论点摘编——关于教师择校权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论点论文,摘编论文,择校论文,教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教师有没有自由择校的权利
根据现行的法律精神和法理,教师完全有权自由择校、自由流动,其理由有三:首先,根据《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精神和法理,教师有选择职业的自主权,就有选择做不做教师、在此校或他校做教师的权利;学校有权选择教师,那么,教师也就有权选择学校,有权选择应聘或拒聘,因为双方是平等地位的法律关系。其次,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应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双方签定的合同应该由《劳动法》和《合同法》来规范,这两条为教师自主选择学校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这就表明教师对是否从事教师职业有自由有自由选择是否在某一学校工作的权利,也就应当有自主选择学校的权利。
二、教师有没有自由择校的必要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教师的自主择校、自由流动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必然要求。其次,从学校的发展来看,教师的自主择校、自由流动也属必然。学校也是一个组织集体,教师也需要一定的流动和淘汰,才能促使教师这支队伍永葆青春活力。最后,从教师的自身发展来看,教师的自主择校、自由流动也是为了满足教师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需要。
三、正确看待因教师自主择校、自由流动造成的困难和问题
1、从整体和长远来看,教师的自主择校、自由流动会对经济落后地区的师资建设产生冲击,削弱这些地方的师资力量,但这种现象是暂时的局部的。
2、从反面来看,如果教师这一职业不能够自主择校、自由流动,那由此造成的负面效应则危害更大。
3、从结果来看,对于教师自主择校、自由流动造成的问题也应本着依法治教的精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单一地全部归咎于教师个人来承担。如果教师的离职是属于聘任期满选择不再续聘而另外择校,这属于正常离职,不应受到任何的责备和限制。如果教师的离职是属于聘任期未满或仍然停留在以前的任命制下的教师离职,那么这属于不正常离职,对因此造成的问题和责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