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英美元伦理学百年发展的“未决问题论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英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西方伦理学界,摩尔(G.E.Moore,1873-1958)1903年发表《伦理学原理》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这不仅仅因为他著作中的观点和论证具有深刻的影响,而且还因为他严格的分析方法确立了整个20世纪乃至今天英美伦理学的研究方法。①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的主要任务是要回答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善”(或“好”)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他认为这个问题如果不弄清楚,我们就无法知道决定伦理学判断真假的证据,因此也就无法解决伦理学中的争论,无法判断谁是谁非,我们自己也无法避免可能的错误。②他试图证明“善”乃是一种单纯的、不可定义的、非自然的属性。摩尔论证的核心部分是未决问题论证(the open question argument),尽管百年来英美伦理学家围绕未决问题论证一直争论不断,但未决问题论证的影响却是无可置疑的。可以说,英美元伦理学始于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也可以说,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决定了英美元伦理学百年发展的历程。本文试图阐明摩尔未决问题论证的核心思想,它所存在的问题,它对当代英美元伦理学产生如此深远影响之原因以及它对我们今天的启示。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试图证明善是一种单纯的、不可定义的、非自然的属性。③他认为“善”和“黄”一样都是一种单纯的概念,而单纯的概念是无法定义的。任何定义都是对复合概念的定义,任何复合概念都可以分析或还原为不可定义的单纯的概念。比如,“马”就是一个复合概念,可以定义为“一匹马属的有蹄的四足兽”,其中包含了三种不同的东西,这三种不同的东西还可以分析为更为简单的东西,直至无法还原的单纯对象。但“善”和“黄”又不一样,“善”无法通过感官直接感知,而“黄”则可以。前者是一种非自然的属性,后者是一种自然的属性。④自然属性可以理解为任何可感知的或可成为事物原因的并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效果的属性。⑤而非自然的属性则是任何不能为感官所感知的或不能成为事物原因的属性。既然善是一种不能为感官所直接察觉的属性,那么,它的存在又何以能够证明呢?摩尔采用的是间接证明的方法,即归谬法或反证法。他先假定自然主义者关于善的定义是正确的。然后证明任何试图证明“善”是一种自然属性的企图或任何试图对善进行自然主义定义的企图,要么导致自然主义谬误,要么导致未决问题(一种合理的定义不应当有的问题)。因此,善只能是一种非自然的属性。摩尔的论证被看成是反对自然主义的论证,而未决问题论证主要指摩尔论证的后一部分的论证内容,即任何证明善的自然主义的定义都会导致未决问题。这一论证也被看作是摩尔关于“善”的论证的关键的核心的论证。⑥
由于人们常常将自然主义谬误和未决问题论证混为一谈,而二者其实并非一回事,因此,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自然主义谬误。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任何仅仅给“善”下自然主义定义的人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的错误⑦,但这种看法并不正确,因为任何“谬误”(fallacy)都是指推理或论证中的错误或缺陷,亦是指一种错误的推理。仅仅一种看法或定义并不能成为谬误,除非将这种看法或定义理解为一种推理或推理的一部分。摩尔所讲的“自然主义谬误”实际上是关于“是(is)”一词的“模棱两可的谬误(fallacy of equivocation)”的一个子类。“是”有两种意思,可以表达两种关系。一种是作为表达谓词的“是”,即“是”之后的谓词表达的是主词的属性,而不是说谓词和主词是等同关系。一种是表示等同关系的“是”,“是”两边的概念是等同的,二者互相包含。当论证中将“是”的这两种不同的意义混为一谈时,论证者就犯了逻辑上的“模棱两可的谬误”。但“模棱两可的谬误”并不等于“自然主义谬误”。一个谬误是“自然主义谬误”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它是关于“是”的“模棱两可的谬误”;(2)犯错者将一个自然属性等同于一个非自然的属性,如“善”。⑧支持这一解读的证据可以在《伦理学原理》§12中找到。摩尔在该节中认为“快乐是善的”并不意味着“善”和“快乐”是一回事,并不能反过来说“善就是快乐”。如果一个人从“快乐是善的”推出“善就是快乐”,将“善”和“快乐”看成是一回事,此人就陷入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但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从“我是快乐的”推出“我就是快乐,快乐就是我”,摩尔则不将此人的错误称为“自然主义谬误”,尽管他所犯的错误和“自然主义谬误”的错误属于同一类的逻辑谬误(即“模棱两可的谬误”)。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在犯“模棱两可谬误”的时候将一个自然属性等同于一个非自然的属性,所以属于自然主义的谬误,而后者在犯“模棱两可谬误”的时候只是将一个自然属性(“我”)等同于另一个自然属性(“快乐”),所以不属于“自然主义谬误”。⑨
现在让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⑩摩尔所要攻击的是自然主义者关于善的定义。在《伦理学原理》§13中,他选择了两个自然主义的定义加以抨击,他为此提出了两个论证,通常都被称为“未决问题论证”。他先假定这两个定义都是正确的,然后,推导出不合理的结论,从而运用反证法证明这两个定义是不正确的。先考虑第一个定义:
(D)善=df.我们所想欲求之事。(11)
考虑下述命题:
(A)A是善的。
如果(D)是正确的,我们可以用其中的定义项“我们所想欲求之事”置换(A)中“善的”,而得到:
(A′)A是我们所想欲求之事。
如果(D)是正确的,(A)和(A′)意思应当是一样的。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主要是证明(A)和(A′)的意思是不一样的,从而到达否认(D)的目的。如果(A)和(A′)意思是一样的,那么,将这两个命题变成疑问句,两个疑问句的意思也应当是一样的。根据(A′),“A”等于“我们所想欲求之事”。因此,我们可以将“我们所想欲求之事”代入(A)和(A′)中的“A”,得到“我们所想欲求之事是善的”和“我们所想欲求之事是我们所想欲求之事”。我们可以将这后面两个句子变成如下两个疑问句:
(Q1)我们所想欲求之事是善的吗?
(Q2)我们所想欲求之事是我们所想欲求之事吗?
摩尔认为这两个问句的意思明显不一样,因为,(Q2)比(Q1)的结构要复杂。一个结构复杂的句子和一个结构不那么复杂的句子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因此,(Q2)和(Q1)的意思是不一样的。(12)有的学者将这一论证也称为“未决问题论证”。(13)但名副其实的未决问题论证反映在摩尔对自然主义的另一定义的抨击中。摩尔试图证明,当句子的结构不复杂的时候,善和任何自然属性也不可能是一样的。考虑下列自然主义的定义:
(P)善的=df.快乐的。
如果(P)是正确的,那么,“快乐是善的”和“快乐是快乐的”这两个句子的意思应当是一样,后一句是根据定义(P),将“快乐的”置换前一句中“善的”而得到。我们可以将这两个句子变为下面两个疑问句:
(Q3)快乐是善的吗?
(Q4)快乐是快乐的吗?
如果(P)是正确的,(Q3)和(Q4)的意思也应当是一样的。例如,“单身汉是从未结婚的男子”是一个正确的定义。那么,“单身汉是从未结婚的男子吗?”和“单身汉是单身汉吗?”的意思也应当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理解了这两个问题,我们都可以给出明确的答案:“是的”。凡是理解了一个问题的意义便可以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样的问题叫做“已决的”(closed)问题。反之,则是“未决的”(open)问题。(14)摩尔认为(Q3)和(Q4)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因为前者是一个未决问题,而后者是一个已决问题。当我们理解了(Q4)之后,我们知道其答案一定是“是的”。但我们即使理解了(Q3),我们对快乐究竟是否是善的依然不能肯定,依然不清楚其正确的答案。这个论证同样适用于上面提到的自然主义者关于善的第一个定义。事实上,它适用于任何用自然属性来定义善的定义。让我们设定任意一个自然属性为N,这样我们就可以将“未决问题论证”的一般形式表达如下,这个论证形式可以用于反对任何关于善的自然主义的定义:
(1)如果“善”和“N”的意思是一样的(或“善”可以定义为一种自然属性),那么,“N是善的吗?”和“N是N吗?”的意思也应当是一样的。
(2)如果一个问题是未决的,而另一个是已决的,那么,这两个问题的意思不可能是一样的。
(3)“N是善的吗?”是一个未决问题,而“N是N吗?”则是一个已决问题。
(4)因此,“N是善的吗?”和“N是N吗?”的意思是不一样的。(由(2)和(3)推出)
(5)因此,“善”和“N”的意思不可能是一样的,亦即“善”不可能定义为“N”。(由(1)和(4)推出)(15)
上述论证是一个有效论证,即前提真必然保证结论为真。我们可以根据摩尔的思想再加上一个前提:
(6)善要么是N,要么是非N,二者必居其一。
这样,由(5)和(6)可以推出:
(7)因此,善只能是非N(即非自然属性)。
由于摩尔的论证可以表述为上面那样的有效论证并且似乎难以找出假的前提,许多哲学家一度将其看成是反驳自然主义的完满论证(sound argument)。但摩尔之后,自然主义的理论依然大行其是。显然,未决问题论证并非没有问题。
尽管摩尔的论证可以表述为一个有效论证,但几乎其所有的关键性的前提都受到人们的批评。(16)
先看第一个前提。第一个前提预设了正确的定义所包含的概念应当是透明的(如“单身汉”和“从未结婚的男子”所指称的对象对理解二者意义的人来说应当是清楚的),所包含的分析真理应当是明显的,因为按照第一个前提,作为定义,“善”和“N”应当同义,而如果二者同义,则不论作为肯定句还是疑问句的“N是善的”和“N是N”的意义也应当一样,亦即“N是善的”也应当是一个明显为真的分析命题。这必然导致所谓“分析悖论”:一方面,我们希望通过概念分析获得新的信息、知识,但另一方面,一个概念的分析或定义是正确的,仅当它不可能是增进知识的(informative),因为正确定义的定义项或分析项似乎应当包含在被定义项或被分析项的含义之中。但无论是分析悖论的预设,还是导致分析悖论的概念明晰性(或分析真理明晰性)的预设,都是不正确的。即使是分析真理,也可以是增进知识并使人感兴趣的。因为,在数学和逻辑学中,我们能够找到其真并不明显的分析真理。在其他领域中,也能找到同样的例子。比如,对红色的分析性的定义:红色是对象在正常条件下引起正常的知觉者感觉到红色的属性。这一分析真理的真并不明显。此外,分析悖论本身也是不成立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我们可以在缺少定义的情况下掌握一个概念的意义,比如,“红”、“快乐”;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分析、概括、系统化我们关于这些概念的日常的老生常谈(platitudes),找出所有并仅有的那些和此概念有关的老生常谈,从而发现正确的定义,这同时也增进了我们的知识。(17)这说明一个概念的分析即使其正确性是不明显的并且增进我们的知识,也可以是正确的。换言之,一个可以导致未决问题的概念分析或定义也可能是正确的。这直接导致对第二个前提的否定。
第二个前提的问题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即使一个问题是未决的而另一个不是,这并不能说明两个问题的意义不一样。换言之,一个定义导致未决问题并非是该定义不成立的充分条件。比如,我们可以将知识定义为:知识是非偶然地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知识是非偶然地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吗?”对许多人来说是一个未决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的定义一定是不正确的。西方哲学家经过相当漫长的道路才开始慢慢接受这样的定义。考虑到人们对“善”的含义并不清楚,寻找一个善的正确定义或为人们所接受的定义也许需要更为漫长的时间。因此,以“未决性”来决定意义是否相同,定义是否恰当,理由并不充分。
第三个前提也有问题,特别是,“N是善的吗?”(或“任何一个N是善的吗?”)是否总是一个未决问题,还需要更多的经验证据。摩尔只举出了两个例子来说明将善定义为自然属性会导致未决问题,但就归纳推理而言,这两个例子远不足以证明任何用自然属性定义善的尝试都会导致未决问题。
上面的第六个前提也受到人们的质疑,主要是非认知主义者的质疑。因为善除了该前提所提出的两种可能性以外,还有一种可能性,即善既不是自然属性,也不是非自然属性,而根本就不是一种可认知意义上的属性。因此,该前提作为推理的一个步骤犯了“假二分式(false dichotomy)”的逻辑错误。
此外,摩尔的“自然属性”的概念也是含混不清。因此,什么是非自然属性也就变得难以理解。如果将自然属性理解为时间中的存在物,(18)那么,“x是善的”也成了自然主义的表达,善也成了一种自然的属性,因为善也存在于时间中。如果按照直接可观察性来决定一个属性是否是自然属性,那么,一方面,许多自然属性,如磁性、放射性、45岁等,都会成为非自然的属性;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声称通过直觉能够“看”到某事为善,则善也会成为可观察的自然属性。(19)
对摩尔最为持久的诘难之一是针对他论证的结论:如果善是无法定义的、看不见摸不着的、非自然的属性,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怎样才能决定善恶。而且,如果两个人对同一个事物作了不同的判断,一个认为它是善的,一个认为它是恶的,那么,怎样决定谁是谁非?(20)这一诘难可以表达为如下的论证形式:
(1)如果善是一种非自然的属性,那么,没有任何事情可以知道其是否为善。
(2)但有些事情是可以知道为善的。
(3)因此,善不是一种非自然的属性。
摩尔自己就认为“房事的快乐是善的”是可以知道的。(21)因此,他不得不接受前提(2)。这样,赞成摩尔理论的人必须说明前提(1)为何是不成立的。这就像柏拉图必须说明不同于感性事物的理念(或“相”)何以能够知道其存在,何以能够为人们所认识一样,摩尔也必须说明不可感知的善何以能够为人所知。摩尔似乎采取了一种过时的柏拉图式的立场,即将善看成是某种和可观察的自然属性毫不相干但又确实存在的东西。那么,怎样说明其性质则遇到极大的困难。摩尔及其追随者只能诉诸不同于我们的五种感官的另一种认知器官——直觉,我们通过直觉获得关于善恶的知识。摩尔关于善恶知识的观点也被称为直觉主义,这种直觉主义依赖某种神秘的认知器官,似乎难以理喻。许多西方哲学家认为摩尔的柏拉图式的直觉主义的观点已经死亡并且也面临未决问题的挑战。因为摩尔的无法感知的“善”只不过相当于一个未知数x,这样的相当于未知数的“善”本身也会面临未决问题的诘难:“x是善的吗?”或者“无法感知的x是善吗?”依然是一个未决问题。(22)
最后,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只是针对“定义自然主义”,即认为道德属性可以按照定义等值于可以描述的自然属性的理论,但并非所有的自然主义理论都是定义自然主义。因此,即使未决问题论证成立,也只是反驳了某一特殊的自然主义的理论,而非所有形式的自然主义。
虽然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不是一个完满的论证,不断受到人们的批评,但它依然对英美元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推动了元伦理学中认知主义范围内的自然主义和非自然主义的对立与发展,尤其促进了非认知主义的兴起与发展。未决问题论证为何能够对英美元伦理学百年发展产生如此深远之影响?下面试析一二。
首先,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的核心部分以非常有效的形式将伦理学判断的特殊性,即它们和自然科学的判断(或任何本体论判断)的区别凸现出来,因此,任何试图用描述性的语言给“善”或任何伦理学概念下定义的企图,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N是善的吗?”这一问题似乎也不会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比如,通过了解越来越多的和伦理学有关的描述性的知识——而消除。随着未决问题论证讨论的深入,人们越来越相信,即使我们在理想的认识条件下穷尽了所有的和伦理学概念相关的描述性的知识,伦理学话语中依然有某种成分无法说明,我们都依然会面临一个未决的问题:这种事实的描述果真穷尽了伦理学概念的全部意义了吗?这一未决问题成为推动英美元伦理学百年发展的一个主要的动力。
其次,“未决问题”凸现了道德话语的规范性特征,因而追问和解释这一特征成为英美伦理学百年发展的一个主题。如果未决问题的“未决性(openness)”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那么,这似乎意味着任何伦理学的或道德的判断,不管是关于行为的还是人品的,都有一个无法还原为其他非伦理学概念的成分,一个无法用任何描述性的语言彻底表达的成分,这个成分决定了伦理学判断的本质。摩尔认为这一不可还原的成分是一个可认知的但却是非自然的属性——“善”。摩尔的这一柏拉图式的看法由于前面所提到的种种困难已为今天大多数英美哲学家所放弃。和摩尔同时代的,曾做过摩尔老师的哲学家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则认为这一成分是一个不可分析的概念——“应当”。(23)绝大多数的英美哲学家都是沿着西季威克的思想来研究这一伦理学不可还原的成分的。“应当”本质上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可认知的属性,而是一种“要求”,一种“命令”,一种指导我们行为的“规范”。伦理学判断的这种规范性的特征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任何真正的伦理学问题(其主词所代表的对象往往是一个可描述的对象,而其谓词包含一个伦理学的概念,其表现形式为:“N是善的吗?”)始终是一个未决问题的原因之所在:因为这种规范性的特征无法还原为任何关于事实的陈述。换言之,从单纯的事实状态我们无法推导出“善”和其他伦理学概念所蕴涵的应然性的要求,从“是”无法推导出“应当”。(24)从“我们欲求某事”无法推出“我们应当欲求某事”。从一个人吸毒或想吸毒的事实逻辑上无法推出这个事实是理所应当的或不应当的。人们可以对“一夜情”的所有相关事实达成一致意见,但即使如此,逻辑上他们完全可能对该行为究竟是否是道德的(亦即是否是应当的)产生相反的意见。这些都说明事实和应当(以及价值)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后者无法还原为前者。“应当”或规范性正是伦理学判断区别于其他判断的本质特征。未决问题论证促使英美哲学家探讨道德话语的非认知意义的特征,使得非认知主义成为直接的受惠者。非认知主义成为英美元伦理学百年发展的一条主线。20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情感主义风靡一时,以后有黑尔(R.M.Hare)的规定主义,近期有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的准实在论和吉伯德(Allan Gibbard)的规范表达主义。时至今日,绝大多数的英美哲学家都认为,伦理判断中无法还原为非伦理学的成分是规范性或“应当性”(ought)。“应当性”应当根据规范性的行为理由来规定或辩护。在过去20年左右的时间里,“规范性”问题成为英美元伦理学界最为热门的话题。(25)
第三,“未决问题”还凸显了道德话语的适真性(truth-aptness)特征,对这一特征的解释也成为推动英美元伦理学百年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正是由于未决问题凸显了道德话语的规范性特征,这使得适真性的特征对比之下变得更为突出。尽管道德话语具有指导行为的规范性特征,但另一方面,道德话语似乎又有明显的“事实”陈述的特征,即适真性的特征。所谓适真性是指道德判断适于用真假评价的特性。这种适真性不仅仅是一种语法上的“表象”,而且是我们的一种坚定的信念。我们真诚地相信我们的道德判断是真的,比如,“种族屠杀是错误的”就是一个真的道德判断,而“考试作弊道德上是正确的”则是一个假的道德判断。如果道德判断没有真假,任何道德争论或道德批评都会失去意义,因为我们不知谁对谁错,因为道德判断本没有真假!道德话语的这一特征一方面使自然主义和非自然主义的认知主义依然还有生存的土壤,另一方面迫使非认知主义者不得不解释道德话语的这一特征,从而推动了新非认知主义(主要是准实在论和规范表达主义)的发展。围绕着道德话语的适真性特征的讨论还促进了道德实在论与道德虚无主义、道德知识论与道德怀疑论等学派的争论与发展。
今天回顾和研究未决问题论证对我们有什么样的意义或启示呢?未决问题论证给我们的启示之一是研究伦理学应当有问题和论证的意识。所谓要有问题意识是说我们的伦理学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常识的水平上,因为常识可能出错。过去人们曾认为妇女有“三从四德”的义务,将这看作是一种常识。如果我们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常识的水平上,我们很难发现这种“义务”的不正当性。未决问题论证产生的缘由是摩尔试图超出常识去寻找决定正确的伦理学判断的依据,这个问题导致他对善的本质问题的探讨。但如果他没有论证的意识,恐怕也无法想像他能提出影响英美元伦理学百年发展的未决问题论证。同样,我们也应当有问题意识和论证意识,才能将伦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引向深入。带有问题意识的研究和论证最终会帮助我们跳出常识的束缚,发现有关的问题,重建我们的道德观念,指导我们的道德实践。
未决问题论证的启示之二是伦理学研究离不开对伦理学话语性质的考察与研究。哲学,包括伦理学,都是追求真理的。所谓问题意识也是追求真理的问题意识。当人们提出各种问题并试图给出答案的时候,产生意见分歧是一个自然而然的事情。为了避免对同一类问题反复进行永无休止的争论,我们必须有某种客观的,而非主观的根据来解决彼此的分歧。而实现这一目的的前提便是我们争论中所使用的语言和概念的意义一定要清楚,否则我们无法确定我们所使用的语句的真假,从而也就无法解决我们的道德分歧。未决问题论证的演化与影响的过程告诉我们,弄清道德话语的性质在伦理学的研究中尤其重要。伦理学概念(如“善”、“恶”、“好”、“坏”等)究竟代表的是规范性的要求,还是客观事物本身的特征?如果代表的是规范性的要求,我们怎样才能判断伦理学话语的真假,解决伦理学争论的是非?如果伦理学判断具有适真性,那么,它们和自然科学中的描述性的判断有无本质上的区别?关于道德话语性质的研究,我们可以直接借鉴英美元伦理学的许多研究成果,加快我们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在这方面的研究。我们还应当看到,英美学者现在已经讨论的适真性和规范性等特征未必就已经完全穷尽了道德话语的所有特征。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当我们在做出一个道德判断的时候,我们心灵深处究竟想表达什么样的意思?道德判断背后人的内心活动的复杂性远超过事实判断背后人的内心活动的复杂性。因此,关于道德话语性质的研究还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空间。(26)
未决问题论证的启示之三是伦理学的研究主要是应然性问题的研究,伦理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要改造世界。伦理学是研究行为规范,特别是道德行为规范的学问。在伦理学中,我们思考的是我们应当怎样,而不是我们是怎样,虽然关于我们是怎样的知识有可能帮助我们实现我们应当实现的目的。未决问题论证的讨论与发展凸现了应然与实然的区别。认识这一区别,对于我们开展有效的伦理学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比如,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学说时,我们只有将马克思关于道德的描述性的论述和规范性的论述区别开来,才有可能合理地找到马克思自己的道德学说(至今有些教科书依然将道德定义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但这并非马克思自己的规范性的道德学说。这种从前苏联传承过来的说法不利于有意义的伦理学研究)。又比如,我们只有将对人性的心理学的研究和规范性的研究区别开来,才不至于将对人性的假设(如,人们更容易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其他的东西所打动)混同于伦理学利己主义学说,才不至于将人类学的考察所发现的不同文化之间的道德的差异性混同于道德相对主义。这些混淆都不利于有效的伦理学研究。认识这种区别的更重要的一层意思是:如果马克思主义认为哲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在于改造世界,那么,实现改造世界的任务便不能没有真正的伦理学研究。因为,伦理学思考的重点是世界究竟应当怎样存在,而不是世界已经怎样存在,伦理学研究的结果直接提出改造世界的任务。这正是研究哲学,也是研究伦理学的最终目的之所在。(27)
注释:
①Christopher Heath Wellman,Introduction,Ethics,Vol.113,April 2003,p.465.
②G.E.Moore,Principia Ethica,ed.Thomas Baldwi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p.33~35,p.57.
③关于摩尔证明善乃一种单纯的、无法定义的、非自然属性的论证有多种解释。有人认为摩尔必须证明四个命题为真:善是一种属性;善是一种非自然的属性;善是一种单纯的属性;善是一种不可定义的属性。而事实上他将第一个命题看成是理所当然的,无须证明。这样,他实际上只试图证明后面三个命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个命题。(见Thomas Magnell,"Moore's Attack on Naturalism" in Inquiries into Values,ed.Sander H.Lee,The Edwin Mellen Press,1988,pp.68~69。)
④G.E.Moore,Principia Ethica,ed.Thomas Baldwi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7,pp.59~60,§8,p.60.
⑤Alexander Miller,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Metaethics,Cambridge,UK:Polity Press,2003,p.11.
⑥关于究竟什么是“未决问题论证”,西方学者有不同的表述。有的西方学者将摩尔证明善是一种非自然属性的整个论证笼统地称为“未决问题论证”(参见Magnell,"Moore's Attack on Naturalism," p.77; Stephen Darwall,Philosophical Ethics,Colorado:Westview Press,1998,p.34; Miller,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Metaethics,pp.13~14),也有的学者严格地按照摩尔本来的表述,将未决问题论证表述为其中的子论证(见Fred Feldman,Introductory Ethics,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Prentice-Hall,1978,p.200,p.203)。
⑦比如,Darwall,Miller等人似持有类似看法。见Stephen Darwall,Allan Gibbard,Peter Railton,"Toward Fin de siècle Ethics:Some Trends" in Moral Discourse and Practice:Some Philosophical Approaches,eds.Stephen Darwall,Allan Gibbard,and Peter Railt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3(原文载于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01,1992:pp.115~189)和Alexander Miller,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Metaethics,Cambridge,UK:Polity Press,2003,p.13。
⑧上述看法主要得自美国Wayne State University的Larry Powers 和Bruce Russell,特别是后者2003年秋季关于摩尔的讲义。这里必须指出,在《伦理学原理》中,摩尔本人关于什么是“自然主义的谬误”,如同他自己在生前未发表的第二版序言中所承认的,也是充满歧义的。他承认他混淆了三种不同意义上的“自然主义谬误”(见G.E.Moore,Principia Ethica,ed.Thomas Baldwi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p.17~19),但他同时指出任何一种意义的“自然主义谬误”也同时蕴涵了其他两种意义上的“谬误”(同上,p.19)。他还表明混淆“是”的两种不同含义可以导致自然主义谬误,但前者不等于后者(同上,p.20),间接地表明“模棱两可的谬误”是自然主义谬误的一个必要条件。这和本文马上要讨论的摩尔§12中的思想一致。
⑨以上见G.E.Moore,Principia Ethica,ed.Thomas Baldwi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12,p.65。
⑩本文关于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的表述主要依据摩尔《伦理学原理》§13,也可以称为“经典表述”。其他“未决问题论证”的表述都是建立在经典表述的基础之上的。最简洁的一种表述是:如果善可以定义为N,那么,“N是善的吗?”就不应当是一个未决问题。但“N是善的吗?”对任何理解该句子的人来说都是一个未决问题。因此,善不可以定义为N。但要想理解这种表述的全部意义,我们最好从经典表述开始。
(11)“我们所想欲求之事”的英文原文是“that which we desire to desire”(Moore,Principia Ethica,p.67),笔者将第一个‘desire’译为‘想’,将第二个‘desire’译为‘欲求’。“所想欲求的”和“所欲求的”(what we desire)之间有重要的区别。“所欲求的”东西未必是善的,而没有被欲求的东西未必是不善的。我们希望(想)停止欲求坏的东西,并且希望(想)欲求那些我们没有欲求但却是好的东西。因此,将“善”定义为“我们所想欲求之事”比定义为“我们所欲求之事”要合理。(参见Feldman,Introductory Ethics,p.199)这里所讲的“所想欲求之事”通常应当理解为理性的行为主体在理想条件下所欲求之事,而非行为主体实际所欲求之事。
(12)以上均参见G.E.Moore,Principia Ethica,ed.Thomas Baldwi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13,p.68。
(13)见Fred Feldman,Introductory Ethics,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Prentice-Hall,1978,p.200。这一论证也可以称为“复杂性论证(complicated argument)”,其中关键性的前提是:结构复杂的句子和结构不复杂的句子的意思是不一样的。这个前提,如同许多学者所指出的,是不成立的。比如,“谎言”可以定义为“知道其是假的但依然有意欺骗以让人信以为真的陈述。”因此,尽管“这是一个谎言吗?”和“这是一个知道其是假的但依然有意欺骗以让人信以为真的陈述吗?”这两个问句的结构的复杂性不一样,但意思依然是一样的。
(14)关于什么是“未决问题”还可以有其他的解释。比如,有一种解释认为,如果一个人理解了一个问题的意义,依然可以有意义地(没有任何概念混乱或自相矛盾地)提出它,那么,该问题便是“未决问题”。这样,“一个兄弟是一个男性同胞吗”不是一个未决问题,因为真正理解了这个问题的语义的人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他一方面声称自己完全理解其意义,但又非常认真地提出这样的问题,那么,他思想中关于这个问题必然陷入概念的混乱。而“快乐是善的吗”是一个未决问题,因为提出这个问题不涉及任何概念上的混乱。而能够有意义地提出这样的问题也说明“快乐是善的”是否为真并不确定,按照本文的定义,也是一个未决的问题。
(15)有些西方学者将从(2)到(4)的论证称为“未决问题论证”,而(1)、(4)、(5)组成的论证则称为摩尔的“核心论证”(central argument)。
(16)许多认为未决问题论证是无效论证的哲学家其实是否认上述有效论证的前提或前提之一。
(17)以上分析,包括分析悖论的分析,参见Michael Smith,The Moral Problem,Oxford:Blackwell Publishers,1994,pp.3739;关于“红”的定义,参见p.29。
(18)见G.E.Moore,Principia Ethica,ed.Thomas Baldwi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92。
(19)参见Fred Feldman,Introductory Ethics,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Prentice-Hall,1978,pp.203~205。
(20)这大概是为何哈曼将摩尔的理论归于(道德)虚无主义的理论加以讨论的原因之所在。见Gilbert Harman,The Nature of Mora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chapter 2。
(21)见Principia Ethica,p.237。
(22)参见Stephen Darwall,Allan Gibbard,Peter Railton,"Toward Fin de siècle Ethics:Some Trends," in Moral Discourse and Practice:Some Philosophical Approaches,eds.Stephen Darwall,Allan Gibbard,Peter Railt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p.3~4。
(23)摩尔本人也提到西季威克的这一思想。见Principia Ethica,pp.69~72。今天的英美哲学家认为,无论是摩尔的“善”,还是西季威克的“应当”,都不是不可进一步分析的概念。“善”可以用“应当”进一步分析,而“应当”可以用规范性的理由进一步分析。
(24)参见Stephen Darwall,Philosophical Ethics,pp.36~37。
(25)据达沃尔(Stephen Darwall)2007年10月访问南京师范大学时的演讲所称。
(26)比如,Stephen Darwall在他的新书(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Morality,Respect,and Accountabi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中就提出了第二人称的理由的概念。他认为人们在下道德判断的时候,是从第二人称的角度诉诸某种共同的权威作为道德判断的根据。
(27)Stephen Darwall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他在讨论伦理学和科学区别的时候,特别提到列宁。他说,伦理学信念的“目的,也许如同列宁所认为的那样,不是理解或再现世界,而是改变它。”见Philosophical Ethics,p.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