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概念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集中制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4)04-0175-07 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原则,一直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的热门政治话语。但是,关于民主集中制相关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民主集中制”概念的起源就是其中之一。民主集中制的概念究竟何时产生,又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依据不同材料,提出了不同看法。本文根据史料,对“民主集中制”概念的起源及其流变进行了详细考察,以求明晰这一概念的来龙去脉。 一、施韦泽并非“民主集中制”首提者 汤姆·博托莫尔(Tom Bottomoer)在其所著《马克思主义思想辞典》第二版关于“民主集中制”词条的解释中,认为施韦泽①在1868年10月7日给马克思的信中(发表在《社会民主党人》报)使用了“democratic centralization”的表述,认为这是在国际共运史上第一次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②据此,国内也有学者认为这是目前有据可查的国际共运史上第一次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③因一直未有一手资料证明其真伪,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那么事实到底如何? 1863年的全德工人联合会章程,建立了以拉萨尔主席独裁制为基础的组织。④拉萨尔之后,施韦泽以其在《社会民主党人》主编一职上的杰出表现,于1867年接任全德工人联合会主席一职。拉萨尔的去世、德国工人运动需要集中的形势、工人对施韦泽的嫌恶的渐渐消失,使得施韦泽得以在全德工人联合会延续拉萨尔式的领袖个人独裁的组织原则。 对于施韦泽在全德工人联合会的主席独裁制及其宗派倾向,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警惕。 1868年9月19日,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指出:“随着在工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真正工人组织在德国的发展,他(指施韦泽,笔者注)那个人为的宗派联合会马上就会垮台。”⑤1868年9月21日,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回信中也指出,需要向施韦泽指明“重要的不是章程的内容,而是实行章程的方法”⑥。1868年9月24日,针对全德工人联合会内因为施韦泽以辞职相威胁要祛除拉萨尔留下的所谓清规戒律时,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信中评论道:“能够抛弃严格的拉萨尔的清规戒律,对他也许并不十分愉快。但从主要方面讲,失去‘严密的’组织和不能再扮演独裁者,对他无疑是个不幸。”⑦这也是恩格斯首次将施韦泽以主席独裁为组织原则构建的全德工人联合会,称之为“严密的组织”。很显然,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工人阶级政治组织领袖试图通过“严密的组织”⑧包办代替工人运动的倾向,因为在他们看来,工人阶级自身的阶级意识成熟比宗派组织取得的、有时只是偶尔才会取得的重大胜利,来得更为重要。马克思在1868年9月26日致恩格斯的信中阐明了这一观点:“对于德国工人阶级来说,最需要的是停止搞官方恩准的鼓动。这种用官僚主义严格训练出来的民族,需要读完‘自助’的全部课程。”⑨工人运动和宗派主义是相互排斥的。“自助”的工人阶级运动的丰富开展,却使得宗派运动感到了威胁,“而且一旦正式参加这个运动,它(宗派组织,笔者注)就会失去那些使它自豪和有存在意义的特点”⑩。 马克思、恩格斯的批评并未使施韦泽改变主席独裁的组织原则。1868年9月26日,施韦泽和弗里茨舍得到在汉堡召开的拉萨尔派的联合会大会的同意,以国会议员身份参加于1868年9月26日在柏林召开的全德工人代表大会。这次代表大会拒绝倍倍尔和李卜克内西领导的纽伦堡组织的各个工人协会派遣代表参加。柏林代表大会以后,成立了一些按拉萨尔派的宗派主义组织的式样建立起来的工会,并联合成为一个以施韦泽为首的总的联合会。这个组织完全从属于全德工人联合会。这次会议直接导致了全德工人联合会的分裂。(11)对此,马克思批评到:“施韦泽指望用这种简单的方法把他对全德工人联合会的独裁换成对德国工人阶级的独裁,这是十分天真的。”(12)在给李卜克内西的信中,马克思指出:“要么走向分裂,要么是抛弃‘严密的组织’和施韦泽的个人独裁。”(13)恩格斯也指出,施韦泽“想把‘严密的组织’转入工会”(14),而“在那里独裁将会自动结束”(15),并建议马克思,“如果要给施韦泽写信,那么,我也要对他的独裁开导几句”(16)。 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将主席独裁的全德工人联合会称为“严密的组织”,施韦泽在给马克思的回信中(该信发表在1868年10月7日的全德工人联合会机关报《社会民主党人》上)进行了辩解,声称他在全德工人联合会中采取的不是“严密的组织”,而是“进步的集权制”,并充分论证了实行集权制的必要性。施韦泽在回信中抱怨道,“人们总是习惯于滥用独裁(Diktatur),当有一个三个主席组成的主席团位于这个组织结构的顶端时,人们还是会说这也是一种独裁。当然这么说也是对的,因为它仍然可以被全体大会所操控”;他认为,“政党组织原则事实上涉及联邦制和集权制(Zentralisation)两种倾向,联邦制的本质来源于资产阶级的基本价值观,但是行动的力量与进攻的持久性也容易丢失”,工人阶级在反抗斗争中“需要的不只是集权,而是完全的()、专制的集权(zentralisieren)”。施韦泽甚至援引古罗马历史、法国大革命为集权、独裁辩护:“专制是罗马帝国引入的,并且这个国家也正是被它所挽救的。”“1789年大革命不就是法国国民议会的专制从而成功获得统治权的经典案例吗?甚至历史学家都一致认为,革命的成功是通过恐怖的罗伯斯庇尔、丹东、马拉的冷酷专制以及恐怖的国民议会达成的。”施韦泽认为,“它是资产阶级的合理专制(berechtigte),因为那时候资产阶级的事情就是全人类的事情,那时有一个反对君主政体和封建制度的斗争是必要的。这种斗争是完全合理的,资产阶级在那时候也是问心无愧的,他们的专制是合法的。这是一种合法的、好的专制(berechtigte und gute Diktatur)”。施韦泽认为自己是“这种原则的坚定代表”,“当工人阶级在全欧洲起来反抗,当工人阶级无愧于良心,就像1793年的资产阶级那样,那么这种方式的独裁是会重新回来的”。在施韦泽看来,独裁有两种:一种是保守的独裁,它只坚持存在的旧东西;另一种是“进步的独裁”(fortschreitende、demokratische Diktatur),这也是施韦泽所极力主张的。在施韦泽看来,这种集权在最高的斗争中它才是被允许的,并否认自己是集权,“我们没有引入它,但是最少也要将工人的力量集中(zentralistisch)起来。这种集权也是当关键一击时机来临时,把握这种时机的手段,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17)。 事实上,在同时期其他全德工人联合会领导人看来,一定的独裁也是必要的。他们认识到,在当时各个方面都蕴藏着危机的情况下,暂时的独裁还是必要的。甚至对拉萨尔的独裁已经感到不满的民主主义者约克,对暂时需要实行独裁的时间估计得要比施韦泽还要长一些。(18) 对于这种以所谓“进步的集权”为名、行个人独裁之实的行径,马克思在1868年10月13日致施韦泽的信中再次鲜明地指出,“宗派运动和阶级运动是对立的”(19)。对于施韦泽在汉堡大会上试图通过的章程草案,马克思认为“它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因为“集中制的组织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是极其有用的,但是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即使这种组织是可能存在的——我说它根本不可能存在——,那它也是不适宜的,至少在德国是这样。这里的工人从小就受官僚主义的训诫,相信权威,相信上级机关,所以在这里首先应当培养他们的独立自主精神”(20)。而对于施韦泽的组织计划,即“在‘联合会’中有三个来源不同的独立的机构:(1)由工会选出来的委员会;(2)由普选产生的主席(他在这里完全是多余的);(3)由地方选出来的代表大会”(21),马克思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这样一来,到处都是冲突,而竟说这样有利于‘迅速行动’”!在马克思看来,“拉萨尔从1852年法国宪法中搬用了‘由普选产生总统的’做法,是大大的失策。况且这并不适用于工会运动!这种运动多半是围绕着钱的问题兜圈子,您很快发现,在这里任何独裁都将完结”(22)。 综上所述,施韦泽发表在《社会民主党人》报的辩解中并未出现汤姆·博托莫尔(Tom Bottomoer)指称为首次使用“民主集中制”(democratic centralization)的表述,与此相反,施韦泽的辩解充满的是集中(zentralisieren)、独裁(Diktatur)等字眼。在施韦泽笔下,“集中”、“专制”、“独裁”、“集权”等概念往往是作为同义语使用的。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批判性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施韦泽提出的全德工人联合会组织原则本意是“进步的、民主的集权制”,实质为“独裁”、“专制”。施韦泽,甚至连同其他一些全德工人联合会领导人物,都将“民主的集权制”视为赢得所谓革命的胜利所必须的手段。显然,施韦泽的“进步的集权制”与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无产阶级政治组织的民主制组织原则是截然对立的。因为很难想象,在独裁制组织原则之下会存在真正的民主。独裁制杜绝了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因此,民主的本质涵义,也即表征权力的来源指向,根本没有存在的空间。即使方式、方法、作风层面的民主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独裁者的个人风格,不具备制度性的保障。 二、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孟什维克派最先提出“民主集中制” 国内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民主集中制”概念是由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思想的基础之上,独立提出来的。这些著述尽管各自分析角度不同,表述方式存在差异,但是都共同认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宁在创建以及领导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过程中,依据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结合俄国党所处的独特环境以及历史使命提出来的。从时间节点上说,民主集中制是由列宁在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塔墨尔福斯(布尔什维克派)代表会议上首次提出,并在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上得到孟什维克承认,成为“一致公认的原则”(23)。 然而,据现有资料,事实上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派塔墨尔福斯代表会议之前的一个月,也即1905年11月6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孟什维克在圣彼得堡召开的全俄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就首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概念(24),并且就民主集中制包括的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25)为了弄清楚孟什维克派在何时、何种情况下以及何种意义上使用“民主集中制”概念,我们不妨将这个问题放在更为广阔的历史场景中去考察。 马克思、恩格斯在直接参与和领导正义者同盟的改组、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之时,就初步确立了选举制、任期制、罢免制、报告工作制和负责制等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制组织原则。在第一国际时期,民主制组织原则仍然得到了坚持,并且为了加强国际的统一性,第一国际中央委员会的权力得到加强,并将纪律、权威整合进民主制的要求之中。在第二国际时期,无产阶级斗争的形势和策略的变化使得第二国际只能采取较为松散的组织原则,它不设中央领导机关,国际和各个支部不存在隶属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第二国际内各民族国家建党的过程中,强调民主制,反对领袖个人独裁。 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的努力,到了第二国际时期,民主制原则已在西欧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当中得到了普遍认可,并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实践中得到贯彻。而在同时期的俄国,资本主义取得了较大发展。然而,俄国沙皇专制制度和农奴制残余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工人阶级更是承受着来自封建势力和资产阶级的双重压迫。但是,俄国工人阶级存在的反抗自发性、力量分散性、指导思想混乱性等特点,使得工人阶级的斗争一次次归于失败。面对这种情势,以列宁为首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人充分认识到“组织的武器”的重要性,强调建立具有俄国特点的组织形式。在创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初期,列宁批判经济主义观点,强调在“公开性”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的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应该采用集中制的组织形式,建立一个组织严密的职业革命家组织。但是这一观点与党内外已经接受民主制原则的马克思主义者发生了激烈碰撞。在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和马尔托夫围绕党章第一条,即“作为一个党员要不要参加一个党组织”,发生了激烈争论,直接导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分裂为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两派。双方争论的实质在于党的组织原则采取集中制还是自治制。以马尔托夫为代表的孟什维克主张建立类似第二国际那样的组织较为松散的民主制组织原则。随后争论范围不断扩大,第二国际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如托洛茨基、阿克雪里罗得、普列汉洛夫、罗莎·卢森堡等加入进来。尤其是被列宁称为“革命之鹰”的罗莎·卢森堡的加入使得这场争论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大为拓展了。卢森堡斥责列宁主张的“集中制”为“无情的集中主义”(26),并认为这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所处的环境、所应采取的革命策略以及党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是布朗基主义的简单复归,主张无产阶级政党应采取“自我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这些批评意见尽管存在某些误解之处,但也使列宁意识到自己的“集中制”主张很难获得党内外认同,促使列宁去探索一种既能适应于俄国特殊革命条件下斗争的需要,又能符合普遍认可的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的新型政党组织原则。而孟什维克所主张的组织松散的民主制原则也确难以适应俄国反动势力强大和缺乏民主传统的历史情境。1905年之后,政治自由的短暂出现和俄国党统一的需要,促使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派和孟什维克派都开始思考既能适应形势需要又能为双方所接受的组织原则。革命形势的发展迫切要求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停止分裂局面,组成统一的政党。事实上,在1905年革命过程中,特别是在罢工的最后阶段和莫斯科起义中,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就曾联合行动。(27)尽管孟什维克抵制了由布尔什维克派在1905年5月发起召开的三大,但是孟什维克在策略以及武装起义问题上事实上都是遵循了“三大”精神。 1905年11月6日,孟什维克在圣彼得堡召开全俄代表大会,讨论革命形势,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革命策略。也就是在这次代表会议上,孟什维克破天荒地在国际共运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28)会议决议明确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并且进一步规定了这一原则实施的部分细则:“代表和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并且有一定任期;他们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可以撤换”;(29)确定了党的代表以及各级领导机构的选举制、任期制和负责制。(30)这些确保民主成分的机制与关于党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的规定达到了某种平衡:“党的上级领导机关的所有决定对于下级有约束力;党的地方组织的自主权不应超越中央委员会的最高权力”(31)。党的组织机构的垂直性和水平性在这里达到了统一:执行机关的权威得到了清晰的规定;执行机关必须对代表大会负责。(32) 与此同时,列宁意识到采取集中制组织原则面临难以克服的党内外困难,也注意吸收来自孟什维克的民主制原则的合理成分。1905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的塔墨尔福斯代表大会(布尔什维克派)通过的决议《党的改组》条目指出:“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更换,具有最广泛的公开性和严格的报告工作制度。”(33)双方关于组织问题的差异逐渐缩小,最终为“民主集中制”得到两派确认,成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公认的组织原则奠定了坚实基础。1906年4月,两派在斯德哥尔摩共同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上,布尔什维克派提交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关于“党组织的基础”明确提出“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在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的反对派的权利方面,在每个党组织的自治权方面,在承认党的一切负责人员必须由选举产生、必须汇报工作并且可以撤换等方面,我们的意见都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切实遵守这些组织原则,诚恳和一贯地贯彻这些组织原则,就是保证党不会发生分裂,保证党内思想斗争能够而且应当同严格的组织上的统一,同大家服从共同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完全一致”(34);并在共同代表大会最后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中得到一致确认。(35)至此,民主集中制原则已经得到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两派的共同认可。“先前党内存在的密谋和等级制原则让位于组织的更开放形式,以及选举和批评自由;尽管为了确保安全、统一和领导,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仍然保留了集中制原则的某些陈旧形式。”(36) 由此可见,1905年11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孟什维克第二次代表会议最早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概念,并作出了初步制度性规定。这就比通常认为的由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派)召开的塔墨尔福斯代表会议早了一个月。 三、列宁最先予以“民主集中制”全面系统性规定,并在三个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如上文所述,列宁并非为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首提者,但这并不能否认列宁在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确立、制度化过程中所作的特殊贡献。事实上,列宁在政党组织、国家政权、经济管理三个领域拓展了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内涵,并予以制度化规定,付诸实践。 (一)“民主的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 在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方面,列宁的探索经历了从“集中制”到“民主集中制”、“战斗命令制”、“工人民主制”的演进变化过程,并在真正意义上予以“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制度化规定。(37)如上文所述,至1905年12月之前,列宁一直坚定主张集中制;1905年之后俄国出现的短暂政治自由,使得列宁有机会思考党内民主制问题。而之前集中制遭受的质疑,尤其是卢森堡的批评,以及党的统一的需要,促使列宁开始了组织原则的新探索,从而实现向民主集中制的转变。(38) 1906年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四大,确认了民主集中制是一致公认的、不容争论的组织原则。从1905年12月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塔墨尔福斯大会上提出《党的改组》决议,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1906年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统一大会上提出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案》,列宁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思想逐渐成形,并将其制度化。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内涵主要体现在:(1)组织统一,严格纪律。在列宁看来,党是有组织的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无产阶级政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有严密组织的由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以及全体党员组成的有机整体。只有结成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领导、统一的有纪律的有机部队时,才能团结无产阶级和广大革命群众战胜强大的资产阶级,实现其伟大的历史使命。(2)党内民主。列宁曾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39)这事实上体现了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选举制、负责制、报告工作制、撤换制。(3)集体领导。为防止官僚主义蔓延和高度集权体制的加剧,列宁通过设立中央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三个领导机关,扩充中央委员会人数,定期召开中央全会等措施保障集体领导的实现。(4)加强党内监督。列宁设想通过建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和加强舆论监督,形成一套严密的制约制度来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形成以权制权的相对平衡的监督机制。(5)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列宁强调自由讨论,行动一致;实行从下到上的“普遍选举制”,“排斥一切委任制度”,赋予基层党组织一定自治权,建立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制度和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等,使民主集中制制度化。(40) (二)“民主的共和国”: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政党的组织原则确定下来。但是,由于无产阶级政党掌握了国家政权,这一原则往往又被延伸至国家政权层面。列宁是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引入国家制度的第一人。(41) 列宁是从思考解决俄国民族问题的角度论述民主集中制的。针对俄国存在的民族压迫的实际,列宁认为民主集中制是实现民族平等、民族民主、民族自决的最好形式。列宁认为:“一个民主国家必须承认各地区的自治权……这种自治同民主集中制一点不矛盾;相反地一个多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地区的自治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42)同样,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平等,列宁认为,“不如建立联邦制,作为实行完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道路”(43)。 值得注意的是,列宁并不主张所有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就没有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列宁刚刚逝世后的1924年苏联宪法和对后世社会主义宪法产生广泛影响的苏联1936年宪法,也都没有民主集中制的规定。直到1977年通过的苏联宪法才规定:“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切权力机关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这些机关向人民报告工作,下级机关必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民主集中制把统一领导同地方上的主动性和创造积极性、同每一个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结合起来。”(44) 因此,民主集中制在国家制度层面得到了拓展。但是,“苏维埃体制下的国家机构间并非互相牵制,也并非孤立与自我限制。政府体制的主要特征在其组成部门的一致性与相关性,而民主集中制则是其组织与活动原则”(45)。 (三)“绝对的协调和统一”:经济管理层面的民主集中制 列宁还将民主集中制拓展至经济管理层面。他曾指出:“我们目前的任务就是要在经济方面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铁路、邮电和其他运输部门等等经济企业在发挥其职能时绝对的协调和统一。”(46)在这里,列宁强调的是“绝对的协调和统一”。列宁从经济发展和现代大工业的角度论述“协调一致”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任何大机器工业即社会主义的物质的、生产的泉源和基础——都要求无条件的和最严格的统一意志,以指导几百人、几千人以至几万人共同工作。这一必要性无论从技术上、经济上或历史上看来,都是很明显的”(47)。为了使按大机器工业形式组织起来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无条件服从统一的意志是绝对必要的。所以,列宁要求群众无条件服从劳动过程的领导者的统一意志,而且在参加共同工作的人们具有理想的自觉性和纪律性的情况下,这种服从就很像听从乐团指挥者的柔和指挥。如果没有理想的自觉性和纪律性,那就可能采取严厉的独裁形式。(48) 据此,不难发现,列宁在经济管理层面使用民主集中制概念,重在强调“集中”,也即纪律、权威、统一、执行。在这个层面的“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并非指称权力来源和执行,而更多强调的是各种主体在一个中央集中管理机构领导下的积极性的发挥;而“集中”才是重点所在,它指的是严格纪律、统一领导、集中决策、服从执行,这与恩格斯在《论权威》一书中的论述权威的必要性是一致的。(49) 综上所述,尽管列宁并没有一篇关于民主集中制的专门论著,但相较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还是相对集中地论述并实践民主集中制的。一方面,在政党组织原则层面,与马克思、恩格斯首先作为一个理论家不同,列宁首先是一个政治家、革命家,所以列宁并非简单地接受、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而是紧密结合俄国党面临的国情、形势与任务,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革命策略的高度去思考、定位党的组织原则问题,所以列宁的组织原则思想是依据俄国党所处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就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和实践本身而论,其实质是“民主的集中制”,以区别于“专制集中制”、“官僚主义集中制”;第二,列宁在国家制度层面意义使用民主集中制,旨在建立民族自决、地方自治和中央集权之间达成某种平衡的共和国;第三,列宁经济管理层面的民主集中制,更多寻求在一个中央集权管理机构的调配之下,各地方、各部门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强调集中决策、统一管理、严肃纪律。尽管列宁并非“民主集中制”的首提者,但他却为民主集中制制度化、体系化作出了难以磨灭的贡献。也正是因为列宁的贡献,民主集中制从政党组织层面向国家政权和经济管理层面拓展,并通过1921年制定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而扩散至各国共产党(50),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词。 注释: ①施韦泽(Johann Baptist Schweitzer,1834-1875),德国工人运动中拉萨尔派著名代表人物之一,全德工人联合会领袖之一。1855年大学毕业后,做过律师。青年时代具有民主思想,参加过争取德国统一的斗争。同拉萨尔结识后,深得拉萨尔赏识并成为其忠实信徒,同时加入全德工人联合会莱比锡分会。1864—1867年,主编拉萨尔派的全国工人联合会机关报《社会民主党人报》。1867—1871年被选为全德工人联合会主席。1867年当选为德意志帝国议会议员。支持俾斯麦政府奉行的“自上而下”统一德国的强权政策,主张依靠普鲁士国家的帮助实现“社会主义”,阻挠德国工人加入第一国际,反对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支持普鲁士入侵法国的王朝战争。在1871年德国国会选举中落选后,辞去全德工人联合会主席职务。1872年因同普鲁士当局勾结被揭露,被开除出全德工人联合会。随后脱离政治活动,1875年在瑞士病逝。 ②Tom Bottomoer,Marxist Thought(Second Edition),Blackwell Publishers,1991,p.134. ③参见王贵秀《民主集中制正误》,载于《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④如拉萨尔声称:“一旦工人等级能够有理由相信独裁对它有好处,它就会本能地感到自己倾向于独裁。”参见《拉萨尔言论》三联书店1976年版第509页。《1863年全德工人联合会章程》规定,“主席可以在他认为紧迫的时候发布一切指令”,参见《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⑤⑥⑦⑧⑨⑩(12)(13)(14)(15)(16)(19)(20)(21)(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147页,第149页,第152页,第157页,第157页,第158页,第159页,第159页,第160页,第160页,第161页,第588页,第588页,第589页,第589页。 (11)关于这次会议的情况,马克思有详细的介绍,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738—739页。 (17)详见Der Social-Demokrat,Berlin,7 October,1868。 (18)[德]弗·梅林《德国社会民主党史》三联书店1964年版第262页。 (23)(33)(34)(35)《苏共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5页,第119页,第149页,第165页。 (24)参见王贵秀《民主集中制的由来与含义新探》,载于《理论前沿》2002年第8期;管怀伦《“民主集中制”并非列宁首创考》,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25)迈克尔·沃勒认为,民主集中制“在1905年特殊的形势下第一次出现时,几乎是同时出现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两派的正式文件中,它既不是布尔什维克,也不是孟什维克的专利品”。参见Michael Waller,Democratic Centralism:A Historical Commentary,St.Martin's Press,1981,pp.21-22.管怀伦认为此论值得商榷。因为“几乎同时”不等于同时,既然不是同时,就有一个先后的问题,特别是在讨论民主集中制的首创权归谁所有的时候,时间上的先后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参见管怀伦《“民主集中制”并非列宁首创考》,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26)[波]罗莎·卢森堡《卢森堡文选》(上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01页。 (27)[英]科尔《社会主义思想史》第3卷(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74页。 (28)迈克尔·沃勒认为,这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官方记录上第一次出现民主集中制术语,但是同时他指出,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都没有声称拥有这一概念的首提权。参见Michael Waller,Democratic Centralism:A Historical Commentary,St.Martin's Press,1981,p.21. (29)(31)Michael Waller,Democratic Centralism:A Historical Commentary,St.Martin's Press,1981,p.21,p.22. (30)(32)R.C.Elwood,Resolutions and Decision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the Soviet Union,University of Tornoto Press,1974,Vol.1,p.83,p.83. (36)Review by Susan Saunders Vosper,Democratic Centralism:An Historical Commentary by Michael Waller,in The Slavonic and East European Review,Vol.60,No.3(Jul.,1982),pp.465-467. (37)中央编译局郑异凡研究员对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的演变进行了深入研究,参见郑异凡《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工人民主制——列宁时期党内组织原则的演变》,载于《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厦门市委党校尹彦教授对列宁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问题有着较为全面的总结和分析,参见尹彦《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8)关于列宁组织原则思想转变原因的探讨,可参见管怀伦《从集中制到民主集中制——论列宁组织思想的转变》,载于《学海》2005年第2期。 (39)《列宁全集》第2版第13卷第191页。 (40)吴晶晶、贺瑞《再论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基本内涵》,载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41)程乃胜教授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论述,参见程乃胜《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 (42)《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73页。 (43)《列宁全集》第2版第27卷第257页。 (44)中国社会科学院苏联东欧研究所编译组《苏联问题资料》东方出版社1990年版第531页。 (45)A.Denisov and M.Kirichenko,“The System of Soviet State Organs,” in Randolph L.Braham(ed.),Soviet Politics and Government,New York:Knopf,1965,pp.311-312. (46)《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第139页。 (47)(48)《列宁选集》第3版第3卷第500页,第501页。 (49)张涛《论列宁民主集中制的三重涵义》,载于《探索》2006年第3期。 (50)1921年,共产国际二大通过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第12条明确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当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年代,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参见[英]珍妮·德格拉斯《共产国际文件》第1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版第214页。标签:孟什维克论文; 恩格斯论文; 民主集中制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论文; 俄国革命论文; 工人阶级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