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述评_养老保险论文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述评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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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到“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等。这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探索到建立。相应地,从CNKI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题的文献看来,我国学术界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才开始出现。在2003年到2007年期间,每年的发文量都低于10篇,其中前三年的发文量屈指可数。在这五年里,即使每年的发文量包括到新闻报道、政府工作报告等在内每年也不超过20篇。不过从2008年开始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文量就呈快速增长趋势,尤其是近三年每一年的发文量都上百。由此可见,随着国家正式政策文件的出台,学者们对于此的关注度不断上升。从研究主题来看,目前从总体制度性角度分析制度发展问题的文献很多,这类文献或者从全国范围入手,或者从地区性制度发展入手;或者采用定性分析方法或者采用抽样调查等定量分析方法来分析制度发展中的困境、难点。比较常见的文献标题有“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中的问题——以某某地区为例”等等。这是一种新制度出现后人们最容易进行或者最直接能想到的研究思路。结合此类文献,再加上学者们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某一方面所作的专题性研究,得出目前政府财政责任、基金筹集与管理、保障水平、农民参保问题等已经成为该领域中的研究焦点。

一、政府责任研究

2009年国家推行的“新农保”与以往的“老农保”最为显著的不同就在于在制度设计上突出了政府责任,主要表现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养老基金的筹集和养老金的发放上给予了“进口补”和“出口补”。而在此制度正式确定前的探索时期,诸如北京、苏州、东莞等地的地方政府在出台地方性“新农保”政策时就已经加入了地方性财政补贴。因此,不难理解为何学者们目前关于“新农保”制度中的政府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财政问题上。尽管还有些学者依然像以往研究“旧农保”制度的学者那样对政府的政策引导责任、财政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等等进行了定性分析,但是在“新农保”制度的探索和试点推广时期更多学者探讨了政府的财政责任问题,而且在研究过程中越来越倾向于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结合。

第一,政府财政投入的必要性研究。赵殿国(2008)提到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农民都享有政府补贴,而我国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还没有中央财政投入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缺乏财政支持,因而要加大政府尤其是中央的财政投入力度。周彦虎(2008)认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必须对“新农保”负责,在财政投入方面尽管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限制,但是适当的投入仍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刘昌平、谢婷(2009)认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政府调整城市偏向型的公共财政支出原则,重新定位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与义务,建立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制度,赋予广大农村地区居民“国民待遇”,使全体国民分享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可见,学者们对政府财政投入的必要性达成共识,普遍认为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是需要政府财政投入的。

第二,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和可持续性的研究。刘昌平、殷宝明等(2008)运用相关数据对2008年至2052年政府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在各年财政收入中所占的份额进行了测算,得出政府财政在若干年内能够支付得起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张为民(2010)以2008年的数据为准在对农民各投保年龄段保费负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测算了中央财政的补贴负担,结果显示:在实行农民人均纯收入50%的替代率的保障水平下,在4%收益率假设条件下,如果政府补贴20%,则政府补贴只占2008年财政收入的0.91%;即使补贴40%,也只占2008年财政收入的1.82%;在6%收益率假设条件下,则更加轻松。薛惠元,张德明(2010)根据2008年的人口数据、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数据等分别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筹资能力进行测算,得出中央财政的筹资能力不存在问题,而地方财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地方财政筹资能力较弱。穆怀中等(2011)通过模拟现行“新农保”政策和对相关参数预测,对2010-2020年“新农保”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水平进行了测算,并提出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补贴方式来提高政府财政的可持续能力。蒋云赞(2011)运用代际核算方法对于“新农保”对财政体系代际平衡状况的影响状况进行模拟,分析得出“新农保“目前的制度设计对财政体系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可以参照上海农民基础养老金的水平来提高中央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看来,学者们对中央财政的支持能力和可持续性较有信心,而对地方财政尤其是中西部财政的支持能力和可持续性存在一定程度的担忧。

第三,政府财政补贴的效应研究。李艳荣(2009)运用保险精算学方法,对浙江省自2007年以来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且政策中含有政府财政补贴的地区和政策中没有财政补贴的地区的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财政补贴可以很大地提高农民的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有助于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朱嘉蔚、余桔云(2010)以江西省为例,运用个人账户精算模型分析了财政补贴对农民有效缴费水平的影响状况,也得出了和李艳荣相同的观点,即财政补贴能提高农民的有效缴费水平,但他们同时也发现财政补贴是对于45岁以上农民和人均纯收入低于3000元的地区仍然是无效的。而李伟(2011)、石玉梅、张敏(2011)等人则对财政补贴的具体方式(缴费时的“入口补”或者发放时的“出口补”)进行了分析,认为地方财政采取出入均补的政策效果较好,能极大地提高农民的参保率和缴费额度。由此可见,政府财政补贴是具有一定的效应。

二、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研究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研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与制度发展相应的特点。

在基金筹集方面,2009年以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时期学者们主要是对基金的筹集模式进行探索和创新。如李强、薛兴利等(2007)根据保险精算方法并以山东省为例对农民需要交纳的保费进行测算,结果表明要想保证农民的老年生活农民每年需要缴纳的保费远远超过了他们自身的承受能力,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农民个人缴纳与政府资金支持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新型筹资机制。刘昌平(2008)在分析“老农保”的失败经历、人口老龄化趋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最低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筹资模式,其中最低养老金由政府财政补贴,个人账户由个人和集体共同缴费。吴航、窦尔翔(2009)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应包括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筹资的“基础账户”、国家兜底的“机动账户”和作为统筹基金的“调整账户”三大账户组成。而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资的模式确立了,学者们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不再有什么争议,把注意力转移到了基金筹集的能力和水平等问题上去了。付小鹏等人(2011)根据2009年重庆市15个“新农保”试点区县的数据对政府、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筹资能力进行测算,结果表明:低标准的缴费额度对于农民来讲负担不算重而高标准的缴费额度显然负担过重;中央财政的负担不重,完全可以承担;经济较弱的地方财政在长期内具有很大财政压力,容易陷入筹资困境。张庆君,苏明政(2011)以辽宁省为例,通过测算新农保政策要求的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口数,结合政策规定的省、市、县三级财政的补贴标准,在假设辖区内全体农保都参保的条件下,对新农保的基金筹集能力进行了分析,发现大多数农民具有一定的投保能力,而县级财政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为一般的县级财政将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赵燕妮(2011)利用相关数据和时间趋势模型对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筹资能力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政府财政和农民个人都有能力承担相关保费,但农村集体无力承担缴费补助。由此可见,学者们对“新农保”筹资主体的筹资能力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担心。与此同时,“新农保”筹资水平较低是学者们担心的另一个问题。如王岩(2011)、宋明岷(2011)等人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新农保筹资中存在财政筹资比例相对较低、集体补助形同虚设、个人缴费档次低、年轻农民参保比例低等问题,并由此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在基金管理方面,梁春贤(2010)提出农村养老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要求方面有很多相似性,因此可以借鉴全国社会保障基通过直接投资、委托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方式进行的入市投资以及积极探索中的海外投资方式,从而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封铁英,李梦伊(2010)在模拟和预测了基金收支平衡之后则提出“新农保”基金应采取诸如发行专项债券、提高银行储蓄利率、投资小型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较为稳妥的运营方式,才能更好地抵御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汤晓阳(2010)则指出在“新农保”基金管理中存在运营层次较低、经办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基金管理的机构人员设置,拓展基金的投资渠道,引进商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加强农保基金的市场流动性;此外,他还提出新疆呼图壁县的农保证质押贷款形式是一种可以借鉴的使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李兰雄(2011)提出要减少“新农保”基金管理的环节,将基金管理与“新农保”业务管理工作区分开来,并明确基金的预算收支,加强审计管理。由此可见,“新农保”的基金投资渠道的扩展和创新是学者们普遍考虑的问题。

三、保障水平研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是指参保者在到达领取年龄时领取养老金的水平。这个水平也可称之为是养老金水平或是给付水平。学术界在衡量给付水平的适度性时往往用养老金替代率这一指标。通常来讲,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养老金的水平和领取前收入水平的比率。当然,有时在衡量给付水平时除了和收入联系起来,也会和家庭的消费支出、物价水平等相联系起来考虑。具体来看,学者们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的研究主要在于分析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从研究阶段上来看,既包括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定之前的探索性研究,也包括制度确定后的深入研究。

代娜、米红(2007)建立了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的公式,并认为目标替代率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缴费率、参保年限、平均余命、记账利率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刘昌平、谢婷(2009)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精算模型,测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的敏感性,并找出替代率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投资收益率、缴费率、给付方式和缴费方式等。这说明,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时期由于制度还没最终统一确定,学者们也仅是对于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而并未过多去分析替代率的实际水平。

而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时期,学者们开始对养老金替代率的实际水平进行分析。例如邓大松、薛惠元(2010)利用保险精算方法并建立替代率测算模型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进行了测算,了解到目前养老金替代率较低,尤其是其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较低;而要想提高替代率最有效的办法是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收益率。阿里木江·阿不来提、李全胜(2010)以扩展性支出系统为基础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精算模型对新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进行测算,结果显示总体替代率较低,大约在11%—21%;并且只有当个人缴费达到300元/年时才能达到最低替代率水平。华黎、郑小明(2010)根据2008年的相关数据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和个人账户水平进行分析,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了比较,得出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替代率较低,保障水平较弱。可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推广后,学者们普遍对于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进行了测算,而且得出较为一致的观点,那就是替代率水平较低。

此外,还有学者并未利用替代率这一指标,而是直接从给付水平的角度来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过却得出了不太一致的结论。张瑞书、王云峰(2011)通过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度给付水平理论模型和测量模型对河北省试点县区进行测算,测算得出的适度给付水平与实际给付水平进行比较,结果发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给付水平远远低于适度给付水平。孙雅娜、王成鑫等人(2011)在利用扩展性线性支出模型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模型进行修正,测算了未来10年我国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变动状况,以此为依据测算了农村居民16岁、35岁和59岁三个年龄层在新农保不同缴费档次下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将该给付水平与养老金适度水平上限进行比较,得到了目前开展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给付水平是适度的结论。

四、农民参保问题研究

关于农民参保问题的研究既包括了农民的参保行为与意愿的研究,也包括了农民在参保后选择缴费档次的行为与意愿,还包括了农民参保后对制度的满意度研究。

第一,关于农民参保行为与参保意愿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不仅包括农民参保行为和参保意愿的情况,还包括了其影响因素的分析。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时期,肖云、文莉(2006)通过对青年农民的抽样调查了解到在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出资比例合理的前提下青年农民的参保意愿较强。吴罗发(2008)以江西省为例对中部地区的农民参保意愿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发现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正式建立时期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已经非常迫切,即使是在农民个人完全缴费的制度设计之下,因为他们需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规避个人的养老风险。林淑周(2010)以福州市为例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农民的参保意愿进行了分析,证实农民的经济收入、传统养老意识以及对于制度和政府的认可度是参保意愿的主要影响因素。封铁英、董璇(2010)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对陕西省部分地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参保意愿进行分析,得知:耕地面积、期望养老金额与新农保参保意愿具有负向的因果关系,而养老风险意识、新农保政策了解程度、新农保政策效果认可程度、新农保缴费原则认可程度均与新农保参保意愿具有正向的因果关系。吴玉锋、吴中宇(2011)运用2010年对陕西、山东两省的调查数据并利用因子分析法和李克特量表实证检验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行为的村域社会资本和社会互动解释;结果表明,在村域社会资本各因素中,村域信任、交往因子对农民参保有显著促进作用,村域认同因子不利于农民参保,村域互惠、亲属联系和凝聚力因子的作用则不明显。可见,农民个人特征、家庭特征、社区特征、制度特征等均作为学者们考察参保行为或者参保意愿影响因素的主要指标。

第二,关于农民缴费行为与缴费意愿的研究。从已有的研究看来,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意愿较低,缴费行为与意愿往往受收入、认知、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肖云、文莉(2006)从对青年农民的问卷调查中了解到虽然大多数青年农民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迫切的需要,但是他们的缴费意愿却比较低,倾向于较低档次的缴费标准;这一状况的形成并不是由于青年农民的经济水平较低,而是在于其他社会因素。张庆君、陈娜娜(2011)通过对辽宁义县“新农保”的抽样调查了解到总体上农户的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较低,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的建议。田栋(2011)通过对河南省某试点县的调查了解到绝大多数农民选择的是100元这个最低档次,个别个案选择500元的最高档次,参保比例本应最大的中间档次却只占了很小的一部分;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在于农民的从众心理、较低的收入水平和传统的社会文化因素等。

第三,关于农民参保后对制度的满意度的研究。由于制度正式建立的时间较晚,因此这方面的研究目前屈指可数。不过从目前的研究看来,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总体满意度较为理想。王国辉(2010)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不久后通过全国范围内农户社会保障的调查了解到新制度无论在出台时机、时间安排,还是在待遇水平、缴费标准、国家补贴上都符合了农户的期望和意愿。肖云、刘培森(2011)运用因子分析法和二元离散选择模型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满意度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超过70%的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表示满意;影响农民满意度的因素主要有老年人生活状况满意度、供养老人的难度、土地对老年人生活的保障作用、新农保政策的认知情况、养老保险费的承受能力以及政府信誉度等。李放,、黄阳涛(2011)以江苏省为例,运用Logistic二元回归模型对农民的“新农保”满意度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超过八成的农民对“新农保”的满意度较高,“新农保”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信息化程度、养老金待遇的高低与农民满意度呈现正相关关系,而缴费领金花费的时间与农民满意度则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五、简要评论

1.从研究内容上看,“政府财政责任”、“基金筹集”、“基金管理”、“保障水平”这些热点研究问题充分反映了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推行后学者们对制度发展中的每个环节进行逐一的推敲和考究。这是因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筹集、给付标准、基金的管理模式等方面都和以往的制度有所区别。此类研究往往是从制度设计的层面进行的研究,在目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中占主导地位。

而“农民参保问题”在总研究成果中只占很小一部分。“老农保”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农民参保率不高是导致“老农保”以失败告终的最直接原因。农民参保与否、参保的情况怎样往往会决定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而且参保率也是衡量制度实施成效的重要指标,因此此类的研究非常必要,可作进一步研究。

除此之外,已有的研究对诸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效应问题、制度发展中的不同农民群体的利益问题、制度风险问题、制度创新问题等还缺乏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可作为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2.从研究方法上看,目前的研究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远远少于定性研究,较多的研究成果在作表面扩展、堆积。

在定量研究方面,主要应用到了保险精算学方法和回归分析方法。保险精算学方法主要应用在关于政府财政补贴的效应进行量化分析、有效缴费档次的测算、个人账户替代率的测算、基金收支平衡的测算等方面。回归分析方法主要应用在对农民参保以及投档影响因素的分析上,最常见的是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也有个别应用probit回归分析方法的。

除此之外,还有少数研究运用了卡方检验、世代交叠模型、系统仿真技术、相关分析、因子分析和二元离散选择模型、简单动态模型、扩展性线性支出模型等。可见,定量研究广泛涉猎到了经济学、精算学、统计学、人口学、信息学等多学科方法,为科学地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方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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