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开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行政公开,是民主政治之本意,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深入发展社会主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应该坚持行政公开原则。
一、行政公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奴隶制社会的国家是奴隶主的国家。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没有政治、法律地位,没有人身自由权,只有无条件接受残酷、野蛮压榨和蹂躏。行政当然不会公开。
在封建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国家是国王(皇帝)的,政府是国王(皇帝)的,政府执行国王的意志,向国王报告工作,对国王负责,自然也无行政公开可言。
早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革命家代表人民大众的利益,提出了“主权在民”的主张。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完备的自由,人人平等、博爱。但由于没有政府、没有权威,人们的这种自由和平等就没有保障。没有限制的自由是没有保障的自由。因此,人们愿意放弃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合意缔结社会契约,将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权力委托给一个公正地、平等地处理一切争端的共同的权力机关,这才出现了政府。政府的政治权力是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它的宗旨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思想理论成果,在1776 年的美国《独立宣言》、 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得到确认。“主权在民”成为资产阶级治国的基本指导原则。
中国是一个文明的古国,“民为邦本”、“民为国基”思想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二千年前,被称为“亚圣”的孟子就指出:“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 是故意乎丘民而为天子”〔1〕。荀子则提出:“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 以为民也”〔2〕。认为不是民众为国君而存在,恰是国君为民而设置,民众是历史发展、国家政权、国君命运的决定性因素。汉初的贾谊说:“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海,吏以民为贵贱,此谓民无不为本也”〔3〕。 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在尖锐、深刻地批判了“以君为主,天下为客”颠倒本末错误主张的基础上,提出“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毕生而经营者,为天下”的主张〔4〕,把国家看作是民众的国家, 民众才是国家的主人,国君只不过是国家的客人而已。综上所述,清楚地表明我国传统政治思想史,是一部“重民”、“贵民”史,至少是一部以民与国的关系为重要线索的历史,是思想家、政治家锲而不舍,深入探究、深化认识民与国关系的历史,并构成传统民权思想的基本内容。与西方民权思想相比,源远流长,内容丰富广泛,论述深刻精辟,很多方面是西方早期民权思想家所望尘莫及的,是值得我们自豪和发扬光大的。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各族人民的忠实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己的宗旨。各级政府,从中央、省、市人民政府到县、乡人民政府,都是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选举产生、并授予其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等方面的职权。所以,各级人民政府毫无疑问应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坦诚对待人民。行政公开是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行政公开是对人民的主人地位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政府机关任职的国家公务员,是受人民之聘请和委托,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人民需要办的事,要求达到的结果,决定之后再交付于自己的办事机关政府办理、实施,委托自己的公仆负责完成。作为人民办事机关的政府,作为人民公仆的公务员,接受、承担了人民所交付、委托的任务之后,就应忠于主人、尽职尽责、不折不扣地努力完成任务。在完成任务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需要做哪些调整,以及完成结果如何,随时应向主人报告,对主人负责。政府应公开自己的意见,公开自己的行为,公开办事结果。如果政府、公务员不公开自己的活动,就是对主人不忠,就是对人民群众不信赖,就是颠倒了主仆关系,就是把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演变成为不受授权者约束的权力。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人的地位,为了保障行政职权不演变,必须公开行政。这才是对人民的主人地位的认可。
三、行政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拥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所谓民主,就其本意讲,就是指“多数人的统治”、“人民的权力”。就是要在充分相信人民群众的基础上,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创造一切条件和机会,最广泛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使其参加对国家事务、对经济和文化事业、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对于我国来说,现阶段在政治上最重大的任务就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政府来说就是公开自己的行为。行政公开,为人民群众参予对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可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创造了条件。
四、行政公开是完善法制监督体制的重要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量不断增大且快速多变,使行政权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权力越来越大。然而,权力需要制约,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5〕。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导致腐败,所以我国一贯重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监察机关,专司监督职权。但最重要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这是最全面、最直接、最有力的监督。另外,人民群众个人、群众组织、社会团体都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都有权通过各种合法形式,直接行使监督权,这是法律所确认的。承认人民群众的法制监督主体资格,确确实实使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成为现实,前提条件是允许人民群众了解行政活动的目的、过程和结果。如果对行政活动一无所知,或者被蒙在鼓里,就只能任人摆布,所谓监督权就只会停留在文字上,落实在口号中。为了切实加强人民群众法制监督的力度,行政必须公开。
五、行政公开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
共产党人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集团私利,一切作为都应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人民谋福利。这既是共产党的宗旨,也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的活动宗旨。因此,政府应公开申明自己的观点和行为目标,力图把党和政府的规划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的实践活动。公开自己的活动,对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来说有百利而无一害。只有那些在政府窃取了权力而又奉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以权谋私的人才不敢公开自己的行为。对于他们来说,不公开可以玩弄权术,不公开可以徇私舞弊,不公开可以把权力演化成资本,进行权钱交易,是通向腐败的黑通道。如果行政公开,光天化日之下的行政,可以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是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府要廉政,必须公开行政。
六、行政公开的内容
行政公开,是有效行政的前提之一,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免遭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重要措施,因而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哪些行政行为应该公开呢?
1.法律公开。法律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行为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废止的前提,是公民权利义务得以确认的法定形式。为此,人人应该知晓、熟悉法律保护哪些行为,允许哪些行为,反对、禁止哪些行为,从而也就真正获得了自由。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不做法律禁止的一切事情。如果没有法律就没有规范,缺乏准绳,会使公民无所适从。制定了法律不予公布,不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等于没有法律。所以法律应公布,而且应利用一切宣传机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这是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2.行政主体公开。社会需要有序,否则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保障。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6〕。 所以需要政府,需要管理。我们的人民政府和由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多变性,决定了行政管理的主体庞大,分工精细,否则难以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发展。然而,庞大的机构和精细的分工却给相对人带来很多不便和麻烦,由于相对人搞不清机关内部的业务分工,不知哪一类业务事项到哪一个地方找哪一机关办理,结果东找西窜,到处碰壁,产生“衙门”难进的感觉。所以应该公布行政主体,公布行政主体的职责分工,公布各职能机关的办公地点、内部职责的再分工。这样既方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能,又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
3.程序公开。现代法治国家行为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包括行政主体的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是有效行政的正确轨道,是依法行政的“导航仪”,重要保障。而且,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违反程序本身就违法。在美国,行政法的专家们普遍认为,行政法说到底就是行政程序法;程序跟结果相比,程序更为重要。现代法治国家无不重视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行政程序。不少国家制定实施了行政程序法,使依法行政确实建立在有法可依、程序可循的基础上。说明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是缺一不可的。和法律规范必须公开一样,依法制定的程序作为必须遵循的规则,同样必须公开。只有公开公布的程序才具有确定力、执行力、约束力,程序公开是行政公开的重要内容。
4.办事结果公开。依法治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只能根据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行使羁束行为。“法律绝对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7〕。一切都按严格的规则办事, 既不可能也不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同时用同一标准对待不同的人和不同的事,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只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更好实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缺的。然而,自由裁量权的专断和滥用也是很容易发生的。自由裁量权的专断和滥用可使权力异化,变成以权谋私的手段、滋生腐败的温床。所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必须有纯正的动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行使。为此,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公开自由裁量行为,公开办事结果,把行政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专断和滥用的自由裁量权没有藏匿之处。这是廉政建设的有力措施。
七、行政公开与保密
行政公开是从尊重人民主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就行政活动而言的。行政管理活动绝大多数是针对相对人进行的,或迟或早,直接或间接地落实到相对人身上,完全可以公开。而保密,是指保守国家、私人的秘密。对国家来说,就是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涉及国家经济、商务情报;以及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项。对公民和法人来说,就是指个人隐私和商业、技术秘密。国家秘密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关系到国家的主权与安全、社会安定,属政治性很强的国家行为,一般来说不是针对特定公民的特定行为,因此,没有必要公开,而且公开了会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失,所以应该保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虽不属国家秘密,但它是个人的私事、单位的秘密,也没有必要公开,公开就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所以,保密意识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淡漠,保密制度必须加强,该保密的事项必须保密,若有违反,严加追究。
可见,行政公开并不否定、排斥保守秘密的必要性;加强、重视保密也不否认、排斥行政公开的重要性。行政公开是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密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秩序。二者相辅相成,殊途同归,从不同的角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不过,应该承认:行政公开是一般原则、普遍原则,而保密是特殊情况、例外。不能只承认一般不承认特殊,也不能强调特殊而否定一般,不能顾此失彼,必须兼顾。
注释:
〔1〕孟子:《尽心下》。
〔2〕荀子:《大略》。
〔3〕贾谊:《大政上》。
〔4〕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
〔5〕〔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54页。
〔7〕柏拉图:《政治家篇》,见《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