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恶意欠薪”这一词出现在人们的视野。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利益,而且还导致民心不安,社会动荡。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应从源头治理,加大违法惩罚力度,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因此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恶意欠薪;安全感;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务工收入也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但近几年,社会上出现的“集体跳楼”讨薪事件、“服毒”讨薪事件、讨薪被打等恶性事件,都在说明着恶意拖欠工资的发生和给人们带来的危害。
一、恶意欠薪的原因分析
恶意欠薪即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实施欠薪行为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欠薪”分为四种,事实欠薪、给付不能、拖拉给付和拒绝支付[1]。恶意欠薪的原因比较复杂多样的,其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现行立法存在缺陷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法律文件,但是效果不明显。宪法中没有规定如何防范被侵害,刑法中入刑标准是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因为从我国相关法律中来看,对恶意欠薪的规定还很分散,且对于违法者的追究惩罚不大,不能达到威慑警告的作用。
(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虽然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劳动者很少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进入诉讼程序,劳动者举证不能或者欠薪方没有资金支付,并且花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后和欠薪企业妥协,只拿到部分工资甚至分文未得[2]。
(三)建筑领域的不合理的用工制度
建筑领域的一个用工制度简言之就是建筑开发商将项目总承包给建筑商,而建筑商需要建筑劳务公司来分包,建筑劳务公司发包给各种包工头,包工头组织工人来修建[3]。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够,劳动用工没有签合同,这导致追究责任时,无证据。这说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够,对于包工头潜逃的违法惩治力度不够。追回被拖欠的工程价款,工程价款应该优先支付农民工民工工资。但他们举证能力的不足,就会丧失这些优先支付的权利,从而被欠薪[4]。
(四)职能部门的权力分散
欠薪事件一出,部门能力单薄,甚相互推卸,而且有某些部门会偏向欠薪企业追求政绩,让恶意欠薪者一种被庇佑的感觉,进而是无忌惮欠薪。这些情形出现的最终就是由于职能部门的相互踢皮球,不能及时处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导致的。
二、规制恶意欠薪的意义
因为欠薪企业的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进而,让劳动者们失去了安全感,更甚至于让整个社会和国家处于动荡的环境。
(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工作是为了获取报酬,从而养活自己和家人。欠薪对于他们最直面的问题就是无法生活。劳动者辛苦工作的结果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会让他们产生一种偏激的心理,对这个社会和国家丧失了安全感。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恶意欠薪破坏的是社会和谐安稳的状态。劳动者本来就是大群体也是激情的群体,欠薪企业不发工资,他们就可能集体上诉、游行示威、罢工等等。这些最后还是需要社会来负担不利后果。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缺失,从而上升到社会道德层面的问题。
(三)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代表国家的颜面。政府的行为具有公信力,维护人们合法权利从而提高威信力。恶意欠薪行为,是欠薪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政府的权威的蔑视。政府应该发挥职能,制定相应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来规范市场秩序,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对于恶意欠薪的行为进行规制,重燃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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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近年来,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有规定,但是这些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处罚力度不够和手段方式有缺陷。恶意欠薪行为已经不能通过行政来解决的时候,需要最后的屏障刑法来保护[5]。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但是由于入刑需要数额标准,一般的欠薪很难达到入刑标准,所以这个罪名对于他们来说无足轻重。
三、规制恶意欠薪的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制度保障体系
1.完善立法。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立刑事司法、民法和行政法相互衔接和补充的全方位法律体系。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让欠薪企业望而止步。
2.建立完善的欠薪救济机制。建立“欠薪救助金”:欠薪企业必须出资,按照上年度欠薪额来出资,未欠薪企业可以出资,多少全凭借自身情况[6]。这样会使得企业自动减少欠薪行为,从而达到规制的目的。该救助金由劳动管理机构来保管,会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
3.提高司法效率和降低劳动者讨薪成本。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只有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作用。让劳动者来递交诉讼状或者来法院咨询的时候,就应该对其交代应该准备的诉讼材料和证明材料,比如和企业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打卡记录、工资账单等等,以减少诉讼过程中的时间。
(二)加大违法查处力度,依法行政
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应当担当起指标杆的作用,引领前进的方向。恶意欠薪行为是市场经济恣意发展的产物。“看得见的手”应该和“看不见的手”携手共进。树立正确是法治观,成立专案小组,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形成防治恶意欠薪的长效机制。并且对于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加强防御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目标机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保障政府的权威,给予劳动者可以依靠的安全感[7]。各个省市情况不同,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机制。
(三)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
应该加强立法,加强普法宣传,舆论引导,引导职工理性有序维权。最直接的就是是企业要进行定期的法律教育,政府也要定期开展相关的劳动法律讲堂,让劳动者知道怎么签合同、如何追偿工资和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健全监督保障机制
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和恶化,主要是由于事前没有进行监察,事后不能及时的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因此,对于监督也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监督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比如通过电话、信件、媒体等。特别是舆论监督能够准确的聚集到热点,能够让公众广泛参加促进公民意识形成有效的监督社会主义民主。
为了能够规制恶意欠薪行为,应该让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形成全方位的预防治理机制。如何规制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是维护劳动者个人合法权利的问题,更是维持整个社会和谐稳定乃至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我们每个人应该积极关注并为此做出行为。
参考文献:
[1]李海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全面治理[J].中国工人,2016-06-05
[2]许杏彬.我国建筑领域欠薪问题调查研究[J].中国劳动,2012-07-06
[3]黄瑞.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破解[J].中国集体经济,2009-07-25
[4]陈宏寿.论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规则[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11-20
[5]党日红.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必要性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08-01
[6]王惠.我国欠薪防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重构[J].江西社会科学,2010-03-25
[7]叶志刚,张俊.浅议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规制和司法治理—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欠薪执行案件为研究视角[J].中国法院网,2014-06-13
作者介绍:
张生杰(1995-),女,汉,重庆垫江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经济法研究
论文作者:张生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20
标签:欠薪论文; 恶意论文; 劳动者论文; 规制论文; 法律论文; 企业论文; 政府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