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的按“资”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资分配,是市场经济中必然产生的一种分配方式。市场经济中的按资分配是如何进行和实现的?这是需要从市场经济活动和市场经济关系本身去探讨和说明的问题。从理论上探明了这一问题,将有助于我们自觉地认识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这一分配关系。
一、市场经济的按“资”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所进行的分配
我们说的按“资”分配,是市场经济的按资分配,因此它必然是由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所决定和产生的一种分配方式。要研究这种分配方式,需要首先考察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
市场经济以各个独立自主的经济利益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各个经济利益主体只有为社会提供了商品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他们不是从各自孤立的生产活动中直接就能实现经济利益,而必须为社会提供商品并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货币收入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种商品交换就是市场交换,他们交换商品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就是市场根据这一商品所分配给他们的相应的利益。这就是市场交换和市场分配,这种经济活动方式就是市场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中,分配以向市场提供商品为前提,商品的交换过程同时就是对商品所有者的利益分配的过程,商品的交换方式同时就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分配方式。
在商品的市场交换中,各个商品所有者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在这里,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意志强加,不容许第三者的意志参与,也不需要超经济的行政强制。交换双方只按自己商品的性能、特质和市场的需求通过竞争来确定其交换价值。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分配,不由任何单方面的主观意志或超经济的行政力量来支配,只按市场交换的客观规律来进行。
在商品的市场交换过程中,商品所有者按自己的商品的性能、特质和市场需求通过平等竞争获得了以货币表现的商品的价格,这就是商品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换过程所分配到的经济利益,表现为货币收入。因为商品的交换机制就是市场价格形成的机制,也就是市场机制,而市场交换与市场分配是同一过程,所以,交换机制即市场机制同时就是分配机制,市场价格就是市场经济的分配手段和实现形式。
商品的市场价格决定于商品的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不仅指生产个别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而且还指这一劳动时间必须是社会总劳动时间中按比例分配生产这一商品的必要份额,这反映了商品的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商品的供给量和社会的需求量只能在市场交换中反映出来。商品的生产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能转化为大体相当的货币收入,这就是由价值规律所决定的商品所有者分配到的经济利益。所以,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是支配商品交换并且同时是支配商品所有者的利益分配的基本规律。
市场经济中的按“资”分配,也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也只能发生在市场的交换过程之中。因为离开了市场交换过程,资本的存在形态只是单纯的生产资料和货币,孤立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货币所有者如果不与外界发生社会接触,他们拥有的生产资料或货币就不可能发生变化,也就不存在新的分配关系,这些生产资料和货币也就不可能变成为资本。生产资料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与外界发生社会接触只能通过市场。这就必须将其持有的生产资料和货币变成为商品提供于市场。只有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生产资料和货币的所有者与商品的所有者一样,通过向市场提供商品的形式才能进行相应的分配。所有者将其拥有的生产资料和货币作为特定的资本商品交换通过资本价格的形式获得了货币收入,这才产生了分配关系。所以,市场经济的按“资”分配,也是通过资本所有者将其资本作为商品在市场交换过程中获得货币收入来进行的,价格仍然是按“资”分配的手段和实现形式,价值规律仍然是支配按“资”分配的基本规律。按“资”分配,仍然是不由任何单方面的主观意志或超经济的行政力量来支配,而只是以资本交换双方按市场运行的客观机制来进行的。
二、按“资”分配的实现形式
在市场经济中,一切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具有价值形态,表现为一定的货币量。单个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的生产都可以表现为投入一定的货币量生产出物质产品再经过市场交换过程收回一定量的货币。如果货币的回收量与投入量相等,其经济活动就只是补偿生产的物质耗费和活动劳动耗费,这只是简单再生产,货币的投入者就无利可获。只有货币的回收量大于投入量,货币的投入者才有利可分。也就是说,货币只有经过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实现价值增殖,带来利润,才能变成资本。
投入资本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通过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实现了价值增殖,这个增殖额就是他们所获得的收入,亦即市场分配给他们的利益。这一分配首先表现为他们的商品在市场交换中通过价格形式所获得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减去物质的和活劳动的费用的余额,就是他们投入的生产资本的收益。生产资本收益的大小,取决于商品价格的高低。支配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调节着生产资本的收益分配。
商品按其市场价格交换,由于投入社会生产各部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不同,会形成不同的利润率。这就必然出现不同部门之间资本的竞争。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利润率较低的部门的资本向利润率较高的部门转移,由此形成社会资本在各个生产部门的新的分配比例。由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客观上存在有机联系,商品价值的决定受供求的影响,原来利润率较高的部门的商品会因为现在供过于求而使其价格降低到平均价值以下,原来利润率较低的部门的商品会因为现在供不应求而使其价值提高到平均价值以上,从而市场价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这样,各生产资本为追求更多的利润而展开的竞争在价值规律的进一步调节下,都能获得与其投入资本量大体相当的平均利润。这是市场经济中通过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由价值规律公平、合理地进行收入分配的实现形式,同时也是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资本按比例地分工进行经济活动的实现形式。
资本投入者通过商品生产经营活动获得了平均利润,如果这些生产资本是他从别人手中融资而来,他就必须为能够得到这些生产资本付出代价,即将他所得的平均利润的一部分支付给资本的所有者。这是因为,生产要素是进行物质生产获取经济收益的基本条件,而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有限性,决定了所有和占有关系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决定了凭借其所有权获取收益是不容任何人随意侵犯,也不容超经济力量强行改变的经济权利。
资本的存在形态,可能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资源,也可能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货币,还可能是科学技术项目,等等。这些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其所有者自己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是转让它们的使用权给别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转让条件的确定,与商品的交换一样,不以转让的任何一方说了算,也无需超经济的行政权力的直接介入,只能由转让双方通过市场根据供求和竞争平等地议定。
资本的转让,就是将这些资本作为商品提供到市场上,通过供求双方的交易行为形成资本价格。这是转让资本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的价格。比如,租金表现为租凭或承包生产资料或生产企业的价格,利息表现为借贷货币资本的价格,股息表现为入股投资的价格,等等。资本价格与商品价格的概念不同。正如马克思所说在那样,价格已经归结为它的纯粹抽象的和没有内容的形式,它不过是对某个按某种方式执行使用价值职能的东西所支付的一定货币额;而按照价格的概念,价格是这个使用价值的以货币表现的价值。但是在这里,资本本身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资本被提供到市场上来,并且货币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作为资本来让渡。但它的使用价值是生产利润。作为资本的货币或商品,其价值不是由它们作为货币或商品所具有的价值来决定,而是由它们为自己的所有者生产的剩余价值的量来决定。租金、利息和股息的决定,一方面取决于平均利润,另一方面取决于资本的供求状况和供求双方的竞争。如果供大于求,求方处于相对优势,供方为了能够将其生产资料或货币转让出去变成资本,就会作出相应的让步,其资本价格就会降低一些;如果求大于供,求方为了能够得到所需要的资本以作为生产条件,就会在平均利润的范围内相应提高资本价格。资本价格提高或降低的绝对界限,必须是对资本交易双方都有利可图。否则,对于交易双方就失去了意义。作为投资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来说,扣除了资本商品的价格,他还必须获得经营利润。由于资本的市场价格的存在,这对于即使是完全用自有资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来说,他所获得的平均利润,也可以分割为资本收益和经营利润。
由于平均利润分割为资本收益和经营利润,因此,市场经济中的按“资”分配,就有两层涵义:一是按商品生产经营者投入资本量分配平均利润;二是平均利润分割为经营利润和资本收益。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土地、厂房、机器、物质资源和货币等生产要素,绝大部分为国家所占有,也有相当一部分为集体和个人所占有。将一切生产要素充分利用起来进行社会生产,以扩大社会生产规模,向社会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形式。在我国现阶段,不仅需要通过各种融资形式最大限度地将国内拥有的生产资源投入社会生产之中,而且需要广泛吸引外国资本用于我国经济建设。所以,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结构就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并存,不是采取了某种经济政策的产物,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必然;产生于人的主观意志的经济政策才是正确地认识了这种客观必然性的产物。
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个人或外国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无论是以实物形态存在,还是以价值形态存在;无论是以银行为中介间接投资,还是购买证券、股票等直接投资,都只有投入了现实的社会生产,才能获得经济收益。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生产的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如果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完全利用的是自有资本,则它们就享有生产经营的全部成果,即独占所获得的平均利润。如果是通过借贷或租凭获得的生产资本,就必须按具获得生产资本的特定形式支付资本商品的价格而只获得经营利润。这对于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而只将其拥有的生产要素作为资本商品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其使用权给别人作为生产资本的人来说,获得的资本收益,则是这些生产要素作为特定的资本商品的市场价格。这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纯粹凭借财产所有权所获得的收益。
三、按“资”分配的意义
市场经济的按“资”分配,无论是生产资本按其资本量获得了平均利润,还是平均利润进一步分割为资本所有权收益和经营利润,其分配到的成果都不是这些资本本身创造的,都是劳动者的劳动(包括经营管理)创造的。这样,按“资”分配似乎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然而,正是这种按“资”分配的关系,成为了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客观分配关系,调节着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快速发展。
其一,按“资”分配通过利益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起社会生产要素转化为社会生产资本,从而使市场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不断发展。
生产资本无论以生产资料实物形态存在,还是以货币价值形态存在,都不会自行增殖,离开了劳动者的劳动(包括经营管理劳动),它们只是一堆废物或废纸。生产资料和货币资本只有与活劳动相结合,才能成为创造新价值从而实现增殖的财产。可是,虽然生产资料和货币资本不能自行增殖,但它们又是劳动实现价值增殖的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只有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是创造财富和增殖价值的源泉。虽然生产资料和货币本身不创造和增殖价值,但因为它们是创造和增殖价值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和条件,因而也必须参与增殖价值的分配,这种分配是对生产资料和货币的所有权的承认和报偿。
拥有生产资料和货币的组织和个人,如果不将其投入生产活动之中,就只是潜在的生产要素而不是现实的生产要素,也就不可能成为资本给其所有者带来收益。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对生产要素实行按“资”分配,所有者能够通过市场将其拥有的生产资料和货币作为资本商品转让使用权而获得相应的收益,这就促使所有者千方百计地将其拥有的生产资料和货币以最能获利的方式投入社会生产之中,按“资”分配调动起资本的所有者为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尽可能地将其拥有的生产资料和货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资本,这就广泛地挖掘和开发了社会的生产能力,扩大了社会生产的规模,使社会生产资本得到更为充分有效的利用和配置,促进了社会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发展。
其二,社会资本按其比例量获得平均利润这一按“资”分配形式,规范着各个生产资本为能获得自身利益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为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努力,从而建立起个体利益的实现必须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为前提的客观市场运行秩序,这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杠杆。
平均利润形成于生产价格。生产价格是在完全的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资本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之间自由转移和重新分配的结果。生产资本的转移表现为个别资本受价格和利润升降所诱导。价格和利润的升降,实质上是价值规律受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调节着价格的涨落,从而按各个资本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对其分配利益。生产价格和平均利润,是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社会生产按社会消费需求配置生产资源并由此而进行相应的利益分配的实现形式。各个生产资本的生产效率只要是符合社会平均水平,是按社会消费需求比例分工的必要份额,就能够获得与其投入资本量大体相当的平均利润。这样,平均利润就成为市场经济中由客观规律来公平、合理地进行利益分配的实现形式。
各个生产资本独立自主地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它们只有获得了与其投入资本量大体相当的平均利润,才能说明其经济活动满足了社会需要,实现了社会利益,并且符合社会生产的效率。因此,通过平均利润进行按“资”分配,使个别资本利益的实现在客观上必须以首先满足社会利益为前提,这使市场经济建立起通过大家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实现社会利益的运行机制,自发地实现了社会生产与社会消费保持基本平衡的趋势,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通过每个生产资本在客观规律的外在强制下以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为动力而发挥全部潜力。这就是市场经济能够快速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生命力之所在。
其三,按“资”分配执行着社会财富增殖的职能,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社会财富积累和集中的客观必然形式。
在市场经济中,投入生产的一切费用(包括活劳动的费用)都可以以货币价值精确计算。从价值的运动来说,投入一定量的货币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实现价值增殖,使货币变成资本,即获得利润。价值的增殖即利润的产生同时就是物质财富的增长,价值的增值不过是物质财富增长的货币表现。任何社会生产,只有财富以不断增长的方式被生产出来,整个社会的经济和文化才能发展,社会才能进步。这从价值的形态来看,也就是要生产利润。市场经济就是以其能够广泛地、深入地将一切财富都要经过流通转化为商品,以货币价值的形式来表现和计量,从而更为精确地核算投入生产的货币量与回收的货币量之间的增殖额即利润而发挥出自己的全部潜力。投入生产的货币只有在它生产利润的时候,才发挥资本的职能。所以,市场经济的价值运动的实质,就是要把货币转变成为资本。这种转变,不过是从财富的价值形态来考察的货币量的相对增加,这同时也就表现了财富的使用价值量的绝对增长。
作为有意识、有目的地将货币转化为资本实现价值增殖以获取利润的生产组织和个人,执行的是资本的职能。在市场经济中,任何投入货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只有将投入的货币转化为资本,才具有经济意义;只有获得平均利润以至更多的利润,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说明它发展了社会经济。所以,按“资”分配,实质上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表现和实现形式,同时也是社会财富增长的表现和实现形式。
不可否认,增殖的价值或利润,是劳动者的劳动(包括经营管理劳动)创造的,资本本身不可能自行增殖。作为执行资本职能的社会生产组织和个人,按“资”分配到的利润,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是对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占有。对于这种占有关系,我们不能以社会道德和永恒正义来评判其是否公平、合理,而应当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去考察是否具有客观必然性。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任何社会生产(例如,自然形成的印度公社,或秘鲁人的较多是人为发展的共产主义)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1 〕任何社会的分配方式都是由其客观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谁在社会生产中处于支配的地位,谁就自然地、历史地执行这种职能。
剩余劳动是一切社会积累的源泉。在私有制经济中,由于生产条件为私有生产者所占有和支配,剩余劳动就为私有生产者所占有和支配。因此,将剩余劳动转化为积累以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职能也就必然由私有者来执行。马克思认为,私有制就它在劳动的范围内同劳动相对立来说,是从积累的必然性中发展起来的。而积累则是社会的最重要的进步职能。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单位的组织和个人,也就自然地、历史地成为了剩余劳动的占有者,执行着将剩余劳动转化为积累以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职能。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剩余劳动表现为不同的占有形式,由此对剩余劳动的占有和支配也就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在自然经济中,所有者占有和支配剩余劳动直接表现为获取剩余产品的使用价值,这使对剩余劳动的追求受到或大或小的消费需求范围的限制。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中,剩余劳动直接表现为剩余价值,对剩余价值的追求就没有休止。作为人格化的资本,“他的动机,也就不是使用价值和享受,而是交换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增殖了。他狂热地追求价值的增殖,肆无忌惮地迫使人类去为生产而生产,从而去发展社会生产力,去创造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只有这样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基础。”〔2〕
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对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就是剥削。剥削是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相对不发达的产物,同时又是推进社会向前发展的必然形式。正因为此,马克思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剥削是一个历史范畴。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之间的到现在为止的一切历史对立,都可以从人的劳动的这种相对不发展的生产率中得到说明。只要实际劳动的居民必须占用很多时间来从事自己的必要劳动,因而没有多余的时间来从事社会的公共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艺术、科学等等,总是必然有一个脱离实际劳动的特殊阶级来从事这些事务;而且这个阶级为了它自己的利益,从来不会错过机会来把越来越沉重的劳动负担加到劳动群众的肩上。只有通过大工业所达到的生产力的大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于一切社会成员,从而把每个人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自由时间来参加社会的理论的和实际的公共事务。
既然剥削与被剥削关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在社会生产力有了发展但又还不充分的历史阶段社会积累和财富增长的强制形式和有效手段,我们就不能够简单地诉诸道德、正义和感情而不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更不能采取超经济的手段去取消它。这种剥削只要是由客观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财富增长和财富积累的必然形成,就是合理的。因为只有这样,生产力才能发展,社会才能进步。如果剩余劳动不能有效地转化为社会财富和积累,而是被少数人占有用于穷奢极欲,挥霍浪费,这就是社会的退步,是对历史的反动。我们应当正确地认识市场经济中按“资”分配的剥削关系,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来健全分配机制,使按“资”分配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财富增殖和积累的功能;同时制定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规范,使按“资”分配充分有效地执行社会积累的职能,更加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92—993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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