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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营银行,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这些条件是:(1)资本金主要来自民间;(2)由民间资本控股经营;(3)人事任免权真正属于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按上述标准,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中尚无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民营银行。然而,伴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化,时至今日,我国的民营银行已经呼之欲出。为了使即将诞生的民营银行能健康成长,笔者认为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深刻认识发展民营银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发展民营银行并非权宜之计,而是金融改革的战略性步骤。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曾多次公开宣称,能源、通讯、金融等三大垄断领域,在对外资开放之前先要对国内民间资本开放。在这种情况之下,建立主要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民营银行显然已是大势所趋。
目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很快,不仅是繁荣我国各地经济很重要的生力军,而且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最大增长点。在东南沿海的某些省区中,个体、私营经济已占有“半壁江山”,并且比重还在上升。上述经济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金融部门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地要求现有的金融机构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服务力度,但由于体制方面的种种原因,效果却始终不尽如人意。人体、私营经济融资环境差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支持相对滞后仍然是制约我国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善个体、私营经济融资难的状况,关键就在于我国金融业应当按照生产决定流通、经济决定金融这一规律,重新调整自己的经营发展战略,在现有的金融机构对个体、私营经济大力拓展金融服务的同时,还应当积极稳妥地发展适应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机构,以使金融业的业务结构、资产结构与社会经济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
在目前四大国有银行的垄断性经营一时还难以彻底改变的状况下,积极而有步骤地发展多元化的非国有银行组织体系,不仅有助于为包括个体、经营经济在内的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充裕的金融支持,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而且还可以通过从外部加大压力和动力,从而促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进程。
二、民营银行应从“中小企业银行”起步
民营银行起步时,不宜过分追求规模,而应当定位于以中小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银行”,以后随着业务拓展再逐步做大。笔者认为这种定位较为妥当,主要原因如下:(1)目前个体、私营经济中融资最感困难、最迫切需要金融支持的正是中小型私企及个体工商户,而已经有一定规模的大型私企一般而言不存在贷款的困难,其中有的佼佼者还甚至已成为大银行的黄金客户。同时,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本来应当主要面向中小客户的城乡信用社,信贷行为也偏好“垒大户”,致使中小私企及个体户同样难以从城乡信用社方面获得满意的金融服务。(2)大型银行需要大量的资本金,而目前我国的民间资本较为分散,若要集中大量资本不但筹资过程难度较大,而且还会因核心股东的资本份额偏小而使民营银行缺乏必要的凝聚力。(3)大型银行的管理现代化水平要求较高,面临的市场竞争也更为激烈。而民营企业家本身大都缺乏金融工作经验,难以胜任大银行的管理工作。(4)历史经验表明,只要机制灵活,竞争力强,小银行也能由小到大,变成为有实力的大银行。比如,1904年美国旧金山大地震后,基安尼尼在当地开设了一家不起眼的专门为小客户服务的意大利银行,到了40年代便已发展成为位居世界前列的美洲银行。总之,无论是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是从有利于自身的健康成长看,民营银行都还是以从“中小企业银行”层次起步为好。
三、发展民营银行应当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
发展民营银行不宜再走以往那种试点、组建、审批的老路,而应当采用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更加规范的办法。
1、要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民间资本享有“国民待遇”,可以进入金融领域设立公司制的金融机构。同时,在法律中要给小机构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允许通过市场竞争发展壮大,允许上市,允许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等等。
2、按市场化原则“准入与退出”。这也就是说,要在完善法律的基础上,严格依法“推入与退出”。在准入方面,民间资本可以发起组建金融机构,只要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就可以注册登记。金融管理部门只是审核是否确实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在“退出”方面,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兼并、联合、重组及自行清盘、关闭,金融监管当局则可依法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强制进行清理、关闭、兼并和重组。
按市场化原则“准入与退出”十分重要。只有这样,才会有真正的优胜劣汰;才能堵住向社会转嫁风险的渠道,不致于使民营银行的预算约束实际上软化;才能迫使民营银行选择高素质的经营者,并且努力审核经营。同时,也才能改变目前央行监管的被动局面,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实行市场化“退出”的必要配套措施。若没有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便可能因社会震动过大而使“退出”发生困难。同时,存款保险还有助于提升中小银行的社会信誉,有利于业务拓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存款保险机构以分两个层次设置为好:一是面向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由中央政府负责组建;二是面向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由各省(市)政府负责组建。
四、关心爱护优秀城市信用社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有城市信用社的多数均不理想,经营状况欠佳。不良资产率较高,风险较大。但是,也存在若干优秀的城市信用社,其所有者权益为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不良资产率在10%以下,并且往往是当地资产质量最佳的金融机构。这些优秀社不但经营者素质好,市场定位合理,经营稳健,而且不少社的股本结构中民间资本比重较高甚至占有大头。它们不仅是金融改革的宝贵成果,而且还是发展成为民营银行的良好种子,理应关心、爱护。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其中有的优秀城市信用社处境艰难,尤其是在县(市)中者,社会形象往往受到损害,造成存款、人才、资本金三流失。今年以来,因政策有所调整,县(市)城市信用社不再要求一律并入农村信用社,而是允许根据实际情况作多种选择。这一政策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尤其是对于优秀城市信用社,在选择去向时,应当尊重其意愿。须知,规模小并不等于风险就大,规模大也不等于风险就小,小而优秀的金融机构,其风险远小于大而劣质的金融机构。对于优秀城市信用社中希望保留并自行发展者,应当帮助其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发展成为真正的民营金融机构,并使其有机会通过市场竞争逐渐壮大,进而发展为民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