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学的建构与解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哲学学科领域中的一个重大征候就是应用伦理学的繁荣,这种繁荣图景使得应用伦理学一下子成了哲学领域或者伦理学领域中的显学,此势头当然是与当下的一系列伦理新问题的出现紧密相关的。但伴随着应用伦理学领域的渐次拓展和大量以应用伦理学命名的研究成果,我们该如何看待应用伦理学的这一繁荣图景呢?
一、应用伦理学的开创性意义
应用伦理学是在一个什么样的情形下繁荣起来的呢?在传统道德哲学的发展中,一直有两股力量在主导着伦理学的发展方向。一是元伦理学,一是规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作为一种应用性伦理要求早已从道德哲学的层面上向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广泛渗透。今天,在元伦理学和规范性伦理学的论战尚未消停的时候,我们又面临应用伦理学的选择问题。中国的应用伦理学发展也是因循着西方应用伦理学的发展脉络而来的。在西方的应用伦理学的发展中,现实一些实际问题引发了应用伦理学的学科兴起。尤其是环境问题、堕胎问题、安乐死问题、技术的危害性问题等等现实问题需要哲学家从理论上进行充分的论证。而传统的伦理学又没有办法解决哲学具体问题,于是一种实践意义上的伦理尝试在哲学家那里成为必要。伦理学面对的是一般语境,而在特殊语境中出现的问题,一般的伦理学就缺乏直接的针对性。也正是在实践意义上要求伦理学更加贴近生活,指导生活。所以应用伦理学的兴起成为必要。
首先,应用伦理学引发研究视角和研究理念的变革。应用伦理学的最大特点是直接面对应用性问题本身,依托于传统的伦理学核心范畴而直接处理在社会实践中在各种具体操作层面上出现的伦理学问题。应用伦理学直接向理性时代的普适性道德原则的强硬话语挑战,向微观生活空间推进,向职业化、程序化、模式化的生活语境推进,依据生活世界的相对性、杂多性以及科学技术空前发展为应用伦理学确定生活化、实践化的背景坐标。今天,已经没有人怀疑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或者practical ethics)的必要性。应用伦理学已经在鲜活的实践语境中确立了很多必要的尺度,从而证明了自身的必要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的一个最重要的哲学功能就是实践,不仅仅要解释世界,还要改造世界,而惟有改造这种实践性和应用性活动才能强化一种理论的生命力。应用伦理学家指出:“为什么人们要研究应用伦理学,为什么我要做应用伦理学研究,一个原因是:人们研究它是因为那样可以使他们更受欢迎。他们使用公共基金,如果他们的研究无明显的有益结果,那样招致公众对他们的不满。更好的另一个原因是:我们想寻找很多道德问题的答案,并认为哲学应该有所助益。”[1] (P259-260)反过来,只有从实践和应用的问题出发,才有提出一种伦理观念的必要。在这一点上,应用伦理学找到了自己的生长点。正如库恩所主张的那样,科学和科学家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解决刚刚出现的“异常”。也许伦理学家不能像科学家一样直接解决生活世界的“异常”,但它要为能够解决异常的机构和部门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比如胚胎干细胞问题、治疗性克隆、安乐死等等问题,应用伦理学的战场就在这里。
其次,应用伦理学强调的是一种责任教育和事实教育。不管你是谁,只要你有健全的心智,你都可以从不同角度向实践的世界、生活世界提出相关的应用伦理学问题。应用伦理学的兴起,改变了宏大哲学和普遍主义的哲学构想,它只是面对生活的实际难题。把哲学还原到生活世界,把哲学家还原为实践家,而不像理查德·罗蒂所批评的哲学家那样:是少数“穿着时髦的哲学外衣”的“从事高大事业的狂热者”和“献身于深奥玄妙的教士”。应用伦理学以一种宽广的视阈和具体的生活实践紧密相关,你是一个环保主义者,你可以问“为什么人类中心主义不能被非人类中心主义取代?”你喜欢动物,想给予宠物以足够的尊重。那就可以提动物的平等权,谈论“以动物作为食物和衣服”的不道德行为;如果你是学者,你可以大谈学术尊严,告诫那些剽窃者:“下载你的工作量,上传你的尊严。”用生活细节进行道德教育。在事实教育中随时把相关的责任和伦理要求表达出来。
再次,搭建应用伦理学家参与社会性交流的平台,为具体研究领域的立法和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伦理审查的预备性基础。搭建一个对话的平台是应用伦理学要做的重要事情。如果主体间的交往不具有平等对话的基础,所谓的“交互理性”就全无意义。在这一点上,笔者同意甘绍平先生的看法,他认为应用伦理学是为一些“道德悖论”的解决提供对话平台,从而为获得社会共识提供伦理的理论支持。[2] (P1)卢风教授则认为:如果应用伦理学仅仅是提供对话平台,那么,伦理学家的作为在哪里?他主张应用伦理学家有责任使今天少数人的观点成为明天大多数人的观点。从一个更大的历史周期或者伦理学发展的轨迹来看,卢风教授的启蒙主张似乎又不无道理。也许,对于应用伦理学家来说,可能的结果是:在搭建话语平台的同时,既要解决道德悖论,也要在目标理想上树立每个人作为公民的责任,应用伦理学既要在对话中对公民进行基本的责任教育,又要伦理学家不时地发出教育者的启蒙呼声。
二、解构应用伦理学的几种可能
以上是应用伦理学的建构性事业。但建构与解构是双向的。规范伦理学作为一种伦理尺度至少在寻求一种“可公度性”的道德和价值追求。而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解构伦理的系统性、一致性和“可公度性”,而更多地关注在某一具体实践领域对伦理尺度应用的灵活性和简易性。在应用伦理学的繁荣图景之后,会有一个失落,其可见的结果可能是:如同一个人在走向成年的时候就开始自掘坟墓。应用伦理学在建构自身的过程中既消解了元伦理学的话语,也解构了自身。正如黑格尔主张的“恶是历史进步的杠杆”,历史要求每个人都处在“否定的战斗和劳作”中。学科的建构在另一个向度上就是自我分化,应用伦理学的建构过程就是自身的解构过程。
首先,应用伦理学还需不需要元话语?当我们把道德的问题推进到所有实践地带,并只在实践的第一现场谈道德时,随之而来的结果就是我们已经没有公共的道德和共同的道德话语。只在应用层面上关心人,而不在深层的人性上透视人,不在广泛的社会文化、政治、宗教、哲学之间去认识人的道德性和正义感。有些基本的伦理精神是不能被实践纳入其中的,这种只取其所需的应用伦理学的变革,如果没有元伦理学的支撑,那么分辨应用伦理学区别于一般职业道德的核心价值何在?苏格拉底说,如果还不知道什么是“知识”,就去寻找如何获得知识,那一定是徒劳。因为此举只能陷入人云亦云的局面。当一种应用原则和另一种应用原则不可通约的时候,主体间性就被消解了,代之而来的仅仅是个人面对自己的话语,在自己的应用“圈地”中发号施令,那个普遍的“伦理尺度”则退化为局域性的游戏规则。甚至连规则也不是。
其次,学科细分引发和加剧了应用伦理学元话语的弱化和学科泛化。随便翻阅几本杂志,就能感受到应用伦理学家族的膨胀:生命伦理学(安乐死、堕胎、脑死亡)、科技伦理学(克隆技术、胚胎干细胞、核武器研制)、环境伦理学(反人类中心主义、代际平等、动物平等权)、法律伦理学(再细分出:司法伦理学、律师伦理学、法官伦理学)、政治伦理学、行政伦理学、宗教伦理学、民族伦理学、网络伦理学、国际伦理学、性伦理学、女权主义伦理学、公民伦理学、医学伦理学、军事伦理学、媒体伦理学、教师伦理学、学术伦理学。细分的泛化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伦理学被消解了,伦理学的核心概念被奇形怪状的概念掩埋了。如果说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是善,那么各种应用伦理学能给出数不清的核心概念。就拿法律伦理学来说:法律伦理学可能把正义或权利作为核心概念,司法伦理学可能视程序的正义为核心概念,法官伦理学甚至会把良心作为核心概念。
面对五花八门的应用伦理学,我们有必要重温苏格拉底曾经质疑芝诺的问题:“假定事物是多,那么它们必定既相似又不相似。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相似的事物不会相似,相似的事物也不会不相似。”[3] (P757)应用伦理学中心概念的泛化,已经使得在应用伦理学中无法贯彻一个可以适应每一应用伦理学的概念。这种发展向路的一个极可能的结果就是:应用伦理学家不再关心什么是伦理学,而只在乎在自己的研究领域里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当然,接着就会有应用伦理学家说:“这样不是很好吗?在每一相关的应用领域中,人们知道什么不应该做,这本身就是应用伦理学的成功啊!”但随之而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当不同应用伦理学在一些基本观点上产生矛盾的时候,情况将会如何?例如:生命伦理学家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的尊严的,法律伦理学家却认为安乐死是不人道的、违法的;还有环境伦理学中的代际正义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即便在环境伦理学家内部,冲突也频频发生。
再次,应用伦理学领域可能成为消解哲学深度的试验田。苏格拉底说,人不能不研究哲学,仅仅像智者、辩论家、政客那样的生活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所以他千方百计地让青年人从事哲学研究。但哲学本身的门槛使得很多人望而却步,而作为哲学的分支学科伦理学似乎潜在地暗示着,每个人都可以谈谈道德,这种暗示在繁荣的应用伦理学挟带中开显出来。这里已经少了很多康德式的发问和深度,而应用伦理学研究领域的细分和泛化必然加剧这种不良势头。所以,伦理学家有责任保证应用伦理学的良性发展,而不是令它变质为职业性的道德要求和行业性的意见;既要克服伦理学概念脱离实际的现状,又要时时提醒自己避免肤浅和流俗。
三、伦理学家和应用伦理学家还有没有共同的使命
哲学的当代形态最大的问题在于:我们究竟是要遵循普遍主义的哲学话语,还是要在多元哲学实践中化解普遍主义,义无返顾地走上相对主义的哲学道路。究竟要选择哪一种道路,这对于哲学不一定是一个致命的问题。但对于伦理学,对于道德哲学来说,我们是不是也要消解伦理的普遍主义、本质主义,走向道德的边缘化,不再要求一种共同的伦理话语,在多元实践的第一现场,仅仅寻求一些简单的相对的应用伦理原则和指导性规范?
面对这种繁荣的图景和危机,我们必须在两种张力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伦理学家和应用伦理学家还有没有共同的使命?哲学向应用哲学的转变和伦理学向应用伦理学的转变,这本身就是一种哲学相对主义对普遍主义和本质主义的挑战,随着应用哲学和应用伦理学的扩展,哲学的基本问题和伦理学的元问题被搁置一边,应用伦理学家不再关心普遍的善和正义,而只关注现实世界的可能性,仅仅在经验中做权衡。如今,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二者重叠交叉的可能性是多大?我们还能不能问摩尔问过的问题:“什么是那个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东西?”[4] (P8)事实是:“应用伦理学也需要内在的一致性与合理的完备性,并力求这两者之间达到适度的平衡。”[5] (P2)当然也有学者说,应用伦理学的繁荣与哲学上的相对主义、去中心、边缘化、离散不是对应关系。我们也反对主张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就是哲学上的相对主义。但谁能有把握说应用伦理学的发展绝对不意味着价值判断和伦理选择的相对主义呢?
另一个遗留问题是:应用伦理学家能不能给出一个具有持久解释力的稳定的道德信条?既然是应用,它也只能对当下负责,而对未来不具有更多的伦理约束。比如关于人的胚胎干细胞技术,用于治疗性克隆的胚胎在不同国家就具有不同的政策。德国禁止使用本国的胚胎进行该项研究,科学家就从别国进口胚胎,这种迂回就足以表明科学家和伦理家之间的张力将是持久存在的。此外,伦理要求也是与政策相关的,各国的政策环境不同,伦理约束也就不同。如对安乐死的立法,它的合法化与非法化将直接影响对安乐死的伦理评价;在基督教国家,胚胎干细胞研究还有宗教的制约,基督教认为生命是上帝赐予的,不能人为地改变这种秩序,而在非基督教国家或地区则没有这种约束。
再者,不管是在应用伦理学家之间,还是在应用伦理学家和非伦理学家之间,对话都需要公共理性的平台。在相关伦理学的问题上,还需要一个公共的伦理话语平台,这个基础只能由伦理学本身来提供,而不是由某一应用伦理学提供。也许应用伦理学能在自己的学科能首先搭建学科内的对话平台,但如果想在不同的应用学科之间建立沟通的渠道,单纯从任何一个应用性学科出发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寻求普遍的对话语境,必须从整个学科来寻找可能性。本质上来说,必须由传统的伦理学来提供指导原则。笔者以为在人类发展漫漫长河中,伦理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也不意味着我们就比几千年前的人有更高的道德境界。人类所能面临的道德困境前人都已经在不同程度上经历过,传统伦理学也许在提供具体的原则上有点距离,但不意味着就要重新审视人类的大部分道德原则。即便像有些人主张的那样:对话平台不是由传统的伦理学所能提供的,这个平台也必须有伦理学的一般性理论来提供,但应用伦理学的一般性理论难道不是寄生于传统的伦理资源吗?
总之,应用伦理学的革命性意义是有目共睹的。但我们不能忽视这种革命性意义背后所隐藏的危机:应用伦理学的泛化产生的不仅仅是伦理学的危机,它也昭示了实证性社会科学的危机,我们可以把这种危机理解为哈贝马斯所说的“系统整合(System integration)的持续失调”,[6] (P4)我们必须借助于交往主体的理性共通来寻求解救之道,而不能使已经泛化的应用伦理学助长多元学科和多元主体间的不可通约性,要寻求“一”而不是“多”。在任何社会,伦理原则的“公度性”和普遍性的丧失,就是对人的法则的破坏,对公共理性能力的否定,也是对自律性责任的放弃。我们必须通过反思来确立某种平衡,确保作为“母系统”的伦理学和作为“子系统”的应用伦理学的适度平衡,不至于令子系统在遗传中产生太大的变异而游离于母系统的指导和控制。也就是要在广泛的应用伦理学中确立“可公度性”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7] (P141-184)尽管“合理”的行为主体不应该缺乏那种必要的道德敏感性,但个人或者单个应用学科认为是“合理”的东西,并非就是“理性”(注:对于“合理”和“理性”两个概念的区别,康德和罗尔斯都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在他们那里,“合理”是具有很大的个体性、经验性和非公共性特征,而“理性”则具有公共性、公平合作性和绝对律令的性质。) [7] (P50-56)的,合理仅仅意味着主体理智地采取行动、接近自己的任务,而对任务或者目的本身的价值评断可能是短视的、不健全的,从科学家和伦理学家之间的持久矛盾就能看清这一点。应用伦理学必须确立在“理性”而不是“合理性”的基础上,确立在“理性的尺度”和“道德的原则”互动基础上。任何一个研究领域和研究学科最终都不能成为一种纯粹的中立学科,必须作出价值判断和伦理选择。一种应用伦理学最终追求不仅仅是组织、行业、机构负责,而是对整个社会负责,并且要对代际正义的实现负责。因为依从公共伦理原则是人的生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