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奥林匹亚看古希腊人的平等观念_古希腊论文

从奥林匹亚看古希腊人的平等观念_古希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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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亚赛会是古希腊人创办的众多体育赛会中最为古老、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赛会,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源头,在希腊社会生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虽然古希腊人关于奥林匹亚赛会的直接记述十分有限,但我们还是能够通过大量流传至今的历史、诗歌、哲学和戏剧等作品看到很多有关古代奥运会的零星描述。更为重要的是,奥林匹亚赛会的精神早已深入人心,其影响渗透到希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希腊文明有别于其他古代文明的核心特征之一。在这样一个值得我们去“深描”(thick description)①的领域中,“平等”的观念占据了一个中心的位置,实际上,正是在体育赛会的领域,希腊人最早发现了这种理念,并把它付诸实施。可以说,“平等”的观念是古代希腊赛会的基本理念之一,它既是古希腊奥林匹亚赛会长盛不衰的原因,也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得以复兴的根本动力。

毫无疑问,参赛机会的均等、比赛条件的划一和竞赛规则的一致是体育比赛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在以往对希腊赛会的研究中我们也十分注重对赛会中的“平等”的强调,但种种迹象表明,希腊赛会中还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不平等”。那么,奥林匹亚赛会中的“平等”表现在哪些方面?“不平等”又表现在那些方面?这两个相互矛盾的方面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又是以一种怎么样的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呢?对于这个问题,古希腊人已经作出了很多深入的思考,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数目上的平等”(numerical equality)和“比例上的平等”(proportional equality)两种不同性质的“平等”的思想就是其中的代表。本文以奥林匹亚赛会为主要的参照系,结合古希腊人关于“平等”问题的看法,对“平等”观念的内部结构进行一些尝试性的分析和思考。

一、奥林匹亚赛会中的“平等”

古代希腊的体育赛会种类多样,从参赛者的范围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某个城邦举办的地方性赛会,一般仅限于本地公民参加;另一类是面向全体希腊人的赛会,称为“泛希腊赛会”。②这两类赛会既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其中最大的区别是地方性赛会的优胜者都有丰厚的实物或现金奖励,而“泛希腊赛会”的奖品则主要是象征性的奖励,通常是用当地的一种具有某种神性的树木的枝条编制的花冠,③所以前者通常被称为“奖金运动会”(money games或cash games),后者则称为“花冠运动会”(crown games)。作为四大“花冠运动会”之首,奥林匹亚赛会在地理位置、项目设置乃至于竞技规则等很多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其他三个“花冠运动会”的特点,更与地方赛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可以说,这些特点和差别的产生无一不围绕着一个核心的理念,那就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比赛的公平和公正,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平等”。

从地理位置上看,奥林匹亚位于伯罗奔尼撒半岛的西部边陲,远离尘世,人烟稀少,与最近的一个小邦伊利斯(Elis)也有60公里之遥。与其他三个“泛希腊赛会”的举办地相比,奥林匹亚在地理位置上的劣势一目了然。由于远离希腊城邦的密集地区,参赛者大多需要长途跋涉、翻山越岭才能到达此地。但是,正是这种地理上的劣势却在一定程度上使它成为了希腊所有赛会中最为公正的一个,而公正的比赛规则正是奥林匹亚赛会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主办者,伊利斯城邦负担起奥运会的组织工作,不论是主持奥林匹亚赛会的宗教祭司活动的神职人员还是体育比赛的裁判均来自于该邦。由于没有大邦的直接干预,希罗多德记载,伊利斯人曾经在埃及人面前自诩奥林匹亚赛会是全希腊最公正的体育赛会,即便如此,埃及人还是提议,要伊利斯人退出比赛。④现在看来,这个担心是过分的,因为通过历届奥运会和其他几个“泛希腊赛会”的优胜者名单的对照,我们发现伊利斯人获胜的人数和比例是大体相当的,并不存在裁判员偏袒本邦运动员的情况。⑤

从比赛的项目上看,奥林匹亚赛会与其他三大赛会和地方赛会最大的不同就是一直坚守着仅设单一的体育比赛的传统,其他的不同还包括:在体育比赛中只有个人项目,没有团体项目,体育比赛的种类和数量十分有限,在各个项目的比赛中仅产生一名优胜者。在其他的“泛希腊赛会”和地方赛会中不仅有体育比赛,还有音乐、诗歌、戏剧等文化类型的比赛。同时,在很多地方赛会中除了传统的体育项目之外,还伴随有以部落为单位的团体比赛,而且优胜者亦不止一名。奥林匹亚赛会的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即“裸体竞技”(gymnikos agones),包括赛跑、⑥五项全能、⑦摔跤、拳击和希腊式搏击⑧等,另一类是“马赛”(hippikos agon),包括种类多样的赛马、赛车等。

奥林匹亚赛会之所以只设体育比赛,就是为了完全排除裁判员作出主观评判的可能性,同时也使比赛的判罚不会受到观众情绪的影响。在比赛中,“胜利者取决于明显的客观标准:第一个越过终点,把铁饼掷得最远,把对手摔倒在地……这种严格的标准导致了竞技项目在数量中十分有限,这也极大地减少了在比赛中的争议和偏袒的指责。”⑨那么,为什么只设个人项目呢?一方面因为希腊人在体育比赛中所追求的“卓越”(arete)美德向来只是一种个人的德行,比赛者仅代表个人来参赛,与团体无关;⑩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团体比赛难免会受到参赛者背后的城邦实力的影响,而这也是有违公正裁决的因素。

在比赛场上,裁判员依据固定的规则进行裁决,握有绝对的权威,违规运动员会受到鞭笞或处以罚款,甚至被逐出赛场。奥林匹亚赛会的裁判员是从伊利斯人中遴选出来的,拥有“希腊裁判”的名号,(11)实际上“兼有现代奥委会委员、裁判员和仲裁者的职能”,“他们身穿象征王权的紫袍,以显示其高贵的身份和地位”,“不但不领薪水,还要承担公共基金以外的赛会开支份额”。(12)“希腊裁判”手执皮鞭,对于违规者可以实施鞭打(不准打头),这无疑是古希腊运动会不同于现代运动会的一个“使现代读者吃惊的特征”,“一个自由人应该自愿接受鞭打不仅是希腊体育比赛而且是希腊社会的特征,这种习俗所蕴涵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可能是体育比赛对古代世界最大的一个贡献”。(13)

在比赛的过程中,参赛者身份的平等最明显地表现在裸体竞技上。希腊文中“体育馆”(gymnasia)就来自于“裸体”(gymnos)一词。可以说,裸体竞技是古希腊的体育运动与此前和此后的其他古代文明以至于现代的体育运动最大的一个不同之处,这一特征使希腊的体育比赛在整个人类文明史中堪称独特。(14)古希腊人为什么要用裸体的方式进行比赛?学者们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很多的解读,其中既有气候的原因,(15)同时也有运动本身的需要,(16)以至于审美的需求,(17)但我们还要看到,这种极端的竞技方式的背后也体现出了希腊人对体育竞赛之公平性的热烈追求,正如米勒所言:“这种比赛最后的一种也是最明显的平等方式就是他们都是裸体的。在更衣室里,社会地位是不容易辨别的,经济特权也不能使一个人比其他人跑得更快。”(18)正是在这种方式下,竞赛者完全依靠自己对自身身体的控制力来赢得比赛的胜利。(19)除了裸体参赛之外,比赛条件的平等还体现在起跑装置的不断改进、(20)未成年人比赛中年龄组的细致划分、(21)“重型项目”的分组方式(22)以及无所不在的各种比赛规则上面。所有这些比赛的方式和规则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把竞赛以外的其他因素降低到最小,使裁决尽量公平和公正,正如一位希腊诗人所言:“公正的裁决胜过黄金”。(23)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理想和现实并不总是能够一致,古希腊奥林匹亚赛会中出现的收受贿赂、违规等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奥林匹亚运动场入口处的多尊宙斯铜像就是用违规者的罚款铸造而成的,其中一尊雕像底部的铭文写道:“奥林匹亚的取胜之道不是靠金钱,而是靠捷足和体力。”(24)它一方面表明了违规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也时刻提醒着后来的参赛者们公平竞赛的重要性。

二、奥林匹亚赛会中的“不平等”

马克·戈登在《古希腊的体育与社会》一书中指出,古希腊的赛会,尤其是奥林匹亚赛会既是一种把所有的希腊人团结在一起的无形的凝聚力,也蕴涵着很多的“差异话语”,用各种各样的明显的或隐蔽的界限和规则把人群划分成三六九等,因此,古希腊赛会的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制造不同”,“希腊的体育比赛被包围在一系列的等级关系中”,体育赛会“为希腊人建立和摧毁某种等级制度提供了一个场所。”(25)的确,这些“差异”和“分化”无不昭示着希腊赛会的“不平等”的一面,下面我们就从参赛资格、竞赛条件以及竞技项目本身所包含的不平等因素来看一看奥林匹亚赛会都制造出了哪些不平等。

首先,奥林匹亚赛会把希腊人和非希腊人截然分开,只有希腊人才能参加,非希腊人绝无参赛的机会,这是一条铁定的法则,直到希腊化时代和罗马时代,随着希腊城邦文明的衰落,这条不成文的法则才逐渐松动和改变。比赛开始前,所有参赛运动员要在观众面前一一走过,传令官要高声报出参赛者的姓名、父亲的名字和所在城邦的名字,这主要是为了“验明证身”。在古典时代,马其顿人被视为蛮族,马其顿的亚历山大一世为了能够有机会参加奥林匹亚赛会不惜编造神话谱系,宣称自己是古代阿尔戈斯王族的后裔,从而证明自己是阿尔戈斯人,这才使他成为第一个参加奥运会的马其顿人。(26)在希腊人内部,参赛者也仅限于成年或未成年的(27)男性公民,妇女(28)和非公民(包括奴隶和外邦人)完全排除在外,这种区分在奥林匹克的赛会中尤其严格。(29)除此之外,作为一项祭祀神灵的宗教节日的附属品,奥林匹亚赛会还是一次公民道德品质上的检验,凡是犯有渎神、谋杀等罪行的人也被拒之门外。实际上,不仅奥林匹亚,希腊所有的赛会以及作为体育训练场所的运动场也都严格奉行这种规定,公元前2世纪马其顿的一条铭文显示,不能进入体育场的除了妇女和奴隶之外,还包括被释奴以及他们的孩子、瘸子、同性恋、商人、酒鬼和疯子,非法进入者会判处死刑。(30)

第二,我们要说到竞赛条件的不平等。尽管从理论上讲,希腊所有城邦的道德品质良好的公民都有参赛的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能够参加奥林匹亚赛会并有机会获得优胜的人也只限于各邦的上层贵族和富有公民,因为只有他们才有足够的闲暇时间和金钱,能够负担得起参赛的费用,这成为一条不成文的界限。前文说到,奥林匹亚位于西部边陲,路途遥远,前往参赛首先需要充足的旅费。(31)此外,赛会规定,参赛者需要在本邦进行十个月以上的训练,并且要提前到达伊利斯再进行长达一个月的集中训练,聘请教练员也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正式比赛之前这么长时间的训练和大笔的花销是整日忙于生计的穷人完全不能承受的。毫无疑问,这样一条无形的界限又会把一大半希腊公民排除在奥林匹亚的赛场之外。

在能够参赛的公民中,如果说“裸体竞技”比的是身体和技能上的优势,此外别无限制,家资中等的公民还有望参加的话,那么,“马赛”却完全不可企及。在古希腊,买马和养马都需要高额的费用,可以说,拥有马匹成为一种等级和身份的标志。(32)因此,“马赛”基本上是财富的较量,从一开始所有参赛者就并不是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同时,“马赛”的规则也完全不同于“裸体竞技”,获胜者是马的主人,而非骑手或驭手,亦非赛马,这使得“马赛”成为奥林匹亚赛会中的“另类”。“马赛”的特殊性还表现在:(一)由于参加比赛的是马匹和战车,所以也就没有了对马主、骑手、驭手的身份、性别、年龄的任何限制,马主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女人,(33)父亲和儿子的马匹亦可以同场竞技,驭手或骑手既可以是马主,也可以是雇工或奴隶;(二)参赛者的马匹或战车的数量也没有任何限制,所以才会出现公元前416年亚西比德(Alkibiades)出了七辆马车参加奥林匹亚赛会一人独得第一名、第二名和第四名的情况,(34)因此,“马赛”也很自然地成为城邦的富人们或僭主们炫耀财富、提高声望和积累政治资本的舞台;(三)与“裸体竞技”不同,“马赛”完全不存在运动年龄上的限制,奥林匹亚赛会“马赛”优胜者的记录表明,优胜者中年龄偏大的人占据很高的比例;(35)(四)与“裸体竞技”仅代表个人参赛不同,赛车都是城邦选送的,所以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团体比赛的背景或政治因素的参与;(五)由于参赛者的数量十分有限,“马赛”获胜的几率远高于“裸体竞技”。此外,在地方赛会的“马赛”中,优胜者的奖品也远远高于“裸体竞技”的数额。

乍看起来,“马赛”不论从参赛者身份和比赛条件的平等还是从竞赛规则的合理性来说都是与奥林匹亚赛会的“平等”原则相背离的,但“马赛”为什么从很早就成为古希腊赛会的一个常设项目,并始终受到人们的热烈欢迎呢?这主要是因为在古希腊的城邦体制下,大多数城邦都奉行财产上的“比例上的平等”原则,富人们在拥有更多的政治特权的同时也往往承担着较重的公共义务,代表城邦参赛的“马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共义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展示城邦实力的良机,当然,这种活动也会给参赛者个人带来可贵的声望,“马赛”成为希腊政治领袖和僭主们热衷的比赛项目也就并不奇怪了。正如戈登所言:“马赛之所以成为希腊体育赛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项目,原因之一恰恰就在于它使社会精英们可以同场竞技,而不必宣布这种不平等的现实。”(36)当然,对于这种人所共知和默认的“不平等”,人们一方面自然而言地接受了这个有违“平等”原则的比赛项目,另一方面,观众们更多地把它视作一个表演的或娱乐的项目来看待,在人们的心目中,“裸体竞技”的地位一直高于“马赛”,这从“奥林匹亚年”(Olympiados)的命名者始终来自“裸体竞赛”中的赛跑优胜者可以看出。(37)“裸体竞技”和“马赛”也就构成了比赛项目中的两个大的等级。

等级的划分不仅表现在“马赛”和“裸体竞技”之间,还表现在“裸体竞技”内部。首先,整个比赛分为成年组和未成年组,未成年组中又分出不同的年龄级别。“裸体竞技”分为“轻型项目”(koupha)和“重型项目”(bareai)两类,“轻型项目”包括赛跑、投掷、跳远等,“重型项目”包括摔跤、拳击和希腊式搏击等。人们对这些比赛的重要性和价值又存在着高低不同的评判,戈登指出,其中评价最高的三个项目依次为赛跑、五项全能和摔跤。(38)实际上,这种以等级划分为表现形式的价值评判不仅体现在比赛项目中,甚至贯穿于希腊人对赛会活动的全部认识中,总体说来,“泛希腊赛会”的地位高于地方性赛会,在四个“泛希腊赛会”中,奥林匹亚赛会的地位和影响又远远高于其他三个赛会。(39)正是在这样一个无所不在的等级结构中,奥林匹亚赛会傲然挺立,成为希腊人生活中最崇高的“光荣和梦想”。

最后,以奥林匹亚赛会为代表的体育竞技活动所制造的一个最大的不同恐怕就是优胜者和失败者之间的落差了。通过比赛,优胜者在与他平等参赛的人中间脱颖而出,成为神一样的人物。各种各样的奖励方式都指向同一个目标,就是把优胜者和失败者区分开来。19世纪曾经流行过一种看法,那就是希腊时代的竞技者都奉行着某种“业余原则”(amateurism),即为运动而运动,现在看来,实际上这是一种“时代错位”(anachronistic)的认识,(40)希腊人不仅始终都为了获得某种奖励而运动,而且在城邦后期也出现了明显的职业化的迹象。正如唐纳德·库勒所言:“希腊竞技最显著的特征之一,除了裸体就是领奖了”,“希腊人难以想象没有竞技的生活,也难以想象没有奖品的竞技”。(41)希腊语中“运动员”(athlete)一词的本意就是“一个为获得奖励而竞技的人”,其字根athlon就是“奖励”或“奖品”的意思。(42)当然,奖励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这当中同样体现出一种强烈的等级观念。总的看来,象征性的奖励高于物质性的奖励,不朽的声名高于有形的器物。这是泛希腊运动会的优胜者一概没有任何物质奖励只有一顶用树叶编制的花冠的根本原因。奥林匹亚的优胜者得到的是一顶用宙斯神殿后面的野生橄榄树(果实不能食用)上砍下的枝条编制的花冠,它需要一名品性优良、父母健在的男孩用一把金镰刀砍下,编好后放在宙斯神殿的一张用黄金和象牙制成的桌子上,(43)希腊人用这种方式明白地告诉世人,橄榄花冠的价值远胜于黄金。当然,橄榄树枝会很快地枯萎,为了留住优胜者的声名使其成为不朽,优胜者还会得到赞美诗和塑像的殊荣,与橄榄花冠一样,这样两种无形或有形的奖励方式也都是为了使优胜者的胜利成为一个永恒的记录。

三、“平等”与“不平等”之间的关系

以上我们分别考察了奥林匹亚赛会中“平等”的一面和“不平等”的一面,那么,这二者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二者又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结合在一起的呢?这就涉及“平等”的内部结构问题。对此,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思考,提出了两种“平等”的说法。他们发现,“平等”并不是一个单面体,而是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也就是说,平等并不是一种东西,而是两种,即“数目上的平等”和“比例上的平等”。(44)

所谓“数目上的平等”是一种完全的均等状态,比如在政治投票中,所有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手中都有完全同等的投票权就是属于这种平等,这种投票权的有无完全不受到投票者的社会地位、贫富和个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更受到人们的推崇。如果说“数目上的平等”是一种无差别的平等的话,那么“比例上的平等”则是一种有差别的平等,也就是在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身份、地位、贫富、品德和能力等方面的差别的前提下,在诸如利益、荣誉等方面实施一种合乎比例的分配,例如,在国家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上,投票选举的方式就体现出了一种“比例上的平等”的原则,因为就选举的结果而言,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获得了同等的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让一部分通过选举产生出的优秀者治国。与“数目上的平等”的一目了然和刚性特征不同,“比例上的平等”则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更加灵活,总是处在一种动态的平衡中,因而也常常受到人们的忽视甚至质疑。在这两种“平等”中哪一种更应该占据主导地位的问题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并不完全一致,从总的倾向上,柏拉图更看重“比例上的平等”,亚里士多德则更强调“数目上的平等”,不过,他们都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仅仅使用其中的一种“平等”原则而置另一种“平等”于不顾,应该结合起来使用。投票选官的方式中就体现了这种结合,因为一方面,所有有资格投票的人人手一票,这无疑是“数目上平等”的体现,通过选举产生管理者的方式则是“比例上的平等”的实现。

应该说,两种“平等”说的提出正是建立在希腊人长期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平等”(isonomia)是古希腊人很早就创造出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概念,从一开始就与民主制度结下了不解之缘,因为“平等”不仅是体育赛会,也是城邦民主制度的一个核心理念,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于“平等”问题的认识也主要建立在对民主制度的利弊进行反思的层面上。不过,与民主制度的产生相比,体育赛会创办的时间更早,影响也更大,同时,希腊人也认识到虽然体育赛会和民主制度都奉行“平等”原则,但二者还是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别。(45)因此,不论是城邦的民主实践,还是体育赛会都为哲学家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丰富的素材。一方面,“体育运动最大的贡献就是在法律面前创造了平等的观念,而平等正是民主制度的基础”;(46)另一方面,赛会本身也成为希腊人的“平等”观念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最集中的实现和展示。可以说,正是在奥林匹亚赛会中,两种“平等”相结合的原则得到了全面的体现。

具体说来,“数目上的平等”主要体现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拥有平等的参赛资格,在完全相同的比赛条件和统一的比赛规程下参加比赛,从理论上讲,没有人因为身份、地位、财富和个人能力上的差异被排除在比赛之外,或超越于比赛规则之上。正如芬利所言:“每个参赛者都有同等的正式的权利,在同样的规则的约束下,能够得到他应得的奖励:只有他的技术和力量在起作用。在一个充满了内在不平等的世界里,这是非常少见的。”(47)参赛者身份上的平等可以说是赛会得以展开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比赛只能在平等者之间才能够进行,在不平等的人之间是不可能进行公平竞赛的,这一点希腊人有着十分明确和强烈的意识。(48)赛会后来的发展历史也证明,一旦有了权力的介入,奥林匹亚赛会的“平等”原则也日益受到根本性的破坏。(49)“比例上的平等”则主要表现在比赛中各种有形的或无形的等级的严格划分和比赛结果的分化上,在这种等级结构中,如果说参赛者在年龄、体能、技巧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可控因素,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或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或超越的话,那么性别、身份、财富以及天赋等因素却是不可改变或不易改变的。(50)希腊人对于妇女和奴隶被排除在赛会之外,对于优胜者所得到的至高无上的荣耀以及马赛的“不平等”规则的无条件地接受,正是建立在他们对“比例上的平等”原则的广泛认同的基础之上。

最后,我们还要看到,平等与不平等(抑或“数目上的平等”与“比例上的平等”(51))并不是两种完全异质和相互分离的东西,实际上,两者存在着某种内在的逻辑联系,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因为,“平等”总是有着一定的界限,任何“平等”原则的提出和实施必然会制造出某种“不平等”,也就是说,“平等”中已经包含着某种“不平等”的因素,就像在“平等”的人之间展开竞赛的结果必然使某些人胜出从而产生“不平等”那样。与此同时,在“不平等”中同样也包含着某种“平等”的因素,可以说,竞技水平上的差异正是公平竞赛得以展开的先决条件之一。况且,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的和自然的状态,如何通过公平和公正的“游戏规则”在人群中进行合理的但同时又是有差异的利益分配一直是我们不断追求的一个理想,与“数目上的平等”相比,这种“比例上的平等”的实现无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平等”。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在给予“平等”的人以“平等”的权利的同时,也使“不平等”的人按照公平的规则得到“不平等”的利益,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希腊城邦时代的“平等”仍然是一种处在严格的等级和身份地位限制下的“平等”,是一种狭隘的和有限的“平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种族、性别和身份地位之间的樊篱必将被打破,少数人的“平等”必将被多数人的“平等”所取代,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平等”观念产生时代的精神遗产之一,古希腊人创办的奥林匹亚赛会以及从中反映出的对于“平等”问题的思考仍然能够给予我们很多的启发。

注释:

①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格尔茨(C.Geertz)在《文化的解释》(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一书中提出了“深描”的概念,他指出,“文化不是一种引致社会事件、行为、制度或过程的力量(power);它是一种风俗的情景,在其中社会事件、行为、制度或过程得到可被人理解的——也就是说,深的——描述。”见该书的中译本,韩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虽然这一概念是针对民族学调查而提出来的,但这种通过对某种风俗习惯的详尽描述来凸显文化的本质特征的方法也同样适用于古代奥林匹亚赛会的研究。

②希腊最重要的“泛希腊赛会”有四个,按照创始时间的先后分别为奥林匹亚赛会(Olympic Games,创始于公元前776年)、皮提亚赛会(Pythian Games,创始于公元前582年)、地峡赛会(Isthmian Games,创始于公元前581年)和尼米亚赛会(Nemean Games,创始于公元前573年)。

③奥林匹亚赛会用橄榄树(olive)叶,皮提亚赛会用月桂树(laurel)叶,地峡赛会和尼米亚赛会用欧芹(parsley)和旱芹(celery)叶。

④希罗多德:《历史》,Ⅱ.160。

⑤根据当代学者的统计,在古代奥运会男子成年项目比赛中,赢得优胜的伊利斯人占全体优胜者的10.5%。而在其他赛会如皮提亚赛会和尼米亚赛会,伊利斯优胜者的比例分别是9.5%和10%,基本持平。见王以欣《神话与竞技——古希腊体育运动与奥林匹亚赛会起源》(以下简称《神话与竞技》),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8页。

⑥奥林匹亚赛会的赛跑项目包括短跑和长跑,距离最短的“单程赛跑”(stadion)跑道长为1斯塔特,约合现在的192.27米,长跑则1到3英里不等。参见王以欣:《神话与竞技》,第142-144页。

⑦五项全能(pentathlon)是希腊人独创的组合型竞技项目,由赛跑(dromos)、铁饼(diskos)、标枪(akontisis)和摔跤(pale)五个单项组成,由于史料有限,决胜方式至今不清。

⑧希腊式搏击(pankration)是把拳击和摔跤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对抗性比赛。

⑨Stephen G.Miller,Ancient Greek Athletics London 2004,p.19.

⑩正如米勒所言,“arete只是一种个人的品质,具有一种自我实现的功能,它是一种对个人能力和极限的测试,arete不能在一个团体中得到最高的体现”,这是“泛希腊赛会”不设团体比赛项目的根本原因,Stephen G.Miller,Ancient Greek Athletics,p.175.

(11)奥林匹亚赛会的裁判最初被称为diaitater,意思是“仲裁者”,后来改为Hellanodikes,意思是“希腊裁判”,米勒认为,这种称谓上的转变可能是希波战争希腊人获得胜利的结果。Stephen G.Miller,Ancient Greek Athletics,p.94.

(12)M.I.Finley & H.W.Pleket,The Olympic Games:the First Thousand Years,London 1976,pp.59-60.

(13)Stephen G.Miller,Ancient Greek Athletics,pp.17-18.

(14)很多历史资料表明埃及和两河流域的体育运动以及荷马时代的体育比赛都没有裸体训练和比赛的习俗,罗马人虽然接受了希腊赛会的传统,但对于这种习俗还是表现出强烈的排斥情绪,欧洲中世纪和现代的体育比赛完全没有延续这种传统。

(15)希腊的赛会大多在炎热的夏季举行,例如奥林匹亚赛会就选定在夏至后的第二个满月,即阳历的7月下旬或8月,是一年中最炎热的日子。

(16)根据希腊人的记述,在早期的比赛中运动员是穿着缠腰布(perizoma)的,但由于有意或无意的原因,人们发现裸体比穿着缠腰布跑得更快,于是就开创了这一习俗。

(17)希腊人正是在裸体竞技中首先发现了男性的人体之美,经过长期的观察和实践发展出写实的裸体雕塑艺术。在希腊文中,kalos(美丽)一词是专门用来指男性的相貌和身体之美的。有学者指出,对于这种偏好,罗马人嗤之以鼻,“希腊人的身体上和谐发展的原则,追求身体的优美和优雅的看法被罗马人看来是女里女气”。见Allen Guttmann,From Ritual to Record,the Nature of Modern Sports,New York,2004,p.24.

(18)Stephen G.Miller,Ancient Greek Athletics,p.233.

(19)阿瑞提(Arieti,J.A.)在《希腊运动中的裸体》(Nudity in Greek Athletics)一文中指出,“裸体……使运动员充分展示出他们控制身体的能力。”转引自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剑桥1998年版,第67页。

(20)在对古代奥林匹亚遗址的发掘中,考古学家发现了各种各样的起跑设施,正如米勒所言:“起跑装置的不断改进表现了希腊人对裸体竞技的一个基本原则的关注,那就是尽可能地消除所有影响比赛结果公正性的不利因素,不论是有问题的设备还是裁判的偏见。”Stephen G.Miller,Ancient Greek Athletics,p.43.

(21)在希腊赛会中,不仅有成年组和少年组的划分,而且少年组也有很多更为细致的年龄划分,具体的年龄界限不清。从奥林匹亚赛会未成年组比赛优胜者的年龄看,最小的12岁,最大的17岁。参见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a,p.105。

(22)包括拳击、摔跤和希腊式搏击在内的“重型项目”需要进行一对一的身体对抗,与现代的比赛不同,希腊人的“重型项目”既没有重量级别的划分,也没有比赛回合,判定获胜的方式就是打斗进行到一方不能再继续比赛为止。因此,赛前的分组就显得十分重要,按照规则,参赛的运动员抽签配对,抽签的时候,每个运动员身边都站着一个奴隶,拿着鞭子随时惩戒犯规者。在摔跤比赛之前,运动员还需要在身上涂粉以防止从对方手中滑掉,为了确保公平性,比赛规定,双方运动员要相互涂粉。

(23)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87.

(24)王以欣:《神话与竞技》,第57页。

(25)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roface,p.4.

(26)希罗多德:《历史》,V.22。

(27)希腊赛会一般都设有未成年组的比赛项目,实际上,这些未成年人可以被看作是“准公民”,未成年的比赛因而也就具有了“成年过渡仪式”的功能和特征。

(28)在奥林匹亚,参加和观看比赛严格限制在男性的范围内,唯一的例外是女神德墨忒尔的女祭司。不过,妇女的体育运动和比赛还是存在的,比如,奥林匹亚四年一次的赫拉节就有专门为女子举办的赛跑,参加者仅限于未婚少女,跑道比男子的短1/6。此外,斯巴达也允许未婚少女进行体育锻炼,少女赛跑亦出现在其宗教节日上。

(29)例如,一项法律规定伊利斯人可以向任何参加奥林匹亚赛会的妇女发起进攻,参见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132.

(30)Stephen G.Miller,Ancient Greek Athletics,p.189.

(31)戈登指出,交通上的不便使得地理上的接近程度也成为参赛者是否决定参加赛会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在奥林匹亚和尼米亚(都位于伯罗奔尼撒半岛的内陆)赛会中能够确定身份的优胜者中最大的一部分来自伯罗奔尼撒半岛;来自西部地区的希腊人(包括科西嘉、意大利和西西里等地)在奥林匹亚赛会的获胜者中占据更大的比例,而东部地区的人(包括爱琴海诸岛、小亚细亚和黑海地区)则在离他们的家乡比较近的尼米亚赛会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同样,皮提亚赛会的优胜者中最大的一部分来自于临近的中希腊和北希腊,而在地峡运动会上,由于海上交通的便利,岛民和沿海的居民占据了所有优胜者的将近一半,这个比例和数量远远大于其他的赛会。

(32)希腊在地理上地小多山,既缺乏广袤的草原,也无充沛的降雨,因而鲜有终年牧草丰美之地,并不具备良好的养马的条件。在古风和古典时代的战争中,骑兵和战车兵的作用远逊于重装步兵和海军。只有到了马其顿王国兴起之后,骑兵的作用才变得重要起来。

(33)在奥林匹亚赛会的历史上,妇女夺得“马赛”优胜的记载屡见不鲜。公元前4世纪初,斯巴达的公主库尼斯卡两次赢得奥运会驷马战车赛的优胜奖。公元前268年,埃及国王托勒密二世的情妇贝莉斯提克赢得驷马驹战车赛的冠军,随后又赢得下届奥运会首创的双马驹战车赛的冠军,公元前1世纪,有6位伊利斯人相继赢得车马赛冠军,其中有两位妇女。最后的一位已知的战车赛女奥运冠军是公元2世纪中期的伊利斯妇女卡西娅。参见王以欣:《神话与竞技》,第237-238页。

(34)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Ⅵ.16。

(35)从我们得到的一份公元前100年四大赛会“马赛”优胜者的名单可以看出,在知道大致年龄的45个人中,60岁以上的有3位,50岁以上的7位,40岁以上的9位,30岁以上的15位,30岁以下的11位。参见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121.

(36)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5.

(37)所谓“奥林匹亚年”,即两次奥运会之间的四年的时间间隔,古代奥运会持续了一千多年,共经历了263个“奥林匹亚年”。公元前4世纪,伊利斯人希庇阿斯(Hippias)根据当地保存的历史悠久的档案记录编制了一部《圣地编年史》,当中提供了历届奥运会单程赛跑冠军的名单,并用这些优胜者的名字来标志“奥林匹亚年”,此后,希腊人逐渐采用“奥林匹亚年”作为历史记载的编年基础,而此前他们是用各自城市历年的首席执政官的名字纪年。参见王以欣:《神话与竞技》,第54页。戈登则认为,用一个单程赛跑冠军的名字来命名“奥林匹亚年”的做法不早于公元前3世纪,最早在文献和铭文中用于奥林匹亚纪年的是五项全能运动员。参见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39.

(38)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39.

(39)学者们发现,在传世的胜利颂歌和赛会短诗中,四个“泛希腊赛会”的排列顺序总是奥林匹亚赛会第一,接下来是皮提亚赛会、地峡赛会和尼米亚赛会,最后是地方赛会。在可以确定身份的“泛希腊赛会”的优胜者中,奥林匹亚赛会的数量高居榜首,几乎是皮提亚赛会的四倍,是尼米亚赛会和地峡赛会的两倍。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36.

(40)大卫·杨(David C.Young)在《希腊业余竞技的奥林匹克神话》一书中指出,现代奥运会所提倡的不为金钱运动的“业余原则”是19世纪英国贵族学校的发明,代表着英国资产阶级绅士的价值观,与古希腊的奥运会无关。参见王以欣:《神话与竞技》,第357-358页。

(41)转引自王以欣:《神话与竞技》,第358页。

(42)Stephen G.Miller,Ancient Greek Athletics,p.11.

(43)Stephen G.Miller,Ancient Greek Athletics,p.127.

(44)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指出,在城邦的荣誉和利益的分配问题上,给在某一方面平等的人以不平等的待遇和给某一方面不平等的人以平等的待遇都是有悖于平等原则的,正是这两种做法导致了城邦的内部纷争。正确的做法是给在某一方面平等的人以平等的待遇,给予某一方面不平等的人以不平等的待遇,因为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平等”,这就要求城邦的立法者在运用前一种平等分配荣誉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一种平等,即“根据其品性分配以相应的数量,运用恰当的比例,给那些在品德上更为优秀的以较大的荣誉,给那些品德上相反的人以较小的荣誉”。参看,Plato,The Laws,757a-d,translated by Thomas L.Pengl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后来,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把柏拉图所说的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平等命名为“数目上的平等”和“比例上的平等”,并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和阐发,他指出:“平等有两种,数目上的平等与以价值和才德而定的平等。我所说的数目上的平等是指在数量或大小方面与人相同或相等;依据价值或才德的平等则指在比例上的平等。”参见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

(45)戈登发现,希腊人已经认识到体育运动所表现出的精神气质(ethos)与城邦民主制度的不同。如果说体育比赛主要是一种个人之间的较量,强化了一种贵族背景的话,那么重装方阵和公民大会所需要的则是一种集体团结的精神。在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中,苏格拉底和克里托布鲁斯之间的一场争论就指出了二者的不同,那就是在体育比赛中,弱者虽然允许参赛,但总是那些强者赢得所有的奖项,这种做法在政治上则是行不通的。亚里士多德也曾经说过,在体育比赛中,动作快的人和动作慢的人会得到不同的荣誉,但在政治上,任何的强项都不能成为执政的理由。戈登进一步指出,作为这种区分的表现就是贫穷的雅典人从来没有抱怨过马赛中富人的主导地位以及奖励分配上的不平等,也从来没有哪个体育比赛的优胜者因为嫉妒成为放逐的目标和喜剧作家讽刺的对象。参见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p.162-166。

(46)米勒发现,裸体竞技的兴起和民主制度的产生之间关系十分密切,他指出,正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建立民主政制的城邦克罗顿(kroton)成为了裸体竞技的发源地,最早使用“平等”(isonomia)一词的人可能就是公元前6世纪克罗顿的物理学家阿克马尼翁(Alkmaion)。此外,从阿提卡瓶画上裸体竞技场面的年代统计数字上看,雅典裸体竞技的普及和民主政治的兴衰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同步现象。Stephen G.Miller,Ancient Greek Athletics,pp.232-233.

(47)芬利和普莱克特:《奥林匹亚赛会:第一个一千年》,第58页。

(48)亚历山大是个赛跑能手,当被问到是否愿意参加奥林匹亚的短跑比赛时,他回答说如果他的对手都是国王的话他会参赛。僭主西隆(Hieron)也说过必须与其他僭主同场竞技的话。西蒙尼德(Simonides)说,一个统治者如果与他的臣民进行比赛的话,如果赢了得到的将会是嫉妒而非崇敬,如果输了则会感到尴尬。色诺芬在《居鲁士的教育》中说到,在不同的阶级之间的一场平等的比赛是不正常的,人们更习惯在那些与自己地位平等的人之间进行比赛。参见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p.160-161.

(49)说到权力的介入对比赛公平原则的破坏,最为典型的事例就是公元1世纪罗马皇帝尼禄参加希腊赛会的“闹剧”。为了使这位皇帝能够在同一个时间参加希腊所有重要的赛会,各地的运动会纷纷改期,并打乱了所有的比赛规程,在奥运会上首次设立音乐比赛。一方面,尼禄遍送罗马公民权和大量金钱给“希腊裁判”;另一方面,作为回报,“希腊裁判”也使尼禄包揽了包括多种“马赛”在内的众多奖项。最滑稽的是奥林匹亚赛会专门为尼禄设立了十马赛车的项目,尼禄亲自驾车,但途中却摔了下来,没有跑完全程,可还是被授予了这个项目的花冠。在巡幸希腊期间,尼禄竟然获得了1808项优胜。正如王以欣所言:“在暴君的淫威下,奥林匹亚的规则和公平公正原则丧失殆尽,严肃的比赛变成了一场滑稽闹剧。”参见王以欣:《神话与竞技》,第74页。

(50)戈登指出:“为什么希腊人坚持年龄组的划分而忽视其他的划分,比如重型项目中重量级别的划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免父子之间跨代的对抗。妇女与男子的比赛也要分开举行,女子比赛的跑道比男子的短1/6,这些都避免了对现行的等级制度造成挑战……当然,如果说男孩还可以转变成男人的话,女孩却不能。”见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139.

(51)有趣的是,如果仅仅从“数目上的平等”的角度来看,“比例上的平等”就是一种“不平等”的表现;反之,如果从“比例上的平等”的角度来看“数目上的平等”,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举例来说,雅典人之所以把通过投票选举官员的方式改为抽签选官,就是看到了“比例上的平等”的“不平等”的一面,而抽签选官的方式虽然实现了人人机会均等的“数目上的平等”原则,但这样一来,对那些懂得治理国家的优秀的人来说就成为了一种“不平等”的做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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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林匹亚看古希腊人的平等观念_古希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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