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的法理思考
吴 江
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贵州 安顺 561000
摘 要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从预防、保护、处罚等方面作了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凸显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原则。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频发态势及“法律规制”的薄弱点,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落实责任主体法律责任;重视德育功能、发挥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的社会规制功能。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法理思考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的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系国家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也是一国司法治理的重点内容。本文所谓“法律规制”,系指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法律预防、法律教育、法律惩罚等的合称。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法律规制”,其现状如下。
(一)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强化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基于其特殊的生理及心理特性,又基于未成年人在国家未来发展中“接班人”的地位,我国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预防工作。于此,制定了以未成年人为专门保护对象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家庭、学校、社会、国家机关等各类主体肩负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一道道连环保护网,预防或杜绝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一些规范性文件,如《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2年10月24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2月26日发布)等,要求学校、家庭、社会各类主体从教育着手,采取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思想道德教育。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也涉及到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规定。
(二)对未成年人罪犯,在刑事实体法及程序法中贯彻从宽处断、充分保障诉讼权利、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的原则。对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作出较为宽宥的规定。在刑事实体法方面,一是从刑事责任年龄的视角限制未成年入罪范围,比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定为八种重罪;二是在量刑上,刑事实体法对入罪的未成年人规定了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某些犯罪条款还规定,以未成年人对犯罪对象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考量;三是,《刑法》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特定犯罪,如拐卖儿童罪、引诱幼儿卖淫罪等,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等。在刑事程序法方面,《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基于未成年人的特点,作出特别规定,以保障其讼诉权利实现、保护其隐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和教育。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的重要特点
(一)与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规制相比,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日益“法治化”
在中国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规制方面,我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其显著特点:礼刑结合,共同规制。即所谓“礼教为本,刑罚为用,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成为中国古代经国家、定社稷的基本国策。”[1]而且在传统规制中,是贯彻了先礼后刑,重礼轻刑的理念的。在当前的法治背景下,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规制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那就是确立了法律调整的优先性,权威性。与宗法制度下家长制不同,法律以其“理性面孔”全方位为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惩处“立下规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一般社会主体、国家机关、教师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从而把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全方位纳入法治轨道。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规制,既传承了传统的重教理念,同时凸现了现代法治精神,彰显了人道主义光辉,在制度设计上比较完善。对未成年犯罪“法律控制”上存在的主要的问题及建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恤幼”法律理念,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这与中国传统的“仁政”思想是相通的。如“在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上,对特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执行收赎。前引唐律中“老小废疾”条不仅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还规定了“收赎”的特别适用,即15岁以下犯流罪以下的可以收赎,10岁以下犯盗及伤人罪者也可以收赎。”[2]如出一辙,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立法中,同样贯彻了“恤幼”的宽宥原则。相关的立法,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精神。一方面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预防,采取先入为主,教育预防在先的原则;另一方面,对失足的未成年罪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精神,不放弃对其的挽救,采取宽缓的刑罚措施,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如前所述,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从犯罪教育和预防到犯罪处罚等做了全面规定,这些规定,既有实体方面的,也有程序方面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在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律实施环节,也有系列的制度性设计,随着司法制度的日臻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逐渐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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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的“恤幼”理念凸现
三、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日益完善
(一)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家庭保护等尤其是社会保护方面乏力。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之中,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增多,且其极具扩散性,对青少年影响很大。当前,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强、离婚率上升等原因导致家庭结构稳定性下降,从而也降低了家庭的教育质量。加之立法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社会责任主体等责罚力度“刚性不足”且法律实操性不强,这为未成年人犯罪造成“可乘之机”。因此,在立法上,需要制定更为具体、配套的规则体系,细化并切实落实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中各方责任主体的具体法律责任,在法律实施上强化规则“落地生根”。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在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教育不力、保护不力的责任主体予以切实可行的责罚。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提升综合治理、齐头并进的联动机制的运作效力,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从而遏制犯罪的频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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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未成年人德育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德育的弱化,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空档”。当前在立法层面,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立足教育、重视德化的原则,如2015年修订的《教育法》第六条规定了“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且在某些法规规章中也对未成年人德育教育内容作了规定。但从关于德育教育的法条规定来看,其内容较为空泛笼统、且对传统德育教育的系统性重视呈现弱化之态势。诚如古人所云君子者重在修身、明道,在德化的内容上,不但要以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为统领,还需重视对优秀传统德育内容的发扬。从而,法、德相彰,发挥较好的社会规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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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2009.17.
[2]王瑞山.中国传统社会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思想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5):49-50.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10-0179-02
作者简介 :吴江,贵州安顺人,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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