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斯大林在党政关系上的畸变及其教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斯大林论文,畸变论文,党政论文,教训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苏共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垮台,探讨苏共兴衰成败的文章层出不穷,其中最多的 要数苏共党政关系的演变。在一片倒“斯”声中,斯大林混淆党政关系、以党代政的种 种极端做法被揭露无遗。但很少有人从斯大林党政关系的畸变过程来分析。本文试图从 这一角度出发,客观地揭示斯大林党政理论演变的过程。
一、苏共处理党政关系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设想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阶级、国家都很快消亡,因此他们没有论 证过党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党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认为它是“被剥削劳动者在不要资产阶级并反对资产阶级而 建设自己社会生活事业中的导师、领导者和领袖”[1]。十月革命后,列宁重申了这一 原则,1920年11月,列宁《在全俄省、县国民教育委员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 “我们的全部经验表明,这个事业十分重要,因此我们要重视承认党的领导作用,在讨 论工作和组织建设的时候,决不能忽视这一点”,“从原则上说,对于应由共产党的领 导这一点,我们不能有任何怀疑”。[2]
十月革命胜利到苏共垮台的70多年的历史表明,苏联处理党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可以概 括为两条:一是党对国家实行“总的领导”,即实行“政治领导”。它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党决定大政方针,斯大林解释为“任何政权机关在制定工业和农业方面或商业和 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计划时,党都要给他们总的方针性的指示,确定它们的计划执行期 间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方向”[3]。第二,选拔和安置干部。第三,履行监督和监查职能 。由此可见,党的领导作用实际上包括政治决策权、人事权和监督权,党通过苏维埃机 关中的党员去执行党的路线,而不直接发号施令,但是苏联党却经常向行政机关直接发 号施令。二是划分党政机关的职能,包括两点:第一是不要对细节进行干涉,不要代替 苏维埃去解决具体的经济和文化问题;第二是不要对苏维埃进行“琐碎的监督”或“琐 碎的监护”。但如何在细节上划分,缺少明确的具体的界限,并且自始至终坚持不断地 加强党的作用。
回溯苏共的历史,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党政之间的这种关系。十月革命胜利后,苏共在 苏维埃政府中曾与左派社会革命党人联合执政。但随后由于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反对布尔 什维克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地掀起了反对布尔什维克政权的暴动,当暴动被取缔和 镇压后,就形成了布尔什维克独掌政权的局面。战时共产主义又强化了这一局面。战后 ,列宁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决心改变这种情况。提出实行党政分工,明确划分党政机 关职权的界限。据此,苏共八大通过了《关于党和苏维埃间相互关系的决议》,决议指 出,“无论如何不应当把党组织的职能和国家机关即苏维埃的职能混淆起来”;“党应 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党努力领导苏维埃的工 作,但不是代替苏维埃”。[4]决议强调只有苏维埃政府的权力机关才有权制定和颁发 法律,党的任何机关都没有这种权利。列宁也曾说:“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 律的。”[5]而谈到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政党的关系时,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 由包括全体无产阶级的组织来实现,在一定历史时期只能由这个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组 织来实现,但不是党直接来实施,而是“通过一系列特别的、而且同样是某种新型的机 关,即苏维埃机关来实现”[6]。“党的全部工作当然都是通过不分职业而把劳动群众 团结在一起的苏维埃来进行的”[7]。因此,虽然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 和政治领导,但它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不能直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1922年苏共十一大 再次重申八大的思想,指出:“当前极重要的任务是规定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机关之间的 正确分工、明确地划清两者在权利和职责方面的界限。”“党要摆脱亲自处理纯属苏维 埃方面的问题,明确地把党的日常工作和苏维埃机关的工作,党的机构和苏维埃的机构 划分开来。”[8]列宁的这些思想和党的决议,对处于和平时期党的政治体制建设,无 疑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
但是坚持党的领导,强调党的作用,在列宁的著作中从来也没有放弃过。这大约源自 于俄国是小农占优势的国家,要在建设中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领 导,这是其一;其二,无产阶级的领导又是通过共产党来实现的,列宁就曾说过:“在 苏维埃政权建立两年半以后,我们在共产国际的会议上向全世界宣布说,不通过共产党 就不可能实现无产阶级的专政。”[9]因此列宁虽然提出了党政分开的思想,但在实践 中依然强调党的作用,而对如何操作和处理党政二者之间的关系,却是很不清楚的。这 一问题后来成为苏联党几十年来难治的痼疾。
二、斯大林党政关系思想的畸变
斯大林在其执政期间,关于党政关系有过许多正确的论述。早在1926年的《论列宁主 义的几个问题》中,斯大林就阐述过无产阶级专政和党专政的关系。首先,他认为党是 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领导力量。“没有党这个主要力量,就不可能有稍微长期而巩固 的无产阶级专政。”[10]从这个意义上说,无产阶级的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 的“专政”,即它的党的专政。其次,党的领导不能等同,也不能代替无产阶级专政。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点:(1)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容比党的领导作用更广泛、更丰富。(2) 不能把党的原则性指示和无产阶级专政等同。无产阶级专政不仅包括党的原则性指示, 还包括无产阶级群众组织和居民对这些指示的执行。而在党的原则性指示和它的实施之 间“存在着被领导者的意志和行动,阶级的意志和行动,以及它是否准备(或不愿)拥护 这些指示,是否善于实行这些指示……”等环节[11]。(3)在政权的巩固和各项建设工 作中,活动者都是无产阶级,而党只是领导这些活动。(4)党不是越过国家政权,而是 通过国家政权来管理国家的。(5)无产阶级专政是个国家概念,包含着暴力。而“党的 专政”却不是凭借暴力,而是凭借党在工人阶级中的威信来实现党的领导。第三,列宁 使用“党专政”不是对工人阶级使用暴力,而是指党独掌政权。
十分值得注意的是,斯大林从理论上正确阐释了列宁党政分开的思想,同时为了推行 一长制,在工矿企业和社会基层单位中的确实行了党政分工。但即便如此,斯大林关于 党和国家政权不能等同、党政分开的思想,也只是停留于理论层面,而且犯了以下几个 方面的错误。
第一,斯大林的党政关系思想中蕴含了党具有国家政权属性的观点。他认为“党管理 国家”、“党是政权的核心”,按此,党自然就具有了国家政权的属性,是国家政权的 一部分,而且还是核心的部分,党和国家政权是而且只能是“一个东西”中的不同部分 :核心部分和非核心部分。
第二,斯大林在阐述党政关系时,还把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地位和职能的苏维埃,等同 于工会、合作社、青年团,认为“苏维埃是劳动者的群众组织,他首先在国家事务方面 把党和劳动者联系起来”[12]。这种看法背离了苏联1918年和1924年宪法规定的苏维埃 的性质和职能,也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党包办一切提供了理论的原则。
第三,斯大林在强调党对苏维埃领导权力的同时,也遏制苏维埃发挥行政职能。他在1 925年的《问题与答复》中提到,在新经济发展时期,国家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各个机关 的作用已大大发展和巩固,但如此一来,“他们对党的压力就愈显著,他们就愈顽强的 力图削弱党的领导,他们对党的反抗就愈猛烈……因此产生了国家机关脱离党的危险” [13]。
三、斯大林党政关系理论与实践的背离
以上的分析表明:斯大林在党政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是不一致的,理论中尚存有列宁党 政分开思想,实践中列宁处理党政关系的正确原则却完全被弃之不顾。相反,党指挥一 切、包办一切被作为有效的手段而贯彻实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政上层兼职问题
党政上层的兼职,始于列宁,列宁本人曾以政治局委员的身份兼任人民委员会主席; 斯大林在执政初期专任党中央书记,但不久就兼任了人民委员会(后改任部长会议)主席 和国防委员会主席。列宁逝世以后的几十年,苏联党也基本上实行上层党政兼职制度。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形同虚设。虽然苏联历次颁布的宪法都明确 规定,苏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但在斯大林执政期间 ,苏维埃的代表大会并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职权,常常由党的中央机关代替苏维埃来行 使最高立法权。苏维埃代表大会成了“橡皮图章”、“表决机器”,是行使党中央决议 、指示的工具。如作为苏维埃最高立法机关重要立法内容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其第一 个、第二个和第三个五年计划均由中央政治局制定,分别由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 大最后批准并付诸实施。
由党中央和苏维埃的联席会议共同做出的联合决议或决定,由于党的领导作用,看似 加强苏维埃的地位,实则削弱了国家机关的作用,使联合决议成为党的决议,以党代政 、以党代法的现象经常发生,使具有最高立法权力的苏维埃成了其附属的机构,处于被 领导的地位。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很多职能被代替
翻开《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汇编》,可以发现,国家在政治、 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很多具体事物,本应由政府办理的,现在却被党的机关包办了。如 1934年7月1日,苏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畜牧业》的决议;接着,7月20日又 通过了《关于发展北方海上航线和北方经济的措施》;1947年12月,苏共中央和苏联部 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币制改革和取消粮食、日用必需品配给制》的决议等等,这种 党政职能不分,由党取代或过多干预行政机关工作的做法,不仅不能加强党在路线、方 针和政策方面的指导作用,而且也削弱了政府机关的职能。
1934年初,在苏共十七大上通过的《组织问题,党和苏维埃的建设》,以加强党的领 导、监督政府部门执行党的指示和决议为由,决定在州以上的党委设立完整的负责生产 业务的部门;党的中央机关也成立了农业部、工业部、计划财政部、贸易部、文化和宣 传部等各部门,造成与政府机关的部门重叠。1939年苏共十八大虽然批评了这种做法, 取消了一些部门,但仍然保留了农业部。随后不久,又重新恢复了生产业务部。因此在 苏联党的历史上,党政机构重叠和分工问题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未获得彻底解决。
(三)国家司法机关畸形发展
国家的司法机关作为苏维埃政府的一个机构,受苏维埃政府的委托,独立行使自己的 职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机关的干涉,直接受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苏维埃的组织和 监督。但20世纪30年代以后,司法机关的职能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尤其是在基洛夫被暗 杀以后开始的“大清洗”运动,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被破坏了,践踏法律的现象司空见 惯,司法机关成了“大清洗”运动的有力工具。首先,1934年基洛夫被暗杀几个小时后 ,斯大林就亲自拟定了一个法令,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侦察恐怖案件不得超过10 天,控告结论在正式开庭前一昼夜交付被告;不接受上诉和赦免请求书,极刑判决立即 执行。从此,对所谓犯罪者的审判只凭证人的言辞便定罪,因为没有时间进行详细的调 查。司法机关被撇在一边,对大批干部的镇压都是由内务部这个警察机关完成。这项法 令抛弃了起码的诉讼程序,成为大清洗的重要法律。其次,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主要领 导人的选择、更换和处置,完全由党中央决定,而最高苏维埃根本无权过问,只能事后 赞同。第三,1935年5月13日苏共(布)中央专门设立了以斯大林为首的中央政治局特别 安全委员会,直接领导内务部。有时,斯大林出于某种需要,亲自或由其亲信直接下令 逮捕人、亲自审讯、查阅审问纪录并决定处理意见。第四,1936年6月苏共(布)中央按 照斯大林的建议通过一项决议:授予内务人民委员部一年的全权,1937年6月的中央全 会又把内务部的全权延长到无限期。如此内务部的权力无限增大,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 ,只听命于斯大林一人。司法机关的畸形演变,直接导致了大清洗中许多无辜的人死于 非命。这可谓是世界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党政职能不分,党集权于一身所酿成的罕见惨 案。
四、党政关系畸变的教训
在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凯歌行进”时期,由于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而发生了如此惨痛 的悲剧,究其原因,恐怕与下列因素有关:
第一,从理论上看,处理党政关系的正确原则是什么?怎样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证国家 政权机关的独立权力?列宁虽然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但是很明显,有些原则是不完善 的,有些原则相互之间是矛盾的,主要体现为三对矛盾:(1)党的权力和国家权力之间 的矛盾。苏联宪法规定: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的权力机关,享有不受限制的最终权力 ,党在苏维埃宪法范围内进行活动。但苏共却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没有党中央的指示 ,国家机关不能决定任何重要的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2)党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之 间的矛盾。党对国家的领导只能是政治领导,但在苏共党内又表现为组织领导,甚至要 求党委成为经济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直接的组织者,党直接干预了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 负责干部的选拔和分配,直接参与具体的经济业务,从而削弱了国家机关的作用。(3) “大事”和“细节”之间的矛盾。苏共反对以党代政,提出党只需管大政方针,不要干 预具体业务、具体问题。但在实践中如何划分“大事”和“细节”,苏共却一直未能解 决。
第二,紧迫的国际和国内环境。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的头几年,苏联基本上处于 战火之中。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对付德、日法西斯的侵略,客观上要求全党 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统一,要求把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高度集中。在这种情况 下,苏共(布)中央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机构,并不 断加强对具体经济和管理行为的领导和干涉,从而使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日益严 重,加剧并巩固了集权制。
第三,斯大林本人对党政关系问题存在认识上的重大偏差。作为党的最高领导人,斯 大林在很多方面不具备列宁那样的优秀品质和理论水平,在和平建设时期却把列宁在战 时处理党政关系的片面观点发扬光大,相反,列宁的一些正确思想却被抛弃了。
斯大林时期以党代政的直接后果是巩固了个人集权制,并进而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集 团,各级党的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谋取到了更多的利益,形成了一个官僚特权阶 层,特权阶层的形成又加剧党政不分,造成了难以整治的恶性循环。所以斯大林逝世以 后,历届苏共党中央书记都采取措施,试图使党政分开,但都因涉及到特权阶层的利益 而失败。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是苏联党垮台的一个重要原因。
收稿日期:200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