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限制的几点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关于价格限制的几点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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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揭示市场资源配置与政府经济目标的矛盾,非竞争行业价格变动对居民户与社会的有弊无利,定价主体自主意志对公平原则的破坏及特定时期经济自发调节的疲软乏力,得出市场经济下政府必须限价的结论。进而对限价的模式、性质、预测性限价、限价的实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界定了限价与国家指导价的区别。限价的法律特征,分析了限价实践中一种错误倾向与正确实施限价应采取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 市场经济 限价 预测性限价 限价的实施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还需要国家对价格进行一定的管理,限价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这已经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对什么是限价、限价的性质、限价的实施保障等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为了正确有效地实施限价管理,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本文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限价的必要性

传统体制下国家对价格的管理是通过国家定价的单一行政方式实现的。这一点和市场经济下的经营者自主定价是相对立的。而市场经济在排斥国家定价的同时并不排斥国家对价格的管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国家限价。但严格地讲,限价和传统体制下的国家定价仍存在某些相似之处,即都是国家行政权力直接向企业的一种延伸。那么,市场经济下为什么还要实行国家限价?这是因为:

其一,矫正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配置资源的功能,但合理的资源配置,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下才能实现。而完全竞争仅仅是经济学的一种理想,现实市场的竞争总是不完全的,不完全的竞争必然使价格机制发生扭曲,导致价格信号失真。从而必然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误导,使经济发展偏离预定的目标,这时候就需要通过限价来改变价格信号,使资源流动符合宏观经济的发展目标。如当某产业的发展过度膨胀时,通过限价对其加以抑制;当某产业的发展过度萎靡时,通过限价对其予以促进,以此对产业的发展起导向作用,使产业的发展依据价格的变化得以矫正。

其二,保障基础产业。商品分为竞争性商品和非竞争性商品,竞争性商品是指需求弹性大的商品,非竞争性商品是指需求弹性小的商品。非竞争性商品主要是指生活必需品,一般来源于国民经济的基础部门。对非竞争性商品,不管涨价或者降价,需求量的变化都不会太明显。如粮食,人们对其消费量基本是固定的,如果降价不会引起人们消费更多的粮食。但生产者会因此遭受比较大的损失,而且由于受制于现有技术水平及自然条件,一般也不可能通过增加供给量来弥补降价的损失,即使有能力扩大供给量,但因有效需求不足,增加的供给量也会变为积压品,这样生产者有可能停止对该产品的生产。如果涨价,会直接增加生产者的利益,消费者不可能通过削减需求来弥补所遭受的涨价损失,而且生产者也不会因为涨价增加产品的供给量,使整个社会从中得到利益。这样涨价不仅会导致人心浮动,还会引起以此为原料的相关产业的价格上涨,进而会引发其它产业的价格攀比上涨,形成通货膨胀。所以对非竞争性商品,不管涨价还是降价都不利于整个社会,对经济主体本身也会带来一定的危害。因此,诸如此类商品必须实行国家限价。

其三,促进公平交易①。限价的实质是为了确保交易公平。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初期,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有可能脱离开经济原则,而过份强调自主意志,这时候交易的公平性就显得很脆弱,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相配套,不公平交易就会发展为比较突出的问题。如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暴利现象就是很典型的例证。不公平交易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资源的合理流动,而且阻碍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助长投机的思想习气,不利市场经济良好秩序的建立。因此,针对不公开的商品交易实施限价管理就显得很必要。

其四,维护社会稳定。限价不管是针对何种情况作出的,都具有促进社会稳定的意义。但这里谈的维护社会稳定主要适用于经济秩序紊乱、战争、自然灾害的特定时期。一般而言,当市场失灵、经济秩序紊乱,价格机制的运行就会进入无规则状态,这时单靠经济的自动调节很难使价格回归到合理状态。而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的出现,有可能导致物资匮乏。与此相对应,战争与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恐慌,会使需求强度急剧膨胀,两相作用会出现物价飞涨,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混乱。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就必须实行限价管理。但必须明确这时的限价管理有别于物价冻结,物价冻结是限价的一种极端情况,限价选择一般要尊重经营者的收支结构,以尽量不损害经营者的成本为原则,而物价冻结往往带有急刹车的特点,对企业的收支结构一般并不予考虑。

二、限价的模式

限价选择应充分考虑三个原则,一是从宏观经济的发展,主要是有利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稳定的方面来考虑。二是要考虑产品的实际供求结构,并按宏观经济的发展意图对实际的供求结构进行调整,避免将限价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应急的手段,使限价不单纯体现行政意志,也要体现经济意志。三是要考虑产品的成本结构,限制的范围一般应控制在超额利润上。尽量避免以损失生产成本为代价,但也不能使经营者获得不合理的超额利润,如暴利等。按以上原则,限价选择应采取两种方式:支持价格与限制价格。

支持价格与限制价格也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价格管理的主要手段。支持价格是指为了鼓励某产业的发展,或者为了扩大某种产品的生产而规定的产品的最低价格,支持价格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如果等于或者低于市场均衡价格,其支持功能就不能发挥出来。由于支持价格高于市场均衡价格,按这一价格,生产者愿意提供的产品数量必须大于消费者愿意购买的产品数量,市场上将存在一个剩余部分,为了确保支持价格的有效性,要由政府出面收购或消费这一剩余部分。和支持价格相对应的是限制价格,限制价格是为了抑制某产业的发展,或者为了减少某种产品的生产而规定的产品的最高价格。限制价格低于市场均衡价格,如果等于或者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就不可能发挥限制的功能。由于限制价格低于由市场供求所形成的实际均衡价格,这时候,生产者愿意提供的产品数量会少于消费者愿意购买的产品数量,出现商品短缺,需要用平均分配的办法或者由政府提供货源来解决供给不足的矛盾。以上两种限价的运作是就成熟的市场经济而言的,在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由于存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商品价格对市场供求均衡的反映是有很大折扣的②,所以,只要限价合理,产生商品短缺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特别是当把限价做为反暴利的一种手段时,这种可能性就更小。

关于限价模式的理论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有一点需要澄清,这就是限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区别。经常有一种说法:限价就是国家指导价。我觉得这种说法是欠妥的,理由是:

(1)表现形式不同。国家指导价一般由基准价、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组成。限价由支持价格和限制价格组成。对限价的这两个方面,支持价格可理解为最低价格,限制价格可理解为最高价格。照此理解,在限价与国家指导价两种价格形式中,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的含义是完全相反的,而且限价使用在某种产品上,其作用是单向的,它不包括一个有上下限的弹性范围,而国家指导价的作用则是双向的,规定有上下浮动的范围。

(2)使用目的不同。国家指导价是传统价格体制下的一种定价形式,严格地讲,国家指导价是国家定价的一种表现,而非限价形式。原有体制下,经济主体不具有自主人格,但由于管理水平、要素配置结构、外部经营环境等原因,企业效率不一样,产品的成本高低也存在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执行统一的国家定价,对成本结构不同的企业显然是不合理的。有鉴于此,出于赋予企业一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目的,实行了国家指导价,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成本结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市场的需求状况自主定价。这里,国家指导价仅仅是被作为国家和企业之间分权的一种手段,它和市场经济下限价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

(3)法律意义不同。限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法律意义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两种价格的制定机关不同。国家指导价一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而限价一般是由政府制定的,或者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以政府的名义向全社会公布的。其次,两种价格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家指导价一般适用于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有关企业,而限价则适用于政府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限价产品的企业。再次,两种价格的执行期限不同。国家指导价作为一种分权手段,是无期限的。而限价往往有特定的目的,其形成是不确定的,当形成该限价的特定经济关系消失以后,限价也就随之消失,所以限价是有期限的。另外,对违反两种价格的处罚方式也是不同的。对违反国家指导价的行为,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限价的行为,由工商、税务、物价管理等部门追究责任,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还要追究经济责任。

所以,国家指导价是特殊的历史时期所产生的具有特定含义的价格形式,它和现代市场经济下的限价是有实质区别的,对两者的滥用或混同,从理论和实践上都会给现代市场经济下国家对价格的正确、有效管理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限价的性质

传统计划经济的运转,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实现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就是要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但不能因此就完全否定政府的行政行为,因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不容分辩的事实就是市场与政府干预的结合。所以,发展市场经济仍然离不开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直接指导,限价就是其中一个方面。所以限价的性质可以简单概括为:限价是国家直接干预价格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正确理解限价的性质应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限价是一种行政手段。限价首先表现为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直接干预企业的价格水平,使有关厂商确定的产品价格符合政府的经济意图。政府行使这种权力是通过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的。搞清楚限价的这一性质,对于正确理解现代市场经济下国家在价格管理中的地位,自觉行使政府管理价格的权力,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对限价的这一性质的认识还存在一些混乱,如有一种观点认为限价是一种间接管理③。当然,这种认识的目的也许仅仅是出于把限价与过去国家定价的直接管理区别开来,但其所带来的思想混乱的危害则是不可低估的:这就是市场经济下还要不要国家对价格进行直接的管理?这正是现今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在价格方面的自由主义思想情绪的一种理论反映。所以,必须强调限价是一种直接的行政管理。

第二,限价具有强制性。从限价是一种行政手段来看,它是政府管理意志的一种体现。这种管理意志通过限价外化为由一定数据所表达的价格标准,这种标准就构成为政府行政行为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可依靠自己的特殊身份采取命令的方式来进行,对不执行命令的,即可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价在体现政府管理意志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意志,因为限价所要实现的特定的经济目的,实际上代表着国家的长远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所以限价一般又是以法律文件的方式出现的,并被赋予了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强制性,任何单位都得无条件执行,否则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限价的强制性是绝对的,任何违背限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对限价的这一性质的认识,也存在一些混乱,如有一种观点认为限价具有半强制性④,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定价作用于一个点,限价作用于一条线,只要不突破限制点,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限价具有半强制性。这种推理明显地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因为限价在这里实际上被赋予了两种含义:包含一定范围的限价和只作用于某一点的限价。这种所谓的半强制性对实施与执行限价都会带来很大的不便,实际上是给随意突破限价提供了一种理论依据。所以必须强调限价的强制性,对此绝不能似是而非。

限价的性质要求我们在对待限价的态度上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因为限价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正确的限价不致于僵化企业活动,而且会从整体上推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错误的限价不仅会僵化企业活动,还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限价时严格遵循一定的程序,通过严格的程序化要求,避免限价行为有可能掺杂任何个人意志成份,使限价充分体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符合国家的整体意志。同时还要对限价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得出限价后果的量化指标,只要限价能够增进整个社会的净福利,限价选择就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对此,应有足够的重视,尽量使其规范化、科学化。

四、预测性限价

预测性限价是一种错误的限价,集中表现在限制价格方面。所谓预测性限价是指包含价格未来上涨一定幅度的限价。这种限价在当前对限价的理论认识和限价实践当中都有反映⑤。其基本特征是当某种产品的价格处于正在上升的趋势时,所制定的限价应该反映物价上涨的趋势,使限价包括物价上涨的“合理”幅度,避免将价格管得太死,预测性限价不仅脱离了实施限价的初衷,而且这种限价的实施会给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带来许多危害:

第一,预测性限价实质上是一种支持价。按照预测性限价的主张,预测性限价应该包含价格上涨的“合理”范围。如当出现持续的通货膨胀时,某种产品的价格有上涨的趋势,假定该产品的基期价格是2个单位,测算出其“合理”涨幅为50%,这时即对该产品作出价格为3个单位的预测性限价。预测性限价的初衷是为了限制住“不合理”上涨,而对所谓的“合理”上涨则采取容忍的态度,但问题是当物价上涨时,能说这种上涨是合理的吗?我们把“合理”还是“不合理”放到一边,单就价格由2个单位上涨到3个单位这一变动来看,预测性限价对这种变动实际上起着保护作用,即可以认定在2至3这一弹性范围内价格的任何变动都是合理、合法的。

第二,预测性限价加快了价格上涨的速度。预测性限价由于包含价格未来上涨的“合理”幅度,所以,一般要高于市场价格。预测性限价的这一特征不仅不能限住物价,反而对物价的上涨起加速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发挥的。其一,拉动实际物价上涨。对一个社会而言,由于资源和技术进步有限,产品供给总是缓慢地增长的,所以短期内价格的过快上涨,一般都是因为需求膨胀引起的。而预测性限价在价格尚未变动时,即给出一个高于现价的价格,等于是给经营者指明了未来需求膨胀的幅度,把未来市场膨胀了的需求引入现期市场,必须使经营者按现有的供给去结合被引入现期市场的未来需求,从而价格必然先行上涨。在这里,预测性限价实际上给价格上涨起了导向作用。其二,简化价格上涨的过程。按理,价格上涨是供求均衡不断调整变化的结果,每一次均衡的形成都要有一个过程,而最终的价格水平则是由连续的均衡变化形成的,需要的时间更长,但由预测性限价所拉动的物价上涨,显然简化甚至省略掉了供求平衡的过程。

预测性限价的上述两方面作用,在存在较高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下,表现将会更加明显。因为在有通货膨胀时,价格的刚性趋势会更强烈,上弹的冲动也会更丰富,此时供求结构的任何非均衡变动及其它经济的、甚至非经济因素的干扰,都会导致价格的快速反应,并在短时间内上涨至限价的水平。去年以来,消费品价格的不断攀升,和一些地方采取了预测性限价这种失败的限价不无关系。所以限价应力戒作预测性的限制,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五、限价的实施

关于限价的实施,重点要做好以下三个工作:

其一,配合经济手段。因为实施限价必然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如支持价格可能导致市场过剩,使生产者一方形成降价的自发冲动;限制价格可能导致市场短缺,使消费者一方形成涨价的自发冲动,从而给限价的稳定构成有力的冲击。为了稳住限价,确保限价目的的实现,从长期来看,关键是要解决剩余和短缺的问题,这就要求通过建立政府储备制度,吸纳过剩市场的产品,并在出现短缺时适时地将其注入市场,以此来调节市场的商品存量,克服商品存量的“自发”变动对限价的影响,给限价以间接的但却是有效的支持。

其二,强化行政管理。通过经济手段给限价以间接的支持,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效果会是很明显的。因为这时限价的范围有限,市场机制运转灵敏,任何干预性力量的释放,都会使市场快速发生导向,朝向合理的方向发展。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⑥,因而不合理的价格有可能较为普遍,这时需要限价的范围很大,如果过多地依赖经济手段会给政府造成很大压力,而且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完全,单纯经济手段的效果也会被削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强化限价的行政管理将具有特殊的意义,它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使用经济手段维持限价的成本,一方面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使限价得到切实的贯彻。

其三,加大处罚力度。限价的主要目的是影响资源的流动与配置结构,调整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所以对违反限价的行为,不能单纯从违反价格政策的角度来理解,还应从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理解。按这种理解,对违反限价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格的制裁,这种制裁应同时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对违反限价的行为予以强行纠正,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不允许突破限价的规定,凡不遵守限价规定的,必须无条件予以改正。二是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的非法所得应退还给消费者,因某种原因不能退还给消费者的,全部上缴国库。三是按违反限价的程度,主要是依据非法所得的数额,实施一定的处罚。通过这种处罚,一方面使得定价主体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使得定价主体因违反限价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能得到弥补,从而尽量减少或者完全避免违反限价的行为出现,使限价得到完全、有效的贯彻。

注释:

①李永宁:《暴利的形成及矫治》,《理论导刊》1994年第10期。

②李永宁:《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几个问题》,《人文杂志》1995年增刊。

③⑤郭治均、张建民:《关于对放开商品价格实行间接管理的一些看法》,《价格与市场》1994年第9期。

④叶成鑫:《市场经济条件下限价的作用、前途和策略》,《价格理论与实践》1994年第8期。

⑥方福前:《高鸿业经济学思想述评》《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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