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参与的公众意识_环境保护论文

论环境保护参与的公众意识_环境保护论文

论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众论文,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环境危机加剧,全球环保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公众参与极大地推进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已从个别国家的实践发展为公认的环境法准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也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环境问题比较严重,相对而言,国家财力和环境保护专业队伍力量有限。没有公众积极参与和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状况就无法与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和日益高涨的全球环保浪潮保持同步。公众参与对于提高决策质量,加强公众对政府决策的信任和支持,监督环境执法工作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国际社会普遍强调环保意识的重要性是有其理由的。有了环保意识社会的价值观念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上升而向环境保护倾斜;政府会使自己的决策行为,企业会使自己的生产行为,公民会使自己的消费行为一致地向环保方面倾斜。

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是一种非货币的资本。有了环保意识,一些即使花钱也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可以不花钱也能解决了。同时公民的环保意识是一股非政府的社会力量,它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起着重要的监督、支持和促进的作用。

目前,中国在环境保护上的最大障碍是全民的环保意识不高。因此,提高全民族的环保意识(主要是如何参与)就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前些年,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并未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上升而逐步地得到提高。尽管我国的传播媒体有较多的环保宣传,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每年也例行开展一些群众性环保活动,然而,有许多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对社会及公众的认识产生影响力,致使社会上一些人对环保问题“麻木不仁”,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事已关己”时,还有“天掉下来有大个撑着”等等错误思想。这种状况不改变,不用说中国为世界的环保能做多少贡献,就是我们自己的生存都成问题。

近年来,在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面前,经过宣传和教育,全民环保意识水平已经有了明显提高。从1990年开始到1997年,我国由新闻媒体,环境部门,专业研究机构所策划实施的环境意识调查先后进行了十余次,取得了大量的统计数据。这些调查的结论有三个:一是公众在环保意识的“知”上水平较高,也就是说公众对环保的意义,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有比较充分的认识,也掌握了一定的环保科学知识;二是我国公众在环保意识的“行”上水平太低,虽然许多公众确立了较为明确的环保价值观念,但是在行为上却表现出参与意识薄弱,对公众个人行为的作用以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认识不清;三是公众环保意识水平总体上不高,特别是“知”“行”之间的差距更大,说起来头头是道,做起来难一点都不做。这说明,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在总体上还只限于“看”的阶段,也就是说,人们在观念层面上来关注环境问题,其直接的动机多是出于对自己个人利益的维护,因而引起人们注意的往往是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能够对自己的生活环境构成危害的问题。对于公众,他们最关注的问题是与他们生活质量最密切,最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中国人的环保意识仅仅停留在“知”“看”上是不行的,“知”“看”“说”只是环保意识生成的基点,而绝不应停滞不前或以此为终点,更为重要的是要“行”,要“动”起来,要参与进去。

怎样唤醒与提高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由“知”到“行”由“看”到“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让公众在法律上认定自己的权力——公民环境权。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环境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上述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环境权的某些内容,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尤其是对公民环境的规定更为笼统,只不过是作为一种宣言性的规范加以确立,而不具有任何实体权利性质,受害人无法直接援引上述规定以具体请求司法保护。这就大大挫伤了公民与危害环境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也使公民参与环境管理失去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所以,在环境基本法中应具体规定公民享有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观察风景权等。如果公众的上述权力中的一项受到危害,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达到使公众环保参与成为一种可能而又可行的目的。

其二,使公众在认识上提高自己的水平——推进环境教育。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不能直接改变人的内心观念,而环境保护教育则可以填补法律效用之不足。环境教育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各种公众宜于接受的形式向公众灌输人类对环境的依存性观念,介绍现有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造成环境变化的趋势,描述环境恶化带来的人间悲剧,揭示出人类失控的行为将导致自身的毁灭。环境教育的目的有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是将环境危机感深深植入公众心中;二是激发公众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只有公众了解到人人参与的必要性才能真正减少环境违法行为,这决定着公民参与的深度与广度,更决定着环保事业的兴衰成败。

环境保护教育的方式应是灵活多样的。许多国家将其列入从幼儿园到大学的教学大纲中,作为正规教育的一部分。现在视频媒体高度发达,它传递给人们的信息也更加立体、形象,是一个非常好的媒介。在电视的一些热点栏目播出的前后中多播出一些有关环保的公益广告,让人们目之触及都会看到人类的环境问题,从而时刻反思自己的行为或是监督他人的行为,使环保意识由教育而强化成为一种习惯,从而使环保参与成为一种自觉行为。另外,做好如“世界环境日”、“地球日”、“世界水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借助强大的舆论声势,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种集中式的大规模的主题宣传,也非常符合我国民众的心理,这也是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的优势。

在进行环境教育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宣传是非常重要的。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地区,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是出于生存的本能,环境教育的作用就应与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相联系,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道路。对经济发达地区,环境教育应加强对环境监督基本技能的培训,如怎样有效避免补救环境危害,对污染破坏如何举证,如何解决环境纠纷等。

其三,使公众在行为上形成自己的力量——发展环保团体。世界地球日国际主席丹尼斯·洛斯认为,保护地球,保护我们的生存条件,要依靠三种力量。一是政府的政策;二是企业的行为;三是民间环保团体,在这三种力量中,民间环保团体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第一,民间环保的目的非常直接,不像政府带有国家行为,也不像企业带有利润目的。第二,作为非官方组织,它们不受控于任何行政机关,自主地开展活动,由许多热心环保的人士自愿自发组织而成。以环保利益为宗旨,亲善自然,关注人类未来,具有坚定的信念和明确的目标,一往无前的勇气和献身精神。在环境问题已与每个人休戚与共的今天,环保团体的行动更容易获得大众和传媒的信任与支持。第三,环保团体可以凭借其强大的群众基础和舆论声势,对政府和污染环境的企业施加压力来实现其监督作用。第四,沟通了政府决策和民意。作为广泛群众性的非官方机构,环保团体可将民意真实地反馈给政府,以便政府的决策正确,便于修正偏颇与失误。这样,既增强了政府决策的公开性、透明度,便于公众参与,又保证了政府决策反映实际,尊重民意,使公众对环境政策由消极有观望转换为积极的响应与合作,使政策执行中冲突与摩擦最大限度地减少,更加富有成效。第五,环保团体举办宣讲会、展览、在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站、组织环境专题讨论、建立环保信息中心等方式来普及环保科学知识,促进环境信息交流,唤起更多的人关注环境变化,重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害,倡导有益环境的健康生活方式。

其四,使公众在观念上更新自己的价值观——树立新的“绿色消费”观念和“生态消费”观念。拉尔夫在《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中指出:“消费问题是环境危机问题的核心,人类对生物圈的影响正在产生着对于环境的压力,并威胁着人类支持生命的能力。”人们曾经且还在继续崇尚的高消费方式,一方面直接消耗了大量的物质生产产品,同时,还通过物质生产过程,从原材料提取,产品制造,废弃物等各个方面对环境产生影响。而“绿色消费”则遵循“消费为环境负责”的原则,强调节约资源和适度消费,并通过消费方式的变革促进生产模式的转变。

生态消费是一种追求接近自然,不以获得某一具体的有形的商品(服务)为主要目的,而以获得美感、知识、闲适为指向的消费方式。目前生态消费正在成为一道悄然而起的消费风景线,如生态旅游、生态小区的建设等等都对人们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吸引力。

消费引导生产,通过提倡“绿色消费”、“生态消费”,最终达到改变过去的生产方式的目的。由此,因过去的生产方式而产生的环境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而消费是靠每一个社会成员来完成的,公众的环保参与正应该体现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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