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阶段混业经营的可能性——从经济法的角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在我国论文,现阶段论文,可能性论文,角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可以预期,混业经营将成为国际上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模式。从长期发展趋势看中国金融业最终将融入全球竞争之中,面对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全能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面对的激烈竞争,中国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何去何从,现阶段可否建构适应国际化趋势的混业经营模式被提上议事日程。
一、制度比较
关于金融机构经营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称作分业经营模式。另一种称作混业经营模式。从不同角度又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金融分业经营即银行机构局限在银行业务范围内经营,证券机构限定在证券业务范围内经营,两者不得交叉进入对方业务领域。以美、英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狭义的金融混业经营。例如1933年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使美国建立了狭义的金融分业经营框架;狭义的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金融分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实行严格分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广义的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中国和日本(“金融大爆炸”改革以前)都实行广义上金融分业经营。目前多数国家转向广义的混业经营,只是不同国家的具体政策可能有一定差异。
通常的观点认为混业经营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但不利于系统风险控制和提高监管效率,也不利于平等竞争。而分业经营有利于规避风险。实质上,金融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之争的是金融业的多元化与专业化之争,不能简单说谁优谁劣。历史表明两者都不乏经营成功或失败的实例。就经营风险而言: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金融风险和金融发展是并存的,发展越快风险越大,但发展则是防范风险的目的,如果不发展了,金融风险不存在了,但最大的风险就会出现了:经济停滞了。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只有在发展中防范金融风险。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更高一些。混业经营的规模扩大使得安全性加强,流动性增强,风险性分散。就竞争而言,混业经营使大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提高竞争力,中小机构难以与之抗衡,不利于平等竞争。但只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能有效加以规范,混业经营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实际上这两种制度的变迁,与实行主客观条件环境有必然联系,受到市场结构、监控资源积累状况、人文因素等的影响。
二、从国际氛围看混业趋势
20世纪,全球金融业完成了混业——分业——混业的戏剧性轮回。从西方主要国家金融业经营模式演变看,美国对最终确立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明显滞后于主要伙伴。英国、日本对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法律文件颁布都早于美国,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然而金融体制主流趋势以美国金融体制的演变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几次重大的转变,也均以发生在美国的事件为标志。世界金融体制的演变历程可以分为三阶段。
19世纪中叶,美、德等国在工业化进程中,银行是以混业面目出现的。从独立战争到20世纪30年代近100年多年的时间里,美国一直实行自由银行制度,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相当宽松,金融业随着其工业化进程迅速发展。这一时期,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金融体制以混业经营为主要形式。
分业成为主流是在西方世界大萧条之后。1929年到1933年爆发的了世界性经济危机。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兼具银行和证券经纪商身份的全职银行在信用交易中大量进行高杠杆融资和将巨额赏金用于长期证券的自营,是危机发生直接原因。为了防止危机的进一步发展对金融体系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从而结束了美国混业经营的局面,也为世界经济的分业经营拉开了序幕。英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金融业的逐步融合阶段并最终确立混业经营。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银行分业的严格规定,美国本土银行业务长期受到限制无法实现规模效应,大大降低了其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相比之下以德国为代表的某些大陆国家一直保持着“全职银行”制度,并尝试向其他领域的业务渗透。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渐渐朝混业方向发展。1986年的伦敦市场的大爆炸改革;1989年欧共体的第二银行令;1996年日本的大爆炸改革。自1997年10月8日英国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主要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及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国正式进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时代。许多国家考虑将分离出来的银行、保险、证券监管机构统一于一个监管框架内,加拿大与1987年、丹麦于1988年、挪威于1986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和澳大利亚与1998年都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等国相继效仿。(注:参见刘定华、郑远民:《金融监管的立法原则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五期。)混业经营模式渐逐渐显露出巨大的优势。进入90年代,美国金融市市场面临即将被外国超级全职银行分食的厄运。且美国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势利的不断加强及网络新技术兴起和传统金融领域界限的模糊,美国银行掀起混业浪潮。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这一场金融制度的变革深刻反映着21世纪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美国金融模式变迁必将对国际金融业产生深刻影响,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的推动下,越来越多国家纷纷放弃原来的金融分业政策,金融业从分业向混业经营模式回归作为国际潮流势不可挡。
三、从中国国情观混业可行性
(一)、我国的分业现状及混业趋势
1993年以前,中国金融业也曾经进行过混业经营的试点,但是由于当时经济过热,管理水平较低出现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被用于从事投机买卖,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我国于1995年实施《商业银行法》,开始实行分业经营模式。《商业银行法》及其后相继出台的《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归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注:参见刘定华、胡蓉:《论中国金融业合业经营的必要性及相应立法对策》,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2期。)以上几部法律的先后出台,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设,构建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
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应对加入WTO后来自国际金融市场压力的需要。我国已加入WTO,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将逐步进入中国。外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相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在信息共享、全面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中国金融业将受到更多的外来冲击和影响,金融业融合会从外部波及我国金融市场。中国的金融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面临极不利的环境。以商业银行为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证券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比重很小。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中有70%左右投向了效益普遍欠佳的国有企业。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局限在相当狭小的范围之内长期以来且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风险抵御的能力较弱。(注:参见刘铁:《混业经营:21世纪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兼论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下载自“国研网”,2000-10-12)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扩大业务领域不失为改善财务状况的一条有效途径,由于混业经营的业务多样化,使其具有内在稳定的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因而混业经营对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防范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金融业要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混业经营是必然趋势。
(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
混业经营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和基础才能开展。金融机构按一般规则和贸易有严格的社会分工,即掌管资金的不能从事贸易,从事贸易的不能掌管资金。如果自己掌管社会资金的同时还可以从事贸易,一旦出现问题,对社会将造成极大危害。因此,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重要手段首先是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必须得力,其次还需要有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当局对金融分业经营政策开始作出适当调整,银行、保险、证券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国内外环境使我国初步具备推行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
首先,我国有过很长一段时间混业经营的历史,公众和金融机构对金融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可以适应和接受。且从现实来看,分业经营制度事实上已经被突破。目前广泛推行的“银证通”、投资连结型保险以及即将推出的由银行销售的开放式基金,就是三个典型的实例。(注:参见苑德军:《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混业经营》,下载自http://finance.sina.com.cn,2001-06-26)国际混业趋势改变了金融环境,使传统业务界限和行业分工日渐模糊,条块分割格局被打破,这影响着我国金融改革的变动。
其次,混业经营要求监管措施得力,我国入世以后,政府的许多职能都受到限制,民间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不断扩大,行业组织介入监管,其监管深度和力度都会加大。通常认为分业经营模式中专业化的金融机构被认为更加便利于货币当局的监管,可以从总体上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质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从近年的实践来看,这种金融体系的运行管理模式非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举例而言实际上我国几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并非完全由历史形成,而恰恰是近几年,尤其是1995年证券业也由于内控不到位而使风险呈扩大趋势,分业在中国显然没有起到减少风险的作用。面对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我国不得不提高监管能力,由个别监管转向统一监管。银监会从央行中分离为监管的宏观性也许就是个好兆头。有人提出银监会从央行中分离,与证监会、保监会同时归属于一个更高的国家经济安全协调部门。
再次混业经营要求金融市场发育完备。我国经过了1993年以来得金融秩序改革市场已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教训。一是我国目前金融工具种类逐渐增多。二是金融业渐渐打破市场分割。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经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不断深化改革,经营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金融租赁行业目前已经基本上完成改制任务,其经营特征本身就是混业经营的模式。部分金融机构在同业内开展混业合作,综合利用社会资源,设计有利于我国的混业模式,如大型金融控股公司。1999年12月15日,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和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宣布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未来的光大集团将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控股公司。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金融界内外部门管理日趋规范,当初实行分业经营的意义正逐步减弱。
最后,混业经营要求健康的法制环境。“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稳健推进的根本前提,1998年以来,我国监管当局规定证券投资基经要由商业银行进行管理。这是商业银行介入证券市场的起步。央行在99年8月颁布《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同业市场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99年10月,证监会和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压贷款管理办法》。2001年《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开始执行。(注:参见思良:《分业到混业,金融改革的必然》,下载自http://ww.macrochina.com.cn/zhzt/000042/002/20010426002827.shtml,2001-1-4.pp.1)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为我国混业经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1世纪中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可能就是,在较为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中,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并行监督的条件下,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类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并通过国家货币委员会的货币政策调整资金在各类金融机构间的流动。
中国已加入WTO,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正面对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挑战。中国必将加强自身改革以适应国际氛围的混业经营趋势。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强大趋势和影响下,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特殊背景下,我们既不能不顾实际情况,盲目跟随潮流,又不能继续按部就班,无视巨大的压力和面临的挑战。当前,中国初步具备混业经营的可能性,但要一下子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也有一定的难度。为降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成本,保证金融交易秩序的稳定,先要实行过渡模式,尽量按照国际的一些标准来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如筹集更多的资金,加大人才储备,利用金融租赁工具衍生出更多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发展中间业务,然后渐渐走上金融控股公司之路。在市场竞争机制及优胜劣汰规则日趋现实和残酷的情形下,我国各大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调整自己的战略定位,积极寻找迈向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方式已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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