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国有企业外资并购热潮_产权交易论文

论当前国有企业外资并购热潮_产权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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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资的现状

围绕国有企业改革这个中心,中国经济发展的热点迭出,继公司热、改制热后,在未有任何迹象的情况下,又上演了一出出令人目不暇接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热的“大戏”。其发展之快,争论之多,影响之深,令我经济理论界、工商界以及党政界人士皆始料不及。

一般而言,外商进入我国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新建企业,二是兼并或收购,统称并购企业。并购与新建企业相比,可以节约时间,降低成本,迅速进入原有企业所在的产业并占有其已有的市场。自1991年以来,外商对华投资掀起新高潮中,并购的形式占居主导地位。“中策”现象,揭开了这次并购的序幕,继而日本五十铃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日本松下电器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等长驱直入中国大陆,纵横捭阖,相继收购了一大批国有企业,引起了世人瞩目。

相对于以往的外商并购中国企业,这次并购热潮显现出一些新的特征。首先,外商并购国企居心叵测。以往外商并购国企多是分散性和随机性的,而这次表现出极其明显的“控市”目的,即有目的地并购同一地区的所有国企或并购不同地区同一行业领域内的骨干企业。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医药行业骨干企业中已有45.3%之多被外商收购,全国最大的50家重点轮胎厂亦有10家被外商收购。其次,外商并购的重点转向效益较好的大中型国有骨干企业。90年代以前,外商收购仅限于小型或亏损企业;进入90年代后,胃口大升,大量收购中国效益不匪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突出个人“业绩”,突破了政策规定,为外商并购效益较佳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开方便之门。再次,外商并购要求控股势头迅猛。外商不愿参股、持股,他们或收购国企全部资产而成为独资企业,或收购国企50%以上的股权使之成为控股企业,或合资经营并控股,或在合资过程中通过增资扩股由原先的参股变成控股,更有甚者,一些外商利用国际投资者看好中国经济前景,将其在中国国企的控股权在境外上市或转卖,以从中渔利。

正面效应

外资大规模地并购国内企业的热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些经济学家对此持欢迎态度,称这是我国吸引外资的第三次浪潮,与前两次浪潮相比,这次浪潮的最大特点是引进外资与产权交易相结合;而反对外资大规模并购国企的人认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干,让外商掌握控股权,势必会影响国家在这些企业中的主导地位,外资并购国企是一种既无技术又无管理经验的商业投机,是外国资本家在利用中国人陌生的资本运作方式占中国人的便宜。我们认为,外资并购国企热潮来势凶猛,涉及面广泛,短期内其并购效应具有双重性,下面先分析其正面效应。

首先,外资并购国企的最大优点是它引进了相当数量的外资和一定数量的先进技术,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国有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资金紧张和技术落后问题。著名的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指出,引进外资是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条快捷途径,只要中方资产作价合理,就不存在“肥水外流”的问题。林毅夫博士也指出,中国近些年经济的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外资的流入。外资并购国企是一种新型的外资引入形式,同时会带来一些先进技术,只要符合规范,就可以促进中国经济的增长。

第二,外资并购国企盘活了相当一部分存量资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与企业组织的调整,这在我国增量投资有限与大量存量资产闲置无效益的双重困境下有特殊的意义。针对“肥水外流”的说法,“中策”现象当事人泉州市市长林大穆说,正是在兼并时,在企业清产核资时,人们才发现国有资产损失惊人,兼并的过程恰恰有效地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外资并购国企中确实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第三,国外实力财团注入国内上市公司,可促进上市公司真正转变机制,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帮助上市公司尽快改善经营管理,达到最佳经营规模,实现跨国发展战略,从而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素质,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育与市场经济的成熟。

另外,外资并购国企使相当数量的困难乃至危困的国有企业走上了新生之路,也使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顺利地踏上国际舞台,为我国的企业改革提供了启示,积累了经验。

负面效应

外商并购国企有助于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资金短缺的困难,国企资产存量盘活,促使我国市场经济加快成熟。然而,外商并购国企一旦成为一种“热潮”,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就会来得更加明显、直接与巨大。

1.国有资产损失惨重

外商并购国企所代来的最直接的宏观效果就是国有资产损失惨重。毋庸讳言,外商并购国企导致中国国有资产损失惨重,并不单单是外商之“错”;我国现有有关兼并的法律、法规极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产权交易立法及监管滞后,阻碍了中国企业兼并的健康有序发展,再加上地方政府和当事企业引进外资心切等因素,也为外商乘机大量并购国企、吞噬国有资产提供了客观环境。

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受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有资产漏评、低评问题严重。企业并购是产权产易,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并不等于资产的流失。但从客观上看,我国目前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评估方法不够科学,一些无形资产的价值常被忽视,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产权交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外商并购国有企业没有公开市场,没有第三者参与,也就没有竞争,这对被兼并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在所难免。第二,外商资金不到位情况严重。有的合资企业开业数年,外商却分文未投,受损的是国有产权。第三,外商超前分利或高于实际投资比例分利,有的外商甚至不投资,以国有资产作为干股计算分红。第四,一些不法外商进口设备时低价高报,以次充好,以旧顶新,骗取中方。还有,有些企业合资后效益反而滑坡,有的则搞虚亏实盈,向境外转移利润,以逃避我国的税收和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2.民族工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受阻

如前所述,外商大量并购国企,是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外商在华的投资目的在于盈利,他们知道可以从中国哪里挖出多少市场,而不会去关注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等问题,不可能为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而牺牲其经济利益。目前,外商在我国一些地区或行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具有非常清楚的控制、垄断中国市场的动机,特别是国际控股公司的大量涌现,加剧了外资大规模、成片、成行业地控股收购国有企业,造成了某种程度的行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进而在控制中国市场方面渐占优势。

外商通过其所控制的企业提供融资、研究开发、销售、市场信息、培训、法律等全方位的服务,控制我国部分国有骨干企业,操纵和影响一大批协作配套厂家。如果一大批效益较好、有关国计民生和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被外商控制。将不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调控,长期如此,势必会干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受到干扰

外商大量并购国企,也给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我们知道,金融资本具有投机性,在运作上不确定因素居多,外商并购国企后,可能并不注意原有企业实质性的重组改变,而注重形式上的上市包装。谙熟现代资产经营的外商,常常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将控股的国企在境外上市或转手抛出股权,抽走资金,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同时,外商并购主要是选择效益较好的企业或企业中的精华部分,把原有的债务、离退休人员、富余人员的安置包袱留给社会或原有企业,使这部分国有企业更难生存,职工的处境更难堪;被外资并购的企业,职工丧失了主人翁地位,许多利益得不到保障,使社会的不稳定性得以增加。另外,尤其是外国大公司、大财团兼并国内大中型国有企业并享受合资企业优惠政策,恶化了国内同行业的生存环境,也会增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外商并购国企宏观效果的消极方面还有许多,例如:短期内大量外商并购资金的进入会导致通货膨胀,而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还可能使我国对外资产生过度依赖的倾向。

几点建议

可见,外资并购国企利弊共存,是机遇,更是一种挑战。对此,既要充分有效地借此机会利用外资,又要抓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外资准入的条件、程序、范围、市场份额和监管机构等应尽快加以明确,从而切实维护民族工业利益。

第一,外资并购国企要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最近国家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法规形式对外公布了鼓励、允许、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加强了外商投资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企业技术改造方向的引导。在鼓励类与限制类项目中,对于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与项目,还规定了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以及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若干规定。外商并购国有企业属于投资的一种新方式,同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二,限定外商投资比例,防止外商行业垄断。绝大多数国家对外商进入都有立法限制,一个行业不能让外资垄断,这是保护民族工业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将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在49%以下,本国投资者要占51%以上。亚太地区不少对外开放的股市也都明确规定,外资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在德国,外国公司取得一家公司25%以上的股票,必须由联邦卡特尔局审查其兼并事由。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凡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与项目,要由国有资产占据控股或主导地位;国有大型企业向外商出售产权时,原则上不宜让外商控股,否则外商就会占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甚至垄断某一行业,不利于国家对市场的合理调控,不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我国目前有300家上市公司,它们分布在不同的行业与产业,每个公司国家控股的比例应保持在什么程度和外资能否介入,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统一明确,以便于操作与管理。

第三,加强对外资并购国企的监督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时,必须由监管机关进行监督管理,这样才能保证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与规范性。监督管理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产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一方面要防止中方企业自己卖自己,另一方面要了解外方的资信状况和有关背景,确保交易双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是要加强向外商出让国有产权的审批管理;三是依法履行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资产评估手续,确定合理的产权转让价格;四是加强对产权转让收入使用方向的监督。另外,我们还必须谨防并打击外商的投机与劫夺性行为。从目前外资并购国企的现象来看,少数外商的并购行为实质上是金融资本投机和变相物业投机行为,他们多是先出资购买国企,然后对其稍加“包装”,再整体或部分转让给境外其他买主,或者到海外上市抛售股权套现;有的是看中国有企业所在的地皮,并购后迁厂或搞房地产开发,获取高额商业利润。

第四,培育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使国有产权市场化、规范化。国内产权交易市场目前还不发育,基本处于买方市场,加之市场区域分割、行业分割、部门分割,产权交易信息不灵,国有资产的市场潜在价值得不到充分挖掘。特别是向外商转让产权时,基本上是以企业所属当地政府与外商一对一谈判方式进行的。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无原则地给外商以各种优惠条件,没有形成竞争性的市场价格,使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偏低。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产易市场体系,打破地域界限,扩大产权交易信息覆盖面,并使外商与国内企业的产权交易纳入到统一的市场价格体系中,这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增强外资并购国企的公开性、公平性与公正性,实现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和规范化。

同时,国家应注意组织力量专门研究外资并购国企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影响和经验教训。在我国方兴未艾的企业兼并中,外资并购国企已经成为最耀眼的一章,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短期影响已在前面分析过,长期影响却尚不明确。当务之急为:探讨其对中国经济的综合影响,权衡利弊,择优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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