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投资的非货币化收益:基于教育对犯罪程度影响的分析_犯罪率论文

教育投资的非货币化收益——基于教育对犯罪程度的效应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应论文,收益论文,程度论文,货币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8;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10)02-0024-07

一、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在理论上,学者们已经认识到教育通过它对工资和就业的正效应而对犯罪产生负效应。这方面理论都强调教育如何提高个人谋生技能和能力,进而提高个人合法工作收益,促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机会成本大大提高,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但是,个人往往并不考虑由于没有接受足够教育,缺乏谋生和适应主流社会的能力,导致走上犯罪道路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这就意味着教育的私人收益其实远远小于它的社会效益,因此,可能导致人们重视教育的货币收益及可货币化收益,而忽视教育的非货币化收益。其实,教育对犯罪的负效应,就是教育的非货币化收益应有内容之一。通过论证教育对犯罪程度的负效应,可以证实教育具有非货币化经济价值。

关于教育与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已有学者对此作出经验实证研究。国外一些统计数据显示,与非犯罪人相比,犯罪人更趋向于缺少教育、出身于相对贫困家庭,且工作和生活背景都处于劣势状态。例如,2001年意大利被司法机关定罪的人口中超过75%没有完成中学第12年级学业,类似地,美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被监禁的男性犯罪人有三分之二没有高中毕业(P.Buonanno,2009; Freeman,1996)。在标准的人力资本形成的投资模型框架下,Lochner(2004)采用美国劳动统计局1997年全国青年人调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教育对非智力的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都存在显著的稳健的负相关。P.Buonanno和L.Leonida(2009)利用意大利1980-1995年间20个地区的面板数据,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就教育对犯罪率的非市场效应作出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即使控制了教育对犯罪率的市场效应之后,教育与地区犯罪率之间仍然存在显著负相关,说明教育具有减少和抑制犯罪率的非市场效应。同时还发现,地区高中学历人口的比例与地区犯罪率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而高等教育学历人口比例似乎对犯罪率没有发挥显著效应。上述研究主要通过教育与犯罪率或重新犯罪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来论证教育对犯罪的负效应。

在解释教育减少和抑制犯罪的内在机理时,学者们发现教育一般通过如下三个途径制约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一,教育投资通过人力资本积累,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了受教育者个人的合法工作收益,并且接受了更高程度教育的人一般都有更高工作收入,这样就增加了犯罪行为的机会成本;第二,教育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教化、规训与熏陶,使个体树立了正确的个人价值观,养成了主流社会给予积极评价的行为习惯与偏好,从而增强了个体对犯罪的厌恶感和“免疫力”,依靠这种培育人功能和社会化功能,教育减少和抑制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实施;最后,从入学率这一角度来看,教育可以减少青少年犯罪,因为如果大批青少年不在学校而流落于社会,就会使青少年犯罪的概率大大增加。

如何证明教育对犯罪存在负效应?一条途径是通过揭示教育与犯罪率或重新犯罪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和单向因果性联系来说明,检索到的几篇国外研究论文都是从此途径入手展开研究;国内仅有个别学者(如陈屹立)对该问题做出经验实证研究。本文力求创新之处在于,从另一条途径入手,即通过揭示教育程度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之间也存在负相关关系和单向因果性联系,证明教育对犯罪人实施社会危害性程度高的犯罪行为具有遏制效应。这里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即犯罪程度,不同于犯罪的危害结果,前者是指审判机关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考虑了犯罪基本事实、犯罪的性质与情节、犯罪的危害结果、犯罪人危险程度之后,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作出综合判定的结果,是定罪量刑的首要的基本依据。因此,可以认为刑事处罚轻重程度直接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统计学意义上看,与那些受教育程度低的犯罪人群相比,受教育程度更高的犯罪人群,即使实施了相同类型(如暴力型、财产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严重处罚的概率相对更小,因为该群体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中、实施后,更有能力或更会运用市场的和非市场的力量降低社会危害性等级评价。

犯罪人个体受教育在先,犯罪行为发生在后,理论上讲,在控制了其他影响之后,仍然存在个体受教育水平对个体犯罪程度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论文以下部分将从分析教育程度与刑罚程度的关系入手,对上述理论假设给予检验和验证,并据此证明教育投资可以获得非货币化收益。

二、数据和实证方法

本文数据来源于山东省某市级法院2005-2008年间审判结案资料,所获得数据包括896个犯罪人有效样本及其性别、民族、年龄、职业类别、受教育程度、家庭所在地、犯罪类型、处罚方式等方面数据。

1.数据及变量设定

经过对数据资料的整理、分析,设定变量并赋值如下①:

依据审判结果、处罚轻重程度,把处罚结果由轻到重分为八个等级,一级为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二级为管制、拘役或半年有期徒刑;三级为半年以上两年及以下有期徒刑,但执行缓刑;四级为一年及以上两年及以下有期徒刑,但不执行缓刑;五级为两年以上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六级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级为七年及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八级为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将此八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别赋值为1、2、3、4、5、6、7、8,设定其变量名为“处罚程度”;又将整个处罚程度分为轻重两类,设定前四个级别为轻度处罚,赋值为2,后四个级别为重度处罚,赋值为1,设定变量名为“是否轻罚”。后续统计分析过程中,将分别以“处罚程度”和“是否轻罚”为被解释变量,开展有序分类变量的最优尺度回归和两分类逻辑斯蒂回归分析。解释变量包括:(1)年代,取值范围1、2、3、4,依序分别代表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2)性别,取值1为男性,取值2为女性。(3)民族,取值1为汉族,2为其他民族。(4)年龄,为定距变量。(5)职业类别,取值范围为1、2、3、4、5、6,依序分别代表无业游民、农民、自主创业者、普通工人或公司雇员、行政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6)受教育程度,取值范围为1、2、3、4、5、6,依序分别代表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专科、本科。(7)家庭所在地,取值1为农村,取值2为城镇。(8)犯罪类型,取值范围为1、2、3、4、5,依序分别代表财产型(如盗窃、抢夺、侵占、非法占有、收购赃物、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诈骗、盗伐林木等)、暴力型(如杀人、抢劫、强奸、非法拘禁、强迫卖淫、故意伤害等)、滋扰肇事型(如交通肇事、招摇撞骗、组织卖淫等)、破坏型(如爆炸、投毒、放火以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等)和其他犯罪。数据的描述性统计情况如表1所示。

2.实证过程与结果

为了验证教育对犯罪程度存在负效应,本文对犯罪人群受教育程度与受到的处罚程度之间的关系展开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使得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法定审判机关公开判定的处罚程度之间存在着直接的一一对应变动关系,因此,适合用处罚程度作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代理变量,通过揭示处罚程度与受教育程度之间的反向变动关系来揭示教育对犯罪程度存在负效应,进而说明教育有助于减少社会危害性程度高的犯罪行为发生。

首先对受教育程度与处罚程度两个分类变量做列联表检验,再计算斯皮尔曼等级相关系数,结果显示,值为157.6,双尾渐进相伴概率P=0.0001<0.01,统计结果高度显著,因此,可以认为受教育程度与处罚程度之间存在高度关联;等级相关系数为-0.294,近似相伴概率P=0.0001<0.01,相关系数不为零,说明二者存在反向等级相关关系。但是,这种相关关系是否由其他因素的作用而造成的?在同时考虑了其他有关因素之后,二者的关联度会发生多大程度的变化?相同类型(如暴力型)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与处罚程度之间是否存在相反方向的因果性联系?检验不能回答上述诸问题,需要采取其他分析技术。这里首先采用适用于定类型数据处理的最优尺度回归技术(Optimal Scaling),然后再进一步采用二分类逻辑斯蒂回归技术。

对于定类(nominal)或定序型(ordinal)多分类变量进行回归拟合,统计上的标准做法是采用哑变量技术,但是当被解释变量也是有序多分类变量或者绝大多数解释变量都是分类变量时,哑变量分析技术便无能为力了。为此,目前简单的做法是采用最优尺度变换技术,其基本思路是基于希望拟合的模型框架,在保证变换后各变量间的线性联系的前提下,采用一定的非线性变换方法,为原始分类变量的每个类别找到最佳的标准量化评分,然后在模型中使用标准量化评分代替原始变量值进行回归分析,这样回归结果将不包括截距项。

对财产型、暴力型、滋扰肇事型和总体犯罪人数据分别采取最优尺度回归,被解释变量为定序分类变量——处罚程度,将采用SPSS统计工具计算出来的回归分析结果整理如表2所示。

从表2所列的回归结果中可以发现,分类数据和总体数据的回归分析有统计学意义,虽然从调整后的决定系数大小来判断,模型拟合效果不够理想,但是,当样本数据足够大时,只要通过必要的检验,回归结果仍然具有解释力和应用价值。回归统计检验结果显示,各变量容忍度都远远大于0.2,说明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

从总体回归分析的结果看(表2最后两列),年份、民族、职业类型、教育程度、犯罪类型等变量的标准化系数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只有性别、年龄、家庭所在地在总体回归分析中都没有通过统计学检验,说明总体上看犯罪人的性别、年龄和是否出身于城镇或农村对处罚轻重程度没有明显影响。对处罚程度影响最大的前三个变量依次是犯罪类型、教育程度、年份,表明在同时控制了犯罪人若干个体因素及家庭背景因素(如是否来源于城镇或农村)之后,总体上看,不同的犯罪类型、不同教育程度、不同年份的犯罪人平均所受到的处罚程度显著不同;从标准化系数看,教育程度的标准化系数为-0.259,表明教育程度与处罚程度呈反向变动关系,在控制其他影响变量不变的条件下,教育水平每提高一个标准单位,处罚程度将下降0.259个标准单位,也就是说,平均意义上看,犯罪人所受教育程度越高,受到的处罚程度越轻,说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越低②;由于分类变量年份的标准化系数为正数,且高度显著,表明近年来该城市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逐年增大的趋势。由于犯罪类型变量在模型中的重要性最大,达到61.9%,说明不同类型犯罪之间差别很大,所以,有必要分不同犯罪类型对模型做进一步分析。

从不同犯罪类型的回归结果看,依据回归系数及其是否通过统计检验以及解释变量的重要性来判断,教育程度对各类型犯罪都有程度不同的显著负效应,但是,比较而言,对暴力型犯罪的负效应最大,其次是财产型犯罪,再次是滋扰肇事型犯罪。说明犯罪人受教育程度越高,发生暴力型犯罪之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处罚程度比其他类型犯罪低。少数民族犯罪人在暴力型和滋扰肇事型犯罪上的危害性程度和处罚程度,比汉族犯罪人低,但是,在财产型犯罪上,其危害性程度和处罚程度与汉族犯罪人相比没有显著区别。总体上看,职业类型对犯罪处罚似乎有显著正向影响,但是,对滋扰肇事型犯罪也许如此,而对于财产型犯罪来说,情况则相反,白领工作者的犯罪与蓝领工作者的犯罪相比,受到的处罚更轻。对暴力型犯罪来说,不同工作类型对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几乎没有影响。年龄变量在滋扰肇事型回归分析中系数为负值,且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统计学检验,说明该类型犯罪人的年龄越大,滋扰肇事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越趋向于更低。

上述基于最优尺度回归分析(Optimal Scaling)的结果还不够深入,例如,对于同一变量的不同类别对被解释变量影响上的差异还没有做出区分,为此,本文以是否轻罚为被解释变量,构建二分类逻辑斯蒂回归模型,采取基于最大似然估计的向前逐步回归法筛选解释变量,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的回归结果来看,在显著性水平设定为5%时,最终进入模型的解释变量只有年份、犯罪类型和教育程度。本模型总体预测正确率达到76.8%。两个伪决定系数值不大,模型预测效果尚可接受。由于最终留在模型中的解释变量都是分类变量,分类变量的回归分析中一般或多或少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目前SPSS的Logistic回归过程中还没有提供多重共线性诊断,只好运用相同的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做线性回归模型拟合,然后检验方差膨胀因子(VIF)或容忍度(Tolerance)的大小,结果显示两个解释变量的VIF远小于5,容忍度远大于0.2,说明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教育程度与犯罪类型两个有序分类变量之间的相关性统计结果显示:Spearman's rho=-0.056(P=0.093>0.05),说明二个主要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线性相关,这也进一步证明上述统计结果。

进一步分析发现,07-08年出现轻罚的概率明显小于05-06年,也就是说07-08年间对犯罪的处罚程度加重了,这与前文最优尺度回归结果一致。与财产型犯罪相比,暴力型和破坏型犯罪获得轻罚的概率显著小,即更容易受到重罚,而滋扰肇事型犯罪比财产型犯罪更容易获得轻罚。小学文化与文盲半文盲文化的犯罪人所受到的处罚没有显著区别,但是,初中、高中、专科、本科文化程度的犯罪人受到轻罚的概率随教育程度的提高而逐步增加,尤其是专科毕业的犯罪人受到轻罚的可能性最大,其优势比Exp(B)=8.151,即专科教育程度的犯罪人受到轻罚的概率与受到重罚的概率的比值是文盲半文盲犯罪人相应比值的8.151倍。

为了考察受教育程度与犯罪类型两个分类变量的类别间联系,首先,确定二变量是否存在关联,一般用卡方检验来验证,检验结果值为62.183,双尾渐进相伴概率P=0.001<0.01,说明二者存在高度显著的关联。然后,采用简单对应分析方法(Correspondence Andysis),将交叉表转换为相应的对应分析图,最终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对应分析图上各类别散点在空间中的距离和位置反映了相互间的关联程度。一般来说,落在从图形原点(0,0)处出发相同方位上大致相同区域的不同变量的分类点之间彼此存在联系,散点间距离越近关联倾向越明显,散点离原点越远,关联倾向越明显。观察图1可知,文盲半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犯罪人更倾向于实施暴力型犯罪行为;初中文化的犯罪人更倾向于犯滋扰肇事型罪行;高中文化的犯罪人更倾向于犯财产型罪行;专科和本科文化程度的犯罪人都更倾向于从事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而很少实施破坏型犯罪行为。简单对应分析图中两变量某两个类别散点之间的距离越靠近,并不代表该教育程度类别内部某犯罪类型出现的频数所占比例就越高,而是说明这个频数比例大于该犯罪类型总体占全部犯罪类型总体比例的程度更大。

图1 教育程度与犯罪类型的对应分析图

三、结论与讨论

上述模型和统计分析结果验证了教育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存在显著负效应。由于数据获取困难,模型中没有引入关于犯罪个体家庭经济状况方面的解释变量,因而没有直接捕捉和控制家庭经济背景因素(如父母收入水平、家庭收入水平)对处罚程度的影响,但是,在逻辑斯蒂回归分析中,犯罪个体是否来源于相对富裕的城镇或相对贫穷的农村,以及所从事的职业类别,都没有显著影响处罚程度,似乎可以假设,犯罪个体的家庭经济背景因素不会对个体受到的处罚程度构成显著影响。如果说,受教育程度更高的犯罪人,更会利用家庭和社会力量来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评价,从而使刑罚减轻,那么,这恰好说明教育通过促进个体开发市场力量而对犯罪程度产生效应,尽管这种效应可能是间接且微弱的。本文实证研究中没有明确区分效应类型,只是从总体上证明教育对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具有促进作用,进而证明教育具有非货币化经济价值。

其实,进一步从教育效应发挥作用的途径上分析,教育对犯罪程度的负效应可以切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由于教育促使个体市场收益提高、使犯罪程度的边际机会成本递增,从而抑制严重犯罪的发生率,或者促使个体更会运用各种资本(如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货币资本)的力量来降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评价,这种因教育增强个体运用市场力量而对犯罪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产生直接或间接的降级或遏制作用,称之为教育对犯罪程度的市场效应;另一个层面是因为教育发挥了正确的培育人和社会化功能(如鼓励互爱互助、遵纪守法、人文关怀和德育),增强了个体对严重犯罪的免疫力或抵制力而产生对严重犯罪的遏制作用,称之为教育对犯罪程度的非市场效应。

本文用处罚程度作为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代理被解释变量来做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更高的犯罪人,其受到的处罚程度相对更轻一些,教育程度与处罚程度之间呈反向因果性变动关系。由于数据限制,本文没能利用工具变量法或联立方程模型来解决教育程度变量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但是,由于受教育在先,犯罪处罚在后,且所用数据基本上属于截面数据,解释变量“教育程度”与被解释变量“刑罚程度”之间不存在双向同时相关问题,本文解释变量的内生性问题处于可容忍范围内。因此,从统计学意义上看,可以推断教育对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具有积极作用。

人自身社会化过程,也是个体形成和发展自身意识的过程,个体意识一开始就同个体接受正规教育而实现的社会化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正是在教育过程中形成了与意识形态相联系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遵纪守法意识和接受主流社会的心理,养成良好德行,从而增强了对犯罪及严重犯罪的抵制能力,因此,从理论上讲,接受更多教育的人群;即便实施犯罪,其犯罪行为也会有选择性(如较少犯暴力型和破坏型罪行,犯罪行为发生前、中、后等各阶段都会想办法降低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会相对较低。

基于以上实证结果和理论分析,得出结论和建议:由于教育对犯罪程度存在负效应,证明教育投资能够带来非货币化收益。国家和社会投资于教育,让更多人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可以降低犯罪程度,尤其是减少严重犯罪行为发生。这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之一。个人在人生的第一阶段即青少年时期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倾注于教育和学习,必将使自己在人生的第二阶段即后青年时期从合法的产业部门中挣得更高的收入和积累更多的社会资本,这也意味在人生第二阶段实施犯罪或更严重犯罪行为的机会成本会更高,更加不划算,更加得不偿失,因而降低了个体在第二阶段犯罪、重复犯罪或恶性犯罪的发生率。此外,在第一阶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越长,在以后的时间段里继续发生犯罪或发生更恶劣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增大,这里存在着犯罪惯性问题。所以,政府、社会机构和家长都有责任,为青少年提供更长时间更加优质教育,在教育过程中更加注重行为规训和社会主流文化的熏陶,这样可以预防一般犯罪或严重犯罪的发生。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多元化价值观共存、社会竞争激烈、贫富差距拉大的新形势下,犯罪率及恶性犯罪率有逐年上升趋势,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全体适龄青少年和公民的正规教育和成年人继续教育投资力度,这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还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

收稿日期:2010-02-14

注释:

①由于对严重犯罪所附带的罚金或民事责任对刑罚等级不构成显著影响,也由于数据处理上的困难,故在三级及以上处罚的等级设定上,忽略了罚金和附带民事责任对刑罚等级,也就是社会危害性程度分类的影响。这里对是否轻罚的分类没有采用轻刑与重型的分类标准。

②注意:这里不是说犯罪的危害结果更小。危害结果不同于社会危害性程度。处罚程度不一定与社会危害结果的大小一一对应,但一定也应该与社会危害性程度一一对应。即便危害结果相同,由于受教育足够多的犯罪嫌疑人更会在犯罪情节、性质方面或犯罪主观方面,通过事前、事中或事后采取降低或减轻社会危害性的措施,获得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够严重的判定,从而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其实,这也属于教育对犯罪的效应。

标签:;  ;  ;  ;  ;  ;  

教育投资的非货币化收益:基于教育对犯罪程度影响的分析_犯罪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