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列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我国农业土地利用制度创新研究中的应用_农业论文

马列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我国农业土地利用制度创新研究中的应用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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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在农村突破的,而农村又是从农业用地制度改革开始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挽救地濒临破产的农业、农村经济。但任何一种制度,即使再好的制度都有它的生命周期,只不过时间长短而已。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特征的土地经营责任制虽然有许多优点和优势,但也存在着分散,经营规模小,决策风险大,经营成本高,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差等弱点。近20年来,从总的格局上看,这种土地经营结构尚无发生质的变化,而且在短期内也不可能发生质的变化。人们不禁会问,解放50多年来,我国农业(村)的经营体制,特别是农业用地制度为什么会发生如此大起大落的变化?如何科学地评价马列主义的合作理论?如何评价这一变化?如何理解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下去。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的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之后,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正在加速,我国农业将逐步与世界农业全面接轨。面对新形势,如何看待与对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和核心——土地承包制?如何加强我国农业用地制度的创新研究?凡此种种,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马列主义的农业合作理论

马列主义的农业合作理论,是马列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土地是农业生产的不可或缺的基本生产资料,因此,农业用地制度创新理论又成了马列主义农业合作理论的核心内容。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毕生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发展到消亡的过程进行了开拓性的卓有成效的研究。在对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经济运行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小农(此指小商品生产者——作者)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1.“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应用。”[2]“我们党的任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3]小农“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4]

2.“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所有者那样。我们对待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由此提供社会帮助。”[5]我们“不能采用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6]小农“如果他们下决心的话,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么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7]

3.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同其它变革一样,一定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心愿,向人民群众学习过渡到最好制度的办法,“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8]

(二)列宁的农业合作理论

列宁是马克思主义的伟大实践者。他以他的睿智和胆识,把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理论和当时俄国的实际结合起来,特别是他总结了实践中的失败教训,形成了他独具特色的农业合作理论。如众所知,“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苏维埃国家曾一度采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推行虽然奏效一时,但从根本上脱离了苏维埃共和国的国情,因而在经济与政治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工厂停工、农民暴动、工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面对这一严峻的现实,列宁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坦诚、气魄、胆略和高度的责任感,实事求是地指出,由于推行了战时共产主义的政策,“到1921年春天我们就在经济路线上遭受了严重的失败,这次失败比高尔察克、邓尼金或皮尔苏茨基使我们遭受的任何失败都要严重得多,危险得多”。[9]正是在这高度忧患意识的驱使下,列宁进行了苏维埃国家内的第一次改革。在谈到集体农庄的问题时,他说,“集体农庄的问题不是当前的问题”。集体农庄的试验是“做了许多蠢事”,“也起了不好的作用”。[10]在这里,列宁不是否定农业集体化,而是认为,“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是需要经过几代人的事情。只有有了物质基础,只有有了技术,只有在农业中大规模地使用拖拉机和机器,只有大规模地实行电气化,才能解决这个小农问题,才能使他们的可以说是全部的心理健全起来”。[11]怎么逐步实现农业集体化呢?他说,“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12]因为“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制度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13]但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把农民联合起来,实现由小生产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大生产中去呢?他说,必须走商品化——合作化的路子。他说,“批发商业在经济上把千百万小农联合起来,引起他们的经营兴趣,把他们联系起来,把他们引导到更高阶段:在生产中用各种形式联系和联合起来”。[14]由此可见,商品化——合作化——集体化,这就是列宁开辟的农业合作化之路,特别是农业用地制度的创新之路。

(三)评价与结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理论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列宁的农业合作理论是建立在封建制度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但他们的共同点是商品化道路是合作化道路绕不开的问题。当前,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第一个飞跃思想已基本实现了,第二个飞跃也正在逐步推行。但如何更好、更快地实现第二个飞跃?我认为,关键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加快市场化的进程,走商品化——合作化——集体化的路子。我们知道,简单协作能产生新的生产力,但我们所要求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集体化,不是建立在生产力低下的自给自足基础上的合作化、集体化,而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商品化、现代化基础之上的合作化、集体化。因此,商品化就成了列宁农业合作理论与斯大林农业合作理论的分水岭,也是我国农业合作事业从失败走向成功的分水岭。为什么这样说呢?除了列宁说的,批发商业可以“在经济上把千百万小农……联系起来,把他们引导到更高阶段:在生产中用各种形式联系和联合起来”之外,更重的是由我国国情,即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质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对旧中国的国情有两种判断:一种认为,它和资本主义社会差不多;一种认为,它基本上还是一个封建社会,它和资本主义社会相比不是差不多,而是差得远。我赞成第二种判断。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但是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外国资本的侵入,对于中国的社会经济的基础,起了很大的分解作用。一方面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破坏了城市的手工业和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另一方面,则促进了中国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尽管如此,“封建剥削制度的根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不但依旧保持着,而且同买办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结合在一起,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占着显然的优势。”[15]又说,民族资本主义虽然有某些发展,并在中国政治的、文化的生活中起了颇大的作用,“但是,它没有发展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它的力量是软弱的,它的大部分是对于外国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主义都有或多或少的联系的。”[16]同时,他还指出,“中国的工业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就全国范围来说,在抗日战争以前,大约是现代性的工业占百分之十左右,农业和手工业占百分之九十左右。”[17]这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农业和手工业,是落后的,是和古代没有多大区别的。”[18]上述这种状况,毛泽东同志拿它同十月革命以前的俄国相比,认为许多事情是相同的,或者是近似的。“封建主义的压迫,这是相同的。经济和文化落后,这是近似的。两个国家都落后,中国则更落后。”[19]那么,人们一定会问,为什么旧中国的封建社会制度能够绵延几千年?它存在的基础是什么?是封建的土地占有制度吗?不是,而是一家一户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即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因此,在我国要彻底完成反封建的伟业,要彻底解决我国的“三农”(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就必需彻底铲除它赖以长期存在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要摧毁这个基础,即要彻底改变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的这种分散的自然经济状况,理论和实践都一再告诉我们,最好的办法、最好的武器,就是发展商品经济(或叫“市场经济”)。因为,商品经济发展的意义,远不止于通过市场对人、财、物等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造就优胜劣汰的竞争态势,推动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更重要的是透过商品经济的发展,可以彻底改造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彻底铲除我国封建社会赖以长期存在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大大推进我国经济工业化、政治民主化、组织社会化、思想现代化的进程,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业发展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问题。1992年,江泽民同志就农业问题发表的一篇讲话中进一步明确指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体路子,努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提高农村的生产力,是我国广大农民奔向小康、农业走上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党在农村工作中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找认为,这一思路的提出,为我国农业用地制度的理论创新指明了方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然而,土改后我们在“新富农到处出现”和“大生产优于小生产”的声浪中,急急忙忙地掀起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运动,错过了一次商品经济大发展的历史良机,从而也错过了一次农业合作事业大发展的历史良机。其实,列宁早在1895年就指出:“大经济优于小经济的规律仅仅是商品生产的规律,因而不能把它用于还没有彻底卷入商品生产,还没有受市场支配的经济。”[20]由此可见,探索我国合作化、集体化事业的发展,一定要把它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才能找到它准确的位置,才能找到它发展的动力源。否则,将不可避免地要走弯路,甚至还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明白无误地说:商品化的道路就是我国合作化、集体化事业发展的创新之路,也是我国农业用地制度的创新之路。

二、马克思的农业用地制度创新理论

农业用地制度创新理论是制度创新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马列主义农业合作理论的核心内容。前面我们分别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同志的农业合作理论分别作了阐述,指出它们产生的背景和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尽管它们之间观点不尽相同,但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于生产力性质、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于经济基础规律的认知是完全一致的。

马克思虽然没有给出一般制度和制度创新的定义,但从他的著作中自始至终贯穿了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新制度学派的诺斯等承认马克思是制度经济学的杰出代表人物,中国学者林毅夫更盛赞马克思“是指出制度如何以及为何发展的问题,并把它们融入经济理论的当然第一人”。在马克思的制度经济学中,制度主要指生产关系,此外还包括上层建筑。所以,马克思的制度有更为详细的分类:作为生产关系出现的经济制度和作为上层建筑出现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生产关系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完全以上述两项为转移的产品分配方式。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谁在生产中就处于统治地位和支配的地位,谁就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分配产品。可以看出马克思定义的生产关系已经包含了产权学派关于产权的阐释,他对生产关系的阐述也包括了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分配权等。产权学派也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与马克思对生产关系的理论阐述是相符合的。

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是建立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基础上的。因此,在把握农业生产特点的基础上,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于生产力性质、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于经济基础的规律就成了农业用地制度创新的基本指导规律。但由于国情不同,这一基本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准确判断国情,即准确判断社会发展阶段性质就成了批准具体理论指导的关键。邓小平同志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指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21]他对《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断,给予高度的评价,说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22]如果说,当年邓小平同志提倡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并对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提法给予高度评价的话,那么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水平的提高,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指出: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为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我认为,这是现阶段我国农业用地制度创新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新时期我国农业用地制度的创新

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创新一般是指制度主体通过建立新的制度构建以获得追加利润的活动。没有制度创新,其他创新就无法保证,经济活动要取得最大收益也就无从谈起。现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形式,其中,家庭联产承包部分已转化为以土地承包为基础的家庭经济;生产队统一经营的职能也由村委会或其它合作经济组织所取代。那么,今后农业用地制度创新又应该朝哪个方向发展呢?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家庭承包土地的使用经营权。前面说过,今后我国农业、农村改革(制度创新)必须“坚持市场取向的原则”。要坚持这一原则,就要明确产权关系,在我国就要特别明确土地的农户使用经营权,这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否则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发展商品的信心和决心。为了进一步稳固这块“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在土地承包期间要通过立法,允许继承、转让和抵押,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这样做,就可从法律层面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真正让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放心去经营承包土地,放手去发展农村的商品经济。这是从“质”上进一步实行农业用地制度的创新。

其次,通过生产专业化和规模化来进行农业用地制度创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之后,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的家庭经济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从事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以此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因此,为满足这种需要,在农业用地制度上也必须相应创新。我们可以在农民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采取土地转包、反租承包(即由业主将土地从农民手中租过来再转租出去)、土地入股、土地银行(即将自己无力经营的土地像银行存款一样,将土地存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中去)等形式进行土地制度创新。

第三,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来进行农业用地制度创新。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尽管目前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工作的同志之间对其内涵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在大多数同志中间已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识。那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中心,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与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形式。它是我国亿万农民的又一伟大创造。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可以保证贸工农、产供销、经科教连成一体,还可保证农业产品的保值与升值。同时,通过这一经营形式,可以发挥企业的“龙头”带动效应,把家庭经营同“龙头企业”联系起来,形成区域专业化生产,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可以帮助广大农民化解小规模的分散的生产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可以延长产业链,增加科技投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化解单纯从事农业生产所带来的比较利益下降的矛盾;可以整体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实践证明,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目前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一种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经营方式。为适应这一新的经营方式的要求,在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要处理好“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订单农业”,来调整用地结构和用地制度;有的则可直接成为“公司”的一员。

第四,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来进行农业用地制度创新。在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无论是城市,还是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有的国有或集体公有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普遍存在着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等弊端,为了消除弊端,这些我们曾经或正在进行一些变动和改革,但这些变动和改革都没有触及产权这个问题的本质。因此,我们应该抓住这一契机,把农业用地制度改革融入到产权改革的大潮中来。对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公有制(国有、集体)的农业经济组织,应视不同情况,在保证公有财产不流失的条件下,或拍卖,或租赁,或兼并,或作价入股,或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形成能真正行使独立民事责任的经济主体。同时,要大力扶持私有农业企业的发展。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企业是发展商品经济的一支最富生命力的力量。它产权最清、经营目标最为明确,对科技、人才、先进设施与工艺的采用,对提高现代管理理念和企业管理水平最积极,因而,这种企业最具活力,也最具市场竞争力。

总之,农业用地制度创新内容很多,我们一定要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坚持市场取向的原则”,因地因时制宜地进行农业用地制度创新,以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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