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建设委员会若干法律问题(下)_法律论文

私营企业建设委员会若干法律问题(下)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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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企组建工会的法律要件问题

在私企组建工会,法律上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要求,即依法建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工会建立的实质要件首先是会员资格。如上所述,只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方具有会员资格。受雇于他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其基本条件。同时,实质要件还包括所要组建的工会的性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承认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章程,并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属会,即为合法或适法工会。

工会建立的程序要件,根据《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章程》具体规定为:“成立或撤消工会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一规定在文字上有个漏洞,即工会正式成立之前不会有正式的会员,作为补救,根据其含义可以解释为要求成立工会的职工。根据以上规定,组织工会的程序要件要点有二,一是职工通过,二是上级工会批准。

在私企组建工会的过程中,符合法律的做法,一般是由要求成立工会的职工成立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后,再正式举行工会成立大会。在具体的工会组建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坚持法律要求,注意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上级工会到基层是“指导和帮助”劳动者组织工会,因此首先要在劳动者中进行动员和教育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对雇主进行动员和说服是应该的,但不能因为他们不同意便不能组建工会,因为根据法律,劳动者组织工会,除上述工会外毋需得到任何他人的批准。而那种委托雇主建立工会的办法,更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老板建立的工会只能是“老板工会”,这种工会从法律性质上而言,是一种非法工会。组建工会是工人的权利而不是老板的权利,委托老板建立工会,实际上是对于工会组织权利的剥夺。那种老板建立或控制的工会,决不会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这种老板介入或控制工会建立过程的做法,在国际劳工公约中称之为“不当劳动行为”或“不公正劳工措施”,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如有出现,需要通过法律救济的方式予以纠正和改过,情节严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在私企组建工会的过程中,必须要防止出现老板控制工会组建过程以成立“老板工会”的现象。

关于老板的亲信和亲属能否担任工会主席问题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劳动法》第七条也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性质决定了它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而工会主席更应当自始至终地维护职工利益,为职工说话。而私营企业的老板的亲信和亲属一般俗称二老板、老板娘,他们本质上与职工存在着雇佣和剥削关系,他们不可能真正代表职工利益,因此他们不能担任工会主席。

有人提出,如果二老板、老板娘等经过了选举程序,是会员大会选出来的,不让其担任工会主席说不过去。我们且不分析会员的选举是真的体现了民意还是走形式,仅仅从形式要件上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作为工会主席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工会会员,是与用人单位相对应而存在的劳动者。如果工会主席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会会员的条件,而还要将他作为候选人的话,那么这种选举程序也是非法的,其选举结果当然也无效。而二老板、老板娘本身就不具备工会会员资格。

关于在私企组建工会的方法与要求

工会性质的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的特点,要求我们在组建工会的过程中,必须要以劳动者的觉悟和自愿为组建工会的基础。在劳动者没有组织意识的情况下,要启发和动员他们的意识。通过艰苦细致的群众工作,发动和教育工人,提高工人的阶级意识和组织意识,是保证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的基本性质的必然要求。那种仅仅通过与雇主或行政机关协商合作建立工会的做法,是不符合团结权和工会性质的法律要求的。在劳动者已经具有组织工会的要求的情况下,应该鼓励和支持他们。劳动者的“自愿”,是我们组建工会的基础,因此,对于劳动者的这种要求和积极性,应该特别加以鼓励保护。诚然,工会组织通过行政手段来促进工会的组建是必要的和有意义的,然而,这种自上而下的方法应该与自下而上的方法相结合,应以工人群众的觉悟和要求为基础。在工会组建过程中,必须加强和重视发动和组织职工群众的工作。

依法建立工会作为职工的权利,对于企业而言即为义务,但这种义务主要表现为当职工要求组织工会时,企业不得阻挠和限制,而决不是要企业行政和企业老板越俎代庖,代替工人建立工会。事实上,由老板越俎代庖成立的工会,不但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且还将埋下侵害他们权利的隐患。因为我国的工会体制是一元化,老板要是建立了自己控制的工会后,工人就不可能再去建立工人自己的工会了。我们希望能够尽快地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工会法》等制定《工会组织法》或《工会组织条例》,以使工会组建更加规范。

工会的建立和巩固,是一个长期的和艰苦的工作过程。制定工作目标是必要的,但要防止走过场和急功近利。组建工会有一定的指标要求是应该的,但这种指标应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反之就会贻害工会和党的事业,使组建工会工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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