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山#183;马顿的大学自治模式理论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理论论文,模式论文,大学论文,苏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大学自治在国内外一直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而且在不同国家大学自治也表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这不断吸引着各国的高等教育研究者对此问题进行不懈的探讨。瑞典学者苏山·马顿(Susan G.Marton)在其新著《国家的精神——瑞典大学自治的政治学》中,对于大学自治的模式以及确定其划分依据的理论分析,观点新颖独特,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有助于对大学自治本质特征的认识,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大学自治模式的划分依据
大学自治是大学这种特殊的知识组织内在逻辑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大学自治又总是在与外部权威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存在着。它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不受教会、国家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干预的自由和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力。大学自治的模式就是大学的内在逻辑发展与所处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模式。
公认的中世纪大学自治模式有两种:一是巴黎大学的自治模式——以教师行会为基础的先生大学,二是波伦亚大学的自治模式——以学生行会为基础的学生大学,其共同特征主要表现为以行会为基础的社团管理。欧洲宗教改革运动及民族国家形成以来,大学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差异越来越显著,大学与外部权威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也相应多样化,其中共同的表现是,大学与国家的关系开始成为影响大学自治的核心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正是国家而不是大学在实际上决定着大学自治的本质和边界”,[1]“大学自治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政府的性质”。[2]这就使得对高等教育管理、大学自治之类问题的研究都不能不考虑大学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比如,伯顿·R·克拉克对高等教育体制的研究区分出三种类型的国家。第一种类型是中央集权控制模式。第二种类型是市场模式,通过自主选择和市场交换,由高校的受托人委员会独立进行决策,同时对特许的协会机构有所依赖,中央水平的影响相当微弱。第三种是由学术团体进行管理,英国的高教体制与这种类型较为接近。[3]克拉克的这个分类研究尽管不直接针对大学自治及其模式,但已经触及到这个问题。随后,盖伊·纳夫根据国家对大学所起的作用不同,提出将大学与国家关系模式分为四种:康德式自治模式,洪堡式自治模式,英国式自治模式,拿破仑式大学管理模式。[4]盖伊·纳夫的分析使人们看到,处理大学与国家的关系不同,导致大学自治的程度和范围亦有相应的不同。但是他的分类主要是基于欧洲背景,分类依据只考虑了国家的作用,而忽略了高等教育自身的状况,其中的康德式自治模式(注:德国哲学家康德主张国家有权力对法学、神学和医学等“职业领域”进行干预,但是在哲学领域进行控制是不合适的,而应为哲学保留自治的领地。)是一种设想,尚未有实践范例。
图1.四种国家治理方式与大学自治的不同模式
(图1是笔者根据苏山·马顿所著的《国家的精神》一书中图2.2和图2.3整理而来。)
对于确立大学自治模式的划分依据,在吸收前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马顿一方面肯定国家对大学所起作用的必要,另一方面考虑到高等教育的不同性质,从而提出一个二维分析模式:即按国家权威的性质分为“集权的”和“分权的”两个方向,按高等教育目标的性质分为“文化的”(cultural)和“实用的”(utilitarian)两个方向,组成了一个划分大学自治模式的坐标图(如图1所示)。
马顿的这个二维分析模式不仅是对盖伊·纳夫的划分依据的发展,而且对前人在大学自治内涵的划分也做了更为具体的说明和整合。首先,对罗伯特·伯达尔(Robert Berdahl)关于大学自治的内涵分为实质性自治和程序性自治的观点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说明。马顿用高等教育目标的维度解释了实质性自治——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在沿着以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为目标取向的两端移动。文化价值的目标就是将科学活动视为真理的寻求,研究的目的就是其本身,科学研究应独立于国家和社会。显然这个目标更容易接近自治。实用价值的目标是指大学的功能在于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劳动力,科学研究的结果应有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因而科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来计划。同时,马顿还用国家权威对大学程序性自治的不同影响构成另一维度的集权或分权的两个取向,它涉及的是国家政府与大学之间在大学的内部管理上的权力分配情况。而对于程序性自治,马顿又采用阿什比对大学自治内容的6个方面的分类(注:英国学者阿什比将大学自治的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在大学的管理上免于非学术的干预;以大学看来合适的方式自由地分配资金;自由地招收教职员并决定其工作条件;自由地选择学生;自由地设计和传授课程;自由地设置标准和决定评价方式。),这样就使其所确立的大学自治模式的划分依据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更有解释力(如表1所示)。
表1.在四种国家治理类型下对程序性自治的限制程度[5]
程序性自治
安全保卫者 荣誉社会
社会目标
看不见的手
内部管理
中度 很低很高低
资金 中度 很低很高低
雇员 中度 很低高 低
招生 很低 很低很高很低
课程 很低 很低很高中度
研究 很低 很低很高中度
评价 很低 很低高 中度
二、大学自治的模式
依据马顿确立的划分依据,在国家权威和高等教育目标两个维度的四个方向上,产生出四种类型的国家治理类型和相应的四种大学自治模式,这四种类型分别是:[6]
类型Ⅰ:“安全保卫者”——洪堡式自治——适度限制
由集权的权威和文化的目标两个维度组成的一种类型,可以称为洪堡式自治。对于大学而言,国家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是大学的安全保卫者,但在某种程度上要限制国家对大学事务的干预,国家的作用被限制在保卫大学免于受到来自大学外部的(如宗教力量)和大学内部的(如内部的权力争斗)两种力量的威胁。大学出于知识本身的缘故而追求知识,大学强调学术自由,拥有一定的实质性自治,因为国家认识到了并且承认大学及科学的贡献及其权威,但是国家在资金控制和教师任用的一些重要方面保留对大学的控制权,例如教授的任用等同于公务员对待。
类型Ⅱ:“荣誉社会”(honor society)——英国式自治——最少限制
由分权的权威和文化的目标两个维度组成,马顿称此类型为“荣誉社会”模式,英国的自治大学与国家的关系和此种类型最为相似。其基本目标也是基于文化价值,强调知识的非功利追求。大学享有程度极大的实质性自治和程序性自治,国家一般不涉入大学的事务,国家也羞于对大学提出国家目标,中央政府的作用是极小的,在中央政府和大学之间是一种“信任”和“尊重”的关系,这种类型对大学自治的限制是最少的。
类型Ⅲ:“社会目标”——命令/管理主义者、福利国家、公共机构——最大限制
此类型处于集权的权威和实用性目标的一边,实际上是一种“他治”模式,其中还有三种具体的类型:其一是“命令/管理主义”型,实质性自治的程度受到极大限制,学术目标服从于社会目标,社会目标由政府和大学之上的管理者制定。其二是传统的“福利国家”模式,为高等教育和研究设置了社会性目标。此外“公共机构”也被放置在此类型中,大学是国家的公共机构,被要求充当国家公共政策的工具,国家作为财政和政策的权威,通过立法和预算政策来实施它的权威,在招生政策、课程类型、研究项目和评价方法等程序性学术领域实施权力。这种类型极大地限制着大学自治的范围。
类型Ⅳ:“看不见的手”——法人企业、开放市场——实质性限制
在实用的目标和分权的权威一边是“看不见的手”类型:大学运作在一个开放市场的环境里,大学是一个向购买教育服务的顾客输出服务的提供者,学生购买课程,外部捐助者购买研究成果,国家的作用将是不存在的或仅仅充当补助的提供者并帮助设置市场的标准。在这种类型中大学是教育和研究服务的生产者——可称之为“法人企业”(corporate enterprise),其实质性自治的程度被各种有影响的集团所限制,如学生要获得高质量的教学,政治家要确保大学在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投资人要知道他们的钱是否被很好地使用,校友要求保持大学高度的声誉,特殊利益集团想要大学顺应他们的要求,普通公众要求大学培养具有良好资格的公民。同时“看不见的手”也将对程序性自治产生影响,例如在课程、研究和评价方面。在内部管理、资金分配和雇员任用方面只有轻微的影响,而大学在这种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通常能自己独立决定招生的条件。这种极端的类型反映了一种完全私立的大学体制,因而即使美国也不能完全被归类于这种类型。
三、启示与结论
一般而言,从理论上发现的模式往往关注的是一般性和抽象性,而忽略研究对象的具体性和特殊性,因而其确立的模式及其依据也往往是比较理想化。因此,这些理论模式不能取代各国大学自治的自然复杂性。尽管如此,马顿关于大学自治模式及其划分依据的理论,对于我们研究大学自治以及大学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还是提供了理论上的分析框架和比较的视角。马顿从高等教育的目标和国家的权威为视角分别划分出文化与功利、集权与分权四个维度的取向,以此划分出四种不同的大学自治模式,不仅使人们认识了大学自治与国家权威的集权型与分权型之间的关系,而且也揭示了在高教目标上文化性和功利性的差异对大学自治的影响,加深了人们对大学自治的认识,为理解大学自治的复杂性提供了思路。
其一,国家的权威形式或政府组织形式与大学自治关系密切。集权制在某种情况下(如“安全保卫者”类型)有可能给予大学以课程、研究、招生和评价方面的自治;分权制被认为有助于大学自治,例如分权制是美国高等教育具有自治、竞争及对社会需求迅速反映能力三大特征的制度基础,联邦分权制使美国大学外部的主要影响因素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包括校友、州政府、联邦政府、认证组织、捐赠人、基金会等,它们共同构成大学自治的外部生态环境,形成了“自治—干预—共生”的复杂美国模式。但是,分权制未必一定会扩大或维护大学自治的程度,如果分权制只是使大学从对国家中央权威的依赖转为对地方权威的依赖,那么大学则不会获得更大的自治权。
其二,大学资金来源和构成的多元化有助于维护大学自治,但是如果国家作为大学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未必就一定会或者应该成为大学自治的主要限制者。在英国,高等学校在除资金控制外的其他如学校管理、教职员聘任、招生、课程设置和评价五个方面保持着相当的自治,在资金上则依赖于国家;人们应该认识到,真正完全的大学自治只能够由经费资金的自治来确保,而在现代社会,大学在资金上对国家的依赖增大,大学已不可能像中世纪大学那样拥有比较独立、充足的校产和资金来保持其较大程度的自治,但是大学可以通过经费来源和构成的多样化来确保任何单一外部因素都不可能对大学产生决定性影响。这要求大学不能过分依赖于任何单一的资金提供者,在这个方面美国的大学表现出来的情况好一些。但是,英国的例子也说明,尽管大学依赖于国家的资金,但国家仍可以维护大学在学校管理、教职员聘任、招生、课程设置和评价等方面的自治。
其三,高等教育目标的文化取向有助于大学自治,特别是实质性自治,但也会在一些重要方面限制程序性自治(如“安全保卫者”类型);而高等教育目标的功利或实用取向在市场条件下也不一定会损害大学自治(如“看不见的手”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