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原罪”与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罪论文,民营企业家论文,资本论文,责任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关于民营企业的“原罪”和社会责任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热点。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代中国民营资本存在“原罪”
马克思为了说明资本原始积累的作用,在《资本论》中借用了基督教中关于“原罪”的概念。他说:“这种原始积累在政治经济学中所起的作用,同原罪在神学中所起的作用几乎是一样的”。“神学中关于原罪的传说告诉我们,人怎样被注定必须汗流满面才得糊口;而经济学中关于原罪的历史则向我们揭示,怎么会有人根本不需要这样做。”通观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可以看出,所谓的“原罪”本质上就是指资本的本性。“原罪”是一种少数不劳而获的富有者对大多数贫穷者的剥削与掠夺。资本从产生之日起,就天然带有剥削的基因。这种与生俱来的剥削本性伴随着资本从出生到灭亡的全过程,只要资本存在,其剥削的罪恶就不会消除。
关于当代中国民营资本中是否存在“原罪”,学术界和民营企业家队伍都存在很大争议,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中国民营资本不仅有“原罪”问题,而且主张要寻求解决“原罪”问题的出路;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市场经济价值体系或逻辑体系中,根本不存在所谓“原罪”,也不存在追究“原罪”问题。甚至有人认为不仅没有“原罪”,而且有“原功”。不但不能追究责任,反而应该褒奖。由于人们观察问题的角度、立场和目的不同,因而得出了不同的认识与结论。但要使认识趋向科学,就必须摒弃私利和偏见,真正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问题。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剥削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剥削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包括它所带来的剥削方式都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现象,同样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当代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而且呈现出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由此决定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将长期存在,从而也决定了剥削现象也必将长期存在。另一方面,由于现有的社会主义未经历过资本主义阶段,使得封建社会好逸恶劳的剥削思想毒素得以残留。同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也随之产生。由此使剥削的存在具备了思想文化基础。
可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资本“原罪”,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一道不能轻易逾越的门槛。在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剥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大量存在。一些企业主为了获取更多利润,有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压低工人工资、恶意降低工人的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出,劳资矛盾激化;一些企业在生产中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滥采滥伐、乱排乱放,造成产品质量问题频出,资源浪费惊人,环境日益恶化;一些企业有意压低劳动力价格,经常性偷税漏税,无视社会慈善事业,激起民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资本“原罪”
正确认识当代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应坚持以下四个标准的统一:
(一)生产力标准。对待剥削功过与作用的评价,依照的标准很多,但根本标准只能是客观的生产力标准。凡是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切剥削行为,都是进步的,对社会发展是有功的。反过来,凡是不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切剥削行为,都是反动的,对社会发展是有害的。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剥削,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社会的进步,因此不仅不能反对和否定,反而应该坚决支持和鼓励。
(二)法律标准。在存在剥削的各个社会中,始终存在着合法的和非法的剥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制度已不复存在,但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剥削现象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仍然为我国法律所认可。我们看待和处理剥削问题的底线和直接的依据,理应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只要是符合我国法律要求和规定的剥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和程度内,我们就不能约束,更不能禁止和打击。反之,只要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要求和规定的剥削,一旦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底线,我们就应该运用法律手段加以约束和制止,甚至是严厉的打击。
(三)道德标准。虽然对剥削的评判不能简单地从道义原则出发,但仅仅依据生产力标准评判和看待剥削也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一定阶段的剥削即使是符合生产力标准的,如果它不为社会道德所认可,同样会遭到劳动人民的反对。如果强行推行下去,不仅会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会阻碍生产力的正常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仅仅依据生产力标准和法律标准,忽视道德标准去评判和处理剥削问题,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失去了人性的关爱,一切都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和冷冰冰的法规条文,“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四)政治标准。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理论是一个严谨的学说,但它并不是学究式的探讨,而是服务于十分严肃的政治性任务。共产党及其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就是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与资产阶级及其政党的追求是格格不入的。所以,对剥削的认识和评判同样离不开政治标准的衡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承认剥削的必要性,但不能笼统地宣扬“剥削有理”甚至“无剥削”。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为了发展生产力,我们可以不断调整政策,但决定我们称为共产党的政治信仰是不能改变的。
总之,要客观的评判和认识当代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就必须把上述四个标准统一起来,综合运用。只要它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就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而对于其危害,应主要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加以解决,特别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唤醒企业家的道德良心和社会责任。
三、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不是以所获利润回馈社会问题,而是指推动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责任。这种社会责任至少包括四个方面:
(一)发展责任。发展责任就是推动社会生产不断发展的责任。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社会生产发展的生力军。民营企业在新技术研发、税收、就业、活跃市场、满足城乡人民生活需要、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民营企业家的首要责任是要把企业做好,为社会创造价值。企业家对企业要尽心尽力,竭尽所能。要潜心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合理配置资源,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使企业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产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就是带头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中国也是法制国家,每个公民和单位都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和义务,处于优势地位的民营企业家更是义不容辞。如果民营企业带头违法办事、违法经营,就会给社会和广大民众带来恶劣而广泛的影响,直接破坏我国的法制尊严和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民营企业家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合法经营、依法办事,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好,不假冒伪劣,不偷税漏税,不违法排放,不克扣工人工资,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使用非法手段竞争,做守法经营的模范。
(三)道德责任。道德责任就是以身作则,促进社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的责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商业伦理的支撑。民营企业承载着社会的道义、责任、使命与良心,是社会道德和风尚的风向标。因此,民营企业家要诚信经营、诚信做人。对企业员工,要以人为本,善待员工,体现人性关怀;对消费者要形成“顾客至上”的理念,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竞争对手,要尊重同行、谋取共赢;对社会要懂得感恩,要多行慈善,关注公益事业;对大自然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不断提高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政治责任。政治责任就是通过本职工作和政治参与,维护国家和谐稳定发展大局的责任。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国家、民族和政府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规模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规模和水平,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觉悟和政治选择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政治环境和健康发展。因此,民营企业家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要热情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参政议政,自觉把个人的荣辱、企业的发展和民族的复兴结合起来,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不断努力奋斗。
总之,当代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既不能因为为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否认自己的“原罪”,也不能因为存在“原罪”而踌躇不前,自捆手脚。广大企业家应该挺胸抬头,勇敢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为实现国家和谐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