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山西省 太原市 030000)
课题名称:山西省环境执法现状、困境与突破路径
1.美国环境执法及特点
1.1环境执法体系健全
美国设立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在白宫办公室还有对应的协调机构,为总统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负责拟定部分环境保护政策,并在各职能部门中起到协调作用。EPA为了加强与其它职能部门的配合,与联邦政府其它环保机构及地方政府建立了合作协调机制,签订谅解备忘录,达成协同执法的协议,以便共同推进环境守法援助、环境指标监测等。
1.2.执法方式多元
1.2.1刚柔并济
美国法律具有很高的强制性,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环境法领域也是如此。美国的环境法律非常完善,环境法律的强制性也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执法权力集中、依法行政体制完善、执法手段强制。
与此同时,美国法律强调柔性执法,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与沟通,增强其自觉守法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相对人的守法意识,提高执法的效率。(1)美国存在着大量的环境行政指导,环境行政指导在美国称为“促进守法”(2)行政奖励(3)自愿环境管制。
1.2.2丰富的执法手段
美国的环境执法崇尚各种环境执法手段的综合运用,从而达到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美国环境保护局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强调民事执法和刑事执法相结合。美国较多的运用了经济、金融手段,除了严格执行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破坏者实行“按日计罚”制度外,还设立了为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赔偿的基金,并对积极釆用先进生产工艺及釆取较力防污染措施者给予财政补贴,或者给予优惠的贷款制度等,而且还设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信贷制度、环境保险制度。
1.3重视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美国法律规定美国环保局提出的条例草案,必须在广泛发行的《联邦公告》或《联邦登记簿》上公布,且允许有30天的公开评论;在条例草案公布后的90天内,公民可以就该条例上诉到美国上诉法院;公众可以参与环保局主持的任何有关颁发许可证和罚款的行政听证会。
2.日本环境执法及特点
2.1环境执法体制健全
日本环境执法采用“政府—企业—公众”三元结构。这实际上是一种“政府控制型”和“社会制约型”相结合的模式:即由政府牵头,对企业进行污染防控支援,提供环保信息和环保技术支持,降低企业防治污染的成本;同时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培养员工环保意识,带动全体职工共同守法。从这一意义上说,不仅仅是政府管理环境,也是社会管理环境。但是多头执法必会导致权力的泛滥,日本的环境执法体系中,在国家层面设立环境保护省作为集中行使环境权的综合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环境问题,在其下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相应的环保机构,且对辖区内的环保事务享有充分的自治性。[1]
2.2环境执法方式多元
2.2.1行政指导
在日本的环境执法方式中,环境行政指导是效果较好的方式之一。政府通过“环境行政指导”的方法规劝违法者依照法律行事,对企业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违法者若能自行改过,则可结束环境执法程序;若置之不理,则由政府以命令的强制方式作出行政指导,相对方必须接受。
2.2.2调动社会力量
日本环境执法过程中最具特色的即是积极调动政府、企业、公众在协调中所起到的作用,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保障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样的以政府为主导,公民和相关机构协同工作的模式,是日本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的有力保证。
2.2.3私人污染防治协议
这种协议是通过地方当局与排污方迫于公众压力签订的,规定了比法律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它既可以是依赖法院执行的民事合同,也可以是一种君子协定。
2.2.4环境直罚制度
环境直罚主义规定对故意超标排放的单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对企业处罚款;对过失超标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个月以下拘役,对企业处相应罚款。这种刑事处罚可以不经法院审判而直接由环境执法机关作出。
3.对我省环境执法的经验借鉴
3.1完善环保法律体系
我省环境立法明显不足,且高效的环境执法必须有强大的环境立法作为保障,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十分必要。我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看上去也不少,但法律制定略显粗糙,笼统性的规定较多,而且,在一些领域还存在着空白。显然,这些对于国内环境执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完善环境立法,细化已有立法,落实配套措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3.2完善执法体系
上述国家的环境管理体制较为健全,部门配合密切,各环保职能部门配合密切,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在我省是联合执法行动,由政府统一安排,有关环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给环境违法行为给予打击,并在短期内形成较大的作用,但终究不是长效的方法。应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将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快集中到环境主管部门,并建立一个各有关部门协调合作的常态化机构。
3.3完善执法手段
科学多元的激励措施是应对复杂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使强制性手段和非强制性手段的配合实行,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更多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措施的如责令停产停业、扣押、拘留等为基础,在强制性手段已经完备的情况下,增加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性手段的运用范围。其次,应当借鉴美国,借助市场的力量,在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建立一系列的经济制度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等,并充分发挥这些经济手段的作用。这样不仅可以分担政府行政执法的压力,也可以弥补政府管制本身就存在的缺陷与风险。
3.4加强信息公开
国外先进经验表明,加强环境执法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职能部门,更重要的是要广泛吸纳公众参与,最大限度的激发公众的积极性。而吸纳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重要条件就是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环境执法信息知情权,唯有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环境执法信息,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1]董晓伟.我国环境执法体制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2.6.
[2]催卓兰,朱虹.从美国的环境执法看非强制执行[J].行政法学研究,2004(2):42--48.
[3]邓可祝.美国环境执法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创新管理实务,2012(5)。
[4]黄政.略论推进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法律保障[J].民主与法制,2011(9):91--92.
[5]曾文革,陈娟丽.国外环保警察及启示[J].环境保护,2010(21):64--65..
作者简介:付慧(1993.06-),女,山西榆次人,山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资源与保护。
论文作者:付慧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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