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市民社会的两种传统及其趋同_市民社会论文

近代市民社会的两种传统及其趋同_市民社会论文

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民论文,传统论文,两个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通过对“市民社会”、“市民-公民”、“城堡-城市公社-国家”等三组概念的词源学考察,揭示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对市民社会的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分析了二者赖以产生的社会背景,亦即现代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城邦或以城市为文明中心的政治国家,以及人们关于它的观念和思想;中世纪末叶以来在西欧涌现出来的自治的城市公社,它在后来的发展,以及人们关于它的观念和思想。作者认为,17、18世纪以来在一些西欧国家产生的现代市民社会实际上可以看作这两种传统的汇合,它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一个“国家公民”的社会,这一社会在西方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化过程。

在当前的市民社会研究中,人们往往从西方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出发去理解市民社会概念,而没有把市民社会当作一个活生生的社会历史过程来对待。笔者认为,市民社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现代西方的市民社会是欧洲特有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因素所共同造就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方,市民社会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形态,置身于不同文化环境中的经典作家们也因此而对它作出了不同的理解和阐释。笔者试图通过对不同的市民社会学说背后隐藏着的大量语言、文化、历史和社会现实背景的考察,来揭示市民社会的演变历程。实际上,市民社会既是“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语),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二者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在现代已经实现了某种程度的汇合。

Civil society,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和societe bourgeoise

1.1“市民社会”一词在现代英语和法语中分别写作civil society和societe vivile,该词是从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一词演化过来的。在拉丁语中,societas一词是协会、结社、联盟的意思,而civilis一词的含义则比较复杂①。首先,它指市民的或城民的。这里所谓的市民或城民都与城市并进且与文明联系在一起。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习惯于认为那些遵守市民法(juscivile)生活的市民们过着一种高贵、优雅、道德的生活,因此城市或市民生活本身就是和野蛮人相对照的文明的象征,civilis因而具有文明的含义②。与civilis词根相同的另两个拉丁语词civile和civiliter至今仍指谦恭、礼貌、文雅、文明。其次,civilis在古代尤其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就代表了一种西方人特有的法律和社会至上的思想。civilis在拉丁文中的另一个含义是法律,还可指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民法,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法律用语。乔治·霍兰·萨拜因教授指出,当时的人们不认为法律代表国家,也不认为法律是统治阶层或立法团体中少数人私人意志的产物。相反,他们认为法律是人类赖以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守的天赋的或至高无上的原则;法律和权利都来自天意而不是长官,也决不代表长官的个人意志和私人利益。用西塞罗的话来说,那就是“法律统治长官,长官统治人民”。在人们心目中,法律是代表社会的,人们把社会和人民看得高于国家或长官。这种认为“人们就其本性而论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的”的思想,早在公元前一世纪之前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就已经非常流行了,它不仅体现在当时人们关于jus civile(市民法)、jus gentium(万民法)和jus naturale(自然法)的普遍观念之中,而且在西塞罗等罗马法学家的理论著作中得到了充分阐述③。其三,civilis在拉丁文中还有着重要的经济含义。civilis不仅指法律而且指私人权利,不仅包括私人自由活动和居住的权利,而且主要指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及与他人订立契约和从事自由贸易活动的权利等。中世纪末叶以来,罗马法在西欧再度兴起,其影响日益扩大,主要原因之一即是当时欧洲城市的商人纷纷利用罗马法关于私人财产和契约等经济活动权利的规定来对抗世俗教会和封建领主④。不过civilis的上述经济含义是在其法律含义范畴内取得的,也就是说个人的私人权利是通过civilis作为民法(市民法)直接加以规定的。最后,civilis还有一个与公共生活、政治生活和国家密切相连的含义。和civilis相关的另两个词civitas、 civitatem在拉丁文中有城邦、政体和政治国家的意思⑤,civilis在拉丁文中也有“国家公民”的含义,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公民概念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政治含义,并不是每个居住在城邦或国家版图之内的人都有资格成为公民,而一个人一旦成为公民就意味着他拥有了一般平民或外乡人所没有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其中包括参加选举或当选为执政官的权利、保卫城邦或国家不受侵犯的权利、私人财产不受国家武力侵犯的权利等等。

1.2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写道:

“市民社会(源于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一词在14世纪开始就为欧洲人采用,其含义则是西塞罗在公元[前]1世纪便提出的。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⑥

实际上,现代西方的市民社会思想不仅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人们关于civilis的观念以及西塞罗等罗马思想家的思想,而且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人们关于“公民”以及与之相关的城邦政治生活的思想中,这些思想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政治学说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我们今天已很难确知civilissocitas在拉丁文中出现于什么年代,前引书作者也没有交待14世纪时欧洲人开始使用的“市民社会”一词是以什么语言形式出现的。但据笔者所查,civil一词于公元1290年首次在法语中出现,并于1718年被收入学术字典⑦。由于该词是从拉丁文civilis演变过来的,因而含义也与之相似。它当时是一个法律用语,指民法,此外还有市民的、公民的、民用的等含义。而在英语中,civil一词据查是在1594年以civil society这一形式出现的,当时以古英语形式写作ciuill society,并被解释成:ciuill society doth morecotent the mature of man then any priuate kind of solitary liuing(可大致译为:市民社会比任何一种人类私人生活团体具有更丰富的人性内容)⑧。显然,英文civil一词也是从拉丁文civilis演化过来的。从上面的引文还可以看出,“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尽管“市民社会”一词在欧洲语言中出现的时间可能较早,但它的正式使用应当说只是17世纪末叶特别是18世纪以来的事情。在英国,自从洛克在《政府论》中把civilsociety(多译为“公民社会”)当作一个核心问题来讨论之后,civil society在英国学术界便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课题。到18世纪中叶,市民社会问题在爱丁堡的苏格兰常识学派(包括休谟、亚当·斯密、亚当·福格森等人)那里获得了重视,其中亚当·福格森⑨是一位重要的市民社会理论家。在法国,卢梭可能是第一个使用societe civile(市民社会)概念的重要思想家,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这本书中,他用这一概念来称和自然状态相对应的,由公正、理性和公民主权统治的文明进步的社会。应当注意到,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更多地使用的还是另一个与“市民社会”等义的术语,即L'etate civil。该词多次出现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重要著作中。L'etate civil一词常被译为“公民状态”⑩,实际上该词是在和societe civile同等的意义上被使用的。在法文中,etate既有状态、状况之意,也有国家、政体之意,卢梭、孟德斯鸠所讨论的L'etate civil是指一种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且在公民意志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起民主政体的政治社会,它和洛克所说的那个civil society和civil goverment含义相接近。

1.3从大体上讲,在18世纪的英国和法国这两个拉丁语系国家,尽管人们的市民社会思想有一定的差别,例如英国人讲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时注重市民社会中的经济关系(私有财产权),而法国人更强调市民社会(societe civile、L'etate civil)的政治含义和革命色彩,但他们在使用civil一词时都带有异常明显的罗马文化的烙印。首先,他们把市民社会当作一种文明、进步、道德的社会理想;其次,他们把市民社会看作一个通过法律来代表人民的利益、保障公民的私人权利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法律和人民的权利是至上的,即社会至上;其三,强调市民社会是一个政治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公民或人民能主宰或积极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事务,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国家公民的社会。这些特征可能与几个世纪以来拉丁文化在欧洲的复兴给人们特别是拉丁语系国家的人们造成了深刻的影响这一事实有关。然而,17、18世纪以来在欧洲部分商业发达国家形成的现代市民社会毕竟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有着巨大的差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所描绘的那个理想的“市民社会”也绝不可能等同于古代的希腊或罗马社会。在这种新的市民社会里,公民不复根据一个人的家庭出身或财产来划分等级,也不是享有特权的政治等级,公民的范围已大大拓宽。在现代历史上,现代公民的主力军是由中世纪城市里形成的市民等级即bourgeoisie阶层的人演化来的。因此,仅从civil society、societe civile等词的拉丁语原义来理解现代市民社会是不行的,为此我们引入另一组从词源上讲与古罗马时期的拉丁文化没有直接联系的市民社会概念,其中最主要的是德文“市民社会”一词——burgerliche Geselischaft。

1.4德语中的“市民社会”(burgerliche Gesellschaft)一词是由形容词burgerliche(市民的、资产者的)和名词Gesellschaft(社会)构成的,这两个词都是日耳曼语中早就有的,而与拉丁语没有直接关系。其中burgerliche(形容词)是名词Burger(市民、资产者)的变化形式。在德国古典哲学家中,康德是第一个明确使用这个概念并把它当作一个重要问题加以讨论的思想家。可以认为,康德和费希特的市民社会思想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关于“公民”及“公民社会”(即市民社会)的热烈讨论在德国的回应。康德和费希特都受到过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的深刻影响,也许正因为如此,他们把市民社会(burgerliche Gesellschaft)理解成“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理解成卢梭等人所描述过的那种理想、文明、进步的社会(11)。然而,到了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这幅文明理想的图画遭到了彻底的摒弃(12),他们把市民社会直接看成“私人需要的体系”(黑格尔)或“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马克思)。黑格尔强调,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把自身的需要当作唯一目的,而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马克思则认为市民社会是由物质的交往关系构成的。与此同时,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把市民社会和国家区别开来,市民社会不复是政治社会,它的成员也不是国家公民而成了单个的私人或个人,即从citoyen(公民)变成了bourgeois(见第二部分的论述)。黑格尔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重新阐释使得过去人们在拉丁文化传统中从规范的意义上理解的市民社会概念发生了严重的动摇,同时这一问题又由于burgerliche Gesellschaft一词含义的多样而变得更加复杂。由于它不是从拉丁文化中演化过来的,其含义对拉丁文化没有直接继承性,结果中国学者有时将它译成“市民社会”,有时又不得不译为“资产阶级社会”;在英文和法文中,这一概念也相应地有两种译法,即译为civilsociety(英)、societe civile(法),或bourgeois society(英)、societe bourgeoise(法)。现在就让我们从词源上来考察一下bu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真实含义应该是什么。

1.5首先,从词源上看,bu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含义与英语中的bourgeois society、法语中的societe bourgeoise更加接近。德文中的burgerliche的名词形式Burger在现代德语中有多种含义,可分别指市民、资产者或公民。由于Burger又是从名词Burg(城堡、要塞、城镇)演变而来,其最初含义则是指生活在城堡周围或城镇上的人,即近代早期城市里的那些商人、手工业者和自由民等(13)。今日德语中以Burger的词根组成的复合词如Burgertum、Burgerstand、Burgerschaft在中文中分别译作“市民阶层”、“市民等级”、“市民阶级”,它们在现代早期曾被用来指第三等级或中间阶级(14)。尽管Burger后来(18世纪在康德那儿)也获得了“公民”的含义,但是从词源上看,德语中的Burger和法语中的bourgeois,德语中的Burgertum等和法语中的bourgeoisie一词含义是一致的。今查得,bourgeois一词公元1080年首次在法语中出现,它是从法语词bourg(同Burg,即城堡、要塞或城镇)演变过来的,指生活在解放了的城市或城镇上的市民、自由民等;而其复数形式bourgeoisie(通常译为“资产阶级”)于1240年出现在法文中,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市民或自由民阶层。事实上,bourgeois(ie)一词的含义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早期城市里的商人、自由民、手工业者,乃至律师、帮工、学徒等等,直到1830年之后人们才把bourgeoisie一词和手工业者区分开来。在法国革命前,bourgeoisie就是人们所说的第三等级,但它的含义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在法国革命中,bourgeois(ie)仍然带有贬义(15)。由此可见,Burger一词从词源看上与bourgeois含义更加接近,将德语中的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市民社会)译为英语中的bourgeois society或法语中的societe bourgeoise应当说是比较准确、比较符合该词本义的。从词源上还可以看出,burgerlicheGesellschaft(德)、bourgeois society(英)、societe bourgeoise(法)这三组概念的本来含义就是指一个由中世纪末期以来在欧洲城市里形成的商人、手工业者、自由民或第三等级构成的社会,这个社会就是马克思所说的burgerliche Gesellschaft,把它译成“市民社会”当然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它的主体就是市民阶级或市民等级,法国人称之为bourgeoisie,德国人则称之为Burgertum、Burgerstand等等。

1.6其次,burgerliche Gesellschaft以及与之相关的societe bourgeoise等词给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异常重要的理解现代西方市民社会起源和特征方面的信息。因此,笔者认为它们比来自拉丁文的市民社会概念——civil society、societe civile等——更准确地反映了现代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活生生的历史过程的起源和特征。第一,Burger或bourgeois不仅代表了现代西方市民阶层的主体,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们准确地告诉我们,现代西方的市民社会一开始就是由那些生活在城堡或市镇之上的商人、自由民等构成的。这些人不同于罗马时期有着特定身份和特殊政治地位的公民,而是一些既无身份也无地位直到18世纪中叶在一些国家仍被人瞧不起的商人或“流民”。第二,与古代公民相比,Burger或bourgeoisie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重大不同在于他们早期不是公民,无须对国家、对封建秩序尽什么义务或过分地讲究国家公民的德行,恰恰相反,他们是一些精打细算的商人和有产者,追求私人利益就是他们的目标。第三,和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社会相比,这个由Burger或bourgeoisie构成的社会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它自11世纪源起以来便一直对它外部的政治秩序和政治势力保持一种离心的关系,在近代早期它们是独立于教会和王权的自治的城市公社(commune)。这些现代市民社会的特有含义我们通过对burgerliche Gesellschaft等词的词源学探讨中得到发现,但它们却不能在源于拉丁文中的几个市民社会概念中直接反映出来。这样我们也许就能部分地理解,为什么黑格尔和马克思能不受拉丁文化的影响,把市民社会理解成“私人需要的体系”或“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并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区分的立场上来认识它。

1.7最后,笔者还要指出另外一个重要的事实,即要在德语中找到一个能精确翻译源于拉丁文中的“市民社会”(civilis societas、civil society、societe civile)一词的词语是完全可能的。一位德国学者告诉笔者,严格说来,在德语中只有Zivilgesellschaft一词和civil society、societe civile含义完全相同。今查知,zivil这个德语单词是公元16世纪时从法文civil一词演化过来的,二者含义自然相同,即指市民的、公民的、文明的等意思(16)。然而奇怪的是,生活在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及后来的马克思等人却从未使用过Zivilgesellschaft这个术语来指称“市民社会”。事实上,zivil一词虽然在德文中出现较早且在近代著作中出现频繁,但是Zivilgesellschaft一词却几乎从来没有为人们所正式使用过,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猜测德国哲学家使用burgerliche Gesellschaft(甚至Burger Gesellschaft)而不用Zivilgesellschaft来表示市民社会的真正用意。也许是因为zivil是一个外来词,而burgerliche是日耳曼语中固有的词;也许是因为黑格尔、马克思等人有意要破除civil一词的拉丁文化含义,意欲强调市民社会是一个由现代的市民等级构成的社会;也许是因为他们试图强调这个由现代市民等级构成的社会是以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方式存在的……总之,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市民社会)的含义和civil society等源于拉丁语的市民社会概念含义有重要差别。从词源上看,它和英、法语中后来出现的另一组概念bourgeois society(英)、societe bourgeoise(法)含义更加接近。后者虽常被中国人译成“资产阶级社会”,但实际上它在现代史上和burgerlicheGesellschaft一样,指一个由新兴的市民等级构成的社会。如果说,civil society、societe civile从人们的使用情况看应当被较为准确地理解或翻译成“公民社会”的话,那么burgerliche Gesellschaft、societe bourgeoise才真正应当被准确地理解或翻译成“市民社会”。据此,笔者认为,现代英语和法语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不应局限于civil society(英)、societe civile(法)、L'etate civil(法)等几个,还应包括bourgeois (ie)society(英)、societe bourgeoise(法)等等。既然Burger和bourgeois本来含义相同,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可译为“市民社会”,那么bourgeois(ie) society等又为何不能译为“市民社会”呢?

Bürger,bourgeois和citoyen

2.1现在,我们面对着两组不同的市民社会概念。其中一组是从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演化而来的,它带有罗马文化的明显烙印;而另一组则是现代早期新创生的,它们与拉丁文化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却更能反映现代西方市民社会的起源和特征。现将这两组概念分列如下:

第1组

第2组civilis societas(拉)

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德)civil society(英)

bourgeois(ie) society(英)societe civile(法)

societe bourgeoise(法)L'etate civil(法)

我们发现,这两组不同的市民社会概念都和“市民-公民”这组概念有着不可分割的重要联系。正如前文所揭示的那样,在这两组市民社会概念中,第1组概念在历史上导致人们倾向于把市民社会理解成“公民”的社会,进而理解成文明社会、政治社会。这种理解主要体现于18世纪英国和法国思想家的著作中。第2组概念在历史上则导致人们把市民社会表达成一个真正的“市民”的社会,即一个由市民等级(bourgeoisie、Burgertum)构成的、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私人利益体系。鉴于第2组概念中burgerliche Gesellschaft一词自康德将Burger赋予了“国家公民”(Staatsburger)的含义以来也获得了“公民社会”的含义,故而可以认为该术语同时包含着上述两种含义,即“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双重含义。另一方面,从词源上讲,上述几种不同的市民社会概念也与相应语言中的市民(Burger、bourgeois)和公民(civis、citoyen等)两词有着相关性。下面,笔者将通过对“市民-公民”概念的词源学考察以及人们在讨论市民社会问题时对这类概念的使用情况来说明:在上述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概念背后,存在着西方人理解市民社会时的两个趋势,即把它理解成“市民的”社会和理解成“公民的”社会的趋势,而18世纪形成的现代西方历史上的市民社会则可看作由这两种趋势所代表的两种市民社会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汇合。

2.2现代欧洲语言——特别是那些属于拉丁语系的语言——中的公民概念,如英语中的citizen、法语中的citoyen无论在词形上还是在含义方面都源于拉丁文中的“公民”(civis)一词,后者据说又是从希腊文公民一词——πσλιτηξ——移译过来的。德国学者乔·里特教授写道:

“[公民]这个古典哲学概念,即希腊文中的πσλιτηξ,拉丁文中的civis,是一个带有古代城市国家(Staadtstaates,πσλιξ,civitas)烙印的术语。”(17)

根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古希腊罗马时的公民状况的分析,我认为“公民”这一概念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有下述一些共同特征,尽管该词的含义在这段历史时期一直在变化着:首先,它指一个拥有特殊的政治权利的阶层,并因此而和那些不属于公民阶层的绝大多数人相区分。只有公民才有资格参加投票,在公民大会上有发言权,有权利担任官职。因此公民等级就是政治等级,“公共权力在这里体现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18)。那些非本地出生的外乡人,那些被征服地区的臣民以及受人统治的奴隶都没有资格成为公民。其次,公民是一个拥有一定的世袭财产(特别是地产)、在经济上独立并依靠非公民阶层的人(奴隶)的劳动的人。“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19),在雅典,梭伦把公民按照他们的地产和收入分为四个等级;前三个等级的人有权担任一切官职,第四等级的人只有在公民大会上投票和发言的权利。在古罗马,国王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曾将公民按财产多寡分成六个等级。其三,公民就是自由民,他们的权利、地位和自由都是通过法律得到确实可靠的保障的,法律不仅保障了他们的政治权利和私人财产,而且赋予他们以很大的经济和社会活动自由。正因为如此,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并不局限于某一职业范围——他们可以是贵族、长官,也可以是平民;可以是乡村地主,也可以是手工业者、航海家或商人。其四,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公民之所以成为公民,是以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国家的形成为前提的,不仅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而且公民的其它一切权利如财产权利和社会活动自由都是在统一的政治国家中通过公民大会的立法得到确认和保障的。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在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国家机构是在拥有私人财产的公民的基础上形成的,因为公共权力是在公民身上体现出来的,正因为如此才会有“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20)。另一方面,公民一旦成为公民,就要为国家尽一定的义务(服兵役、缴纳税赋等)同时还要遵守一系列有关公民的品质、性格和德行的要求,这些要求都与人们关于国家的一系列理念有关。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概念我们今天可以从当时遗留下来的法律文献,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人的著作中清晰地发现,这些思想和观念在11世纪之后开始在西欧发生影响,并导致了现代公民概念的产生(21)。

2.3现在再让我们看看在英语和法语中“公民”概念的产生及其含义。现代法语中的“公民”——citoyen——一词是公元12世纪从civis(拉丁文“公民”)演变过来的,当时写作citeien,而英语中的“公民”——citizen一词则是公元14世纪时受法语的影响产生的,曾经被写作citisein、citeseyncetisen、cytezyn、citizen等多种不同的形式(citizen的词形在16世纪以后通用)。无论是citoyen还是citizen,其含义都是从civis这一拉丁文中的“公民”概念继承过来的,早期指那些生活在城邦、城市或城镇上,享有一定的市民权利或特权的人。但是,在16世纪以前,即在民族国家尚未形成的历史条件下,人们还没有、也不可能把这些市民权利或特权和政治国家联系起来。在英语中,citizen一词是在16世纪以后获得国家公民的含义的;而在法语中,人们在18世纪时才把citoyen理解为享有公民权利的、共和国的公民(22)。这两个时期正好与英国和法国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时期大致吻合。无论在英国还是法国,现代公民概念的形成和流行使用都是在民族国家初步形成,市民等级日益壮大及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兴起的历史条件下实现的。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这一时期的思想家们在讨论公民概念时把它和市民社会紧密地联系到了一起,或者说,他们是在市民社会的范畴内讨论公民和公民权利的。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学者过去常将他们所使用的“市民社会”一词——civil society、societe civile——译成“公民社会”,这样做是不无道理的。

2.4具体地讲,17世纪至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和法国思想家对“公民”一词的使用情况又有所区别。在英国,据笔者查阅,“公民”(citizen)这个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术语当时虽已形成,但其使用程度远不及在18世纪的法国那么强烈。霍布斯、温斯坦莱、洛克、休谟等人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并不是citizen(公民)这个词,而是在一种比较温和的意义上使用了“臣民”、“人民”、“人”等词。但是事实上,这些概念的含义和“公民”这个概念的含义往往大体相当(23)。例如,温斯坦莱竭力宣扬共和制度和这样一种“共和国”的理想:在这个共和国里,每一个人都有使用土地的自由,都能以间接的方式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在这个共和国里,人民是国家事务的真正主宰,而人民之间则是通过象征和平与正义的法律联合起来的。这里的“人”、“人民”与卢梭、狄德罗所使用的“公民”一词含义相近。在洛克那里也有相似的情况,因为洛克一再宣扬和赞美的civil society确实是一个“公民的”社会(24)。在17、18世纪的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公民”(citoyen)概念及公民权成为人们关心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在斯宾诺莎、卢梭及百科全书派的作品中到处充斥着对于“公民”及“公民权”的讨论,这种讨论到法国大革命时期达到了顶点。他们所使用的“公民”(citoyen)一词的含义在许多方面都继承了civis(公民)一词在古罗马时期的含义,即指那些享有特定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活动自由(包括私人财产权利)的人,同时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代表理性和正义的法律加以保障的;另一方面,公民作为公民又是相对于统一完整的政治国家(共和国)而言的,只是在民族国家已经形成的条件下,在资产阶级共和国里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

2.5然而,我们也不能过分夸大现代公民概念和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概念之间的联系,否则我们将无法认识现代市民社会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社会之间的本质区别。首先,与古希腊罗马时期相比,现代公民的范围已经大大拓宽了。它虽然也与古代一样以政治权利为核心内容,但是现代的公民概念已经不是像古代那样指一个主要与奴隶、外乡人等相区别的特权阶层。广义地讲,每一个国家成员都有可能成为并应该成为公民。现代公民概念坚决反对用一个阶层来压迫和奴役另一个阶层的人的古代观念,而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其次,从经济含义上讲,古代的公民被按其所拥有的财产大小来划分和衡量,在公民与公民之间造成了贵族和平民的等级区分。与此相反的是,现代公民概念在经济含义上只强调每一个人的私人财产及经济活动自由都应当得到保障,而强烈反对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划分任何等级。这与现代公民思想建立在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人权”这些新概念之上有关。第三,在古代,那些在乡村拥有大笔地产的地主和贵族最有资格成为公民,并且实际上是公民中的最高层;相反,现代的公民思想实际上是代表市民等级(bourgeoisie、Burgertum)的利益的,正因为如此它把乡村地主(领主)和封建贵族当成共和国和civil society(公民社会)的死敌,认为这些人最没有资格被当作公民来看待。最后,从来源上讲,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公民来源是具有一定的家族身份、出生于一定地点的人,而现代的公民应当说来源于中世纪末叶以来逐渐形成的商人、有产者、自由民阶层(bourgeois)即第三等级。人们认为现代市民等级即bourgeoisie中的优秀分子最有资格成为共和国的公民,或者说现代的公民是从bourgeois转化而来的。这个问题涉及citoyen(公民)和bourgeois(市民)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让我们来加以分析。

2.6我们说现代公民(citoyen)是从bourgeoisie转化而来的,这并不等于可以认为citoyen和bourgeois两个词同义。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关涉到市民社会的两种不同理解趋势,还涉及西方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这个本文的主题。从词源上看,citoyen和bourgeois的含义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说,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前bourgeois和citoyen含义还有些相近,二者都可用来指称那些在城市或镇上的自由民,那么到了民族国家形成以后特别是18世纪之后,二者的含义就有了明显的区别。如前所述,所谓公民(citoyen),首先是相对于统一的政治国家(共和国)而言的,一个人只有作为共和国的成员,并被共和国的法律赋予了相应的政治和社会权利才能谈得上是公民;而bourgeois这个11世纪新出现的法语词长期以来一直是指商人、有产者、自由民等等,它的存在并不是以政治国家为前提的。其次,正如乔·里特教授指出的那样,bourgeois一词在使用时主要强调的是市民等级——城市居民、出版商、手工工厂主、自由劳动者、制造家等——的经济特征。笔者认为,所谓经济特征不仅包含他拥有一定的资产这一含义,而且还包括他是一种追逐私人利益的“单个的私人”这个黑格尔后来阐发出来的含义。相反,citoyen(公民)则主要强调了政治含义和道德含义,人们认为一种只追求私人利益而没有现代的“自由、平等、人权”等公民观念的人(如贵族、领主)是没有资格成为公民的。“正如卢梭和狄德罗抱怨的那样,当时法国的城市里充满了bourgeois,但其中却只有很少人能成为citoyen,法国革命中对这些概念的使用则表明这个比例发生了颠倒。”(25)最后,从外延上看,citoyen的范围大大超出了bourgeois,后者后来主要用来指拥有资产的人,而前者则原则上可以包括任何一个国家成员。一个人成为citoyen的标准不取决于他的财产而取决于共和国的制度和他个人的价值信念等因素。

2.7bourgeois一词及其与citoyen的重要区别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学说中引起了高度的重视,这显然与黑格尔和马克思在另一个与英法学者完全不同的立场上来重新理解市民社会有重要关系。如果说,康德由于在公民(citoyen)和市民(bourgeois)这两重意义上同时使用Burger一词,并从而在他的市民社会学说中抹杀或者混淆了bourgeois和citoyen二者之间的重要区别的话(26),那么到了黑格尔和马克思,这个问题便得到了充分认识。他们明确地不把citoyen(公民),更不把那个含义模糊、既可指市民又可指公民的Burger当作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将是bourgeois理解作市民社会的成员。在《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中,黑格尔在谈到亚里士多德及古代的公民概念时,明确地提到了Burger这个德语词的局限性。他说,“我们没有两个不同的字眼来代表bourgeois(市民)和citoyen(公民)”(27)。实际上,黑格尔在论述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市民社会)时是从bourgeois而不是citoyen的角度来使用Burger一词的。按照德国学者乔·里特的说法,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的成员称之为bourgeois(28)。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我们看到黑格尔一再强调,市民社会的成员作为个别的人,就是追求本身利益的私人(29)。这个私人当然不能被理解成在法国被人们普遍强调的,以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权力的运作及具有理性、平等、自由等现代公民意识为标准的citoyen,而只能被理解为中世纪末叶以来在欧洲的城市或城镇中发展起来的bourgeois。这一倾向导致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国家相区分并把国家置于市民社会之上。因为在他看来,由那些自私自利的bourgeois结成的社会还处在盲目的、自为的特殊性阶段,如果没有国家对市民社会从整本上加以保护,如果市民社会不在国家这个自在自为的理念中寻求归宿,那么它也就不能完整地实现自身。与此类似的是,马克思一方面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30),从而不仅彻底抛弃了过去那种把市民社会描绘成一幅文明、进步、道德的理想图画的做法,而且他还把市民社会当成了国家的基础(这与黑格尔不同)。另一方面,基于这一思路,马克思强调现代市民社会的成员是bourgeois而决不是citoyen。在讨论这一问题时,为了避免Burger这一德语词含义的不确定性,马克思干脆直接采用了citoyen和bourgeois这两个法语词。马克思写道:

“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是本来的人,这是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31)。

“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32)。

“宗教信徒和政治人之间的矛盾,也就是bourgeois[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和citoyen[公民]之间、市民社会一分子和他的政治外貌之间的矛盾。”(33)

2.8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清晰地看到,黑格尔和马克思共同开创了一条崭新的理解市民社会的思路(尽管两人的市民社会学说之间还有重要区别)。事实上,黑格尔和马克思所阐述的市民社会概念和18世纪英法哲学家所理解的市民社会概念在很多方面不仅互相区别,而且甚至是矛盾的、冲突的。例如,他们强调市民社会的成员是bourgeois(市民)而不是citoyen(公民),而在英法思想家那里正好相反,市民社会是一个以citoyen(公民)为主体的社会,离开了公民也就谈不上有什么市民社会了。再如,黑格尔和马克思摒弃了把市民社会当作一个文明、进步、道德的理想社会的观点,以为它不过是一个“私人需要的体系”或由物质交往关系构成的世俗社会,而英法思想家则持相反的观点。最后,黑格尔和马克思把市民社会和国家相区分,认为它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秩序之外的领域;而洛克、卢梭则相反,在他们的心目中,市民社会作为“公民的”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公民等级也就是政治等级。在这里,我们把黑格尔、马克思使用的市民社会(burgerliche Gesellschaft)概念和现代英法语中出现的另外两个市民社会概念即bourgeois society(英)、societe bourgeoise(法)联系到一起,就会发现从17、18世纪以来,在西方人中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理解市民社会的趋势,即一种把它理解成一个主要由bourgeois构成的“市民的”社会,另一种则把它理解成主要由citoyen构成的“公民的”社会,后者同时也是文明社会和政治社会。可以说,市民社会问题在后来之所以出现了许多概念上的严重混乱,与现代西方人从这两种不同的乃至冲突的角度理解市民社会这一事实有着深刻的关系。那么,为什么现代西方人对市民社会产生了两种如此不同的理解方式?造成这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的原因或社会背景是什么?如何才能从这样一些概念的矛盾和混乱中摆脱出来去理解和把握17、18世纪以来在欧洲形成的那个真正的市民社会?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Burg,Commune和Republic

3.1任何一种思想和观念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赖以存在的社会现实基础。18、19世纪西方人理解市民社会的两个趋势也不例外,它们只不过是现代市民社会赖以形成的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历史传统在理论上的反映而已。这两个传统就是:古希腊罗马时期以公民这个政治等级和财产等级为核心的政治社会及当时人们关于这一社会的一系列思想和观念;中世纪末期(从11世纪开始)以来在自治的欧洲城市公社(commune)里发展起来的现代的市民等级(bourgeoisie、Burgertum),这个等级结合成的社会形态及其形成的一系列观念。首先,通过前面的大量考证我们可以发现,17、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市民社会思想可以看作市民社会的第一个传统,即古代的公民社会及其观念在现代的发展和延伸。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找到足够的材料来证明:从17、18世纪开始在部分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形成的现代市民社会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社会及其思想和观念之间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我们看到,公元11世纪以来,罗马法先是在意大利和法国,继而在英国、荷兰、比利时等许多欧洲国家复兴起来,成为那个时代的商人们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奉行的重要准则;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著作几乎成为人人必读的作品,这些作品中关于财产、契约、私人权利和政治的思想对早期市民阶层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结合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13世纪末期以来的文艺复兴运动则把拉丁文化的影响发展到顶峰。正因为如此,17、18世纪以来在英国、法国等一些拉丁语系国家,人们借用从拉丁文化演化过来的civil society(英)、societe civile(法)概念来表达一种与古代的公民社会相近似的市民社会或文明社会理想,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一做法,正是现代市民社会受到古代传统影响的生动证明。然而我们不能忽视,17、18世纪以来形成的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在从早期城市里发展起来的新兴的市民等级即bourgeoisie的推动下完成的,这个新兴的等级和古代的国家公民迥然不同,也正是他们给现代市民社会赋予了许多与古代公民社会迥然不同的特征。这就充分表明现代市民社会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历史源头(或传统),即11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市民等级,他们结成的城市社会及他们关于财产、契约和私人权利的一系列新型观念。黑格尔和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的成员理解成bourgeois而不是citoyen,说明现代市民社会的第二个传统已经被他们深刻地意识到了(34)。现在就让我们重点考察一下现代市民社会的上述第二个传统,并在此基础上来重新把握和理解什么是现代历史上的市民社会,以及它和上述两种不同的理解市民社会的概念倾向之间的关系。

3.217、18世纪以来产生的现代市民社会不是凭空出现的。如果说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社会是它的间接源头,那么11世纪以来新兴的欧洲城市公社及其后来发展则构成了它的直接源头。让我们再次从被马克思解作“市民社会的一分子”的bourgeois一词开始。如前所述,bourgeois一词是公元11世纪时在法国以名词bourg(城堡、城镇)为词干构成的,原意指生活在城堡或城镇上的人。事实上,bourgeois在现代欧洲其它语言中还有许多同义词,且这些词出现的年代与bourgeois大体相近,它们就是德语中的Burger,英语中的burgher、burgens、burgess等。这些词都是由“城堡”一词演变而来的。拉丁语中的“城堡”一词是burgus(35),该词在中世纪末叶的德语、法语和英语中以下列各种不同形式出现:

burc,burg,burug,baugs,borg,Burg,……(德语);

borc,burg,bourg,bourg,burgh,……(法语);

borough,burgh,burg,bury,burrow,……(英语)(36)。

这些词的出现和使用经历了一个过程,其中很多词如borc、burc、baugs等后来都废弃不用了。它们在早期都有城堡、要塞(设有防御工事)的意思,但后来有些词逐渐被人们用来指市镇、城市等。例如,法语词bourg是从borc(城堡)演化来的(时间约在11世纪),早期指“强大的城堡”,但后来主要被人们用来指市镇。英语词borough、burgh等的含义也与此类似。欧洲历史上的城堡有多种不同的来源,有的是罗马时期遗留下来的,有的是封建主和教皇新建的,有的是在后来的战争中(如十字军东征期间)建立的,等等。城堡是一种筑有防御工事的居住区,一般面积不太大,和我国古代筑有城墙的城市不一样。在中世纪时,城堡里居住的一般是国王、领主、教皇、公爵或骑士等,他们是城堡的主人,在城堡之外往往拥有大片领地。

3.3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城堡一词是和城镇联系在一起的,这里有一个从城堡到城镇和城市的演变过程。大约从公元10至11世纪开始,在欧洲许多地方,特别是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一些地方的城堡周围聚集了越来越多的商人、手工艺人等等,他们向城堡里的主人贩卖各种从远方运来的物品,提供各种特殊的服务,城堡外的“商业郊区”(suburbjum)于是逐步形成。为了保障安全,人们把这些地方用围墙围起来,这样就在旧城堡之外形成了新城堡(novus burgus,又称foriburgus,即外堡),新城堡和旧城堡(vetus burgus)之间的区别在于它是个商业居住区,实际上就是一个集镇或者正在形成之中的城市。如果说,旧堡里的居民当时被人们称之为castelleni、castrenses等等的话,新堡的居民则被称之为前面提到过的bourgeois、Burger、burgenses、burghers等等,而由这些人结成的共同体常被人们称为communio、communitas、civitatis,这些词后来演变成commune一词而在英、法、荷、比利时、苏格兰等地通用,在德语中其表达形式则是Kommune。该词可译为城镇、城市公社等(37)。早期的城市公社是现代市民社会的前驱,这一点在词语的发展上表现为:在德语中,Burg→Burger→burgerliche→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市民社会);在法语中,bourg→bourgeois→bourgeoisie→societe bourgeoise(市民社会)。

3.4从内容特征上看,城市公社(commune)是从公元11世纪开始首先在意大利、法国南部等地形成,后来逐渐普及到尼德兰(低地国家)、斯堪的那维亚半岛、英国和德国的。Commune是一种典型的自治城市。它是一个由商人、匠人、自由民、学徒、律师乃至逃亡到城市里的农奴等在封建秩序的汪洋大海中以某些城堡或教堂为中心结成的工商业“特区”。早期,这些人受到领主和教皇的支配,势力不是很强。后来,他们越来越不满于教会和领主对他们的压榨和盘剥,对中世纪时盛行的一系列有碍于商业发展的观念也恨之入骨,于是便联合起来,向领主、教会和国王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要有人身自由和私人财产的保障,有来往和居住于城堡的自由,有举办市集(market)和定期集市(fair)的权利,废除过高的税赋和过路费(tolls);后来又提出要在城市或城镇中建立商人自己的商业法庭,以摆脱封建政权和教会强加于他们的种种不合理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并在城市中建立治安秩序。最后,他们要求城市独立和自治,具体表现为城市居民有权自己选举市长和市议会,其条件仅仅是城市每年向领主或国王缴纳一定的税金(38)。一般来说,自治权的获得要经过国王或教皇的特许;大约到12世纪,自治的城市公社(commune)在意大利、法国、比利时、荷兰、英国、德国等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例如在英国,12世纪初自治城市还很少,但到12世纪末13世纪初,英王理查一世和约翰为了获取金钱以支付巨额军费和赔偿金,曾大量出卖自治城市的许可状。伦敦市民于1191年选举出自己的市长,并组成了伦敦公社,同时及稍后在英国出现的自治城市公社还有10多个(39)。

3.511-15世纪期间西欧的自治城市公社(commune)可以说是一种真正的“市民”的社会,我们不能忽视它在西方市民社会发展史上的作用。首先,每一个城市公社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看作一个独立的政治单元(在意大利和法国,人们把它称之为“城市国家”〔city-state〕或“小共和国”〔smallrepublic〕,它最重要的意义是与外部的专制君主、封建秩序、封建领主及教皇这些不利于商业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势力之间形成了相对独立和相对自治的关系。与此相反的是,在同一时期的东罗马拜占庭帝国,虽然也有很多商业极为发达的大城市(如君士坦丁堡),但是这些城市是直接依赖王室的政治特权发展起来的,因此它不能和西欧独立而自治的城市公社相比,其兴衰取决于帝国的繁荣状况。一旦帝国摇摇欲坠,这些城市也就立即连同自己的商业阶层土崩瓦解。城市公社的形成使得商业的发展有效地摆脱了外部政治势力的干预,从而为日后商业资本主义和市民等级的发展打下了较为良好的基础。

其次,在自治的城市公社内部形成了一整套合乎商业资本主义并由市民等级自己建立起来的理性化的社会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为每一个自治城市都有自己的城市宪章(charters)(40),体现为人们在罗马法等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商人法(law merchant)(41),体现为组织严密的行会及行会制度,等等。我们知道,16世纪以后,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城市公社已在欧洲普遍衰落,转而听命于强大的王权的操纵;然而王权的强大及与之相应的对资产者阶层的敲榨盘剥和重税政策(这种王权后来遭到了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市民社会理论家的猛烈攻击)为什么并没有像在东罗马拜占庭帝国那样最终导致了帝国的瓦解和商业的衰退呢?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商人和有产者阶层早在公社时期就已习惯于一种合乎资本主义要求的理性化生活,因此当公社消失之后,原先在公社内部养成的理性化的制度规范并没有消失;另一方面,日后的王权为了发展自己不但不能破坏这些制度,反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与之妥协并积极利用它。例如,16世纪兴起的重商主义思潮就可以看作是这种妥协的反映,它显示了王室试图振兴国力和加强自身权力的野心,而这一企图又只能通过发展和振兴商业贸易来实现(42)。

最后,在早期的自治公社里,现代市民社会的两个领域——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获得了初步的分化和发展。正如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对一个市民社会范畴的研究》这部名著中分析指出的那样,在中世纪的封建采邑制度之下,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实际上是模糊不清的,封建领主既是公共权力的最高代表,又是最大的私人利益实现者,公共权力不过是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手段罢了(43)。只是随着自治公社的出现和bourgeois的壮大,才有了私人领域的分化,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私人领域。在采邑制度和教会统治下,私人利益不被承认,追逐私人需要被认为是有罪的,因此我们说中世纪时没有真正的私人领域,或者说它没有从公共领域中分化出来。但是,bourgeois和自治公社的诞生标志着私人利益已经得到公开的承认,人们追逐私人利益时不需再把它和公共领域的道德和义务直接联系起来。这个追逐私人利益的阶层就是公社之中的bourgeois,难怪黑格尔要把由bourgeois结成的市民社会称之为“私人需要的体系”了!

3.6然而,我们不应过分夸大中世纪的城市公社(11-15世纪)的重要性,它至多只能被看成现代市民社会的摇篮或萌芽状态。市民社会——无论是它的私人领域还是它的公共领域(44)——都只是在16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府的形成而获得实质性的发展的(45);而它的成熟和真正完成严格说来只是在17世纪末叶的英国、18世纪末叶的法国等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和资产阶级共和国(或政府)建立之后的事情。民族国家的形成打破了早期自治城市公社的封闭狭隘的地方主义特征,城市的市民(bourgeois)于是变成了国王的臣民(subject);在资产阶级革命完成之后,国王的臣民又变成了共和国(republic)的公民。不过这里的公民已不同于古代的公民,它是由bourgeois演变而来的。在这里,我们清楚地看到了现代市民社会的另一条重要传统,即中世纪末叶以来在自治城市里形成的新兴市民阶层(bourgeoisie、Burgertum)结成的社会形态。从早期的城市公社,经过民族国家形成之后的发展阶段,到资产阶级共和国,市民社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化历程。只有充分地认识这一市民社会传统,我们才能真正把握什么是现代西方的市民社会。从这里,我们也能充分领略为什么黑格尔和马克思别具匠心地把市民社会的成员称之为bourgeois,强调它是一个“私人需要的体系”或由物质的交往关系构成的,并把市民社会和国家相区别。因为第一,现代的市民社会事实上正是在bourgeoise(市民等级)的推动下形成的,它的主要成员是bourgeois而不是citoyen(公民),后者只有在共和国形成之后、在理想状况下才能存在;第二,正是在bourgeois兴起的现代历史上,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人领域,对私人利益需要的追求才成了光明正大的事情;第三,bourgeois的政治含义就在于,它是一个从一开始就试图摆脱王权、教会和领主等一切外部政治势力的干预并试图结成自己的自治公社的阶层;而在民族国家形成之后的君主专制国家里,它又和政治国家相对抗,反对国家对私人财产的侵犯和重税政策,并试图从制度上划分国家权力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这一企图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在共和国里得到了实现。

3.7如果我们不是把市民社会单纯地理解成一个概念和人们关于这一概念的思想,而是把它理解成一个活生生的历史过程,理想成一个在18世纪的欧洲国家确曾发生过的一种客观的社会形态,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两种不同理解趋势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将迎刃而解。

首先,17、18世纪以来的英国人和法国人实际上是把市民社会当作一种理想、一种对未来的憧憬而提出的。对他们来说,civil society、societecivile、L'etate civil不是对现实的准确刻划,而是社会发展的目标。正因为如此,他们对市民社会进行了热情洋溢的讴歌和赞美,把它描绘成一幅文明、进步、道德、理想的图画。与此相反的是,在黑格尔和马克思(尤其是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并不是作为一种未来的理想提出来的,而是被理解成一个在现实条件下已经发展起来了的世俗的社会有机体。正因为如此,黑格尔和马克思从不将那个由bourgeois构成的市民社会过分地理想化,而是宁愿用更多的笔墨来批判它。黑格尔强调市民社会要以国家为前提,马克思则揭示了市民社会内部两个对立阶级的形成以及这一社会制度的根本缺陷。由此可见,由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代表的理解市民社会的第一种趋势和由黑格尔、马克思等人代表的理解市民社会的另一种趋势尽管有不相容之处,但这完全是由于他们心目中的市民社会出自不同的范畴而造成的,它们之间的冲突和不相容只不过是人们基于不同的文化和语言传统对同一种市民社会现实作出的不同抽象和思考。

其次,17、18世纪形成的现代的市民社会可以看成上述两种趋势所代表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传统的汇合。一方面,马克思等人的市民社会思想是基于对市民社会的第二个传统——即中世纪末叶以来由bourgeois结成的社会的传统及其观念——的认识而提出的。黑格尔和马克思不是把市民社会当作理想而是当作现实,因此正是在他们那里特别是在马克思那里我们看到了现代市民社会的一系列重要特征:它是一个以“真正的人”即bourgeois结成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是一个私人领域获得了充分解放并和公共权力机关相区分的自治领域,等等。另一方面,在洛克、卢梭那个时代,civil society的文明理想也不是完全没有实现,在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完成的共和国,事实上这种理想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获得了实现。也就是说,市民社会理解中的另一个趋势告诉我们,现代市民社会还有另外一系列特征: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相对区分,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和政治国家之间相对区分开来的);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市民社会作为公民社会的含义应当理解为:平等、自由、人权这样一种现代公民意识被当作这个社会的根本原则。而它作为政治社会的含义则应当从现实的角度(即不是完全从洛克等人的那个角度)理解为:一方面,这个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它通过自己的和国家制度来制约国家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发挥监督和参政作用;另一方面,这个社会也只是在统一的民族国家和资产阶级共和国形成的历史条件下才真正实现的。

3.8什么是现代西方的市民社会?它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社会和11世纪以来的市民社会这两个活生生的传统在现代汇合的产物,它的含义可以通过综合认识人们对这两个市民社会传统的两种不同理解趋势而找到,具体说来就是:

——它是一个市民的社会。即一个主要由bourgeois构成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在这里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相区分,且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

——它是一个公民的社会。即平等、自由、人权这些信念或公民意识是这个社会的根本原则或价值信条;

——它是一个政治的社会。即它有权力制约国家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它只有在统一的政治国家——资产阶级共和国已经形成的时候才达到成熟,或以较完整的形式实现自身。

至于它是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持有不同价值尺度的人们自然会作出不同的判断。笔者想要指出的是,当一部分人热衷于提倡在今天的发展中国家或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建构市民社会的时候,我们切不可忽略有关的不同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条件而轻易附和。本文的论述已经充分表明,无论是作为一个概念,还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历史形态,“市民社会”都是西方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的产物。

本文的写作曾得到中央编译局德文专家周亮勋、韦建桦、王宏道,法文专家李其庆、顾良、陈祚敏等人的重要帮助,在此谨表示由衷的感谢。

注释:

①Charlton T.Lenis,Charles Short,A Latin Dictionary,Oxford at the Clarenden Press,1995,pp.346.

②David L.Sills,Internafant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Vol.15,16 and 17,et.The Macmillan Company & theFree Press,New York,1968,pp.201.

③见〔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西塞罗和罗马法学家”,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99-214页。

④见Michael E.Tigar&Madeleine R.Levy,Law and the Rise ofCapitalism,Monthly Review Press,New York and London,1977.

⑤霍布斯后来用civitas一词来指君主专制国家,该词常被我国学者译为“利维坦”,实际上在古代罗马时期该词指以城市为文明中心的政治国家。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98页。

⑥戴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

⑦Larousse,Nouveau dictionnaire etymologiqte et historique,quatrieme edition revue et corriqee,Libairie larousse,1964.pp.170.

⑧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Being a corrected re--issue with an introduction,supplement and bibliography of A New EnglishDictionary on Historical Principles,Vol.Ⅱ,Oxford University Press(Amen House,E.C.4),1993,pp.446.

⑨亚当·福格森(Ferguson,Adam,1723-1816),1759-1764年在爱丁堡大学任自然哲学教席教授,他在包括休谟、斯密、罗伯特逊、斯特瓦特在内的苏格兰常识学派中占有重要位置,论著有《市民社会史论》(1767)、《道德科学和政治科学原理》(1792)、《罗马共和国的形成和发展史》(1783)等。其思想参见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Vol.Six,The Macmillan Compan,Mem xxxi,New York,1931,pp.184.

⑩见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174-175页等处。

(11)见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1784),《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21页;见费希特《纠正公众对法国革命的评论》(1793/1794),《费希特选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15-418页。

(12)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125-126页。

(13)DUDEN Etymologie Herkkunftsworterbuch der deutschen Sprache,Bearbeitet von der Dudenredaktion unter Leitung von Dr.Phil.Habil.PaulGrebe,Bibliographisches Institut·Mannheim,Dudenverlag,1963,pp.90.

(14)笔者在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编译室资料库中直接查得,马克思在著作中大量使用过的有关Burger的词包括Burgertum、Burgerstand、Burgerklasse、Burgerliche Kleise、Burgerliche Stand,它们在中译本中被译成市民阶层、市民阶级、市民等级等等。马克思经常使用的Burger一词一般在中译本中译作“市民”,另一词Burgermdister分别被中译本译作“市长”、“乡镇长”、“地方长官”。读者可参看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下列卷页:1(196)(指第1卷第196页,下同),1(450、401、203、209、198、285),2(566),6(453),7(111),10(623),13(44),18 (602、314),19(267、134),20(464、17、462、311),21(393、394)等等。

(15)Larousse,Nouveau dictionnaire etymologique et historique,1964,pp.103.bourgeois还可作bourgeoisie的形容词形式,该词和bourgeoisie在现代欧洲语言中通用。五四时期我国学者曾将bourgeoisie译为“布尔乔亚”,译为“资产阶级”实际上是借用了日本学者的译法。马克思常将bourgeois当作“市民社会的一分子”(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0页、第6卷第110页),实际上bourgeois(ie)在法语中虽通常指拥有资产的人,但它其实并不等于资本家阶级(capitalists),后者是和无产阶级(proletariat)相对立的概念,从bourgeoisie和proletariat相对立的角度来理解该词不符合bourgoeisie的本来含义。

(16)DUDEN Etymologie Herkunftsworterbuch der deutschen Sperache,Dudenverlag,1963,pp.784.

(17)Joachim Ritter,Historisches Worterbuch der Philosophie,Band1,Schwabe & Co.Verlag·Base1/Stuttgart,1971,pp.962.

(1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下同),第126页。

(1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2页。

(2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26页。

(21)见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20页;见前引〔德〕里特书第962-966页。

(22)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VolⅡ,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3,pp.442; Le Petit Robert 1,par Paul Dictionnaire,Le Robert,1986,pp.319-320.

(23)关于“人”和“公民”两个概念之间的具体关系,见前引〔德〕里特书第963-965页。

(24)狄德罗曾经指责霍布斯对“臣民”和“公民”不作任何区别,而卢梭的下述一段话则可在某种程度上视作对“人(民)”、“臣民”和“公民”三个概念之间关系的一种概括。卢梭说,在共和国里,“至于参加联合的人们,集合在一起称为人民,个别地方则称为公民,这是指参与主权的身份,又称为臣民,这是指服从国家法律的身份。”但他接着又说:“但是这些名词常常是混淆的,相互通用的;在以十分精确的意义使用时知道加以区别也就够了。”(见《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第423、172页)

(25)前引〔德〕里特书第964页。

(26)乔·里特教授说:“康德在Burger的定义中把bourgeois从形式上排除了,但在他那儿,财产完全是在bourgeois的社会解放的意义上成为Staatsburger(国家公民)的标准”(前引〔德〕里特书第964-965页)。何兆武先生则将康德所使用的Burger一词翻译成“公民”而不是“市民”(见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第4页“译序”、第8页)。

(27)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65页。

(28)见前引〔德〕里特书第965页。

(29)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1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人民出版社出版,下同)第3卷,第41页。

(31)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3页。

(32)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0页。

(33)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29页。

(34)马克思曾经把现代市民社会的早期形态称之为“旧日市民社会”、“中世纪的市民社会”或“行会市民社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详细分析了中世纪的市民社会是如何随着交往的扩大而发展到现代的市民社会的。对他来说,从这样一个历史传统出发来理解现代市民社会是异常重要的。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6-62、70页;第4卷第154页;第7卷第404页;第26卷(Ⅱ)第586页。

(35)Charlton T.Lewis,Charles Short,A Latin Dictionary,Oxford at the Clarenden Press,1995,pp.255.

(36)见Friedrich Kluge,Etymologisches Worterbuch der DeutschenSprache,Sechste Verbesserte und vermehrte Auflag,Strasburg,Karl J.Trubner,1899,pp.64;见Eric Partridge,Origins,a short etymological dictionary of modern English,Routlege&Kegen Paul London,1961,pp.54;见Larousse,Nouveau dictionnaire etymologiqueet historique,1964,pp.103;见〔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4-45页。

(37)见〔比〕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第85-94、108-111页;见Michael E.Tigar,law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pp.80-96.

(38)见〔比〕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第104-130页;见Michael E.Tigar,Law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pp.81-91;见蒋孟引《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7-108、123-126页。

(39)见蒋孟引《英国史》,第107-108、126页。

(40)见Michael E.Tigar,Law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pp.84-85.

(41)见Michael E.Tigar,Law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pp.62、92-93.

(42)见〔美〕阿格《近世欧洲经济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76-77页。

(43)Jurgen Habermas,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Sphere,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Polite Press,1989,pp.6.

(44)关于市民社会的两个范畴即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含义界定及发展过程,见前引〔德〕哈贝马斯书第Ⅰ-Ⅳ部分;见方朝晖《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3期。

(45)关于民族国家在资本主义成长过程中的巨大作用,见Michael E.Tigar,Law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Part Three to Part Four,pp.11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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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市民社会的两种传统及其趋同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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