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稳定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关于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查报告_劳动关系论文

构建和谐稳定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关于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查报告_劳动关系论文

构建民营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民营企业劳动关系调查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企业论文,劳动关系论文,调查报告论文,和谐论文,稳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全国工商联将推进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为深入了解情况,工商联开展了“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重点调研。黄孟复主席带队到北京、苏州、无锡、沈阳、大连等地调查,我们还在几个城市的区县向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并联合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开展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就业的主要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空前发展,已经成为解决就业的主渠道,就业占全国非农就业总数的80%左右。据统计,2006年全国城镇和乡镇企业就业总数约4.3亿人,除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劳务工9000多万人外,其余均在民营经济就业。到2007年9月,全国注册私营企业538万家,雇工5696万人,个体户2678万家,从业人员5429万人,私营个体就业共1.1亿多人。如果考虑私营企业普遍低报人数,大量个体户并未注册(经济普查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921万,从业人数9422万,比注册数高近一倍)等情况,私营个体实际从业人员可能达2亿。

二、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明显改善,总体和谐稳定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人大、政府和工会按照中央的要求,在提高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障水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劳动关系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采取了较强的管理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明显改善,总体和谐稳定。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执行情况改善。据全国总工会2007年第6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抽样调查(简称“总工会调查”),2006年全国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68.8%;私营个体企业为47.3%,比2003年提高近17个百分点。据统战部、工商联第7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简称“工商联调查”),2005年样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71.4%,比2003年提高8.8个百分点。据工商联2007年部分城市私营企业调查,2005和2006年样本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73.1%和74.6%。

二是劳动者工资收入明显增长,拖欠现象减少。劳动保障部统计,2004年3月以前10年,各地平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3.8次;之后至2006年底,调整了1.9次;2006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比上年平均提高30%左右。据总工会调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67元,比2002年实际增长37.8%,其中私营企业为1204元,为全国水平的88%。据工商联调查,2005年企业员工年平均工资为13480元,比2003年增长67.8%,为当年国有单位平均工资的83%。据工商联2007年调查,80%的员工认为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能够执行,95.7%认为工资能够按月支付。

三是工会组建率上升,作用日益扩大。总工会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企业工会88.4万千,其中非公有制经济71.5万个,占80.9%,入会员工8161万人,员工人会率58.6%。据总工会调查,61.5%的员工所在单位建立了工会,其中认为工会发挥了作用的员工占63%。据工商联2007年调查,2006年企业建立工会比例为31.8%,员工参加工会比例为39.8%,其中67.8%员工认为工会有作用。

四是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劳动关系进一步稳定。劳动保障部统计,2006年末全国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约4500万人,比上年新增610万人,其中农民工1417万人。民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约1/4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据工商联2007年调查,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为62%,基本医疗保险为51%,基本养老保险为48%,失业保险为41%,生育保险为34.5%。

五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广泛建立,劳动争议矛盾日益缓和。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县都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不少地方已向街道和乡镇延伸,形成了全国多层次的组织体系。不少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动了劳动争议解决。据工商联2007年调查,11%的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5%的企业准备建立;认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很好和可以的员工占7.43%和78.26%。据总工会调查,劳动争议最终以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占68.8%;实行了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制度的,国有企业为27.5%,私营企业为13.7%;私营企业员工对与企业管理者关系融洽程度的评价值为3.64,高于国有、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仍很多,有的还比较严重

劳动合同方面: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较少,许多合同不规范,不少是流于形式,合同期限较短,合同执行情况不太好。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劳动执法检查反映,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更低。据总工会调查,50%以上的私营企业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建立集体合同的比例只有15.7%,员工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值为4.07,低于其它类型企业。

工资收入方面:部分企业仍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欠薪问题仍然困扰一些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不大,工资由企业单方决定现象仍较普遍,管理者与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过大,尚未形成普通员工工资正常合理增长机制。据总工会调查,民营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只有14.2%。据工商联2007年调查,工资由经营者决定的占1/3,由人力管理部门决定的占27.5%,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只有2/5。

工会建设方面:多半私营企业尚未建立工会,不少工会存在行政化倾向,许多工会有名无实,工作形式化较突出,实际作用发挥不够。据总工会调查,民营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只有1/4,实行了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制度的只有13.7%。有的城市近年采取行政措施在很短时间内在民营企业广泛建立工会,工会领导多由地方工会或企业安排。据工商联2007年调查,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只有31.8%,职工参会比例3 8.9%;近40%的职工认为工会很少活动或没有活动。

社会保障方面:员工参保比例不高,社会保险水平低,小企业普遍认为缴费负担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很多农民工不愿参保。据总工会调查,全国各类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上保险的超过35%,农民工比例更高;除工伤保险外,民营企业保险缴费比例不到国有企业的一半。据工商联2007年调查,仍有一半的企业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近60%未参加失业保险,38%未参加工伤保险。据重庆市工商联调查,民营企业员工五项保险缴费负担大约是工资的50%,企业支付4/5多,员工支付近1/5;许多小企业感觉负担重,不少农民工不愿缴费。

劳动争议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集体劳动争议比重扩大,部分案件处理难度增大。据劳动保障部统计,2000—2003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人数年增长36%和30%,其中私营企业为55%和11.6%,个体户为156%和43%,股份制企业为552.7%和122.6%。2005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比2004年增加20.5%。2004年劳动集体争议案件占7%,涉案人数占62.5%。私营企业劳动争议以裁决方式解决的高于调解方式,其中劳动者胜诉约占50%,企业胜诉占10%以上,双方部分胜诉占30%以上。

四、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

目前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有几多:小企业问题多,新建企业问题多,乡镇企业问题多,农民工问题多,劳动密集型企业问题多,欠发达地区企业问题多。之所以如此,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进程状况,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成熟程度决定的。我国私营经济迅速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大规模发展于进入新世纪以来,总体发展尚不成熟。

一是大半为新建企业。全国私营企业1990年9.8万家,1995年65万家,2000年176万家,2007年9月538万家。近79每年新增50多万家,2/3以上企业产生于新世纪。

二是大多数为小企业。我国私营企业户均雇工10.6人,投资者2.5人,销售收入70多万元。538万家私营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只有几万家,其余均属小型微型企业。

三是以劳动密集型为主。95%以上的企业从事加工生产、建筑劳务、一般流通与社会服务,以提供普通劳动服务为主。

四是企业素质普遍较低。绝大多数企业技术水平低,经营环境差,本小利薄言微,主要维持生存。经营者知识水平、法律意识和管理能力普遍不高,雇员文化程度、工作技能、敬业精神普遍不高。

五是经营波动性和员工流动性大。受市场波动影响,多数企业经营变化频繁。雇员中农民工比重大,工作稳定性差,员工流动性大。企业生也快、亡也速,平均寿命不足5年。2006年全国注销和吊销私营企业32万户。

上述特点决定了多数私营企业经营状况不大好,管理不太规范,劳动关系难稳定、问题多。面对这种状况,要用客观的态度对待,必须看到这种状况的产生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和长期性。要用发展的观念看待,必须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健全,民营企业日益成熟,大量问题将在发展中逐步化解。

五、推进民营企业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若干建议

解决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要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不断扩大劳动就业两个方面的客观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舆论手段,采取实事求是、分门别类、循序渐进、宽严相济的办法解决,决不能轻视与迁就,也不可过急与超前。

一是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已经占企业的大多数,占非农就业的大多数,占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多数。国家在劳动关系宏观管理上应当从以公有经济、大中型企业为主转向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为主。后者劳动关系具有市场性强、变动性大、规范性弱、行政执行难、监管不易等特点,与传统公有制经济和大中型企业有重大区别。要转变传统管理思维、改革传统管理方式,充分认识、及时适应和正确把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特点,积极引导其尽快实现劳动关系的规范、有序、协调、和谐、稳定。

二是完善政策、改进监管要立足于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推动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民营企业的强资本、弱劳动的状况具有一定必然性。国家在制定劳动政策、加强劳动监管时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但同时也要考虑保护企业的灵活用工机制,考虑几百万小企业、几千万个体户的人力成本压力,考虑如何鼓励他们不断增加就业岗位。就业是劳动者的第一劳动权益,也是劳动者其它劳动权益的前提。必须同时兼顾保护劳动权益与扩大劳动就业。

三是按企业类型特点分类、有序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提高合同签订率和监督执行力是完全必要的。但民营大中型企业少,小型企业多,要根据不同企业类型特点分类、有序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工作比较稳定的员工,重在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扩大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合同内容、严格监督合同执行。对小企业、特别只有十几人的微型企业及个体户,对季节性、临时性雇工,可按地区、行业的不同,分类推行比较灵活、简明的合同制度,既提供规范依据,又方便双方履行,有利于提高合同签订率和监督合同执行。

四是稳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进企业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民营企业工资监管,对小企业和季节性临时性员工,重在保障最低工资和

防止工资拖欠。要根据地方与全国经济增长与物价变动情况和地区与行业的不同,逐年稳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重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地方工资与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推动企业树立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健全薪酬激励制度,逐步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相适应的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保障工资按合同要求按时足额支付。

五是在小企业和个体户中推行弹性参保政策。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小企业和季节性临时性员工的客观情况,在缴费的基数、费率和方式上都要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的弹性参保政策。要制定专门针对个体户的保险政策,提供相关保险服务。要切实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尽快提高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加快实现省级和全国统筹。

六是增强工会组织自主性,推进行业、社区、街道与乡镇工会建设。在民营企业中推行工会制度,既要提高企业建会率,更要注重工会实际作用力。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要健全职代会制度,提高职工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工会的民主性、自主性和谈判能力,减少外部干预,避免企业变相控制。在一些行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相应建立行业类工会组织,以维护同行业职工的共同利益。对无法单独建立工会的小企业和个体户,相应推进社区、街道和乡镇工会建设,将分散劳动者组织起来,代表和维护其共同利益。

七是坚持预防、协调和规范处理三者有机结合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原则。预防,重在提高劳资双方法律意识,严格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等等。协调,企业内部重在建立劳资双方协商制度,建立专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加强工会与企业的经常性协商工作,发挥工会在集体谈判和问题处理中的作用;企业外部重在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重要作用,协调解决地区、行业共同性劳动争议问题。规范处理,重在严格执行劳动争议处理法规,严肃争议处理程序,完善争议调解制度,增强调解处理约束力,建立健全集体争议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八是将工商联正式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之中。三方机制中的工会代表劳方、劳动部门代表政府,代表性、规范性和执行力都比较强,但单以中企联作为企业方代表就很不完整。目前多数县域没有中企联组织,而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在地市县,因此,不少地区是以工商联和个体私营协会作为企业方代表。在省一级,有的地方实行了三方四家(或五、六家)协调机制,把中企联、工商联、外企协会和个私协会共同作为企业方代表,效果普遍较好。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助手。中发[2006]15号文件明确提出:“在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工商联既要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又要与工会等人民团体密切配合,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目前已有200多万会员,其中企业会员80多万,组织网络已经覆盖至全国每个县和相当大部分乡镇和街道。建议将全国工商联正式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之中,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在发挥行业工会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行业商会协会在协调同行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扩大其有序参与。

九是正确引导舆论,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社会氛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仲裁法2008年开始实施,应当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宣传“三法”,一要全面、正确阐释条款内容,减少社会各方可能产生的认识歧义,消除某些误解;二要在强调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宣传员工与企业双方的平等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加强正面引导,多宣传先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典型经验,多树立正面形象;四要提倡各个地区各类行业规范有序执法,既要积极作为,又不能操之过急,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冲突。

标签:;  ;  ;  ;  

构建和谐稳定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关于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查报告_劳动关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