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侦查前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周晨,林喜[1](2021)在《刑法第88条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定要件判断——以马某、庄某抢劫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对于1997年《刑法》生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规则的新旧法律适用问题和法定要件判断问题一直未形成一致意见。在解决《刑法》第88条的溯及力问题时,需对《刑法》第12条、1997年《时间效力的解释》第1条以及相关规范做体系性解释,并通过对"两款法定情形发生时"与"新法生效时""超过追诉期限时"的先后比较,确定具体情形的溯及力规则。司法实务中,对于"立案侦查"要件的判断须改变"对人立案""对事立案"等形式化标准,重点关注侦查过程中是否"已确定嫌疑人并对其展开侦查";对"逃避侦查"行为的判断则须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主观层面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被立案",只要认识到自己犯罪且有逃避意图即可,客观上行为也无须设置具体类型,重点考察行为与侦查机关无法抓捕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马某、庄某抢劫案中,侦查机关已发现犯罪嫌疑人并已展开抓捕,行为人"被拦截后逃窜"行为令侦查机关无法抓捕,符合"立案侦查"和"逃避侦查"实质要求,但由于该情形发生于1997年《刑法》生效前,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已过法定追诉期限,且不能适用《刑法》第88条,不应对该案继续追诉。
高翼飞[2](2020)在《追诉时效争议问题研究——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为视角》文中提出"追诉"对公诉案件而言,是指从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的过程。审判活动不受追诉时效约束。在追诉进行过程中存在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情形。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撤回起诉或者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发现新的证据并再次追诉的,应当受追诉时效约束。"立案侦查"是指对人立案,并且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侦查措施。在立案侦查前逃避侦查的,计算追诉期限;但逃避侦查的状态持续到立案侦查以后的,自立案侦查之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是追诉时效中止而非延长,即在法定事由消失前停止计算追诉期限。追诉期限跨越新旧刑法施行期间的,旧法施行期间适用旧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新法施行期间适用新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
曾宪伟[3](2020)在《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追诉时效制度是导致刑罚消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追诉时效制度不是放纵犯罪,而是对秩序价值的一种尊重,在于对犯罪人自我改造替代刑的一种承认,间接对犯罪人产生自我约束性,体现了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追诉时效制度的刑事案件是极少数的,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破案率的逐年提高,符合该情形的刑事案件较少;另一方面,刑法理论界对追诉时效制度研究不够重视,未形成系统完备的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研究的理论。同时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际工作中对于该制度的适用也存在认识不深不透的问题,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想影响,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该制度时往往大打折扣。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进行研究,介绍了该制度的含义、价值、法律现状及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重点介绍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每个部分重点囊括如下内容:第一部分是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概论。主要介绍了追诉时效制度的概念、特征,进而分析了该制度的作用,同时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是介绍了司法认定中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争议问题。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阐述。在追诉时效起算的认定上,主要是对“犯罪之日”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阐述。在追诉时效延长的认定上,主要是对“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是追诉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制订的,对于追诉时效制度,我国刑法至今未做任何修改。然而面临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追诉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不少困境。该部分主要囊括了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追诉期限问题;对于单位犯罪该如何计算其追诉期限问题;对于过失犯罪该如何计算其追诉时效问题;职务犯罪监察追诉的时效问题等等。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针对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如增加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和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规定、明确过失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增加职务犯罪监察追诉时效的规定、完善追诉时效延长和增加追诉时效中止的规定等。
刘东红[4](2019)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监察委员会的组建,紧随其后的2018年修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实施,我国原有的监察权力出现了结构性的变革。原本分散在党和国家不同部门职权中的纪检监督、行政监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等监察性权力被重构、整合为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的监察权,从而实现对全部公权力、公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针对这一现象,学界围绕监察权的属性和内容、配置和运行、制约和监督等各个重要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涵盖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多个学科。关于监察权相关问题的讨论和厘清,应当放置到一个宏大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及由其统一行使的监察权,是监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产物,而监察体制改革则是国家权力机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在的一项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改革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要目标,这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结构进行优化。监察权的构建及其对原本分散的监察性权力的整合,本身也直接体现出国家权力结构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调整完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诞生的中国国家监察权之所以引起如此多的正义和质疑,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创新与既有理论的紧张关系。既有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无法承载制度变革所带来的认识革新,提出认识国家监察权的属性应当基于我国历史、现实国情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而得出国家监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复合的和专门的国家权力,也就是说它不是简单的行政权或司法权。因此,只有在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论大框架中,才能够准确地在制度伦理学上对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功能等问题进行正本清源,从动态和静态两个维度对监察权进行论证,针对监察权运行中的风险把控、人权保障和法法衔接等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路径和微观路径进行合理展望。故此,本文首先在第一章对监察权和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进行理论梳理。通过分析监察权的概念可知,无论何种形态的监察权都绝非一般的监督权,而是专属于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的组织方式以及配置,它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标。国家权力结构包含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分化演进的结果,涉及到对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不同属性的国家权力之配置和相互关系的构建,而关于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主要集中在横向国家权力结构的范畴中。国家的权力结构是一个整体运作系统,故而需要系统的各个部门分工协作、彼此配合、各司其职,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权力运行体系,从而防止因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和扩张性所产生的权力异化,满足国家权力来源的需要。因此,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同时,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和配置,在根本上受到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产生不同的权力行为及其结果,不同时空的权力监督制度经过不同的发展演变后,既体现出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对于权力监督制度属性、地位、权能的要求,同时也体现出权力监督制度对于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需求的回应。通过对中外国家权力结构和监察权变迁的历史分析可知,当代西方的监察权制度主要基于“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结构,而新中国的监察权制度的变迁始终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框架下进行不断的体制性调试。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及其在新时代的改革与优化,应作为考察中国当前监察权的基本出发点。第二章基于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这一背景对监察权属性、功能、定位等本体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在于实现权力的效益化和有序化。当代中国监察权体制改革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紧密相连,因此,中国的监察体制改革在形式特征、功能取向和长远要求上,必然需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需求,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因此,就其属性而言,监察权应当作为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第四权”1,通过对这一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实现权力运行廉能善治,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保障机制。从权力功能的角度来看,监察权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能,以权力监督为根本功能定位。其功能发挥主要体现为,通过腐败惩治遏制权力寻租,通过监督检查保障权力合法行使,通过预防腐败实现德行治理。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权力结构,作为行使独立“第四权”的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关系主要体现为“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与行政权的关系则是“不受干涉、相互配合”,与司法权的关系则表现为“分工、配合和相互制约”。第三章对监察权的运行机制进行探讨。受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和监察权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监察权既担负着治理腐败、规制权力的政策性目标,同时也关涉实现正义、保障人权的多重价值,因此监察权应对统合多元目标下的不同价值,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实现监察权的内部运行与外部衔接的有序性、规范性。就监察权运行的价值取向而言,应当实现监察权依法监督与配合制约、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多元价值的平衡,而实现多元平衡的前提则是监察权本身的合理配置。就监察权运行的实践路径而言,权力结构失衡、被调查人权益受侵犯、冤假错案频发以及选择性监察是监察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应对这些风险,需要贯彻程序正当原则、比例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风险化解的法治建构。就监察权运行中的外部衔接问题而言,主要涉及到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应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下,完善监察权与司法权之间在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的衔接制度,理顺“监察全覆盖”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关系。第四章研究如何对监察权进行相应规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一部分,监察权并非凌驾在其他权力之上,其本身也必然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既是促进监察机关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更是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必然选择。加强对监察权的规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确保监察权有效行使的前提下实现权责一致。对监察权的监督,应在内部控权和外部监督两个维度上,构建一个体系完善、主体多元、层次分明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应将内部的制度设计作为规制监察权的重心,只有构筑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才能保证监察权不被滥用。在内部控权中,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与制约,建立案件风险管理、办案责任制等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同时强化监察机关纵向的制约与监督是主要途径。在外部控权中,应当注重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同时完善司法机关在程序和实体上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监督作用,强化社会力量的监督。第五章则从国家监察体制优化路径展开讨论。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并且,关于监察权的研究也是一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仍然在不断地探索和深化的过程中。从完善监察权的方法论上看,应当处理好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之间的关系,在不违反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区分重大改革与中小改革,有序开展相应的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探索实践。在完善监察权的宏观路径方面,应当立足于本土的制度环境,完善监察法治环境的构建,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问题,推动监察法治从“基本形成到走向完善”、“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换与变革。从微观路径来看,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完善纪检派驻与巡视制度、完善“合署办公”模式、注重军队和武警部队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成为了未来完善监察体制的主要发展方向。
石经海,王桢[5](2019)在《以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之检讨——从《答复》的规定切入》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法只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始期而未规定终期,这势必给司法上的时效审查带来困惑与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以准司法解释(《答复》)确定以立案侦查为其终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适用的混乱问题,但是在法理上有违追诉权本质,并致相关立法规定间相互矛盾和引发审前超期羁押。基于时效制度设立目的主要在于限制国家求刑权以保障犯罪人正当权益,并为维系法条之间的协调性、实现司法分权、防控超期羁押,追诉时效的终期应以起诉为时间节点。
陈国庆[6](2019)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完善。本次修改主要涉及的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内容,均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应当把握发展机遇,积极推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落实落地。
倪佳[7](2019)在《我国反腐败境外追逃面临的困境、原因及其完善对策》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正对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惩治,公安、检察等各部门先后实施了“猎狐”、“天网”等专项行动,着力打击潜逃境外的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对象。这无论对尚在境内还是已经潜逃境外的贪腐分子都是一种震慑。但在境外追逃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尚面临不少困境难以突破:一是国内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制约,以及在实施境外追逃过程中的人财物方面的困难,还有案件本身特点所限。二是国际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的障碍。本论文拟通过研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内容,结合亲身经历的追逃案例,尝试探索解决上述困难和障碍的对策和有利于更加有效地追逃防逃的工作方法,为反腐败工作,尤其是基层监察机关的反贪腐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思路。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简要描述我国境外追逃工作背景。从境外追逃的概念及其意义出发,从追逃工作的历史和未来发展以及境外国家地区的常见做法,概要地看出我国境外追逃工作的完善方向。第二章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论述当前我国境外追逃面临的困境。从境内因素来说,主要面临追逃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相关制度对追逃的保障不够以及追逃措施有效性不足等;从境外因素来看,主要存在国际环境缺乏对我国法治的信任、出逃人员藏匿地缺乏协助追逃的积极性和部分域外法律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开展境外追逃等困境。第三章对现实中追逃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原因分析,归纳出国内制度、国际合作和基层工作三方面的原因。从国内法律规定来看,缺少必要的立法、有关法律长期没有修订,现有法律利用率低下;从国际合作来看,与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数量少、各国法律规定差异以及落实公约尚有不足;在基层工作方面,防逃工作不到位,强制措施使用不及时以及没有完全发挥协同追逃力量都是造成追逃实现困难的原因。第四章从第三章分析的三个方面原因入手,重点论述完善我国境外追逃工作对策措施。一是对目前最为常用的劝返手段上,更加规范地实施劝返措施;二是通过强化国际合作,促进我国境外追逃;三是通过有效使用各种境外追逃措施,尽力提升境外追逃效果。
魏良冠[8](2018)在《脱逃罪应否受追诉时效限制》文中研究表明在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即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上,脱逃罪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脱逃罪在犯罪行为上对外呈现出对抗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表象,二是脱逃罪在危害后果上对外呈现出脱逃状态的持续性。正是由于以上两点特殊性的存在,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脱逃罪是否应该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产生了巨大的分歧,这种分歧,既有同一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截然相反两种态度的分歧,又有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时期、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截然相反两种态度的分歧。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从监狱脱逃的服刑犯人,只要一经抓获,不计脱逃时间长短一律以脱逃罪追诉加刑。即使现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不论脱逃时间长短一律以脱逃罪追诉加刑,虽然是考虑到时效制度的规定,但也仅仅是以《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作为追诉的理由。对于脱逃罪是否应受追受时效限制的正确认定,事关当事人重大人身权利,也关乎对于以往已经办结案件的定性,甚至也关涉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方法,意义重大。
任玲[9](2018)在《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文中研究说明追诉时效是对追诉权即求刑权的限制,其结果将导致犯罪人本应承受的刑法否定性评价以及刑罚因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而归于终结。由于追诉时效符合刑罚宽缓化的趋势(即不使用刑罚,取而代之利用替代性措施促使犯罪人自行改造并重回社会),该制度也是促使刑罚合法消灭的主要途径,妥善解决了处在刑罚真空中犯罪人的存在问题,故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刑法学界对于追诉时效的存在合理性均持肯定态度。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其适用的低频率性与其重要性不相符,虽然适用的低频率性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破案率的提高,但同样意味着犯罪黑数(存在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数)可能广泛存在而未被发现,也意味着追诉时效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经验方面的不足。本文从追诉时效理论内涵入手,以追诉时效具体应用问题为切入点,阐述在不同情形下如何发挥追诉时效的最佳功用。采取“先剖析理论后探讨应用”的分析论证模式,由阐述追诉时效正当性依据及与相关时效制度的辨析入手,进一步明确追诉时效的本质及立法价值。接下来围绕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之规定,以追诉时效的“起点”、“终点”、“期限”为轴,通过对结果犯、同种数罪、牵连犯、结果加重犯、持有型犯犯罪形态的深入研判,确定不同情形下追诉时效的起算之日,提出结果犯追诉起算时点是以案发前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为准;同种数罪不能简单适用连续犯的追诉时效法条,而要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是否具有连续的犯罪意图;牵连犯因在本质上是数罪,要先对前、后罪进行时效判断,结果加重犯的起算时点系通过将犯罪之日作扩大解释,即所有定罪、量刑要件完备之日;持有型犯分情况讨论。从维护被害人、犯罪人双方面人权角度,通过对相关学说的探讨,论证追诉时效停止计算的恰当时点,提出停止时点的判定要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准,提出追诉期限的确定还应符合再犯危险性;论证特殊情形下追诉期限的适用问题,提出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期限应长于六个月或者适用五年规定,围绕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探讨逃避应有之义为主观上躲避司法的非难,即有意对抗司法,提出应结合罪行的社会危害大小适当延长而非无限期延长追诉期限。本文希望在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通过对追诉时效司法适用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和完善有所裨益。
项谷,张菁,江奥立[10](2017)在《贪贿犯罪新旧法律比较适用中的司法难题与处理方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6年4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重大修改和调整。溯及力原则和追诉时效制度交互适用的逻辑关系、"处罚较轻""立案日"等内容的认定以及新法在不同诉讼阶段施行时的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溯及力原则和追诉时效制度交互适用时需要把握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间的关系;新旧法条均有"轻罚"内容时应整体适用主刑较轻的条款、追诉期限的截止日期应以"立案日"作为标准、"立案日"中"立案"的内涵应兼顾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新法在不同诉讼阶段施行时应注意处理思路的差异性。
二、立案侦查前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立案侦查前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1)刑法第88条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定要件判断——以马某、庄某抢劫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案例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
(一)基本案情及法律处理 |
(二)争议焦点 |
二、《刑法》第88条溯及力问题的规范解析 |
(一)《刑法》第12条与《时间效力的解释》第1条的体系性解释 |
(二)《答复意见》《复函》与《时间效力的解释》的体系性解释 |
三、《刑法》第88条“立案侦查”要件的学理解读 |
(一)形式标准:“对人立案”抑或“对事立案” |
(二)实质判断:是否明确了嫌疑人并对其展开侦查 |
四、《刑法》第88条“逃避侦查”要件的学理解读 |
(一)主观要件:明知犯罪且有逃避意图 |
(二)客观要件:具体行为与无法抓捕存在因果关系 |
五、案例应用与理论反思 |
(2)追诉时效争议问题研究——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追诉”的含义和追诉期限终止计算的程序节点 |
二、追诉活动进行过程中的追诉期限计算问题 |
三、追诉权的再度行使应受追诉时效限制 |
四、对“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解读 |
(一)对“立案侦查”的理解 |
(二)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理解 |
(三)对“被害人提出控告”的理解 |
(四)对“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理解 |
(五)对“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理解 |
五、追诉时效的时间效力 |
(3)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追诉时效制度概述 |
(一)追诉时效的含义 |
1.追诉时效的概念 |
2.追诉时效的起源 |
3.追诉时效的特征 |
(二)追诉时效的价值 |
1.追诉时效的正当性 |
2.追诉时效的必要性 |
(三)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 |
1.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 |
2.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
3.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
4.追诉时效超期适用制度 |
二、追诉时效的司法认定 |
(一)“犯罪之日”的认定 |
1.“犯罪之日”与“案发之日”的区别 |
2.连续犯、继续犯“犯罪之日”的认定 |
(二)“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认定 |
1.“逃避侦查”的界定 |
2.“逃避审判”的界定 |
(三)“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认定 |
1.“应当立案”的理解 |
2.“不予立案”的理解 |
三、追诉时效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 |
(一)法定最高刑为拘役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 |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问题 |
(三)过失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问题 |
(四)职务犯罪监察追诉的时效问题 |
(五)法定刑调整后追诉时效的适用问题 |
(六)特殊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问题 |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时效的适用问题 |
2.脱逃罪追诉时效的适用问题 |
四、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 |
(一)增加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追诉期限规定 |
(二)增加单位犯罪追诉期限的规定 |
(三)明确过失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
(四)增加职务犯罪监察追诉时效的规定 |
(五)完善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
(六)增加追诉时效中止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题解:监察与监察权之词义源流考 |
一、“监察”词源释义 |
二、“监察权”的内涵分析 |
第二节 监察权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的一般关系 |
一、“国家权力结构”的内涵 |
二、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 |
三、监察权受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 |
第三节 国家权力结构变迁与监察权制度流变考 |
一、西方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西方当代监察权制度的典型模式考察 |
三、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章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监察权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 |
一、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 |
二、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对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 |
三、监察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回应 |
第二节 监察权的权力属性 |
一、监察权属性之争议 |
二、作为“第四权”的监察权 |
第三节 监察权的权力功能 |
一、监察权的三项权能 |
二、监察权的功能定位 |
三、监察权的功能发挥 |
第四节 监察权的宪法定位 |
一、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
二、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
三、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第三章 监察权的运行 |
第一节 价值追求:监察权运行的多元平衡 |
一、多元平衡的前提:监察权的合理配置 |
二、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与配合制约的平衡 |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
四、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二节 实践路径:监察权运行的法治建构 |
一、影响监察权运行的多重风险 |
二、监察法治的原则与规则体系建构 |
三、风险化解的程序性建构 |
第三节 外部衔接: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 |
一、衔接工作的前提:“审判中心”与监察监督的合理定位 |
二、管辖制度的衔接 |
三、证据制度的衔接 |
四、案件移送的衔接 |
第四章 监察权的规制 |
第一节 规制的正当性:来自“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追问 |
一、监察活动接受规制之必然 |
二、对监察权进行制约与监督的原则 |
三、构建制度规制与主体监督相结合的规制体系 |
第二节 完善监察机关内部控权 |
一、改革背景下监察机关内部控权机制的反思 |
二、明确机构内部分工 |
三、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
四、完善纵向制约与监督 |
第三节 加强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 |
一、改革背景下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检视 |
二、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规制 |
四、其他社会监督 |
第五章 国家监察体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理顺改革的“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 |
一、“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的辩证统一 |
二、正确处理立法与地方试验主义的关系 |
三、未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试验发展道路 |
第二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宏观路径 |
一、立足于本土的监察法治构建 |
二、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问题 |
第三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微观路径 |
一、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 |
二、完善派驻与巡视制度 |
三、完善“合署办公”模式 |
四、注重特殊领域的监察制度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以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之检讨——从《答复》的规定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初释:以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引发的司法困惑 |
二、优势与缺陷:以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的司法模式考评 |
(一) 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司法模式之优势 |
(二) 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司法模式之缺陷 |
三、重新检视:我国应把起诉作为追诉时效的终期 |
(一) 其他追诉时效终期司法模式之检视 |
1. 以起诉为节点的模式。 |
2. 以审判为终期的模式。 |
(二) 以起诉为时效终期模式之优越价值 |
1. 促进时效制度的法治化。 |
2. 有助时效价值的现实化。 |
3. 限制超期羁押的泛滥化。 |
4. 维系时效条文的体系化。 |
5. 实现司法权能的分属化。 |
(三) 以起诉为时效终期之可能困境及解决途径 |
四、结语 |
(6)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调整和运用 |
(一)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性质与意义 |
1. 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特别是诉讼监督职能。 |
2. 提升了反腐败整体效能。 |
(二)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范畴和程序规范 |
1. 罪名特点。 |
2. 具体罪名。 |
3. 管辖和分工。 |
4. 与监察委的管辖衔接。 |
5. 其他程序性规范。 |
(三) 机动侦查权的运用 |
1. 机动侦查权的对象。 |
2. 机动侦查权的适用情形。 |
二、监察委员会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衔接 |
(一)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工作 |
1. 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 |
2. 提前介入的主体。 |
3. 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 |
4. 提前介入的方式方法。 |
5. 提前介入意见的反馈。 |
6. 提前介入与审查起诉工作的衔接。 |
(二) 检察机关受理和指定管辖 |
(三) 留置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 |
(四) 审查起诉的主要职责 |
1. 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诉讼权利 |
2. 依法讯问和听取意见 |
3. 审查案卷材料并决定是否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
4. 证据合法性审查及排除非法证据 |
(五) 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
1. 退回补充调查 |
2. 自行补充侦查 |
(六) 提起公诉和不起诉 |
1. 提起公诉 |
2. 决定不起诉 |
三、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的定位 |
1. 制度适用的主导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 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公诉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更为突出,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2. 诉讼程序的分流者。 |
3. 诉讼权利的保障者。 |
4. 公正司法的监督者。 |
(二) 如何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1. 关于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 |
2.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
3. 关于认罪认罚的认定。 |
4. 关于从宽的把握。 |
5. 关于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 |
6. 关于起诉裁量权的运用。 |
7. 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 |
8. 关于速裁程序的适用。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权的新发展 |
(一) 三种核准权的性质 |
1. 核准追诉权。 |
2. 特殊情形撤销案件和特殊案件不起诉的核准。 |
3.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核准。 |
(二) 三种核准权的程序适用 |
五、检察机关在缺席审判程序中的作用 |
(一)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 |
1. 刑事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 |
2. 缺席审判案件的证明标准。 |
(二) 检察机关在缺席审判程序中的作用 |
1. 程序的启动者。 |
2. 权利的保障者。 |
3. 制度的监督者。 |
(三) 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1. 两个程序的关系。 |
2. 两个程序的衔接。 |
结语 |
(7)我国反腐败境外追逃面临的困境、原因及其完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反腐败境外追逃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反腐败境外追逃概述 |
一、境外追逃的概念与意义 |
二、境外追逃的历史沿革 |
三、境外追逃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境外国家和地区的常见做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境外若干国家和地区常见追逃做法 |
二、对我国境外追逃的借鉴意义 |
第二章 我国境外追逃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境外追逃所面临的内部困境 |
一、境外追逃缺乏法律依据 |
二、境外追逃缺少制度保障 |
三、境外追逃缺失有效措施 |
第二节 我国境外追逃所面临的外部困境 |
一、国际政治环境缺乏对我国的政治和法治信任 |
二、境外当地缺乏协助追逃的积极性 |
三、部分域外法律规定不利于我国开展境外追逃 |
第三章 我国境外追逃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内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
一、必要立法缺失 |
二、相关立法修订滞后 |
三、现有法律利用率低 |
第二节 国际合作方面存在障碍 |
一、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引渡条约数量少 |
二、不同国家制度差异造成我国追逃困难 |
三、我国落实公约规定不够导致未能有效防逃 |
第三节 防逃追逃措施运用不到位 |
一、防逃意识弱,措施使用不够 |
二、强制措施使用不够及时 |
三、协同力量尚未完全发挥作用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反腐败境外追逃的主要措施 |
第一节 完善国内立法 |
一、完善引渡制度 |
二、规范劝返手段 |
第二节 加强国际合作 |
一、加强国际警务合作 |
二、加强刑事司法协助 |
第三节 有效使用各种境外追逃措施 |
一、追逃和防逃手段并重 |
二、综合使用信息化追逃手段 |
三、精细化采用调查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脱逃罪应否受追诉时效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简介 |
二、脱逃罪是否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规定 |
三、脱逃罪是否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
四、脱逃罪是否属于连续犯或者继续犯 |
五、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初衷 |
(9)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追诉时效的内涵 |
一、追诉时效的正当性依据 |
(一)追诉时效的主观依据 |
(二)追诉时效的客观依据 |
二、追诉时效与其他时效的辨析 |
(一)追诉时效与诉讼时效 |
(二)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
第二章 追诉时效的起算时点 |
一、一般情形下追诉时效的起算 |
(一)何为“犯罪之日” |
(二)何为“犯罪行为终了” |
二、特殊犯罪形态的追诉时效起算 |
(一)结果犯的追诉时效起算 |
(二)同种数罪的追诉时效起算 |
(三)牵连犯的追诉时效起算 |
(四)结果加重犯的追诉时效起算 |
(五)持有型犯的追诉时效起算 |
第三章 追诉时效的停止时点 |
一、何为“追诉” |
(一)立案说辨析 |
(二)移送审查起诉说驳议 |
(三)公诉或自诉说略评 |
(四)审判说简释 |
二、追诉时效停止后的法律效果 |
第四章 追诉时效的期限 |
一、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因素 |
(一)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
(二)与再犯危险性相适应 |
二、我国追诉期限的确定规则之评析 |
(一)主要适用主体与量刑主体不一致 |
(二)同一追诉期限对应的犯罪严重程度差异过大 |
(三)与法定刑相对应的可分性不强 |
(四)以刑期为标准难以涵盖所有犯罪类型 |
三、特殊情形下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 |
(一)共犯中减轻情节下的追诉期限 |
(二)刑罚为非有期徒刑罪名的追诉期限 |
四、我国刑法中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的情形 |
(一)对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解读 |
(二)二十年后再追诉的启动要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四、立案侦查前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刑法第88条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定要件判断——以马某、庄某抢劫案为例[J]. 周晨,林喜. 交大法学, 2021(04)
- [2]追诉时效争议问题研究——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为视角[J]. 高翼飞.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04)
- [3]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D]. 曾宪伟.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4]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D]. 刘东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5]以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之检讨——从《答复》的规定切入[J]. 石经海,王桢.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01)
- [6]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J]. 陈国庆.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1)
- [7]我国反腐败境外追逃面临的困境、原因及其完善对策[D]. 倪佳.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8]脱逃罪应否受追诉时效限制[J]. 魏良冠. 法制与社会, 2018(16)
- [9]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D]. 任玲. 沈阳师范大学, 2018(11)
- [10]贪贿犯罪新旧法律比较适用中的司法难题与处理方案[J]. 项谷,张菁,江奥立. 经济刑法, 2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