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审慎监管:内涵界定与政策框架_宏观审慎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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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反思中,完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注重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累积和爆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共识。近一个时期以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联储等中央银行都致力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并进行了实质性的金融改革,特别是加强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设与完善。

20世纪70年代末期,国际清算银行(BIS)在针对国际银行业的整体风险中就采用了宏观审慎(Macro-prudential)的概念。不过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宏观审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即使在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中,宏观审慎经常是作为轻描淡写的补充。直到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世人才重视宏观审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宏观审慎也才成为国际学术界和政策界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下称“十二五规划纲要”)基于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中特别强调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宏观审慎以及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深入研究和探讨宏观审慎监管的内涵及其制度和政策框架非常必要且迫在眉睫。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内涵

1979年6月,Cooke委员会(即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前身)首次提出“宏观审慎”的概念[1],当时主要针对的是国际银行业快速发展所面临的风险管理问题。该委员会认为,国际银行业蓬勃发展,需要关注和警惕国际银行业整体的安全性,需要从宏观审慎的视角加以密切关注。不过,当时Cooke委员会提及的宏观审慎也只是一个初步的概念。

宏观审慎的概念提出之后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应用,而且其内涵也随着不同情境的变化而有所差异。比如,国际清算银行将其主要应用在国际银行业[2];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甚至将这个概念用于资产市场[3];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宏观审慎则主要针对系统性风险的应对。国际社会认为,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特别是加强金融监管[4]以及宏观审慎监管是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基础保障。[5]

在我国,2009年第三季度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首次提出“要将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纳入宏观调控政策框架”。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场合都强调要研究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并化解各种金融风险,并且在201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进行了详细论述。今年3月,国家则将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的建设列入了“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国人民银行[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7]等金融当局以及众多专家学者[8]都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一)宏观审慎的涵义

1.宏观审慎的原始涵义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宏观审慎首次应用于1979年的Cooke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9年6月28~29日讨论国际银行业信贷数据采集和期限转换时认为:委员会关注的微观经济问题开始演化为宏观经济问题,相应的,微观审慎开始转变为所谓的“宏观审慎”,为此,委员会对宏观审慎问题需要有直接的关注,即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都是委员会的职能范畴[1]。

对于宏观审慎,国际清算银行将其主要应用于国际银行业的风险防范上。国际清算银行认为,随着国际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宏观审慎风险与国际银行业市场本身的性质是相关的,因为在这个全球体系中,国际银行业联系着原始的借款人和最终的贷款人。一个银行的流动性困难可能使得整个国际银行体系出现流动性紧张,这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并不必然是在单个银行的风险视野之内,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期限结构也可能无法显示和警惕这样的风险,其风险管控也无法覆盖整体性风险。针对国际银行业可能出现的整体风险,国际清算银行指出,对于约束国际银行业信贷投放的无序扩张,采用宏观审慎政策将是很好的一个替代方式,特别是相对于单一银行的微观审慎监管政策而言。宏观审慎政策主要关注银行业整体业务的稳健性和对储户的保护,通过强化整体性监管,即基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原则,同时以更加广泛的视角相匹配,即所谓的宏观审慎。由于宏观审慎考虑的是市场整体而不是单一机构的风险承受问题和监管,因此已经不是一个微观审慎问题。

国际清算银行提出的宏观审慎大致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其一,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国际银行业因信贷无序扩张以及国际银行业的内在关联性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其二,宏观审慎政策与微观审慎的原则是相融合的,但是已经超越单一机构的范畴;其三,宏观审慎的主要政策工具是监管,即此时的宏观审慎政策基本可以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等同。很显然,这只是狭义上的比较,可能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2.宏观审慎涵义的演进

20世纪70年代末,宏观审慎提出之后并没有受到学术界和政策界应有的重视,包括国际清算银行在内的国际组织也没有给出宏观审慎非常明确的定义和范畴。随后,宏观审慎的内在涵义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而变化。

20世纪80-90年代,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一度成为宏观审慎的内在涵义。1986年的Cross报告虽然仍然关注国际金融业的过度信贷,但实际上政策的关注重点已经倾向于国际银行业金融创新所衍生的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应对举措,目的在于提高更加广泛范围的金融体系以及支付清算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该报告详细列举了衍生品市场和证券化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七个因素:监管套利、风险定价过低、流动性高估、风险集中、支付清算体系过载、市场脆弱性以及整体债务水平不断上升[9]。1992年,国际清算银行另一篇报告(Promisel Report)将关注的重点偏向了非传统市场中银行的内在关联性,特别是衍生品市场,研究银行体系内部在非传统市场不同环节的内在关联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宏观层面的风险和影响[10]。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宏观审慎则主要关注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20世纪80-90年代中期,主要关注银行业的宏观审慎及其政策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经济体基本没有所谓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由于危机从货币市场向金融市场以及实体经济的迅速传染并向东南亚地区蔓延,国际社会开始警惕单一经济体的系统关联性,羊群效应等市场溃败机制开始广泛出现于学术界[11]。宏观审慎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开始应用于银行体系之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出,东南亚金融危机显示有效的金融监管是缺失的,为了弥补这样的失误,需要在微观和宏观层面做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和改革[12]。随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宏观审慎政策需要更加完善的监控机制来评估和应对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并建立了宏观审慎指标(Macroprudential Indicators)[13]。

然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由于东亚经济体实现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和转型升级,而且全球经济处在一个长波繁荣阶段,美国网络泡沫之后也迎来了新一轮繁荣,全球经济和国际金融市场进入一个快速发展和繁荣阶段,金融风险被广泛低估,宏观审慎依然没有受到学术界和政策界的关注。

3.全球金融危机后的宏观审慎

由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重创了国际金融体系和全球经济系统,系统性风险和宏观审慎政策成为国际社会的重大议题。基于此,对宏观审慎政策的研究开始兴起并不断深入。

在国际社会方面,G20峰会是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主要推动力量。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首度提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此后每次G20峰会都将宏观审慎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写入公报;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召开的G20峰会正式批准了宏观审慎政策的基础性框架,各个成员国家都必须贯彻执行。

全球金融危机的重大教训之一就是缺乏对系统性风险产生、累积和爆发的防范与应对,而宏观审慎政策将是应对的核心。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和累积是宏观审慎框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即宏观审慎是从宏观层面关注系统性风险。

国际清算银行在系统性风险的研究中处在前沿位置。国际清算银行指出了系统性风险产生的两个途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14]。时间维度(Time Dimension)是指风险在时间维度上的演进过程,特别是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如何相互作用并放大风险,也就是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空间维度(Cross-Sectional Dimension)是指在特定时点上,风险是如何在不同部门传染的,即跨部门视角,这主要是关注具有相似风险暴露的机构以及其内在联系,并关注金融体系的风险如何向其他部门传染。具体而言,空间维度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点到面的风险传递,即从单一机构向整个部门的传染;二是面到面的传染,即金融部门向其他部门的传染;三是跨境传染。这三种情况虽然涉及的主体对象不一样,但都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禀性。为此,空间维度实际上是关注系统重要性风险点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从金融危机后的视角出发,宏观审慎是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根本目标,将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既防范金融行业内外关联可能导致的风险传染,又关注金融体系在跨经济周期中的风险累积,从而有效管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维系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宏观审慎监管

从国际清算银行首度提出宏观审慎的概念出发,加强宏观审慎实际上相当于加强宏观层面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主要的政策措施就是强化宏观层面的监管,在一定意义上,宏观审慎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是基本相同的。

当然,在定义上,宏观审慎政策实际上是融合了微观审慎政策的,因此宏观审慎监管也是融合了微观审慎监管。国际清算银行的宏观审慎一定程度上是以微观审慎为基础。Cross报告就指出,宏观审慎需要与微观审慎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9]。

在政策举措方面,国际清算银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提出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是不一致的,只是笼统地认为需要在宏观层面加强监管,确保国际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和安全。在监管指标上,取得最大进展的还是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他们制订了银行业监管的资本协议,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标杆,特别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Ⅱ已经成为很多经济体银行业监管的蓝本。

G20是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建立的主要推动力量,其宏观审慎政策主要是指宏观审慎监管。在2009年4月伦敦峰会上,首次提出审慎政策(Prudential Policy)[15]:一是保持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变;二是根据经济条件不同,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资本缓冲,允许适度下降以匹配借贷;三是如果复苏确立,审慎监管标准需要强化;四是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需对逆周期政策作出政策建议;五是要求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需采取简单、透明、风险中立原则,并适当考虑表外风险暴露;六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监管当局需要强化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七是G20国家需要有效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最后是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当局应对包括跨境金融机构在内的机构的流动性缓冲机制作出安排。这些安排既有微观指标,也有宏观审慎安排,但主要都是集中在监管方面。

为了应对系统性危机,防范监管缺失造成的系统风险,伦敦G20峰会对监管范畴(The Scope of Regulation)也做出了系统的安排,要求“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需要纳入到适度的监管范畴当中”[15]:一是将传统银行、影子银行和私人股权基金等机构可能累积的宏观审慎风险纳入到监管体系当中;二是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由于其系统重要性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三是各国监管者有权利收集所有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信息,以评估机构的可能破产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四是防范监管套利;五是加强对对冲基金以及商业伙伴对手为对冲基金的机构的监管;六是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七是调整监管框架的监管范畴以适应金融体系的发展步伐和国际适宜性。

就伦敦峰会的初衷而言,宏观审慎主要是针对宏观审慎监管。经过几次峰会之后,在2010年11月的首尔峰会上,G20领导人批准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Macroprudential Policy Frameworks):一是新兴经济体应更具前瞻性地改革金融监管体系;二是强化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三是加强对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四是提高市场的统一性和有效性;五是加强消费者利益保护;六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治理结构改革;七是建立健全更加稳健的国际货币体系,包括全球金融安全网[16]。可以看出,在首尔峰会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主要的政策举措仍然是关注金融监管,只是范围更加广泛、更加全球化。

(三)宏观审慎管理

在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机构对宏观审慎的定义中,并没有出现明确的宏观审慎管理的定义。然而,中国人民银行、“十二五规划纲要”却明确提出了“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问题。那么,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管理究竟是一致,还是有所区别呢?

前已述及,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宏观审慎主要是用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即防范系统性风险成为宏观审慎政策的根本目标。在学术界和国外政策界的讨论中,宏观审慎政策主要集中在金融监管领域,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宏观审慎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具有相通之处,甚至宏观审慎政策可以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等同。

国内学者亦有人认为,“在中国,人们从英语翻译后常提到的‘宏观审慎性’、‘宏观审慎管理’、‘宏观审慎政策’、‘宏观审慎监管’等词,其实都是国际讨论中围绕这一核心内容在不同场景的表述;相对于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稳定的微观审慎,宏观审慎则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8]

不过,从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来看,宏观审慎管理的范畴要远远大于宏观审慎监管。该报告指出:“宏观审慎管理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根本目标,将金融业视作一个有机整体,既防范金融体系内部相互关联可能导致的风险传递,又关注金融体系在跨经济周期中的稳健状况,从而有效地管理整个体系的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宏观审慎分析,以识别系统性风险;二是宏观审慎政策选择,以应对所识别的系统性风险隐患;三是宏观审慎工具的运用,以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工具大致分为四类:其一是服务于宏观审慎目标的微观监管政策工具;其二是宏观调控工具,比如总量层面的新增贷款、货币供应,行业层面的指标要求,机构层面的风险要求;其三是财税会计工具;其四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以及破产机构的处置机制[17]。

概而言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范畴要远远大于宏观审慎监管范畴。其一,中国人民银行将总量政策工具,比如新增贷款、货币供应量等作为宏观审慎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新增贷款和货币供应量是典型的货币政策工具,也就是说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与货币政策框架具有交集;其二,微观审慎工具是作为宏观审慎管理目标的一个政策举措,即将微观审慎监管都纳入到了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也就是说不同的行业监管工具或政策指标都是宏观审慎管理的一个部分,从这个层面讲,中国“一行三会”都是宏观审慎管理的组成部分;其三,财税会计工具也是宏观审慎管理的一个有机部分,即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也是宏观审慎管理的组成。因此,广义上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主要目标是金融稳定,其中包括多种政策措施。

整体而言,我国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包含了宏观审慎监管、行业监管、货币政策以及财政政策等包含的宏观稳定因子。一定程度上,对于中国而言,宏观审慎管理可能是宏观调控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贴切表述,相对于G20对于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范畴更加广泛。

限于篇幅和重点,本文关于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讨论主要以G20为主,即主要讨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

(一)微观审慎监管

实际上,在金融审慎监管的发展过程中,是先有微观审慎监管,再有宏观审慎监管。2000年国际清算银行明确区分了微观审慎(Micro-prudential)和宏观审慎(Macro-prudential)两个层面的异同,并将两个方面都作为审慎政策的内核[20]。但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国际清算银行和各监管当局没有足够重视宏观审慎监管。

微观审慎监管是指旨在保障单一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和工具,其重点在于防范单一金融机构的个体破产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则主要关注系统性风险,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潜在冲击。

除了目标的区别以外,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重大区别在于风险的根源。微观审慎监管在于防范单一机构的风险,其应对风险的行为被认为是独立于金融机构之外的,即风险是外生的。更重要的是,微观审慎监管没有考虑单一机构的“理性”行为会对金融体系产生意外的冲击,即出现极大的负的外部性。而宏观审慎监管是将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目的在于防止金融危机付出过高的成本,即产出大幅下降,而且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取决于金融机构及其相关机制(比如支付清算体系)的集体行为,风险是内生的。

就政策内涵而言,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都是金融体系稳定的保障。当然,两者的政策目标、政策对象、风险模型以及内在关联性等方面都存在实质性的区别[21]。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工具实际上差别并不大,往往难以绝对区分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工具。

(二)审慎框架

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前,宏观审慎政策主要集中在国际银行业及其金融创新所蕴藏的系统性风险领域;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特别是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宏观审慎政策则主要关注金融体系整体的系统性风险的产生、积累和爆发,及其对实体经济体的巨大冲击。不过,学术界对于审慎政策的职能并没有实质性分歧,主要是保障单一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一般而言,审慎框架包括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国际清算银行前总裁Crockett认为,在一个审慎的框架中,不可避免地应该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22]。微观审慎主要关注单一金融机构的稳健和安全,这是金融行业整体稳定的微观基础,它体现为每个金融机构都应该保持自身的稳健性,而监管当局需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来督促微观主体的稳健。显而易见的是,单一金融机构的稳健并不必然代表整个金融体系是安全的,即微观审慎性的总和不等于宏观审慎性[23],因此需要以更加广阔的视角(即宏观审慎)来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为此,这样一个审慎框架必须是宏观和微观层面的相互协调配合。我们看到,G20在几次峰会上关于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内容也是微观和宏观并重的。

三、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虽然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已经成为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兴起的重大政策议题,但总体而言,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仍然还处在一个研究和规则的制定进程中。在这方面,美国和欧洲略为领先,已经完成了原则制定的立法过程并开始实践。不过,具体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还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金融体系的实际情况而定,特别是一般性框架的形成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根据相关的研究和美欧的实践,以及G20领导人峰会确立的基本精神,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大体上涉及以下几个主要的元素:宏观审慎的主要监管主体、监管体系的框架、宏观和微观审慎指标体系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等。由于法律、制度和规范等差异性较大,在这里主要讨论监管主体、架构和监管工具。

(一)宏观审慎监管主体

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宏观审慎监管主体,即由哪些机构负责对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在各个经济体现行的金融体系中,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框架,也都有相应的监管主体。基于此,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是哪个监管主体必须对系统性风险负责,并具有系统性风险防范和应对的直接权力,特别是直接的监管权和行政层面的权威性;其二是相应的监管主体需要进行哪些改革,以适应从微观审慎为主导向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并举的方向转化,如银行监管主体如何建立应对顺周期效应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等。

我们看到,欧美在选择系统性风险最终负责人上存在着差异。在美国,根据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安排,美国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对系统性风险负责,处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最上层,具有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如果金融机构的风险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隐患,该委员会可以授权美联储实行更加严格的微观审慎标准;更重要的是,在必要时可以拆分大型金融机构。同时,美联储是系统性风险的最主要监管者,它具有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权力,而不管机构是否属于银行业。欧盟也建立了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它是欧盟范围内宏观审慎监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和法律的决策者;欧盟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实践是三个监管局,不过它只是针对欧盟层面的监管,而非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系统性风险的权威负责机构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关键。在已有的研究中,大多数都建议由各经济体的中央银行来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并应提供给中央银行相应的权力,即实践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路线。欧盟的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基于欧盟层面跨境的风险管理,这和单个国家的宏观审慎监管有着实质性区别。赞成由中央银行来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执行者,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所以由中央银行进行统一操作更具合理性和针对性;二是中央银行更具宏观视角,在货币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掌握了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更多的信息,更加熟知金融体系的整体运行和不同金融部门的相互关联性;三是中央银行负责整体的金融稳定性,降低了行业监管者狭隘的行业视角以及被寻租的可能性,从而更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架构

在美国金融危机之前,基于不同的金融监管体系,各个国家都相应建立了金融监管架构。例如,美国是一种联邦和地方共同监管的分业监管体系,建立了双层、多头的监管架构;英国是一种统一监管模式,金融服务局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的监管,建立了以金融服务局为全能金融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体系;欧盟基于莱姆法路西报告建立了四层、分业监管体系。

美国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欧盟和英国等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改革,特别是美国和欧盟,其金融监管架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整体而言,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整体架构没有出现实质性变化,仍然是四层监管体系。只是基于莱姆法路西报告的四个层级中的机构职能出现了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欧盟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建立,相当于提升了欧盟层面宏观审慎监管的原则制定和立法权力;另一个实质性变化是原有三个金融委员会提升为具有监管权的三个监管当局,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架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美国联邦层面的监管框架中,原来主要监管主体是大致平行的,美联储相对处于核心位置,故为“伞形”;但在新的监管框架中,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是高于所有监管主体的,相当于将联邦层面的监管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另一个是联邦监管机构。由于美联储具有一定的“统一”监管权,所以美联储仍然比其他机构高“半级”。相对而言,美国新的监管框架更加复杂。

(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基础是监管实践,而监管实践又必须依赖于监管工具,所以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和微观审慎监管工具成为整个监管体系的“血肉”。如果没有监管政策和监管工具的充实,那么监管体系将是毫无监管有效性的“骷髅”。因此,完善和发展监管工具,对于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至关重要。

由于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主要来自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所以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对应的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不过,更一般的方法是将其分为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和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具体到监管实践中,微观审慎监管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进而可以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中区分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

1.宏观审慎监管的总量指标

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角度出发,所有的宏观政策都是与宏观审慎相关的,比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不过,从美国金融危机以来的变化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更加关注的是货币政策,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总量指标,如利率水平、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等。如果要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利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的增长率等都是重要的政策工具,M1或M2/GDP、信贷总量/GDP等可以作为风险预警指标。更重要的是,利率工具是货币当局最主要的相机抉择工具,是抵御顺周期效应最为有力和有效的工具。在一个开放经济体中,则需要考虑外汇头寸的规模大小,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顺差或逆差的规模及其占GDP的比重也是重要指标。

2.宏观审慎监管的逆周期指标

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效应是系统性风险产生的时间维度根源,防范金融风险在周期演进中产生、累积和爆发,也是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重要任务。具体而言,防范顺周期效应的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主要包括:货币政策中的利率调整、资本金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动态拨备机制等,同时还包括会计准则和评级机构的顺周期效应的改革,比如定价方式采取合理定价法取代以市定价法等。

3.微观审慎监管指标

在对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中,涉及的监管指标非常广泛,大体可以分为:总量指标、关联性指标以及特定风险指标。从总量指标来看,主要是为了限制金融机构的风险过度扩张,以总量限制达到控制金融机构风险的目的,具体分为信贷风险控制和增长速度限制,前者包括贷款价值比、债务收入比、外币资产规模及结构限制、短期负债上限;后者包括总体信贷增长上限或速度上限、风险头寸上限。从金融机构关联性指标来看,主要包括杠杆率和集中度指标。杠杆率包括基于资产规模的杠杆率上限、风险总资产规模上限、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额外资本金要求、自营交易的资本性最低规模、以及衍生品交易规模的上限等;集中度指标主要有同业和与其他行业机构之间风险头寸的交叉持有规模限制、兼并重组限制以及拆分政策等。从其他特定风险指标来看,主要涉及流动性风险和货币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存贷比、准备金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等;货币风险是特定货币头寸、货币衍生品交易限制等。

四、小结

美国金融危机以来,完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累积和爆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应对以及相关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完善也随之成为G20、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的重大任务。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应对系统性风险产生、累积、爆发和蔓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因此,宏观审慎监管是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根本目的,将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既防范金融行业内外关联可能导致的风险传染,又关注金融体系在跨经济周期中的风险累积,从而有效管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维系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根据G20的框架,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基本等同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2009年4月伦敦峰会首次提出审慎政策(Prudential Policy),主要包括保持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变、建立更具弹性的资本缓冲机制、审慎监管标准强化、对逆周期政策作出政策安排、建立简单透明且风险中立的资本要求原则、强化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对跨境金融机构在内的机构的流动性缓冲机制作出安排等8个方面。这些安排既有微观指标,也有宏观审慎安排,而且主要都是集中在监管方面。在2010年11月的首尔峰会上,G20领导人批准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Macroprudential Policy Frameworks):一是新兴经济体应更具前瞻性地改革金融监管体系;二是强化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三是加强对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四是提高市场的统一性和有效性;五是加强消费者利益保护;六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治理结构改革;七是建立健全更加稳健的国际货币体系,包括全球金融安全网。可见,首尔峰会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仍然是关注金融监管,只是范围更加广泛,更加全球化。

审慎监管框架包括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个方面,它们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金融体系稳定的保障。微观审慎监管作为旨在保障单一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和工具,其重点在于防范单一金融机构的个体破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则主要关注系统性风险,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潜在冲击。当然,这两个方面的政策目标、政策对象、风险模型以及内在关联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实质性的区别。

根据相关的研究和美欧的实践,以及G20领导人峰会大致确立的基本原则,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大体上涉及以下几个主要的元素:宏观审慎的主要监管主体、监管体系的框架、宏观和微观审慎指标体系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等。就宏观审慎监管主体而言,倾向性的观点是由各经济体的中央银行来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并应提供给中央银行以相应的权力;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架构安排,这需要与不同经济体的金融监管体系整体安排和金融监管模式(如分业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等)相适应;在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工具方面,总量指标、逆周期的宏观审慎指标、微观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指标是相互联系、相互交织的,要综合运用、兼顾使用,以发挥其整体合力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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