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中的负效应研究——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负效应论文,为例论文,强制性产品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近年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的事故频发。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9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产品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这一事件所引发的问题是:这些产品或著名品牌是如何获得认证的?我国的认证制度是否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政府能否通过对企业(或其产品)的认证实现有效监管?本文的研究旨在揭示目前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例探讨政府在这一制度下监管市场的效果。
(二)相关文献回顾
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商品时如何判断该商品的质量?在日常生活中,判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通过一些表面特征(如色泽、瑕疵、气味、价格等)、商誉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然而,表面特征常常会难辨真假,商誉的建立又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就使得一些厂家会提供质量较差的产品(Akerlof,1970),降低社会福利(Stiglitz,1989)。一些机构却可以解决大众遇到的信息问题(Milgrom,1981),其中一种就是质量认证。到目前为止,认证已经成为了一种市场中普遍接受的判断质量的方式之一。
“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指南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在学术界,学者们关心的是:认证是一种有效的工具、能够给信息不完全的广大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吗?如果可以,那么消费者从多大程度上受惠于这种评估形式?政府在认证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政府的监管是有效的吗?
从目前国外的文献来看,学者们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研究。一是政府管制措施在认证市场中的作用。一些学者认为,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政府不断地采取措施,以提高消费者信息的数量与质量。在这一信息体系中,第三方认证是一种做法。二是政府许可与垄断之间的关系。自愿认证在某些条件下是有效率的,如果因为政府的许可,只有一个私人机构可以进行认证,那么会带来垄断的结果,偏离效率水平Segerson(1999)。政府应采取政策使得认证市场保持竞争状态。三是政府认证与其他第三方认证的效果差异。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并没有得出认证必须要由政府参与的结论,也没有发现政府的认证就一定优于市场的认证。这些研究无疑对我们研究中国的认证制度是有启示的。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垄断性与效果检验分析
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开始正式实施。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性认证”,也可简称“CCC”标志。包括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照明设备、电线电缆等19大类138种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指定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换言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测、检查机构、认证标志发放机构均由国家认监委指定。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于特殊产品(如:消防产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授权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
从上文的制度描述可以看出,在我国除了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外,其他企业或协会是无法进入认证行业的。这也就意味着,市场上“认证”这种产品的供应者不是由竞争产生,而是由国家行政命令指定的企业或机构“生产”。这种制度将会带来认证行业的垄断,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行政垄断。
从制度上看我国的产品认证行业存在行政垄断,然而,该行业是否真的具有垄断性,程度怎样呢?我们需要进一步的证明。从目前的文献来看,没有特殊的衡量行政垄断的方法,实际上也不需要特殊的衡量方法,因为无论是行政垄断还是一般意义的市场垄断,其结果都会表现为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以新古典理论为基础的SCP框架是传统产业组织结构分析的经典范式。该框架假定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结构是指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中,各指定认证机构在认证数量份额规模上的相互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竞争形式。市场集中度则用来具体描述特定产业或市场中少数较大的企业或组织所占市场份额的大小。一般来说,市场集中度越高,该市场的垄断程度越高。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指标有勒纳指标(Lerner index)、市场集中度指标、基尼指数(Gini coefficient)和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 index,也称H指数)等。本文SCP框架理论,分别运用市场集中度指标
与H指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垄断情况进行分析。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中,产量最大的前4家认证机构所构成的市场集中度指标值是判断该市场垄断情况的重要参照。为此,我们收集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正式实施后的2003-2006年间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业务量,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总量,计算出市场集中度指标
,结果表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中最大的4家认证机构的市场集中度呈波动态势,2003年企业数
值和产品数
值均为98%;2004年企业数
值为89%,产品数
值为98%;2005年企业数
值为89%,产品数
值为84%;2006年企业数
值为95%,产品数
值为98%。
综合来看,2003-2006年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企业数和产品数
的市场集中度均大于75%,根据贝恩设立的
分类标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是极高寡占型市场。
2.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H指数的测定。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业的集中度,而且比较容易测定,但它不能反映整个市场的规模分布情况,而H指数则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一点。H指数是市场年各主体相应指标和行业总指标比值的平方和,
它综合反映了市场的分化程度和市场垄断水平。H值越接近1,表明行业内垄断程度越高。我们收集了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业务量(2003-2006年)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总量(2003-2006年),计算出2003-2006年间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业的H指数,其结果表明:从趋势上看,2003年和2006年的认证市场集中度较高,主要是因为2003年和2006年强制性认证产品市场集中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2个认证机构,而2004年和2005年北京环宇赛福特认证中心(原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原中国轮胎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中心和中国乳胶制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3个认证机构的市场份额有所增加。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2003-2006年间,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是极高寡占型的市场,是极少数认证机构垄断的市场。
另外,本研究收集了2004-2007年间国家每季度对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相关数据①进行分析。该抽查数据以季度为单位,以产品为对象,涉及5563家企业生产的6211种产品。其中2004年共有1499家企业生产的1751种产品;2005年有1565家企业生产的1719种产品;2006年有1959家企业生产的2163种产品;2007年第一季度有540家企业生产的578种产品。运用ANOVA方差分析方法对其进行统计分析,比较强制性认证产品和非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水平差异。
分析结果表明,抽查年份和季度对产品合格率的F值分析为不显著,而是否为强制性认证影响在很高的可靠性下,显示其影响是非常显著的,其F值为6.47,不同于季度和年份的影响。企业合格率与抽查的年份、季度等抽查时机无相关性,在F0.05时,其F值表明是不明显;企业合格率水平值与强制性或非强制性认证类别表现出了很高的相关性,其F0.05时,F值高达6.47,概率值Pr为0.0113远低于0.05。
为验证分析结果是否存在交叉相关,本文对所采集的样本进行了交叉相关邓肯分析,以了解季度、年份、是否为强制性所得结果存在交叉,Duncan Grouping分析表明,其组值分别为A、B不存在组间交叉的AB、BA等现象。对所获得的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得到企业平均合格率为78%,产品平均合格率为79%;强制性认证的企业平均合格率为73%;产品平均合格率也为73%;而非强制性认证企业的企业平均合格率为79.24%,产品平均合格率为80.4%。
分析结果表明,监督抽查的企业合格率和产品合格率与抽查时机无显著性相关,与是否为强制性认证企业相关。非强制性认证企业的企业平均合格率和产品平均合格率分别优于强制性认证企业的同一指标值,说明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质量优于强制性认证产品。
(四)结论与讨论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已经指出了政府“守夜人”的角色定位,后来学者们将其引申为政府对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然而,政府监管的范围与尺度在哪里,斯密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实际上,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学术界仍有相当的争论。本研究并不试图解决这一问题,而是指出,即使是一些理所当然由政府担当的角色(如质量认证),当制度设计不合理时,监督和管理也会带来负面的效应。因此,本文认为不应该仅仅从理论上探讨政府究竟“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是要探讨“政府做得怎样”、“正负效应是什么”以及“效果怎样”。
在认证市场中,本文分析认为,政府不是也不应该是唯一的主体。在制度设计方面尤其应该避免政府发放许可证,进而形成行政垄断的局面。否则,认证将是低效的。这种低效最终将体现在认证产品的质量低下,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缺乏信心。认证主体应由市场机构、行业协会、政府机构共同组成,并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认证效果,为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注释:
①此数据来源于广东省质量监督局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系统(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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