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危机与重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信力论文,慈善论文,危机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政策在世界各国的大行其道,贫困成了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在全球性贫困的背景下,作为民间的一种救济力量,慈善组织承担起了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功能,也受到了学者们日益广泛的关注。然而,随着慈善组织在规模和活动范围上的不断扩张,与之相关的各种慈善事件也频繁见诸报端,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日益受到质疑,甚至陷入危机之中。在即将到来的“全球治理革命”中,人们对慈善组织寄予殷切的期望,希望它能为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革新做出积极的贡献。慈善组织要成为一支积极的社会治理力量,首先必须走出公信力危机,进而重建它在社会治理中的公信力。 一、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及其危机 公信力问题对任何一个组织的存续与发展都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慈善组织承载着人类道德的最高期待与神圣使命,担负着维护人类心灵净土的责任,因此,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有着更高的期望。根据公信力的内涵,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可视为“社会大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及在此基础上参与慈善事业的程度,也包括了慈善组织自身获取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和能力,它反映了慈善组织对广大社会公众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及公众对慈善组织的满意程度和评价水平。慈善组织实现良性运作的关键并不在于有多少钱或者有多大的权,恰恰在于其是否具有足够的社会公信力,这也是慈善组织有别于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的关键所在”①。 多数慈善组织在成立之初,都是作为单纯的非政府组织而存在。它们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并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的关注与照顾,这些都是慈善组织成立之初最为基本的职责所在。伴随着全球性结社革命的浪潮,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开始不仅仅成为独立于社会治理之外的一个边缘的社会组织。由于政府以及市场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能够为普通社会公众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因此公众对政府以及市场的不满从客观上来说为慈善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提供了条件;同时,慈善组织在长期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过程中,也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公信力。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公众希望慈善组织能够参与到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中来。这些因素最终促使慈善组织尽快实现自身转型,从而切实地担负起社会治理的责任。 事实上,慈善组织也开始转型,试图以一种崭新的形象切实担负起社会治理的职责,并由社会治理的边缘走向社会治理的中心。然而,近年来不少国家的慈善组织都爆出了不同程度的慈善事件,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从社会治理的视角来看,慈善组织无法担负社会职责是其公信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全球化、后工业时代的冲击下,社会正在发生重大的变革,逐渐向风险社会迈进。风险社会的不可预知性、不确定性、不可控性、更大的扩散力和危害性,对政府管理带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政府需要高度的敏感性和警惕性,需要对风险事件进行全程的预测和处理,建立健全的风险沟通机制和途径,这对政府来说具有很大的压力。伴随着西方治理范式的逐步演进,越来越多的公众认识到对社会治理的主体构成来说,政府不应该成为唯一的主体,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其他社会自治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等都应该参与社会治理。在长期的社会治理实践进程中,也形成了诸多未来社会治理图景的雏形。然而,就现在不同国家的慈善组织来说,多数传统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并未真正进入社会治理领域之中,他们徘徊于社会治理的场域之外,并未平等地与政府一起探索未来社会的治理之道。也就是说,慈善组织并未充分挖掘与展示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这就从根本上预示了其公信力危机的出现。 慈善组织自身定位的不准确也是其公信力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社会治理领域中,一个基本的议题是关于治理主体的定位以及角色问题。传统的社会管理范式强调政府为唯一公共服务主体以及政府垄断公共服务提供的职能,而社会治理范式则强调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平等性。宏观层面的社会治理要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不同社会组织以及主体要充分考虑普通社会公众的意愿,尊重不同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并竭力满足社会公众的要求。对慈善组织来说,当其伴随第三次民主化浪潮迈入社会公共服务提供领域中之后,其定位问题也便逐步凸显。格雷(David Gray)等人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引入慈善组织的定位问题研究中,他们提出慈善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应该包括志愿组织的依赖者以及慈善组织的影响者。2005年,爱尔兰政府鼓励慈善组织扩展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将更多的社会群体纳入慈善组织的责任范畴。但是,有些学者对慈善组织的定位问题以及利益关系问题提出质疑。荷兰学者德威尔(Bredan O'Dwyer)和英国管理学学者尤尔曼(Jeffery Unerman)的研究就显示,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更多的关注于负责较大的基金来源者,而无暇顾及小型的利益相关者。②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的慈善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它并非总是能够充分考虑到一般社会公众的需求与愿望,并充分纳入社会公众的意见。新西兰学者格丽(Gribb)在对国内的4个志愿组织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她发现当组织管理者被要求平衡各种竞争性与矛盾性的责任关系时,而以道德使命为职责的管理者将不得不对名目繁多的责任关系进行分别对待,一般来说,道德性的顾客被视为最主要的,组织成员其次,而政府或者其他的资金赞助者最次。当下,对慈善组织责任关系的研究仍在持续,但是不同的研究总是围绕一个核心议题展开:慈善组织对谁负责。美国经济学者普雷布尔(John Preble)就认为,确立一个清晰的、次级性的利益相关者关系能够提升组织的责任感。③美国肯塔基州大学公共政策和管理学者康奈尔(Lenahan O'Connell)在2005年的一项研究也证明,对利益相关者的期望评估,以及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网络的分析能够提升慈善组织的责任效能。④因此“对谁负责”也便成为责任关系探讨的一个核心议题。如果慈善组织涉足公共服务领域,一般来说政府将与其签订合同。在合同的制约下,作为资金赞助者的政府希望慈善组织的服务满足其预期的结果与理性的期待。同时,政府也可能要求慈善组织做出一定的书面证明从而对其所从事的活动进行规范性的测量。⑤在有些情况下,慈善组织可能无法实现合约限定的目标,而此时政府将会根据合约进行适当的处罚。除了政府的资金赞助和公共捐赠者的善款捐助,慈善组织也可以不断开拓新的筹款渠道。比如,与政府签订合同从而提供公共服务,从不同的基金获取资金,收取服务费等。⑥ 慈善组织的定位问题总是体现为一种道德性责任与权力之间的博弈关系,也正是由于慈善组织在道德使命与权力之间的踌躇与徘徊带来了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危机,有些慈善组织屈服于权力的威慑而丧失其对道德使命与基本尊严的追求,将追求物质利益作为慈善组织的存在原因,并竭尽全力对组织的重要领导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最终偏离了应遵循的价值准则,并为慈善组织公信力带来了致命性的打击。 综上,从社会治理的视角来看,当代的社会治理需要的是一种合作治理的愿景。慈善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可争议地应该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之一,并对社会治理的良性运作贡献力量。从理论上来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一种应然的价值层面的状态,期待的是一种理想性的景象;而慈善组织定位不清,乃至无法实现成功转型等方面都是一种客观的限制,而这些限制条件的作用,最终产生了慈善组织未能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实然性景象。 二、中国语境下的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 虽然中国的慈善精神由来已久,但是慈善组织一词最早在西方语境下得到通用。中国社会所蕴藏的巨大的慈善传统动力在近几年的一些公共事件中得以体现。比如在汶川大地震中,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8年11月25日12时,全国为灾区募捐款物高达762.14亿,超过1996年至2007年全国接受的救灾捐赠总和,打破中国捐赠历史的纪录。⑦从理论上来讲,在这样一个文化传统的国度发展起来的慈善组织,其公信力应该是很高的,但是事实不完全是这样,甚至是相反。 2012年7—8月间,我们在全国五大城市(北京、南京、深圳、武汉、西安)做了抽样调查和深度访谈,调查采取多阶段定额抽样的方式共发放问卷3000份,回收2786份,回收率92.87%;其中有效问卷2707份,有效回收率90.23%。深度访谈分为对社会公众的访谈、对慈善组织负责人的访谈和对业务主管单位或注册单位的负责人的访谈,在每个城市,我们分别访谈了4名社会公众,3名慈善组织负责人和2名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或注册单位负责人,五个城市共进行了45个访谈。根据对调查数据的分析,居民对国内慈善组织和发达国家的慈善组织的评价相差较大:对国内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平均得分是5.4分(满分10分,1代表非常差,10代表非常好),尚未达到及格水平;发达国家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平均得分是6.6分。与发达国家的慈善组织相比,我国居民对国内慈善组织的可信度的评价偏低。除了对慈善组织公信力进行评价外,被调查者还对包括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电视台、报纸、门户网站等在内的国内其他机构和组织的公信力进行了评价,结果发现,与人们对国内其他组织的公信力评价相比,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得分最低。 当询问被调查者关于慈善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时,选择最多的三项依次是:财务不公开(71.2%)、公信力太低(53.2%)和缺乏监督、监管机制(50.7%)。财务不公开实际上是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的一个原因,如果将选择了“财务不公开”和选择了“公信力太低”的选项合并,则有84.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这个选项。也就是说,超过八成的被调查者都认为,我国慈善组织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公信力的欠缺。同时,历史地来看,与5年前相比,认为当下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大大降低的比例有9.6%,认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有所降低的有20.9%,认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没有变化的有19.4%,认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有所提升的有30.2%,仅有6.5%的被调查者认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大大提升了(另有13.4%的被调查者表示无法评价)。这意味着,人们并不认同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在往好的方面发展。 访谈也显示了慈善组织同样的问题。当询问被访者“国内慈善组织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时,无论是慈善组织的管理机构负责人还是慈善组织本身的负责人抑或是普通民众,普遍认为慈善组织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公信力不高。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的慈善组织公信力相比,还是与国内的其他机构和组织相比,人们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评价都更低。从历时的角度来看,人们也不认同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改善。 对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产生的原因的认知中,有被访者认为,我国慈善组织官办色彩太浓,存在官僚化倾向,甚至成为领导干部退休后的出路。综合调研搜集到的资料,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危机主要源于中国的慈善组织染上了官僚习气。西方国家的慈善组织在法律认可的框架与领域之内,可以相对自由地从事一些独立性的活动,并且可以较少受到来自于行政力量或者其他政治力量的干扰。在这样的外界环境下,西方国家的慈善组织并不需要屈服于国家的权威部门才能获取自身的发展,其可以通过广泛的社会捐助与组织企业化经营等手段促进自己的独立性,从而减少对权威组织的依赖性与附属性。这些外在的条件都注定西方国家的慈善组织能够远离官僚习气。而中国的慈善组织在建立与兴起之初都与政府与公共部门有着密切的关联,中国的慈善组织是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艰难发展的。改革开放后,又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发起来的。在政府推动下发展起来的慈善组织,由于受到政府的过度干预,容易产生同质化倾向,最终使慈善组织也沾染上官僚主义的色彩。有学者提出,结构的同质性意味着简化性。他们将组织同质性产生的原因归结于互动性,即组织本身与外界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该理论告诉我们,不同组织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的巨大差距,极有可能带来组织本质的差异。⑧国外学者在对中国慈善组织发展的研究中,曾探讨过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与组织的政治资源对中国慈善组织发展的限制作用。比如,有西方学者在对于中国环境志愿组织的发展研究中发现,中国的环境组织缺少必要的政治机会结构。⑨中国慈善组织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与西方国家慈善组织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是截然不同的,而这种不同的环境则注定其将发展成为一种不同的慈善组织类型。概括来讲,中国慈善组织的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主要体现在其“嵌入性”。在中国,多数慈善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政府在资金方面对慈善组织的管理极大压缩了慈善组织自由成长的空间。而且,中国慈善组织作为政府退休官员的接收地,直接带来慈善组织的领导者多以行政官员为主。此外,慈善组织的“嵌入性”还与其“双重管理”体制密切相关。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必须先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很多慈善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单位或业务挂靠部门而无法注册登记。对成功登记注册的中国慈善组织而言,它们受到登记机关和业务机关的双重管理,造成行政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不分,业务主管机关作为外部监督者没有很好地实施其监督职能,却作为内部直接管理机关,以行政方式直接参与慈善组织的经营管理,致使慈善组织成为其“下属单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成为利益共同体。 从根本上来讲,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危机对社会治理的成长与发展也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起初作为单一的从事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在本质上并未天职性地担负起进行社会治理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与职责。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使得慈善组织无法有效承担公共服务以及社会治理的责任,同时由于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危机,慈善组织的合法性也遭受质疑,这不仅影响到其获取其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经济资本,也影响到其社会影响力的发挥,无法弥补政府与市场在社会治理中的缺陷。在2011年郭美美事件后,中国红十字会面临的公信力危机,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缩影。郭美美事件触动了整个社会敏感的神经,打击了全社会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它作为一个爆发点和导火线,反映了人们长期以来累积的对中国慈善组织的怀疑与不满。从全球来看,西方国家的慈善组织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时间,期间也出现了很多的“慈善丑闻”。西方国家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的根源与中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的根源是相同的,都是因为慈善组织未能充分适应当代社会治理变革的需求,未能实现成功的转型。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现实情况不同,因此造成这种未能成功转型的现实条件却大不相同。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中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更多地源于中国慈善组织自身的行政化倾向与官僚作风。 三、在增进普遍信任中重建慈善组织公信力 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的现实状况和理论分析表明,重建慈善组织公信力将是一项全球性的议题。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球性结社革命”兴起以来,非政府组织的功能与定位发生巨大变革,它开始以社会治理主体之一的角色登上世界政治舞台,逐步从社会治理的边缘走向中心,积极发挥其影响力与号召力。这种参与社会治理的非政府组织,我们可以称之为“新社会组织”。在西方国家的主流话语下,新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对当代世界的治理格局具有非同小可的影响力。从形式上看,新社会组织可以弥补国家与市场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不足,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更满意的服务;从本质上看,新社会组织的崛起,则主要预示着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即由过去的以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到多元主体的治理模式。从理论上来讲,新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领域中不再被看作是可有可无的、附属性的社会组织,而是与政府平等地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 新社会组织的出现与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的需求为慈善组织重塑公信力创造了新的契机。当今的社会治理已经不再是一个单一的与高度同质性的社会,公民需求多元化的倾向已经让许多国家的政府感到束手无策。如果固守于传统的社会一元性治理模式,必然带来社会的动荡,符合多元社会发展态势的多元治理格局正在成为世界不同国家治理发展的共识,并且在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得到运用。可以预见,多元化治理格局在世界范围内的不断扩展必将带来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变革,而新社会组织与慈善组织参与多元性的社会治理也便成为必然趋势。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慈善组织的迅速崛起与各国所出现的“政府失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公众对政府与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中不满意时,会转而选择以慈善组织为代表的新社会组织。 相比政府和企业来说,新社会组织的天然优势就在于,它既能像政府一样提供公共服务,又能像企业一样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决定了人们更愿意选择新社会组织作为表达民意的平台。新社会组织的灵魂在于其公信力,其在社会中的公众形象、影响力、权威性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和满意度。公众之所以选择新社会组织作为提供社会服务和政策倡导的重要途径,在于其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新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将所得收益完全用于组织的继续发展,从而能够得到公众的信任。在社会治理多元化的趋势下,新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成为社会治理的必要主体之一,是公共理性的深刻体现。因此,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是慈善组织走出公信力危机的主要路径。 既然慈善组织在公信力的塑造方面天然地具有得天独厚的契机,如何把握机会,实现机会向现实的转化将是另外一个崭新的议题。美国哈佛商学院教授赫兹琳杰(Regina Herzlinger)曾指出,信任是慈善的核心,其不仅塑造法律实现慈善行为的约束,同时也影响社会治理的结构。⑩2005年,荷兰的家庭与企业慈善捐款高达440万欧元(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0.9%),而其中190万欧元的捐助源于一般的家庭捐助。学者们后来对公众的捐助热情进行了分析,普遍认为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是组织成功获取资源的重要原因。同样,作为非营利组织董事长和CEO的梅伦德斯(Sara Melendez)2001年就曾宣称:“捐赠者不会捐赠给自己不信任的组织,也不会捐赠给令自己感觉不舒服的组织。”(11)多数关于慈善组织发展与延续其公信力的研究都说明,信任在慈善组织维护与建设公信力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但是,公信力与信任并不是同等的概念。信任是一种可以依赖性的心理状态,它一直是人类社会中必不可少的黏合剂,深刻地影响社会公众的行为倾向。当慈善组织赢得大多数公众的信任时,公众就会自愿地从心理上对慈善组织产生一定的依赖,通过捐赠金钱和物品,花费时间和精力支持慈善组织的发展。而公信力是一种质量的判定,是一种可以相信的判断。公信力与信任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信任是公信力的主要方面。当慈善组织赢得了公众的信任之后,公信力也会提高。从公信力与信任的关系来看,慈善组织陷入公信力危机的主要原因,便是公众对慈善组织失去了起码的信任。 荷兰社会学家贝克尔(René Bekkers)和美国公共管理学者鲍曼(Woods Bowman)认为:“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关键因素是利他主义价值观和社会的普遍信任。”(12)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Weber)将信任关系划分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普遍信任是以契约和法律准绳为基础的信任关系,不以感情的存在为前提;特殊信任则是以血缘、地缘等特殊亲情为基础的信任关系。从整体上讲,西方国家公众之间的普遍信任程度较高,但在近几年来也出现下降的趋势。为了应对这种下滑的信任关系,西方国家纷纷采取措施。以慈善组织为例,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政府与新社会组织签订协议,进行合作。这种协议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是政府与新社会组织都自愿遵守,关键也在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13) 对中国社会的信任关系,韦伯认为中国的信任关系是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的特殊信任。正如费孝通描述的“差序格局”,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社会关系,以“己”为中心,就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其中,血缘、地缘关系都会决定着他人是处于自己的哪一圈“波纹”上。人们根据自己与他人关系的亲疏来确定一个人是否是“自己人”,进而确定信任度的高低。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当代中国社会的信任关系主要凸显为一种特殊信任的特征,这种特殊信任关系建立在个人情感基础之上,是一种难以普遍化的信任关系。在追溯中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的根源时,不难发现社会转型期间普遍信任关系的缺失是重要原因。因而,在当下的中国,只有当人们之间普遍的信任关系生成时,才能在直接的意义上促进社会合作,进而出现一种普遍的合作秩序。 如何实现普遍信任的提升,需要从历史与制度两个维度进行深入的剖析。历史制度主义在对政治行为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曾提出“历史相关”的著名论断。该论断提出一个国家的历史遗产将会对该国家公民的行为产生终极性与根本性的影响。延续五千多年的中国文化注定了中国人民血液中慈善的基因,在其塑造中国人民的民族性格中,也悄然地将慈善的理念注入民族的品格之中。从中国社会的时代发展角度来看,30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足发展为中国新时期价值塑造创造了坚实的物质前提。纵观世界不同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足迹,物质基础的建设必然成为精神建设与制度发展的根本性前提。中国公众物质层面满足感的增强,势必推动中国后物质时代的临近。我们在看到郭美美事件等慈善事件带来的人们对慈善组织公信力质疑的同时,应该看到这些事件也为慈善组织在转型带来了机遇。在访谈中,当询问如何看待近年来在慈善事件时,45位被访者均表示,应该辩证地看待慈善事件,慈善事件能够引起慈善组织内部的注意,促进组织内部管理架构的改进,让组织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同时,慈善事件的爆发也使人们对慈善组织投以注目的眼光,这种外部关注能够起到一种监督作用,从而使慈善组织感受到被关注的压力,化压力为动力,更好地进行慈善组织改革。可以想象的是,中国公众在漫长的历史延续中所保留慈善基因将伴随中国后物质主义的转型而逐步显示出来。 在充分发掘中国历史遗产中的信任资源的同时,制度设计也不可缺少。在很大程度上,建立透明机制是增加公众对慈善组织普遍信任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一点在调查中也得到了印证。在问卷调查中,被调查者对慈善组织的运作透明度的评价显示,只有0.5%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慈善组织的运作非常透明,3.6%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慈善组织的运作比较透明,三成(29.5%)被调查者认为我国的慈善组织运作非常不透明,三分之一(33.3%)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的慈善组织运作比较不透明,三分之一(33.2%)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慈善组织的运作透明度一般。在访谈中,被访者坦诚“透明度和公信力息息相关”(14),被访者对慈善组织公信力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透明和公开上,几乎每位被访谈都提到了慈善组织的透明运作和信息公开。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我国慈善组织的透明运作评价很低,但是,对其要求很高。这种现实和期望之间的差距就提示我们,必须通过加强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建设来促进其公信力建设。 透明决定着人们的信任程度,是信任关系重建的立足之本。卡耐基基金会前主席卢塞尔曾说过,慈善组织要配备“玻璃口袋”。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取决于“玻璃口袋”的透明性。澳大利亚红十字会的尼列托(Martine Letts)也曾说过:“当你从公众那里接受捐赠时,你不仅要公开、透明和负责任,而且要能够展示出来。”(15)慈善组织要重建公信力,必须要把玻璃擦亮,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内生因素。西方发达国家慈善组织近年来也出现各种“慈善丑闻”,关于慈善组织面临公信力危机的讨论也很多。美国非营利组织管理学教授奥尼尔(Michael O'Neill)对美国的公众进行实证调研后,却得出结论:“没有证据表明,近年来或者十几年来公众对慈善志愿者组织的信心显著递减,慈善公信力危机的假设得不到支持。”(16)虽然,研究者看到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危机并不总是与慈善组织的各种事件与丑闻相关联,但是研究者并没有对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产生的主要根源进行分析。诚然,在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国家福利制度之后,其所赖以生存的政治生态与社会生态都获取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慈善组织的成立以及发展都显得较为成熟与稳健。总的来说,制度层面的规范建设为慈善组织抵御公信力危机提供了条件,然而这些条件并不能促进慈善组织自发性地参与到社会治理,并且在国家的福利提供以及社会治理贡献力量。正是由于此,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问题才得以凸显。客观地说,西方发达国家遭遇慈善丑闻却不失公信力,在于其透明的机制和严格的监督,丑闻往往成为政府强化对慈善组织监管的契机,较好地塑造了慈善组织良好的公信力。对中国来说,要建立信息公开与信息披露制度,政府部门应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标准,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等,确保公众的知情权。慈善组织更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公布慈善捐款的来源和去向,增加和公众的交流互动。 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是促进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褪色”的重要保证。在英国,早在1601年就已经建立了慈善信托的监督机构,由慈善专员所构成的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包括虚假报告以及改变善款用途等行为都将向政府反映,一旦发现不当行为,慈善组织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止。在美国,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督以税收为重点,国税局每年对一些重点的慈善机构进行抽查,违反规定的慈善机构将取消免税资格。 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在西方国家的慈善组织监督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是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为慈善组织打造“玻璃口袋”提供了更好的平台。而且,媒体的报道和监督,对于人们了解慈善组织和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价都有重要影响。调查显示,61.3%的被调查者是通过大众媒体来了解慈善组织的,60.3%的被调查者认为媒体是监督慈善组织运行的良好工具。因此,我国政府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确保善款的有效运用,同时应加强公众和媒体对慈善组织的监督。 美国公共政策学者艾森伯格(P.Eisenberg)说过:“公众有权知道慈善组织的行为,并要求其具有高度的责任感。”(17)慈善组织与营利组织不同,具有非营利的特征,并且将公共利益与社会道德层面的发展作为其自身存在与发展的价值愿景。如果保证其责任与愿景的实现,专业化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将发挥关键性作用。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慈善组织得以提升自身“免疫力”。在英国,由于公众对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的关注较为密切,慈善组织都会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慈善组织经营状况进行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来讲,第三方对慈善组织的运行评估并不亚于对上市公司的评估。正是基于这样的高度重视,慈善组织的运行状况才能够展示于公众面前,从而保证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四、在社会治理实践中重建慈善组织公信力 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的根源在于慈善组织未能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这实际上也指明了重建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根本路径。也就是说,慈善组织要重建公信力,必须到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寻找答案。只有慈善组织承担起相应的社会治理功能,并做出令人满意的作为,才能重建公众对它的信任。在访谈中,当问及慈善组织在未来如何发展时,有被访者认为,“慈善组织是促进社会进步、解决社会问题、帮扶弱势群体的重要力量,应该为政府做些前探性的工作,促进政府的政策制定,关注政府无暇顾及的领域或群体,发出自己的声音”(18)。 回溯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轨迹,不难发现人类对社会合作治理的追求呈现出一种永不懈怠的热情。这种新的合作治理的新愿景将带来不同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变革与社会治理结构的重塑,也将意味着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将被多元共存的治理模式所取代。尤其是风险社会的来临,使社会变得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加之全球性经济危机、局部地区的动荡、全球性贫困,使新的社会治理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环境。面对社会治理模式的重大变迁,单纯依靠政府的强制力和权威进行社会管理显然是不可行的。各领域的分化,多元需求的满足,要求打破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管理的唯一权力中心,发挥“公共生活”中公民个人、新社会组织等社会自治力量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在领域分化的同时创建多元社会治理机制,并增强领域间的联系和融合,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合作治理的实现。 慈善组织作为新社会组织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在新的社会治理发展模式中的转型也将必不可少。传统意义上来讲,慈善的意义总是与帮助他人,促进社会公平,共同维系人类群体的存在密切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的推进,单纯的救济式的慈善工作方法与当下的社会发展进程及社会治理模式都显示出一种格格不入的态势。尤其是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贫富差距问题正在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突出问题。单靠慈善组织的力量,依靠慈善力量的协助,社会治理中的问题与困境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与解决。所以,对慈善与慈善组织的认识也需要解放思想,超越传统慈善观念的束缚。只有将慈善与慈善组织纳入社会治理的整体框架中去认识,才能更好地寻找慈善与慈善组织的发展契机。 在认识到慈善组织所面临的新的社会形势与赋予新的角色与使命的情况下,如何使慈善组织能够参与社会治理,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种重要力量将成为一个主要议题。在西方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新公共管理影响力的逐步拓展,私人化的浪潮渗透到不同的社会组织领域之中。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西方国家的慈善组织功能与作用主要体现在购买服务。对这种合作模式来说,其对原来的一元的公共部门主要公共服务的模式有所改变,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与效果。历经30多年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如今已经开始进入合作治理的时代,合作治理对慈善组织的定位已经发生变化,慈善组织不再是被动的公共服务的辅助性替代者,政府也不应该在所有的公共事物以及议题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西方国家的慈善组织已经开始直接走向政策制定与政治舞台的前沿,将政策倡导作为一种重要的身份与角色。为了更好地保障慈善组织能够更好地参与到与政府的合作治理,一些国家成立专门性的常设性机构(例如英国的第三部门办公室,澳大利亚的生产力办公室),这些机构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尊重慈善组织在政策倡议中的重要作用。这些部门在公共议题出现时,便开展一种合作治理咨询,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良性解决。 中国慈善组织在公共服务提供中与政府的关系仍将会是一个难以逃避的议题。这种合作总的来说处于一种初期的探索阶段,且以购买服务为主。从2012年开始中央财政拨款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很多地方都积极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尤其是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后,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虽然中国政府对慈善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支持力度较大,但是与西方国家慈善组织在社会治理层面的发展相比,中国慈善组织在政策倡议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仍不明显。慈善组织在中国社会治理中的参与,乃至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治理等都没有形成良好的机制,从根本上制约了慈善组织参与社会合作治理的空间。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对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进行了专门研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指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这一改革有助于解决慈善组织的行政化问题,激发慈善组织的活力,促进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合作。 总之,面对中国慈善组织的未来,从社会治理中寻求公信力的塑造将显得甚为关键。中国慈善组织鉴于其独特的成长环境与发展契机,其所面临的境遇与西方国家的慈善组织所面临的问题有所不同,在应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危机方面,也不能一味地模仿与照搬西方国家慈善组织应对其危机的方式与方法。但是,无论如何,慈善组织都需要进行改革与创新,以便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的人类社会实践之中,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实现自我的超越与转型,最终重建公信力。 注释: ①石国亮:《慈善组织公信力重塑过程中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载《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9期。 ②Bredan O'Dwyer and Jeffery Unerman,“The Paradox of Greater NGO Accountability:A Case Study of Amnesty Ireland”,Accounting,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Vol.33,No.7/8,pp.801-824. ③John Preble,“Towards a Comprehensive Model of Stakeholder Management”,Business and Society Review,Vol.110,No.4,pp.407-431. ④Lenahan O'Connell,“Program Accountability as an Emergent Property:the Role of Stakeholders in a Program's Field”,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65,No.1,pp.85-93. ⑤Jack Mack and Christine Ryan,“Reflections on the Theoretical Underpinnings of the General-Purpose Financial Reports of 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s”,Accounting,Auditing & Accountability Journal,Vol.19,No.4,pp.529-612. ⑥Carolyn Cordery and Rachel Baskervill,“Charity Transgressions,Trust and Accountability”,Voluntas,Vol.22,No.2,p.201. ⑦李奎:《汶川大地震各类捐赠创多项纪录》,载《环球慈善》2009年第1期。 ⑧P.J.Di Maggio and W.W.Powell,“The Iron Cage Revisited: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al Fields”,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48,No.2,pp.147-160. ⑨J.Ru and L.Ortolano,“Development of Citizen-Organized Environmental NGOs in China”,Voluntas,Vol.20,Iss.2,pp.141-168. ⑩ Regina Herzlinger,“Can Public Trust in Nonprofits and Government Be Restored”,Harvard Business Review,Vol.74,No.2,pp.91-108. (11)Sara Melendez,“The Nonprofit Sector and Accountability”,New Directions for Philanthropic Fundraising,Vol.2001,No.31,pp.121-132. (12)René Bekkers and Woods Bowman,“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fidence in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and Volunteering Revisited”,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Vol.38,No.5,pp.884-897. (13)石国亮、梁莹:《论社会治理领域内一致性行动的发生机制》,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4期。 (14)2012年7月5日对江苏省某慈善组织负责人的访谈(访谈编号:NJC2)。 (15)L.Gooch,“Time the healer:Red Cross Tries to Salve Wounds”,Sunday Age,August 10,2003,p.4. (16)Michael O'Neill,“Public Confidence in Charitable Nonprofits”,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Vol.38,No.2,pp.237-269. (17)P.Eisenberg,“The Nonprofit Sector in a Changing World”,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vol.29,No.2,pp.325-330. (18)2012年10月16日对深圳市某慈善组织高层员工的访谈(访谈编号:SZC3)。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危机与重构_公信力论文
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危机与重构_公信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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