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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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9)10-0016-09

一、理论溯源与研究概况

当代西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佩特曼和麦克弗森认为,对自由的平等权利和自我发展只能在“参与型社会”中才能实现。这个社会培植政治效率感,培养对集体或公共问题的关心,有助于形成一种有足够知识能力的公民,他们对统治过程保持持久的兴趣①。科恩则在《论民主》一书中,提出了人类社会民主发展的两个尺度:“如果一个社会不仅准许普遍参与而且鼓励持续、有力、有效并了解情况的参与,而且事实上实现了这种参与并把决定权留给参与者,这种社会的民主就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民主。”②积极的公民参与态度有利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并且放大了其他个人值得信任的信息。不仅如此,积极的公民参与态度还易于形成广泛的公民参与网络,而当经济和政府的交易是在密集的社会互动网络中进行时,就会相应地减少导致机会主义和胡作非为的激励因素……密集的社会联系还容易产生公共舆论和其他有助于培养声誉的方式,这些是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建立信任的必要基础。在建基于积极的公民参与态度之公民参与网络广泛而密集的地方,政府过程的模式由以往的政府权力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运行模式转变为由政府部门、民间组织、私营部门和公民个人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权力多向度运行的协调互动合作体系。公民参与网络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形式,不仅与其他资本形式如人力资本、金融资本一样对当前经济的有效运行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它更具有明显的政治功能,既是政府治理过程科学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公民参与性的前提,也是现代自由民主制度和政治稳定的必要条件。

从历史发展的层面看,民主和法治相伴而生。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前提,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人类最早的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就实行严格的法治,无论是平民,还是官吏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惩罚。在近现代西方民主国家,民主与法治的结合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状态。它们首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政权,同时又以完备的基本法律确立了一系列的民主制度和民主运作程序,使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得到了有效保障,实行宪政。而西方法治思想则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政治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阐述了以遵奉法律为核心的“国家契约观”和“统治权划分”原则,从而以自我克制或节制为主要美德来建立国家,这种国家“是依靠培养服从法律的精神试图达到和谐的”③。柏拉图还在《法律篇》中说到,“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律的执行官”,并且法律是否具有权威地位是决定国家兴衰的因素。而法律应按照全部善德来制定,以实现理想和正义④。这表明了柏拉图对法治重要性的关注。而亚里士多德则框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亚里士多德认为,由于任何公民阶级都没有要求取得权力的绝对权利,就导致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法律具有的非个人权威,比人们自称能达到的更加不受情感的支配。因此,城邦应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定的”,它体现正义和理性并实现“中道的权衡”,“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⑤。

到了近代,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学者批判了菲尔麦、霍布斯等人的君主专制理论,而把个人的自由提到比生命、财产更为重要的地位,但是,洛克、卢梭等人主张的自由,并非绝对的、放任的自由。这三位学者的共同观点是:自由必须以守法为前提, 自由只能是作法律所不禁止人们去做的事情的权利。如洛克指出,自由逾越法律的许可就会与平等发生冲突,就会产生侵犯其他人自由权利的情况,从而导致战争状态。而卢梭认为,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⑥。即国家之所以制定法律,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而公民服从法律就是公民服从自己的意志,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而要使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使个人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民主国家就必须以法治为基础”⑦。那么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公民参与是否会对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产生影响呢?罗伯特·D·帕特南对意大利不同行政区的研究表明,公民精神较高、社会资本较发达的地方,人们推崇团结、公民参与和社会整合,他们彼此信任对方办事公正,并遵守法律;而在“没有公民精神的”(uncivic)或“无公民心”(incivisme)的地方,公共事务则被看成是“老板”或“政治家”的事,而不是自己的事。几乎每一个人都认为法律注定要被破坏,但是由于担心他人的无法无天,他们又要求严刑酷律。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每个人几乎都感到无能为力,有被剥夺感和不幸福感⑧。由此观之,帕特南所言的公民参与网络社会资本是法治生成的土壤。但总体而言,国内外学者对作为公民参与网络的心理基础之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法治意识之间关联性的相关研究较为薄弱。因而本研究将通过对南京市的实证调查,在对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现状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多元回归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深入剖析公民参与态度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影响,并初步探讨了推动公民法治意识成长的公民参与途径。

本文所依据的数据资料来自2006年5月在南京市所作的“社会资本与公民文化调查”,本次调查的抽样方法采用多阶段抽样法,多阶段抽样过程中又采用分层简单随机抽样法、定额抽样法、系统(等距)抽样法、户内抽样法(Kish选择法)等方法。考虑到样本总体的规模,抽样的精确性,总体的异质性程度以及研究者所拥有的经费、人力和时间等因素,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50份,最后共回收问卷478份,回收率达86.9%;在对原始问卷进行逻辑检查和幅度检查后,去掉废问卷11份,还有467份,因此最后的有效回收率达84.9%。

本研究的自变量是公民参与态度。本研究主要采用两个李克特五点式量表来测量公民对政治与行政事务的参与态度。量表中的具体问题,比如公民是否愿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担任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是否愿意“参加政府举办的各种听证会”;选项为“很不愿意、不太愿意、无所谓、比较愿意、很愿意”。以及公民对于“我会主动关心南京市政府的重大举措(如构建和谐南京等)”、“为了有效监督公共政策的执行,我必须在平时多参与公共事务”等说法的认同度,选项为“很不同意、不太同意、无所谓、比较同意、非常同意”。

公民法治意识是本研究的因变量。对于公民的法治意识,主要是从公民的守法、护法意识以及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等方面来考察。在问卷中,主要体现为公民对“即使法律与个人利益发生了冲突,也应该遵守”;“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的法律是判断一个公民是否拥有权利的唯一标准”;“违法是一件丢脸的事”这些说法的认同度,选项为“很不同意、不太同意、无所谓、比较同意、非常同意”。此外,通过“如果您受到某个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的不公正待遇,并使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您会怎么做?” “假如您的好友的某个近亲因为违法而被拘留,您会建议您的好友采取什么措施?”等选择题,进一步考察公民法治意识。

二、公民法治意识:成长现状之考察

公民法治观念是一种对法律制度合理性的价值评判,并基于这种合理性评判而扼制“恶法”的肆虐。而在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诚如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所说的那样:“许多致力于实现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正是在经历了长久的现代化阵痛和难产后,才逐渐认识到:国民的心理和精神还被牢固地锁在传统意识中构成了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赋予这些制度以真正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⑨可见,如果制度移植的背后缺乏公民的民主、法治等意识的支撑,将不利于民主与法治等制度的建构。公民的民主与法治观念是现代公民意识中最直接、最突出的观念。公民的民主观念是公民在民主政治制度下,对国家民主政治、民主权利以及法律制度在观念上的反映;而公民法治意识则不仅强调公民的守法、护法意识,还应该体现在公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落到实处。

法治意识首先体现在积极的守法精神的确立,积极的守法精神需要通过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和内化,使法律规范由外在规则变为内在价值准则,并把个体价值追求纳入已制度化的共同体价值框架中予以整合,把法律视为共同体得以存在和维系、个体获得安全和保障及处理公民间相互关系的根本尺度和规则,进而形成尊崇、信赖、依靠、服从法律的积极守法行动。否则,真正的法治秩序是难以建立起来的。哈特就强调:“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⑩在对南京市被调查公民对于“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说法的认同度的调查中,52.2%的公民表示“比较同意”,15.0%的公民表示“非常同意”;18,9%的公民表示“无所谓”;而只有11.5%的公民表示“不太同意”,2.4%的公民表示“很不同意”。对于“即使法律与个人利益相冲突,也应该遵守”这种说法,如表1所示,也有74.3%的公民表示“比较同意”和“非常同意”。而在对公民对于“违法是件丢脸的事”这种说法的认同度的调查中,表示“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公民的比例也高达74.9%。

如前所述,公民的法治意识不仅强调公民的守法、护法意识,还应该体现在公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本次调查进一步以三个选择题来考察公民的法治意识,在对“如果您受到某个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的不公正待遇,并使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您会怎么做?”一题的回答中,如表2所示,34.2%的公民选择“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申诉或通过诉诸法院的途径解决”;其次,选择“向报纸、电视台或其他媒体反映”的有22.4%;再次,选择“找熟人疏通关系寻求解决”的有20.4%;选择“忍了算了”的则有14.6%。此外还有5.2%的公民选择“联合家人、亲戚、朋友直接找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理论”,3.2%的公民选择采用“其他”途径来解决。

此外,在对“假如有这么一种情况:王某的父亲打人致伤,违犯了法律,当时王某也在场。现在警察前来调查,您认为王某应该怎么做?”一题的回答中,52.6%的公民选择“如实向警察反映情况”,13.1%的公民选择“想办法回避警察的调查”,而选择“装作不知道”的有25.8%,选择“拒绝向警察反映情况”的则有6.7%,最后选择采用“其他”做法的有1.9%。而当问到公民“假如您的好友的某个近亲因为违法而被拘留,您会建议您的好友采取什么措施?”时,有48.2%的公民选择“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选择“找熟人疏通关系以减轻处罚”的有43.6%,选择“联合其他亲戚或朋友直接找有关拘留机关理论”的则有6.1%,最后选择采取“其他”措施的有2.2%。

以上的分析表明,由于我国与西方法律文化价值系统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至今仍难以深入我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土壤。南京市公民的民主与法治意识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仍比较薄弱,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此外,在法治意识方面,不少公民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仍然没有完全脱离“臣民”的局限性。

三、公民参与态度对公民法治意识之影响解析

由洛克奠基,尔后经孟德斯鸠、卢梭以及密尔等人的发展而逐步丰富和完善的古典民主理论在20世纪初期受到了精英民主论者莫斯卡、帕累托、米歇尔斯等学者的挑战,20世纪中叶又受到了熊彼特、米尔斯等学者的严厉批判和大量修正,从而形成了当代民主理论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转折点。

然而,经历了最近几十年的民主化之后,人们发现了选举民主与真正的自由民主之间的分歧。民主并不等同于定期选举和多党竞争,民主的改革必须从基层开始,鼓励普通公民之间的民间约定和自治参与。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对于民主制度的绩效而言,至关重要的要素是普通公民在公民社会中充满活力的群众性基层自治活动。而这一观点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来说才是最根本和至关重要的(11)。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民主制度及其运行必须得到长期的历史孕育的公民参与精神的支持。凝聚着高度的公民参与精神的公民参与网络有利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并且放大了其他个人值得信任的信息。在密集的横向公民参与网络中,人们不仅需要得到信息,还希望能够聚合、沟通并获得观念、情感、思想等方面的支持与认同。李·史普罗尔和赛默·法拉奇认为,闲谈、论证和争议都属于人们聚合的方式。他们指出:“人们寻求聚合是为了找到那些与他们有着共同利益和兴趣的人,以便与之交谈。当他们找到一种他们喜欢的聚合方式后,他们就会不断地重复这种行为。”(12)公民参与网络促进了公民之间的讨论与协商以及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与互动,这对于民主的意义十分重要。而公民参与态度是否会对公民法治意识产生影响呢?下文将通过交互分析与多元回归分析对两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实证层面的论证。

首先,对公民是否愿意担任人大代表参政议政与公民受到某个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的不公正待遇后的作法进行交互分析。如交互分析表3所示,经检验表明,对于担任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意愿不同的公民在受到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不公正待遇后的行动选择方面有显著差异(P<0.001)。“比较愿意”或“很愿意”担任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公民中,有较高的比例选择“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申诉或诉诸法院”;而“无所谓”、“很不愿意”或“不太愿意”担任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公民中,选择“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申诉或诉诸法院”的比例则相对比较低。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参与态度积极的公民具有更高的法治意识。

其次,以公民对“我关心时事的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社会民主化”这种说法的看法为行变量,以“假如您的好友的某个近亲因为违法而被拘留,您会建议您的好友采取什么措施?”为列变量进行交互分析。经检验发现,对这种说法的看法不同的公民在给好友的建议方面有显著的差别(P<0.001)。如交互分析表4所示,对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的公民中有较高的比例选择“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而对这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的公民中则有较高的比例选择“找熟人疏通关系以减轻处罚”,选择“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的比例则相对较低。这进一步表明,参与态度积极的公民具有更高的法治意识。

接着进一步以公民参与态度为自变量,公民法治意识为因变量作多元回归分析。在作多元回归分析之前,首先对公民参与态度量表中的部分选择题进行因子分析,分析后得到以下分析结果:

公民参与态度量表中的部分选择题经过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s analysis)和方差最大旋转法分析后,可以发现KMO抽样适度测定值是0.855>0.7,巴特利特球形检验值的显著性水平Sig=0.000<0.01,很合适作因子分析;抽取两个主成分因子,且这两个因子的累积方差贡献率达到了62.243%,解释效果可以接受;经方差最大正交旋转,得到两个因子。从模型可以看出:第一个公因子F1基本上支配了X3(遇外敌入侵为祖国而战)、X4(义务为老年人残疾人服务)、X7(资助贫困山区失学儿童)与X8(义务献血)。第二个公因子F2基本上支配了X1(担任人大代表参政议政)、X2(参加政府举办的各种听证会)、X5(上街开展学雷锋做好事活动)与X6(参加环境生态保护活动)。第一个公因子主要反映的是公民参与志愿活动的意愿,因此取名为志愿参与因子;第二个公因子则偏向于反映公民的政治参与意愿,故取名为政治参与因子。以志愿参与因子与政治参与因子为自变量,以公民法治意识为因变量做多元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如下:

由表6可知,回归模型的确定系数=50.1%,即模型中的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公民法治意识的50.1%,这表明公民参与态度对公民法治意识有很大的影响,可以代表影响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因素。F值为219.652,对应的概率P值等于0.000,说明模型的整体检验在0.001水平下统计显著。从具体变量的影响来看,志愿参与因子和政治参与因子对因变量公民法治意识的影响都具有统计显著性。非标准化的回归系数(B值)均为正值,这说明公民参与态度越积极,公民的法治意识也就越强。标准化的回归系数(Beta值)则表明,志愿参与因子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影响更大一些(.509),政治参与因子的影响相对较小(.495)。由此观之,提升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尤其是促进公民的志愿性参与对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有很大影响。

四、研究结论与讨论

正如罗伯特·D.帕特南所言,公民参与网络培育了强大的互惠规范。在许多社会背景下,互动的同伴们,倾向于给那些可以接受的行为制定强大的规范,并且在各种交往场所互相交流各自的期望。这些规范因关系网络而得到了加强(13)。虽然不能简单地认为公民参与态度决定公民法治意识的发展,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它对于现代公民法治意识成长与形成的影响是比较深远的。本研究对公民法治意识成长的现状,公民参与态度对公民法治意识成长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研究结论:

在公民法治意识的现状方面,不少公民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仍然没有完全脱离“臣民”的局限性:首先,部分公民遵守法律或者说不违法的原因可能是他们认为违法是一件丢脸的事情。有74.9%的公民同意“违法是件丢脸的事”这种说法,由此推断,这些公民遵守法律完全依赖于外在的权威,而不是内心的道德感。一旦缺乏或丧失外在权威,公民往往会违反法律、法规。其次,当法律手段很难解决一些问题时,被调查者还是比较倾向于诉诸媒体手段的。传媒也经常被看作是解决一些法律难题、行政难题的“第二梯队”,如果遇到不公正现象,人们更倾向于向媒体申诉。这就造成了媒体地位及作用的畸形。一方面,人们对媒体的信任度呈下降趋势,尤其对新兴媒体和非官方媒体的信任度较低;而另一方面,当遇到不公正的现象且难以解决时,有许多公民希望诉诸媒体并得到解决,这样媒体实际上承担了法律和社会权威的作用。再次,很大一部分被调查者还没有认识到,自己不只是受到法律约束,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制定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虽然公民普遍认为应当遵守法律,却是在一个非常消极的层面上表达的,即不违反法律就可以了。其四,在进一步对公民法治意识的调查中,对于“如果您受到某个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的不公正待遇,并使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您会怎么做?”、“假如您的好友的某个近亲因为违法而被拘留,您会建议您的好友采取什么措施?”这两题的调查中,竟然有相当一部分公民选择“找熟人疏通关系寻求解决”,可见这部分公民的法治意识的淡泊。

在有关公民参与态度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影响之解析中,可以发现:对公民是否愿意担任人大代表参政议政与公民受到某个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的不公正待遇后的做法进行交互分析后发现,“比较愿意”或“很愿意”担任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公民中有较高的比例选择“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申诉或诉诸法院”,而“无所谓”、“很不愿意”或“不太愿意”担任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公民中选择“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申诉或诉诸法院”的比例则相对比较低。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参与态度积极的公民具有更高的法治意识。以公民对“我关心时事的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社会民主化”这种说法的看法为行变量和以“假如您的好友的某个近亲因为违法而被拘留,您会建议您的好友采取什么措施?”为列变量进行交互分析后可以发现,对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的公民中有较高的比例选择“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而对这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的公民中则有较高的比例选择“找熟人疏通关系以减轻处罚”,选择“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的比例则相对较低。这进一步表明,参与态度积极的公民具有更高的法治意识。

最后,进一步以公民参与态度为自变量,以公民法治意识为因变量作多元回归分析。对公民参与态度量表进行因子分析后得到两个因子,即志愿参与因子和政治参与因子。从具体变量的影响来看,志愿参与因子和政治参与因子对因变量公民法治意识的影响都具有统计显著性。非标准化的回归系数(B值)均为正值,这说明公民参与态度越积极,公民的法治意识也就越强。标准化的回归系数(Beta值)则表明,志愿参与因子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影响更大一些,政治参与因子的影响相对较小。由此观之,提升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尤其是促进公民的志愿性参与对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与形成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公民参与的态度与精神发挥着公民法治意识内源性基础的作用。阿伦特将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而形成的世界称为“共同的世界”。“共同生活在世界上,这从根本上意味着,事物的世界处于共同拥有者这个世界的人之间,就如同一张桌子的周围坐着许多人一样;世界像每一个中间事物一样,都同时将人联系起来和分离开来。”(14)如果公民对国家没有共同的责任感和亲和力,对参与公共生活没有兴趣,完全沉溺于个人的小圈子中,个人就会越来越孤立,人与人之间只剩下工具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共同世界也就消失了。今后对于南京市政府而言,必须特别关注影响公民参与的各种重要的公民背景因素,诸如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收入、不同文化程度以及不同政治面貌的公民,采取不同的提升公民参与态度的政策。

吉姆里卡指出,在各领域都处于多元化状况的时代,现代民主国家的健康和稳定不仅依赖于其基本制度的正义,还依赖于公民的品质和精神,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用程序-制度的机制来制衡自利是不够的,还需要某种程度的公民德性和公共精神。没有这一点,民主国家就难以治理,甚至会出现不稳定的局面”(15)。民主与法治、自由与平等这些公共精神与价值观本身的内涵和意义是不断发展的,必须不断探究和发掘,这离不开现代公民意识教育的作用。而现代公民意识的教育有利于培育公民参与精神。杜威强调:“民主的社会既然否定外部权威的原则,就必须用自愿的倾向和兴趣来代替它;而自愿的倾向和兴趣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形成。”(16)因而由传统的道德教育转向现代公民意识教育,塑造具有民主、法治、理性、平等与自由等意识的现代公民是提升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与公民法治意识成长的必经之路。就法治教育而言,则要转变法律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学校中的法律教育、社会上的普法教育还有宣传媒体等,更应把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和对现代法律的信仰作为法律教育的根本目标,把公民维权意识(即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护法精神(即积极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和尊严)作为法律教育的落脚点。

概而言之,政府应注意塑造良好的公民道德和现代公民意识,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与积极的公共精神,以促进公民对各类公共事务参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此外,政府应把公民的权利落到实处,保护公民权利,同时要培养公民精神,倡导公民对公共事务参与的自治意识与志愿精神。这样,公民的民主与法治意识、公民精神等将逐步深入人心,最终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由此将有助于促进公共参与的成长,进而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巩固合法性。

收稿日期:2009-06-16

注释:

①参见[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83-84页。

②[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2页。

③[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05页。

④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载《西方政治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3-25页。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8、169、192页。

⑥[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0页。

⑦[美]米哈利·西麦:《民主化进程和市场》,转引自[日]猪口孝、[英]爱德华·纽曼、[美]约翰·基恩:《变动中的民主》,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⑧参见Robert D.Putnam,"The Prosperous Community:Social Capital and Public Life",The American Prospect,No.13 (Spring,1993)。

⑨[美]英格尔斯:《走向现代化》,转引自《世纪档案——影响20世纪世界历史进程的100篇文献》,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435页。

⑩[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页。

(11)参见[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中译本序言,第1-2页。

(12)Lee Sproull and Same Faraj,The Net as a Social Technology,in Culture of the Internet,edited by Sara Kiesler,Lawrenee Erlbaum Associates Publishers,1997,p.36.

(13)参见[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14)[美]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转引自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3页。

(15)Will Kymlicka,"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in Gershon Shafir ed.,The Citizenship Debates-A Reader,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8,p.169.

(16)[美]J.杜威:《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集》,孙有中编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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