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两面性与经济责任审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面性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一定职务人员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查、评价和报告。尽管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责任审计就在我国出现并得到不断发展,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更是将经济责任审计首次列入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但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审计什么,怎么审计以及怎么对其进行评价等基本问题一直处于理论界的激烈争论之中,至今尚未有比较权威或一致的看法。
导致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经济责任”这一概念的认识分歧。因此,科学界定“经济责任”的涵义是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体系,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所在。为此,本文从“责任”的两面性入手,在厘清经济责任内涵的基础上,提出了经济责任审计应涵盖的内容、审查方法和评价手段。
一、责任的两面性:积极性与消极性
责任指的是分内应做的事或没有做好分内事应给予的追究。分内应做的事是一种社会角色的义务,称为积极责任;没有做好分内事而应给予的追究称为消极责任,如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等。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是同一责任的两个对立统一的方面。积极责任是基本责任,消极责任是为了保证积极责任能够得到充分履行所衍生出来的责任。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作为一种责任,也应当包括积极经济责任和消极经济责任两个方面。
积极经济责任是被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或领导干部岗位职责的规定,应当负责的、需要积极主动努力才能完成的经济责任。积极经济责任通常表现为岗位职责。
(一)积极经济责任
一般说来,积极经济责任是岗位工作的目标要求。它要求岗位工作人员通过积极努力去达到工作目标并争取做得更好。也就是说,它的履行情况主要取决于岗位工作人员积极主动的努力。又由于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和所处环境的不同,不同的人承担的积极经济责任的履行程度往往是不一样的;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履行其积极经济责任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因此,积极经济责任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积极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衡量尺度是成绩,如资产增值了多少、利润增加了多少、职工薪酬增长了多少等等。成绩指标大多是可以计量的,也就是说,评价积极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手段主要看有关的定量指标。
实践中,不同岗位的被审计人员所承担的积极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是不相同的,审计人员应当根据社会道德风尚、被审计人员所处岗位的职业要求、目标责任状等因素来确定其应负的积极经济责任。比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的积极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是其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进展情况,主要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本收益情况、企业财务状况情况、企业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增长情况、职工薪酬福利增长情况、职工工作条件及技能素质提高情况、环境保护投资与社会公益捐赠情况、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经济活动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等等
(二)消极经济责任
消极经济责任指的是被审计人员没能履行好本人积极经济责任所应当受到的追究。它通常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个方面。
与积极经济责任相比,消极经济责任具有消极性、平等性和难以计量的特点。
消极性。消极性指的是岗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积极经济责任过程时没有遵循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依照规定应当受到的追究。这种责任无论岗位工作人员是否愿意,都应当承担或履行。
平等性。平等性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也就是不论岗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有什么不同,其所要承担的潜在的消极经济责任都是相同的。
难以计量。岗位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履行消极经济责任,主要看有没有违法乱纪,以及违法乱纪问题的性质。显然这些方面的工作往往难以量化,即使有一些可以量化,它们也是为事件的定性服务的。也就是说,评价消极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往往缺少定量标准,多数情况下是以“定性”手段测度的。
(三)辩证统一关系
积极经济责任和消极经济责任是同一经济责任的两个对立的方面,其组成内容和履行要求各不相同。如果相互混淆,就可能出现诸如互联网上披露的一些单位制定的“雷人”规定,如“开会严禁睡觉”、“中小学教师严禁猥亵女生”。这些雷人规定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规定制定者把消极责任当作积极责任来规定。一些人主张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评价被审计人的“某某违纪率”、“某某违法率”、“某某错弊率”等指标。这种把消极责任混作积极责任的问题,也是相当雷人的。难道允许领导干部们可以有一定的“某某违纪率”、“某某违法率”、“某某错弊率”吗?
积极经济责任和消极经济责任又是同一经济责任的两个统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既要对被审计人员应负积极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也要对应负消极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只有这样,审计评价才是全面的,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否则就有可能把经济责任审计混同于财经法纪审计,或混同于经济业绩考评,也就不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特有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的审计与评价
(一)积极经济责任的审计与评价
积极经济责任的差异性需要以量化指标来准确地反映,同时积极经济责任的可计量性也决定了其审计与评价可以采用量化指标来进行。例如,可以把被审计人员所承担的积极经济责任,特别是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设计成可量化的若干指标,通过审查、调查等方法验证被审计人员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实际数据,据以计算各项经济责任指标的实际水平。然后,将各项经济责任指标的实际水平与岗位职责要求进行比较,确定其积极经济责任履行的充分性;与同行平均水平或先进水平进行比较,确定积极经济责任履行的先进性;根据审查、调查的证据,对积极经济责任各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原因进行客观分析,最终形成积极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评价结论。
运用量化指标评价积极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其前提是合理设计积极经济责任评价指标。由于不同岗位的被审计人员承担的积极经济责任内容不同,并且随着时间变动是动态的发展,因而设计出适用于所有被审计人员的完整评价指标体系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为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有一个最基本的质量标准,提高审计效率,政府应当制定分类的基本评价指标体系。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在对某一审计对象进行审计时,应当在基本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细化和添加评价指标,建立符合实际的、客观公正的评价指标体系。
比如,可以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分成这样几大类:地方领导干部、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公检法领导干部、党务部门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与群众团体领导干部、公立学校领导干部、公立医院领导干部、其他公立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等。又比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以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国有资本收益指标、企业财务状况改善指标、企业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增长指标、职工薪酬福利与工作条件及技能素质提高指标、环境保护投资和社会公益捐助指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指标、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经济活动规章制度建设与运行指标等组成。
在评价指标不少于政府规定的基本指标基础上,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例,可以针对审计对象对评价内容进行细化。假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中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审计人员就可以在评价对象上具体化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在评价内容上可以细化为“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按公允价格计算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在运用量化指标评价积极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时,审计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有关指标的计算,还应当对计算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这些说明可以是与责任目标(任期目标、预算、计划、定额等)的比较分析、与同类被审计人员相同指标的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原因分析等。
(二)消极经济责任的审计与评价
消极经济责任平等性和难以计量的特点决定了其审计与评价方法不能用量化指标分析。
对于消极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通过审查、调查等方法验证被审计人员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是否存在违法乱纪问题,通过对照指标体系确定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进而确定被审计人员可能存在的责任类型——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或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这里称这样的审计方法为问题责任界定法。
由于消极经济责任审计与评价对社会环境以及个人心理上的某些敏感性,这项工作历来为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所重视,也成为审计风险的主要来源。因此,审计人员应当努力获取充分与适当的证据,查明问题形成的原因和造成的影响,特别是被审计人员在问题产生过程中的影响,防止“有错推定”和主观臆断;对于查明的每一个问题,要以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等标准,正确界定问题的性质;要从被审计人员在问题中的作为出发,确定其应负责任的种类。
此外,审计机关如果发现存在重大违法乱纪问题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案件;有刑事犯罪问题的应及时向司法部门移交案件,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案件的侦破和审结工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建立在财政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需要把被审计对象的财政与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作为积极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来评价,而是需要把财政与财务收支中弄虚作假、贪污舞弊等违法乱纪问题作为消极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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