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问题与行动的知觉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觉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行动是一个非常核心的哲学概念,一系列重要的哲学问题或主题均与之密切相关,例如意义、意图、自由意志、道德责任等等——对它们的理解至少部分地依赖于对行动的理解。那么,究竟什么是行动呢?对于这个问题,行动哲学不自觉地采用了知识论的主流路线,即用种加属差的方式来分析行动。这其实是一种还原论,因为它将行动还原为事件以及另外的约束条件,就像多数知识论将知识还原为信念以及另外的约束条件一样。本文试图表明,行动哲学的还原论与知识论的还原论一样注定是无效的,因而应该抛弃。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明行动问题;第二部分用知识问题来类比行动问题,以表明行动哲学还原论的问题所在;第三部分将知识论的非还原论拓展到行动哲学,进而发展出行动析取论(disjunctivism);第四部分则在行动析取论的基础上提出行动的知觉理论。行动析取论与行动的知觉理论合起来可以为行动问题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
一、行动问题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对行动与纯粹事件做出区分。我走在崎岖不平的道路上被石头绊倒,这是纯粹的事件。纯粹事件是纯粹的物理事件,例如火山喷发、房屋倒塌。这些事件中的一些作用于我们,对我们产生好的或不好的影响。人的特别之处就在于,我们能按自己的意图对这些影响做出反应。例如,我受跌倒的刺激决定将崎岖不平的道路修好,这是我按自己的意图做出的行动。我们时时刻刻都在行动。通过行动,我们生产出我们所需的东西,例如汽车和手机;通过行动,我们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纳税和参加婚礼。正因为我们能够行动,所以我们被要求对我们所做的事情负责。
现在设想我们不能对行动与纯粹事件做出区分,情况会怎样呢?有关我们的许多事情都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我们对自己的理解会改变。我们不会认为自己是截然不同于物理物体的自主存在者,因为我们在一个重要的方面与它们没有区别——都只是事件的承载者或遭受者。其次,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会崩溃。由于没有了行动概念,我们不需要也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于是责任和义务沦为空谈,善与恶混为一体。假如我们真的不能区分行动与纯粹事件,我们会发现,许多我们据以安身立命的东西也就随之消失。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怎么可能无法区分行动与纯粹事件呢?毕竟我们经常做出这种区分。否认这一点当然是愚蠢的。但是,对两样东西做出区分是一回事,如何做出区分又是另一回事。这就好比根据太阳的运动制定出太阳历与解释太阳的运动一样:前者是很早以前就发生的事,后者只是在哥白尼天文学与牛顿力学出现后才真正实现。所以,尽管我们事实上经常对行动与纯粹事件做出区分,但还是有必要弄清楚我们到底是如何做出这一区分的。我们需要弄清楚,这样的区分有依据吗?所诉诸的依据会不会像太阳的运动一样只是表象?当我们这样问时,我们就触及到了行动哲学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如何阐明“行动者所做的事情与单纯发生在他身上的事情之间的区别”;此即法兰克福(H.Frankfurt)所说的“行动问题”。(Frankfurt,p.157)
对于行动问题,一个自然而然的回答是,行动是行动者引起的事件。答案似乎就这么简单,不是吗?当我们谈论行动时,我们总是暗含了它是由某人做出的。因此,行动与行动者有着直接联系。但是,稍加考察就会发现,这个回答是有问题的。首先,它并未回答问题而只是转移了问题,因为行动者与行动一样是有待澄清的概念。其次,它还会引发一个两难问题:假如其中的“引起”意指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那就不能看出行动与纯粹事件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假如其中的“引起”是一种不同于物理事件的特殊类型的因果关系,则会出现如何说明这种类型的因果关系以及它与物理因果关系的关系问题。这个两难问题一点儿也不轻松,它足以断送我们对行动者理论的期望。
另一个更有影响的回答是,行动是由心理状态引起的身体运动。这个观点最早是由戴维森(D.Davidson)提出的。戴维森将行动看作是时空中的具体事件。对于同一具体事件,我们可以根据它所产生的结果给出不同的描述。例如,我按下开关,打开灯,照亮房间,惊走了窃贼,这是同一个行动的四种描述。它们之所以被归为对同一个行动的不同描述,是因为通过结果对它们进行逆向追溯,我们可以找到一个“不是通过做其他事情而做出的单纯身体运动”。所追溯到的那个最终的身体运动,戴维森称其为“初始行动”(primitive actions)。(Davidson,1980a,p.59)初始行动是真正的行动,因为它是由欲念(desire)与信念(belief)之类的心理状态引起的。按照这种观点,行动与纯粹事件的区别就在于,行动的因果前件是心理状态。这种观点称为因果论。
但因果论并不能解决行动问题,横亘在它面前的“异常因果链”问题妨碍了它的成功。戴维森本人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举了个著名的例子:“一个登山者想要卸去他身上的重负以及抓住绳子吊住另一个人的危险。他知道如果松开绳子他就可以卸去重负与危险。这个信念与想法让他如此不安以至于他松开了手。”(ibid,1980b,p.79)在这个例子中,因果链是异常的:登山者的欲念与信念先是导致了他紧张,再导致他松开了手。然而,登山者松开手却不是行动——它只是一个类似于痉挛的行为。异常因果链的存在表明,欲念与信念尚构不成行动的充分条件。作为改进措施,戴维森提出,需要对心理状态引起行动的方式加以限制:只有那些以“正确方式”引起的身体运动才算作行动。(ibid)可是,什么样的方式才是“正确方式”呢?很多人试图给出答案。但对于任何一个提议,我们都可以找到另外的反例。①戴维森则干脆承认失败,他说:“欲使行动合理化,这种态度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引起行动。但是对于阐明它是哪种方式,我已经感到绝望。”(ibid)
鉴于因果论的困难,一些人转向了新意志论。新意志论是意志论的当代发展。意志论将行动看作由意志与身体运动组成的事件对,其中一个引起另一个,但任何一个都不是行动。由于意志被认为是心理事件,所以,行动被看成是事件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这种观点,我们不能说自己做了某个行动,而只能说我们碰巧经历了某个行动。这与我们的自我认识严重不符。因此之故,意志论在当代鲜有支持者。新意志论保留了意志与身体运动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它不是将行动看作关系,而是看作作为身体运动的原因的意志本身。用霍恩斯比(J.Hornsby)的话来说,“每一个行动都是一个尝试(trying)或试图(attempting)去行动的事件”。(Hornsby,p.33)简单地说,行动就是尝试。显然,新意志论要站得住脚的话,首先就要对意志或尝试的本体论给出说明。意志或尝试是纯粹心理的吗?如果回答是,那么新意志论就不得不面临笛卡尔式的心身相互作用问题。如果回答不是,那就等于承认意志或尝试会涉及非行动的物理事件。可是这些物理事件又何以能够让意志或尝试成为行动呢?这个问题与异常因果链问题本质上是一样的:它们都在追问,应该怎样将行动中作为原因的心灵部分与作为结果的世界部分整合起来。
二、知识论的类比
行动哲学的情形与知识论非常相像。知识论的中心任务是阐明知识的本性。这个任务同样受到一个区分的激发,这个区分即知识与一般信念的区分。知识不只是信念,恰如行动不只是事件一样。那么,知识与一般信念究竟有何区别呢?这个问题被称为知识问题。知识问题非常核心,后盖梯尔(post-Gettier)知识论就是围绕它展开的。
除了问题的提出方式,问题的实质甚至是解决方案也非常相似。不难发现,盖梯尔反例与异常因果链的结构是一样的——它们都表明,所提出的分析标准并不充分。作为结果,两个领域的哲学家都被迫提出更为精细的标准。令人惊异的是,所提出的标准几乎都可分为以某种方式联系起来的“内在的”和“外在的”两个部分:在行动那里,内在部分是意志、意图或欲念-信念对,外在部分是身体运动。在知识那里,内在部分是信念(对知识论的内在论而言是得到辩护的信念),外在部分是真(对知识论的外在论而言是真和辩护)。后盖梯尔知识论就是要找到一种方式将两部分整合起来。例如,不可击败性理论认为,知识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外加不可击败条件,即没有如此这般的击败者(defeater)以至于它和原有证据合在一起不再辩护S的信念p。(Pappas and Swain,p.27)
问题在于,无论所构想的理论有多么精细,我们都可以找到进一步的反例来表明,内外两部分的联合仍然构不成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②例如,对于不可击败性理论,我们可构想出这样的反例:S相信他的熟人汤姆偷了图书馆的一本书,因为他看到了这一幕。不过,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在他看到汤姆偷书的时候,与汤姆长得一模一样的汤姆的孪生兄弟也在图书馆。假如S知道了这一点,他将不能肯定偷书的是汤姆。(Klein,p.474)于是我们得到了一个反例,新增的证据会破坏S原来的知识辩护,但我们仍然认为S具有知识。无处不在的反例让人们开始怀疑,是否可以将知识分解成内外两个部分?这样的怀疑是有自身依据的,因为分解后就会产生两个部分如何整合的问题。整合问题似乎是无解的:两个部分既然已经分开,又怎么能够完好无缺地整合起来呢?这就是不管分析方案有多么精细,我们都可以找到反例的原因。
在知识论中,已经有人认识到还原式分析是行不通的。威廉姆森(T.Williamson)就认为,知识是不可分析的,它不是“形而上学的混杂物”(Williamson,p.50),因而无法被还原为信念加x。威廉姆森的观点开始于如下前提:还原论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非还原论至少逻辑上是可能的。还原论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知识与信念是种属关系,因而可用种加属差的方式来定义。但正如普赖尔(A.Prior)的著名例子所昭示的,种加属差的定义方式对有的种属关系并不适用。红色是颜色的一种,但红色却不能用颜色来定义,相反,使得某种颜色成为红色不是别的而是红色本身。(Prior,pp.5-6)同样地,使得知识成为知识的可能不是信念加x,而是知识本身。所以,即使知识与信念是种属关系,知识也依然有可能无法还原为信念。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把非还原论当作一个选项,看看它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威廉姆森的研究表明,非还原论不但避开了盖梯尔问题,而且为我们理解知识在行动中的作用以及反怀疑论提供了有益启示。
鉴于行动哲学与知识论的高度相似,笔者不禁想到,能否仿照知识论的非还原论来处理行动问题?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在行动哲学中,寻找对行动的还原论分析仍然是梦寐以求的“圣杯”。(Levy,p.1)例如丹托(A.Danto)说:“行动就是身体运动加x……从而[行动哲学的]问题就是以某种哲学上有趣的方式解答x。”(Danto,p.5)于是行动哲学掀起了一股寻找x的运动。但这场运动与知识论中的一样,远未取得如期目标。③不同的是,在知识论中人们已经灰心丧气,而在行动哲学中人们依旧热情高涨。但是,有理由对这种热情表示怀疑。首先,行动涉及了心灵与世界两个方面,还原论先是将它们分开,然后再想办法将它们整合起来,这会遇到整合问题。而整合问题是无解的,因果论与新意志论的失败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其次,虽然行动与事件是种属关系,但使得行动成为行动的,仍然有可能并不是事件加x,而是行动本身。总之,知识论中支持非还原论的理由完全可以类比到行动哲学中来。既然如此,我们就不妨看看关于行动的非还原论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
三、行动析取论
应当指出,行动哲学中也有人是反对还原论的,维特根斯坦即是有代表性的一位。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个著名的问题:“如果我从我举起我的手臂这一事实中减去我的手臂抬起了这一事实,那还剩下什么呢?”(Wittgenstein,§621)从还原论的角度看,这个问题与行动问题是等价的,因为剩下的也就是行动与事件的差别所在。但维特根斯坦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是为了回答它,而是为了表明,那些试图回答的人犯了概念混乱的毛病——他们错误地将行动看成是意愿(willing)和身体运动的混合体,而不知道意愿就是行动。(ibid,§615)不过,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告诉我们还原论究竟错在哪里,而只是说某些还原论是站不住脚的。与知识论的类比则让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还原论的问题所在。
现在,让我们摈弃行动还原论,转而采取非还原论的立场。那么情况会怎样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引入一个术语,这个术语就是“内在事件”(intrinsic event)。简单地说,内在事件就是内在于行动的事件。(Ruben,p.230)更正式的表述是,一个行动者a做了一个行动V[,t]b,如果我们认为有aV[,t]b就必然有事件bV[,i],那么,事件bV[,i]就是内在事件。举个例子,假设aV[,t]b指某人移动了他的手,那么bV[,i]就是那只手的移动,它是某人移动了他的手这个行动的内在事件。手的移动本身并不一定是行动,因为它有可能是外力所致。所以,内在事件是中立的,它既可以成为行动,也可以是纯粹事件。现在的问题是,是不是每个行动都必然蕴含一个内在事件?很多人认为是的,例如哈姆林(D.Hamlyn)就说:“不可否认,当我们做出身体运动时,一个不及物意义上的身体运动发生了;当我们移动一只手时,那只手的运动就发生了。”(Hamlyn,p.130)不妨称此命题为哈姆林论题。哈姆林论题初看起来无疑是对的:既然一个人移动了他的手,那么就有那只手的移动这件事发生。然而,“那只手的移动”是有歧义的:它可以指有一个中立于行动与纯粹事件的事件,也可以指移动手的行动。后一种说法仅仅是把行动看作广义的事件中的一种,这当然是无可争议的。但哈姆林论题是第一种意义上的,因为其中的“不及物意义上的身体运动”指的就是中立的内在事件。这种意义的哈姆林论题会导致还原论。这是因为,只要我们承认它,那么对每个行动,我们都可以提出相应的维特根斯坦问题:此行动(我移动手)减去它的内在事件(手的移动)后剩下什么?当我们试图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实际上就是在用事件加x来分析行动。所以,假如我们不想拥抱还原论,我们就必须承认哈姆林论题的否命题(记作DisI):有一些行动是纯粹的,它们不包含内在事件。当然,DisI并不严格,因为其中的“一些”有待指明。确定它的全部外延也许要费些周折,不过就这里的目的而言,只需知道初始行动必在其列就可以了。这一点并不难理解。非初始行动,假如它有内在事件的话,我们可以援引别的行动来回答有关它的维特根斯坦问题。但是,假如初始行动有内在事件的话,那么由于初始行动根据定义不能用别的行动来解释,我们就只能诉诸神秘的x,而这将导致还原论。
DisI是对还原论的否定。还原论预设了行动与纯粹事件共享共同要素,唯其如此,我们才可用事件加x的合取方式来分析行动。但DisI否认有此共同要素,这也就否定了合取的还原分析。在非还原论看来,行动与事件的关系就像红色与颜色的关系一样,不是前者可用后者来分析而是相反。对于任意一种颜色,我们可以说它要么是红色,要么是其他颜色。同样地,对于任意一个事件,我们可以说它要么是行动,要么是纯粹事件。可以称此论题为行动析取论。析取论原本是知识论中的一个理论,它否认真实经验与欺骗性经验一起享有知识论地位的共同要素。(McDowell,1998,p.382)现在,笔者将它拓展到行动哲学中来。
行动析取论断言行动与纯粹事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事项。这种不同不是诸如因果前件之类的外在不同,而是本体论上的内在不同。如果我们采纳析取论,那么行动问题就可获得一个简易的回答:行动与纯粹事件之间的区别是两个不同东西之间的区别,就像人与雕像一样。如此看来,行动问题并不是一个哲学上有趣的问题。当然,我们可以问,认知者何以可能认识到行动与纯粹事件之间的区别。这是一个值得追问的认识论问题,不过它并无特别之处。可以想象,人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获得了识别行动与事件的能力,就像他在此过程中获得了识别人与雕像的能力一样。总之,从析取论的观点看,行动问题并无特别的哲学意蕴。
四、行动的知觉理论
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问两个不同的东西何以是不同的,这在一些时候的确是无趣的,比如人与雕像的例子便是如此。但是,当我们这样认为时,我们必定已经清楚那两个东西是什么。假设你对其中的一个并不清楚,那么即使你被告之它们是不同的两个东西,你仍然会疑惑:它们究竟有何不同?行动问题就是这样。析取论只是告诉我们行动与事件是两个本体论上不同的事项,却没有说行动到底是什么,所以它并未彻底解决行动问题。
在本节,笔者将对什么是行动的问题给出一个说明。这个说明是以析取论为基础的。析取论告诉我们,行动与事件并不共享共同要素,所以行动的本性应该到它独特的内在结构中去寻找。这个结构应该容许理性与知觉发挥作用。笔者的基本想法是,行动与知识一样,涉及心灵与世界两股力量,对任何一方的偏袒都会导致另一方的丢失。而知觉正好是心灵与世界的交汇处,所以我们应该将行动定位于知觉。这样一种理论笔者称之为行动的知觉理论。
行动的知觉理论认为,一般行动是由初始行动引起的,而初始行动则是由知觉引导的身体运动。这里最重要的是“引导”(guidance)概念。这个概念是法兰克福首先提出来的。法兰克福对因果论非常不满。因果论认为行动与纯粹事件的不同在于它们的因果前件,两者本身并无实质性差别。这等于说差别不在它们发生的当下,而是事先就决定好的。一旦原因发生了,除了作为结果的身体运动外,行动者就再也无需做什么。这是非常古怪的。难道在行动发生的过程中我们只是在袖手旁观吗?当然不是。在执行行动时,我们必然以某种方式与自己的身体运动相联系。法兰克福将这种联系定义为“引导”。他认为,引导就是调整,调整就是“补偿否则就会干预行为进程的力的作用结果”。(Frankfurt,p.160)法兰克福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一个司机驾驶车辆依靠重力沿山而下,他完全满意于车辆的速度和方向,因此他全然不去调整车辆的运动。这并不表明汽车的运动不在他的引导之下。重要的是,他准备好了在必要时进行干预,他差不多可以随时有效率地这样做。”(Frankfurt,p.160)在行动时,有一个因果机制像司机一样准备好了随时干预身体行为,如果身体行为出现偏差,它就会做出补偿性的调整以确保行为的完成。
但笔者所说的引导概念不同于法兰克福。法兰克福认为,行动“由一个身体运动和构成行动者对那个运动的引导的任何状态或活动”组成。(ibid,p.159)这相当于承认行动是由身体运动加x组成。身体运动本身是盲目的,因此需要引导,以保证它称得上是行动。不过,引导本身并不是行动,因为否则就会引发无穷后退。可是,如果起到引导作用的因果机制的活动本身只是纯粹事件,那么为何它与身体运动这个纯粹事件合在一起就成了行动呢?这个问题不就是意志论所遇到的那个问题吗?因此,虽然法兰克福引入引导概念的思路是对的,但他的说明是有问题的。引导不能只是因果机制的活动,而应是心灵力量与世界力量的合作用。这个合作用发生在知觉,因此,应该将行动定位于知觉。笔者的观点是,行动是知觉的运动表征(motor representation)引导下的身体运动。下面笔者对此做出具体说明。
这一观点开始于一个平凡的事实:知觉是为行动服务的。没有知觉为我们提供关于环境的信息,我们根本就无法行动。这个事实本身是无可争议的。有争议的是,知觉是否直接对行动负责?传统观点认为不是,因为知觉与行动被认为是通过认知系统的中介作用发生关系的。但这样的“三明治”模型近来受到了强烈质疑。(Hurley,p.3)从进化的角度看,如果知觉只是运动输出的远端输入,那么,拥有知觉的动物在因应快速环境变化时就不得不浪费宝贵时间去等待中介机制的启动,这很可能会给它带来灾难。因此,出于进化的需要,我们很可能已经被塑造成用知觉来直接控制行动。知觉与行动的直接关系得到了认知科学的确认。认知科学的研究表明,脊椎动物的视知觉有两个解剖上分立的系统,即腹侧通道和背侧通道,它们分别负责物体辨认和行动。背侧通道计算物体的绝对大小和自我中心的性质,这些信息被直接转译成行动。(Milner and Goodale,pp.21-24)总之,知觉直接对行动负责。
现在的问题是,知觉如何直接对行动负责?让纳罗(M.Jeannerod)的工作为我们勾勒了一幅草图。基于神经生理学的证据,让纳罗论证了,行动是受表征驱动的,此表征即知觉的运动表征。运动表征涉及两个主要方面:对作为力量发生器的行动中的身体的表征以及对以不同于“语义”模式的“语用”模式编码的行动目标的表征。(Jeannerod,pp.74-78)运动表征要引导身体运动,就必须能够对身体运动做出实时调整。这需要视觉的、肌肉运动知觉的或本体感受的自传入感觉(reafference)等方面的反馈。(Pacherie,p.70)第一种表征包含了反馈。第二种表征则根据物体性质来生成特定的运动模式,从而快速地将感觉输入转化成运动命令。值得注意的是,运动表征的两方面并不是它内容的两个组分——它反映的是身体与目标的关系。因此,运动表征表征的既不是身体状态本身,也不是环境状态本身,而是身体与目标的动态关系。让纳罗的研究告诉我们,知觉是通过运动表征来控制行动的。
运动表征是动态的。行动所涉及的特殊条件与具体细节是非常复杂的,运动表征则需要持续更新物体相对于主体身体的位置以及绝对测量体系中物体真实大小的编码。如果行动像因果论或新意志论所说的那样是在一开始就被设定好的,那么运动表征就会面临无法承受的认知负担。特别是,当环境处于不断变化时,事先的表征总是不能满足当下的需要。因此,运动表征需要不断地更新,随着运动所展开的情境的改变而做出调整。这类表征,诺伊(A.No)称其为“虚拟表征”。(No
,p.50)虚拟表征无需事先具有完整内容,它只需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快速达及相关的细节就可以了。由于实时更新可能会带来出其不意的信息,因此反馈是非常重要的。反馈保证了运动表征不会偏离目标,也使得它可以根据情境的变化而调整目标。但是,有一些活动(例如钢琴家的手指移动)发生得太快,以至于神经元的传导速度跟不上变化,从而反馈数据无法参与形成运动命令。(Churchland,pp.430-431)这种情况下,运动表征主要靠知觉预期来引导身体运动。所以知觉预期也是运动表征的重要部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运动表征是知觉信息、行动目标、反馈与知觉预期联合形成的动态系统。这个动态系统具有执行力,它一旦形成,一段身体运动就会随之产生。因此,运动表征与身体运动是啮合在一起的,就像坦克的履带和轮子一样。不过,这个比喻多少有些误导。在履带和轮子的啮合模型中,有两个独立物体相互作用产生了一个效果。按照这种模型,运动表征似乎已经在那儿等待着得到例示,就像履带在那儿等待着啮合一样。这意味着,身体运动就像轮子一样可以独立存在。如果是这样,那么身体运动就构成行动与纯粹事件的共同要素。于是我们又回到了还原论。然而上文已经指出,行动的知觉理论是基于析取论的,因此它不允许将身体运动理解为行动与事件的共同要素。在行动的知觉理论看来,在运动表征形成之前,没有一个身体运动在那儿充当行动的候选者;而在运动表征形成后,也就没有真正意义的身体运动,有的只是行动。所以,当我们说行动是知觉的运动表征引导的身体运动时,这并不是说有一个作为内在事件的身体运动在那儿等待着引导。这就好比康德说概念化的直观是思想时,他并不是说有一个先于概念的直观在那儿等待着概念化。总之,这里所说的引导概念不会导致还原论。
一个好的行动理论还应给予理性充分的尊重,行动的知觉理论就是如此。行动的知觉理论认为,运动表征既可以自行设定目标,也可以在更高级的认知系统的指导下确立目标。前一种情况属于反应性行动。反应性行动是我们对所经验到的事态直接做出的反应,例如某人向我招手于是我停了下来,我听到有人敲门于是往门口走去。这种情况下,运动表征依赖的是知觉把握和能知知识(knowhow)。后一种情况涉及基于理由的行动。基于理由而行动是人类特有的能力。但行动哲学对理由是如何驱动行动的一直没有很好的解释。如果理由像因果论所认为的那样,只是因果地驱动行动,那么行动就不能算是“我们所做的事情而顶多只是所做的事情的结果”。(McDowell,1996,p.91)这样一个内化了的行动者概念实际上剥夺了我们基于理由而行动的能力。行动的知觉理论认为,由于概念能力在知觉中已经发挥作用了,所以理由可以通过概念能力直接作用于行动。借助于概念能力,来自信念和欲念等高级认知系统的意图被输送到知觉,指导运动表征形成行动的目标。
行动的知觉理论的另一个优点是,它可以很好地说明行动的规范性。运动表征之所以被算作表征,是因为它与其他表征一样,都有满足条件。说一个表征得到满足,就是说它的对象得到了例示。例如,我感觉到空中有一只喷火的龙,如果真有一只喷火的龙在那儿,那么我的这一表征就得到了满足。同样地,我们也可以追问运动表征是否得到了满足。运动表征的任务就是在特定条件下取得特定结果:如果取到了那个结果,我们就说运动表征得到了满足。相反,如果由于环境信息缺乏或者行动者错误地理解了有关生物机制的限制的隐性知识而导致运动表征不能实现既定目标,那么它就没有得到满足。例如,一个举重运动员没有调整好自己的姿势而没有举起一般情况下他能举起的重物。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在另一个可能世界里那个运动员调整好了姿势从而把那个重物举了起来。在那个可能世界里,运动表征得到了满足。运动表征具有满足条件意味着它是规范的,因为要达到既定目标它就应该是某个样子。由于运动表征是规范的,所以受它引导的行动也是规范的。与之对照,纯粹事件则无规范可言。这印证了行动析取论:行动与纯粹事件的确是本性不同的两个事项。
最后,笔者想指出,行动的知觉理论不会有异常因果链问题。根据这个理论,运动表征与身体运动始终是啮合在一起的,因而根本就不会有心理原因与身体运动错开的问题。给出了行动的知觉理论的上述优点,我们就可以说它是一个合意的行动理论。这个理论与行动析取论合起来为行动问题提供了一个满意的答案:行动本性上不同于纯粹事件,它是受知觉的运动表征引导的身体运动。如此看来,行动非还原论所带来的结果是非常良好的。
当代哲学对知识与行动的讨论是分头进行的,好像它们是两个不相干的领域。但知识与行动有着天然联系:它们都是我们与世界的关系。在知识中,我们试图让心灵去适应世界。在行动中,我们试图让世界来适应心灵。两种关系只是适应的方向不同,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包含了理性对世界的应答,都需要以知觉为媒介。行动析取论尊重了知识与行动的联系,行动的知觉理论则对知觉在行动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这大概就是它们的成功之道吧。
注释:
①关于这一点,斯托特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cf.Stout)
②肖普对知识论理论进行了很好的总结并对它们的失败进行了分析。(cf.Shope)
③莫亚对主要的行动理论及其失败原因进行了分析与总结。(cf.Mo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