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股市走势分析及对策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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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以来,股市持续下跌,从最高6124点,最低跌至3271点,下跌46.6%。与股市价格大幅下跌相伴的,是成交量的萎缩,大量投资者,尤其是散户“被套”。在此期间,投资者信心受到较大的损害,流入股市的增量资金持续下降,周新增A股开户数从最高的近160万户下降到70万户左右,银行的储蓄存款则一改增速下降,甚至负增长的局面,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一、股市持续下跌的原因

股市持续下跌初期,与2007年股市快速上涨有关。股市前期的过快上涨,过度透支了经济的增长潜力及企业的盈利前景。虽然从长期来看,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能支撑股市长期向好,但短时间内过快上涨,却使股市积聚了一定的泡沫成分。当前股市的下跌,初期相当部分反映了市场对价值的理性回归。但股市的持续下跌,其原因需认真分析。

1.经济不确定性加大是股市下跌的根本原因。

2007年10月份以来,美国次级债危机不断恶化,甚至逐步影响到美国的实体经济。2008年中国公布的经济数据也不尽理想,2月份贸易顺差大幅下降,仅为84亿美元。虽然原因较复杂,还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但却使人们重新审视“脱钩论”。与此同时,企业盈利增速大幅下降,即使剔除两类特殊行业企业的亏损仍是如此。这使得去年以企业盈利高速增长为基础的估值体系受到极大的挑战,大量证券公司纷纷调低股票的估值水平。2月份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增速也有所减缓,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出现了部分企业迁移、倒闭现象,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对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的信心。更为重要的是,2月份CPI高达8.7%,虽然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提出9条措施,但如何解读今年从紧的货币政策,该政策能否有效遏制通货膨胀,还有待观察。在国际环境恶化,国内经济增长减缓,去年紧缩政策滞后效应尚未完全显现的情况下,4.8%的通胀目标也使投资者担心过度紧缩,担心实体经济增长率出现大幅下滑。

总之,今年经济不确定性大大增强,投资者对政府现有应对措施信心不足,导致股票投资要求的风险补偿大大提高,加上企业利润下滑,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基本面的判断,引起了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下移。此外,长时间以来,投资者以奥运会为界点设计投资策略,也影响了投资者的行为。

2.短期供求因素是引起股市下跌的直接诱因,但核心是市场存在制度缺陷和助涨助跌机制。

供求因素是引起市场下跌的直接诱因。从股票供给上看,大小非解禁、巨额融资以及基金分红要求等是重要因素。2008年、2009年、2010年将分别有1181.27亿股、6637.42亿股和1213.21亿股非流通股解禁。从2006年至2007年4月1日,共有412家公司公告了减持行为。其中,减持股东原持股占公司总股本30%以上的有83家,10%~30%之间的有217家,在5%~10%之间的有215家。解禁后减持的主要是“小非”,“大非”减持行为并不严重。这与国资委对股权转让的要求以及国有企业的利益动机有一定关系。在被减持对象中,亏损股、市盈率60倍以上的高估值个股是“大小非”抛售重点。解禁公司中亏损的共108家,公告减持的共有43家,占39.8%,ST公司共85家,公告减持的36家,占42.3%。从市场资金供给来看,一段时间,证监会控制基金发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资金的供给。后期,大量储蓄资金不再流向股市,影响了市场的资金供给。

虽然短期的供求因素,直接导致当前股市下跌,但其反映的问题并不局限于供求关系,更有深刻的制度和机制背景。从政策设计的角度看,不能简单调节供求,重要的是分析供求背后的制度、机制原因,寻找其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并加以纠正。

从制度缺陷看,当前主要表现为“大小非”解禁后股票流通的制度设计。首先,在当前股市下跌的情况下,解禁的“大小非”上市流通已成了股市波动的放大器,加剧股市的下跌,甚至成了非理性下跌的主要原因之一。“大小非”解禁股流通,是这些股东在当时付出对价后取得的权利。当前股价下跌,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小投资者需要付出的成本。“大小非”减持,反映这些群体认为公司价值被高估。虽然估值方法与金融专业人士使用的方法不尽相同,也不尽合理,但市场均衡是运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投资者用自己的股票、资金表达自己意见后达成的,从市场角度是合理的。金融专业机构要是觉得他们的估值方法有问题,低估了公司价值,完全可以买入并最终通过盈利证明自己的判断。当然,对于国有股东,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证,以确保他们真实地以股东的利益思考问题。

但是,一是多数股票解禁后套现阶段对股价的负面影响不大,甚至表现强于大盘,而减持完毕公告后,反而表现不佳。这说明减持制度设计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解禁股存在操纵股价套现的可能,中小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受到一定损害。

二是当前解禁“大小非”的流通方式,不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不利于控制内幕交易,甚至加剧了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市场上甚至出现部分上市公司的高管通过辞职取得变现权利。一方面,发起人、公司高管等人士是公司内幕信息的掌握者,如果没有设计好这些机构、人员持有股票的变现方式,很容易形成内幕交易,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公司的价值与发起人股东、高管的稳定和能力息息相关。如果主要股东和高管经常变动,将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利于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创造。

总之,大小非减持,一方面说明股市可能仍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估,具有信息优势的股东急于变现;另一方面,也说明该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内部信息优势者能利用其信息优势获利。

巨额融资表面上是短期供求因素,但实质上涉及深刻的制度因素。为什么在国际上最昂贵的融资方式,在中国反而成为最廉价的融资方式?2008年的平安融资事件,更是出现消息提前泄露,在前期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不公布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下进行巨额融资。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商业秘密,那么就不应该成为公众公司,这是上市公司应承担的代价之一。否则,只会进一步降低上市融资的成本,更容易形成恶意圈钱的行为。

从股票市场的运行机制看,我国股票市场不但存在着一般资本市场的一些助涨助跌机制,如私募基金的止损操作,也有一些程序性操作,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形成的投资收益,还存在着因制度、机制设计不合理而特有的助涨助跌机制。如在没有卖空机制下的开放式基金具有放大波动的负面作用,封闭式基金的强制分红要求等。

二、当前政府仍不应该“救市”,但有必要尽快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和机制

如果将“救市”理解为政府直接干预股市的供求,那么,目前政府仍不应该采取直接的手段“救市”。主要理由:一是当前股市的下跌,相当程度上是宏观经济和微观主体基本面发生变化后的反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超调因素,但还不构成政府救市的理由。况且,在“大小非”解禁股规则没有完善前,政府救市推动股市上扬,只会进一步加剧解禁股的减持。政府救市容易形成道德风险,使政府承担了不必要且无法承担的风险。只要政府不对股价本身做出判断,主要由市场机制确定股价,那么股市的涨跌,就不会引起政府与投资者的对立,形成社会问题。二是当前我国仍严格切断股市与银行之间的直接联系,股市的波动并不直接影响银行的质量,冲击金融体系造成金融危机。在股市大幅下跌的情况下,由于股市没有引入正规的杠杆,甚至没有影响社会的流动性过剩格局。三是从股市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来看,并不能夸大当前股市的融资功能。虽然2007年股票市场非金融企业融资额大幅提高,从2006年的2246亿元上升到2007年的6532亿元,占非金融企业外部融资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5.6%上升到2007年的13.1%,但是股票市场融资仍是非金融企业外部融资的一种补充方式。而且从2008年来看,虽然股票市场大幅下跌,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并没有受到多大的影响,一级市场仍然火爆。更重要的是,在社会流动性过剩的格局下,资金总会通过各种渠道流到企业。截至2008年3月20日,股票市场融资额549.84亿元,去年同期631.6亿元,但企业债融资265亿元,去年同期40亿元,短期融资券融资1086亿元,去年同期393亿元。

但是,中国的股票市场还不是一个完善的市场。大量制度仍不完善,存在缺陷或具有助涨助跌的特性。市场中也还存在大量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这种环境下,完全由市场决定股票价格,并不能保证价格的合理性,甚至可能会产生极其不合理的大起大落,不利于股票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直接融资市场的长远发展。当前股市的持续下跌,与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这些缺陷密切相关,制度和机制上的缺陷加剧了股市下跌,形成系统性风险。为此,有必要尽快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制度,克服其中存在的缺陷,减少各种助涨助跌的机制。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即使在国外相对完善的股票市场,当市场产生过大幅度的波动时,政府也会采取各种措施加以调节,防止市场的非理性恐慌破坏市场基础,如涨跌幅限制、暂停交易等,都是在市场大幅波动时政府设计出来的应对措施。事实上,股市中很多的机制,在股价一定波动幅度内是稳定机制,当股价波动超过一定范围后,就成为助涨助跌的机制了。因此,当我国股市波动幅度超过一定程度后,使得市场中的稳定机制开始转化为助涨助跌机制时,政府的监管部门应出台适当措施稳定股价,如适当控制市场扩容速度,增加资金供给,甚至启动暂停交易等措施。当股市进一步下跌,超过各类机构的承受能力且可能危及我国股市存在基础时,政府应毫不犹豫地采取各项措施挽救市场,包括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动用中小投资者保护基金等措施,避免股票市场的夭折和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总之,当前我们不能过分夸大股市波动的不利影响,轻易救市。应尽快完善股票市场的各项制度和机制,为股票市场的合理运行创造条件。如果股市出现过快下跌或危及股市基础时,特别是当开放式基金出现严重的(恐慌性)赎回风险时,政府应主动采取应急措施。

三、政策建议

1.尽快出台关于大小非解禁股票和高管股票上市流通的补充规定,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当前我国关于大小非解禁股票上市流通的规定,主要是由《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五条规定。该规定对解禁股票的流通权利做了较好的界定,这也是“大小非”们付出对价后取得的权利,应严格保护。但对于如何实现分步流通,却显得过于宽泛,存在漏洞。在该规定下,一是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全流通改革后第二年的任何时候,抛售总股本5%的股票。在第三年中任何时候,抛售总股本10%的股票。三年后的任何时候,大股东还可以抛出剩余全部股票。二是根据规定,“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大股东可以在两天之内,在市场还不知所以之前抛售股票。

而从美国这个资本市场最发达,最崇尚自由的国家,对“关联人”持有股票的流通问题却做出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144号条例》,明确界定“限制性证券”,并要求持有10%以上股票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在该条例下,一是大股东每个季度不能抛出超过总股本1%的股票,和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该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交易)的较大者,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公告板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而不是一年内任意一天就可抛出5%。二是准备出售总交易额$10,000或500股以上的,在下卖单的时候就要填写通知,而不是两天之内发公告,在公告期间还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可见,一方面,我们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维护取得流通权股东的股票流通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设计好这些股票流通的具体模式,严格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防止这些股票流通造成事实的不公平,造成市场大起大落。

具体而言,一是应明确界定“限制证券”,严格区分锁定期和可流通限制证券的变现要求。“限制证券”不因持有人身份的变动而改变对其流通变现的特殊要求。明确公司的高管等人持有的股票,并不因为高管等人员的职务解除,就不再将这部分证券视为限制证券。当然,其锁定期可发生相应的变化。二是提高限制证券流通转让的透明度和程序性要求。一定期限内,流通转让规模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需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备,且需充分对外披露后才可以进行转让。同时,可规定在公告期内不得进行所持股票的转让。三是降低减持的上限比例。可借鉴美国的做法,锁定期之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的较大者。四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了防止一些机构和个人集中变现,该补充规定不应大面积征求意见。

2.择机降低印花税税率或改为单边征税。

近期股市下跌与印花税本身并没有太大关系,印花税的修改与否,并不会实质改变股市的基本面和资金面。当前的印花税政策,更像是表明政府态度的工具,而不是直接改变市场基本面等的工具。从目前的市场情况看,政府还不需要借助这个工具来“救市”。但是,不论是从国际上各国的实践来看,普遍采取单边征税且税率较低,还是推动我国股市长期健康发展来看,这么高的印花税,大量的从股市中抽取利润,并不利于培育股市的价值投资理念。

有鉴于此,在当前敏感时期,可暂不调整印花税,避免给市场造成政府救市的判断。但当股市出现非理性下跌,基金出现恐慌性赎回时,政府应毫不犹豫地推出印花税政策。此外,当市场情绪恢复平稳,救市言论有所平息,宏观经济的冲击得到合理解读时,股市表现为一定程度回调,并在此位置上有所盘整时,政府从维护股市长期发展的角度,应坚决推出印花税政策。

3.股指期货的推出仍需谨慎。

在股市低迷,尤其是达到较为合理的估值水平后,有相当多人建议尽快推出股指期货,认为这时候推出对市场的震动较小,且有利于价值发现和平抑投机。但是,对于股指期货的功能应辩证看待。当股市波动幅度较小,大家意见分歧较大的时候,股指期货具有较好的稳定市场,防止出现单边市的功能。但当市场波动较大,超过一定幅度,尤其是出现较为一致预期的时候,股指期货反而会加速市场的下跌或上涨。在我国股市基本制度还不完善,投资者的行为还不规范,系统性风险占比较大时,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况。

4.积极推动股票市场融资制度的改革。

股票市场融资制度改革的核心,应该是使股权融资真正反映其应有的成本。当前,一是推动国资委加强对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规范,严格对国有企业资本收益率的考核,减少国有企业无效率融资行为。二是严格融资资金的使用要求,细化再融资的条件。三是适当降低市场恶意收购的难度,对市场融资行为造成现实的压力。四是进一步推动股票发行、再融资的市场化进程,新股发行的申购方式也应积极改革,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归投资者所有。

国家 印花税政策

美国 曾设置证券交易税,为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在上个世

纪最后10年,逐步地取消了证券交易税。

韩国 只对证券交易的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

日本 日本税法规定,证券交易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单向收

取,税率最高为0.3%,最低为0.01%,对债券类和股票

类交易,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实行差别税率,以限制场

外交易,合理证券构成,对政府债券免税。

比利时 对政府债券征收0.009%的税款,非政府债券为

0.014%,对上市股票征收0.035%的交易税。

西班牙 对证券的卖方征收不超过0.11%的证券交易税,但同

时又规定了相应的起征点,即只对超过200万比塞塔的

部分征收。

新加坡 对交易的买方征收0.2%的转手费用,同时征收0.1%

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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