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异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因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特征论文,居民收入论文,差异论文,因素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居民收入差异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之中最为重要的社会现象;城乡居民政治分层的淡化与收入差异的扩大,对农村经济起到了很大的激励作用。影响农民收入差距的政策机遇主要有:
1.家庭经营承包中的级差收益分配机制问题。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农村微观分配过程的顺序,从过去由集体基本核算单位先对总产品作必要扣除,然后再对工分赋值,转变为由承包者“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农户成为一定意义上的剩余索取者,改善了农村微观分配的激励机制。(1)联产计酬。 这种由经验确定的联系承包产量间接计算劳动报酬的方式,根本放弃了评工计分的企图,其超过承包产量的超额收入归承包者支配,刺激了农户投资的积极性。但在客观上也出现了对个别劳动进行社会评价的要求。(2 )增量改革。允许在完成承包扣除后增量部分可以到集市交易的政策,除了有刺激增量部分扩大的效应外,市场价格的出现更为农村微观与宏观分配沟通了信息渠道。(3)级差收益。 虽然在承包时通过不等额的承包扣除已将部分级差收益抽归集体支配,但在传统体制下要素生产率很难充分发挥,造成了承包扣除的低估。当原有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重新评估时,距市场远近等新因素也就显得非常重要。使级差收益在承包与实际间也形成差额,这是超额承包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税收和提留调节滞后,级差收益成为农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新经济机遇的把握,成为影响收入分配的重要因素。
2.市场化改革中的行业比较收益问题。市场是分配财富的最有效的场所,它可以增加生产剩余和消费剩余。改革后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扩大为消费需求的分层提供了依据。而收入弹性和劳动生产率上升决定了产品间的比较收益。粮食由于至今还受到定购政策的制约,各种税费负担较重,成为农村比较收益最低的产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的迅速提高使居民进入副食替代消费阶段,肉类、奶类、蛋类、果品和水产品需求强劲,而且率先放开经营,没有及时开征农业特产税又造成比较收益高,一时间多种经营蓬勃发展。短短数年内生产就超过了有效需求。与此同时经济作物和其它农副产品生产及其加工业、工商业、饮食服务业、运输、建筑等非农产业也发展迅速。80年代初,农民重新获得身份和择业自由,标志着农民阶层对非农产业比较收益的分享;而80年代末以来农业增产不增收的深层原因,是农产品供给对需求变化的不适应。在再分配机制的僵化加剧市场缺陷的情况下,农户间收入差异的主要根源在于所从事生产的比较收益不同。
3.专业化分工中的规模效益问题。分工是经济发展的根源,专业化可以提高生产率,实现规模经济。联产承包后“专业户”大量涌现,随着资本积累增加,经营形式不断创新,呈现出与原先劳动密集型截然不同的特点:(1)市场规模。建立在区域优势之上, 在专业户的示范效应下,我国出现了大批“专业村”,以至形成农村专业市场,这种户际协同的“规模结构”有利于解决信息、技术、加工、运输和销售等问题,提高了规模效益。(2)要素规模。 农村非农产业以其较高的收益而迅速实现规模经营已屡见不鲜,困难在于耕地规模狭小影响了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提高。除了原有的边疆开发型外,在传统农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80年代中期首先出现于北京市郊县等乡镇企业发达地区。由于就业和收入结构与水平的变化,发达地区绝大多数农民的基本生计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为实现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同时集体以一定的保障形式缩小农业生产者与其他经济成员间的收入差距,这种集体农业支持政策实际上是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后对农业的补偿。而在一些耕地资源相对充裕的次发达地区,为了缓解农地细分对农业的影响,山东平度县等地将原承包地划分为福利性的“口粮田”和责任性的“承包田”,明确集体提留的对象是承包田,从而打破均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耕地相对集中,但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差异和短期行为。(3)服务规模。然而在广大不发达地区资源约束严峻,规模经营只是空想。起源于发达地区的双层经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级或乡级范围内的经营与管理,提供一系列的具有某种规模效益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活动,因其较好的适应性而得以在全国推广。
4.市场格局变化后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分配问题。农业产业化的实质就是依靠经济和法律关系将农业与其相关的工商服务等行业交易中出现的外部性内部化。其既是对市场的替代,更是对“官商”的替代。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分配功能是:(1)风险规避。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市场体系和机制发育不够完善,加之“官商”逆向调节和地区市场封锁,使农业生产市场风险极大,“买难卖难”频繁交替出现。为了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农工商以联合或契约形式确定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程度,解决了家庭经营与市场风险的矛盾。(2)利益均沾。 我国耕地资源高度短缺约束与均田制下超小规模农户经营,造成了农产品高价值量现象,即使在市场交换中也存在一定的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对农村工业化利益的分享,是维系一体化的焦点所在。当然在形成经济共同体后,龙头企业对农业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投入,也有利于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
我国居民收入差异主要表现为城乡差别和地区差距,在城乡差异仍然较大的情况下, 地区差距的迅速扩大尤为引入注目。 据专家测算:1985—1995年间,我国地区内部及其之间居民收入差异均呈扩大趋势,在地区间居民收入总体差异的构成中,三大地带间差异的贡献由27.4%上升到46.6%,提高19.2个百分点。这期间锡尔系数的增加有64%以上是由东西部差异扩大引起的。我国城乡之间及其内部居民收入差异也呈扩大趋势,但城乡间差异对总体差异的影响从47.1%上升到52.2%,提高5.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配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124扩大到1996年的0.3259,20%人口高低收入组收入倍数同期亦从2.88扩大到5.39。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异的特征如下:
一、我国农民收入差距变化的特征主要是宏观经济过热时期差距扩大、紧缩时期缩小。
通货膨胀首先通过产业结构影响农民的名义收入,进而通过价格指数影响农民的实际收入,拉大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农户之间的收入差距。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泡沫现象值得注意。1978—1984年间,我国农民名义与实际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17.9%和17.7%,差距仅0.2 个百分点;1985—1988年间,农民收入名义递增11.3%,比实际增长率5.0%高6.3个百分点;1989—1991年间农民实际纯收入年均仅递增0.7%,而名义增长率为9.1%,差距为8.4个百分点。这13年间农民名义与实际收入增长速度呈阶段性减少趋势。1992—1995年间,农民名义收入年均递增22.0%,而实际仅递增4.8%,差距扩大到17.2个百分点;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名义与实际收入增长速度是相互背离的,说明农民所得的虚增与贬值。1996年我国的通货膨胀得到抑制,农民收入名义增长22.1%,扣除价格因素后,仍然实际增长10.4%,差距缩小到11.7个百分点。宏观经济环境的好转将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
经济过热时期高收入阶层往往有机会和实力从事较高需求弹性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尤其是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和土地市场的活跃使农民收入增加较快;而不发达地区农民或低收入阶层一般从事农业等比较收益低的产业,不但名义收入增加缓慢,实际收入还总是受通货膨胀影响呈负增长,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经济紧缩时期,乡镇企业、房地产业等首当其冲受到资金、需求等限制,从而抑制了高收入阶层收入增长速度;而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收入阶层则从政府重视农业生产的政策中获益,收入增加较快,也在低通胀中免受损失,从而收入差距缩小。
表1 1978-1996年我国农民及其省际收入分配基尼系数
年份
1.农民基
2.省际基
年份
1.农民基
2.省际基
尼系数 尼系数尼系数 尼系数
19780.2124
19850.2267 0.1525
19790.2245
19860.2843 0.1793
19800.2407 0.137019870.3448 0.1803
19810.2406 0.133119880.3026 0.1877
19820.2317 0.134419890.3185 0.1944
19830.2461 0.139919900.3099 0.1965
19840.2439 0.154619910.3072 0.1969
年份
1.农民基
2.省际基
尼系数 尼系数
19920.3135 0.2083
19930.3304 0.2247
19940.3356 0.2234
19950.3373 0.2297
19960.3259 0.2166
19970.3285
资料来源:国家农调总队有关资料或数据计算。
二、地区差距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贫困地区农民在本世纪内摆脱绝对贫困仍需各方努力。
我国幅员辽阔,在经济地带与行政地区各成员间甚至内部均存在着自然和经济方面的显著差异。我国农民收入地区差距的突出特征是:从80年代中期以后地带间差距迅速扩大。1985—1995年间,我国地带内农民收入差异对锡尔系数Ⅰ的贡献率从52.56%降低到36.69%,地带间差异的贡献率从47.44%扩大到63.31%。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带间农民收入差距系数从1980年的1.28:1.06:1扩大到1997年的1.95:1.37:1。1980—1993年间地带内部农民收入分配基尼系数,东部从0.28扩大到0.33,西部从0.24扩大到0.30,而中部仅从0.25扩大到0.26。中部是我国的农业主产区,均田制使中部各省区农民收入差距不但在省际间较小,省内差距也相对较小。1994年省内基尼系数低于0.3的中部省区有7个,占绝大多数;而高于0.3的东部有6个,西部有4个, 东部和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差距较大,可能是这些省区内部自然和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引起的。而农村居民省际间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从1980年的0.137扩大到1995年的0.2297。地区收入差距是“民工潮”出现的重要原因。
农村地区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是乡镇企业发展以及土地等资源资本化水平的差异,而地方资本原始积累水平决定了区域间农村公共品成本分摊方式的迥异。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政府的运作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有条件通过以工补农减轻农民负担。而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各项事业越依赖收取税费运转。1996年我国农民人均负担集体提留摊派和上交集体承包任务,东部地带60.9元,其中上海、广东、天津集体提留和摊派分别仅为3.41元、6.21元、12.78元;中部地带97.1元,其中黑龙江、河南、湖北集体提留和摊派分别为172.73元、71.51元和70.51元;西部地带新疆负担上交和提留141.8元,其他省区27.3元。 农业省份负担最重。在农业税下划的激励下,不发达地区调整农业税的意愿较强,但账外耕地分布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的负相关,使调整在实际操作中首先遇到农民负担问题,不可避免地使地区间农业税负担累退现象加剧。这些都可能激化不发达地区的社会矛盾。 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目前处于“倒U型”轨迹的上升阶段,收入差距仍有扩大的趋势。随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地区收入差距可能会有所抑制。
三、城乡差距虽然社会地位意义下降,但仍然是影响我国居民收入总体差异的主要因素,特别是西部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应该引起重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以户籍制度限制农户的身份和择业自由,并以财政保障城镇居民的就业和福利,使城乡差别制度化。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与农民纯收入的差距系数从1957年的3.23:1,缩小到1964年的2.22:1,又扩大到1978年的2.37:1。农村经济的率先改革使城乡差距缩小到1983年的1.70:1。80年代初期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也呈缩小趋势。但城市经济松动后差距又急剧扩大,1994年达到2.60:1,超过了改革初期。最近两年城镇居民增收渠道较少,而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差距缩小到1996年的2.27:1,1997年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差为3070.2元,城乡比为2.47:1。需要说明的一是如果考虑城镇居民享有的福利住房、公费医疗、实物收入、价格补贴等隐性收入,与少数人的灰色收入,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很高;二是改革前城乡差别主要的是社会地位悬殊,而改革后部分农民收入已超过城市居民,并有了改变社会角色的机会。
改革初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区域性差别并不明显,虽然三个地带的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均有所扩大,但其相对差距都受宏观政策影响呈相同的阶段性变化。中部从改革开始就成为我国城乡绝对差距最小的地带,而且相对差距从总体来说也迅速缩小,个别年份甚至低于东部。西部是我国城乡差距最大的地带,绝对和相对差距均比改革初期扩大了。(见表2)
表2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单位:元/人
全 国
东 部
中 部
城乡差 城乡比
城乡差 城乡比
城乡差 城乡比
1978
182.39 2.37 167.93 2.00 205.90 2.62
1980
248.11 2.29 199.21 1.80 191.10 2.01
1983
216.19 1.70 150.50 1.39 121.29 1.37
1988
574.42 2.06 485.87 1.63 420.07 1.83
1994
1958.2 2.60 2144.9 2.18 1463.7 2.31
1996
2455.1 2.27 2594.2 1.93 1778.4 1.99
西 部
城乡差 城乡比
1978
196.68 2.66
1980
218.38 2.27
1983
224.77 1.88
1988
630.48 2.47
1994
1970.9 3.29
1996
2703.7 3.13
资料来源:《改革开放十七年的中国地区经济》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年。
城乡差是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与农民纯收入的绝对差额。
城乡比是两者(以农民纯收入为1)的相对倍数。
四、工资性收入分配的不均等是影响农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财产性收入和非农产业收入对差距扩大的影响力正迅速提高。
家庭经营仍然是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1996年家庭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76.15%。其分配较为均等,拟基尼系数为0.1040, 比总收入的基尼系数约低42.2%。其中现金收入分配不够均等,其拟基尼系数为0.2459,实物收入的分配较为平均,拟基尼系数为0.0233。现金收入差距能够解释总收入差距的96.16%。 家庭经营中三次产业的拟基尼系数分别为0.0950、0.2152和0.1496。第二产业的分配较为不均匀,但因其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较小,而影响不大。农业收入较为平均,第一产业对总收入不均等的解释力为35.19%,比其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低31.42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粮食收入的拟基尼系数高于第一产业,对总收入差距的解释力为18.51%,说明粮食生产区域分工已有一定程度。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分别仅占总收入的19.26%和1.74%, 但其分配不均等程度相当高,其拟基尼系数分别为0.4680和0.2828。工资性收入对总收入差距的解释力为50.1%,远远高于其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财产性收入的省际高低倍数为45.69,虽然现在在总收入中比重和影响较小,但其对总收入差距的影响呈加速扩大趋势。转移性收入拟基尼系数为0.1885,略高于总收入基尼系数,但其主要是在外人口寄回收入和农村外亲友赠送收入,财政转移支出作用并不明显。我国省际农民纯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2166,比总收入的分配更为不均等。按纯收入排队计算的拟基尼系数工资性纯收入为0.4952,经营性纯收入为0.1049,工资性收入分配更趋不均等。工资性与经营性纯收入分别占纯收入总额的27.42%和66.57%,扣除费用后工资性纯收入对纯收入的解释力上升到62.69%,经营性纯收入的解释力相应下降为32.24%。 而转移性和财产性纯收入的解释力反而略低于其在纯收入中的比重。可以说,我国农民收入差距主要是工资性收入分配不均等造成的,乡镇企业发展水平不均衡是最重要的原因。财产性收入和非农产业收入虽然目前解释力还较小,但其影响力正在迅猛扩大。
表3 我国省际农民收入差距及其来源
1.各项收
2.拟基尼
3.绝 对
4.相 对
入比重 系 数 贡 献 贡 献
ui(%) (gi和G) uigi uigi/G
总 收 入
100.00 0.1799 0.1799 100.00
其中:现金收入 70.35 0.2459 0.1730 96.16
实物收入 29.65 0.0233 0.0069
3.84
一、基本收入 95.41 0.1778 0.1696 94.30
1.工资性收入 19.26 0.4680 0.0901 50.10
2.家庭经营收入76.15 0.1040 0.0792 44.10
(1)第一产 66.61 0.0950 0.0633 35.19
其中:粮食收入 31.63 0.1052 0.0333 18.51
(2)第二产业2.64 0.2152 0.0057
3.17
(3)第三产业6.90 0.1496 0.0103
5.73
二、转移性收入 2.84 0.1885 0.0054
2.98
三、财产性收入 1.74 0.2828 0.0049
2.74
附:
附:
收入极 基 尼
值倍数 系 数
总 收 入
3.290.1799
其中:现金收入6.360.2500
实物收入 2.650.1368
一、基本收入 3.190.1785
1.工资性收入58.420.5316
2.家庭经营收入
2.310.1339
(1)第一产业 2.680.1385
其中:粮食收入5.530.2285
(2)第二产业 19.230.4283
(3)第三产业 8.550.2796
二、转移性收入
7.180.3043
三、财产性收入 45.690.3849
资料来源:据国家农调总队《中国农村住户调查资料》(1996年)计算。
拟基尼系数是按总收入排序计算的该项收入的基尼系数。
五、我国农民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一直大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同,地区间农民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与其收入并不相关。
改革使农民重新获得了积累和拥有财产的权利。虽然家庭经营是以瓜分生产队集体财产为起点的,但迅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使农户的经济积累不断扩大。我们通过测算得出,1996年末我国农村居民家庭每户拥有财富28905.97元,比1984年增长6.22倍。家庭经营收入中资金的贡献率逐步提高。1996年农民户均财产性收入188.25元,占其纯收入2.21%,财产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正迅速扩大。通过分析我们还发现:第一,我国农民家庭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从联产承包变革以后至今一直大于农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而且呈逐步扩大的趋势。那种认为“中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远远大于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判断起码在农村领域缺乏实证支持。我国虽然名义上坚持公有制,但通过产权分离实现着产权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集体、从集体到居民的转换,以“国有资产流失”这种形式隐性私有化,与普遍私有化相比具有更大的不平等性。即使是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财产分配也仅仅是在社区范围内实现了福利性均分。中国区域间自然禀赋和经济水平的巨大差别决定了不同地区居民可支配资源及其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第二,农民家庭财富与纯收入水平呈高度正相关,然而与收入相关程度最高的是住房、金融资产和耐用消费品,即收入决定消费和积累。收入与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呈微弱的负相关,与库存粮食折价呈微弱的正相关,这是因为发达地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乡镇企业和联办企业的资产在家庭统计口径之外,而不发达地区农民家庭拥有较多的役畜产品、粮食等但其比较收益却并不高。由于耕地价值的差别,收入和耕地面积也呈低度负相关。第三,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带农民家庭财富的差距系数从1984年的1.49:1.17:1.00扩大到1996年的1.92:1.24:1.00, 地区财富差距主要是住房价值、金额资产以及耐用消费品的差别引起的。(见表4)
表4 1984-1996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财富拥有状况
单位:元/户
农民家庭 1.生产性2.住房价值
财富合计 固定资产
1984年 1996年1984年 1996年
1984年 1996年
全国 4001.25 28905.97 579.95 3605.07 1878.17 12829.05
基尼系数 0.1784 0.26480.2348 0.3628
0.2848 0.3783
相关系数 0.9339 0.9580-0.2807 -0.0736 0.8403 0.9731
东部 4902.56 41160.85 413.68 3527.17 2571.95 21387.35
中部 3848.43 26609.67 696.36 3637.81 1438.89 10191.61
西部 3288.25 21406.84 810.23 5075.53 1081.91 6148.24
3.金融资产 4.库存粮食折价 5.耐用消费品
1984年 1996年1984年 1996年
1984年 1996年
全国
496.30 4376.60
600.26 4364.34 446.57 3730.91
基尼系数
0.2881 0.34930.1432 0.3247
0.2793 0.2432
相关系数
0.7793 0.95210.0341 0.0324
0.9224 0.9293
东部
720.17 7388.00
523.74 3735.67 673.02 5122.67
中部
600.48 3323.95
687.78 6365.19 424.92 3091.11
西部
438.76 2949.24
624.08 4393.10 333.29 2840.73
资料来源:国家农调总队《中国农村住户调查资料》1984年、1996年。
说明:1.基尼系数是以省际人均财富计算的,相关系数是以省际农民人均纯收入和财富计算的。
2.金额资产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粮食折算价格是全国粮食平均收购价格。耐用消费品折算价格是以1984年和1996年两年农民购买耐用消费品分项价格的均值计算的,刚刚进入农民家庭的商品以1996年价格计算。
总之,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可以划分为1979—1984年微观体制改革时期与1985年至今宏观体制改革时期两个阶段。即联产承包变革取得成功以后,由于受城市改革滞后和农产品供给能力的制约,农村第二步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总体来说是迄无成功。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有效需求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是分配差异过大造成的,特别是城乡差别和地区差距。必须进行农村宏观分配关系综合改革,建立与农村微观经济相适应的宏观分配体制。其基本思路是:减购、放价、改税、规费,相应提高财政支援农业的比重,切实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改善普通群众的收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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