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深圳特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深圳特区论文,残疾人论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有残疾的公民,在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及退休、待业、失学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足够的物质帮助而建立起来的特定保护性的援助制度,属于整个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社会保障不仅涉及到残疾人事业的巩固和发展,同时也是保证特区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和稳定的重要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特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践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实现共同富裕整个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
残疾人是社会生活中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在社会保障对象中,他们又是一种特定的保障对象,需要采取特定的保障措施。这些保障主要包括残疾人的就业保障、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服务保障等五个方面。
深圳特区建立18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在特区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建立特区前,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主要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特区建立后,党和政府不断制定和完善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法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逐渐向制度化和法制化迈进。主要方面有:
成立了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区、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建立了一批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社会福利中心、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聋儿语言训练康复中心等;开展了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工作,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市区内公共场所基本建立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的出入。1993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精神,市政府颁布《关于重申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的通知》。其内容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下肢残疾人可免费获得轮椅;全面康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残疾人配偶的户口迁入或“农转非”;残疾人个体经营,优先发给营业执照、减免有关税项;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学生减免学费;优先优惠居住房屋;优先安装住宅电话等。
1997年3月16 日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困难户,均可申请救济。深圳的困难户中大部分是残疾人家庭,这就为残疾人困难户提供了基本生活的保障。
总之,深圳特区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并把它作为特区建设的一部分,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不断制定政策和措施,对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形式到内容都在发生着变化。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对象,其范围已由城市残疾人扩展到农村残疾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项目,其内容已由单一的生活救济型逐渐拓宽为劳动就业、文化教育、社会服务、医疗康复等综合保障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金及设施,其渠道也由国家独家包揽发展到社会集资、社会兴建、国家和社会一起协调动作。因此,研究特区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大课题。
1.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有利于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长期以来,人们存在着“残疾即残废”的观念,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加强人道主义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应该看到,残疾人是我们社会中平等的一员,他们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权利,同样是人类文明的创造者;另一方面,实施残疾人社会保障,就是为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履行公民义务、共享由于劳动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深圳市政府和社会历来重视帮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为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就业。如市特发通信发展公司自1996年5月以来, 已对70多名残疾人进行传呼技能培训,有40余名残疾人走上工作岗位。这些残疾传呼员十分热爱和珍惜自己的工作机会,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争作贡献,有5名残疾员工成长为该公司的业务骨干。
2.加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残疾人保障有着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重要作用,也带有长远的战略性意义。我国目前有6000万残疾人,涉及全国1/5的家庭。据有关调查资料推算,深圳市约有2.5万余名残疾人,涉及的亲属有10万多人。 由此可见,残疾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也关系到全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因此,无论是正在从事残疾人事业的人,还是曾经为这项事业付出过代价的人,同时也包括支持过他们的各届人士,都应得到社会的充分尊重。
3.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随着特区经济的发展,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应逐步形成一个鲜明的特色,即变单纯生活救济为扶持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这种既使残疾人皆有所养,又积极使“残疾者皆有所为”的保障模式,比较符合“国情”。充分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之由社会的消费者变为社会的建设者、生产者,既符合特区实际,也符合广大残疾人的愿望。
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残疾人社会保障也是非常重视的,如台湾的“残障福利法”规定,为保障残者权益,除能力不胜任外,不得以残障为理由,拒绝入学、应考、就业或予以其他不公平待遇,否则以妨害他人行使权益之责,处以新台币6万元以上罚款。因此,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程度,作为衡量社会是否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三
由于历史和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给残疾人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残疾人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危机感。在一些地方、残疾人与健全人的就业、教育、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差距被拉大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为了适应建设深圳国际性现代化城市的需要,应建立具有多层次结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
1.坚持政府、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方针,形成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网络。
以目前的经济建设情况看,政府不可能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统统包揽,还是要坚持政府、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方针,以形成综合性和互补性的社会保障网络。在这三个层次中,政府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主体,主要任务是以政府规章和政府统一管理的方式给残疾人及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有关福利,负责制定规章、监督和协调。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主要包括企业团体等社会各界,这是搞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关键。如宝安区残联制定了五项扶残助残措施:(1)对残疾人康复治疗的费用, 由区残联、镇、村(或个人)各负担1/3,残疾人可凭医疗发票到区残联、镇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2)对残疾人住房困难户, 帮助筹集资金,进行维修或重建。(3)对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 先进行职业培训,然后向有关单位推荐,妥善安排。(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帮助与税务部门联系,给予减免税收。(5 )每年春节和“全国助残日”对全区残疾人进行普遍慰问、送温暖。宝安区残联的五项措施对于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起到很大的作用。第三个层次是群众,这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础,它是指在基层建立起来的一些为残疾人服务的组织,如“社区‘一助一’助残小组”,它具有自发性的特点,应加强领导与协调。
2.千方百计安置残疾人就业。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基础,就业保障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要部分。因此,要拓宽残疾人就业的渠道。
(1)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今年3月5日, 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各单位要按此《规定》的要求安置残疾人。这样做好处很明显:A.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业;B.社会各单位业务相当广泛,比较容易为残疾人选择一个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比如200人的单位,选择一、二个岗位安排残疾人,比较容易解决; C.便于残疾人和健全人的融合,互相交流;D.体现全社会都尽义务,又可免除了国家扩大集中免税数量。
(2)办好福利企业,建立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和组织(如民政、 残联系统等)可举办一些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也可建立精神病人的工疗农场。为了办好这些就业基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扶持,让这些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生存和发展。
(3)自筹资金,开发第三产业。深圳是一座新兴城市, 第三产业的发展还有潜力,尤其是在各种社会服务方面还有待人们去开发。如福田区青年女盲人黄跃红带领几位盲人伙伴成立了一家医疗按摩诊所,由于他们都经过正规培训,技艺熟练,信誉很好,生意也很好,在本市颇有影响。应在广大残疾人中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鼓励残疾人走自强自立的道路。
(4)加强培训,适量劳务输出。深圳毗邻香港, 与国际市场接近,应有计划有目标地培训一些轻残的、素质较高的人员,使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有更广阔的出路。
3.设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专门项目,提高保障水平。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占有恰当的比例,否则就达不到应有的保障效果。从目前我市实际情况看,是否可以设立这么几个项目:
(1)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 以分别奖励或救济有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或有实际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用以建设残疾人的各种服务设施等。基金可分为市、区两级,由残联牵头,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发动社会各界捐款。
(2)设立残疾人专项保险,免除残疾人家属的后顾之忧。 残疾人在需要康复、就业、升学等方面遇到困难时,保险部门按规定支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也可领取保险金。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参加工作的残疾人,可实施待业保险。
(3)设立残疾人特种储蓄,向残疾人发行特种债券。 设立高于一般利息的储蓄,在限额的范围内,给残疾人以优惠,以增强残疾人的“自我保障”机制。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是关系到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一部《深圳特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规定》,使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系统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