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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3.9/B82.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146(2004)01-0006-04
一、功利主义的源与流
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的功利主义学派,曾在欧洲大陆和美洲的道德生活领域中风靡一时,虽然由于G·E·摩尔那句“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的评价而沉寂下来,但它的思想却深刻地影响着现实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20世纪60年代后,在主要西方英语国家(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和加拿大)勃兴起来的新功利主义,则显示出功利主义思想的顽强生命力。究其原因,功利主义作为一个学派,它强调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The greatest number,the greatest happiness)即“最大幸福”原则,所关心的是“利益攸关的人们的最大幸福,这种幸福是人类行为(这种情况下的人类行为,特别是执行政府职权的一个或一批官员的行为)的正确适当的目标,并且是唯一适当并为人们普遍欲求的目标。(注: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P21)(边沁语),这种重视后果、效用和好处、利益、幸福的学说,以个体利益和幸福为基础来构建共同的幸福,在强调个体幸福基础地位的同时,主张个体与社会、自我与他人的利益共享,协调和幸福(利益)总量的增加。
功利主义自边沁创立以来,虽经两百多年修修补补,却一直无法解决“如何从个体幸福过渡到最大幸福”这一理论难题。
最初的论证建立在“个人”与“人的本性”这些基本预设上。早期具有功利主义思想萌芽的思想家认为,在人的内心里除了个体一己的快乐之外,还有自然的“普遍同情”的快乐。休谟认为,虽然很多人很少或根本没有同情这种情感,但是,在拥有这种情感的人身上,这种情感却不是外在的人为东西,而是具有自然情感的一切特征,而且在人类自然天性中,确乎存在着关怀别人苦乐的人类良知情感。这是经验可以证明的。
新功利主义者也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论证。J·J·C·斯马特指出效果的好坏不仅指主体的自身经验和心理状态,而且指行为涉及的外界影响和后果。因此,在他看来,任何群体都肯定有这种普遍化仁爱的感情。而R·B·布兰特则努力通过建立“一种多元论的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的道德系统”来指导人们“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这一目的。
无论是传统功利主义者还是新功利主义者,一般都在承认自利是人的内在自然本性的同时,认为“仁慈”、“同情”也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自然情感。如J·J·C·斯马特认为“这种仁爱是‘自然’的而不是人为的态度”(注: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P31)。在他们看来,正是这种自然存在的“仁慈”、“同情”和心理联想沟通了个人一己利益与公众福利。但这种“仁慈”、“同情”和心理联想是指向他人的,而利己、追求自身利益、幸福则是以个体私我为指向,这两种矛盾的预设是否能够统一于人性值得怀疑。既然如此,“仁慈”、“同情”显然不适宜作为从个体利益、幸福推出“最大幸福”原则的依据。R·B·布兰特关于构建道德法典(一种社会道德规范体系)来实现“最大幸福”原则的提议又让人不得不考虑道德的力量这个问题。令人吃惊的是,意在为自由商品经济张目的功利主义者,似乎忽视了他们学说的社会、历史背景,竟只字不提功利主义原则与资本主义建立以来最基本的经济运行模式——商品(市场)经济的天然联系,因而,无论他们怎样努力,都无法令人相信追求个体利益与幸福必然要求并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二、市场经济对功利主义的促进与发展
功利主义学说诞生之时,正是市场经济确立之初。当时,许多市场游戏规则还处在形成阶段,不够成熟和完善。早期功利主义者前瞻性地看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个体利益的主体必须通过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求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但是,他们无法看到最大幸福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密切联系,而试图从人的自利本性直接推出大众幸福,则反映了时代的局限性。
“任何一种道德哲学都以某种社会学为前提”(注:J·J·C·斯马斯,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P66)。任何一种学说思想,尤其是一种伦理思想,一定具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或许我们可以通过考查功利主义与它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经济的关联来找到一点论证的线索。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公认的理性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经济,是一种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或基本方式来发展经济的现代经济体系。它要求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必须具有独立自由的人身资格,拥有能自由支配自己所有物的自由意志。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市场主体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就不得不以最低的生产成本、最优的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进行生产,以最能满足社会和他人需求的产品来获取最大收益。
由此可知,市场经济本身至少内在地蕴含着这样几条规定性:①市场对于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而言,具有最大最广泛的公共性,它通过市场机制将分散、独立的利益主体联系在一起。②市场主体只有通过优胜劣汰,才能占有需要的资源,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③任何个体都不可能单独地独立存在,而是与他人及事物不可分割,他的需要必须通过社会交往或与他人合作才可能得到满足。正是市场经济自身所蕴含的这三重规定性,内在地在主体追求个体利益与幸福过程中提出了“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原则的要求,使主体在追求个体利益与幸福的同时,不得不践履“最大幸福”原则。
首先,利益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概念,也是功利主义学说得以建立的基础。“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P14)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强调收获、利益的后果论的经济形态,它的所有经济活动都是围绕利益的生产、分配和实现而展开。而功利主义是一种后果论的快乐主义,它重视的是“后果、效用、收获、事实”和“好处、利益、幸福”等。它直接根源于人类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把对快乐和幸福的追求与道德上的“善”、“好”联系起来,具有鲜明的利益指向。
其次,市场经济模式内在地确认并肯定个体本位与自由主义,而个体本位与自由主义正是功利主义的思想内核。为了使主体在市场上的交换活动得到顺利进行,每一商品或劳务的所有者都必须有独立的人格,能自主地走向市场并自愿同其他所有者进行交换。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有史以来最具活力和效率的经济形式,就在于它打破了限制主体自由的各种束缚,通过强调个人追求利益的积极意义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创造力,充分发挥其才能。功利主义确立了个人独立、个性自由、个人成功和幸福等个人价值的合理性,并把整个学说建立在个体幸福、自由基础上,提倡主体以自身为出发点,尽一切可能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因此它是典型的个体本位和自由主义思想学说。
其三,理性是市场经济得以持续健康有效地运作的保障之一,也是功利主义原则得以践履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种资源的稀缺性,市场主体要达到特定的目的,他必须理性地关注个人利益,并对各种行动方案或手段进行理智的选择,实现最小投入——最大产出。功利主义虽然指向利益、幸福,强调感性,但它也重视理性的作用,以理性来限制及超越个体当下的局部欲求、幸福,以获得长远的、整体的幸福和幸福总量的增加。
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一个发展阶段,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而出现的功利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表现在两者有着诸如上文所分析的共同之处,尤其表现在市场经济要求个人从一己的幸福与利益出发,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市场经济打破了传统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纵向的人伦上下依附关系,使个体从对血缘、家族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下解放出来,以独立、自由、自主的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人既是独立的个体,同时又不得不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他的一切需要和利益只有通过市场,经过劳动交换才能实现。个人只有通过市场流通即社会交往才能实现自身的种种需要。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都以自己的利益作为行动的动因,视自己为目的,把对方看作是满足自己的手段,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目的而与他人合作、交往。当他人知道,与你合作,对你有利,就是对自己有利,他才可能与你交往、合作。这种出自双方各自利益动机而通过互助互利实现各自利益的活动才得以实行。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市场主体在理性的作用下,相互尊重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愿望,承认彼此利益相容并相互促进,采取最能利于双方利益实现的手段和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市场交换过程中,主体只有很好地满足他人的利益,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并不是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只有那些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人和社会需求的市场主体,才能真正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简言之,在市场经济完全竞争中,只有做到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市场主体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三、市场经济与功利主义的融合——“最大幸福”原则
市场经济不仅内在地要求功利主义“最大幸福”原则,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它还要求升华和发展“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幸福”原则以生产者自身为中心,注重的是产品(劳务)对消费者的满足,最大限度的满足,却并不针对消费者的需求:20世纪中叶以来,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社会产品或劳务大量涌现,整个社会供过于求的局势日趋明显,市场经济越来越强调消费和社会的中心地位,并形成了社会利益观念。这种观念将“社会责任性”引入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它要求市场主体对社会负有保持和保护环境并给社会成员提供更好的生活质量的义务。这种观念着眼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要求主体的活动以他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尊敬为轴心,以他人和整体利益为重,对他人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负责。这种社会利益观念看似否定了“最大幸福”原则,但它实际包含“最大幸福”原则的全部要求,它实质上隐含着这样一条原则:必须通过为他人提供优质的或满意的服务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这一原则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完善、成熟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升华与发展。
独立个体对自己幸福、利益的追求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事实上成了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追求。虽然对于后者的追求只是手段,只是服务于个体追求自身利益、幸福最大化这一目标的。但是,在成熟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的这一目标只有通过最大幸福原则实现。市场经济将个体幸福与公共幸福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不可否认,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们对利益和幸福的追逐。作为功利主义理论核心和终极标准的功利原则,正是为人们追求利益和幸福的目的。它关注人的感性幸福,强调结果与收效,要求人们不仅无损于他人利益,还要尽可能地增进每个人的更大利益与幸福,并增加整体利益与幸福的总量。这不仅符合人们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要求,也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要实现人类的幸福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利益与福利是人类生活和幸福、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没有对利益无止境的追求,就不可能有物质文明的发展,更不会有社会的全面进步。只有个体不懈地追求自身合理利益,才可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只有个体利益普遍最大化,才可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现代功利主义也并不能保证一定促进所有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与幸福,西方社会生活现实也说明功利主义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弊端。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这实际上是一场重效益、讲实效的社会经济改革实践。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将功利原则与公正原则统一起来,将利益与道义协调好,而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顾此失彼。我国近几十年来的建设经验说明,只有在大力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同时,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价值,使高效率的经济发展与公正平稳的社会秩序相协调统一,才能真正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