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之于知识自由态度探析——基于ALA《图书馆权利宣言》的视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图书馆论文,探析论文,之于论文,宣言论文,态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136(2008)05-0002-05
193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以下简称ALA)制定的《图书馆权利宣言》(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s),历经数次修订,运行60多年来,不仅成为美国图书馆专业服务所遵循的政策准则,而且因其为维护美国的民主制度和知识自由的保障做出了重大贡献而成为美国民主政体具体特征的表现之一。
图书馆作为公共知识的管理中心,“思想之自由市场”[1],乃民主精神形成的教育机构。本文即旨在通过探析美国《图书馆权利宣言》的制定背景和内容之演变过程,籍以了解美国民主制度中图书馆在保障知识自由议题方面的态度,并作为我国图书馆界努力的参考。
1 ALA制定《图书馆权利宣言》的背景
1.1 制度背景
1791年,美国宪法中增补了十项修正案,即日后众所周知的《权利法案》。该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以下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教的自由;剥夺人民言论及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请求救济的权利。”该条款被称为“表达自由条款”,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权、请愿权等,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知识自由至为密切。此宪法修正案规定的自由表达的权利作为一剂威力强大的良药,不仅解除了政府对公共讨论的限制,而且把决定表达什么见解的权利主要地放在了每个公民的手上。因此,表达自由不仅仅被当作个人权利,而且成为政治中必需的部分。[2] 此后,美国在知识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方面,都采取了相当开放的态度,赋予了人民可以接触、讨论、出版各种信息与自由表达的权利。
1.2 事件背景
1937年蒙大拿州立大学图书馆馆长Philip O.Keeney因其馆藏政策无法得到校长的认可而被校长解雇事件。由于解雇的原因涉及知识自由,引起图书馆界及ALA的关注。是年6月,ALA的图书馆员薪资、职员及职位委员会向蒙大拿州立大学校长提出抗议,要求校方尊重图书馆员的专业和权利,同时Keeney也认为图书馆员应当获得专业的地位和知识自由的保障。但因为当时美国社会对于图书馆专业的认同不足,缺乏有力的协助,抗议并未引起大的反响。[3] 1938年,艾奥瓦州得梅因公共图书馆认为限制言论自由及图书检查制度可能影响到其所服务的居民及少数人的权利,于是该馆的图书馆委员会采纳馆长Forrest Spaulding提出的权利宣言大纲,于1938年11月21日制定了该馆的服务政策,名曰“公共图书馆权利宣言”(Bill of Rights for the Free Public Library),并将之提送到ALA年会讨论,为ALA制定“图书馆权利宣言”提供了基本的内容框架。
1.3 直接背景
导致ALA1939年制定“图书馆权利宣言”最直接的原因则是“禁书事件”。是年,John Steinbeck出版的小说《愤怒的葡萄》(The Grapes of Wrath)一书,因其以现实主义和社会批判主义的手法,表达了强烈的社会观点,尤其是关于无产阶级的观点,引起社会的诸多批评和议论,而被伊利诺伊州、新泽西州、加州等地区图书馆列为禁书,引发检查制度。[3] 然而美国图书馆协会却认为,无论任何内容的信息文献,均应平等地提供给人民自由使用,检查制度只会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于是着手制定“图书馆权利宣言”。
2 《图书馆权利宣言》内容的演变
以时间先后为序,美国ALA《图书馆权利宣言》内容的演变经历了四个阶段。
2.1 第一阶段,1939年——1947年
1939年,在秉承得梅因《公共图书馆权利宣言》精神之基础上,ALA理事会在旧金山年会上制定通过了“图书馆权利宣言”(Library's Bill of Rights)。其内容如下:
(1)由于书籍和其他读物的购置仰赖于公共资金的支持,所以图书馆选书准则的制定,应依所服务小区人民之利益及价值立场,而绝非作者的种族、国籍、政治或宗教立场。
(2)在可能收集到的资料范围内,在购买对所有不同问题存有不同立场的书籍和其他读物时,均应公正且足够的选择,以供公众利用。
(3)图书馆作为教育民主生活的公共机构,应开放会议室,作为社会公益、文化活动及讨论当代社会议题的场所,并应以平等的条件提供给各社会团体使用,而不管其信仰或隶属关系。[4]
同时,在该宣言序言中,ALA认为:有迹象表明,当前在世界许多地区,对异端学说的不宽容、压制言论自由及图书检查制度正在迅速蔓延,已经对少数人群体和个人的权利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图书馆专业应该以“图书馆权利宣言”为其服务的基本指针和政策。[4] 具体宣告了ALA对民主精神和知识自由的主张和理念。
此后,1939年“图书馆权利宣言”历时5年没有变动。直至1944年,ALA知识自由委员会主席Leon Carnovsky建议,“图书馆权利宣言”第一条应修订增加“对于描述确切事件(Factually correct)的书籍,不应仅仅因为部分人的反对而被图书馆列为禁书或从书架上移除”之内涵。该建议第一次宣示了ALA对于“禁书和图书撤架”的立场,并于1944年10月14日由ALA理事会审议通过。[4] 然而,由于宣言中使用的“描述确切事件”的表述含义不明确,在执行中也无统一的标准,造成实践中难以把握,致使此后对于“描述确切事件”的论争不断,直到1948年。
2.2 第二阶段,1948年——1961年
1948年,在知识自由委员会主席David K.Berninghausen的倡导下,ALA对1939年“图书馆权利宣言”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并正式命名为《图书馆权利宣言》(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s),同时明确指出ALA制定《宣言》的目标,即提供各图书馆服务的方针政策。1948年6月18日由ALA公布实施的新的条文已与1939年的原条文有很大不同,不仅第一次明文提出反对“检查制度”,而且也首次声明“挑战检查制度”乃图书馆之职责。新条文内容如下:
(1)根据图书馆服务的职责,图书及相关文献的选择应依据所服务小区读者的兴趣、知识及教育等因素。不可因作者的种族、国籍或政治宗教观点而拒绝典藏其作品。
(2)图书馆应充分典藏对我们当代的及国际的、国家的和地方性问题的各种不同观点的阅读资料。对于描述高度可信事实的图书及其他阅读文献,不应因党派争执或学科的不承认,而被图书馆列为禁书或从书架上移除。
(3)由道德自愿团体、政治团体或相关组织要求执行的对藏书的检查,必将形成美国精神中的强制观念。图书馆界应向其挑战,目的就在于维护其通过出版物提供大众信息及教育的责任。
(4)图书馆界应联合科学界、教育界及出版界等,反对外界对自由存取及表达自由之压抑,以捍卫美国传统。
(5)作为追求民主生活方式的教育机构,图书馆应开放会议室,为社会公益、文化活动及讨论当代社会议题提供场所,并且以平等的条件提供给各团体使用,而不管其成员之信仰或隶属之机构。[4]
《宣言》自1948年由ALA公布后,一直到1961年没有修正。期间又发生了一些对《宣言》内容的争议。一是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的美国退伍军人协会及当地的报纸向公共图书馆施加压力,要求移除馆内收藏的The Brotherhood of Man,Boundary Lines and Peoples of the U.S.S.R这三部电影——虽然这三部电影均属于ALA视听委员会建议小型图书馆应当购置电影的目录之中。为此,教育电影图书馆协会(The Education Film Library Association)提出抗议,反对这种对图书馆电影收藏的检查制度,并对《宣言》只适用于印刷或纸质文献提出批评和质疑。针对此问题,ALA于1951年2月3日的年会对《宣言》的适用加入了新的解释,扩充了其适用的文献类型范围,即《宣言》适用于图书馆使用和收集的所有文献和媒体。其次是与种族歧视相关的公民平等使用图书馆之权利方面的问题。自1948年开始至1961年2月,图书馆职业团体就图书馆中的种族歧视问题进行了研究。1961年,ALA特别委员会(ALA Special Committee)针对公民自由问题的研究有了结果,即建议在《宣言》中增加一新的条款——“读者个人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得因其种族、宗教信仰、国籍血统或政治观点的不同而被拒绝或削减”。1961年2月2日,ALA接受建议,将此条款列为《宣言》新的第五条而将有关会议室使用之政策移至第六条。至此,《宣言》内容扩增为6条。[5]
2.3 第三阶段,1962年——1967年
1965年,ALA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仲冬会议之前,召开了一次专门针对“知识自由”议题的预备会议。本次会议主要对于《宣言》中“描述高度可信事实”(sound factual authority)的表述进行了讨论。与会者认为,许多内容深奥极具影响力的出版品——如虚幻小说或基于哲学的思想等,的确缺乏“描述高度可信事实”的要素。因此该表述可能被滥用,反而阻碍了《宣言》目的之实现。1967年6月27日,在ALA知识自由委员会的主持下,《宣言》经历了第二次大规模的修订。
第一项修订,基于当时公民权利运动的深远影响,在1948年《宣言》第一条和第五条之条文中加上“社会”(social)一词,以示不同社会观点之平等性。同时,根据此前在旧金山举行的主题为“知识自由与未成年人”(Intellectual Freedom and the Teenager)的预备会议(1967年6月23—25日)的关于“未成年人同样具有自由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之建议,在第五条增加“年龄”(age)一词。第二,删除了第二条中“描述高度可信事实”的字句,以强调不得任意禁止任何文献的流通。第三项是关于第四条的修订,删除了“捍卫美国传统”的表述,因其所体现的是一种狭隘的国家主义理念。并且将原文中“图书馆界应联合科学界、教育界及出版界”修改为“图书馆应联合任何个人和团体”,以扩展该政策的适用性。第四项,即原文第六条关于会议室的使用,增加“开放给公众使用”(provided that the meetings be open to the public)的表述,确定了图书馆会议室可提供给私人团体使用的立场。
同时,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各界对《宣言》只适用于“印刷或纸质文献”的批评,在1967年的修订中,将图书馆收藏的文献解释为“阅读文献(reading matter)”,使《宣言》适用的文献类型范围更加广泛,而非仅限于纸质或印刷文献,即包括各种可资被使用之文献。[5]
1967年修订完成的《宣言》与最初1939年的“宣言”在内容陈述上已有了非常大的不同。如果说最初“宣言”比较注重选书政策的公正性、平衡馆藏及开放会议室的使用的话,1967年修订后的《宣言》基于对“源于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之检查制度最终都将影响图书馆的营运”之认识,则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为图书馆界对抗检查制度,维护知识自由提供了基本的原则。[5]
2.4 第四阶段,1968年至今
1967年修订后的《宣言》虽然较原来版本已经周延了许多,但依然遭到诸多批评。有些人认为《宣言》忽视了性别歧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宣言》没有直接涉及基于年龄因素限制传播相关的检查制度,还有人讲,“图书检查制度”对大学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而言根本无关紧要。[5] 诸如此类的论战一直持续着,直到1980年1月23日,ALA召开正式会议,再度修订《图书馆权利宣言》。1996年1月24日ALA又对《宣言》进行了重申,其重申后的《宣言》即现行《宣言》完整内容如下:
(1)图书馆馆藏之图书及其他文献资源应被用以满足其所服务小区所有读者的兴趣、资讯、和教育的需求。所有图书资讯不可因作者的种族、背景及其作品之观点而被排斥。
(2)图书馆应提供能够呈现当今或历史上各种问题所有观点之资料文献与信息。任何图书资讯均不应因党派争执或学术上的不承认而被禁止或移除。
(3)为履行提供资讯和启迪教化之职责,图书馆应挑战图书检查制度。
(4)图书馆应联合所有个人及团体,以抵制任何对自由表达和自由存取限制之事由。
(5)读者个人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因其种族、年龄、背景或观点的不同而遭受剥夺或限制。
(6)对所服务的公众或团体提供展览空间或会议室的图书馆,在个人或团体提出使用的需求时,不论其信仰或隶属关系如何,应在平等的基础上为其使用提供便利。[6]
1980年以后,《图书馆权利宣言》没有再进行重大修改,如果有条文不明确或解释不足的部分,则由ALA知识自由办公室(The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以“图书馆权利宣言的阐释”(Interpretations of the Libraly Bill of Rights)进一步详细说明宣言中基本原则的原理和缘由,以适应时代环境的变迁。[7]
3 图书馆之于知识自由应持有的态度
ALA自1939年制定《图书馆权利宣言》,维护知识自由多年,虽未对知识自由下过明确的定义,但通过知识自由委员会(The Intellectual Freedom Committee)和知识自由办公室等机构的运作,推广一系列的原则,改善了保障知识自由的环境。多年运作表明,图书馆对待知识自由之议题的态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图书馆在对待反映不同观点之各社会议题方面,是保持中立态度还是表达清楚立场,直言之,图书馆是要呈现正反双方的资讯,还是仅呈现表达特定立场之资讯,主要有两种观点。一般而言,图书馆在知识的传播上应采取中立的态度,只负责提供各类资讯给读者,而不能代替读者选择。也有人认为,图书馆由于其扮演的社会教育角色,有对资讯进行选择的必要,以避免违反社会道德的资讯传播。应该说,双方说法各有其道理,但依据ALA一贯之立场,唯有坚持中立才能保障读者之知识自由权利。
第二,ALA认为,公民有无需经过第三者筛选而自主选择资讯的权利。检查制度是在资讯提供给公民之前时进行的事先选择,因此公民接受到的资讯已非全部,而是选择者筛选后想要提供的资讯,这种行为业已侵犯了公民基本的自由权利。因此,图书馆作为社会教育之机构,应为读者提供各种可能之资讯以加强其能力、兴趣及知识的发展。而检查制度恰恰对读者自由选择资讯设置了障碍,所以图书馆应反对检查制度。
第三,图书馆应公平对待读者对馆藏(服务)的自由使用。“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因此图书馆应保障读者皆可公平使用馆藏、服务与空间,而不论其种族、政治和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并且读者接受服务的记录应获得隐私权保护。
第四,由于知识自由乃图书馆运作之核心,而馆员作为图书馆运作的具体执行者,在专业职责方面,应通过再教育,了解知识自由的重要性,以形成尊重知识自由之理念,保障读者的权利。[8]
4 结语——思考与建言
在美国民主制度中,保障知识自由乃图书馆服务运作的核心内容。因之,保障公民知识自由之权利实现乃图书馆的重要社会性职责。然而,由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思想的影响,虽然我国图书馆界近年就知识自由及相关议题进行着不懈的探讨,但知识自由作为图书馆职业核心精神的理念在我国图书馆界远未确立。2004年人权的入宪无疑昭示了我国正逐渐迈向尊重人权和知识自由的社会,图书馆界面对这样的社会变迁,理应对自身的社会性职责有重新的认识。
首先,由于图书馆馆藏的建立与读者的资讯取用权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一再强调馆藏的多元性及应超越政治、道德与宗教限制的背景下,图书馆馆员在扮演维护知识自由的选书者角色时,孰不可不慎!
其次,为所有图书资讯专业的大学生开设“资讯自由化”专题课程,以培养未来图书馆馆员的知识自由理念,使其了解:图书馆馆员与人权有何关系?哪一些馆员的日常工作与知识自由相关?假如发生侵犯知识自由的事件,应遵循何种程序来解决?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此,图书馆界才对维护知识自由做出了最起码的努力。
再者,我国的图书馆学会在维护知识自由议题上应如何作为?图书馆学会的最大功能莫过于团结图书馆界同仁的力量。因此,在维护知识自由的工作中,如果没有图书馆学会的参与与支持,必将事倍功半。而我国图书馆学会目前仍未制定支持知识自由的书面原则,更无“图书馆权利宣言”。
由是观之,我国图书馆要转化为“知识自由的维护者”角色,尚有待图书馆界同仁的自省与努力。
收稿日期:200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