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徐雯涛[1]2014年在《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挪用公款罪自1988年独立成罪以来,理论界争议颇多,可称得上是我国刑法分则中争议最多的罪名之一,笔者从事反贪工作多年,在实践中深感本罪存在很多疑难问题导致定性难以把握。为此,笔者在现行法律规定及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加以梳理,逐一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本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挪用行为研究;第二部分是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疑难问题研究;第叁部分是挪用公款罪犯罪罪数形态疑难问题研究。

罗猛[2]2008年在《挪用犯研究》文中提出刑法分则的研究在体系上很难推陈出新,本文不是对于刑法分则各罪的简单研究相加,也不是以刑法某一章节类罪为研究对象,而是对于刑法分则各章节中与挪用有关的一类犯罪进行的系统化、类型化的研究。挪用犯是具有特色的一类犯罪,其以挪用实行行为为共性特征。将刑法中的各个挪用犯归类进行系统化的研究者较少,本文试图通过挪用犯的实行行为—挪用行为,对于挪用犯的共性问题进行提炼,对于各罪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以期对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本文采用了历史的、比较的、实证分析等方法,紧紧抓住挪用犯的挪用实行行为,首先,对其立法沿革、特征、本质进行研究;其次,以此为线条,将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几个罪名结合在一起,立足于司法实践,而又不限于司法实践,从实然和应然两个方面进行研究;最后,对于挪用犯中的特殊形态进行了分析论证。对一类犯罪进行研究,必须对其立法的沿革进行了解,首先,本文重点对于我国关于挪用犯的法律沿革进行了介绍、同时对于境外以及联合国关于挪用犯的立法状况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挪用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行为样态,但由于各国不同的犯罪论体系、文化背景、经济状况、立法背景,所以挪用实行行为的内涵、特征、本质也不相同,我国的挪用实行行为具有职务性、擅自性、私利性、秘密性、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特征,本质上具有法益侵害性、排除社会相当性、刑事违法性。在对挪用行为的一般性问题有了了解以后,本文对于挪用犯中的各罪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在各罪中,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挪用犯中的传统罪名,而刑法修正案(六)中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虽然没有采用“挪用”一词,但是其实行行为仍然具有挪用行为的特性,也应该归入挪用犯中,本文对于以上五罪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立足于司法实践提出问题,用刑法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合理结论。最后,以挪用实行行为为基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挪用犯的未遂、共犯以及罪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陈彦[3]2009年在《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挪用公款罪是目前呈多发趋势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对此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其中仍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本文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通过对现行刑法典及有权解释内容的剖析,围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共犯,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审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叁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简要说明了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概况,以及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疑难问题进行理论探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文分叁部分。第一部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首先,论述了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其次,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系列解释的演变,说明了立法解释对“归个人使用”问题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便于实践中统一认识和正确司法。再次,在对立法解释相关概念进行理解、把握的基础上,分析了立法解释从表述到内容的显着变化,指出了立法解释的成功之处与存在的不足。第二部分:挪用公款共犯的认定。本部分主要探讨了挪用公款共犯的范围,包括挪用人、使用人、非公款使用人。进而对挪用人之间、挪用人与使用人之间、挪用人与非公款使用人之间共犯的认定分别进行了论述。第叁部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认定。本部分主要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对挪用公款罪与一般挪用行为、借贷行为、贪污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之间的界限进行区分。结语部分对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必要的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建议。通过上述研究与探讨,作者力图在挪用公款罪相关问题的认定上,整理出一定的判断、理解的思路,为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情况提供一个评价标准和平台,尤其是定位其中的一些价值取向,以期能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蔡恩璇[4]2013年在《挪用资金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参与虹口法院刑庭的研究生法律助理项目过程中,笔者接触到了多起引起较大争议的挪用资金犯罪案件,并时常与承办法官进行探讨。在实习期间也有幸协助法官撰写了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撰的《职务犯罪审判实务》一书中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叁个章节,分别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中也发现了挪用资金罪中有诸多疑难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但限于篇幅与实务类文章的性质所限,始终无法详尽剖析其中存在的种种疑难问题。因而,笔者结合对挪用类犯罪的兴趣,也为弥补上述小小遗憾,便将本次毕业论文选题锁定该罪,希望能够将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相关疑难问题一一总结梳理,为叁年的理论学习生涯和叁个月的法院实践经历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我国刑法理论界通常将财产犯罪分为占有型犯罪与挪用型犯罪。前者因社会危害性较大而受到广泛关注;后者则多被纳入职务犯罪中的挪用公款罪加以讨论,致使分属财产犯罪的挪用资金罪备受冷落。事实上本罪仍有许多独特的疑难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就本罪主体而言,各种经济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动,理论界对私营企业主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成为本罪主体有较大分歧;就本罪犯罪对象而言,犯罪对象表现形式多元化,各种有价证券、代金券和存在于虚拟世界的电子币是否均能视为资金,进而成为本罪犯罪对象也存有不少争议。因此,基于上述理论研究和理论争议,本文立足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选取司法实践中比较多发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疑难问题并结合案例加以阐释。此外,在探讨挪用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时,本文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入手,即以刑法分则的立法模式为切入点,通过解读“挪”与“用”之间的关系来明确挪用资金后行为人处理资金的方式在本罪中的定位,进而对“挪而未用”情形作出定性;在论述本罪的主观方面时,本文也打破常规,将“不退还”这一通常视为客观行为纳入到主观心态中去探讨,通过探寻这一外在行为表现背后的主观心态并将其与“不想还”和“非法占有目的”这两种主观心态作比较来划清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受挪用公款罪在携带公款潜逃的情形下能够转化为贪污罪的启发,认为本罪在一定条件下亦有可能转化为职务侵占罪,于是尝试运用转化犯理论详细分析此种可能性,提出当挪用资金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在主观上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时才能转化为职务侵占罪的观点。全文共分四部分,论述了司法实践中涉及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犯罪对象、客观行为、主观罪过这四个方面的疑难问题。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界定,主要论述了私营企业主和受委托管理单位资金的工作人员能否成立本罪主体的问题;第二部分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的界定,通过对本单位资金的内涵与外延加以阐述,明确资金的范围及其归属;第叁部分是挪用资金罪客观方面的界定,通过分析“挪”与“用”之间的关系解释挪用行为的本质,进而对“挪而未用”情形作出定性;第四部分是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的界定,通过区别“不退还”、“不想还”和“非法占有目的”来划清本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的界限,并结合转化犯理论探讨本罪转化为职务侵占罪的可能性。

杨景瑞[5]2009年在《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不仅会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而且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直接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同时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无论是在理论研究界还是在司法事务界,对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客观方面及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许多问题都存在争议,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加强对挪用公款犯罪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拟从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讨论相关的理论争议性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做出贡献。

王伟坤[6]2013年在《从叁则案例探析挪用公款罪的疑难问题》文中研究说明自从我国实行对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我国的综合国力跃居世界前列。但是我们应该用哲学的思维来看待我的改革开放,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改革开放虽然使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的影响。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缺陷和法律法法规的不完善,使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侵吞国家财产常有发生,使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大打折扣,所以本文选择经典案例对挪用公款罪的疑难问题进行论述。本文共分叁章,第一章是基本案情及相关法律问题,第二章是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第叁章是对完善挪用公款罪的思考。本文是从案例来探析挪用公款罪的疑难问题,由于现实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的类型出现了新的类型,第一则案例是从非国家人员是否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通过从教唆犯的角度论证了非国家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由于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的客体类型发生变化,第二则案例从非特定物质是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通过深入的论证,界定了非特定物质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第叁则案例是从牵连犯的角度进行论证了行为人通过挪用公款进行其他犯罪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些问题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判决中存在争议,所以笔者从几则疑难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中关于挪用公款罪问题。

柴海峰[7]2015年在《探究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文中提出挪用公款罪一直是司法认定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国家对挪用公款罪认定问题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减少了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分歧。但是,挪用公款案件相对复杂,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关部门对挪用公款罪的理解和认识也不相同。目前,相关部门对四个问题的争论较为激烈,一是犯罪对象的确定,二是公款归属权的问题,叁是挪而未动的定罪界限,四是对挪用公款罪转化问题的界定。目前,挪用公款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疑难问题,相关部门必须针对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曾龙[8]2002年在《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析》文中认为挪用公款罪作为严重的经济犯罪,在现阶段屡屡发生。由于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侵犯客体的复杂性,它已成为社会的一种腐败现象,严重地影响和损害公职活动的效力及党与政府的威信。尽管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一直把惩治挪用公款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但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时期,该类犯罪会常常出现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针对这些新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在近年来先后作出了近十个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解决了一些疑难问题。但形势的发展与立法技术滞后的矛盾总是相当突出,加之“两高”的司法解释在有些问题上前后互相矛盾,这也给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带了一些困惑。为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挪用公款的理论研究较为重视,先后也取得了一些很有价值的成果。作者作为一名来自实践部门的学生,在深入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并运用所学的刑法学原理,对近年来在挪用公款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力图从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林淑飘[9]2008年在《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挪用公款罪由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创制,1997年修订的刑法作了明确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先后对本罪进行了具体解释。尽管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一直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挪用公款罪,但仍有不尽完备之处,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本文以挪用公款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为主线,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对挪用公款罪在法律适用中的争论较大的若干个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并在现存的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观点,得出了新的结论。此外,文章的结尾部分还创新式地提出了一个观点:将现行刑法中的叁个挪用性质犯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合并成一条罪名—“挪用罪”,并对此作了详细的可行性分析。

程富菊[10]2015年在《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挪用公款罪是我国职务犯罪中多发的一种犯罪,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威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然而本罪名自刑法设置以来就在法学界中存在争议,之后本罪名又经历过一次刑法的修订和数次相关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出台,使得本罪名在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当中的争议更为增加。因此,挪用公款罪的研究就具备了较高的重要性。本文试图深入分析和探讨挪用公款罪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部分争议问题。全文从结构上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问题和犯罪构成问题;第二部分是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行为问题;第叁部分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问题;第四部分研究了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问题;第五部分研究了挪用公款罪中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及罪数形态问题。

参考文献:

[1]. 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D]. 徐雯涛. 黑龙江大学. 2014

[2]. 挪用犯研究[D]. 罗猛.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3]. 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D]. 陈彦. 苏州大学. 2009

[4]. 挪用资金罪疑难问题研究[D]. 蔡恩璇.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5]. 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D]. 杨景瑞. 黑龙江大学. 2009

[6]. 从叁则案例探析挪用公款罪的疑难问题[D]. 王伟坤. 兰州大学. 2013

[7]. 探究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J]. 柴海峰. 法制博览. 2015

[8]. 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析[D]. 曾龙. 湘潭大学. 2002

[9].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D]. 林淑飘. 贵州大学. 2008

[10]. 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D]. 程富菊. 黑龙江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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