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空间”_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论“文化空间”_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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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08)03-0081-08

一、文化空间的概念意义

“文化空间”或曰“文化场所”(Culture Place),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用来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形态和样式。在已经公布的三批90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有10个项目被冠以“文化空间”,它们是:波桑地区的文化空间(乌兹别克斯坦,2001年公布)、谢美斯基文化空间和口头文化(俄罗斯,2001年公布)、维拉·麦拉康果斯的圣灵手足情文化空间(多米尼加共和国,2001年公布)、加玛广场的文化空间(摩洛哥,2001年公布)、尼亚加索拉的“索索·巴拉”文化空间(几内亚,2001年公布)、基努文化空间(爱沙尼亚,2003年公布)、圣·巴斯里奥宫殿的文化空间(哥伦比亚,2005年公布)、帕特拉和瓦迪拉姆游牧人的文化空间(约旦,2005年公布)、德干莱牙阿拉文化空间(马里,2005年公布)、铜锣文化空间(越南,2005年公布)。由此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形式与形态。

“文化空间”一词的出现,首先表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之中,此一条例是教科文组织为贯彻落实1989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而施行评选、公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拟定的。在条例中,“文化空间”被指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条例的宗旨开篇明义:“宣布的目的在于奖励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优秀代表作品。这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场所或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将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文化空间或文化场所的本原意义指一个具有文化意义或性质的物理空间、场所、地点。在文化遗产(物质遗产)保护中,也是一个非常明了的概念,即指文化遗址、文化群落、宫殿教堂庙宇等文化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其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加以特别运用,赋予此一名词以特殊的文化指定。条例于是进一步界定了“文化空间”的意义:“在进行这种宣布的范围内,‘文化场所’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同程表等)或是以一时间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1](P.218)在这一关于“文化空间”的定义中,特别指出“文化空间”是指的“人类学”的概念。什么是人类学的概念?首先,人类学的概念是区别于文物学、文化遗产学(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正如前述,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唯物”的空间,必须有实有的人造的物化的有形的可触的实体,并由此构成特定的时空形式。人类学的文化空间显然与此不同。其次,人类学的概念是从人类学学科出发的。人类学虽然有体质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之别,但其共同特点是关注人类、人科、民族、群体、社区这样一些对象。它是见物更见人的,是以人为主体、以人为载体即“以人为本”的学科。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和传统的“文化空间”概念的区别,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区别是相类的。所以,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就必然包括了一些截然不同的内容。比如,它既有一定的物化的形式(地点、建筑、场所、实物、器物等),也有人类的周期性的行为、聚会、演示,而且这种时令性、周期性、季节性、时间性的文化扮演和重复反复,才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或文化形式。就是说,人类学的“文化空间”,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才是人类学意义的文化空间,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反之,如果物是人非,此地空余黄鹤楼,那就只能是物质遗产(或曰狭义的文化遗产)。

二、文化空间的类型学分析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中,“文化空间”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或主要的样式来表述与认定的。这使“文化空间”同时具有了一种类型学的意义。也就是说“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而且这种类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文化空间”的意义、性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具有同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完整表述来自于《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其后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再次直接引用,其表述为:“根据《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词的定义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1](P.218)在这个定义中,“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以传统为依据”、“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符合社区期望和社会特性”等等关键词,都是“文化空间”的重要内涵。就是说,一方面,所谓民间或传统的音乐、文学、舞蹈、游戏、神话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群体性、社会性、区域性的文化艺术(这有别于作家的文学、艺术家舞蹈、音乐家作曲);第二方面,这些民间文学、音乐、舞蹈、神话、游戏、礼仪等可能而且绝大部分会以文化丛、文化综合的形式在社区、群体中呈现与传承,比如各种狂欢节、节庆集会、庙会、社火等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学艺术样式的集中呈现;第三方面,群体性的民间创作诸样式在演示中并没有独立或分化,它们是一体的,仪式中有乐、有舞,具有整体性。

第二,“文化空间”是一种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公布中,教科文组织的官方表述都郑重地使用了文化空间的分类学性质。比如,在前述中所引“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是并列使用的;此外,在作为工作文件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定指南》中,“口头和物质遗产的种类”一节中明确写道:“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具体而言,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现象的传统表现场所。”[1](P.219)这一描述,不仅把文化空间与各文化表现形式等量齐观,而且指出文化空间既可以“地域”为主,也可以“时间”为主,但两者都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文化现象存在。与此相应,在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代表作名录里,其排序和分类形式中也有专门的“文化空间”这一类别。

第三,在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定义”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认定也指涉了“文化空间”,具体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即‘文化空间’,引者注)。”[2]此一公约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性保护的权威国际公约,它的定义可视为终极定义。“文化空间”在这里依然占有十分醒目、突出的地位。

三、文化空间与其他遗产的关系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界名录或代表作工作中,与“文化空间”有密切关联甚至相互交叉的情形所在多有。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有两种情形。

第一,文化空间与文化景观遗产的关系。

文化景观遗产的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提出并被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这一遗产代表的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的选择应基于它们自身的突出、普遍的价值,其明确划定的地理、文化区域的代表性及其体现此类区域的基本而独特的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体现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现代化技术及保持或提高景观的自然价值,保护文化景观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文化景观包括:

1.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2.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3.关联性景观。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关联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文化景观遗产虽然特别强调它的自然因素,强调文化与自然的关联性、强调它可以不以文化物证为特征,但因为它在自然景观基础超越了自然遗产和纯粹的自然形态,附着着文化的内涵与形式,在某些方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在形式理念上相当吻合。比如,世界遗产名录中的第一个文化景观遗产是新西兰汤加里罗国家公园。原来这个火山公园被毛利人视为圣地。毛利传说说,“阿拉瓦”号独木舟首领恩加图鲁伊兰吉曾率领毛利人移居这里,在攀登顶峰时,遭遇风暴,生命垂危,他向神求救,神把滚滚热流送到山顶,使他复苏,热流经过之地就成了热田(温泉)。1894年,此处被新西兰政府命名为汤加里罗国家公园。1990年它被作为毛利人圣地及其包含着的对毛利人生活的影响,入选为世界文化遗产。其实,它本身的自然因素十分突出,甚至更接近自然遗产,或者说首先是奇特的自然景观,又附着有无形的文化信仰而成为圣地。所以,1993年,人们用新确定的“文化景观遗产”的眼光重新审视了这一遗产地,发现了其中的自然价值、景观价值及其包含着的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于是,汤加里罗公园在原有的世界文化遗产称号上,又增加了一个命名:世界景观文化遗产,并且成为此种遗产的世界第一号。[3]我国现有唯一的一个世界文化景观遗产是庐山风景区。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庐山的评语是:“江西庐山,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这里的佛教和道教庙观,代表理学观念的白鹿洞书院,以其独特的方式融会在具有突出价值的自然美之中,形成了具有极高美学价值的与中华民族精神和文化生活紧密联系的文化景观。”[4](P.315)庐山作为文化景观遗产与汤加里罗国家公园又有所区别,但自然景观和自然美是先在性条件,其次才是文化因素。由此可见,文化景观与文化空间的区别还是一目了然的。文化景观是文化与自然景观相结合,自然环境必须达到景观的形态、价值、水准,文化则可以是物质的、物化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无形的。而文化空间则不然,它的地理环境或场所,没有景观性要求,也没有实在性要求,甚至不一定要固定在一地,其中的文化则要求活态性、生态性、生活性、时间性、周期性等等。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遗产双重叠加或双遗产的关系。

在世界遗产中,双重遗产有两种形态。第一种是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就是指一地或一项遗产,同时包含有文化与自然两方面的价值。这是世界遗产中将在历史、艺术或科学及审美、人种学、人类学方面有着世界意义的纪念文物、建筑物、遗迹等内涵的文化遗产,与在审美、科学、保存形态上特别具有世界价值的地形或生物,包括景观在内的地域等内容的自然遗产相融合、叠加,整合为一种同时具有文化、自然两方面内容并且两者“天人合一”的遗产形态,从而成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我国的泰山、黄山、武夷山、峨眉山和乐山大佛等都是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具有双重价值。澳大利亚的卡卡杜国家公园、塔斯马尼亚国家公园群,非洲邦贾加拉悬崖(多贡人居住地,马里),美洲的马丘比丘历史圣地(秘鲁),欧洲的比利牛斯—珀杜山(法国)、阿索斯山(希腊)、伊维萨岛(西班牙)、拉普人居住区(瑞典)等,都是著名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第二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世界遗产的重叠。这种重叠不像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已重叠为一种独立的遗产类别或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别种世界遗产的重叠是两种独立的世界遗产共同出现在一个地点或地域(包括同一民族、群体、社区)之中。这种情形从2001年公布首批人类口头和非遗产代表作时即已出现。当时,在首批19项代表作中,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世界遗产叠加的现象。比如,菲律宾的首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的伊富高人的哈德哈德圣歌吟诵,正是这些土著的伊富高人同时创造了安第斯山上的水稻梯田,后者被誉为“通往天堂的阶梯”,1992年被列入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伊富高人的圣歌正是在他们播种、收获、丧葬、祭祀时所传唱的,它有40个篇章。圣歌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大大地加深了人们对此一文化景观的理解。两种遗产完全可以互证、互补、互动。

再比如,摩洛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德迦玛艾尔法纳广场文化空间”,指的是马拉喀什市的中心广场,这个文化空间终日熙来攘往,从1071年该广场建成,这个“文化空间”就形成了,一直热闹到今天(我国过去的北京天桥文化与此极似)。而这座著名的阿拉伯人古城及其建筑、民居、寺庙等此前已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使原有的文化遗产更加熠熠生辉。两个遗产叠加在一起,使这座城市就形神兼备、动静相宜了,它生动而鲜活起来,使遗产获得了生命和活力。

此外,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也门萨那古城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萨那歌曲”、西班牙的埃尔切帕拉尔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埃尔切神秘剧,都是配套而成的“双料”或双重遗产。依此类推,在各类世界遗产中,都有一些具有潜在文化资源,可以派生或配套申报双重遗产(如中国的西递宏村可以申报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世界记忆遗产中的纳西东巴古籍可配套申报纳西东巴文化和纳西古乐等)。

四、文化空间的基本特征

从已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10项“文化空间”形态中我们可以分析出“文化空间”的一些基本特征。

哥伦比亚的圣巴西里约帕伦克文化空间是以同名的村子命名的。圣巴西里约帕伦克村成为代表作的“文化空间”,该村居民3500人。这个“文化空间”来自非洲黑奴的历史,并且是由逃亡黑奴建立的(“帕伦克”的意思就是有防御工事的村庄),帕伦克黑奴文化与历史村庄是目前世界唯一尚存的。所以,这使它成为独一无二的文化空间,在这个文化空间里,有独特的社会结构、语言、音乐、宗教、医药实践、复杂的丧葬仪式等。其中,专家认为,帕伦克语言是文化空间的核心,这是整个美洲唯一的以西班牙语词组和具有非洲特点的班图语结合的克里奥尔语言。可以说,这个古村落里的所有文化都被纳入到“文化空间”里,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呈现与保护。古村落和黑奴历史文化构成了这个文化空间的最重要的时空结构与文化关系。[5]

基努文化空间是爱沙尼亚的代表作,位置在波罗的海的基努和曼尼贾等小岛上。这些岛上的居民叫基努人,共有约600人。基努人男子出海捕鱼、捕海豹,女子在岛上种地和操持家务,妇女是基努文化的主要传承者。基努文化空间的独特文化最突出的是妇女穿戴的羊毛手工制品,由妇女们自己纺织的服装及配饰色彩绚丽,并附着生动而悠久的传说故事,妇女们在制作这些工艺时还要经常一起传唱民间歌谣。基努文化还有丰富的口头文学。基努文化的特色还表现在文化与自然的并存,两座小岛有独特的风景、草地、松林、海滩、沙滩,景色如画。孤立的海岛环境,使这个文化空间成为一个“文化岛”。[4](P.128-143)

10个文化空间代表作,其实都有一些共性,即:是一个独特的地理区域,或为广场,或为村落,或为海岛,或为牧场;有独特的自然环境和指定地理空间与范围;这个地理空间中的所有文化都被纳入代表作,但是有时可能是以其中的一种最重要、最醒目的文化为典型;往往有独立的民族群体、社区以及独特的语言和历史;等等。总之,文化空间从其自然属性而言,必须是一个独在的文化场,即具有一定的物理、地理空间或场所,这个场所有时具有文化景观遗产那样的景观价值,有时只是普通的场所,有时是神圣的场所,有时甚至是不固定的场所(如游牧民族的居无定所),但是有固定的时间和随意的场所相结合。文化空间从其文化属性看,则往往具有综合性、多样性、岁时性、周期性、季节性、神圣性、族群性、娱乐性等等。文化空间的自然属性的表现形式是:文化广场、广场文化、宗教场所、古村落、海岛、集镇中心、“大房子”、庙宇寺观教堂、神山、圣山、湖泊等等;文化空间的文化属性的表现形态则有:岁时性的民间节日,神圣的宗教聚会纪念日,周期性的民间集贸市场,季节性的情爱交流场所,娱乐性的歌会舞节,盛大的祭祀礼仪及其场所,语言,族群的各种独特文化,独特的历史传统,等等。综合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的文化空间,就成为活态的生态的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集中、最为典型、最为生动的形态和形式。

五、文化空间的核心价值

“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重要形式和举足轻重的保护对象,其存在的核心价值和理论依据在于它完整地、综合地、真实地、生态地、生活地呈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用分类学的方法划分为口头遗产、民间文学、神话、礼仪、音乐、舞蹈、戏剧、信仰、节庆、手工、民居建筑、民间技术、医药知识、宇宙知识、航海知识、冶炼知识与技术、陶瓷、耕种与畜牧知识、纺织、食品加工……等等,几乎是对传统文化无所不涉。但是与高度发达的现代文化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突出的特征是其混沌性、关联性、交叉性、综合性、整体性。它的创造主体往往是一个共同的族群或社区,是群体共创,也是族群共享的。在这样的“文化空间”里,文化与艺术是不可分割的,此艺术与彼艺术也是不可分割的,文化与族群是同呼吸共命运的,文化与生活是相依为命、互为表里的,……所以,不应该分离、切割、孤立、打碎、片面地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突出价值在于它的混沌与关联。一首民歌,它有诗的语言,有歌的吟唱和优美旋律,有舞蹈的节奏踏和,有情感的交流。如果我们只看其中的一种诗的语言与文学的价值,那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功能、多形态、多关联的文化意义就大大地打了折扣,损失大矣!这一综合性、关联性、群体性特征是非物贡文化遗产最伟大、最突出的特征,也因此它可以与任何一种人类文化遗产或人类文学、艺术相提并论,也是教科文组织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制度最关键的理论基石与依据。“文化空间”的具体形态实际上也呈现出多样化形态。有些文化空间以地域和族群为核心,是一个独特地域独特人群创造和使用的独特文化;也有一些文化空间以族群与时间为核心,是一个独特的人群在独特的时间表现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族群与时间相结合表现出的“文化空间”,就是前述教科文组织“文化空间”定义中的“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的文化空间(即只注重时间的所谓文化空间),是“具有时间的空间”。

以时间为主的文化空间通常都反映了某个族群的历史观、时间观,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并且往往特别关注重大历史事件或文化传统,关注这一民族古老的天文历算气象传统,关注族群的生活节奏、节俗、庆典等等。周期性、反复性、循环性、仪典性是时间性文化空间的重要特征。中国人的重大节日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等,其实浓缩着中国人的天文观、岁时观、人生观、生命观、审美观、历史观、文化观、民俗观等等,内涵十分厚重,形式也丰富多彩,可以说是中国人的文化空间。

在古印度,时间是与祭献活动一起诞生的,而再次中断时间的恰恰又是祭献活动。古印度的历法同时包含着天文学、占星术以及宗教的成分,但实际上,古印度历书在确定日子方面作用并不很大,因为时间的势量和年月顺序方面的要素是位居其次的,人们查阅日历是为了决定祭献时刻和宗教节日,以及执行一项特殊的吉祥时间。人的整个一生都受“神圣宇宙”时间的法则所支配。“时间,即生命的连续存在是既具有神性又是有人性的产物”。[6]《吠陀经》是为了完成祭献活动目的而存在的;祭献活动是根据时间顺序所规定的。不了解印度人的时间观,我们就很难真正理解印度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吠陀传统颂歌”(2003年公布)。

六、我国文化空间资源状况

截止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公布了三批90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其中中国有三项半: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蒙古族长调(与蒙古国共同拥有)。此中没有“文化空间”的形式。但是这不等于中国缺乏“文化空间”的形态或资源。相反,中国由于文明古老并且几千年来未曾中断,加上地域辽阔、民族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是品类繁多,不胜枚举,堪称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虽然我们在“代表作”中尚未申报文化空间,但我们的文化空间的形态也是无限多样的。根据上述文化空间的性质、内涵、样式、特征、形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空间”,可以来自以下可能的途径:

1.由地域或不同景观决定的“文化空间”。比如,中国的海岛、沙漠、森林、山地、高原等,各样的地貌、南北东西不同的气候物候形成了不同的人文地理;历史上,中国传统的地域文化分类也形成了文化空间的历史基础,如楚文化、齐文化、越文化等。地理虽然不是文化的唯一决定因素,但不同的地理的确决定了不同的文化基因、素质、结构与样式。

2.由不同的民族及其文化形成不同的“文化空间”。我国有56个民族,汉族分布最广、移民最多,文化的内部差异实在不少;少数民族个个自成文化体系,又与汉族和他民族形成多元一体格局,许多少数民族内部又有家族、阶级、亲姻、语言、服饰、信仰、家支等方面的分支分流,其实也可以说是文化空间的多样性的缘由。在联合国公布的“文化空间”代表作中,就有许多是以独特族群为人类学基础的。

3.由不同的方言和民族语言构成以语言为基础的文化空间。语言在文化多样性中的基础地位,是与生物多样性之于环境保护的意义一样的。在口头遗产中,语言甚至是先决的、首要的条件。我国的汉语有多种方言;我国汉语历史源远流长,在许多地域还形成了特别具有学术价值的“语言岛”。语言岛其实就是文化岛,是真正的“文化空间”。而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丰富性更是让人惊叹,达到百余种。至1990年代,根据调查,我国语言的总数多达120余种。[7]一种语言就是一个独特的“文化空间”。

4.由天文历法或时间观形成的独特“文化空间”。这类“文化空间”以节日最为典型。我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各种多样的节日,总计起来,一年约有千余个。汉族的节日自然与汉族古老的天文观、夏历历法等密切相关;少数民族节日也是源自他们自己对岁时、日月、四季、年月日时的历史传统。比如,彝族有十月历、十八月历,均为太阳历。云南武定的彝族把一年定为18个月,一个月20天,共360天(此与南美玛雅人历法相类),剩下5天作为“过年日”(文化空间)。[8]

5.由古村落形成的“文化空间”。这也应该是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构成和独特呈现。中国的文明是农耕文明,农耕文明的堡垒就是古村落。中国的古村落各种各样,其最直观外在的差异就是民居和建造的不同。水乡周庄是一种江南风味,西递宏村是徽派文化的典型,客家围楼别具一格,陕北窑洞成群令人心动。有些地方的古村落是以独特的风水格局(如诸葛八卦村、船尾村等)闻名遐迩,有些地方的古村落是传奇的历史与建筑相连(比如贵州的明代遗民及其屯堡建筑与文化),有些古村落建筑材质、村落布局独具一格,侗族的鼓楼、风雨桥,白族的本主庙等。总之,古村落的文化空间,直观、封闭、完整、形象。这样的文化空间在中国真是不可胜数,是一笔宝贵的文化财富。

此外,文化空间的构成在中国还可以有不同生态样式的文化空间,不同民俗文化的文化空间,不同生产生活方式的文化空间,不同艺术品种的文化空间等等。

七、文化空间的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和课题。当人们从全人类共有的文化财富的角度和高度来认识,并珍惜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全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着濒危和告急的形势。如何保护好“文化空间”,目前尚未有可以定于一尊的做法。笔者认为,“文化空间”的保护除了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般保护原则外,还有自己的独特的保护要求和特殊原则。这里我们从两个方面把握文化空间的保护原则。

第一,文化空间保护的根本准则。其内容应包括

1.完整性原则。文化空间应该坚持整体性原则,完整地、整体地施以保护,不能是片面、分割、单一的保护,必须十分注重保护中的完整性。文化空间中的任何文化的缺损、破坏、湮灭,都是对文化空间的严重损伤。

2.真实性原则。文化空间中的文化形态、样式应该保持它们的真实性,即使文化变迁,这种变迁也应该是真实的、符合文化发展规律、是社区族群自然发展主动选择的。如果人为地强加一种外来文化,人为地扭曲原生态文化, “文化空间”的价值就要大大削弱。由专家研究后认定的“文化空间”应该维护和维持它被专家认定的文化价值、特性。

3.生态性原则。“文化空间”的存在多与地理、环境、生态密切关联,它是一种生态性文化,或具有文化生态性,因此,自然生态与文化生态都应给予高度关注和细心呵护。在文化空间里,许多文化都是就地取材、土生土长的;许多文化是与传统、民俗相生相随的。所以,要保护好文化空间,就要保护文化空间赖以生存、赖以依托的自然和文化的生态。移民、从游牧转为定居农业、建筑水坝水库、放弃母语等等,可能对一般性群体是进步与现代化的措施,但对于作为世界级的“代表作”来说,文化空间如果遭遇这些,将是灾难与不幸。生态变异,文化的完整与真实其实就无从谈起。

4.生活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动态的、行为的、实践的、生命的、生存的,总之是一种生活的文化。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或者说,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空间中不再是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而成为供他人观赏的、为他人演示的,成为纯粹作秀的形式,成为纯粹的旅游存在,那它就丧失了自己的生命与活力。这种现象在我国随处可见。有些地方的古村镇保留下了一个空壳,村里的人都迁居别处过别样的生活了,这个空壳成了一个“舞台”,游人来时,千篇一律地为他们表演一下。有的地方并不珍重被人喜爱的非物质文化样式及其原生态,反要斥巨资修一座崭新的“园子”,园子里进行一些远道而来的表演,或把本地原汁原味的文化变形变味地放到园子里来。这种作法,不仅不是保护,反而是一种加速其灭亡的破坏,是杀鸡取卵,是保护性破坏,是遗产的商业化、产业化破坏,是急功近利,是不尊重科学、不尊重文化发展规律的表现。

第二,文化空间保护的几个具体操作规则。

1.动静结合的保护。主要指对文化空间中的动态文化、演示艺术、民俗行为等等的保护要与静态的器物、工具、实物、建造、碑刻、文本等等相结合,不可见人不见物,也不可见物不见人,而应该见人又见物、见动也见静。

2.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的保护。一方面要在保护中既关注物质文化遗产,也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要在保护中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登记、维修、定级、定性、保藏、保管、防蛀、防腐、分类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相结合,形成综合有效呈现和保护。比如,调查时,要做一般文物普查,更要做科学的民俗普查、专项调查;记录时,要文字、录音、摄影多项记录、全程记录,不仅记录实物,更记录实物的制作、使用、工艺、匠师、文化象征等等。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生态博物馆建设就具备这样的综合的就地原生态保护的理念,值得不断完善和改进。

3.生态保护与人文保护相结合。文化空间的保护一定要兼顾自然与人文两方面内容。生态保护要运用生态保护的知识、手段、技术,人文保护要坚持科学、专业、文化的水准。这里的保护,是科学与文化的相结合,二者相辅相成。

4.对一种文化品类的保护与对各种文化品类的保护相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中,通常会有一种文化品类特别突出、特别独特、特别有价值,但是在保护时决不能只顾一点不及其他。这种突出的品类通常与其他品类互相阐释、互为生存,或者这种突出的品类完全依赖其他品类作为文化背景才能显现出来。所以,文化空间的保护要特别注重文化内部的关联性。这里面当然还应该包括表演艺术与手工艺术的相结合,口头遗产的听觉文化与造型艺术的视觉文化相结合,族群整体保护与杰出传承人保护相结合,无论是记录、传承、教育、演示、研究,各种保护措施,都要坚持兼顾、统筹的方针。

总之,文化空间的概念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是一个具有启示性的指称,它是一种理念,是一种文化形式或类别,也是一种保护实践。通过对文化空间的理解,可以提升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理解。对文化空间保护的实验、实践,也将成为最有意义的保护行动。文化空间为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科学的范式和全新的视角,对尚未使用文化空间概念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传承、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应该引起进一步的研究与讨论。

〔收稿日期〕200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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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空间”_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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