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训释与形式句法的综合解读--以“给予”意义的起源与发展为例_语义分析论文

传统训诂与形式句法的综合解释——以“共、與”为例谈“给予”义的来源及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句法论文,为例论文,形式论文,传统论文,来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引言

根据近年学者的研究,我们现在知道:“共”和“”在闽南话中有极其类似的用法(Cheng,et al 1999;Lien 2002;Tsai 2007)。譬如:

1.共:I ka goa sia chi tiun phe.

伊共我写一张批(他给我写一封信)。

:I sia chi tiun phe goa.

伊写一张批我(他写一封信给我)。

“共”字似乎没有什么疑义,但是什么字呢? 《厦门方言字典》把这个“”写作“互”,《台湾闽南话辞典》作“予”。“互”《说文》作“互”,义为“可以收绳者”。“予”《说文》训“推予”,均非的本字。当然,我们不是为求本字而求本字。求本字的目的在于通其源得其流——无源之水,不死则枯;无源之解,不妄亦虚。

2.音韵学上的“喻四归定”

现代闽南语的无疑是喉音,而和它今音相应的古字,无论从语义或语法上都很难找到对应者。当然,“共”的语义和语法都和它平行,但是“共”很难认定为“”的本字(今音不同,古音也差距很远,见下文)。在汉语研究中,没有本字的词(的音)几乎无法确定其历史的来源。如果不知道(或者弄错)一个词的来源,那么诸如演变轨迹、语法化过程等等,俱成空谈。

那么“”的本字到底是什么呢?梅祖麟提出:闽南话的本字就是“與”。当然,在梅氏之前不是没有人把闽南话的写作“與”,但是写归写,没有人把的本字定作“與”。原因很简单,“與”是以母字,以母上古为喻四,喻四归定,故“與”属上古舌音。舌音与喉音相去甚远,所以没有人将舌头的“與”作为舌根“”的本字。梅祖麟定“”为“與”有何根据?这就不能不说是古音韵学最新成果的帮助了。根据龚煌城汉藏对音的研究,我们看到:

2. 汉语(OC)與*Glagx>*lagx>jwo “give”

藏语(WT)gla‘pay,wages,fee’

我们知道,以母字的变化轨迹是:l>>j>0(郑张2002:109)。譬如“谷”*kloog《集韵》又音“俞玉切”。这个音就是后来写作“峪”的字,它由复辅音*kl丢失了前辅音变化而来,先成*log,再作jok(峪)。因为以母读*l,后来*l>j,所以*log>jok。再如“巷”字,古音拟作,藏文作grong(村镇),今吴语说“弄”,则是由丢失前辅音g变成而来。由此可见,上古复辅音在后来的发展中有的保留着复辅音(如藏文gl或gr),有的丢失了前辅音(如jok峪),也有的丢失了后辅音。今天英文的know念//、gnostic读//,就是丢失前辅音的活化石。根据复辅音的这种发展方向和龚煌城的古音构拟,梅祖麟于是总结“與”字如下衍化的路线(梅2005):

3.

合龚、梅二人之说,我们看到:“與”在复辅音向单辅音的发展道路上,有一支丢失了前辅音,由舌头变成了北方的jwo,还有一支则丢失了后辅音,由浊喉音变成了今天闽南话中的。北舌南喉,实出一源,此乃乾嘉“以声音通训诂”的当代范例。可以想象,如果没有*glagx的古音构拟,我们无法把古代的“與”和今天的连在一起。龚氏发明古音,梅氏联上古今,可谓珠联璧合。

3.训诂学上的“同律引申”

上面看到:是历史音韵学把古代“與”和今天“”的读音连在一起;下面我们将看到,是历史语法又把古代“與”和现代“”的用法连在一起(参江蓝生1999,梅祖麟2005)。请看:

4.

今闽南话的例子晚唐五代的例子

a.直宾我汝一百块。其道诚與惠能一百钱。(《祖堂集》1.090)

b.直宾 我送伊一本书。便施與太子指环。(《敦煌变文大子成道》325页)

c.与格我赏一先典汝。老僧买糊饼與你。 (《祖堂集》5.045)

d.益格 我唱一首歌汝听。将饭與阇梨喫。(《祖堂集》1.166)

e.被动彼个查某人伊骗去矣。 和尚是高人,莫與他所使。(《祖堂集》1.080)

f.使动我伊得第一名。彼王早知如是次第,何妨與他修行。(《祖堂集》4.036)

g.允许 伊我看电视。请與收赎罪价。(《敦煌变文燕子赋》)

由上可见,“與”和“”的用法古今类同。现在看来,这并不奇怪。因为它们本来就出于同一个源头。然而,这里我们关心的不仅是“同源”的平行关系,而且还包括一切可能的平行对应关系。

我们知道,语言中彼此对应的平行现象,可在语言的各个平面出现。譬如,训诂学上“本义同,其引申义亦同”的现象,叫“同律引申”(参冯1986);语法学上“实义同,其虚化义亦同”的现象,叫“平行虚化”(参洪2000);而类型学上“某一语素具X、Y两种功能,其他语言亦复如此”的现象,叫做“共时类型(synchronic typology)”(参吴2003)。这些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揭示语言中的平行对应律,譬如:

5.同律引申(冯1983):

名词:北、背动词:袭、套(“寒不敢袭衣”《礼记·内则》)

动词:负、揹量词:一袭、一套(“赐衣一袭”韩愈《论佛骨表》)

6.平行虚化(洪2002):

介词:狐偃及秦晋大夫盟于郇。《左传·僖公24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诗·邶风·击鼓》

连词:七月烹葵及菽。《诗·豳风·七月》|今我战,又胜荆与楚。《国语·晋语》

7.共时类型(吴2003):

伴随(comitative) 征之以师I went to New York with John.

工具(instrumental) 兵之以刃He opened the door with a crowbar.

方式(manner)镇之以威He swims with ease.

不难看出:无论是词语的孳乳,句法的虚化,还是语言类型的“同步现象”,都离不开两个义位的不同重复(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当然,被重复的两个义位(或功能)一定是有关联的。因此,这里实质性的问题是:为什么义位相同的语素多有句法相关的同类表现呢?训诂学认为这是引申路线相同的反映,语法学认为这是虚化路线类化的结果。从类型学角度看,这种“同步”的演化现象,是人类语言在普遍语法的制约下“相同演变机制和认知动因”的结果。我们综合训诂句法的学说认为:无论同律、同步、还是平行虚化或类型演变,蔽之以一言,都是由语义结构中义素组合机制所决定的。换言之,结构相同的义素组合可以导致类型相同或相似的语义语法现象,共时(跨地域和语言)历时(跨时间或年代),莫不如此。这是本文首先提出的第一点。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分析所采用的是当代词义解构的理论(lexical decomposition),据此,我们把“义素”定义为:词义分解后的组成成分(参Huang 1997)。举例而言,如“背”字,它的义素结构是由[身体+上部+后部]三个部分组成。再如“给”字,它的义素结构是由[使…有…]两个义素组成。根据这一理论,词义、义素和句子的关系可以表述为:

8.1)词义由义素组成;

2)义素结构决定论旨结构(thematic structure);

3)论旨结构决定句子成分(argument structure)

如果是这样的话,无论历时还是共时,也不管是语言A还是语言N(的类型),凡语义和语法上同类、同步或平行的现象,归根结底都是它们所处语言中“义素结构”的产物(功能词也有其义素结构)。举例来说,“北-负”和“背-揹”所以具有平行的关系,是因为:

9.北=上身后部背=上身后部

负=用上身后部V

揹=用上身后部V

凡是落入这一格式的词汇,均有产生同类结果的可能。前面看到,“與”和“”的义类相同(同出一源),因此它们才有平行的用法,譬如:

10.“與”:1给、2使动、3被动…

”: 1给、2使动、3被动…

人们不禁要问:难道它们两个的古今平行的其他用法也都是“與、”二者古今义素结构相同的产物吗?根据上面的理论,理当如此,否则它们之间的平行义段若非偶然巧合,也是无本之木。

然而,结论虽然明确,但问题并不如此简单。“與、”二系平行的难点是“送予(=给)”和“使动(=教/让)”二义之间的语意关系。梅祖麟说:“‘與’字怎么产生表被动、使动的语法功能…目前似乎还没有完满的解答”(2005)。为什么没有完满解答呢?显而易见,症结在于“给予”和“使动”有无语义关系。如果这两个意义本来就风马不及,那么“與”和“”的对比也就无从谈起。

就在传统训诂和传统语法“爱莫能助”的时候,形式句法学告诉我们,“给予”和“教让”的语义成分有着结构上的密切联系。原因很简单,“给”的词义可按照义素的组合分解成“A使…有…”或“A使…与…在一起”。 换言之,“A给B X”的义素分解式是:“A让B有X”或“A让B跟X一起”。有了形式句法学提供的这种义素结构,“送予(=给)”和“使动(=教/让)”之间的“暧昧”关系,便豁然明朗。请看:

毫无疑问,形式句法学上的“义素分解法”把看似风马不及的两个词义,通过义素的组合,不仅有机地联系起来,而且把两个古今难以系连的语义关系(亦即:“與”从“给”到“教让”以及“”从“给”到“教让”的内在原因)有机地统一起来,使之成为一个结构中的两种结果(“给予”到“致使”的变化轨迹,见下文)。

行文至此,人们会问:形式句法学把“给”说成“使A有B”有什么根据?这里姑且不谈“给予”分解式在其他语言里的广泛证据,仅就汉语而言,我们认为:把“给”义分解为“A让B有C”或“A让B跟C一起”的义素结构,不仅信而有征,更重要的是:传统训诂学和当代句法学在这里恰可携手并肩,把尘封千年的古老的语义揭系起来,给出语言本体和理论原则上的综合解释。先看下例:

12.赠:《说文》“玩好相送也”。

赏:《说文》“赐有功也”。

貱:《说文》“迻予也”。

賸:《说文》“物相增加也,一曰送也”。

赐:《说文》“予也”。

貺:《毛传》“赐也”。

賀:《说文》“以礼相奉庆也”。

训诂学告诉我们:上述诸词均有一个共同的核心意义:“给予”。训诂学上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要阐明词语“名义”的由来(名义=命名之义;参冯1985)。当然,上述诸词的“名义”可能各有所因,但也不排除走的是同一条“罗马大道”。前面看到,给予义可以分解为“使A有B”。若果真如此,那么上面诸多的“送予”是否也是从“使…有…”一类的意思引申而来呢?请看下面的对应关系:

13.增:《说文》“益也”。赠:《说文》“玩好相送也”。

尚:《广雅》“加也”。赏:《说文》“赐有功也”。

貱:《广雅》“益也”。貱:《说文》“迻予也”。

盈:《说文》“满器也”。 賸:《说文》“物相增加也,一曰送也”。

益:《说文》“饶也”。赐:《说文》“予也”。

兄:《毛传》“滋也”。貺:《毛传》“赐也”。

加:《说文》“语相增加也”。 贺:《说文》“以礼相奉庆也”。

不难看出,左边的词和右边的词属同一词源系列,此前人明之久矣,而最早揭示其间语义关系的是章太炎。他说:“凡与人之义,赠有增义,貱有加义”(《文始》290页)。据此,上述诸词的同源关系可以分解为“使增加”,就是说:凡根义为“加增”者,可通过“使人/物增多”的语义(义素)关系,派生(组合)出“给予”义的同源词,亦即:

显而易见,从古代同源词的训诂角度,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给予”之义源于“使人/物增加”。这种义素组合的结构表明:“给予”的意思是派生的、可分解的;当代句法学家这么看,传统训诂学家也如是观。可见,传统训诂与形式句法,非但相行不悖,且可相得益彰。

4.文字学上的“舁”与“共”

现在再来看“與”和“ho”。根据上面训诂句法上的理论和分析,我们认为:“與”和“”可以分解为同一类型的义素结构(二者都有(1)给义()。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看到:“共”和“與”的平行用法,也如同训诂学上的同律引申一样,是在同一义素结构的规律制约下,衍生发展出来的同步结果。当然,要了解“共”和“與”的同步发展,我们必须从它们的原始的义素结构入手;而要了解它们语义的原始结构,我们还须求助于古文字的帮助。这是本文所要提出的第二点。

首先,我们知道,“與”和“共”也有一串平行的意义和用法,譬如:

15.與:和、给予落霞與孤鹜齐飞。《荀子·富国》“财富取與”杨倞注:“與,谓赐與。”

共:和、给予秋水共长天一色。《周礼·羊人》“共其羊牲”郑玄注:“共,犹给也。”

因为“與”和“共”都有“和(and)”的意思,因此也都含有“伴随、一起”的意思(亦即comitative)。譬如:

16. 陈公子完與顓孙奔齐。(《左传·庄公二十二年》)

春心莫共花争发。(李义山诗《无题》)

从训诂角度看,“共”有“伴随”之义是其本义,而其连词的用法则是其引申义。那么“與”字呢?“與”字最常见的用法有二:一是动词(“给予”),二是介词(或连词)。那么,它的“伴随”之义由何而来呢?是同义旁渗的(受“共”的感染)结果呢(冯1985,孙1985),还是本义的自然引申呢?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义源”不清,则无法进行词义义素结构的具体分析——义素结构不清,论旨结构则不明;论旨结构不明,则句法分析无法进行。因此,能否对“與”和“共”进行句法上的深入分析,取决于我们是否清楚它们自身具有的义素结构。我们认为,和“共”一样,“與”的“伴随”之义也是其自身发展的结果,是它们“原始义素结构类同,其发展亦类同”的平行现象。文字训诂可以提供很好的证明:

(與),《说文》:“党與也,从舁与。,古文與。”段氏注曰:“舁、与皆亦声。”据段注,“與”字得声义于“舁”、“与”。《说文》:“舁,共举也。从从廾。”段氏注曰:“谓有叉手者、有竦手者,皆共举之人也。”章太炎《文始·五》:“舁又孳乳为與,党與也。此从共义。”今考《说文》舁字作“”,上为两手相对,下亦两手相向,是两人“共举”之象。所以《慧琳音义·七十八》:“舁,两人共擎也。”徐锴《说文系传》亦云:“用力也,两手及爪皆用也。”注意:舁字虽四手对举,然不必两人。古文字多以四文表众多。如四屮为“莽”()、四口为“”()、四工为“展”(),等等(均见《说文》)。所以,朱骏声说:“舁谓众人举之。”确得“舁”字“共举”之谛。“舁”为众人共举,所以孳乳为“與”训“党與”。然而“党與”和“给予”何干?《论语》“时不吾與”,是“與”字有“给与”之义。“给予”又与“共举”又何干?段玉裁解“與”字谓“舁、与皆亦声”,意思是说:“與”不但受声义于“举舁”之“舁”,且亦受声义于“给与”之“与”。《说文》:“与,赐予也。”在段氏看来,“共举”和“赐予”二义本出一源。其实,不只段氏,就是汉朝的许慎也似乎也在暗示“共举”和“与予”间的相互关系。他用“共”字解“舁”,已经透露出“舁”、“共”二者的紧密关系。这就让我们不得不从“共”字看“舁”义。

(共),《说文》:“同也。”《文始·六》:“古文作,则似四手,此初文也。……(共)孳乳为‘供,供给也’;‘供’又孳乳为‘龚,给也’。”显然,据《文始》,则“共”字初文为四手之象。朱骏声也说:“古文从二。”又曰:“者,两手捧物,拱者沓手致敬也。”《论语·为政》:“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郑注:“共,拱手也。”据朱骏声,则“拱”是“共”的引申孳乳字,非其本义。章太炎说“其横关对举曰‘扛’,宜与同字”(同上)。据太炎先生,“共”字本义为“众手横关对举”之义。这与舁字“四手共举”的造字意图是一样的。比较:

17. (共):四手横关对举(据《说文》、《文始》等)

(舁):四手共举(据《说文》、《文始》等)

当然,造意(造字意图)相同者未必词义都一样(如隹、鸟、於,皆鸟之象,但词义不同)。然而,下面的例证告诉我们,舁、共二文的造意所反映的,当是该词词义的义素结构,因为它们在词义引申和词汇派生的道路上,同步发展、比肩而行。请看:

18. (共):四手对举→供(供給)→龚(给)

(舁):四手共举→与(赐予)→予(推予)

这不可能是偶然的巧合,因为“对举”和“共举”不仅发展出一个义段(两个有派生关系的意义单位)的相互重合,而且还派生出不同义段的多段重合。它们这种同步引申的义段重合,不但信而有征,且可同律互证(参冯1986)。请看:

19.

a.共、與=一样、相同

《书·益稷》:“共惟帝臣”。《列子·说符》“臣有所与共”张湛注:“共,同也。”《说文》:“共,同也。”《孟子》:“此又與于不仁之甚者也。”《助词辨略》:“與犹共也,同也。”又《汉书·高帝纪》:“兵不得休八年,万民與苦甚。”案:“万民與苦”即“万民共苦”,是共、與皆有“一样、相同”之义。《孟子·离婁》:“诸君子皆與驩言。”案:與,同也、同與也。《庄子·养生》“人之貌有與也”注:“两足共行,曰有與。”案:“有與”谓“有共通处”。

b.共、與=参与

《汉书·楚元王传》“多与大臣共事”严师古注:“共事,每事皆与参共知之。”又引服虔注:“共事,共议事也。”《周礼·春官·大卜》“三曰與”郑注:“與,谓所與共事也。”《广韵》:“與,参与。”是共、與皆有“参与”之义者。

c.共、與=一起(承担)

《汉书·食货志下》:“天下共其劳。”《管子·君臣上》:“为人臣者,上共专于上,则人主失威。”这里的“共专”是“侵分上柄,国如两君”。《汉书·陈胜传》“尝與人佣耕”颜师古注:“與人,與人俱也。”案:“與人俱”即“與人一起承担”。可见,共、與均有“一起承担”之义。又《史记·高祖纪》:“天下共立义帝。”“共立”,一起立也。《淮南子·地形训》“與月盛衰”高诱注曰:“與犹随也。”《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與时转货赀”裴骃集解:“與犹逐也。”是“與”有“与…一起…”之义。

d.共、與=给予

《周礼·夏官·羊人》“共其羊牲”郑注:“共,犹给也。”案:“共”读如/读曰“供”乃上古常训。段玉裁谓“共、供”古今字。又《周礼·春官·大祝》“九日共祭”郑注:“共犹受也。”《墨子·明鬼》“若不共命”孙诒让《间诂》:“其义盖亦训供奉。”案:“受”与“奉”施受同辞。又,“與”训“给予”经典亦作“予”。段玉裁谓“與、予”古今字。《史记正义·谥法解》:“爱民好與曰惠。”旧注:“與,施也。”《史记·孟尝君列传》“贷钱者多不能與其息”司马贞索隐:“與,犹还也。”案:與训“施”与“还”,犹共训“受”与“奉”,皆施受同辞也。《论语》:“岁不我與。”是共、與(舁)均有“给予”义。

e.共、與=介词

李义山《无题》诗:“春心莫共花争发。”《助词辨略》:“此‘共’字犹‘与’也、‘并’也。”又“说與诗人”即“对诗人说”。《公羊传·襄公·29年》“與季子同母者四”何休注:“與犹并也。”是共、與皆为介词之证。

f.共、與=连词

落霞與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是共、與皆为连词之用。

如上所见,“共、與”之间至少有六个相互重合义段。根据训诂学上同律互证的原理,这些重合的义段不可能是偶然的巧合。当然,要证明它们是规律的必然,我们还要进一步追根寻源,找到它们原始的、共同的“义素结构”。因为“义素结构”同,其论旨结构才有可能相同;论旨结构同,其句法运作才有可能相同。既如此,那么是什么样的“义素结构”让它们具有如此众多的句法运作的重合点(亦即重合的义段)呢?不难看出,这就是它们文字构形上反映出来的原始造字意图,简称“造意”,亦即:

20.

我们认为:“(众手)共举”是“共”和“舁”相同的原始词义。这个词义至少包含“共”和“举”两个义素。我们认为:一个单词的词义里面可以包含不同的句法成分。譬如:

21. 沐:其义素结构为:[洗+头]

浴:其义素结构为:[洗+身]

盥:其义素结构为:[洗+手]

通过义素结构分析法,我们可以把上古汉语词义中的义素的短语性揭示出来表达清楚。就“沐”和“浴”来说,因为它们是动词性语素,所以它们的结构相当于一个宾语并入的动词。由于“(众手)共举”是包含“方式”和“动作”语义表达,所以它的义素结构较“沐”、“浴”类“宾语并入(incorporation)”略有不同,可以看作“附加方式嵌入型”(i.e.,adjunction-confiation,参Hall and Marantz 1993)动词。注意,义素结构和句法结构的实现方法不同:句法结构的每一个终结点(terminal node)一般都有一个带音形式占据(空范畴例外),而义素结构里所有的终结点只由一个带音形式来实现。换言之,包含“动宾双义素”(洗头)的“沐”,只有一个语音形式;包含状动义素(众手共举)的词也只表现为一个语音形式,即“共”或“舁”。事实上,这正是综合型语言的一大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一音多素词在语言的实际运用中,很容易忽略那些在特定语境中没有被聚焦凸显的成素。“共”和“舁”在历时的使用和发展中会因语境的不同而使其发展彼此互异。事实上,义素结构和其他句法结构一样,在使用中都会发生部分结点(或成分)的不同“认解(interpretation)”,由此导致结构的重新分析,最后带来语言的变化。先看正常结构的重新分析。以“跟”为例,我们有下示结构的不同阶段:

22. a.动词阶段

“我跟他去”既可以是“我跟随着他去”(跟是动词),也可以是“他伴随我去”(跟是介词),还可以是“我和他去”(跟是连词)。短语结构如此,义素结构也如此。请看:

23.“(众人)共举”

可以只是“众人”(名词)《汉书·盖宽饶传》“多仇少與”颜师古注:“與,党與。”

也可以是“一起”(动词)《汉书·陈胜传》“與人佣耕”颜师古注:“與人俱也。”

《论语》“吾与点也”。(即:我和点在一起→站在点一边→同意点的意见)

还可以只是“举/用”(动词) 《诗经·南有嘉鱼·序》“南有嘉鱼,乐與贤也”马瑞辰《通释》:“與,当读为举。”案:“举、用”乃古“與”常训。

总之,短语结构和词义结构都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中通过使用者对它们不同的认解(re-interpretation)而进行重新分析(re-analysis)。一旦这种重新分析被固定下来,该结构就会发生隔代的变化,要么丧失义素——影响词义及其论元结构;要么丧失论元——影响词性及其句法结构。“共”和“与”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下面我们将看到,它们都从本义出发,既有平行的发展,又有各自的特点。然而,无论它们是同行还是分道,不结合训诂而进行句法分析,或者不结合句法而进行训诂分析,都很难得出令人惬意的综合性的解释。

5.“有”的词义分解及“共、與”的历时发展的句法分析

“舁”与“共”的字义告诉我们:它们都有“共同、一起”的意义,那么这和给予的意义有何联系呢?换言之,为什么“一起做gather and do”可发展出“给予”的意思?这就要求助于形式句法最新理论了。

首先,根据当代语义学的语义分析(Harley 2002,Richards 2001,Jung 2004),“张三给李四一本书”的语义分解式是:“张三做了一件让李四得到了一本书的事情”。上面我们还看到:语义学中的义素分析法不仅让我们看到“词义不同造成的句法也不同”(如前面的“跟”),同时还让我们看到几种综合性行为的分解形式,譬如,“给”的这种行为,就是从“使…有…”的义素结构中产生出来。我们还可以再进一步问:“有”是否也可以进行分解呢?根据Benvenise 1966,Freeze 1992,Gueron 1995,以及Kayne 1993等的研究,“有have”这个概念在跨语言范围里是通过动词性的介词成分来表达的。换言之,“有”可以分析成为一个介词性而不是动词(行为性)的结构。何以见得?以往的研究表明:许多语言在表达“领有、具有”这个概念的时候,都用“系动词+介宾结构Be+PP”的格式来表达,譬如Hindi语:

24.所有句boy-OBL-GEN near dog BE.3SG.MSC.Pres

Location(Possessor)Theme V

地点(领有者) 主题 系词

Near the boy is a dog.=The boy has a dog.

孩子边上是条狗。 =孩子有条狗。

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线索:所谓“领有”或“属有”可以通过“介宾”的概念来实现。什么是介宾?介宾虽然种类繁多,但是它们和动词的根本区别在于“介宾表达地点、方式”等附加概念。如果说,“领有”的概念可以通过“系词+介宾”来实现,那么这就等于说语言可以通过“地点或方式”的表达把占有者和他所占有的对象(亦即“领有”的概念)联系起来。换言之,“那个孩子有一条狗”可以(或者用分析型语义结构)说成“那个孩子旁边是一只狗”。“有”等于“A跟B在一起”。据此,我们有下面的衍生关系:

25.张王让[李四那儿是书/跟书在一起]→张三让[李四有书]→张三给李四书

如果“给”从“使…有”来,而“有”又从“跟…在一起”来的话,那么“共”、“舁”二字所以有“给”的意思也便真相大白。因为二者的本义都是“共举”,因此都有“一起”的意思;而“…跟…一起”便是“有”的义素结构,因此“共”、“舁”从“有”的意义衍生出“给予”之义,也便不足为奇。换言之,“共”、“舁”所以有“给予”之义是因为:在它们的词义系统里天生就包含了一个“有”的潜在义素,亦即:

这里的分析得到文献的支持:根据我们的考查,《尚书》里“與”凡25见,除一条用做名词,一处解作“给予”外(《康诰》“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乱”之“與”),其余皆作“与同”及“伴随者”标记。到《左传》的年代“授予”用法才普遍出现。就是说,與的“给予”义不可能先于它的“一起”的意思,事实亦然。“共”字《尚书》凡13见,无一例用作“给予”;除用作名词者外,皆为“一起”、“与同”之义;是“一起”之义亦先于“给予”义。

上面看到:同一个短语在不同的语境里可以产生不同的认解效应(如上文‘跟’的结构演变)。同理,同一个词义在不同的语境里也会产生不同认解效应和重新分析。因此,“共”和“舁”在使用中虽“万变不离其宗”,但也不是形影不离、你步我趋。这可以从它们后来的发展的线路上看出来:

27.

有趣的是,角度上的些微不同,可能导致后来发展上的“分道扬镳”。“舁”从“共同”中“个体”的角度,发展出“参与、同意、帮助”的意思;“共”则从“共同”的“整体”角度,发展出“共事、全都”的意思。当它们发展出“给予”的意思以后,與(舁)又从“使…有”的角度,重“使”轻“有”,首先发展出“使动”的用法,而后则“允让、被动”接踵而至,亦即:

28.

在第一个结构里,“使动”和“获有”二词化一(两个轻动词化为一个动词“與(舁)”)从而实现“给予”的意思;在第二个结构里,侧重“使让”而轻化“有”,“致使结构”由此而生;第三个结构由致使式轻化而来。第四式无非是致使结构略加变形而已。请看:

29.黛玉让宝玉看了(他/她)三次。

这句话本来就有“致动”和“被动”两解:如果用“他”(别人)是致动;如果用“她”(指黛玉)就成了被动。换言之,使动和被动的区别就在于句中有无“空运符”(Op)的句法运作。被动句必须有Op,否则无法保证宝玉看的一定是主语黛玉。就是说,这里所谓的被动句无非是“主语致使(造成)了一件发生在主语自己身上的(不好的)事情”,因此“我让他踢进三个球”可以是“我被他踢进三个球”,也可以因为我脚崴了,结果“致使他踢进我三个球”。在这种情况下,使动句型就被重新分析为一种“带有空运符运作的”句法结构,只不过我们把它叫做“被动句”,好像与使动风马不及似的。由此可见“‘與’怎么会产生表被动、使动的语法功能”的困扰(梅2005),在传统训诂结合形式句法的分析下,变成一种再自然不过的演化结果。

“與”字如此,“共”字亦然。“共”从共同整体的角度发展出“共事、全都”的意思。当它发展出“给予”的意思后,和“與”重前轻后(重使轻有)的角度不同,“共”则重后轻前——轻“致使”而重“一起”,首先发展出“共事”的用法,而后“伴随、蒙受、处置”才接踵而至。亦即:

30.

综上所见,在“与、共”分道扬镳的岔路上,二者的位置便不再能换。这也是预料中事。因此,“他居然给我跑了”在闽南话中只能用“共”不能说成“與”,因为“與”走的是“致使”道路,而“共”行的是“共事”航线。所以“與”有“被动”的结果,而“共”有“蒙受”的用法。当然,要说清楚“他居然给我跑了”的句法运作,我们仍然要用空运符(Op)的句法结构,不过和“與”的被动运作不同,蒙受的句法中有施用结构的涉入(applicative construction),同时空运符所表述的必须是一个事件(E)而不是一个个体(详论参蔡2006)。

六、结语

本文从训诂和句法相结合的角度,探讨了“共”和“與”的语义句法演变。我们认为,“共”和“與”在古今发展的道路上有同有异;然而,无论是异还是同,都应该得到训诂原理和句法理论两方面的综合论证而后可安。很显然,没有音韵学的帮助,我们无法将当代的和古代的“與”联系起来;没有古文字的帮助,我们也无法把“对举”的“舁”和“叉手”的“共”放在一起。当然,没有当代句法学的理论,我们很难想到“众人共举”里面竟包含了“有”的意义;而没有训诂的成果,我们也很难意识到汉语古老的同源词族已把“给与”分解成义素结构。事实上,传统训诂学上的“义源分析法”和当代句法学上的“词义解构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两者一旦结合,便能促动新的发现、开辟新的途径。这就是本文的宗旨所在。当然,是耶非耶,还望方家学者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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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训释与形式句法的综合解读--以“给予”意义的起源与发展为例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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