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1]2004年在《内蒙古农村税费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内蒙古农村税费改革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目的是揭示内蒙古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据以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作者指出:一方面,改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只有改革才能调整生产关系,提高社会生产力,才能走向更加进步、辉煌的时代;另一方面,每一次税费改革都会产生一种通病,即新的税费又会重新产生。研究表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成就是农民负担明显减轻,规范了国家、集体和农牧民之间的分配关系,改善了干群关系,缓解了农村社会矛盾。新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形成新的税负不公;乡村两级债务难以偿还;乡村可用财力有缺口,难以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公共产品供给受到影响。针对上述问题,作者提出在农村税费改革背景下解决税负不公、化解乡级债务、解决县乡财力缺口、保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政策建议。这些建议包括乡镇政府积极化解债务,不能过分依赖上级政府转移支付与补贴;合并一些小的乡镇机构和农村学校,减轻财政供养人口压力;重新界定乡镇政府的职责,使其由管理职能向公共产品提供职能转变。
包娜娜[2]2012年在《包容性发展视域下内蒙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研》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的经济水平和各项社会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的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自西部大开发以来,经济迅猛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改善,成为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近5年来,内蒙古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一直以每年16.6%的速度保持着增长,增速连续几年都位居全国第一。可以说,内蒙古各族人民经过长达60年的辛勤创业,如今收获了丰硕的果实。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的客观现实表现出了地域宽广、人口众多的特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远低于城市的公共产品供给水平,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对道路交通、医疗卫生等公共产品的需求增长也在不断提升,然而在实际的供给中,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却严重不足,供需失衡问题突出。如果不加以重视,不仅会使我国的“叁农”问题更加突出,同时也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从内蒙古目前农村传统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情况来看,虽然在实践中也有市场供给模式、第叁部门供给模式的参与,但整体上仍以政府供给模式为主,即以政府为绝对的、单一的供给主体,几乎所有的公共产品都由政府来独立负担,而其他供给模式从属于政府供给模式,只是具有补充或辅助作用,总的说来是一种依靠行政命令采用计划手段提供公共产品的运作方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许多弊端,导致目前内蒙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结构失调、效率不高,表现为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农民不需要或需求不强烈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着相对过剩的矛盾现象。为了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需要对造成内蒙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现状和运行失衡状态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具体来讲,内蒙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供给模式单一,表现为供给主体和方式的单一、筹资方式和渠道的单一、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地位、职能不清。我国转轨时期仍保留了公共产品供给的垄断决策机制,政府作为唯一的农村公共产品提供者,其他主体没有机会参与到决策的制定中来,除去农民自身负担的公共产品,基层政府作为单一的供给主体,主要依赖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内筹资模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的来源面临萎缩的趋向,政府没有能力满足农村的公共需求。同时,这种强制性的供给模式使得政府从供给机制上管死了一切,政府负责调拨资金、决定价格、安排生产经营活动、负责私人盈亏,这必然导致政府的机构臃肿、职能混乱、人浮于事,势必引发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本文从这个思路出发,将问题纳入到包容性发展理论战略框架下加以解决,要求做到突破在市场、政府与第叁部门之问非此即彼选择的传统思维模式,构建具有统筹城乡发展、广泛参与、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包容性特征的多元供给模式。
郝亚明[3]2007年在《体制政策与蒙古族乡村社会变迁》文中指出民族地区的发展及少数民族的社会文化变迁一直是中国社会学人类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以蒙古族地区为研究对象的相关研究在其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改革开放以来,蒙古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本文力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国家体制、政策作为主要线索来描述和解读蒙古族地区的社会文化变迁问题。本文是基于十年前的一项研究而进行的追踪研究。本研究选取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四个不同类型的蒙古族村落社区作为研究对象,一方面通过文献资料与调查资料的衔接,形成这一地区社会变迁的完整图景;另一方面通过两次调查结果的纵向追踪和横向对比,着重展现这一地区十年来社会经济文化变迁的过程与特征,并从国家体制政策变化的角度对社会变迁的过程进行解释。蒙古族地区的社会变迁是全方位的。变迁首先体现在生产方式上。生产方式的变化又导致了蒙古族在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乃至价值观念上的变化。蒙古族地区的这种社会文化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多民族之间的融合,如民族杂居格局、生产生活中的频繁交往以及民族通婚等。在具体社会变迁过程中,作为外部动因的国家体制政策是一种重要的力量和主要的推动力。蒙古族地区的社会变迁可以看成是内外动因合力作用的结果。因此本文以国家——社会视角作为理论分析框架,依据调查材料,从国家力量与基层社会互动的角度来理解蒙古族社会变迁的过程。通过对这些蒙古族村落社区的考察和分析,本文认为由于内部发展动因的缺乏,国家体制政策对于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变迁的重要性要高于其他地区。同时由于民族地区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国家体制政策的适用性存在疑问。当前国家的一些政策在给这一地区的发展带来生机的同时,也形成了不少的负面影响。国家在民族地区的政策应具有针对性。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绪论,简要论述了研究主题和研究假设,回顾了前人的相关研究,对调查区域和调查点的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并对论文的研究设计、研究方法以及理论分析框架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章以历史文献资料和村落史访谈资料为基础,结合各个时期的国家体制政策,对调查区域社会文化发展变迁的历程进行了论述。第叁章以两次调查的问卷资料为依据,通过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的对比分析展示了这一地区十年来人口、婚姻、家庭、生产、消费及日常生活的变迁。第四章侧重于访谈资料的分析,主要关注点是近期国家在农村土地政策、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等方面所推行的一系列政策对当地居民生活的客观影响以及居民对它的主观感受。第五章在前叁章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理论探讨,对国家体制政策在蒙古族社会文化变迁中的重要性及蒙古族社会变迁的特征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就国家体制政策与民族地区发展问题进行了反思和展望。从现实意义上来讲,本研究试图采用以小见大的方式展现这一地区蒙古族社会文化变迁过程,以追踪调查和对比研究的方式来展示其发展变迁的特征与前景,回应人们对蒙古族地区发展变迁问题的关注。从理论意义上来讲,本研究试图以村落研究的模式来探求体制政策与社会变迁之间的相互关联,以及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这样一个场景中探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与蒙古族社会发展变迁的相关理论进行对话。
吴秋菊[4]2016年在《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理论内涵与制度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是十一届叁中全会以后在实践探索中产生的,后为党和国家的农业、农村发展制度所确立的制度理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于1999年被写入《宪法》,成为了指导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性制度理论,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范畴。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历经叁十多年的发展,该理论却并未真正走向完善。事实上党的十一届八中全会关于农业发展制度的争论就已经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的曲折式发展埋下了伏笔。1991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八中全会关于农业发展问题的讨论中,一个争论的焦点是,农业发展是应当进一步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还是应当加强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999年双层经营体制被写入《宪法》,然而在我国农业发展的制度体系中,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已经失去了其重要位置,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取而代之成为发展重点。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均一亩叁分,户均不过十亩”是对我国小规模经营农业的基本描述,小规模经营农业是我国农业转型的基本背景和条件。因而,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转型需要回答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是小规模经营农业如何实现社会化大生产的问题,不论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还是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其基本的理念都是要实现小规模农业与大生产的对接。然而,单纯地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并不足以解决小规模农业与大生产对接的问题,近年来农田水利发展中曝露出的问题即是说明。本文对中部地区农业与农田水利发展典型县——沙洋县——的考察发现,随着小型农田水利治理市场化、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沙洋县农田水利的发展反而陷入了困境——高成本并高风险的井堰式微型灌溉系统兴起,以及低成本且低风险的规模水利遭遇瓦解。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的意涵也包含了农业生产性公共事务治理的面向,它表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性公共事务治理的可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相比一般的公共事务治理理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优势,一方面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生产性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也可以看做是社会化的公共事务治理主体,但是组织与其成员之问的经济关系已经相当明晰;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自治的经验,这些经验都可以转化成为其治理资源。所以,农田水利的治理制度建设依然应当选择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其理论依据。本文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为依据探索了农田水利的治理之道,这部分的内容也相当于是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现实意义的阐述。所以,在我国健全农业发展制度体系的当下,应当认识到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制度规范建设的重要性。本文的研究表明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完善的基本路径:一是要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二是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设。
刘迎晨[5]2017年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现状及提升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的浪潮推动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2015年,我国GDP总额已达676708亿元,增速6.9%,世界经济总量中排名第二。经济社会的迅速增长极大地满足了私人需求,但同时也凸现出了公共服务方面的供给缺乏。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思维的多元化,我国居民对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但供给不足、供非所求等问题的存在使得供给效率较低,在这些问题中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与配置不均问题尤为凸显。需求得不到满足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才是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内蒙古地区作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农村牧区的安定团结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本研究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阐述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主要从已有的供给主体、方式,存在的有关问题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叁方面对文献进行梳理。第二章对相关概念、理论进行介绍,包括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有关概念界定和公共产品理论、公共服务理论等。第叁章对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公共服务供给的具体情况划分了叁个阶段,进行了历史回顾。可以发现,现阶段农村地区构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体系是顺应时代变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举措。第四章考虑当前阶段内蒙古的实际情况和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了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结果显示内蒙古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仍存在供给结构失衡、农村居民缺乏有效意见表达机制和城乡差距过大的问题。第五章选取了2000-2015年内蒙古地区的实际数据,构建了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投入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内蒙古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内蒙古地区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发展势头良好,农村居民的生活已得到改善,但基础体系不健全,政策衔接不连贯,政策执行力度和准确度有待加强问题需要解决。第六章结合前文发现的问题,针对内蒙古地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从完善供给决策机制和相关配套措施、优化农村居民需求表达机制和构建高效的评估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赵磊[6]2007年在《新时期我国农村社会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经济因素、技术因素以及社会因素等方面的原因而可能引发的社会失序和社会动荡。提高农村社会的抗风险能力是保障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我国农村的社会风险抵抗能力比较弱,对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为我们解决“叁农”问题、有效防控农村社会风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第一章绪论对选题的目的、意义以及相关理论依据进行了论述,第二章阐述了新时期我国农村社会风险的主要表现和现状,特别对内蒙古牧区农村社会风险的特点进行了针对性探析,从农民人身风险、农村组织风险和农村文化风险进行了初步分析。第叁章描述了我国农村社会风险的主要表现,深入分析了造成这些风险的原因。第四章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整个农村社会风险防控的普遍对策:强化农村社会风险管理、加强公共产品对稳定农村社会的作用等。同时,针对内蒙古地区农村社会的特点,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社会风险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社会风险防控的对策。
李秀梅[7]2006年在《农村税费改革对西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一直是制约西部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行,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却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这一问题进一步凸现出来。因此,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对西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影响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本文首先分析了西部地区税费改革前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状况,并以陕西省礼泉县C镇为案例,运用实证和对比的分析方法,从义务教育、乡镇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及基础设施四个方面进一步阐明了税费改革对西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产生的影响;其次从地方政府、乡镇和农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以及财政转移支付、“一事一议”等相关配套改革几方面分析了税费改革对西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产生影响的原因。最后,针对以上原因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江依妮[8]2010年在《中国式财政分权下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教育财政性投入占GDP百分之四的目标提出17年来仍未达标。其中,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仍然存在着增长缓慢、预算外依赖、地区差异大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教育在中国地方官员的激励体制中处于一个较低的位置。地方官员不够重视教育,在教育中又更为不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导致教育在地方财力分配决策时被“边缘化”。地方尤其是县级“行政预算体系”的以地方领导人为决策核心的特点,使地方财政资源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领导个人偏好的影响。而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政府间委托代理关系下,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者的效用函数存在着共容与冲突。共容的产生主要基于中国垂直集权的人事晋升激励,引导地方领导者对如经济等某些考核指标的积极性;而冲突存在的条件在于,财政分权给予了地方政府决策自主权、监督缺失使地方政府成为信息垄断者。积极发展教育,则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冲突之一。教育仅被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多任务委托合同中的一个强制性任务,而非具有激励性的绩效目标。地方政府的教育投入具有“天花板效应”,即它们的教育投入总存在一个上限,当达到这个上限之后,地方政府则不会再将更多财力投入其中。地方政府对待教育的“边缘化”态度使得转移支付本应产生的积极作用被严重削弱,虽然转移支付和财政分权能够抑制农村义务教育的预算外依赖,但是地方政府新增的本级财政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都不会增加“教育占本级支出的比重”。但地方教育投入行为在不同财政分权形式下仍有所差别。当前中国存在着四种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代表着中央对地方财政干预力度和省以下财政分权的四种组合。“弱中央,强地方”的浙江与“强中央,弱地方”的黑龙江,县级政府对待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态度十分消极,其转移支付都给教育投入带来“挤出效应”。“弱中央,弱地方”的广东和“强中央,强地方”的内蒙,其消极态度低于前两者,其专项转移支付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在此具有的“挤出效应”,可控转移支付具有“替代效应”。此外,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困难还在于,农村学校规模经济效益缺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的“经济人”自利行为。改善农村义务教育供给,除了建立以中央和省级政府为主的投入机制外,还要处理好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胡建华[9]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巴志鹏[10]2005年在《土地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民负担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 世纪 80 年代末以后,我国农民负担渐趋沉重。农民负担过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当前,我国广大农村正在积极进行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农村税费改革。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在改革中会不断产生新问题。所以,对土地家庭承包制下农民负担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了解农民过重负担产生的原因、演变的规律,并积极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新途径,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本篇论文除了导言和结语之外,共分 8 章。第一章是对中国历史上农民负担问题进行回顾。在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饱受封建地租、徭役、兵役等沉重负担之苦。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农民负担问题仍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是历代政权更迭的主要导火索之一。第二章写土地家庭承包制下我国农民的负担状况,从整体上介绍 20 世纪 80年代以来我国农民诸多负担的全貌和演变情况。中共十一届叁中全会之后,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而,新的土地经营模式也使得农民负担问题逐步显现,20 世纪 80 年代末以后,农民的税内税外负担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农民负担遂演变成一个重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第叁章剖析农民负担过重带来的不良后果。农民负担过重,不但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他们生产和再生产的能力。农民收入低,负担重,广大农村市场就启动不起来,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就会乏力。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因农民负担引发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第四章分析对土地家庭承包制下农民负担过重的经济、政治原因。农业税制的缺陷和弊端、分税制的不完善、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过多等等都对农民负担造成很大影响,但农民负担过重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第五章写中国共产党减轻农民负担的种种努力。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参考文献:
[1]. 内蒙古农村税费改革研究[D]. 张立.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04
[2]. 包容性发展视域下内蒙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研[D]. 包娜娜. 陕西师范大学. 2012
[3]. 体制政策与蒙古族乡村社会变迁[D]. 郝亚明. 中央民族大学. 2007
[4]. 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理论内涵与制度完善[D]. 吴秋菊.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5]. 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现状及提升对策研究[D]. 刘迎晨. 内蒙古财经大学. 2017
[6]. 新时期我国农村社会风险研究[D]. 赵磊.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7
[7]. 农村税费改革对西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D]. 李秀梅.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06
[8]. 中国式财政分权下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研究[D]. 江依妮. 南开大学. 2010
[9].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10]. 土地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民负担问题研究[D]. 巴志鹏. 中共中央党校.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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