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国际投资的跳板_离岸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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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财产保护、国际税务和发展战略诸多“天然”实惠的国际商业公司,近几年来竞相涌入中国这个世界最大的投资市场,其目的在于提高投资与贸易收益,规规避市场风险。

国际投资主要有哪些

2000年我国吸收国际投资总额超过400亿美元,而在未来5年至10年内,在中国的国际投资总额会超过1000亿美元。任何投资都将伴随收益与风险,国际投资也不例外。风险是多种多样的,有政治风险、金融风险也有商业风险,但风险可以规避。进入中国市场需要计划,更需要了解计划中的主体问题,即以什么样的公司进入中国投资和贸易。2000年进入中国投资前15位的国家和地区是:英属处女岛(BVI)、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英国、德国、荷兰、法国、澳门、马来西亚、加拿大和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在投资项目和投资额方面,香港和英属处女岛公司分别占总投资项目近2万个中的40%以上和总投资额约500亿美元中的60%以上。这组数字并非表明投资者全部来自香港或英属处女岛,大部分投资者是以香港或英属处女岛为投资工具来实施投资策略的。

香港公司结构简单,实行属地主义政策,为收入来源地税,即只有产生于香港的收益才缴纳所得税,而英属处女岛则也有此规定,但更重要的是在英属处女岛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Company)不在该岛内交易而不需缴纳包括印花税和公司所得税在内的所有税赋。《香港税务条例》规定,香港公司不在香港运作或总部不在香港运作或其收益非源自香港则免交公司所得税。香港公司虽然需要至少两个股东、两个董事和一个具有香港居所的公司秘书,但其在银行较为容易得到各种银行服务,如贷款、信用证和公司信用卡及电子银行服务。而英属处女岛公司虽然允许一个董事,但比较多地被用于投资控股、持有不动产或动产和项目公司方面,如集团的财务公司和发票公司、销售公司和服务公司等等。当然,投资者除看中香港和英属处女岛公司上述特点而使用它们在中国投资外,还因为两地没有外汇管制、免征资本所得税并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拥有发达的银行体系、自由营商的政策和先进的通讯体系。香港又是国际金融、船务、贸易和投资中心,也是进入中国和亚洲地区投资的跳板和桥梁。

离岸公司如何投资

投资者通常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投资,当然有少部分投资者也会使用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在使用公司作为投资工具时,一部分投资者使用在岸公司(Onshore Company),即以母国公司或没有优惠税的某国公司直接投资,而另一部分为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即在无税注册地注册而非在该地经营的公司。以日本公司为母公司直接进入中国投资是使用在岸公司投资,以日本投资者在香港或英属处女岛注册公司非在注册地经营而在中国投资为以离岸公司投资。

离岸公司同在岸公司的最大分别是,离岸公司通常不在注册地经营也不缴纳各种税,而在岸公司既可以在岸经营也可以在注册地外经营,但都缴纳有关税费。另外,部分离岸公司股东、董事和受益人可以不披露,不需进行年报和核数(审计),而在岸公司在这方面有严格要求。也有部分离岸公司既可以在岸使用也可以离岸使用,比如香港和巴拿马公司。

离岸公司包括国际商业公司和具有离岸公司特征的各类有限公司,如香港公司、卢森堡公司和泽西公司,这些公司的注册地通常为无税地区(Tax Haven)、低税地区(Tax Shelter)和保税区或优惠税的经济特区或实施少数税务征收的地区,如自由贸易区等。

离岸公司的投资和贸易

非香港和英属处女岛居民的投资者为达到在中国的投资贸易目的而使用香港或英属处女岛公司已成为一种趋势。香港公司以其具备的在岸和离岸特征以及香港自由营商环境吸引各国投资者用其投资中国及其他国家,而英属处女岛公司以其简单的公司结构和离岸特征吸引了众多的跨国投资者使用其作为控股、收购公司或进行资本运作的项目公司。归纳起来,在中国使用离岸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种目的:以国际避税为目的、以投资和贸易为目的、以财产保护为目的、以降低风险为目的。

离岸公司的法律管辖

受注册地法律管辖:离岸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首先受其国籍地法律管辖,即注册地法律管辖。公司的注册、解散和清盘不可以对抗注册地法律。运作只限于注册地以外。

受运作地法律管辖:离岸公司进入投资目的地投资和贸易受该地法律管辖。以离岸公司在中国注册为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则受中国法律管辖。但如果离岸公司只在投资地签订合同,而合同中未规定法院地或仲裁地,则离岸公司受注册地法律管辖。离岸公司持有不动产的受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管辖。

中国法律管辖:离岸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国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由中国法律管辖。外国继承离岸公司在中国的财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和《继承法》等法律管辖。

中国税法对离岸公司的管辖:离岸公司因控股或收购中国企业或采取其他方式同中国企业合资和合作都要受到中国有关外国投资所得税法的管辖。在经济特区、高科技开发区和西部某些地区,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为15%,如果投资期超过10年的外国投资企业,可享受免两年减三年所得税的优惠并且在企业有盈利后仍然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但中国加入WTO以后这种超国民待遇的税赋优惠将会被取消。因此,离岸公司在中国投资前需要认真考虑中国政府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政府间双边协议并且做好国际税务筹划。

离岸公司如何投资中国

法律的修订有利于离岸公司投资。刚刚完成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大幅取消了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性条款,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要求,废除对于国际投资者兑换差额的限制;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购买地的限制,废除了要求国外投资者在中国优先购买的规定;取消了外资企业的出口义务,废除了外商投资企业海外销售的限制并取消了外资企业向主管企业、主管部门汇报生产经营计划的强制性规定。

必须保证离岸公司的年审。离岸公司应每年通过法定注册代理人缴纳政府年费、注册代表人费和注册地册费,以保证公司合法存续。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银行会要求离岸公司提供注册地政府和法定注册代理人证书。如果离岸公司未能按时缴纳注册地有关费用,则面临被除名的结果,被除名将影响离岸公司在中国的合法运作。

选择合适的法定注册代理人和专业机构。在进入中国投资前要选择有良好声望和专业背景的法定注册代理人。由于投资者把离岸公司作为中国投资的工具,那么作为制造这种工具的法定注册代理人的资格和经验尤为重要。离岸公司在何处设立登记,以何种法律管辖,法律对这种投资主体的要求如何和年审的要求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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