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民主的政治逻辑--从马克思的民主理论谈起_政治论文

建构民主的政治逻辑--从马克思的民主理论谈起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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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迄今为止的人类文明发展中,民主是最富有诗意的,也是最令人产生无限遐想的政治生活。它在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就像爱情在人类生命中的地位一样。所以,正如任何文学家多少都会触及爱情的主题一样,任何政治学者也都会触及到民主的主题。在文学家那里,爱情是多姿多彩的,既有爱情的忠贞,也有爱情的阴谋;同样,在政治学者那里,民主也是千姿百态的,既有民主的秩序,也有民主的暴力。不论爱情是多么的玄妙,其绽放一定是来自两颗心灵的碰撞;同样,不论民主是多么的高深,其出现一定是来自社会与国家的互动。民主是社会与国家共同建构出来的,其政治逻辑就源于社会与国家的互动之中。

一、民主

至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伟大政治作品就是国家。从人类的最基本理性出发,人创造国家是为了创造秩序,以便能够把在无限的欲求与有限的资源之间形成的永久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内,从而在获得自我保全的同时,获得自由的发展。显然,国家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所以,恩格斯说“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①基于人类理性,人类创造国家就是为了遵从国家,不然,就不必创造国家。可以说,人对国家的遵从基于人的理性,这种理性来自人的生命意志,即人对自由的追求:追求生命的自由,追求生命在自由中的完善和发展。人之所以选择和建立国家,就是希望国家能够保全其生命,从而在社会生活中最大限度地获得自由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国家制度是“人的自由产物”。②

国家要成为保全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力量,国家就必须把人与社会的发展时刻安顿在秩序范围之内。于是,国家对其创造者来说,就成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将这种力量视为“第三者”力量,即协调人类生活内在冲突的“第三者”力量,当人类的内在冲突转化为阶级冲突的时候,国家必然以更加鲜明的第三者角色出现,以协调冲突双方,使他们避免在相互的冲突中各自灭亡。③

国家一旦成为“第三者”的力量,自然就要保持在社会之上,以便协调冲突和化解矛盾。国家相对独立社会之外的存在,在获得协调社会便利的同时,也获得了对社会的政治优势,即权力优势。这种政治优势一旦运行不当,就很容易成为压制社会和控制人民的力量。于是,人类在创造出国家力量的同时,也就给自己出了一道大难题:如何控制国家力量,以便在国家所创造的秩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全和实现人的自由。于是,控制国家就成为人类创立国家之后面临的首要任务。要使国家成为人们可控制的力量,唯一途径就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安排国家制度,从而使国家完全服务于人民的利益。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民主”。这也是民主的第一律令,解决的是人与国家之间最基本的逻辑关系。在政治实践中,如果这种关系被人为颠倒了,那么国家制度在形式上不论怎么追求民主的精神和原则,都不可达成真实而有效的民主。

显然,民主是人类为解决自身的两难困境而形成的理性选择,从而保障了人在国家中的应有地位。至于这种人与国家的逻辑关系如何在国家制度形式上得以有效呈现,则不取决于国家,而是取决于人的发展。尽管大家都公认民主的制度形式最早出现在古希腊,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古希腊的民主,仅仅是一种民主制度形式而言,其本质不是民主的,因为,这种民主制度形式实际上颠倒了人与国家逻辑关系的民主律令:尽管公民可以共同来决定国家事务,但人们在整体上无法控制国家,相反,国家决定人们的现实存在,不仅能够确定哪些人能够成为公民,而且能够确定哪些人可以是人,哪些人只能是人的工具。将一部人排斥出公共生活的奴隶制因此产生。

所以,在马克思看来,人与国家的逻辑关系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以呈现,只有到了近代才有可能,因为,只有到了这个时候,人才可能摆脱对共同体,包括对国家这样政治共同体的依赖,获得了自由与自主。人在现实中获得与国家相对的自主性,人也就获得了控制国家的地位与空间,从而可能将体现民主的人与国家的逻辑关系在现实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生活中得以制度化地呈现出来。

二、社会

民主呈现的主体是人,人是合群的,其现实存在必然构成社会。因而,人的生存与发展最终都必然要落实到社会之中,并将社会的发展作为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前提。这意味着人要获得对国家的独立和自主,必须借助社会,也同时必须体现为社会的独立与自主。由此,人与国家的逻辑关系,往往会转化为社会与国家的逻辑关系。当然,这个社会是由人构成的,并由人的生产和生活来决定的。

人的合群属性决定了只要有人,必建立社会。然而,人与动物不同,人构成社会不简单基于人的合群,换言之,人的社会不等于人的聚合,因为,人的生存是以生产劳动为前提的。生产劳动使人与自然界中的其他动物有了本质区别。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这些个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并不是在于他们有思想,而是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已有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活的一定方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④

在此,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人构成社会的基本逻辑:人的生产劳动构成人的社会,具体而言:人的生产劳动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人以什么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既取决于人所要生产的生产资料本身的特性,也取决于他们如何进行生活的生产,即如何生产自己的生活(通过劳动)以及如何生产他人的生活(通过生育)。可见,人的生产劳动取决于三个方面:即生产资料、生产方式以及生育方式。鉴于生产本身是以个人交往为前提的,所以,生产方式和生育方式背后所包含的实际上是人与人的交往方式。这意味着人在生产劳动中所形成的生产方式与社会交往方式是统一在一起的,并相互决定,相互表现。“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⑤

由此可见,所谓社会,实际上就是基于人的生产和交往所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而形成的共同体。社会以人为主体,以生产为基础,以生产关系与交往关系为组织形态,其中,决定社会的是人的生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们的生产首先取决于“他们已有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⑥换句话说,首先取决于人得以生存与发展的自然条件。人是离不开自然而存在的,自然的条件以及人驾驭自然的能力决定着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决定着人在自然中的现实存在,从而决定人的生产以及人的交往。所以,以人的生产为基础形成的社会,都离不开其所处的自然条件的规定性。自然条件的差异所带来的人的生产条件的差异,直接决定着处于不同自然条件的社会的差异。

三、国家

国家是在社会基础上形成的,是人们为了维系一定空间内既有社会的生产和生活而建立起来的拥有公共权力与权威的政治共同体。如果说社会是基于人们的生产和交往而形成的,那么国家就是人们为了维持生产和交往秩序而建构起来的权力空间。这个权力空间罩在社会之上,在通过规则和制度协调社会内部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创造秩序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的同时,也划出了国家权力必须监控和保护的社会地域空间以及生活其中的人口规模。正因为这个逻辑,人们常常把社会看作是国家内的社会,把国家看作是社会的统一体。于是,基于共同地域所形成的社会与国家,就很容易被错觉为一个共同的实体。在这样的错觉下,社会的实体就是国家,国家的实体就是社会。

其实,国家与社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组织空间。国家确实与其基于权力边界所划出的社会共同体拥有一个相同的地域空间,但实际的社会生产和交往所创造的地域空间则往往要超越国家主权的边界,形成自己的联系和交往范围。许多国家国境线两边的居民实际上是同一个民族的成员,他们之间的日常联系和交往并没有完全因为国境线而被彻底阻断。这一点就足以表明国家与社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组织空间。其次,社会这个共同体是基于人的现实生产和交往所形成的,而国家是社会为了维系自身的秩序和发展所建构出来的,其基础是来自社会成员共同托付所形成的公共权力,以及公共权力用以创立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结构的制度体系。因而,社会是实在的,国家是虚幻的。社会可以暂时排斥国家而存在,而国家须臾离不开社会。

那么,对于社会来说,国家是什么呢?恩格斯的回答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显然,在恩格斯看来,国家对社会来说,是其无可奈何的“异化力量。”导致这种异化的,不是国家本身,而是社会,因为,现实社会对国家的依赖,使得国家必须具有超越社会并能有效驾驭社会的地位与能力,否则,国家对社会就失去了根本意义。于是,国家在这种依赖中获得了独立地位和独立意志,并利用所拥有的公共权力来影响、甚至决定社会的发展。然而,正如上帝的意志是人类意志在天国的反映一样,国家的意志本质上是社会根本意志在国家中的反映。卢梭用“公意”这个概念来表达国家意志,以区别于在社会中存在的共同意志,即“众意”。⑦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人类创造国家的本质目的,不仅在于创造秩序,维系现实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在于通过国家这个中介,使社会能够在自我保全的同时,实现符合人的基本理性的发展。这就要求国家所表达的“公意”能够真正把握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取向。

然而,国家权力都必然掌握在统治力量手中,而任何统治者都难免利用所掌握的国家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国家意志偏离“公意”,成为统治力量的“少数人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力就成为社会各种力量争夺的对象;与此同时,拥有国家权力的统治力量为控制这种争夺,必然强化其对社会的驾驭力和控制力,甚至迫使社会完全臣服在国家权力之下。国家也就因此成为社会的“恶之花”。

为了避免国家开出“恶之花”,人类除了希望消灭国家之外,就是希望将国家权力由少数人掌握转变为大多数人掌握。相对于前者来说,后者自然更为现实。正是这种希望孕育了民主需求。民主的目的就是将国家掌握在人民手中,使国家的意志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公意,从而使国家真正成为人类最伟大政治作品:即社会通过自身所塑造的外在力量,解决基于自身力量和逻辑难以解决的问题。

至此,我们可以给国家一个描述性的定义了:国家是社会塑造的用于协调和组织社会的公意力量,是主权、制度及其所塑造公民社会三者有机统一的政治共同体。

四、国家与社会

国家的描述性定义表明:社会塑造了国家,国家也塑造了社会,从而使社会成员成为符合国家制度需要的公民。对于在现实中不能脱离社会、从而也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的人们来说,只有拥有基于国家制度安排而形成的基本权利,才能成为公民;⑧而只有成为公民,才能成为拥有政治与法律权利的“真正的人”。对此,马克思的分析是极为深刻的,他说:“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本来的人,这是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因为他是有感觉的、有个性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只有利己主义的个人才是现实的人,只有抽象的citoyen(公民)才是真正的人。”⑨

可见,由公民所组成的公民社会,实际上,不是社会内生的,而是国家塑造的,是国家基于主权和制度塑造现实社会的产物。公民社会的英文概念是“civil society”,这个英文概念又译为“市民社会”。“市民”与“公民”显然是两个概念,前者,基于城市的经济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后者,基于国家制度安排和政治生活而形成的。在西方,现代社会就是基于城市的经济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其主体就是市民;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民”一开始就作为独立的社会力量而存在,从而塑造出能够塑造和决定现代国家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基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塑造出现代国家,而现代国家基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塑造着“市民社会”,从而使每个“市民”都成为能够享受和实践“公民权利”的“公民”。“市民社会”因此成为既有内在独立性,同时又具有来自国家的一定的政治、经济与法律保障的“公民社会”。显然,这个“公民社会”本质上还是“市民社会”。现代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表明,就一般意义上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来看,“公民社会”不过是国家视角下的“市民社会”,但从公民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实际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来看,“公民社会”则是“市民社会”发展的结果。⑩这说明“市民社会”形成后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至少由一个独立国家之外的力量发展为与国家相互渗透、相互塑造的力量,从而上升为“公民社会”。这里既有市民社会本身的变化和发展,同时,也是国家的变化与发展。市民社会的发展,体现为市民在拥有独立和自由的基础上,拥有了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国家的发展,体现为国家从超越经济与社会之外的消极力量发展为介入市场与社会,并承担弥补市场不足,保障社会的积极力量。市场社会发展与国家发展的转折点是共同的:这就是福利社会,或者说福利国家建设的开启。因而,基于这种变化和发展,市民的社会存在,既能通过市场实现自我的实现和发展,同时也能够以公民的身份,获得国家的支持和保障,从而实现自我发展。相比较而言,公民的身份对个体的发展更具有保障性。于是,市民社会的“市民”更多地首先体现为“公民”的存在。从这个角度讲,将“civil society”译为公民社会也是符合其本意的。从中文来看,“公民”是“市民”介入国家生活而形成的政治身份和政治角色,因而“公民社会”自然是“市民社会”的新的发展形态,它不仅表明社会是与国家保持相对独立的力量,而且表明国家应该承担起保障社会、创造平等、促进自由的使命。显然,不论是“市民社会”,还是“公民社会”,其本质是共同的:即相对独立于国家而存在力量。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独立的源头在于人的类本质变化。

人组成社会,人在社会基础上建立国家。这是人、社会、国家的最基本的关系逻辑,在这其中,人是决定的力量,社会是国家的基础。然而,人的现实存在不是一成不变的。人的变化,必然带来社会组织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变化,虽然这些变化不会改变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但会改变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实际权力关系,从而改变人们在国家与社会交互作用中形成的政治生活逻辑与政治生活方式。对于人的变化和发展,马克思的认识最为深刻,他说:

“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1)

这里,马克思在强调人的本质上是社会动物,或者说是政治动物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人的现实存在有过一个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人在近代所发生的变化,其内在动力是近代生产发展和工业革命。于是,马克思以18世纪为界,将人类的历史分为古代和现代。在18世纪之前,土地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资源,人的现实存在是共同体的存在。马克思指出:在前现代,即在古代,“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生活劳动中生产并在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12)然而,18世纪之后,随着工业革命以及以自由劳动与资本结合的资本主义生产形态的出现,人摆脱了共同体的存在,成为独立的,同时也是“孤立的个人”,并由此构成了市民社会。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革命所带来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13)

马克思认为人的现实存在从作为“共同体的肢体”存在转变为作为独立“私人”的存在,是人类发展中一次大解放,由于这次解放使独立的“私人”在政治上获得了同等的法人地位,马克思把这次解放称为“政治解放”。人的政治解放在改变人的现实处境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在古代社会,人完全归属于共同体之中,人的私人生活与共同体的公共生活是完全统一的,于是,“在这里,一切私人的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特性。”这样,“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14)然而,在现代,随着人摆脱共同体而独立存在,成为借社会而独立的“私人”,而“私人”生活的独立则直接导致“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生活”既有同一性的破裂,从而使得国家与社会合一的一元存在转变为国家与社会相互具有独立性的二元存在,所以,现代的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15)

马克思认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只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一个中间环节。国家与社会从两者合一的一元存在发展为两个相互适应的二元存在,是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虽然在这种二元存在中,社会获得了一定的独立,但社会并没有因此改变国家作为一种异化力量而存在的事实,只不过使这种异化力量从与社会共处一体的此岸的存在,变成抽象出现实社会的彼岸的存在。所以,人类紧接而来的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社会完全掌握国家,国家因此不再成为统治社会的因素。据此,马克思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追求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在马克思看来,巴黎公社是人类试图达成这样历史任务的第一次伟大实践。

五、民主制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驾驭国家的能力,具体来说,就是人民最大限度地摆脱国家异化所带来的奴役,使国家成为人民自我统治的工具的能力。马克思把人民在国家空间中实现的自我统治视为民主制。因而,民主制的本质,不仅体现为人民是社会的主人,而且也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的,相反,国家完全掌握在人民手中,是人民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统治的工具。马克思深刻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说来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说来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16)这意味着人类创立国家制度,不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统治,而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实现。既然如此,那么,民主制自然也就成为国家制度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任何非民主的国家制度,都是偏离其本质属性的结果。

所以,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民主制”不是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形式而存在的,而是作为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而存在的;而这种本质属性是人赋予国家制度的,其出发点是:人创造国家制度以保证每个人的自由不受他人的威胁和侵害。人是创造国家制度的主体,人创造国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身的自由,因而,国家制度本质上是基于人的自我规定而形成的。马克思指出:“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马克思进一步明确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17)所以,在民主制下,国家制度不能独立于人民之外而存在,“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18)

总之,在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中,“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换言之,古今中外的任何国家制度都拥有“民主制”的基因,而这种基因要转化为国家制度切实表达,则必须以社会摆脱对国家的依赖,发展成为独立的力量,从而能够将国家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这个过程,不仅体现为社会从国家中获得独立;而且体现为国家从社会中抽象出来,从而使国家与社会的一元结构转变为二元结构。马克思认为经过这种抽象,国家就回到其实际的方位和角色,即“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19)马克思延续了黑格尔的概念,将回到政治上层建筑的国家,称为“政治国家”。这种政治国家的实际存在,就是一种制度的存在,所以,马克思同意黑格尔的说法:“政治国家就是国家制度”。马克思把用于组成政治国家的国家制度,称为“政治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所以,马克思看来:“政治国家的抽象是现代的产物”,它是基于“私人生活的抽象”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独立市民社会。

基于这个逻辑,作为国家制度本质属性的民主制,只有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的前提下才可能真正转化为国家制度形式本身,从而获得具体的和现实的存在。而这种具体的和现实的存在的国家制度形式,相对于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的民主制来说,则属于“种”的存在,即它是拥有“民主制”基因的国家制度的一种形式。马克思说:民主制“对国家制度其他一切形式的关系,正好像类对自己的各个种的关系一样。”(20)为了区分起见,马克思将在国家形式范围内实现的民主制,称为“政治的共和制”或“共和制”。他说:“政治的共和制是抽象的国家形式范围内的民主制”,“共和制是民主制的抽象的国家形式。”(21)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马克思所说的“民主制”,实际上是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而不是具体国家制度的形式。具体国家制度的形式的“民主制”,他称为“共和制”,并与“君主制”相对应。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推论:

推论一:作为国家制度本质属性的“民主制”,只有在个体自主以及社会相对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前提下,才可能在国家形式范围内得以确立。因而,只有现代的民主共和才可能实现“民主制”的本质规定性:人民不仅是社会的主人,同时,也是国家的主人,当家作主。

推论二:古希腊的民主共和,并非来自作为国家制度本质属性的“民主制”的具体实现,而仅仅是国家处于维系和治理城邦的需要而建构起来的,它要求人作为政治动物而存在,服从城邦制度。因而,虽然公民参与城邦生活,但城邦的权力并不完全掌握在城邦所有的人手中,因为,奴隶是被排斥在公民之外的。

推论三:不论国家形式范围内的制度表现为什么样的形式,如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都不可能消除其国家制度本身所必然蕴含的作为类概念存在的“民主制”。所以,在国家形式范围表现出来的任何国家制度形式,都不能用“民主制”与“非民主制”来进行截然区分,因为,它们之间的差异,仅仅体现在对“民主制”的偏离之上,或者说体现在“民主制”的缺失之上。所以,马克思说:“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必然是本身不彻底的民主制,而君主环节却不是作为民主制的不彻底而存在着的。从君主制本身不能了解君主制,但是从民主制本身可以了解民主制。”“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并且是不好的一种。”(22)马克思的结论是:“一切国家形式在民主制中都有自己的真理,正因为这样,所以它们有几分不同于民主制,就有几分不是真理,这是一目了然的。”(23)

六、共和制

在英文中,民主(democracy)与共和(republic)是两个词,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达尔在其《论民主》中认为,这两个词所指称的现实对象都是一样的,即“民选政府”,“民主”是古希腊人的用语;“共和”是古罗马人的用语,因而,它们之间的差异,“所反映的是一种希腊语和拉丁语的不同,一种不同来源而已”。基于此,达尔批评了美国建国时期联邦党人麦迪逊的理论主张。达尔认为麦迪逊在1787年撰写的论文将这两个概念弄糊涂了,而将其弄糊涂的原因恰恰在于麦迪逊将民主与共和视为两种民主政体。麦迪逊认为:“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成和管理政府的社会”;“共和政体,我是指采用代议制的政体而言,”它们之间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24)达尔认为,麦迪逊这种划分是错误的,因为,用“共和”这个词的罗马并没有出现过代议制体制。因而,麦迪逊进行这种区分的实际目的,不过是“为了让那些批评美国当时刚刚制定出来的宪法不够‘民主’的人失去人们的信任”。(25)换句话说,不过是为美国的新宪法和新体制进行民主的辩护。

达尔的这个批评和分析,给出了一个极为明确的判断:共和制就是民主制。基于此,他对麦迪逊的批评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从麦迪逊的苦衷来看,麦迪逊的这种区分虽然混淆了“民主”与“共和”的学术含义,但却为现实的民主,即美国的民主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因为,他强调基于代议制体制而形成的共和体制,比纯粹的民主制更具有合理性与适应性,更适合美国这样的大型社会和联邦体制的内在统一与公民参与。在他看来,从美国的立场来看,共和制比较纯粹的民主制更优越:“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影响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之处,也就是联邦优于组成联邦的各州之处。”(26)

对照麦迪逊对“民主”与“共和”的区分以及达尔对其批评来看,马克思在政治哲学或者说法哲学高度对“民主制”和“共和制”关系的分析和判断是正确的。从马克思的民主制理论来看,他的两个观点很明确:其一,共和制是国家形式范围内的民主制,换言之,是民主制的一种抽象的国家制度形式;其二,既然如此,共和制的本质就是民主制,它们之间的差异仅仅是形式与本质的差别。这两个观点既看到了“民主”与“共和”的一致性,也看到了两者的差异性。这恰好对应了达尔所强调的一致性与麦迪逊所强调的差异性。只不过马克思所强调的一致性,是基于表象对本质的反映而形成的;而马克思所强调的差异性,则是基于现象与本质分属两个层次所形成的差异。应该来说,马克思在哲学层面上对“民主”与“共和”关系的处理和判断,对于全面认识和研究民主更具有指导意义。

综合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分析、达尔的历史考察和判断以及麦迪逊的政治设计,“共和”与“民主”的差异性,既可以从表象与本质的关系来看,也可以从“纯粹的民主”与由此发展出来的可实践的“共和”之间的关系来看。不论是哲学关系维度,还是历史关系维度,“共和制”都不过是“民主制”发展出来的形式。“民主制”是源于人的本质属性及其赋予国家的规定性而形成的,而“共和制”则是人们在国家形式范围内确立民主制而建构出来的,其根基在“民主制”,但其形态的决定力量,除了“民主制”之外,还有现实条件与发展需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国家形式范围内所确立起来的共和民主制度,是人们从“民主制”出发而建构起来的国家制度形式。可见,现实存在的任何民主制度,都是建构起来的。

七、建构民主

显然,从根本上讲,建构民主就是在国家形式的范围内建构民主制度。美国联邦党人汉密尔顿在思考和设计美国联邦体制和联邦宪法的时候,给美国人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27)这个问题拷问的,不仅仅是美国人,而是整个人类。这个问题之所以被严肃地提出,是因为在此前的历史中,一个国家的政府或政治制度,都更多是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的。之所以这样,关键在于现实中的人们没有摆脱对共同体的依赖(包括对国家的依赖),成为自主和独立的力量。人不能独立存在,就不可能有自由选择;不可能有自由选择,就不可能产生深思熟虑自主设计。这种局面到了近代才得以改变,因为,近代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使个人得以自主,使社会可以相对独立于国家而存在。显然,汉密尔顿在这个时候提出这个问题是很及时的,并影响了美国的开国和政治建设。美国的政治设计和建设就是建立在这种自由选择和深思熟虑的基础之上的。从《联邦党人文集》所汇聚的当年立法家的争论和思考可以看出,美国的联邦体制和民主形态是建构出来,其根基在美国的社会,其资源来自历史上的经验与教训,其智慧来自对历史的深刻把握和对美国社会的深刻理解,从而将美国的民主真正种植在美国的土地上,种植在美国的社会之中。

然而,不论是马克思的理论,还是美国的实践都表明,建构民主的第一个前提,不是别的,就是民主本身,具体来说,就是人民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28)马克思认为,如果国家制度不是人民建立的,那么,国家制度所展现的民主,都将是有名无实的。马克思说:“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29)所以,民主之所以得以建构起来,首先是因为人民拥有了建构民主的基础和能力,这就是人民拥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利和现实基础。

人民有权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是一回事,而人民是否能够积极用好这种权利则是另一回事。托克维尔在研究了美国民主之后认为,要建立好的民主制度并使其产生积极的效应,人们就必须充分相信自己的能力,发挥深思熟虑和积极建构的能力。托克维尔指出:“我越来越坚信,民主国家只要愿意干,还是能够建成高尚而繁荣的社会的。我并非不知道,有些当代人认为人民生在世上从来不能自己做主,必然服从外部条件、种族、土地和气候所产生的难以克服和无法理解的力量的支配。这是一种错误和消极的观点,只能使人永远软弱,使国家永远畏缩不前。上帝既未创造完全独立的人类,又未创造全都是奴隶的人类。不错,上帝是在每个人的周围画了一个他不可能超越的命运所注定的圈子,但是人在这个广泛的范围内还是强大和自由的。一个国家或民族也是如此。”因而,托克维尔认为人们在现实实践中能够将民主建成怎样,完全取决于人们自身。他说道:“现代的各国将不能在国内使身份不平等了。但是,平等将导致奴役还是导致自由,导致文明还是导致野蛮,导致繁荣还是导致贫困,这就全靠各国自己了。”(30)由此可见,民主的建构第二个前提就是人们在民主建构中要积极行动,尽其所能。

当然,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积极行动,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用汉密尔顿的话来说,就是必须建立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之上。马克思说:“如果把国家制度理解为普遍的规定,理性意志的根本规定,那末自然就很清楚,每一个民族(国家)都以这些规定作为自己的前提,而且这些规定又必然构成他的政治credo(信条)。其实这是知识的问题,而不是意志的问题。民族的意志,正如个人的意志一样,不能超越理性规律的范围。非理性的民族则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合乎理性的国家组织。”(31)这就意味着民主的建构,虽然是主体能动的行为,但不能为所欲为,而必须充分尊重民主建构的基本规律,使民主建构成为一项理性的行动。所以,民主建构的第三个前提就是人民在民主建构中是尊重规律、保持理性的。

上述三个前提,既可以是民主建构的前提,同时也可以是民主建构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说,这些前提不仅在民主建构之前是必须具备的,而且要贯穿民主建构始终;任何时候偏离了这些前提与原则,民主建构就可能出现问题,甚至面临危机。然而,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这三个前提与原则,虽然是对人民而言的,但它也将通过人民的意志与行动影响到国家。如果人民无法使这个三个前提与原则转化为国家行动的依据与价值取向,那么民主建构就难以得到真正的展开。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建构,民主的建构,不可能脱离出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因而,它不可能是人民或社会的单方面行动,相反,必然是人民与国家,具体来说就是人民构成的社会与国家的双向互动。对此,马克思深刻指出:“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协调,所以它本身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间的一种契约。”(32)

所以,不论是建构,还是变革国家制度形式,要取得成功或成效,都不可能是单方面力量决定的。得不到社会的支持,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必然失去合法性的基础;反过来,得不到国家的积极反应,社会的单方面行动就难以获得有效性的保证,很容易陷入徒劳无功的境地。因此,正常的民主建构与建设,一定是在国家与社会的有机协调基础上展开的,社会意志与国家意愿的相互作用引导着民主建构与建设的发展。当然,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社会是最根本的决定力量。在这里,社会是生产关系与交往关系的有机统一,既包含着经济力量,也包含着社会力量,既体现为独立性和对抗性,也体现为参与性与合作性。这决定了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国家如何积极而有效地反映社会的要求是十分关键的。这不仅需要战略,而且需要国家的能力。应对战略的失误或国家能力上的短缺,都可能影响到民主的建构与发展。可见,民主可能是人们的普遍追求,但民主的建构与发展不是轻而易举的,需要各种的条件与基础。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是社会建立了国家,社会并因此成为决定国家的力量,但是,出于履行其应有的职责需要,国家产生之后就开始相对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这种相对独立性赋予了国家相对独立的意志和行动空间。因而,虽然在现代的政治逻辑中,人民与社会永远是决定国家的力量,但这绝不意味着在社会与国家的互动中,国家完全是被动的,是失去主体性的,相反,任何有效的国家都一定有自己的意志取向和行动逻辑。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基于国家与社会互动而展开的民主建构,既取决于人民的意志和社会的要求,但同时也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取向和行动逻辑。这个结论对于那些将民主的发展完全寄托在社会变化之上,认为有了个体自由、有了社会自主,就一定有相应的民主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警醒。发展中国家许多的民主实践表明:如果没有国家的有效存在或主动参与,那些力图一开始就在全国范围内运行的民主实践,是很容易陷入无政府状态的。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其民主的建构和发展,是从地方和基层社会开始的,但当它们想扩展到整个国家的时候,就需要国家力量的支撑。(33)所以,任何的实践都表明,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均衡性结构和有机互动是民主建构与发展所必备的政治与社会生态。

八、结束语

马克思民主理论对民主制与共和制的分析,为民主建构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理论基础。在马克思看来,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规定性,“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因而,是不能建构的。它作为一种政治信条,则是一切国家制度所必须遵循和追求的。然而,这种本质规定在国家形式范围内呈现出来,表现为具体的民主制度形式,则是需要条件的,而这个条件的根本就是人的独立与社会的自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分化。现代化创造了这种分化,从而使得现代国家制度必须普遍地以民主制作为自己的合法性基础。这是民主化必然伴随现代化而发生的内在逻辑。

民主制是不能建构的,但是在国家形式范围内的国家制度形式,即不是作为“类”而存在,而是作为特定的“种”而存在的具体国家制度形式,则是人们建构起来的。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这种建构不仅需要激情,而且需要理性;不仅是人民与社会的行动,同时也是国家的行动。理性的力量与国家的积极反应,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但对民主化成长与民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却是至关重要的。

民主建构的政治逻辑,在说明什么是民主建构的同时,也在理论上多少说明了一点:民主制确实是人们的普遍的、共同的追求,但在具体的国家制度形式上,民主制应该以什么样的制度形式呈现出来,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国家与社会的现实条件和发展可能,没有定规,更没有统一的模式。

注释:

①(1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6、170页。

②(14)(15)(16)(17)(18)(20)(21)(22)(23)(28)(29)(31)(32)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81、284、283、281、281、282、281、283、280、282、315、316、316、316页。

③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④⑤⑥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68、68、67页。

⑦〔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1-45页。

⑧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制度的基本使命就是分配权利,所以,他给出的定义是:“一个政治制度原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12页。

⑨(13)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43、443页。

⑩英国学者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基于三个要素或者说三大权利,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而在西方的政治发展中,这三大权利不是一次性到位地赋予公民的,而是市民随社会发展逐渐获得和健全起来的:“公民权利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归于20世纪”。见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15页。

(1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页。

(1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2页。

(24)(26)(27)〔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48-49、50-51、3页。

(25)〔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9-20页。

(30)〔法〕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885页。

(33)美国的民主是从基层社会和地方政府开始实践的,当美国要建立由各州联合而形成的美国联邦的时候,美国的立国者和立法家就特别强调必须给予联邦足够的权威,以保障美国的统一与秩序,从而维护美国既有的民主基础。所以,托克维尔感慨道:“美国不仅是一个共和国,而且是一个联邦。但是在美国,国家权威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当时欧洲一些君主专制大国还要集权。”〔法〕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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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民主的政治逻辑--从马克思的民主理论谈起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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