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企业发展论文,农业产业化论文,对策论文,现状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现行主要税收政策与措施
为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国家在税收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与措施,并下发了相关文件。如2001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2011年《关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等。
1.增值税优惠
(1)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降低龙头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投资成本,促进投资模式多元化和筹资渠道多样化,对于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品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中所列商品以外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2)提高进项税额扣除率。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将其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3)降低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为促进蔬菜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2011年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植物油、乳制品两个行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2.所得税减免优惠
通过所得税减免优惠可以将减免的税收直接变成企业当年增加的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利润。所得税减免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税前抵扣。为了刺激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促使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可以采取的税收优惠手段便是税前抵扣。税前抵扣的相关抵扣政策有:一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二是根据2000年10月《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三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等费用执行税前抵扣政策。
(2)税前还贷。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常采用税前还贷方式支持企业发展。税前还贷是政府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企业应当归还的贷款从中扣除,通过减少企业纳税基数免去企业一部分税款,也相当于政府为企业返还了一部分税款,从而使得企业得到了实惠。
(3)所得税减免。对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对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二是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第一条第三个条件,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出口退税优惠
我国政府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竞争,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有出口产品的龙头企业实行享受出口退税这一优惠政策。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与措施存在的问题
为了确切掌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笔者对湖南省的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浩博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湖南泰帮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金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等15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实地和问卷方式进行了调查。其中,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5份,收回15份,有效问卷15份,收回率达100%,有效率达100%。调查主要涉及了以下问题:第一,就“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税政策是否实现了政策目标”这一问题,共有9家企业认为实现了政策目标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标,达到总数的60%,近2/3。但仍有6家,1/3以上的企业认为政策没有完全达到政策目标;第二,就“我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落实情况”这一问题,认为“好”和“一般”的约各占一半。进一步实地调查访谈显示:认为好的企业认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是比较到位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直接可以减免税。关键在于某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相关税收优惠不太熟悉,因而未能很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使企业最大程度上地获利。认为“一般”的企业主要是认为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还存在一定问题;第三,就“企业是否从现行财税政策中受益”这一问题,有14家企业均表示从现行财税政策中受益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一边倒,主要是因为不少企业确实从相关的财税政策中受益不少;第四,就“财税政策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这一问题,有5家企业认为支持力度大,恰好占1/3,另有10家企业认为支持力度不大,占2/3。被调查中有多个公司一致认为目前这个阶段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很有必要,因为一般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都属于微利企业,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如果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全市场化,将会导致企业生存和发展困难。
1.企业承担的所得税偏高
目前,我国除对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对其他一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仍然征收所得税,执行税率为25%,即使采取税前抵扣、税前还贷和直接减免所得税等优惠措施,企业还是觉得所承担的所得税仍然偏高。
2.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过高
在调研中,一些企业认为,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增值税太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目前,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增值税优惠,仅限于企业外购免税农产品,优惠措施是按照13%的进项抵扣,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地自产的原料不予抵扣。
3.企业出口退税率较低
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目前对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比较低,退税率低于法定征收率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负担,而农产品的出口应退税额是依据出口退税率来计算的。显然,这种操作方式不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规模。
4.企业负担的地方税费过重
在调研中企业提出地方性税费如印花税、各种附加税费太重、弹性太大,尤其是房产税收得比较重。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除此之外还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税费名目繁多,尤其是一些行政收费项目随意性较大,让本处于微利状况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疲于应付。
三、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与措施建议
1.扩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一,适度调减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税率。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农业领域,一般投资较大,利润率较低,因此,为了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可按同类规模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率的80%征收所得税,以提高其利润水平;第二,加大减免税收优惠力度。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比例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微利农业精深加工企业实施更多的所得税优惠。
2.适当降低增值税
第一,以产业政策为指导,可考虑适当降低目前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精深加工发展,以提升农业附加值。第二,统一农产品初、深加工的增值税税率。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应统一为13%。第三,降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行业的实际税负,有效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3.提高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为提升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出口,应按照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恢复出口产品零税率,征多少退多少。
4.降低农业保险收入和支农贷款利息营业税税负
农业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大,农业保险在整个保险中的收入很低,农业保险的盈利能力也很低,国家应当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在政策上给予倾斜,适当降低保险公司农业保费收入的营业税以及金融机构贷给农业企业用于农业发展的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5.其他税费的优惠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其经营特点,大多占用的房产和土地面积较大,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基较大,财产税税负较重,应给予适当减征,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房、用地需求。此外,也可考虑免征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印花税,以增强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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