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1]2003年在《我国宪法权威的缺失及其构建研究》文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应具有最高权威。这种最高权威性不仅体现在形式上,更重要的应体现在实质上。然而考察我国宪法权威的现状,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宪法权威是缺失的,它不仅反映在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上缺少了许多必需的制度设置,在立法技术上存有漏洞,无法确保完整意义的形式权威,同时还反映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优位、法律优位现象的存在,使得人们心目中很难有宪法信仰,从而难以有实质权威。 分析我国宪法权威缺失的原因,大体上可以从经济、思想、制度、司法实践上得到答案。宪法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缺乏市场经济的支撑,使得宪法权威失去了经济基础的保障;而宪法权威的最终确立更多的反映在人们的宪法意识和宪法信仰上,思想上宪法意识和宪法信仰的薄弱,无力支撑宪法权威;而违宪审查制、政党制度可操作性的空白,为违宪行为找到了生存的空间,破坏了宪法权威;司法实践中的回避更进一步将宪法权威与人们生活之间的距离拉远,缺失也就成为情理之中的事情。 在构建过程中我们应立足于本国实际,借鉴外国经验,分别从上述原因加以入手,寻找突破口。设立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完善宪法修改制度以构建我国宪法的形式权威;而发展市场经济、树立宪法意识、推动宪法进入诉讼则是构建实质权威的必需要件;在构建过程中,处理好执政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的关系,是构建的关键条件;而全民宪法信仰的形成,则是宪法权威构建的基础。唯有如此,才能使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具备真正的最高权威。
郑欣[2]2017年在《论我国宪法权威的缺失和构建路径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宪法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权威性建设的必要性,我国现阶段宪法权威的缺失现象较为普遍,对法律和制度的冷漠不仅关乎着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树立,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公民自身权利均有着重要的意义。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并非仅停留在表层的认识上,应从思想观念以及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树立宪法的权威。从宪法权威性构建路径而言,除了对宪法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以外,如何从公民思想观念以及增强宪法的适用性和建立何种保护体系等方面着手,才能有效实现宪法权威性目标的构建。
李将军[3]2007年在《论宪法权威》文中认为宪法权威是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重要标志,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权威不仅体现在形式上,更重要的应该体现在实质上。宪法权威应通过民主政治、商品经济、宪法意识、政党作用、民主立法、宪法监督制度等一系列条件的要件才能实现。通过对中外宪法权威树立情况的考察,可以进一步加深对宪法权威的理解。我国宪法权威树立的困境,大体上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中找到答案。我们应该立足于本国实际,借鉴外国经验,通过设立完整的宪法监督机制、处理好执政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的关系、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等方式来使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具备真正的最高权威。
廖梦园[4]2016年在《社会冲突治理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转型进入深层领域,以“官民冲突”为主的社会冲突日益加剧,其本质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这种博弈的幅度和烈度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程度。而本论题的重点就是讨论分析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社会冲突的影响。分析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权力权利关系理论、马克思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罗豪才“平衡论”、杨海坤“政府法治论”,研究框架是以社会现代转型为视角、以社会冲突治理为内容、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坐标,通过中外对比,考察中国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失衡对社会冲突的影响,以及失衡的社会结构性根源,历史地、逻辑地构建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的基本路径,从而实现对当下中国社会冲突的有效治理。本文紧紧围绕“冲突---失衡---平衡”这一主线展开:一、社会冲突是一种常态。社会冲突是人类社会运行的基本互动方式,普遍存在于一切民族的历史发展阶段中。社会冲突的深层根源包括:其一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和对立;其二基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关系。稳定的政治秩序、和谐的社会环境是国家制度系统的基础,对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一个期待目标。社会冲突对国家制度系统来说,既是一种风险,又是社会整合、协调、维持、凝聚的动因和安全阀,关键取决于怎么治理。近代以来西方诸多思想家都从不同学科领域出发分析过社会冲突的普遍性及其正负功能。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社会冲突及治理的影响。在影响社会冲突的各种因素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无疑是最为深刻、持久和普遍的因素。公权力的内在冲动、由承担公共管理职责所具有的主导性地位和私有制基础上的权力垄断性质,赋予公权力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在一切不受限制地侵蚀私权利,使社会冲突常常起因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失衡,并失于治理的无效或低效。根本性的解决路径在于公权力制衡、私权利保护,从而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或失衡取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构和政治权力结构具有同构性,在西欧封建时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隐秘地存在于王权、贵族与教会之间。贵族与教会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与国王分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决策,另一方面又分别代表一定社会力量。彼此形成相互支撑与相互制衡的关系,为近代工商业的兴起扩张了活动空间,并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初步分离。近代工商业的兴起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发育,并使人的活动摆脱政治国家的干扰而获得自主性,个人才第一次作为独立活动的主体而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使权力制衡由以权力制衡权力转化为社会制衡权力,并以法治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获得坚实的社会结构基础。四、中国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困境。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以社会关系伦理化为基础,以“家国同构”为特征,造成社会关系吞没个体,国家侵吞社会,权力高度一元化。历史上缺乏如西欧社会那种权力的结构性分化与制衡,政治观念以“皇权本位”和“权力至上”为主导,既无私权利概念,也无私权利生长的空间。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的政治架构,国家代表着人民根本利益理念,逻辑地导向观念上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叁者合一和实际上的“大公无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失衡为社会分配的平均主义所遮蔽,文革式的社会冲突为思想和政治运动的形式而呈现。改革开放开启中国社会现代转型。国家权力的主导性地位和市场经济活动发生矛盾,前者具有天然的扩张冲动,后者诉求活动的自主性以及权利主体意识的增强,加上政治改革的相对滞后,使公权力扩张的冲动化为现实,成为公权力与私权利失衡、引发社会冲突的潜在根源。总体上表现为:(1)在社会结构方面,国家权力的组织形态完备,而社会发育不足;(2)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上未能构成平衡,存在公权力强势而私权利弱小、重公权而轻私权的现象;(3)观念上,存在国家本位、义务本位意识,缺乏权利本位、权利优先思想。(4)行为上,政府主导的“gdp增长主义”导致利益失衡,引发社会风险;政府公信力缺失,公权力运行陷入“塔西陀陷阱”。公民常常滥用权利谋取法外利益,导致公权力与私权利对立。五、中国社会冲突治理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的基本路径。社会冲突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在对立、对抗中失去平衡,失衡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将使社会变得无序甚至动荡。公权力与私权利从失衡中回归平衡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和基础。从失衡到平衡,这中间怎么转换?其实,这是一种相互“妥协”的过程,在相互“妥协”中达到平衡。失衡—妥协—平衡,“妥协”的过程实质上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管治”与协商协调的过程。要实现这一过程,首先,建设以宪法制度为核心的文化形态,确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和权利主体的意识,开启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回归的进程;其次,改革完善防止公权力与私权利滥用的监督机制,通过监督实现“管治”;再次,构建公权力与私权利民主协商协调机制,通过民主协商协调实现合意合作;最后,建立以“权利本位”为理念的评估、评判机制。通过评价体系对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回归有个基本判断。
吕静[5]2015年在《宪法权威的缺失及其构建对策探析》文中研究指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宪法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是认识偏颇、宪政工具主义盛行以及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尚制约宪法权威的真正建立以及宪法的实施,为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推动政治宪法真正实施,纠正宪政工具主义的态度,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魏健[6]2005年在《刑事诉讼之宪政视角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人类已有的法治建设实践来看,宪政是规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最好的政治体制设计,也是法治这一“依良法而治”的国家治理形态的最好展开形式。在中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已经成为这一时代的主题,对此进行相关理论论证和制度建构是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选取和从宪政的维度研究刑事诉讼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因为作为宪法实施法的刑事诉讼与宪政所关注的权利与权力问题具有最直接的高度关联性。 本论文包括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阐述宪政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包括第一章;第二部分着重从宪政角度阐述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包括第二、叁、四、五章;其中第二章属于总论性质,从总体上阐述宪政基本原理与刑事诉讼的关系,第叁四五章具体阐述了宪政视野下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第叁部分在前面理论建构与论证的基础上回到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上,结合我国的当前面临的时代背景着重论述改革具体方案和观点,包括第六、七、八、九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宪政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本章选取了宪法和法治这两个范畴进行分析、探讨宪政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首先,从宪法角度分析了宪政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就宪法和宪政的关系而言,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树立宪法最高权威是宪政的必然要求;就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而言,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直接实施法,由于刑事诉讼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刑事诉讼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部门法,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受到宪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影响非常大,反过来,刑事诉讼法也是宪法的“测震仪”,二者体现为同步发展、相生相随的共生关系。其次,分析了法治视野下宪政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就宪政与法治的关系而言,法治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宪政是法治的表现形态,为法治的实行提供保障;就法治与刑事诉讼的关系而言,刑事程序法治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和核心内容,刑事程序法治是评判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准。总之,通过宪法和法治这两个平台对宪政和刑事诉讼关系的分析,认为,刑事诉讼与宪政共用两大支柱,权力制约以及公民个人权利保护;宪政基调决定着刑事诉讼品质,历史上曾经有形形色色、样式各异的宪法,但只有在宪政环境下,宪法所宣示的公民个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才能得以具体实现,可以认为,一方面宪政环境和意识影响着刑事诉讼立法和实施,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改革的突破依赖于宪政理念的突破。第叁,选取了代表性的宪政国家美、德、日,进一步介绍和分析了在宪政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在美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体现为一体化的宪法与刑事中国政法大学博十学位论文刑事诉讼之宪政规角研究诉讼法:在德国,刑事诉讼法被誉为国家基本法的测震器:在日本,刑事诉讼法是直接的应用宪法。在宪政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宪法具有f一分密切的关系。 第二章宪政的基本原理与刑事诉讼(总论)。 本文这一部分从总论角度分析了宪政的基本原理与刑事诉讼。在现代法治国家,从公法、刑事司法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设计和运行始终围绕着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这两个要素进行,具体包括叁个最基本的制度设计原理: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目标,权力控制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基本策略,正当程序是实现人权保障和权力控制的经由路径。宪政的这些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因为现代刑事诉讼在追究、惩罚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对峙与交锋,同样关注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 第叁章刑事诉讼中的宪法性权利。 首先论述了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的立法表现及其意义,其次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的现代法治的具体立法,国际性人权公约尤其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阐述了宪法性刑事诉讼权利的具体内涵和标准,包括无罪推定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获得公正审判权;律师帮助权;不被非法逮捕与羁押权;财产不被非法搜查、扣押权;不受双重危险权;上诉复审权等等,力图从理论上建立现代刑事诉讼中宪法性刑事诉讼权利的普适性标准。 第四章宪政视野下刑事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 运用分权制衡的宪政原理阐述以法院司法权为中心的现代刑事司法权力配置格局。首先论述了法院司法权的权威地位与刑事诉讼,司法的权威地位的宪政意义;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威的展开形式,包括违宪审查(对立法)、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对刑事诉讼行为);司法权威的保障—司法独立。其次论述了检察权与刑事诉讼;检察权的性质是行政权,实质内容是公诉权;检察权的运行具有分离性、独立性、一体化、客观性特征。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原理。 正当程序原理实际上是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二者的综合体。本章首先分析了正当程序的起源、演进与涵义;正当程序与程序法定原则。其次,从法理角度论述了正当程序原理对于刑事诉讼程序基本要求:比例性;公开性、效率性、参与性、安定性、刚性,这种探讨是一种理论探讨。最后分析了正当程序所具有权力控制与人权保障功能、诉讼过程和结果的正当化功能。 第六章中国刑事?
孔令秋[7]2015年在《俄罗斯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治理”与转型秩序重建》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主旨在于研究俄罗斯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治理”功能及俄罗斯转型秩序重建过程中国家治理与“民间治理”的互动回应机制,揭示了俄罗斯法治秩序自主化探索与实践的深层动因以及“民间治理”的特殊路径与走向,并以此为鉴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与策略。本文采取了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多学科交叉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观点如下:一、全球“社团革命”与治理秩序的兴起在西方国家,无论是主张市场自由主义,还是倡导国家干预理论,其背后都蕴含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界域的深层次问题。基于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政府和作为社会主体之一的市场在不同的阶段都曾经成为社会控制的主导性力量,西方国家也在实践中经历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困境与秩序危机。“市场失灵”宣告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破产,为解决市场失灵而推行的“凯恩斯主义”则又使西方国家陷入“政府失灵”的境地,所以,“政府失灵”又意味着国家权力“全能”的幻灭。在当今时代,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利益格局的复杂化以及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单纯依靠社会或单纯依靠国家都无法实现对秩序的重新构建,这说明国家和社会之间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对立与零和博弈的关系,而是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共治,以共同解决复杂的经济、政治与社会事务,实现权力与权利以及权利与权利的互动平衡发展。全球“社团革命”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新型塑的深层动因与时代症候。全球“社团革命”中兴起的大量的非政府组织成为分享国家权力,进行“民间治理”的重要主体,弥补了市场与政府的不能担当,塑造了新型的权力与权利格局并成为民主法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20世纪80、90年代,西方国家基于应对复杂的社会危机、民主危机以及信任危机等等,开始寻求“第叁条道路”,治理思潮随之兴起,并对治理实践做出理论回应。治理理论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与合作,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以及权力从上至下和从下至上的双向流变。从“统治”走向“治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从“统治”走向“治理”缓解了国家与社会的张力,实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共处;其次,从“统治”走向“治理”实现了治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的转变,而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则是应对当代复杂和多风险社会的最有效途径;再次,从“统治”走向“治理”意味着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重新调整与定位,推动了新的法治秩序生成机制的形成。在全球化时代,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转型国家,都处在从“统治”走向“治理”的深刻变革当中,尽管具体路径与策略不同,但都实现着从国家一元的强制性秩序向多元协商的自主性秩序的转变,这种变革蕴含着浓厚的民主化、法治化诉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转型国家对治理秩序的探索更具有艰巨性与复杂性。转型国家的治理变革包括政治体制由集权向民主的转变,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以及思想意识上由迷信国家到权威的多中心化的转变,所以,转型国家的治理变革无论从深度、广度,还是从烈度上看,都远远超过了西方国家。俄罗斯的治理变革是以西方为样本,由国家启动并以激进的方式进行的,历经转型后的一系列失败、挫折与阵痛后,终于走上了一条自主化发展的“俄罗斯道路”。“俄罗斯道路”体现了西方经验的“普适性”与俄罗斯的“地方性”的契合,使俄罗斯走出了转型秩序困境。“俄罗斯道路”不仅为俄罗斯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提供了出路和契机,而且,为后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型提供了新型范本。二、叶利钦时期的非政府组织崛起与治理失衡十月革命后,在色彩浓厚的国家主义的指引下,苏联开始了“国家社会主义”实践,建立了党政一体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和经济上的公有制使苏联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格局,社会完全板结于国家之中,权力与资源均由国家自上而下单向度配置。1936年,苏联宣布社会主义已经建成,并以宪法的形式对集权政治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予以保护,这意味着苏联“全能型国家”和“总体性社会”的统治模式的定型。高度集权的议行合一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使苏联在短期内迅速发展为社会主义强国。基于对苏联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的艳羡,民族国家尤其是东欧国家开始纷纷仿效苏联建立了“全能型国家”和“总体性社会”的统治模式,中国和朝鲜等亚洲国家也将苏联模式作为学习的模本,“全能型国家”和“总体性社会”的统治模式不断传播、扩大。然而,由于高度的集权体制导致社会活力的缺失,在“治理”缺位的情况下,苏联陷入了严重的秩序危机。为了走出政治僵化、经济停滞的困境,戈尔巴乔夫希望通过民主政治改革,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由“统治”向“治理”的转向,但由于改革策略失当和西方国家“和平演变”的共同作用下,苏联最终走向解体。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对苏联模式予以全盘否定。为了重建俄罗斯,叶利钦总统采取了“全盘西化”的变革策略,试图仿效西方国家,在短期内构建法治国家、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为此,叶利钦进行了理想的制度设计,在政治方面,废除一党制,实行多党制并且确立了权力相互制约的叁权分立制度;在经济方面,实行私有化,全面推进市场经济;在社会方面,以建立公民社会为目标,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在理想的设计之后,叶利钦便以激进的方式进行了俄罗斯的社会结构转型,对传统的体制予以彻底颠覆,但叶利钦“全盘西化”的变革战略明显暴露出对法治基本内核的理解和关注的缺失。叶利钦仿照西方的架构进行全面的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使俄罗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格局得以形成。为了建立有限政府和强大的公民社会,叶利钦对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同时,由于国家权力从社会抽离后,社会出现了权力真空,从而使社会产生了自治的需求与压力,在此背景下,大量的非政府组织瞬间崛起。这些非政府组织基于公益和维护相关群体利益的需要,开始在“民间治理”中崭露头角,俄罗斯的多元治理格局初步形成。俄罗斯非政府组织的大量崛起是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格局为基础的,在国家架构中的定位是分解国家权力,推动有限政府的建立;与国家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成为政府和公众有效沟通的桥梁。而非政府组织在“民间治理”中的使命是代表利益群体,进行政治参与;承接国家权能,实现社会自治;促进社会整合,增强社会凝聚力。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中确定了结社自由原则,而后又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俄罗斯联邦非营利组织法》和《俄罗斯联邦慈善法》,这些法律的制定使非政府组织在制度体系中获得了合法性确认。但是,由于改革的仓促性与不成熟性,俄罗斯的政治、经济与社会都陷入困顿当中。现实生活中的困境使俄罗斯非政府组织需要承担更多的使命,包括集权的困境及权力分解的使命,权力真空的困境与社会自治的使命以及恶性竞争的困境与实现公平的使命。叶利钦的改革虽然使俄罗斯出现了国家治理与“民间治理”的多元治理格局,但由于西方化的制度形式与本土国情之间的深层张力,使俄罗斯模仿西方所建立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畸形发展。在自由主义思潮下所建立的有限政府因其权威性和有效性的丧失而演变成“弱政府”,对国家与社会的控制严重乏力。俄罗斯转型中所出现的大量的非政府组织由于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被寡头精英或西方政治势力所控制,在“民间治理”中表现出明显的治理能力不足。畸形的国家治理和低效的“民间治理”使俄罗斯出现了转轨中民主政治的乱象、市场经济中的丛林法则以及社会的分裂与混乱,俄罗斯陷入了严重的秩序危机当中。叁、普京时期的“民间治理”能力塑造与秩序重建叶利钦时期“破旧有方,建新乏术”的激进变革使俄罗斯陷入深重的秩序危机,普京担任总统后,开始进行治理理念的调整与治理体系的重组,改变了叶利钦时期形成的“弱政府——弱社会”的治理格局,转向“强国家”与“强社会”的治理结构指向。普京以包括爱国主义、强国意识、国家观念和社会团结的“俄罗斯思想”作为强国家与强社会构建的思想基础,以寻求为俄罗斯所共同接受的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强国家与强社会的构建。首先,普京通过树立宪法权威,整顿宪法秩序,加强了以“可控性”为特征的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强有力的“垂直权力体系”以及推动“有效的经济”等方式实现强国家的建设;其次,鼓励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以“可控性民主”为基础,打造理性的“社会回应”,并通过资金支持,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以此来加强强社会的构建。在非政府组织发展策略上,普京改变了叶利钦时期放任发展的态度,通过立法对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对外国非政府组织及外国代理人予以法律规制,以创建新的非政府组织和唤醒国家与民族意识等方式与功能异化的非政府组织进行抗衡,以此来增强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治理”功能。在强国家与强社会的治理理念下,普京致力于国家与社会互动机制的建构。首先,2001年,在国家的推动下,俄罗斯非政府组织与总统和政府高层共同参加了在莫斯科举行的“公民论坛”,标志着非政府组织与国家互动交流平台的正式产生。其次,2006年,俄罗斯成立了社会院,各社会团体代表可以通过社会院的协商机制商讨国家的重大的经济、政治与社会问题。另外,俄罗斯还将非政府组织纳入协商民主体制,使其成为重要的立法参与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邀请相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通过以上机制和平台,俄罗斯实现了国家治理与“民间治理”的互动博弈。通过治理理念的调整和国家与社会互动机制的建立,普京时期的“民间治理”在俄罗斯的转型秩序重建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首先,非政府组织承载的多元民主诉求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以及治理秩序生成创造了条件。随着利益的多元化和价值观的多元化以及俄罗斯公民权利诉求的不断增长,使社会产生了利益表达机制的内在需求,具有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则承载了多元的民主诉求,通过普京时代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利益表达机制的搭建,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国家的公共决策当中,从而使公共政策具有了民意基础而具有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其次,“民间治理”实现了对纵向权力的分解与对横向权利的平衡。原苏联时期的“全能型国家”使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缺乏社会制约的国家权力反而对社会构成了严重的侵蚀,而以非政府组织为重要主体的“民间治理”则对国家权力进行了纵向的分解,既分享了原苏联时期国家的一部分权力,同时,以自治空间限定了国家权力的运行界域,构筑了防止权力侵犯权利的堤坝。而且,非政府组织通过自治规则与非正式规范,培养成员之间的互惠、合作以及信任等公民精神,并通过理性博弈实现横向权利之间的平衡。再次,“民间治理”实现了公民精神塑造并推动了公民的理性民主参与。在俄罗斯传统的政治文化中,专制主义与国家主义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臣民或人民身份导致了俄罗斯公民精神的缺失,使俄罗斯历史上“为权利而斗争”的非理性行动比比皆是。而非政府组织则能够通过价值观的整合与利益的平衡,培养公民的理性宽容与妥协精神以及社会责任感,并以谈判、协商等方式,理性的参与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俄罗斯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决策以及参与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就是公民理性民主参与的重要体现。最后,“民间治理”推动了价值共识、制度认同与自律秩序的生成。普京时期,俄罗斯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一方面,非政府组织通过对公民精神的塑造和对多元价值观的整合而形成价值共识,推动共同遵守的非正式规范的形成;另一方面,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非政府组织在立法的过程中,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通过理性协商促进共识的形成,进而产生体现多元利益的正式法律制度。因此,无论是非正式规范还是正式的法律制度,均因为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上形成而增强了公民对制度的认同感,进而推动了自律秩序的生成。四、“民间治理”的俄罗斯之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格局以及“民间治理”的秩序生发机制是在西方的语境下产生的,俄罗斯仿效西方所进行的秩序变革和对法治之路的探求不可避免的充斥着西方的经验逻辑与俄罗斯“地方性”之间的内在冲突与张力。西方的“民间治理”是在国家与社会长期博弈的背景下产生的,“民间治理”在形成之初就具有自发性;而俄罗斯的“民间治理”则是为了实现西方的民主法治而由国家推动形成的,具有人为构建性并体现出了对国家较强的依赖性,“民间治理”能力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政策与法律导向。转型之初,基于对西方经验的浪漫寄托,叶利钦采取了“全盘西化”的改革策略。俄罗斯采取了“全盘西化”的变革路径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叶利钦认为西方经验是俄罗斯重拾大国梦想的必由之路,强国主义情结坚定了俄罗斯将“全盘西化”进行到底的决心;二是“二律背反”的民族性格是俄罗斯走“全盘西化”道路的主观因素,在俄罗斯的民族性格中具有一定的极端主义倾向,当苏联模式被否定后,转而寻求完全相反的路径。叁是西方国家承诺予以资助以帮助俄罗斯度过难关是俄罗斯走西化路线的外在动力。叶利钦在构建了西方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框架后,便对非政府组织采取了放任发展的态度。但在俄罗斯这样一个缺乏自治传统的国度里,对社会的完全放任根本无法建立起强大的公民社会,而且,基于专制主义传统的影响,仿效西方所建立的叁权分立制度以及有限政府也陷入了权力争夺的误区,有限政府演化为弱政府,国家治理能力严重不足,转型困境使俄罗斯陷入治理实践的迷茫之中。经济的停滞、政治的混乱以及“民间治理”的孱弱宣告了俄罗斯“全盘西化”的“乌托邦”精神的终结。叶利钦时期以西方为样本所进行的社会结构转型为俄罗斯走自主化道路确定了基本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框架,但由于缺乏对俄罗斯的历史传统和本土国情的关注而陷入治理误区。普京时期则在叶利钦改革框架的基础上,将更多的俄罗斯元素注入到治理变革当中,寻求西方经验与俄罗斯“地方性”的结合点,进行自主化道路的探索与尝试。俄罗斯的“民间治理”具有特殊的路径与走向。首先,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双强均衡”来推动治理秩序的形成是俄罗斯治理之路的主要特征。俄罗斯特殊的历史传统和政治文化决定了俄罗斯完全走西方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强国家”在俄罗斯治理秩序生成中必须承担主导性角色,而“强社会”则能为俄罗斯治理秩序的生成提供社会根基;其次,俄罗斯初步形成了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的耦合秩序。俄罗斯国家与社会二元关系框架的确立以及国家治理与“民间治理”的互动回应共同推动了俄罗斯建构秩序与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再次,俄罗斯的“民间治理”具有明显的“东方专制主义”的路径依赖。在俄罗斯的“民间治理”中,专制主义和权威主义是影响俄罗斯“民间治理”不可忽视的传统因素,并使俄罗斯的“民间治理”具有浓厚的“东方专制主义”特质;最后,根据俄罗斯的传统与现实国情及其所处的国际环境,俄罗斯与西方的秩序观会由冲突逐渐走向融合,在治理的过程中,俄罗斯仍然会坚持强国家取向,同时,“民间治理”的功能会不断提高,“民间治理”的空间也会不断拓展,并在俄罗斯的秩序重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五、俄罗斯与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反思与借鉴中国与俄罗斯都是专制主义传统非常浓重的国家。在中国传统的家国一体的结构中,礼治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整合。新中国成立后,模仿苏联建立的“全能型国家”与“总体性社会”使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集权体制使社会自治空间被严重挤压,并导致了严重的秩序危机。迫于发展的压力,中国以国家为驱动力,开启了社会结构转型。在改革的过程中,中国没有采取激进的变革方式,而是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的进行,并提出了“依法治国”,以构建当代中国的法治秩序。但由于采取了“国家主义”的法治建设路径,忽视了社会对法治秩序生成的基础性作用,从而使中国的法治建设陷入深层的困境当中,出现了法律规则的形式化与低效化,权力扩张的法律化与“正当化”以及司法理念的政治化与工具化等等。导致权力难以被关进“制度的笼子”,社会活力不足,公共政策合法性受到质疑。俄罗斯的转型秩序重建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策略对当代中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反思与借鉴意义。中国与俄罗斯具有类似的“东方专制主义”传统及秩序建构逻辑,并且原来都同属于“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历史基因的同质性和转型起点的相同性决定了当代中国借鉴俄罗斯治理秩序的路径与策略的可能性。当然,俄罗斯的国情与当代中国的国情具有很多的差异性,这也决定了中国对俄罗斯治理与法治推进方式借鉴的限度,即不能简单的照抄照搬。俄罗斯秩序重构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双向的经验与教训,包括治理路径与法治建设的独立自主发展道路问题、激进主义与渐近主义的变革方式问题、国家与社会界分及其关系的塑造问题以及非政府组织发展及“民间治理”在法治秩序建构中的主体地位问题等等。在道路选择上,纵观俄罗斯的治理变革与法治秩序构建历程及俄罗斯“民间治理”的经验与教训,当代中国必须走“自主化”发展的“法治中国”之路,一是要借鉴西方经验,坚持法治的底线原则。通过国家治理与“民间治理”的互动合作,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对权利的合理保护,促进公平正义的法治秩序的实现;二是正视传统,从历史文化中汲取营养。俄罗斯改革初期对传统的忽视是俄罗斯陷入转型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重视历史传统,将传统文化的精髓注入到当代中国的法律精神与法律体系中;叁是关注现实,重视法治的中国特性。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治理秩序必须建立在中国现有的政治框架内,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坚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体的民意表达机制,同时必须坚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特性。在治理模式上,当代中国必须确立“国家主导与社会参与”的治理模式,坚持国家在治理与法治建设中的主导性地位,同时调动社会在治理中的参与潜力与使命感,提高“民间治理”能力,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回应。在具体策略上,建立国家治理与“民间治理”双重秩序生发机制。法治秩序的构建是在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以及权利与权利的互动平衡中实现的,因此,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中实现建构秩序与自生自发秩序的耦合。首先,通过树立宪法权威、实现依法执政以及进行顶层设计等举措以增强国家在治理中的权威性;其次,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治理”功能,使非政府组织在参与立法、实现社会自治以及社会整合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再次,实现国家治理与“民间治理”的同步推进与互塑回应,一方面,需要以“民间治理”促动国家治理权威性的提升,另一方面,需要以国家治理推进“民间治理”有效性的增强,最终通过双重秩序生发机制来实现当代中国的法治秩序。
谢炜[8]2004年在《中国宪法的宪政价值取向缺失及对策分析》文中提出宪政是政治学和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宪政以良性宪法为前提,在法治和民主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有限政府,实现‘限制国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要义。”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基础,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只有当宪法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与宪政的精神要义相一致时,宪政的实现才成为可能。对于宪法,宪政是其灵魂,如果一个国家有宪法,但没有一整套的宪政制度与之配套运作的话,宪法上的条文必将束之高阁。宪法作为宪法条文的载体,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宪政则是宪法的具体实践,属于制度和实践的范畴,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制定一部符合宪政精神的宪法,是走向宪政的第一步,也是重要一步。 中国现行的“八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为完善的一部宪法,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现行宪法在一些方面已不能适应价值理念更新的需要,宪法体系(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存在一些缺憾。在这种情况下,客观地修正现行宪法文本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司法适用机制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实现宪法价值的有力保障。论文围绕中国宪法宪政价值取向缺失的历史渊源、表现及应对策略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界定宪政的内涵,介绍立宪主义的背景,阐述宪政的价值之维——法治、民主、自由,来分析宪政的精神要义。宪政的精神要义简言之即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在第二部分中,围绕“何为宪法”和“宪法何为”的内容,提出宪政的实现应当以树立宪法的权威为起点。 第叁部分对中国近代宪法的宪政价值取向缺失进行反思。在中华民族奋力从贫弱走向自强的历史背景下,中国近代制宪的过程也是政治家和知识分子不断借鉴、实践、反省的过程。这部分选取几部具有典型意义的宪法来分析近代中国宪法缺乏权威的成因。 最后一部分在分析现行宪法宪政价值缺失表现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现行宪法的对策:修正现行宪法、建立司法适用机制并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罗峰[9]2006年在《变革社会中的政党权威与社会整合》文中提出论文在明晰政党权威与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的概念和理论关联的基础上,认为政党权威的形成与散布过程也是一个以政党为中心的社会整合过程,政党权威有助于社会整合的实现;同时社会整合的实现过程,也是政党在社会层面汲取资源和权威不断提升的过程。由于政党权威是经验合法性与规范合法性的统一,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层面的变化,意味着政党权威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因而政党权威的树立并不意味着政党权威问题的永久解决,政党必须关注社会各层面的变动及由此可能导致的对政党权威的侵蚀。在政党权威的运作上,它主要是“嵌入”(embeddedness)到一定的权力关系和社会结构中,而具体的社会结构和权力网络又为政党权威的形成与散布及其社会整合提供了发挥作用的平台。革命年代、计划经济年代的政党权威、社会整合的生成与运作机制构成了变革社会中的“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因而,对变革社会的政党权威与社会整合的考察,离不开对它们在中国语境下的历史分析。在近代中国,中国社会整合上的危机(主权上的不独立、政权上的分割、政治组织上的缺失和文化认同上的迷失)催生了中国共产党,党将追求民族解放的功利性要求,同自身的政治理想结合起来,并通过观念引领、制度设计、社会动员和政治革命来展示自己的权威性力量,也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整合。革命后至改革开放前,政党权威和社会整合是通过“一元化”的执政体系、人格化要素、意识形态的树立和政治动员等来维系的。并且,新中国执政体系的构建具有明显的政党推动的特点,政治关系的设定和制度化是执政党主导的结果。在变革社会,因政绩合法性的困局、政治现代化的影响和政治、社会领域中存在的问题等等,它们冲击着政党的合法性基础,也影响到社会整合的效度,因而执政党必须开挖制度资源、政策资源、意识形态资源和组织资源,来提升合法性和进行有效的社会整合。为了回应变革社会的种种挑战,处在现代执政体系中心地位的执政党,必须重塑自身的权威,推进制度性权威的树立。执政党制度性权威的树立,不仅包括党自身的制度化努力,而且还包括在党领导下的国家建设方面的制度化努力。前者主要是要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后者是党与其他政治主体关系的制度化,如党政关系,最重要的是党与人大的关系的制度化,其目的是要发挥出人大的法定功能;同时,要提升党进行社会整合的效度,执政党还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积极功能,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发挥其民主监督的功能。执政体系中政党权威的重塑与社会整合的过程,其实质是一个现代国家建设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应遵循着渐进性的原则。
曾瑜[10]2010年在《论宪法信仰》文中研究说明信仰就是指人类在社会运转过程中,对某事物产生了极度的崇拜和信任,并将该事物作为一切行为的准则和愿意为之奉献一切的情感和行为。宪法信仰是指人类在社会运转和历史发展过程中,对宪法及其所蕴含的价值产生了积极的信任、尊敬和崇拜,是从感性认识升华到了理性认知的结果,并顺理成章地将宪法作为实现人类最终价值的目标和一切行动、思想的指南,以及愿意为之奉献一切的心态和行为。由于传统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宪法自身的不完善;宪法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宪法信仰的状况并不理想。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培植公民的宪法信仰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宪法自身的不足,体现宪法的科学性;完善宪法保障监督制度;加强宪法宣传,运用仪式尊奉,培养良好的宪法文化和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以促进宪法信仰的培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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