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伦理解读_伦理学论文

资本主义伦理解读_伦理学论文

解读“资本主义伦理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资本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马克斯,韦伯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以“资本主义精神”来指称资本主义的伦理观念以来,学术界对什么是资本主义伦理给予了较大关注。在这一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P.科斯洛夫斯基教授的《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一书。

该书是P.科斯洛夫斯基应邀就“资本主义的道德性”而撰写的一篇论文。作者声称,写作这一论文是为了反驳实证主义经济学将社会缩略为经济过程从而灭失伦理要求的“简化论”(注:[德]P.科斯洛夫斯基(Peter Koslowski):《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1页。)。作者试图证明,经济过程中的选择行为(偏好)总是带有伦理的意蕴,经济不仅仅受经济规律的控制,而且还受人的观念、期望、好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发掘重建经济活动赖以存在的伦理理念,并从道德伦理的要求出发对经济活动加以规范。作者主张在社会整体的意义上来理解资本主义制度,在此基础上重建资本主义赖以存在的一整套价值理论,并探讨对资本主义进行伦理规范的可能,这是作者提出建构“资本主义伦理学”的初衷。

但是,当我们审视科斯洛夫斯基的“资本主义伦理学”的时候,却不得不面对种种根本的疑难。当作者宣称要反对实证主义经济学将社会缩略为经济过程从而灭失伦理要求的“简化论”的时候,恰恰犯了简化论的错误。作者认为:“资本主义的道德性问题不是‘资本主义是道德的吗?’而是:‘在人的天性和资源短缺的条件下,资本主义是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好的经济制度吗?”(注:[德]P.科斯洛夫斯基(Peter Koslowski):《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4页。)尽管作者的命意在于通过“资本主义伦理学”确立起关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整套价值理念,但是这里作者显然无意将“资本主义的道德性问题”从“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中区分出来。“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探讨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工具、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是否有效、是否正当,它可以区分为“工具有效性”和“道义正当性”这两个问题,这一区分旨在向人们提出这样的疑问: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竞争理念之外,提倡一种在人道理念基础上的社会正义有否必要?显然,这一区分对经济学达尔文主义提出了质疑。但作者将“资本主义的道德性问题”与“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混同为一的做法,使得作者在批评实证主义经济学的社会生物学倾向时常常在许多重要问题上理述不清,J.M.布坎南在其评论中认为“P.科斯洛夫斯基的研究在个别地方还不很确切”(注:[美]J.M.布坎南(Buchanan):“评论”,《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61页。),其主要原因是问题设定的不明确。

当作者提出“资本主义伦理学”一说时,显然,“资本主义伦理学”不是“经济伦理学”。当有人向作者提出用“市场经济”来取代“资本主义”这一概念时,作者特意在该书的德文版第二版序言中说明:“资本主义比市场经济更好地标示了一个广泛的社会制度”(注:[德]P.科斯洛夫斯基(Peter Koslowski):《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3页。),因而作者主张在社会整体的意义上来理解资本主义,以此来建构一种超经济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伦理学”。但是,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整体把握的失败使作者试图建构的“资本主义伦理学”变得十分可疑。尽管作者认为资本主义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而且还是一种社会现象,因而资本主义的道德性问题必须达到一种“整体的观念”(注:[德]P.科斯洛夫斯基(Peter Koslowski):《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4页。),但是,作者在剖析资本主义制度的时候,仍然犯了他所反对的将资本主义缩略为经济制度的“简化论”的错误。在书中,作者界定了“资本主义”的三个主要的结构特征:“私有财产”、“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值”、“市场协调”。

“……我们用三种主要的结构特征来确定西方的资本主义,它们并不局限于资本主义,但是却在资本主义那里发现了一种很鲜明的形式:私有财产——也包括生产资料——作为经济目的的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值与通过市场和价格体系来实现的、对经济活动的协调。”(注:[德]P.科斯洛夫斯基(Peter Koslowski):《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6页。)

这里,我们不得不对作者赖以立论的前提表示怀疑。当作者试图通过上述三个主要结构特征来论证资本主义合法性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作者在界定资本主义时所面临的困难。在文中作者表示他与哈耶克有着类似的立场,由于受到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影响,作者对“追求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值”这一自由理念表示了极大的认同,进而将“追求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值”归结为资本主义三大主要结构特征之一,并将它视为资本主义制度最核心的结构特征。

但是,人们无法不产生这样的疑问:通过奴役劳动来获利的奴隶主是否在追求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值?借助农奴的依附来攫取占有的农奴主是否在追求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值?将一种经济目的归结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结构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更为科学的概括?

对一种制度的伦理考察,必须诉诸更为深广的社会制度,必须考察由经济制度所决定的整个社会制度的道德合法性问题。这样,资本主义的道德合法性,就不在于它是否为“追求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值”提供了可能,而在于资本主义制度作为一种建立在经济制度基础之上的完整的社会制度,它在多大程度上实践了人类道义——奴隶制的崩溃、农奴的解放等等;而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规范则在于,它作为一种整体的社会制度是否存在道义上提高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以及这一规范在社会制度的诸方面如何才能得到实施。

在文中作者通过对“偏好”的分析,阐明了资本主义的经济行为“带有伦理学和社会特征”(注:[德]P.科斯洛夫斯基(Peter Koslowski):《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34页。),主张将资本主义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制度来进行社会伦理的考察,并一再指出对资本主义进行伦理规范的必要性,但是,作者对规范经济学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遗产税等福利社会的诸种制度却只字未提。藉此我们不难发现,作者并未在整体的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来建构其“资本主义伦理学”。

制度化层面的失察亦使科斯洛夫斯基的“资本主义伦理学”陷入困境。一种人道理念的实现不仅在于它的实质正义,更重要的在于技术理性层面上的程序正义,它需要建立起一整套相应的规则来确保人道理念得到现实的实施,这就要求在社会建制的层面上来探讨资本主义的道德性。正如布坎南在其评论中所指出的,社会哲学家的任务就是拟定出“制度化的结构”,这些结构能够控制各类偏好,以确保社会运作得以正常进行。(注:[美]J.M.布坎南(Buchanan):“评论”,《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67页。)“制度化结构”的规则需要以一种法律建制的形式固定下来,因而“制度化结构”必然诉诸法律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布坎南认为这一“制度化结构”主要表现为一种“宪法—制度的结构”(注:[美]J.M.布坎南(Buchanan):“评论”,《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68页。)。科斯洛夫斯基在制度化层面的失察可以从作者在法律制度知识方面的欠缺得到体现。作者用“合同自由”来说明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发展过程。作者认为:“资本主义的范例是由以下这一点标志出来的,即人们不再提合同的公正性问题了,而每一个实际的合同也被看作是公正的。”(注:[德]P.科斯洛夫斯基(Peter Koslowski):《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12页。)试问,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份与童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以一种原始资本主义来理解资本主义制度是否恰当呢?资本主义制度是否不再考虑合同的公正性问题了呢?正是对法律制度的盲视使作者对资本主义的伦理考察仅仅限于这样一些方面:“私有财产”、“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值”、“市场协调”等等,而关于劳工保护的法律、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关于遗产税的法律等则完全在作者的视野之外。这种脱离了社会的法律制度的资本主义伦理学显然是不完全的,也违背了作者将资本主义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制度来考察的初衷。

那么,“资本主义伦理学”如何才成为可能呢?我们首先要把“资本主义伦理学”作为一个问题来考察:“资本主义伦理学”是关于什么问题的,它是一个真问题还是假问题,这一问题如何才能得到解决。笔者认为,“资本主义伦理学”考察资本主义制度的道德合法性问题,它考察资本主义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实践了人道理念,在哪些方面还存在着提升人道状况的可能,并探讨资本主义的人道状况如何才能得到提升。这要求我们将资本主义的道德合法性问题与工具合法性问题区分开来,因为按照一种竞争优化理念的理解,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在于它作为一种制度能够有效地通过竞争来实现社会优化,但是这种只考虑工具理性而否弃人道理念的经济达尔文主义倾向必然导致这样的结论:八小时工作制阻滞了企业发展的速度,社会保障体系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所有的累赘应当被抛弃,老弱病残需要被清理出局……这些虽然符合社会优化理念,却有违人类道义。因此,“资本主义伦理学”不仅仅考察工具的合法性,而且还考察资本主义在实现优化配置之外,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来实现人类道义。它事实上涉及人类理念的一条“保守原则”:人类是最大限度地寻求社会最优化,还是丧失一些发展速度与效率来确保人的现实权利。于是,这里就接触到“资本主义伦理学”的“人权理念”。

“人权理念”是指“资本主义伦理学”必须以“人的权利”为根本价值来考察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人的权利”是一切终极价值的根本出发点,它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自由选择权等一系列根本权利。尽管一种普遍的人权观念遭到了来自多方面的怀疑,但是正如A.J.M.米尔恩在其《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所论证的那样,必须确定一种基于人类多样形态基础之上的“最低限度人权”(注:[英]A.J.M.米尔恩(Milne):《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7页。)。这一“最低限度人权”是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对一种社会制度进行合法性论证时必须确立的最根本的价值理念。资本主义的道德合法性在于它在冲破旧有的社会制度的过程中在多大程度上维护了人的权利;而资本主义的非道德性,则是指它在哪些方面尚未能有效维护人权,在哪些方面对人的权利采取了消极的态度。必须谨防将“人权”等根本价值理念仅仅视为“有用的”手段,这会给人们造成这样的错觉,即如果一种不是“有用的”制度就可以被否弃。在论证“资本主义伦理学”的必要性时(第4章),科斯洛夫斯基援引了“降低交易成本”(注:[德]P.科斯洛夫斯基(Peter Koslowski):《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42页。)等说法,似乎欲向人们说明某些伦理观念于经济运行有用因而并非“多余”,在后面两章的论述中作者也提到了“私人财富的积聚……达到了一种权力”(注:[德]P.科斯洛夫斯基(Peter Koslowski):《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59页。)的问题,但作者并没有基于人权理念来提出一种终极价值。在“人权理念”的视野中,某些人权理念即为价值本身——劳工保护、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它们尽管可能是非有用的,甚至有碍效率,但它们是人类社会的一些根本价值,它们不是因为有用而需要,而是因为它们就是终极目的本身。“人权理念”的阙如,可以说是科斯洛夫斯基的“资本主义伦理学”的另一致命缺点,这一缺点甚至动摇了作者反对实证主义经济学的社会生物学倾向的基点。

“资本主义伦理学”的另一理念是它的批判立场。欧洲局势的发展似乎使资本主义的发展变成了一种不容怀疑的趋势,但“资本主义伦理学”的建构需要一种批判立场。社会哲学家的任务就是对社会的“制度化结构”保持一种监察的姿态,从而使社会制度变得更加完善。霍克海默在其《哲学的社会功能》一书中指出,哲学的社会功能在于对当下普遍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以防止人类在现存社会组织慢慢灌输给它的成员的观点和行为中迷失方向(注:[德]马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哲学的社会功能》,重庆出版社,1993,第250页。)。当一种社会制度正在日益变得不容怀疑的时候,我们犹需对这一社会制度保持应有的警惕。布坎南在他对《资本主义伦理学》一书的评论中指出:“对于一系列社会公共机构的‘合法性’的理由来讲,重要的还不是道德或合理性标准意义上的任意一种对这些公共机构的积极的评价,重要的是一种把‘比赛规则’斥责为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消极评价(可译为‘否定性评价’)的缺席。一个建设性的计划应该把重点放在这一点上,即保证‘比赛’是一个‘公正’的比赛。”(注:[美]J.M.布坎南(Buchanan):“评论”,《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62-63页。)一种“否定性评价”的在场是防止不公正、不合理现象,使比赛得以正常进行的必然前提,而对现实的不合理现象的容忍与认可则体现了一种无能。一种真正的“资本主义伦理学”必须对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保持警惕,以一种批判的立场来面对现有的社会制度,努力使这一社会制度成为一种既富有效率,同时又尽可能确保人之基本权利的制度。

综上观之,当科斯洛夫斯基努力建构一种“资本主义伦理学”的时候,道德合法性问题设定的不明确性、对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进行整体把握的失败、制度化层面的失察、人权理念的阙如、批判性评价的缺席以及思辨的、非实证、非历史化的探究方式等局限使作者的“资本主义伦理学”陷入了种种疑难。一种科学而人道的“资本主义伦理学”必须基于这样的前提:必须将资本主义的道德合法性问题与工具合法性问题区分开来,从而判明对资本主义进行伦理规范的可能在于社会的保守原则:牺牲一定程度的效率和优化来确保人的现实最低限度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来寻求人类道义的实现。这一资本主义伦理学必须以人权理念为其价值基点,必须将资本主义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制度来考察其道德性问题,并从制度化层面来寻求对资本主义进行伦理规范的可能;此外,还必须保证一种批判性评价的在场,如此才能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非道德状况保持必要的伦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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