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_养老保险论文

关于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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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状况

从1986年起,辽宁省就开始了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探索,经过十年来的努力,这项关系到我省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工程初步摆脱了困境,走出了低谷,实现新的突破,从而为今后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系统。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其制度的顺利实施却取决于管理与实施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经过多年的探索与研究,省政府和各市在理顺管理体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关系上加大了整改力度,认真分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管理体制之间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解决了许多地方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理顺关系的过程中,辽宁省各级民政部门发挥其职能保障作用,采取了明确社会保险的性质,重点抓县,逐个理顺,由下到上,边理顺边启动的方式进行,形成了以民政主管部门统筹,其他部门协同的格局,现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化。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努力,现已形成了有序化的工作程序。全省各级民政主管部门不断分析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情况,研究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要求,根据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以建立个人账户为核心,政府组织引导,资金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方式,不仅适用于全省农村不同地区,而且还适用于农村中不同类型的人员,灵活性强,透明度高,可操作性强,易组织实施,工作有序化。这种方式的实施使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没有负担,激励作用明显,基本符合辽宁省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省农村的实际情况。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面不断扩大。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全省民政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注意总结经验,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点代面,积极解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既在宏观上抓住时机实施,又在微观上切合实际采取灵活策略,努力向所制定的发展目标迈进。1995年辽宁省已有365 万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参加了民政部门主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占应参保人数的37%,积累保险金额超过2.2亿元。1996 年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险应参保人数为900万人,实际投保人数为600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66.66%,收取保费4.7亿元;乡镇农村社会保障网络,1994年828个 ,1995年847个;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会,1994年1729个,1995年1779个 ;基金会拥有资金,1994年5074万元,1995年6215万元。目前,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形成辽东、辽北地区连成线,辽西地区连成片、辽南地区布好局的基本框架。发展较快的辽西地区已基本度过创业初期的艰难阶段,有了相当的资金积累,如辽西地区的锦州市,农村人口198 万人,可参保人数103万人,目前参保人口为60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58 %,收取保费5540万元,占全省保费总额的25%左右,居全省领先地位,其中有四个农业县(市)收费超过千万元,有7个乡(镇)收费超过100万元。

二、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正处于良性循环之中,进一步推动这项事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很多,实施机遇逐渐成熟。但是也应当看到,在短期内这项事业的发展还将面临一些困难,问题也比较突出。

1.一些地方对这项利国利民的事业,在认识上存在距离。一些相对富裕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认为,农村养老问题并不像城市职工养老问题那样突出,对所面临的形势并没有看到潜在的严峻性,只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上,工作的步伐小。在一些相对贫困地区,政府职能部门则认为,其主要问题是解困脱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开展排不上工作日程上。另一方面,有些地区认为,现有的一个部门资金一个部门管的政策模式已有一定的基础,改变原有的管理体制,短期理顺其关系感到难度大等。再有,在一些有针对性的地方法规的制定方面,有些相关文件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显得滞后。

2.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状况来看,机构和管理力量不到位。国务院和省政府在下发了有关文件和召开了相关会议后,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但在辽宁省的部分地区,机构设置和建设的速度缓慢,目前尚没有形成省市县上下贯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与此同时,辽宁省市县的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干扰较大。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改革中的产物,加之历史上的原因,现在还有许多人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界限以及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的主次关系认识不清。一些部门认为,目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机和条件不成熟,大面积地推开困难较大,同时,现有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这项大工程实施的管理要求,因而对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基层推广的积极性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另外,辽宁省的一些保险公司运用商业手段抢占保险“市场”,使发育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受到很大的冲击,导致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在认识上产生波动,行动上变得迟缓。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一项新的系统工程,资金管理作为金融活动业务要求的水平是相当高的。辽宁省一些先行的市县在资金管理上已摸出一些经验和规律,但距整体事业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建立基金管理体制是当务之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保险的同时,其又是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如何运用灵活的操作技术来赢得“市场”,以尽快解决以往操作技术中市场因素含有较少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灵活运用的具体问题。资金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完善与否、资金的保值增值都是事关保险制度的成败的关键。同时,这也将影响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加快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步伐

随着辽宁省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趋势的不断扩大,传统的家庭式养老正在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险转型。在这种形势下,建立完整统一、运转灵活高效并具有辽宁省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对于促进辽宁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农村改革的深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在目标选择上,应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在此,必须改变以往实施的国家保险型的模式,这种模式把公平目标混同于平均主义,牺牲了效率,助长了惰性和依赖性。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体制,实际上是奉行了低效率的“公平”原则,造成低水平的共同贫穷。我们现在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应该是自助式的,社会成员应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障的对象具有自我保障意识,实施的体制具有相当的活力,可以把消费资金转变成积累基金,因而具有相当强的自我培育、成长和发展能力。

在资金的筹集上,国家应给予政策扶持,实行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基本原则。建立个人账户,账户的资金所有权归个人。与此同时,辽宁省应把每年的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的预、决算由财政编制财政预算后,提交同级人代会批准,实施专门的预算管理。坚持所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纳入预算之中,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进入80年代后期,辽宁省农业人口的增长处于一种较平稳下降的趋势,给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的筹集带来一定的困难,对辽宁省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今后辽宁省仍然采取的是以农民个人负担为主这种方式,可以充分体现自我保障的原则,既可鼓励农民劳动的有效性,又可做到多积累就能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

在农村养老资金的运作方式上,首先是养老基金应该采取储备积累模式,体现保险的储备职能和自供原则,这样可以保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连续性。与此同时,我省农村社会养老资金需建立起保值增值制度,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坚持国家扶持、指导与监督的基本原则;保值增值的方式必须安全有效。

辽宁省三级政府应从上年财政收入中拨给一定比例补贴,作为农村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和增值款,省政府对省内财政收入较少地区给1 %—3%的财政补贴,以保证这些地区农村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和增值。 上述补贴地区也应按照养老保险金额比例拨款,坚决防止按地区比例拨款。农村社会养老资金,在保证一定时期的支付所需要的资金和留足周转准备资金的前提条件下,对部分资金采取增值保值的措施。农村社会养老资金通过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储蓄,购买定期国库券、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障特别定向债券、允许购买的其它种类的国家债券和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债券利息保值增值。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公司放款,以获得红利,使养老资金保值增值,有偿地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产业投资,滚动式发展以期达到保值增值。同时还可以建立农村保险公司,实施农村社会养老金统筹,公司除主管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业务之外,还应允许办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金融保险业务,用金融保险的收入来保证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增值。在实施上述措施的过程中,还应继续严格规定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的管理部门不能直接放款,不能用此资金从事经商、办企业、购买各类股票,坚决禁止给各种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在农村土地市场中,国家一级市场土地收入的相当部分如能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中,这将有利于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增值,既可考虑到土地是农民的,又考虑到农民在改革中所做出的贡献。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管理费的支出方面,应采取定额包干制,其超额支出部分可由同级民政部门的事业费中列支。管理费标准的高低都会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保值增值和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除上述作法外,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农村社会养老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进入90年代以来,辽宁省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大,使抚养系数不断增加。因此,现在必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积累的步伐,以迎接辽宁省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挑战。

辽宁省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应加快建立多层次保险体系的步伐。根据国家的基本要求,在全省农村普遍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乡村根据其自身的经济力量,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应鼓励和发展个人储蓄保险,使农民在晚年生活较为宽裕。辽宁省在选择保障对象上,要采取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农村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方式。这种方式能适应广大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大的特点和发展乡镇工业,逐步实现农工一体化的农村经济发展趋势,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同时,本着针对不同地区经济水平进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对投保年龄、数额、次数等方面允许有相当的灵活性。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采取鼓励投保人多交纳保险金,大力提倡对儿童进行投保。在经济欠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则采取本人自愿的原则,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进行投保,不可采取强制的方式。另一方面,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还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集体补助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集体补助符合社会保险筹资多元性的原则,是农村养老保险的内在要求。个人交保险的主要部分,集体要予以补助,这样可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经济性质。同时,将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当农民领取养老金时,由于自己交纳和集体补助,既保证了农民的利益,又提高了农民参保的意识,这就有利地推动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稳步发展。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的是,广大农民在投保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具体过程中,可以对不同年龄段或特殊贡献的人员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和档次,严禁把集体补助当作“职务补助”的作法,提高农保的信誉度。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以采取合理的集体补助方式和标准。笔者认为,集体补助标准应以低起点逐步提高的方式为宜,这样可以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集体补助标准应占农民个人投保的15%—35%之间较为适宜。此外,在集体经济较强的地方,补助也不可过高或全部包揽农民的保费,否则易造成依赖心理,同时不利于树立自我保障的意识,也不符合社会保险筹资的原则。

总之,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农业的稳定发展和全省的社会稳定。只有不断解决在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使之处于良性发展之中,才能在推进辽宁农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减少农村流动人口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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