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哲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价值哲学领域的争论集中表现在方法论上的争论。要深入开展价值哲学研究,推动它的繁荣和发展,必须要有科学的方法论。所谓价值哲学研究的方法论,就是研究价值哲学的思维模式。100多年来,价值哲学研究的方法论主要有五种,即关系说、实体说、属性说、系统说和功能说。目前影响较大的是主客体关系说、实体说与属性说,系统说与功能说也有重要意义。
一、关系说
关系说认为价值属于关系范畴,价值不是实体,也不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属性。广义的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事物(或人)相对于人或事物而言的。狭义的关系说认为价值是对象或客体相对于人而言的。这种狭义的关系说也被称为主客体价值关系说:它既肯定价值主体的作用,又肯定价值客体的作用,认为价值来源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观点能解释价值因人而异和因物而异的现象,有其合理之处。
关系说借鉴了价值哲学发展史上主观主义价值论与客观主义价值论的合理之处,也汲取了它们失败的教训。西方价值哲学历史上的主观主义价值论者,有的已经看到价值不是事物本身的性质,如文德尔班就是如此。他认为价值是相对于估价的心灵而言的:价值知识表示估价主体的心灵与估价对象的关系,也就是说价值是就一物相对于另一物而言的。但他夸大了心灵的作用,认为离开了意志和情感就没有价值这个东西。所以,西方主观主义价值论的失误在于忽视客体的作用,同时又把主体等同于主观,夸大主观因素的作用,因而失之片面。西方客观主义价值论则肯定客体的作用和价值的客观性,却忽视主体的作用,同样失之片面。
坚持关系说,采用关系思维,必须既反对唯客体论,也反对唯主体论,总之要反对单极思维。
唯客体论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属性说。这种观点把价值理解为客体的固有属性,对此后面再作分析。
其二是实体说。有的学者认为哲学价值就是商品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一般劳动。这种观点把价值理解为人们的劳动的凝结,实际上就是把价值理解为实体。
还有人说,价值的本质是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既是一个过程,又产生一定结果。从结果来说,其产物是对象化产品或劳动产品,即人化自然,而人化自然是实体。所以,这种看法实际上也是把价值理解为实体。人化自然或劳动产品是价值客体,而价值客体不同于价值。
唯客体论看到客体对价值形成的作用,有其合理之处。但这种观点忽视主体的作用,因而是片面的机械论的观点;它不能解释价值因人而异的现象,不能科学地揭示价值的本质。
再来看唯主体论。唯主体论的一种表现是西方的主观主义价值论。这种观点把价值理解为情感、意志的产物,欲望、需要的满足,兴趣的对象或情感的表达。它把价值视为人们的主观偏好,而无视客体的作用,在理论上陷于混乱。
唯主体论的另一种表现是认为价值是人或人就是价值本身,而在主客体关系中人是主体,所以这种观点实际上也是一种唯主体论。这种观点也在后面再作分析。
唯主体论的又一种表现是认为价值概括的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的方面,即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价值事实不是客体性事实,而是主体性事实。这种观点也存在着局限。首先,价值是主客体双向作用的产物。只讲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不讲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显然是片面的。同样,说价值事实是一种主体性事实,忽视价值事实的客体性,也是欠全面的。这种观点虽然坚持关系说,但实质上也是一种唯主体论。其次,主体性是一种事实,而价值不同于事实。主体性并非都是合理的,并非都是善的;而人们说有价值指的是正价值,在这个意义上价值必定是善的。把价值理解为一种主体性的内容,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再次,这种观点以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在价值界定上与西方学者早已提出的“满足需要论”相同。这种观点无助于推进价值哲学的研究。
唯主体论强调主体对客体的重要作用,有其合理之处;但它夸大了主体的作用,贬低了客体的作用,因而陷于片面性。
由此可见,在价值哲学研究中,不仅需要坚持关系思维,而且需要正确地坚持关系思维。只有用主客体双向作用的观点、主客体统一的视角,才能正确地坚持关系思维,才能坚持全面的彻底的关系思维,才能科学地把握价值的本质。
在主客体关系理论中,除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外,还有主客体所处的环境因素,包括时间、条件、地点及外界一切作用于主客体的环境因素等,也对价值产生重要影响。在不同时间、条件、地点或环境下,同一客体对同一主体的价值不同。情况变化了,价值也就会发生变化,这是研究主客体价值关系所必须重视的一个方面。只有深入研究主客体在一定时间、地点或环境、条件、中介下的相互作用,才能全面认识价值的本质。
在主客体关系中,主体不仅与客体发生作用,还与其他主体发生作用,即产生主体与主体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同样,客体不仅与主体发生作用,也与其他客体发生作用,即产生客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只有既深入研究主客体关系,又深入研究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和客体与客体的关系,才能全面地把握主客体关系。
人的主体价值就是人的生命的意义及自由、尊严、权利和劳动创造、发展及能力等的价值,是人作为主体的基本价值。
人的生命价值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自身的价值:生命的存在是人的价值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是对社会的价值:人的自由、尊严、权利都是在社会关系中形成的,都是历史的产物。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就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人的生命的意义与自由、尊严、权利的价值都是人的主体价值,都是在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中表现出来,并得到确认的。人的主体价值,对主体自身来说,是主体的自我价值;对社会来说,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肯定他的生命、自由、尊严和权利的价值,也有利于调动他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社会多做贡献,因而也有其社会价值。
人的主体价值还有人的劳动、创造,人的发展及能力等等,这些方面对作为主体的人也既有主体价值,又有客体价值,后者集中表现为对社会的贡献。过去我们把人们对社会的贡献作为客体的人对社会的价值来理解;实际上,这也是作为主体的人对社会的价值,所以也是人的主体价值。
主体与主体的关系的每一方都把自己作为主体,这与主体(人)与客体(物)的关系是不同的。只要我们深入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或主体间性,那么人的主体价值就可以突现出来,而不会遗漏或“消解”主体。我们过去把价值关系仅限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或意义,并把这一定义应用于人的价值研究,认为人的价值是人作为客体对主体(社会、群体、他人、自我)的价值,而未看到主体(人)与主体(人)的关系同主体(人)与客体(物)的关系之间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特点。这确系我们过去研究中的不足。当然,这并不是主客体关系论本身的缺陷,而是未能全面地理解价值关系造成的。
这里应当说明的是,人的主体价值的内容是很丰富的:人的生命、自由、尊严、权利是人的主体价值,人的人格、劳动、创造、发展、能力也是人的重要的主体价值。人的劳动、创造、发展、能力对社会的贡献中蕴含的所谓人的功利价值,也是人的主体价值。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人的劳动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没有劳动创造、没有生产实践,就没有社会、没有人,更没有人的自由、尊严、权利、人格。所以,人的主体价值中最重要的是人的劳动、创造、发展、能力对社会的贡献。
加强对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研究,还有助于深入开展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规范价值的研究。民主是尊重作为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权利,公平、平等、正义是公正地处理主体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都需要通过深入开展对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研究才能把握。社会主义社会是民主、平等、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因此深入开展民主价值、公平价值、正义价值及和谐价值的研究,对于我们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有的学者批评主客体价值关系论,认为人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的观点否定了人的价值是平等的。主客体关系论认为,人类社会是由一个个有生命的个人组成的,个人最基本的贡献就是作为人类的一员对组成人类社会作出了贡献。人的价值是平等的,无高低贵贱之分。同时,人作为主体,其人格尊严不容损害,这也是平等的。但人的能力、努力和贡献是有差别的,从这一方面看人的价值又有大小之分。因而人的价值既是平等的,又是有差别的。应该说,这样看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二、实体说
实体说把价值理解为实体。实体说又分为唯客体论的实体说与唯主体论的实体说。唯客体论的实体说把价值等同于客体。英国伦理学家摩尔说:“许多的不同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者恶的”。(摩尔,第3页)他认为善或恶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这是一种唯客体论的实体说。这种观点是西方客观主义价值论的一种基本观点。
从价值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性质出发,实体说认为事物本身具有不依赖于外在条件(包括人在内)的内在价值,即“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同上,第28页),或者说事物的价值完全取决于这一事物的内在本性。内在价值就是目的价值或目的善。与之相对的是工具价值或手段善或外在价值,它是作为达到善事物的手段的价值,即作为手段是善的。对此,罗素批评说:“根本不可能找到任何可以证明这个或者那个具有内在价值的论据。”(罗素,第127页)摩尔所说的事物自身具有的不变的内在价值是不存在的。这种认为内在价值是许多事物自身固有的观点,也无法解释价值因人而异的现象。
唯主体的实体说认为价值是人或人就是价值本身。在我国,影响较大的唯主体论的实体说是人道价值论或人学价值论,这种理论是在批评主客体关系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持这种理论的学者认为,价值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人道价值,包括人的生命存在的意义以及人的尊严、自由、权利等,它是主体自身的内在价值;二是规范价值,包括社会的民主、公平、正义等,它是主体与主体间的结构性价值;三是效用价值,包括人的效用价值和物的效用价值,它是客体对主体的功能性价值。人道价值是价值的本然状态,规范价值是价值的应然状态,效用价值是价值的实然状态。人道价值是规范价值、效用价值产生的根源和基础。人道价值是原生价值,社会规范价值和人的效用价值是次生价值,而物的效用价值则是更次生价值。人道价值、规范价值、效用价值是不能互相通约、归并或取代的。
对人道价值的确认是规范价值及效用价值的必要前提。社会的民主、公平、正义等规范价值,是以确认人的尊严、自由、权利等人道价值为前提的。例如通常所说的规范原则的“可普遍化”,意即可普遍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或个体,这就必须设定人道价值彼此平等。正是由于人道价值彼此平等,才有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才有近代民主的“一人一票”的原则。如果没有对人道价值及其平等的确认,各种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道德的社会规范或行为准则,就会因为无法普遍化而失去其意义。效用价值也以主体尺度来衡量,没有对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的确认,所谓“主体”就不成其为主体,而“需要”的合理性更无法得到辩护和认定。
人道价值是规范价值及效用价值的终极判据。无论是社会的民主、公平、正义等规范价值,还是所谓效用价值,最后都是以人道价值的发育、完善和实现作为终极判据的。把人不断地从动物界提升出来,使人真正成为人,实现人类自身的全面发展,是全部社会历史活动的终极目的。人道价值在价值世界中的这种特殊地位及其重要性表明,哲学价值论研究应以“人道价值”作为其逻辑体系的轴心概念和基础。因而,按其实质来说,上述理论是一种人道价值论。
持人道价值论观点的学者批评狭隘的主客体价值关系论只讲人的客体价值或人作为客体的价值,忽视人的主体价值和规范价值,这是中肯的,的确指出了主客体价值关系论的不足;特别是人道价值论重视人的人道价值即人的生命、自由、尊严、权利的价值和规范价值的研究,弥补了我国价值哲学研究的不足,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但人道价值论也存在着自身的不足。
第一,这种观点认为人既是价值的设定者又是价值本身,或者说价值是人,而人是实体。所以,这种观点在价值哲学研究的方法论上持实体说。实体说在解释人的价值上存在着不少困难。首先,价值哲学的起点是区分事实与价值。人是事实,而不是价值;事实不同于价值。只有当事实作用于他人或他物时才可能有价值。人也是如此,孤立的人无所谓价值。说人就是价值本身,就是把事实混同于价值。其次,我们的研究应“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人本身出发”,而不应从抽象的人出发。现实的人则是很复杂的,既有真善美的,又有假恶丑的,而价值必定是善的。故把现实的人一概视为价值,不符合客观现实,不利于人自身的超越。再次,如果人就是价值本身,就无法解释人的价值追求,因为如果人本身就是价值,他还有什么必要去追求价值呢?
第二,人道价值论把人道价值看作人自身的内在价值,是人与生俱来的、一切人都具有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人的人道价值,即人的生命存在、自由、尊严、权利的价值,是以人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为前提的。如果一个人严重地损害社会利益,对他人生命、自由、尊严、权利构成严重侵害,他就会失去自由和权利,他就不可能获得社会的尊重,甚至于会被处以重刑。这就说明,人的人道价值也是有条件的,而不是人作为人自身内在具有的。这种观点把相对的东西绝对化了,无法解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现象。
第三,人道价值论在方法论上是自相矛盾的。这种观点把人的人道价值,即人的生命存在、自由、尊严、权利的价值,看作人自身具有的内在性质,这样就把人的人道价值看成人作为人所固有的。这种观点的典型说法是“价值是人”。这就是说,人道价值论在方法论上采用的是实体说。然而在效用价值上,即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上,它采用的却是主客体关系论;在规范价值问题上,即社会民主、公平、正义等问题上,采用的却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说,实质上也是关系说。这样,人道价值论在方法论上采用了两种思维模式,即在人道价值上采用实体说,而在效用价值、规范价值上采用关系说。而且,人道价值论把人道价值称之为人的主体价值。而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离开了主客体关系就无所谓主体。这说明,这种观点所谓的人道价值或主体价值,也不是排斥主客体关系的。人道价值论的出发点是反对主客体价值关系论,但在它的理论体系中,包括其人道价值(主体价值)、规范价值、人的效用价值、物的效用价值在内,仍然只能借助于关系说甚至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来立论。这说明人道价值论的观点在自身的理论体系中不能贯彻到底:原本要否定主客体关系说思维模式,实际上却不能不采用它。这就充分暴露了这种观点的内在逻辑矛盾。
第四,这种观点在价值的本质问题上认为价值是“人类所赞赏、所希望、所追求、所期待的东西”(赖金良,1997年),或主张价值是“人依据自身需求或某种标准对对象所做的评价”(韩东屏,2003年)。这里所谓“人类所赞赏的”东西,就是人们评价所肯定的东西。可见此说是把人类的肯定评价看作哲学价值,其实这种观点在西方价值哲学中早就有了。尼采说,评价然后有价值;文德尔班也曾说过,价值“是相对于估价的心灵而言的”,他们都认为价值是评价的产物。这种观点把价值与评价混淆起来,显然是不妥的。认为价值是人类所希望、所追求、所期待的东西,实际上就是认为价值是人类的价值追求、价值目标、价值理想。价值是客观存在,而价值追求、价值目标、价值理想是主观意向,所以把价值等同于价值追求、价值目标、价值理想,就是把价值看成主观的观念的东西。价值与价值追求、价值目标、价值理想有联系:一种东西有价值,人们才会追求它、希望它、期待它的到来。人们希望、追求、期待的东西,是人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但并非所有希望、追求、期待的东西都是真正有价值的;是否真有价值必须在实践中检验。只有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价值的东西,才是真正有价值的。把自己希望、追求、期待的东西作为价值,就是把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作为价值,实质上就是把价值看作自己评价的产物。把主观的价值评价、价值判断当作客观存在的价值,这是错误的。这也是西方主观价值论失误的认识论根源。所以我国持人道价值论的学者的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在重蹈西方学者的覆辙。这表明把价值归结为人,不仅无助于推进价值哲学研究,而且最终还会陷入困境。
三、属性说
属性说认为价值是客体本身固有的某种性质或属性。这是西方客观主义价值论的观点。美国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就持属性说。他说:“进入人们视野的那些自然属性,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已客观地存在于大自然中的。”“自然物的这些属性被观赏者的知觉记录下来,并被翻译成了实实在在的价值。”(罗尔斯顿,第156-157页)这种观点只看到客体及其属性的作用,忽视主体的作用,因而是片面的,不能解释价值因人而异的现象。
属性说与实体说是相通的。有的持属性说的学者也视价值为实体。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是存在于客体中能够满足主体欲求的‘东西’”。他们认为尽管价值离不开主体,但归根到底还是“以一种实体性的价值物的形式而存在的”。(谭臻、胡寿鹤)属性是实体的属性,实体必有其属性,从两者都认为价值是客体本身固有的来说,属性说与实体说可谓一种观点,都属于唯客体论的单极思维。属性说的观点是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习惯看法的沿用。
四、系统说和功能说
价值论中的系统说就是以系统哲学为指导的价值论,即系统价值论。英国哲学家怀特海于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在过程哲学(或有机体哲学)中提出了一种价值理论,这种理论后来发展成为系统哲学价值论。系统哲学价值论是由詹姆斯·米勒(J.G.Miller)于1965年率先提出的。米勒将有机体描述为处在稳定状态的开放系统。这种系统超出稳定性区间的变量构成应力,并在系统内部产生张力(应变)。存在的张力(应变)被称作系统的价值或效用,减少特定张力(应变)的相对紧迫性代表系统的价值结构。(拉兹洛,第125页)从应变或效用来理解价值,就是从应力作用于系统产生的影响或功效来理解价值。他的这一见解是值得重视的。
拉兹洛在米勒关于系统价值的思想的基础上,对系统价值问题作了进一步论述。他说:“哲学上的价值理论可以通过将价值视作个体适应他的生物和社会-文化环境的各种状态的表现而在系统哲学的框架内被加以重建。”(同上)他认为,价值理论是主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的理论。这里的主体就是系统,环境就是客体,而价值就是系统(主体)与环境(客体)的相互作用的产物。这种适应环境的各种状态的表现,也就是米勒说的应变,亦即效用或功效。
拉兹洛还说:“价值也是主体-环境相互作用的状态在价值评价主体身上的表征。”(同上,第128页)拉兹洛曾引用罗素对进化论思想的批评,来说明价值的本质在于使主体更美好,从根本上说在于使人类社会更美好,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共生共荣。
拉兹洛认为价值是客观的。他说:“价值现在只能在控制论意义上被理解为是系统动态行为的客观因素。”(同上,第129页)因为在他看来,无论生物的还是社会文化的环境都是客观的。主体“是一个具有高度目的的、追求目标的实体”。“人本身是目标导引的、按一定程序进行追求的系统。人类有一个遗传学的程序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叠加起来的多重文化程序,这种文化程序是由个体和他在经验世界中的冒险经历确定的。”(同上,第130页)所以,主体与环境相互作用产生的系统状态,即价值,也是客观的。价值判断表示的则是“一种对人与周围世界关系的认识”。(同上,第128页)
系统价值论与主客体价值关系论是相通的,但并非完全等同。主客体价值关系论一般认为价值主体是人,或者说人是唯一的主体。而系统价值论认为,人是价值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价值主体。主体是系统,广义地说包括一切自组织系统,至少包括一切有机体、一切生命系统在内。所以有的学者把系统哲学价值论称为广义价值论。(张华夏)
系统价值论重视环境价值、生态价值、自然价值。由于系统价值论认为价值主体不限于人,还包括一切自组织系统,特别是包括有机系统,这就有利于解决环境价值、生态价值、自然价值问题。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使人类中心主义受到质疑和批评,就此而言,系统价值论认为价值主体不限于人的观点有其合理之处。我们应当把系统说与关系说结合起来,扩展价值主体,这样就可以克服主客体价值关系论存在的一些困难,并使价值哲学理论更能适应解决全球生态危机、环境恶化等问题的需要。
这里涉及到主体的概念问题。价值哲学上的价值主体是价值的享受者;某物对什么有价值,什么就是价值主体。所以价值哲学上的主体与认识论上的主体是不同的。认识论上的主体是有自我意识、能使自我对象化、使自身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能改造客体、确证主体本质力量的人。这样的主体只能是人,而且还不是所有的人,例如婴儿就不是这样的主体。这也反映出认识论意义上的主客体关系说应用于价值论时的局限性。实际上,从价值哲学来看,婴儿也是价值享受者,他也是价值主体。所以,价值哲学研究要扬弃认识论上的主客体概念和主客体关系理论,重建价值论上的主客体概念和主客体关系理论。
应该看到,认识论上的主客体关系理论内在地包含着如下意义:人作为主体是主导的,主动作用于客体,而环境作为客体是受主体人作用、改造的对象,是受主体支配、为主体服务的。因此,在认识论上的主客体关系理论中,突出了主体至高无上的地位,内在地包含着人类中心主义倾向。这种倾向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显然是不利的。要克服这种观点,必须区别认识论意义上的主客体关系与价值论意义上的主客体关系。价值论意义上的主客体关系是主体作为价值创造与享受者与客体作为价值对象或价值载体的关系。从价值论意义上来看,主体与客体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休戚与共的。这就要求主客体之间相互平衡、协调、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再来分析一下功能说。功能说是价值哲学研究的又一重要视角。功能说认为,价值实质上是一种功能或功效。李凯尔特在他的《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中认为:“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而不在于它的实际的事实性。”(李凯尔特,第78页)他说价值的实质不在于它的事实性,旨在否认价值的客观存在,这是错误的;但他说价值的实质在于它是一种功效,则揭示了价值的本质特点。其后,日本学者牧口常三郎提出:价值“是同人类生活相关的客体的固有属性与评价它的主体相互作用时产生的功能”。(牧口常三郎,第20页)他所说的功能即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影响。
大家知道,马克思曾说:“共产主义的博爱从一开始就是现实的和直接追求实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1页)他很重视实效。邓小平在指导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也很重视实效、效益、成效;既重视经济效益,又重视社会效益。实效、效益、成效,都是指的功效、功能,都是指的价值。经济效益指经济价值,社会效益指社会价值。从实效、效益、成效来理解价值,就是强调价值是主客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客观的效益、效果。从功效去理解价值,抓住了价值的本质特点。因为价值是在事物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客体对主体的积极的作用和影响,或者客体对主体或主体对主体的功效。功能说使我们对价值本质的认识更加具体,从而使我们对价值的存在的认识更深入了一步,更有利于确证价值的客观存在,有利于回答价值到底是什么的问题。
系统说是从系统与环境的关系去理解价值,功能说认为功能是主客体关系的产物,二者都是从关系出发理解价值。把关系说、系统说、功能说结合起来,吸收人道价值论重视人的生命、自由、尊严、权利和规范价值的合理之处,克服主客体关系论的不足,这样做有助于科学地揭示价值的本质,促进价值哲学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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