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定义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定义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革命时期,“人民”是一个出现频率极高的字眼。但是,革命领导人对“人民”的态度却带有明显的两面性:他们一方面声称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另一方面又力图建立一个抑制“人民”影响的政治国家;他们有时把“人民”奉若神明,采取重大政治行动时总是使用“人民”的名义,有时又公开批评和贬低“人民”,把“人民”说成是“愚昧无知的大众”。这些看起来自相矛盾的做法,在美国早期史和民主理论研究中历来颇受关注。有些学者认为,建国精英在根本上对“人民”缺乏信念,他们只是在理论上利用“人民”的名义,而在政治行动中则往往带有“反人民”的指向。① 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在建国精英的意识中,“人民”与新国家的创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许多与“人民”相关的问题,在他们中间引发了深入的思考和热烈的讨论。谁是“人民”?如何界定“人民”的政治和社会属性?“人民”是否具有共同的意志和一致行动的能力?“人民”是否应当自己统治自己?如果“人民”把权力“委托”出去,会对于政府的性质和“人民”的自由产生什么影响?“人民”将权力“委托”以后是否还具有政治行动的能力?与这些问题相对应的,是美国早期国家构建中必须处理的另一组重要问题:应当把美国建设成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政治国家的权力来源是什么?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在政府中如何体现?政府的权力应当如何分配和行使?权力由什么样的人掌握才能保证政府作出公正合理的决策?怎样才能既使国家具有效力同时又能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考察美国建国精英解答这些问题的思路,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美国早期国家构建的内在思想逻辑,把握美国宪法条文背后潜藏的各种政治理念的来龙去脉。
一、“人民”一词的不同含义
“人民”是一个古老的政治词汇,在美国革命以前就常见于各种政治文献之中,其定义历来复杂多样而不确定。据18世纪的英语词典,“people”一词具有多种相互联系而略有区别的含义:“一个国家的全体成员”(nation),“组成一个社会的人们”,“平民大众”,以及一般意义上的“人们”;有时还特指“不是君主和贵族的平民”、“某一特定阶级的人们”。② 在英语文献中,一般只有带定冠词“the”的“people”,才具有明确的政治含义,因而在中文的行文中只能给“人民”一词加上引号,以对应于英语中“the people”的用法。
在不同的政治理论作家笔下,“人民”一词具有不同所指。古典作家在谈到“人民”(demos,populus)时,有时指城邦的“公民群体”,有时指“普通民众”、“穷人”或“多数人”;而在抽象意义上使用“人民”的情况,似不多见。③ 17世纪以来的政治理论著作中,“人民”一词出现的频率明显升高,“人民”的含义也得以扩充,尤其是形成了抽象意义上的“人民”的概念。哈林顿在讨论“共和国”的合理性时,所用的“人民”一词带有某种抽象的意味。④ 在洛克的笔下,“人民”可指任何一个社会中具有政治行动能力的成年男性群体,因而具有明显的抽象性质。⑤ 孟德斯鸠讨论政体时也反复使用“人民”一词,有时指的是政治社会的成员,有时指的则是“普通民众”或“普通公民”。⑥ 卢梭则明确地把“人民”称作“抽象整体”,并视之为最高主权的最终所有者。⑦
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的政治话语中,“人民”逐渐呈现两种不同的面目。在英国革命时期的政治精英的心目中,“人民”同时具有两个不同的“身体”:他们既是“主权者”,又是“臣民”;“权威与屈从”、“优越与低劣”被同时赋予“人民”,而在现实的政府中“人民”并没有任何真实的权力。⑧ 在18世纪英国的“乡村辉格派”的心目中,具有双重性的“人民”形象变得更加清晰:作为抽象整体的“人民”被说成是政治权力的终极源泉,而作为政治社会成员的具体“民众”,则受到普遍的蔑视、惧怕和戒备。⑨
在北美殖民地初期的政治话语中,“人民”也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在马塞诸塞殖民地领导人约翰·温斯罗普看来,“人民”就是“自由民”或“companye”,他们具有三个共同的特征:拥有自由持有的财产;具有共同的宗教信仰;享有同等的社会和政治地位。⑩ 罗得岛、新罕布什尔和纽黑文等拓殖地的建立,都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在其各自的语境中,“人民”可以与“全体自由居民或他们的大多数”、“自由民”、“自由种植者”、“全体人”互换。(11) 进入18世纪,殖民地有些政治文献把“人民”提升到了更高的位置。在一些清教牧师的口中,“人民”意味着自由的人、信奉相同宗教的人和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人;(12) 他们是为了“理性地”结成社会而“联合起来的人们”;(13) 有的时候,“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14) 显然,这种“神圣”的“人民”并不真实可信,因为清教领导人大多不信任民众,认为他们的意志是“腐败的”,他们既不能管好自己,更无法治理社会。(15) 有人甚至明确地断言:“在几乎每个时代和每个国家,人民作为一个集体始终难以在行动时带有任何一点节制和智慧。”(16) 可见,在殖民地精英心目中,“人民”也具有两种面目:抽象的“人民”具有崇高而神圣的地位,而现实政治中的“人民”则不过是“愚昧而轻率的大众”。
美国革命开始以后,整个社会的观念和制度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关于“人民”的认识也不例外。“人民”的概念首先受到了共和主义思想的改造,从“臣民”转变为“公民”。在革命初期,北美居民有时还习惯性地自称“臣民”,(17) 但他们逐渐意识到,“臣民”处在他人的权力控制之下,须仰“主人”的鼻息,而“公民”则分享主权,拥有政治权利和其他特权,其政治地位甚至高于贵族。(18) 他们宣称,如果美国政府把“人民”变成了“帝国的臣民”,就违背了“共和主义的精神”。(19) 同时,一个共和性质的政治国家,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治理,因而具有共同意志和政治行动能力的“人民”,就只能是“广大公民中的多数”,(20) 或者是“用公约联结起来的多数个人”。(21)
革命开始后,许多群体都积极地寻求表达自己的政治取向,他们纷纷诉诸“人民”,从而使“人民”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的状态。出自精英之手的各种政治文献中所提到的“人民”,有时是指“我们人民”,也就是精英群体出于特定的政治意图而对自己身份的确认,希望借助“人民”的道义力量来争取某种利益;有时则是指“他们人民”,通常是精英对普通民众的定位,旨在用一定的标准将普通民众排除在某种权力或资源的范围之外。他们所说的“人民”,往往是与“少数”官员和富人相对的“多数”,是优秀分子以外的普通民众。在费城制宪会议上有人提到,尽管“州官员”可能不会拥护新宪法,但“人民是与我们站在一起的”。(22) 还有人说,在共和政体中,官员应当时时重新回到“人民”中间,这不是使他们降格,而是抬举他们。(23) 总之,一个社会总是分成多数和少数,少数是那些出生于富裕和有地位之家的人,多数就是“人民大众”。(24) 这些建国精英有意或无意地把自己视为优秀分子,在谈论“人民”时,往往把自己排除在外。也就是说,“人民”是与“我们”不一样的“他们”,而在“我们”和“他们”(人民)之间,存在着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25)
更重要的是,在建国精英的思想中,17世纪以来“人民”所具有的两种面目,得到了更加清晰的展现。在纽约批准宪法大会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宣称,在“自由的共和国”,“人民的意志构成政府的根本原则”;而“美国人民”的心灵乃是“极其开明和高雅的”,因而政府的法律就可以和“完美政策的标准”相吻合,公共措施就会通过代表与选民意见的一致来体现其明智性。但他随后又说,“人民”并“不具备系统的政府管理所必需的辨别力和稳定性”,他们“经常被错误的信息和激情引向最严重的错误”。(26) 在弗吉尼亚批准宪法大会上,埃德蒙·伦道夫一再称颂“人民”,但在一次发言中却用“herd”(一群牲口)来指“大众”,被人指责为蔑视“广大人民”。(27) 这种偶然的用词不慎,无意间透露了精英们对普通民众的真实看法。他们这种出尔反尔、前后不一和含混暧昧的态度,表明他们把抽象的“人民”和具体的“人民”放在了不同的评价体系之中,对抽象的“人民”礼赞有加,而对具体的“普通民众”则嗤之以鼻。但他们并未在两种“人民”之间划出鲜明的界限,而是经常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此,只有从辨析具体语境入手,才能够判断其具体言论中“人民”的真实含义。
然则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人民”的构成和地位乃是很不一样的。有人反问道:“难道美利坚人民的百分之九十九不是由技工和农场主构成的吗?”如果这些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不能选择自己的统治者,不能确定政府的形式,那还不如承认英国那种完全由“绅士”构成的议会的统治。(28) 在这里,普通民众构成“人民”的主体,他们与“绅士”是相对立的,他们应当对政治中的根本问题拥有发言权。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有人把美国社会分成“天然贵族”(natural aristocracy)和“天然民众”(natural democracy)两大类,认为后者由自耕农、军队和政府的下级官员、渔民、技工和商贩、一般商人和职业人员等构成。而且,“天然民众”和“天然贵族”的差别,在政体上必然表现为民主制与贵族制的对立。(29)
关于革命时期的“人民”概念,最有影响的表述自然要数美国宪法前言中的“我们合众国人民……”一语。寥寥数字,可以说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人民”所蕴涵的话语能量。建国精英心目中的“我们合众国人民”,指的是“合众国人民”而非各州的“人民”,他们既是赋予宪法正当性的抽象的“人民”,也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政治社会的全体成员。“我们合众国人民”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他们是“自由人”,没有很大的财富差别,更没有什么等级之分,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30) 建国精英在谈到“合众国人民”时,往往无需作出任何性别、种族、年龄和宗教信仰的限定,因为这种说法含有一个约定俗成的预设:他们是居住在美国的拥有一定财产并且信奉基督教的成年白人男性,而妇女、未成年人、非公民、没有财产的人、非白人和非基督徒都不能享有选举权,因而不在“合众国人民”之列。
不过,这种预设在革命初期似乎遇到了挑战。有人提出,“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对社会的法律表达自己的同意,否则他就没有服从的义务”。(31) 约翰·亚当斯针对这种说法,特意作了一番辩护性的解释:在理论上,“政府唯一的道德基础是人民的同意”,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社会无分男女、老幼和贫富,都必须对政府的每一立法表达同意;妇女不能很好地理解和关心国家大事,儿童缺乏独立的判断,没有财产的人则容易受他人的控制而丧失自主意识;如果这些人都要求得到投票权和发言权的话,就会“混淆和消灭一切差别,把所有的等级都拉平为一个等级”。(32) 从他的逻辑来看,北美不是、也不应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拥有政治权利的“人民”只是一个最大的“特权等级”。
二、作为道德整体的“人民”
美国的建国精英基本继承了英国和欧洲的政治话语系统,在讨论主权的归属、权力的来源、政府的起源和目的以及统治的正当性时,往往诉诸作为抽象整体的“人民”。这个“人民”并不是具体的“民众”,它是一个“集合的整体,而不是少数个人”。(33) 在这个整体中,任何部分都不能代替整体,任何部分也不能代表整体的意志。因此,“任何一个地区的居民”并不可能“说出人民的心声”。(34) 显然,这个“人民”乃是为了特定的政治和道德目标而想象出来的,是服务于某种论证逻辑而虚构的抽象物。这种“人民”具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意志、共同的理性,以及共同行动的能力,无异于正义和理性的化身。它没有具体的形象,也就不具有人性,没有受到“原罪”的玷污,因而充当了上帝权威和人间权威的中介或转换器;存在于“神意”中的至高正义,通过抽象的“人民”而转化为国家及政府过程中的正义。
作为道德整体的“人民”,首先是政治社会最高权力的所有者,也就是主权的归属。把政治社会的最高权力寄托于“人民”,并不是美国革命时期出现的新现象,而是长期存在于北美精英思想中的一种惯例,只是到了革命时期,才外化为一套具有极大的政治塑造力的“人民话语”,渗透到政治思维的每一个角落。诚然,“人民主权”学说来源于欧洲,但它在北美现实政治中发挥的作用,却是“史无前例”的。大致在欧洲“人民主权”观念形成的同时,诸如“所有权力在于人民”、“社会权力的基础和源泉都在于人民”一类的言论,就常见于北美的各种政治和宗教文献中。(35) 有人更明确地指出,“社会权力的最初人类主体和原型乃是人民”,这是“没有人会否认”的“社会知识中的一条正确而可靠的原则”。(36) 也就是说,抽象的“人民”具有崇高的地位,而“人民主权”原则已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反英运动兴起以后,抽象的“人民”更成为革命派强大的道义后盾,“人民主权”观念弥漫于北美的整个政治话语之中。在社会精英们看来,“人民主权”原则“乃是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原则,李维和西塞罗的原则,西德尼、哈林顿和洛克的原则;乃是自然和内在理性的原则;乃是现在我们的整个政府得以成立的原则”。(37) 如果统治者按照他们自己的主观意愿和喜好来制定和执行法律,就破坏和毁灭了“公民政府”的目的,统治者就成了绝对的专制者,使“人民”陷于奴役状态。(38) 一些出自基层的政治文件也明确宣称,“统治者最初是通过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同意的一定的法律和规则而从被统治者那里获得其权力的”,(39) 政治权力中“为主而至高的权力由全体人民掌握,而派生和低级的权力则由他们所雇用的仆人掌握”。(40) 有的政府文件也诉诸“人民主权”,以强化其政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41) 革命初期制定的州宪法,大多揭橥“人民主权”原则,宣布“人民”有权改变政府,“人民”对官员拥有罢免权。(42) 可见,到了革命初期,“人民主权”已成为精英、民众和政府的通用话语,可以说是一种共识性的政治信念。
随着革命进入尾声,美国政治思潮的激进色彩开始消退,保守倾向渐趋强烈,而“人民主权”观念在政治话语中的核心地位并未动摇。1778年有人写道:“当人们自己组成社会、建立政治实体或国家的时候,应将他们视为一个道德的整体,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43) 1784年又有人说:在自由政府中,“所有对政府的供给”都源自人民,权力是他们交给统治者代理的,可以随时收回。(44) 这些人不约而同地把“人民”界定为“道德的整体”,相信他们拥有“共同的意志”,能够掌握“最高的权力”。在制定和批准联邦宪法的运动中,“人民主权”原则的光芒也没有减弱。有些制宪代表力主建立强大的全国性政府,他们认为,有活力的政府权力应当直接来自于“人民”这一所有权威的来源。(45) 新宪法被说成是“合众国人民”意志的体现,因为他们“讲同一种语言,信同一种宗教”;而且“他们承认同一条伟大的政府原则……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46) 直到1790年还有人谈道,“主权在于人民当中,这是一条我从未听见任何美国政治家严加否认的政治原则”。(47) 也就是说,“人民主权”观念一直是一种普遍的政治信念。
属于“人民”的“最高权力”,无疑要用来推进“人民”的“共同福祉”。在欧洲思想中,把“共同福祉”作为政府的目的,是一种比“人民主权”学说古老得多的观念。(48) 在普遍信奉“人民主权”理念的北美,“人民”的安全、自由和财产更成了政府产生和存在的唯一理由。(49) 而且,在实际政治斗争中,各个派别都争相利用“共同福祉”的理念,都声称自己的主张是以“人民”的“普遍福利和幸福”为依归的。(50) 然则“人民”如何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自由和幸福呢?那就是要把“人民”自己的意志变成具有“至高法”和“根本法”地位的宪法。在美国革命时期,“人民”制定、批准和修改宪法的理念和程序,不仅是“人民主权”的派生物,更是它在现实政治中的具体反映。宪法只能由“人民”自己制定,并由“人民”自己来批准,因为“人民乃是权力的源泉”,只有多数“人民”的行动才能赋予宪法“生命和存在”。(51) 1780年马塞诸塞宪法和1787年联邦宪法,都是用“我们人民”的名义制定的;而各州批准联邦宪法的决议,大都采用了“人民的代表”或“本州人民”的名义。(52)
抽象的“人民”除了为宪法提供正当性之外,还在立宪的每个环节发挥了工具性的作用。制宪者无论持何种观点,都无一例外地借助“人民”这一道德资源来增强自己的话语力量。他们无论是争取某项条款,还是反对某项条款,只要有可能就诉诸“人民”和“人民主权”。有些代表主张维护“小州”利益,反对在全国立法机构采用“比例代表制”,要求实行一州一票的“平等代表权”和真正意义上的“联邦体制”,声称这体现了“人民”的意愿,“我们必须跟着人民,而人民则不会跟着我们”。(53) 坚持“比例代表制”和“全国政府方案”的代表,则用同一种话语加以反击:“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同等数目的人民应当拥有同等数目的代表”;而且,“共同政府和各州政府相互之间不是敌人,而是为了美利坚人民的福祉而设立的不同制度”;把权力从州政府转移到全国政府,只是从“人民”的“左手”放到“人民”的“右手”中,以便使它“好用一些”。(54) 可是,集会费城的精英并不是“人民”,而抽象的“人民”也不可能出场,因而精英们不过是以“人民”的名义来表达自己的见解,并借“人民”的道德力量以强化自己的主张,以致出现了“人民”反对“人民”的情形。
批准联邦宪法的过程,也是一场不同的政治势力以“人民”的名义而进行的较量。本来,由“人民”来批准宪法的目的,是为了赋予新体制以正当性和崇高性;(55) 但对支持宪法的人来说,“人民”批准实际上变成了防止各州政府反对和否决新宪法的一种策略。(56) 他们嘴里说“人民事实上乃是一切权力的源泉,通过诉诸他们,一切困难都能克服”,(57) 但实际上不过是利用“人民”名义来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他们呼吁,“在这一人民的法庭面前,让每个人都自由地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以供“人民”作出裁决。(58) 他们宣称,“人民”从未放弃最高主权,这是“政治中的灵丹妙药”;社会中的任何混乱失序都可以用它来治疗:如果立法机构犯了错误,可以用宪法来纠正;如果宪法出了错误,则可以由“人民”来纠正。(59) 建立一个拥有“活力”的全国政府,被说成是“人民”的意愿:既然主权属于“人民”,他们就可以把原来托付给州政府的权力转交给联邦政府,以便产生更多的好处。(60) 而且,只要代表是由“人民”选举的,国会就是“人民”的一部分,他们所行使的权力与“人民”自己拥有的权力就没有任何区别,而“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有了可靠的保障。(61) 通过诉诸“人民”这个虚构的政治世界的最高权威,新宪法设计的国家制度就具备了某种不容置疑的正当性。
反对宪法的人当然不会忘记“人民”。有一位反对者宣称,“人民的普遍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而“我所代表的人民的普遍声音就是,反对它(新宪法)”。(62) 帕特里克·亨利是一个反对新宪法的强硬派,他说:“据说人民希望改变政府。我会很高兴与他们就此当面谈谈。……事实是人民并不希望改变他们的政府。我如何去证明这一点呢?这如果不是得到人内心信念的支持,就仅仅是建立在我的断定上面。……一个政府如果得不到人民的热爱,就绝不可能兴旺。”(63) 这番话暴露了一个明显的漏洞:一方面,“人民”的意见是不得而知的,只能体现在言说者的“信念”和“断定”之中;另一方面,“人民”反对新宪法带来的政府变更,又被说成是一个“事实”。这反映了他在利用抽象的“人民”时所感到的一种困窘。
美国宪法没有包含一个“权利法案”,这是引起强烈反对的一个主要原因。支持宪法的人辩解道,美国宪法所宣布的自由的基础,与英国的自由的基础并不一样;在英国,自由来自国王的授予,因而“人民”需要“权利法案”来扩大和保障他们的权利;而在美国,自由始终是属于“广大人民”的,他们并未通过立宪而放弃它,根本不需要什么“权利法案”来罗列和肯定它;在一个仅仅拥有“列举的权力”的政府中,“权利法案”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还会造成危害。(64) 反对者也用“人民”话语来为争取增补“权利法案”造势。他们指责新宪法没有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在全国性政府体制中,如果把保留在“权利法案”中的权利交给那些“与人民没有同胞感情”的人,权利就会失去保障。“人民”在未来的新政府中“没有得到充分代表”,因而必须制定一个“权利法案”。(65)
总之,在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斗争中,各种政治力量都经常诉诸抽象的“人民”,以制造某种具有动员效力的政治话语,尤其是在联邦宪法的制定和批准的过程中,不可能“出场”的“人民”却几乎时刻“在场”。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一般都只在理论和道德的领域诉诸抽象的“人民”,其目的也仅限于增强论辩的道德力量和说服力。他们并没有依靠手中的权力,把自命的道德优势转化为镇压的暴力,通过把对手界定为“人民的敌人”而置之于死地。他们更没有越出话语的领域,以抽象的“人民”的名义来动员实际的民众。抽象的“人民”始终只是一种思想和道德资源,而没有外化为现实的政治力量。另外,他们用抽象的“人民”的名义所追求的是一种具体的宪政秩序,而不是某种更加抽象的道德目标。换句话说,建国精英的确在刻意利用抽象的“人民”,但他们的利用还没有达到滥用的程度,也就没有造成滥用的危害。
三、现实政治世界中的“人民”
在整个革命时期,始终有人主张从严格的意义上遵循“人民主权”原则,建立一种直接依赖于“人民”的政治国家。在这些人心目中,“人民”只有一种形象,他们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应当是“主权者”。他们相信,“人民”是自己自由的最佳保护者,因而“人民”必须主导或控制政府,必须通过实质性地分享权力而谋求“共同福祉”。(66) 有些州在革命初期制定的宪法,确实带有这种思想的痕迹。(67) 但主导建国道路的政治精英却有不同的见解,他们相信,严格按照“人民主权”的逻辑,是绝不可能建立一个稳定而有效的政治国家的。
从表面看来,建国精英似乎面临一个逻辑和现实的双重难题。如果从字面上严格奉行“人民主权”,向“全体人民”敞开政治世界的大门,就会冲击他们所想望的政治格局,导致他们所害怕的“拉平主义”和“暴民统治”。但是,一个以“人民主权”为立国原则的国家,如果在实际政治中完全把“民众”拒之门外,则一切政治安排都会显得虚伪,难以赢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也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国家认同,最终会从根本上瓦解这一国家的正当性。在实际的政治操作中,这种难题似乎没有让他们感到棘手,因为他们从一开始就对“人民”作了双重的界定,在作为道德整体的“人民”和作为政治社会成员的“人民”之间划出了一道界线,把神圣的“人民”限定在理论和道德的层面,而不让他们进入实际的政治领域,从而顺利地把“人民”从“主权者”变成了“委托人”,并最终构建了一种不必由“人民”亲自掌握权力的“人民政府”。这样就满足了他们的双重愿望:一方面依托作为道德整体的“人民”,以确立政治秩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得以在实际的政府过程中排斥“人民”,以保证决策的“稳定”和“明智”。
建国精英普遍认为,在现实政治领域,“人民”自己统治自己的时代早已逝去,讨论“人民”是否应当亲自掌握和行使权力,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有人甚至宣称,如果有谁在美国宣扬使立法权“经常性地掌握在人民手中”,“那他肯定要么是一个政治上的疯子,要么是用公共福祉的便利伪装来掩盖其最为阴暗和背信弃义的图谋”。(68) 而且,“人民”非但不可能很好地理解和维护自己的自由,他们的多数还可能对权利构成真正的威胁。(69) 如果政治权力结构中缺乏必要的制约与平衡,“人民”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来统治,不仅不能有效地维护自由,而且会导致可怕的暴政。(70) 那么,在古代曾经自己统治自己的“人民”,在美国这个依靠“人民”立国的国家,为什么不能亲自掌握和行使权力、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自由呢?
在建国精英看来,这首先是由于地域范围和人口规模的限制。最初,每个社会成员天然就是平等的,都有“自然权利”来采取行动,或投票决定为全体福祉所必需的规章,但当一个社会的成员变得很多时,就很难、甚至不可能用全体集会的方式来管理国家事务。(71) 以美国地域之辽阔,“人民”不仅不能亲自集会议事,甚至也难以经常性地选举“代表”来统治。(72) 就常识而言,古代那种“人民”亲自集会议事和决策的体制,只存在于地域狭小的城邦国家。对于一个像北美13州这样土地辽阔、人口众多的地域,“人民”显然不可能亲自集会来行使统治权力。但何以许多政治文献还要不惜笔墨地解释和说明这一点呢?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人民”的两种形象之间必须要有某种平衡。根据“人民主权”原则,拥有“主权”的“人民”应当亲自掌管政府;但在当时各州和联邦通行的体制中,“人民”都被排除在实际的政府过程之外,掌握和行使权力的只是一小部分人。对于这样一个“悖论”,当然有必要作出理论上的解释。
更重要的是,多数建国精英并不相信“人民”具备自己统治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他们回顾历史,从中看到了“人民”可怕的面目:“民众的忌妒的呼声、猜忌、疑心、自负、傲慢、骄横、野心和某个地位优越者的暴躁”,一旦被用来对付某个人,其结果必然是,“一群不受节制的乌合之众的愤怒和狂暴,通过擅长蛊惑的专制者的暗中调唆,就会爆发为各式各样的攻击、毁谤和怒火,往往以谋杀和屠戮而告终”,其程度之可怕,在专制主义的历史上都是难有其匹的。(73) 也就是说,古代那种“人民亲自统治”的政体是失败的,最终都未免于覆灭的命运,其重要原因就是“人民的愚昧无知”。总之,“人民”的统治可能沦为“人民的暴政”,最后政府如果不被外敌完全消灭,就会落入一个人手中。(74) 由此推论,在古代那种地域狭小、人口甚少的城邦,“人民”尚且未能很好地处理政府事务,在美国这样一个土地辽阔、人口众多、居民分散的国家,“人民”就更不可能自己亲自议事和决策。
在联邦立宪的过程中,关于“人民”的种种“缺陷”的思考,体现在具体制度设计的每一个环节。詹姆斯·麦迪逊主张设立一个任期较长的第二院,因为“人民”对他们的真正利益缺乏了解,容易犯错误,而他们的直接代表也会出于同样的原因而犯错误,于是就需要在政府中设立第二院来制约第一院,匡正它因“易变和冲动”所犯的错误。(75) 他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继续发挥了这种观点:众议院并非人数越多越好,一个代表制会议如果人数越多,就越容易沾染“人民”集体会议所固有的缺点。(76) 汉密尔顿则断言,“人民是动乱而多变的,他们很少作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因此,“唯有一个永久的机构才能制约民众的轻率放肆”。(77) 既然“人民”乃权力的来源,宪法又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为什么制宪代表会如此毫不留情地贬低和排斥“人民”呢?显然,他们在这里所说的“人民”,并不是那个拥有“主权”的“道德整体”,而是现实社会中的“民众”。
“人民”除了品质上的缺陷外,在知识和信息方面也有很大的局限。在制定联邦宪法时,有人主张“人民应尽可能少地涉及政府问题”,因为“他们缺乏信息,而且往往容易被误导”。(78) 还有人甚至反对由“人民”直接选举第一院成员,其理由是“人民不能了解和判断候选人的个性,可能会作出更糟的选择”。(79) 在讨论行政首脑的产生方式时,有人以类似的理由反对由“人民”直接选举。(80) 在建国精英眼里,“人民”一般“过于愚昧无知,对于需要大量阅读和掌握关于外国的广泛知识的事务,他们是无法处理的”。(81) 即便是大力弘扬“人民”权利的帕特里克·亨利,也不讳言“人民”在知识和判断方面的欠缺。他感到“普通民众”难以看出新宪法带来的“潜在的后果”,主张在“权利法案”中使用浅显晓畅的文字,因为“穷人不懂技术术语”,“他们可能受到了伤害而不自知”。(82)
建国精英还经常把“政府”说成是一门“科学”,(83) 其暗含的意思是,行使政治权力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能力,并非一般民众所能胜任。有人主张延长国会成员的任期,因为“政府管理是一门科学,如果不鼓励人们不仅用三年而且用一生奉献于它,这门科学在美国就决不会得到完善”。(84) 把“政府管理”视为一种“科学”,并倡导政治的职业化,无异于主张把一般民众排除在政府的门外。还有人甚至宣称,“人民大众”是不可能理解“政府科学”的,因而也就不能判断什么政府最适合“他们的具体情况”。(85) 也有人提出过相反的意见,觉得一个人如果能成为一个“好技工或好农场主”,懂得如何持家,无疑也能很快学会治国。(86) 但这种见解并没有得到多数建国精英的赞同。
根据建国精英的理解,“合众国人民”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成分复杂;于是,如何使新的体制既能反映“人民”中的不同利益诉求,又能防止“人民”中的一部分压迫另一部分,并防止掌权者演变为与“人民”对立的特权集团,就成了国家构建中一个核心问题。他们力主把立法机构分成两院,以“引入不同利益的影响或不同的原则”。(87) 因为“人民”中的富人和穷人必须得到同等保护,也要同时受到制约。(88) 他们感到,如果把一切权力交给多数人,他们会压迫少数人;如果把一切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就会压迫多数人。因此,两者都需要有权力,可以相互抵御对方的压迫。(89) 用麦迪逊的话说,“在政府中最需要的东西,就是将主权加以改造,使之足以在不同的利益和派别之间采取中立的立场,控制社会的一部分不去侵犯另一部分的权利,同时又足以控制其自身,不去建立一种对立于整个社会利益的利益”。(90) 可见,建国精英苦心孤诣地设计一种分权与制衡的复杂体制,不仅仅是出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考虑,同时更是要让政府代表“人民”中的不同利益,防止“人民”中的一部分压迫另一部分。
归根结底,古代城邦那种具有共同利益和一致行动能力的公民共同体,在革命时期的美国不复存在,而且也难以复兴,这一点乃是建国精英的共识。他们看到现实存在的美国“人民”构成复杂,利益多样,并不是一个“同质的群体”;(91) 他们分散居住在一片辽阔的土地上,在气候、物产、习惯、风俗和宗教方面各不相同,虽然都信奉共和原则,但在具体的政府形式上却存在很大的分歧。(92) 而且出于种种差异的缘故,在同一个政府中,来自不同地区的代表之间可能会发生激烈的冲突。(93) 面对“人民”的这些新特点,革命时期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建国思路:一种是基于“人民”的差异而建立众多的小共和国,尽量使共和国的规模与公民共同体相吻合;另一种是切断共和政体与同质性公民共同体的关联,使多样而碎化的“人民”远离实际的政治权力,建立一个由相对具有共识的精英所主持的强大政府。其结果是,持后一种主张的建国精英取得了胜利。他们当中甚至有人提出,“一个受到适当限制的政府”越是独立于“人民”,就越有利于实现政府“保护人身和财产”的目标,越有可能成为“完善”和“自由”的政府。(94)
这是否意味着,建国精英认定政府已与“人民”毫无关系了呢?他们的确不喜欢、也不信任普通民众,他们并认为,政府可以离开民众的支持和信任。相反,他们力图以适当的方式把“人民主权”与政治正当性之间的关联,嵌入具体的制度安排之中。应该说,关于抽象的“人民”的概念,发挥了一种“制动器”的作用,刹住了建国精英思想的不断下滑。既然抽象的“人民”乃是“最高权力”的所有者,那就不可能否认和消除与“人民”相对应的普通民众的基本政治权利,不可能把政府变成与民众完全无关的东西。建国精英普遍承认,公民在与政府有关的事务上,应当而且必须拥有代表权、选举权、同意权和知情权。这些权利有的是由“自然权利”所衍生,有的则是“人民主权”的体现,都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现实政治世界中所拥有的权利。
拥有“主权”的“人民”难以很好地行使权力,于是就把它委托给自己选择的“代表”来行使,以维护自由,增进福祉,一旦“代表”不能恰当地运用这些权力,“人民”随时可以撤换他们。这就是流行于英美政治思想中的“代表权”理念。“代表权”是“人民主权”在现实政治世界的延伸。美国的“代表权”观念源自英国,但又与之不同,(95) 更强调代表与被代表者的同一性,因为“去代表,就是所说和所做的都要与被代表的人的看法和意见相吻合,就如同他们自己亲自出席所做的一样”。(96) 代表只是“人民”“委托”的“代理人”,权力的最终归属没有改变。于是,这种代表制“实际上并非是放弃全体所拥有的统治的权利,而只是为了使他们的权力以最有效的方式得到行使”。(97) 有人更强调“人民”对代表的直接控制和影响,认为在代表制政府中,“代表们必须服从他们的委托人的意志,否则就必然会随之产生一种明显的荒谬和简单清楚的后果,即少数几个人将大于全体社会成员,可以违背其所有的委托人明确宣布的意见而行事”。(98) 这种“代表权”观念更接近“人民主权”的本义,但多数建国精英更倾向于赋予代表一定的独立性,要求允许他们在决策中依据自己的理性来做决定。
与“代表权”密切相连的是选举权、同意权和知情权。自由而公开的定期选举,是“人民”将权力“委托”出去的主要方式,“是人民对最初主权的行使”。(99) 在“人民”把权力“委托”出去以后,手中所掌握的唯一权力就是选举权,“一旦人民被剥夺了这一权利,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100) 但实际上,选举权并不是“人民”的普遍权利,而只是政治社会成员的特权,是区分“人民”与“非人民”的主要标志。这种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表权,在立法时的主要作用是代替不能出场的“人民”来表达“同意”。“人民的同意”被看成“公民政府的唯一基础”,政府任何施之于“人民”的法律,都必须得到“人民”自身或他们的代表的同意,否则就是“滥用权力和暴政”。(101) 同时,在代表权和同意权的基础上,很自然地衍生出知情权。代表们掌握着“人民”委托的权力,因而“人民有权利知道他们的代理人正在做什么和做了什么,不应任凭立法机构随意隐藏其议事记录”。(102) 在批准宪法的过程中,反对宪法的人则担心,将来国会就可能利用宪法的某些条文,刻意隐瞒整个议事记录,使人民完全无法了解他们在做什么。(103) 这种担忧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知情权的重要性。
四、“人民”的特性与国家制度的设计
美国革命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政治革命,创建一个新的政治国家,并为它设计一套正当而有效的国家制度,乃是革命的核心任务。由于“人民”在建国精英的思想中具有两种面目,于是就在国家制度的建设中产生了某些明显的悖论:拥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却不能直接掌握和行使权力;一个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建立的国家,却不得不使“人民”远离实际的政治权力;一个“人民”没有直接发言权的政府,却必须以“人民”的自由和幸福作为最高目的。建国精英为了消解这些悖论带来的张力,避免引发持续的冲突而危害基本的政治稳定和治理效力,便基于他们对“人民”的特性的界定,构筑了一套可以诠释并支持其国家制度安排的思想话语。
建国精英普遍相信,“合众国人民”有着一致的根本利益,体现在政府原则中就是“共同福祉”。国家的一切制度安排,都必须有助于实现和增进这种“共同福祉”。“人民”固然拥有“主权”,但由于其人口规模、地域分布和政治素质的限制,字面意义上的“人民政府”不仅窒碍难通,而且一旦实行必定带来极大的危害。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人民”必须从根本上放弃“主权”,成为政治上毫无作为的被统治者。实际上,“人民”可以从他们自己当中选择一些人,把权力交给他们行使,并通过一定的制度来保证交出的权力真正用于增进“共同福祉”。这就是“代表制政体”的理念。在美国建国的语境中,“代表制政体”的理念是“人民主权”和“代表制”相结合的产物,其形成从根本上调和了建国精英思想中两种“人民”所造成的矛盾,把理论上的“主权者”合乎逻辑地变成了现实中的被统治者,从而完成了国家构建中看似矛盾的双重目标:既把“人民主权”原则融入建国理念之中,又使“人民”不必在“人民政府”中亲自“出场”。
建国精英把代表制视为现代国家的根本制度,是新型“人民政府”得以成立和运转的基石。他们赋予“代表制”一种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巨大意义,反复强调古人并不知道政府中的代表制学说,它是现代“政府科学”的产物。他们虽然没有自负地把代表制说成是美国人首创,但确信自己对代表制的理论和实践作了重大的改造。他们声称,在英国宪政中,代表制只限于一个很小的角落;而在美国政府的各个部门,都贯彻了代表制的原则,“代表制乃是人民和他们托付行使政府权力的人之间沟通的一个渠道”。(104) 更重要的是,代表制在美国变成了“人民的代表制”,因而“一件事情由我们自己亲自来做,还是由我们为此目的而任命的代表和代理人来做,并没有实际的差别”。(105) 正是凭借这种“代表”和“人民”的同一性的理念,建国精英把“人民性”赋予了新兴的合众国。也就是说,“人民”借助“代表制”来“委托”政治权力,决不是要创立一个与他们的利益不一致、甚至对立的特权政府。代表制只有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才是正当而合理的。建国精英强调,“组成代表制议会的目的,似乎在于反映人民的意见和公共声音。画像的完美在于其相似性。人数或财产,或者两者应是规则;选民和(议会)成员的比例需要计算。(议员)任职期限不应太长,不要使代理人因时间太久而忘记了其选民的意见”。(106)
建国精英看重代表制的另一个考虑是,作为权力来源的“人民”又不必亲自行使权力,而把权力委托给他们自己选择的代表,这样就避免了古代“人民政府”的“弊端”和“危害”。一般认为,代表制只是“人民”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策”,(107) 但多数建国精英并不认为代表制单纯是“人民大会”的替代物,而毋宁是一种使“人民”远离决策过程的必要而可取的方式。他们承认“所有权力的确来自人民,但认为权力实际上任何时候都在人民中间的学说,会颠覆一切政府和法律”;在代表制政府中,唯有立法机构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如果人民自己立法,就必须中止或废除“人民”委托权力的公约。(108) 进而言之,“人民”也不能随时收回代理出去的权力。所谓“主权和其他一切权力位于人民中间”,乃是一种不恰当的表述。准确的说法“应当是‘所有权力来自于人民’,他们只是在选举的日子里拥有它。在此之后,它就成了他们的统治者的所有物;如果它没有被滥用,他们就不能行使它或收回它。传播这种观点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导向秩序和好的政府”。(109) 建国精英的意图相当明显,他们主张“人民”放弃政治权力,把政府交给职业政治精英来操持,这是现代国家的最佳选择。(110) 这样一来,采用代表制的“人民政府”,实际上就变成了一种新型的精英统治。
精英统治在欧洲政治理论中也是一个古老的观念,(111) 北美早期的政论作者继承了这种观念,相信“出身高贵、拥有财富的人”应当掌握权力,并享有“高于人民的荣誉”。(112) 他们认为,承担统治责任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必须具有符合其权力和委托的高贵品质和优良素质。(113) 在革命后期,从底层崛起的“新人”受到了普遍的蔑视和攻击,被视为政治腐败和动乱的渊薮。有人断言,“在我们原来那些有影响的人物获得信任和权威以前,我们各州是不可能得到很好治理的”。(114) 作为“人民”的代表来替“人民”掌权的精英,应当有“很好的理解力”,“公认的诚实”,有“知识”,有“经验”,“敬畏上帝”,“痛恨贪婪”,“热爱真理和正义”,“真心拥护公共福利”。(115) 他们之所以“出类拔萃”,还与其财产状况相关,所以议员和官员均须具备一定的财产资格。(116) 这样的人在当时有“天然贵族”之称。他们“一般可以理解为通过人类本性的构成而产生的在社会中的种种优势。而人为贵族是指通过社会法律而制造和确立的分量与优势的不平等”。(117) 不过,并非所有人都承认“天然贵族”拥有“天然的”统治权力。有人担心,如果政府落入了“少数人和大人物”手中,就会是一个“压迫性的政府”。(118) 但建国精英中有人尖锐地指出,如果富人和那些睿智、品德高尚和有学识的人,因为是“贵族”而不能充当“人民”的代表,难道那些没有品德、不睿智和没有学识的人就值得“人民”信任,并把“人民”的自由托付给他们吗?(119) 因此,没有理由反对由“以其智慧和美德而最为著名的人”组成的政府。(120) 有的政论作者甚至宣称,“人民”不仅不能自己担任官职,而且也不适合选举立法者和比较重要的官员,只能把权力交给那些“因天性、教育和性情而适合政府工作”的人,而联邦宪法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制定的。(121)
公开把联邦宪法说成是精英统治的“通行证”,似乎与“人民主权”原则大相径庭。但建国精英设法把“人民主权”与精英统治调和在同一个政治话语系统中。他们的思想逻辑是,精英不能自动获得权力,而是“人民”以“自由选举”的方式任命的“受托人”,一旦接受“人民”委托的权力,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并就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结果时时对“人民”作出交代。而且,精英掌握和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自由与幸福,而不是仅仅谋求自身的利益。同时精英也不是一个固定而封闭的特权集团,而是一个因定期选举而不断流动和轮换的开放性群体,精英来自于“人民”,最终又要回归于“人民”。总之,他们因其才干和能力而成为精英,并非基于血统、财富和册封而获得晋升;他们获得权力的渠道和行使权力的方式,都必须紧密地依赖于“人民”。
然则“人民”是否能完全信任那些接受“人民”的委托而控制公共权力的政治精英呢?新宪法的支持者声称“代表”是可以信任的,其理由是,代表既由“人民”选择且来自于“人民”,那“他们就是人民,他们不可能虐待他们自己”。(122) 同时,“人民”拥有制约代表的手段,“只要政府来自于人民、并依靠人民才能得以延续,就不会有人试图采取压迫性的措施,因为这必然使这些措施的制定者招致他们所依靠的人们的不满”。(123) 同样重要的是,代表和“人民”拥有同样的利益,他们对选举他们的人拥有“同胞感受”。(124) 再者,代表们具有高尚的人格和道德,他们曾经冒着生命危险为“美利坚与人类的权利”而呐喊和奋斗,自然是值得信任的人。(125) 这类说法显然有其特定的语境。反对宪法的人反复指出,新宪法授予全国政府的权力过大,会威胁“人民”的自由;而宪法的拥护者则强调代表可以信任,旨在说明授予全国政府的权力不会危害“人民”的利益。可见,他们呼吁信任代表主要是一种话语策略,不能由此断定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主张绝对信任掌权者。相反,他们在其他场合曾明确表示,“人民”容易犯错误,而权力也会腐蚀人心,因而必须对“人民的代表”加以戒备。(126)
就总的倾向而言,“人民”必须提防掌权者的观点更加流行,特别是从被统治者角度看待“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时,警惕统治者危害“人民”利益的意识往往更加强烈。在革命初期,防范统治者的观点,针对的是英国政府的政策。到了立宪时期,同样的看法主要来自反对宪法的阵营。这些人对宪法授予全国政府强大的权力感到担忧和不满,认为“一切政府的统治者都会确立一种与被统治者分离的利益,它会带有奴役他们的倾向”,而唯一有效的防范手段,就是在选民中确立“不信任的原则”。(127) 他们为了说明全国政府权力过大的危险,就夸张地强调统治者与“人民”的对立,把政府比拟为必须戴上笼头加以控制的“疯马”。(128) 其实,他们并不是泛泛地反对一切政府权力,而只是不放心把过大的权力交给远离“人民”直接控制的全国政府。他们既害怕全国政府损害州权,也担心“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侵凌。不过,在急切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政治国家的形势下,这种糅合“自由至上主义”和州权意识的政治思维,多少显得不合时宜。
既然“人民”不可完全信任他们的“代理人”,那就必须对其施加制约和控制。根据当时通行的观点,“人民”中的每一员都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他们之所以同意放弃其中的某些权利,为的是从政治国家换取相应的“对等物”;政府的起源和存在的目的,都在于维护和增进他们所没有放弃的权利。这种权利观念与“人民主权”原则相互支撑,构成一种强大而有用的意识形态话语。殖民地居民曾用这种话语来评判母国的政策,指责当局把“权力”从“权利”中抽象出来,从而失去了统治的正当性。(129) 对于独立后建立的新政府而言,其权力同样“依赖于人民的权利”,“如果后者没有权利,前者也就不能拥有权力”。(130) 在联邦宪法制定的过程中,持不同立场的人都采用类似的意识形态话语来强化自己的主张。(131) 既然“人民”具有最终决定政府存废的权力,那么掌权者不仅不能冒犯“人民”,而且应当时时向“人民”作出“交代”(accountable to),要“顺从”(amenable to)“人民”的要求,要为自己的过失向“人民”承担责任(responsible for)。在这种意识形态氛围中,掌权的精英无疑会感到某种无形的制约,不希望轻易背负违背“人民”意愿或损害“人民”利益的恶名。
此外,“人民”还拥有制约统治者的技术性手段。根据宪法反对者的看法,在《邦联条例》下“人民”对国会代表拥有三种制约,即一年一度的选举,轮流任职,以及在必要时召回(罢免)他们,但新宪法取消了所有这三种制约手段。(132) 拥护宪法的人则说,“人民”仍然拥有选举代表的“平等的投票权利”,可以在“下次选举”中对偏离“我们的利益”的现象加以“纠正”,这种制约“比纸上的权利法案要优越得多”。(133) 既然“权力如此频繁地回到人民手中”,这对“人民”的自由就是一种保障,而对全国政府的权力则是一种制约。(134) 可见,无论是宪法的反对者还是拥护者,都承认选举的要义在于使“人民”得以制约政府,以维护自己的自由。但分歧在于,前者认为选举的间隔越长,对官员的制约就越小。联邦宪法延长了议员和官员的任期,以保证政府具备制宪者所希望的稳定和力量;因顾忌“合众国人民”对经常性选举的偏好,规定的选举间隔较英国为短。就兼顾选民制约与政府效力而言,这应当是一种比较适中的安排,但在批准宪法运动中仍然引起了强烈的反对。(135)
按照英国和北美殖民地基层中政治的惯例,“人民”还有权利向代表发出指令,以便在决策中直接反映选民的意见。进入革命时代后,随着“人民主权”观念深入人心,指令的作用和意义也就受到了高度的关注。但在实际运用中,指令牵涉许多复杂的理论和技术问题:代表究竟是否拥有相对于选民的独立性?他们在决策时能否作出自己的判断?如果选民的指令不合理或不可行,代表是否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执行?在1787年,马里兰议会两院之间就发行纸币问题发生激烈的争论,其焦点就涉及这些问题。(136) 新宪法没有提到指令问题。1789年,在国会讨论“权利法案”的条文时,有的议员建议增加“人民向其代表发出指令”一项。麦迪逊对此表示坚决反对,担心这种模棱两可的条款必然使宪法修正案显得“可疑”,从而“使人们对整个制度产生偏见”。(137) 本来,建国精英所精心设计的新体制,就是要在“人民”和政府之间铺设一个“隔离层”,如果宪法明确支持指令的权利,就等于在这个“隔离层”上开凿了一个很大的漏洞,使代表制政府与公民大会之间没有本质的差别。由于指令权最终未能进入“权利法案”,对“人民”这一“最高权力”所有者来说,最后一条直接影响决策的渠道也被关闭了。那么,这样一种政府,还能叫做“人民的政府”吗?
五、“人民”的定义与政体的性质
毫无疑问,建国精英仍然旗帜鲜明地把上述那种政府称作“人民的政府”。他们这样做是基于如下一些共识:国家的最高主权存在于“人民”中间,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政府的存在和运作须以“人民”的自由和幸福为目的,如果政府放弃或违背这一目的,就会沦为暴政。由于“人民”作为集体无法行使决策和执行的权力,他们便把权力“委托”给他们选择的“代理人”,而“代理人”必须对他们负责,并接受他们的制约;同时,政府的有效性离不开“人民”的同意和信任,因而“人民”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行使某些政治权利。这些共识构成了一种流行的“人民话语”,正是采用了这一套“人民话语”,建国精英在诠释革命时期形成的新政体时,才获得了可用的理论资源和思想逻辑。
只要承认一切政治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乃是“人民”的“委托”,任何世袭权力和个人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空间;同时,政府形式必须符合“人民”的习惯和偏好,而“合众国人民”最喜欢、也最适合的唯有共和制,于是就根绝了实行君主制和贵族制的可能性。革命时期的人普遍相信,只有“自治”而“自由”的政府,才能增进“人民”的幸福,而君主制只适合不能自治而必须用武力统治的民族。(138) 据说,在美国公民中,“不反对任何君主制手段的人”不到千分之一,他们根本不会同意一个采用君主制手段的政府方案。(139) 换言之,“人民的固定思想倾向是反对任何与君主相似的东西”。(140) 即使是对君主制推崇备至的人也不得不承认,有限君主制难以行之于美国,因为“我们目前的形势禁止这样的实验”。(141) 虽然“一些头面人物”内心一度向往君主制,(142) 但他们“人数不多,分量不足”,而“正在兴起的人群全都是共和派”,要背弃共和主义而转向君主主义,“不仅没有先例,而且也是不可能的”。(143) 照此说来,乔治·华盛顿拒绝接受列维·尼古拉提出的拥兵称王的建议,并不单纯是出于他个人不贪恋权位和虚荣的品质,而更是美国社会风气和“人民”习性的反映。
传统的贵族制在建国精英中间更不受欢迎。北美人民对“世俗和精神贵族”普遍地抱有一种“遗传性的害怕和厌恶”,因为他们的先辈在英格兰时受够了那些贵族的压迫,为了摆脱这种压迫,他们才“逃到了这一荒野”。(144) 在立宪时期,贵族制被视为一种比君主制更坏的政体,是一种“三头怪物”。(145) 在制宪会议上,虽然有人对贵族制表示欣赏,(146) 但最终一致通过了不得授予贵族头衔的宪法条款。(147) 这一条款赢得了宪法拥护者的高度赞扬,认为新宪法的一个优点是禁止贵族头衔和世袭权力,而这两者恰恰是“外国的暴政的主要发动机”。(148) 不过,在反对新宪法的人看来,新宪法的“首要原则”恰恰带有“显著而危险的寡头性质”,(149) 连国会众议院也带有贵族制的特点,以致使人感到“这个政府无疑具有贵族制的灵魂”。(150) 宪法的支持者为了促成各州批准宪法,想方设法消除人们对于贵族制的怀疑和担忧。他们强调,新宪法所体现的是“共和制的真正原则”,(151) 制宪会议绝非有意在美国建立贵族制政府,新宪法设计的政府也不是贵族制,如果制宪者旨在建立贵族制,那他们就是“这个国家的弑亲者”,必须因此而受到惩罚。(152)
既然君主制和贵族制都不适合美国的国情,那么曾经受到一致推崇的英国宪政,也难免在建国精英内心引起复杂的感受,因为其中包含着君主制和贵族制的因素。在制宪会议上,许多代表觉得英国宪政并不切合“美国人民”的情况,“我们不具备建立同样政府的条件。我们的习俗,我们的法律,我们对限定嗣续法和长子继承制的废除,以及人民的整个精神,都是与之相对立的”。(153) 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也有人强调美国宪法与英国政体的差别,认为前者更依赖于“人民”,具有明显的优越性。(154) 也就是说,是美国“人民”的特性以及“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使美国宪法区别于英国宪政。
那么,这种不同于英国宪政的新体制,是否如詹姆斯·威尔逊所说,“在原则上是纯粹民主的”呢?(155) 从建国精英关于“人民”的界定以及他们对待“民主”的态度来看,情况显然不是这样。建国时期确曾有过“纯粹民主”的诉求,即使到了制宪会议召开前夕,有人还在倡导“完全的民主制”。(156) 但这种激进的主张应者寥寥,建国精英大多反感和惧怕“纯粹的民主”。他们觉得,把“纯粹的民主”说成是“最完善的政府”是再荒谬不过的,因为“古代人民自己议事的各个民主政体,从来没有具备良好政府的任何特征”。(157) 他们断言,“民主是一座火山,它包藏着毁灭自己的燃烧物”。(158) 因此,宪法确立的政体绝对不是“纯粹的民主”。
至此,在18世纪的知识和经验世界中为人所知的三种基本政体,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都为美国的建国精英所拒绝。他们相信,共和政体乃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形式,(159) 是唯一适合“宽宏大量而英勇无畏的美利坚人的感情”的政体,也是为“美国人民”所热爱的政体。(160) 到革命后期,共和实验中出现了不少弊端,以致在国内外引起了种种议论和猜疑,但这并未动摇建国精英对共和制的信念。(161) 麦迪逊的话也许反映了许多人的心声:“我自己始终对共和政体拥有一以贯之的热忱。……从我的心灵能够思考政治问题的那一刻开始,直到现在,我一直在盼望着一种受到很好调控的共和制政府获得成功。在美国建立这样一个政府,乃是我至为热切的愿望。”(162)
共和制同样是一种古老的政体,而建国精英希望建立的政体,显然不是古代共和国的翻版。他们对古代以来许多共和国的历史作了探讨,发现共和政体存在许多弊端;他们致力于避免或革除这些弊端,以在美国建成一种比此前一切共和国都要完善的新型共和政体。他们对共和制的原则和机制都作了改进,在使它更紧密、更彻底地依靠“人民”的同时,又能防止“人民”秉性中所固有的“无法无天”倾向所导致的“混乱”和“动荡”。他们借助的主要机制是代表制和分权制衡。他们认为,美国政体与古代共和政体的真正区别,在于将“集体身份的人民”完全排除在政府过程之外,而把权力交给“直接或间接地由人民任命”的代表行使。(163) 同时,在这一新型共和政体中,可以找到“最伟大的政治家和最好的作者所能想到的所有制约方式”。(164) 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共和制政体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缺乏适当的制衡方式;而美国政府要获得成功,关键在于确立适当的“宪政平衡”。(165)
经过这样一番改造,美国的共和政体较古典共和政体已有很大的区别,可以说是一种新型共和政体。虽然制宪代表不是用“民主”而是用“共和”来命名他们所设计的政体,但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这一政体被最终诠释为“民主”,称作“代表制民主”、“现代民主”或“选举性民主”。(166) 根据当时通行的政体观念,美国政体与民主不仅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且在许多方面是大相径庭的。民主的本义如伯里克利所说,“政权是在全体人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167) 而在美国的新政体中,政权并不在“全体人民”手中,恰恰是由“少数人”掌握。这种与民主的本义南辕北辙的政府体制,何以被界定为“民主”,并且逐渐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理念呢?
根据建国精英的理解,美国既没有高高在上的王室,也没有“出类拔萃”的册封贵族,而只有“人民”这一个等级;政府官员乃是“人民”自己选择的“委托人”,他们来自于“人民”,最终也要回归“人民”,因而在本质上就是“人民”,而不是其他政府中那种独立于“人民”的特殊阶层。这样一来,美国社会就不再有多数人(the many)和少数人(the few)之间的对立,而以多数人或少数人掌权作为区分政体的标准,也就失去了效力。在美国,政府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之上,最高权力始终属于“人民”。而“人民”因各种条件的制约而无法亲自行使权力,便把它“委托”给自己任命的“代理人”来行使,以更好地增进和维护“人民”的利益。此时,权力的归属并没有发生变化,改变的只是权力的使用方式。因此,这一实行代表制的政府仍然是“人民的政府”,而“人民的政府”正好与“民主”的本义相吻合。但这种民主已不同于古代的“纯粹的民主”,因为“人民”的权力是通过代表制来行使的,而不再由“人民”亲自掌握。可见,这种“现代民主”的概念乃是一种逻辑的构建,其核心构件乃是“人民主权”和“委托—代理”的代表制理念。基于对“人民”的重新界定,建国精英最终构筑了一种诠释新国家性质的完整的内在逻辑:属于“人民”的权力,无论是由“人民”自己行使,还是由“人民”的代表行使,都不会改变其“民主”的属性。
这样一种诠释的逻辑,让那些钟情于古代雅典的当代政治理论家颇感失望和不满。(168) 在古代民主终结以后,“人民”失去了自己统治自己的机会;而在美国革命这一“民主”的复兴中,“人民”并没有再度亲自执掌政权。相反,建国精英借助于对“人民”的重新界定,建立了一种并非由“人民”亲自掌权的“人民政府”。从此以后,“民主”实际上就变成了“领袖民主”或“政治家的统治”,被化约为一种“人民”通过选举而使职业政治家合法掌权的方式,一如韦伯、熊彼特和米歇尔斯等现代政治理论家所揭示的那样。(169) 这种“贬值的”民主首先出现于革命时期的美国,美国的建国精英也因造成民主价值的流失而备受指摘。
在不少学者看来,唯有雅典民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的统治”。但这种民主有赖于一种同质性的公民共同体,而这一同质性公民共同体的形成,不仅需要限定在较小的地域范围,而且必须通过血缘、性别和身份将多数居民排除在外。在雅典,民主始终与排他性的社会结构唇齿相依;公民相对于非公民,无异于一个高贵的特权等级。在这种意义上,正如麦迪逊所说,古代的“人民政府”实质上都是贵族制。(170) 在18世纪的美国,“人民”已变得复杂、多样而碎化,根本不存在一个族裔一致、信仰一致、利益一致和行动一致的“人民”。虽然有半数以上的人口因种族、性别、财产、信仰和年龄等方面的缘故,被排除在政治社会之外,但公民的人数、分布和构成,仍然难以满足“人民”亲自行使权力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建国精英如果不采用君主制这一治理“大国”的传统方式,就必须重新界定“人民”,重新思考“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以在此基础上构建一种新型的“人民的政府”。就此而言,重新界定“人民”,乃是建国精英构建新国家所必需的前提。
正是通过对“人民”的重新界定,美国的建国精英才找到了设计新型政体的思路。根据他们对“人民”的认知,统治者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择,并须在一定任期后重新回到“人民”中间,因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就不再存在固定而不可逾越的界线,美国政体就成了一种“民主化”的精英统治。在这种“人民话语”系统中,一套由职业政治家和专业官僚主导的国家制度,仍可称作“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如果离开这种基于“人民”的新定义而形成的思想逻辑,美国革命者构建的新国家,就会被理解为一种纯粹的精英寡头统治;而早已被历史尘埃所湮没的“民主”,就难以成为一种新生的政治价值,并逐渐在美国的政治文化中取得核心地位。
附识:本文先后在2007年世界史论坛和2008年北京论坛宣读,得到了英国爱丁堡大学哈里·迪金森教授、复旦大学黄洋教授等多位学者的评点与指正,并承周学军同学校阅文字,谨致谢忱。
注释:
① Merrill Jensen,“American People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vol.57,no.1 (June 1970),p.5; Ellen Meiksins Wood,“Demos Versus ‘We,the people’:Freedom and 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 in Josiah Ober,ed.,Demokratia:A Conversation on Democracie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pp.125,127; Ellen Meiksins Wood,“Democracy:An Idea of Ambiguous Ancestry,” in J.Peter Euben,John R.Wallach,and Josiah Ober,eds.,Athenian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American Democracy,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4,pp.64-65.
② Thomas Sheridan,A Gener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Philadelphia:W.Young,1789(http://infoweb.newsbank.com); Samuel Johnson,A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2 vols.,London,1755-1756(http://galenet.galegroup.com).
③ 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330页;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3、135页;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上册,第147页;Polybius,The Rise of the Roman Empire,trans.Ian Scott-Kilvert,Harmondworth,Middlesex:Penguin Books,1979,Book VI,pp.304,309.另参见M.I.Finley,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2[nd] ed.,London:The Hogarth Press,1985,pp.12-13; M.I.Finely,Politics in the Ancient Worl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p.1-2.
④ 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2、25页。
⑤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80、82、83、84页。
⑥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上册,第8、15、116页。
⑦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5、26、76、85—86页。
⑧ Edmund S.Morgan,Inventing the People: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ew York:W.W.Norton,1988,pp.78-93.
⑨ Thornton Anderson,Creating the Constitution:The Convention of 1787 and the First Congress,University Park: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3,p.35.
⑩ “John Winthrop's Defense of the Negative Vote,” in A.B.Forbes,ed.,Winthrop Papers,Boston:The Massachusetts Historical Society,1944,vol.IV,pp.382,384; “John Winthrop's Discourse on Arbitrary Government,” ibid.,vol.IV,pp.468-470.
(11) “Acts and Orders of 1647,” in Donald S.Lutz,ed.,Coloni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 Documentary History,Indianapolis:Liberty Fund,1998,p.185; “Providence Agreement,” in Donald S.Lutz,ed.,Documents of Political Foundation Written by Colonial Americans:From Covenant to Constitution,Philadelphia: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Human Issues,1986,p.115; “Fundamental Articles of New Haven,” ibid.,p.156;“Agreement of the Settlers at Exeter in New Hampshire,” ibid.,p.160.
(12) John Wise,A Vindic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New-England Churches,Gainesville,Florida:Scholars' Facsimiles & Reprints,1958,pp.47-50,67.
(13) Elisha Williams,“The Essential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Protestants,” in Edmund S.Morgan,ed.,Puritan Political Ideas,1558-1794,Indianapolis:The Bobbs-Merrill Company,Inc.,1965,pp.272,273.
(14) Abraham Williams,“A Sermon Preach'd at Boston,Before the Great and General Court or Assembly of the Province of the Massachusetts-Bay in New England,May 26,1762,” in Morgan,ed.,Puritan Political Ideas,1558-1794,p.347.
(15) Richard L.Bushman,From Puritan to Yankee:Character and the Social Order in Connecticut,1690-1765,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7,p.269.
(16) “Z.Y.,” Newport Mercury,Apr.23,1764 (http://infoweb.newsbank.com).
(17) “Returns of the Towns:Concord and Acton,”in Oscar and Mary Handlin,eds.,The Popular Sources of Political Authority:Documents on the Massachusetts Constitution of 1780,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6,pp.153,158.
(18) David Ramsay,A Dissertation on the Manner of Acquiring the Character and Privileges of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Charleston,1789,p.3(http://infoweb.newsbank.com).
(19) Patrick Henry,Speech in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5,1788,in Jonatha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 on the Adopt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as Recommended by the General Convention at Philadelphia in 1787,Philadelphia:J.B.Lippincott & Co.,1861,vol.III,p.54.
(20) Aristides,“Remarks on the Proposed Plan of an Emission of Paper,” in Melvin Yazawa,ed.,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and the Revolution:The Maryland Constitutional Crisis of 1787,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5,p.178; William Symmes,Letter to Capt.Peter Osgood,Jr.,in Herbert J.Storing,ed.,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1,vol.IV,p.56.
(21) Alexander Contee Hanson (Aristides) to William Paca (Publicola),in Yazawa,ed.,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and the Revolution,p.143.
(22) George Read,June 6,1787,in Max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vol.I,p.143.
(23) Benjamin Franklin,July 26,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I,p.120.
(24) Alexander Hamilton,June 18,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299.
(25) James Wilson,June 16,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253; George Mason,May 31,1787,ibid.,p.56; John Adams to Samuel Adams,18 Oct.,1790,in Charles Francis Adams,ed.,The Works of John Adams,10 vols.,Boston:Charles C.Little & James Brown,1850 1856,vol.VI,1851,p.416.
(26) Alexander Hamilton,Speech in New York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21,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252; Hamilton,Speech in New York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24,1788,ibid.,p.302.
(27) Patrick Henry,Speech in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7,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I,p.148; Edmund Pendleton,Speech in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12,1788,ibid.,p.293.
(28) “For the Pennsylvania Evening Post,” Pennsylvania Evening Post,March 14,1776 (http://infoweb.newsbank.com).
(29) Walter Hartwell Bennett,ed.,Letters from the Federal Farmer to the Republican,University,Ala.:The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1978,pp.49-50.
(30) Charles Pinckney,June 25,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398.
(31) Marc W.Kruman,Between Authority & Liberty:State Constitution Making in Revolutionary America,Chapel Hill: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7,p.96.
(32) John Adams to James Sullivan,May 26,1776,in Robert Taylor,ed.,The Papers of John Adams,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9,vol.4,pp.208-212.
(33) Samuel West,“On the Right to Rebel against Governors,” in Charles S.Hyneman and Donald S.Lutz,eds.,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1760-1805,2 vols.,Indianapolis:Liberty Press,1983,vol.I,p.419.
(34)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in Charles F.Hobbson,et al.,eds.,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Charlottesville: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1979,vol.12,p.341.
(35) John Cotton on Limitation of Government,in Morgan,ed.,Puritan Political Ideas,p.175; Williams,“The Essential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Protestants,” ibid.,p.272; Paul K.Conkin,Self-Evident Truths:Being a Discourse on the Origins & Development of the First Principles of American Government-Popular Sovereignty,Natural Rights,and Balance & Separation of Powers.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74,p.29.
(36) Wise,A Vindic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New-England Churches,pp.44,71.
(37) John Adams,“Novanglus”,in Adams.ed.,The Works of John Adams,vol.IV,p.15.
(38) John Tucker,“An Election Sermon,Boston,1771,” in Hyneman et al.,eds.,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vol.I,p.162.
(39) Quoted in Richard L.Bushman,“Massachusetts Farmers and the Revolution,” in Richard M.Jellison,ed.,Society,Freedom,and Conscience:The American Revolution in Virginia,Massachusetts,and New York,New York:W.W.Norton,1976,p.77.
(40) Quoted in Gordon S.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1776-1787,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1972,p.364.
(41) Proclamation of the General Court,January 23,1776,in Oscar and Mary Handlin,eds.,The Popular Sources of Political Authority,p.65.
(42) Constitution of Virginia,1776,in Francis Newton Thorpe,ed.,The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Colonial Charters,and Other Organic Laws of the State,Territories,and Colonies Now or Heretofore Form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7 vols.,Washington:GPO,1909,p.3813; Constitution of Pennsylvania,1776,ibid.,pp.3082-3084.
(43) “The Essex Result,1778,” in Oscar and Mary Handlin,eds.,The Popular Sources of Political Authority,pp.330-331.
(44) Samuel MeClintock,“A Sermon on Occasion of Commencement of the New-Hampshire Constitution,” in Ellis Sandoz,ed.,Political Sermons of the American Founding Era,2 vols.,Indianapolis:Liberty Fund,1998,vol.1,p.808.
(45) James Wilson,June 6,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132.
(46) Robert Livingston,Speech in New York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19,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p.209-210.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47) Samuel Adams to John Adams,20 Nov.,1790,in Adams,ed.,The Works of John Adams,vol.VI,p.421.
(48) 柏拉图:《理想国》,第133页。
(49) Wise,A Vindic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New-England Churches,p.61; Elisha Williams,“The Essential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Protestants,” in Morgan,ed.,Puritan Political Ideas,p.272.
(50) William Paca to the Citizen,February 15,1787,in Yazawa,ed.,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and the Revolution,p.61.
(51) Pittsfield Petition,May 29,1776,in Oscar and Mary Handlin,eds.,Popular Sources of Political Authority,pp.90-91; Returns of the Towns:Norton,ibid.,pp.124-125; Returns of the Towns:Lexington,ibid.,pp.149-151; Returns of the Towns:Concord,ibid.,pp.152-153; Returns of the Towns:Acton,ibid.,p.158; Willi Paul Adams,The First American Constitutions:Republican Ideology and the Making of the State Constitutions in the Revolutionary Era,trans.Rita and Robert Kimber,Chapel Hill: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80,p.63.
(52) See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pp.319-336.
(53) William Paterson,June 9,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178.
(54) James Wilson,June 9,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179; John Langdon,August 23,1787,ibid.,vol.II,p.386.
(55) James Madison to George Washington,in Robert Rutland et al.,eds.,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5,vol.9,p.385.
(56) James Wilson,June 22,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379.
(57) James Madison,August 31,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I,p.476.
(58) John Dickinson,“The Letters,I,1788,” in Colleen A.Sheehan et al.,eds.,Friends of the Constitution:Writings of the “Other” Federalists 1787-1788,Indianapolis:Liberty Fund,1998,p.58.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59) James Wilson,Speech in Pennsylvania ratifying convention,November 26,1787,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p.432-433.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60) James Wilson,Speech in Pennsylvania ratifying convention,December 1,1787,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p.443-444.
(61) Noah Webster,“To the DISSENTING MEMBERS of the late Convention of Pennsylvania,” in Sheehan et al.,eds.,Friends of the Constitution,pp.170-171.
(62) Patrick Dollard,Speech in South Carolina ratifying convention,May 20,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V,p.338.
(63) Patrick Henry,Speech in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9,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I,p.151.
(64) James Wilson,Speech in Pennsylvania ratifying convention,November 28,1787,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p.435-436; Wilson,Speech in Pennsylvania ratifying convention,December 4,1787,ibid.,p.454; Also see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p.78,87,93; vol.III,pp.191,246.
(65) George Mason,Speech in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11,16,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I,pp.265-266,445.
(66) Thomas Tudor Tucker,“Conciliatory Hints,Attempting,by a Fair State of Matters,to Remove Party Prejudices,” in Hyneman et al.,eds.,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vol.I,pp.616-617; William Paca to the Citizen,February 15,1787,in Yazawa,ed.,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and the Revolution,p.68; “The Interest of America,” The New York Journal,June 13,1776 (http://infoweb.newsbank,com); [Anonymous]“The People the Best Governors,” in Hyneman et al.,eds.,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vol.I,pp.391,393.
(67) Constitution of Maryland,1776,in Thorpe,ed.,The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p.1687.
(68) Aristides,“Remarks on the Proposed Plan of an Emission of Paper,” in Yazawa,ed.,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and the Revolution,pp.174-175.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69) James Madison to Thomas Jefferson,October 17,1788,in James Morton Smith,ed.,The Republic of Letters:The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omas Jefferson and James Madison,1776-1826,3 vols.,New York:W.W.Norton,1995,vol.I,p.564.
(70) John Adams,A 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in Adams,ed.,The Works of John Adams,vol.IV,pp.6-7.
(71) West,“On the Right to Rebel Against Governors,” p.419.
(72) Charles Cotesworth Pinckney,June 6,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137; Edmund Randolph,June 21,1787,ibid.,vol.I,p.360.
(73) Adams,A 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in Adams,ed.,The Works of John Adams,vol.VI,p.89.
(74) “The Free Republican No,II,”The Independent Chronicle,Dec.1,1785(http://infoweb.newsbank.com).
(75) James Madison,June 26,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p.421-422.
(76) James Madison,“The Federalist No.58,” in A.Hamilton,J.Madison,J.Jay,The Federalist Papers,New York:New American Library,1961,pp.360-361.
(77) Alexander Hamilton,June 18,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1,pp.289,299.
(78) Roger Sherman,May 31,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48.
(79) John Francis Mercer,August 7,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I,p.205.
(80) Elbridge Gerry,July 19,25,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I,pp.57,114.
(81) Noah Webster,“Political Paragraphs:Connecticut,” American Herald,Dec.4,1786 (http://infoweb.newsbank,com).
(82) Patrick Henry,Speech in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5,20,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I,pp.54,541.
(83) Thomas Jefferson,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New York:W.W.Norton,1972,p.118; Alexander Hamilton,June 22,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378; James Wilson,Speech in Pennsylvania ratifying convention,November 26,1787,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432.按:18世纪的“科学”一词,主要指“知识”和“技艺”,与当今的科学定义不完全一样。
(84) Benjamin Rush,“To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Hezekiah Niles,ed.,Principles and Acts of the Revolution in America.New York:A.S.Barnes & Co.,Publishers,1876,p.234.
(85) “Caesar”(The Letters:II),in Sheehan et al.,eds.,Friends of the Constitution,p.324.
(86) Herman Husband,Proposals to Amend and Perfect the Policy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Philadelphia,1782,p.10(http://infoweb.newsbank.com).
(87) Jefferson,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p.119.
(88) Adams,A 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pp.89,418.
(89) Alexander Hamilton,June 18,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288.
(90) James Madison,“Vice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Rutland et al.,eds.,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vol.9,p.357.
(91) James Madison,June 26,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422.
(92) Charles Pinckney,Speech in South Carolina ratifying convention,May 14,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V,pp.324-325.
(93) Cato,“To the Citizens of the State of New-York,” in Storing,ed.,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II,pp.110,112; Brutus,“To the Citizens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ibid.,p.370.
(94) “State Soldier,” in Sheehan,ed.,Friends of the Constitution,p.367.
(95) John Phillip Reid,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in the Age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9,pp.32-34,45,47,79-81; Bernard Bailyn,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Enlarged Edition,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p.169;“A Letter from a Plain Yeoman,” in Edmund S.Morgan,ed.,Prologue to Revolution:Sources and Documents on the Stamp Act Crisis,1764-1766,New York:W.W.Norton,1973,pp.75-76.
(96) Samuel Chase to His Constituents,February,1787,in Yazawa,ed.,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p.57.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97) Daniel Shute,“An Election Sermon,Boston,1768,” in Hyneman et al.,eds.,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vol.I,p.117.
(98) Samuel Chase to His Constituents,February,1787,in Yazawa,ed.,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and the Revolution,p.57.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99) James Wilson,June 21,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365.
(100) Simon Howard,“An Election Sermon,Boston 1780,” in John Wingate Thornton,ed.,The Pulpit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Or,the Political Sermons of the Period of 1776,Boston:D.Lothrop & Co.,Publishers,1876,p.365.
(101) Quoted in Steven M.Dworetz,The Unvarnished Doctrine:Locke,Liberalism,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Durham:Duke University Press,1990,p.78.
(102) James Wilson,August 11,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I,p.260.
(103) See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52; vol.III,pp.404,462.
(104) James Wilson,Speech in Pennsylvania ratifying convention,November 26,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p.423-424.
(105) Luther Martin's Letter on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p.366.
(106) Adams,A 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in Adams,ed.,The Works of John Adams,vol.IV,p.284.
(107) William Paterson,July 9,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561; Instructions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 Town of Boston to Their Representatives in Congress,1776,in Niles,ed.,Principles and Acts of the Revolution in America,p.132.
(108) Alexander Contee Hanson to the People,June 9,1787,in Yazawa,ed.,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and the Revolution,pp.125-127.
(109) Benjamin Rush,“To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Niles,ed.,Principles and Acts of the Revolution in America,pp.234-235.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110) See Hamilton,Madison,Jay,The Federalist Papers,pp.82,100,309-310,386-387.
(11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73、317页。
(112) Quoted in Jackson Turner Main,“Government by the People:The American Revolution and the Democratization of the Legislatures,”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vol.XXIII (July 1966),p.392.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113) John Tucker,“An Election Sermon,Boston,1771,” in Hyneman et al.,eds.,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vol.I,pp.166-167.
(114) Noah Webster,“Political Paragraphs:Connecticut,” American Herald,Dec.4,1786 (http://infoweb.newsbank.com).
(115) Samuel Langdon,“A Sermon,Preached at Concord,in the State of New-Hampshire,Before the Honorable General Court at the Annual Election,June 5,1788,” in Sandoz,ed.,Political Sermons,vol.1,p.960.
(116) Constitution of North Carolina,1776,in Thorpe,ed.,The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p.2790.
(117) John Adams to John Taylor,1814,in Adams,ed.,The Works of John Adams,vol.VI,p,451.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118) Melancton Smith,Speech in New York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21,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p.246-247.
(119) R.R.Livingston,Speech in New York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23,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277.
(120) James Wilson,Speech in Pennsylvania ratifying convention,December 4,1787,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473.
(121) Jonathan Jackson,Thoughts upon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Worcester,Mass.:Isaiah Thomas,1788,pp.57,98(http://infoweb.newsbank.com); 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pp.509-510.
(122) J.C.Jones,Speech in Massachusetts ratifying convention,January 16,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29.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123) John Marshall,Speech in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16,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I,p.420.
(124) Edmund Randolph,Speech in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17,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I,p.470.
(125) Francis Dana,Speech in Massachusetts ratifying convention,January 18,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43.
(126) James Madison,August 10,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I,p.250.
(127) Cato,“To the Citizens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in Storing,ed.,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vol.II,p.125.
(128) Tredwell,Speech in New York ratifying convention,July 2,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405.
(129) Richard Bland,“An Inquiry into 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in Merrill Jensen,ed.,Trac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763-1776,Indianapolis:The Bobbs-Merrill Company,1967,pp.110,121.
(130) Quoted in Ronald M.Peters,Jr.,The Massachusetts Constitution of 1780:A Social Compact,Amherst:The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Press,1978,p.83.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131) See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94; vol.III,p.20.
(132) M.Kingsley,Speech in Massachusetts ratifying convention,January 21,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p.61-63.
(133) Edmund Pendleton,Speech in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12,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I,p.298.
(134) Samuel Stillman,Speech in Massachusetts ratifying convention,February 6,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168.
(135) See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p.4-6,13-14,16.
(136) Yazawa,ed.,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and the Revolution,especially,pp.35,55,65,90,124,127,145.
(137)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in Hobbson,et al.,eds.,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vol.12,pp.203,340.
(138) William Grayson,Speech in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12,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I,p.283.
(139) Elbridge Gerry,June 26,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425.
(140) Edmund Randolph,June 2,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88.
(141) John Dickinson,June 2,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p.86-87.
(142) James Madison to Edmund Pendleton,February 24,1787,in Gaillard Hunt,ed.,The Writings of James Madison,New York:G.P.Putnam's Sons,1901,vol.II,pp.319-320.
(143) Thomas Jefferson to James Madison,March 15,1789,in Smith,ed.,The Republic of Letters,vol.I,p.588.
(144) Adams,“Novanglus,” p.54.
(145) “Philadelphia,June 9,” American Herald,June 18,1787(http://infoweb.newsbank,com); Elbridge Gerry,June 29,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1,p.474.
(146) Gouverneur Morris,July 6,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545.
(147) See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I,p.389.
(148) Isaac Backus,Speech in Massachusetts ratifying convention,February 4,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p.150-151.
(149) Richard Henry Lee to Edmund Randolph,October 16,1787,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p.503.
(150) Bennett,ed.,Letters from the Federal Farmer to the Republica,pp.58-59.
(151) Alexander Hamilton,Speech in New York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21,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p.256-257.
(152) James Wilson,Speech in Pennsylvania ratifying convention,December 11,1787,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p.522-523.
(153) John Dickinson,James Wilson,June 7,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153; Alexander Hamilton,June 18,1787,ibid.,vol.I,pp.288-289; Charles Pinckney,June 25,1787,ibid.,vol.I,pp.398-401.
(154) Thomas Thacher,Speech in Massachusetts ratifying convention,February 4,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145; Richard Law,Speech in Connecticut ratifying convention,Jan.9,1788,ibid.,vol.II,pp.200-201; James Madison,Speech in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14,ibid.,vol.III,p.383.
(155) James Wilson,Speech in Pennsylvania ratifying convention,December 11,1787,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523.
(156) “To Lycurgus,” Connecticut Courant,April 10,1786 (http://infoweb.newsbank,com).
(157) Alexander Hamilton,Speech in New York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21,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vol.II,p.253.
(158) Fisher Ames,Speech in Massachusetts ratifying convention,Jan.15,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vol.II,p.10.
(159) Adams,“Thoughts on Government,” in Adams,ed.,The Works of John Adams,vol.IV,p.194.
(160) “The Essex Result,1778,” in Oscar and Mary Handlin,eds.,The Popular Sources of Political Authority,p.330; George Mason,June 20,1787,in Farrand,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vol.I,p.339.
(161) Rush,“To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Niles,ed.,Principles and Acts of the Revolution in America,p.235.
(162) James Madison,Speech in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14,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vol.III,p.394.
(163) James Madison,“The Federalist No.63,” in Hamilton,Madison,Jay,The Federalist Papers,p.387; James Madison,“The Federalist No.39,” ibid.,p.241.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164) Alexander Hamilton,Speech in New York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27,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pp.347-348.
(165) Adams,A 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pp.379-381,579-588.
(166) Alexander Hamilton,“New York Ratifying Convention,Notes for Speech of July 12,” in Harold C.Syrett,ed.,The Papers of Alexander Hamilto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2,vol.V,pp.150-152; James Monroe,Speech in Virginia ratifying convention,June 10,1788,i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vol.III,p.210; James Wilson,Speech in Pennsylvania ratifying convention,December 4,1787,ibid.,vol.II,pp.478,482; Charles Jarvis,Speech in Massachusetts ratifying convention,January 16,1788,ibid.,p.29.
(167)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上册,第147页。
(168) See Ellen Meiksins Wood,“Demos Versus ‘We,the people’:Freedom and 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 in Josiah Ober,ed.,Demokratia:A Conversation on Democracie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p.131; Sheldon S.Wolin,“Norm and Form:The Constitutionalizing of Democracy,” in J.Peter Euben,John R.Wallach,and Josiah Ober,eds.,Athenian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American Democracy,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4,pp.31-34.
(169)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上册,第297—300页;下册,第793—812页;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96—400、415页;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5—36、189页。
(170) James Madison,“Influence of Domestic Slavery on Government,” in Robert Rutland et al.,eds.,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5,vol.14,pp.163-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