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应该教育孩子学会正当防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当防卫论文,教育孩子论文,父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个别年轻家长见到自己的孩子被同学打了,就训斥道:“你不也长着手吗?你不会也打他!”有的则教孩子:“你打不过就咬他,咱是正当防卫,不用怕。”有的学生与同学打架,当老师批评他时竟理直气壮地说:“是他先动手的,我这是正当防卫。”由此不难看出,不仅学生,连部分家长也错误地理解了正当防卫。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和怎样正确使用正当防卫呢?请先看两个真实的案例。
一天,某中学学生徐某在校园内玩打雪球。事后同学王某发现自己裤子破了,怀疑是徐某所为,便在课上用雪球砍徐,并向徐身上吐痰。放学后,王又伙同邸某、吴某对徐多次殴打,并将徐嘴打破。连续的殴打使徐三天不敢上学。为防再遭殴打,徐在家自制尖刀一把。一日,徐拿刀子到校上课,刚到教室门前,就被王、邸、吴拉到校外进行殴打,刀子被打落在地。徐捡起刀子逃走。王某等三人拾起砖头继续追打。邸某追上徐后,用砖头猛击徐的头部,将顶骨砸裂。由于王某等人多势众,徐的头、腰、腿、手、脚等多处被打伤。徐在连续遭到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左手捂住头部,右手持刀乱捅,致使邸某胸部六处受伤,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徐伤人后,立即到公安机关自首。法医检查了他的伤情。法庭经审理并查明案情经过后,确认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庭释放。
小青年王某,在街上骑自行车不慎撞了青年李某一下。李某嫌王某没有道歉表示,两人遂发生口角。李仗其身高力大,对王拳脚相加。王被打后怀恨在心,立即跑到路边商店买了一把水果刀,骑车追上李后,跳下车趁其不备,从后面向李的臀部连捅两刀,刺成重伤。在法庭上王一再声称是李先打他,自己是正当防卫。法庭经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触犯了刑法,以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从以上案例看出,正当防卫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不能滥用。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界定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的以上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才是正当防卫。缺少其中一条就不能成为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必须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不是假设或臆断的。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即不能事先防卫也不能事后防卫。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丧失侵害能力”,就不应再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这时再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所谓“防卫”就失去了阻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意义,从而转化为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侵害,这实际上是“事后防卫”,要负刑事责任。
3.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保护的不是合法权益而是非法权益就不是正当防卫。如小偷为了保护偷来的财物被抢而采取的防卫就不是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本人。不法侵害本人包括不法行为的组织者、指挥者和直接参与实施者。而不能对其他人,如不法侵害人的亲属实施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对照上述五条,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所以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王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第2条的规定,是事后防卫, 因而不算正当防卫,要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但“权利不能被滥用”。公民进行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障合法权益的安全为限度,适度进行防卫。如将正在进行盗窃的窃贼逮住制服就可以了,若逮住制服窃贼后仍对其击打,就是滥用权利。上述案例中的王某事后防卫也是滥用权利。像有些家长、学生认为的那样,挨别人打后,动手还击就是正当防卫,这是对正当防卫的曲解。只有像徐某那样遭到别人殴打、生命受到威胁时,不得已而还击,才是正当防卫。挨了一下打,立即还手,这只能按打架处理。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第20条中增加了以下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是原刑法中没有的,它赋予了公民在针对严重暴力犯罪实施防卫时,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造成什么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权利,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鼓励公民积极利用正当防卫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决心和意愿。家长应教育和鼓励孩子,在遇到上述严重刑事犯罪时,不要害怕,要敢于采取一切手段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不用担心会因防卫过当受到处罚。但应切记,只能对上述的几种严重刑事犯罪采取一切手段。对不在此列的其他犯罪防卫时还是要考虑防卫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