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簋“岁鼎”析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簋论文,岁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读何炳棣、刘雨《夏商周断代工程基本思路质疑》①(以下简称《质疑》),很受启发,却也感到有可商榷之处,例如对于“岁鼎”的释读,《质疑》说:
利簋“岁鼎”之“岁”字,是否可以释为岁字,难以完全肯定,金文中岁字从无如利簋写作那样的。唐兰先生将此字释为“戉”即“越”字,古人有“杀人越货”的成语,“越”有“夺”意,“越鼎”即“夺鼎”,亦即夺取政权,其说显得更直白一些。退一步讲,即或可以释为岁字,是释为“岁星”,还是释为“岁祭”,仍难以确定。再退一步讲,即或把“岁鼎”讲成“岁星当头”,它与“岁在鹑火”也不是一回事。
利簋铭文记载了“武王征商隹甲子朝”,印证了相关的文献记载,但对于其后紧接的“岁鼎”二字理解却多有不同,今就《质疑》上述观点谈一些看法。
第一,从文字的构成看,“岁鼎”之“岁”(图一,6)的隶定可以肯定。利簋为周初之器,因而联系甲骨文看,是比较清楚的。
《说文》步部,释“岁,木星也,越历二十八宿,宣遍阴阳,十二月一次。从步,戌声。”甲骨文“岁”大抵有三种写法(图一,1~3),其中从步、从戊(斧钺类武器的象形)者,当为“岁”之本字。
第一种写法(图一,1)见于《甲骨文合集》13475,正由“步”、“戉”两部分构成;第二种写法(图一,2)见于《甲骨文合集》14912,所从之“步”已经简化;第三种写法(图一,3)进一步简化为仅作斧钺的象形。后两种是卜辞常见的写法,用于表示“年”、作祭名或表示岁祭等。如《甲骨文合集》36978、36976皆有“今岁受年”;32510、32516皆有“又升岁于祖乙”;32519、32520皆有“又岁于祖乙”,三组同文卜辞中的岁字都分别为第二、三种写法。金文“岁”字的写法也可分几种类型,晚期出现了新的变体,但是如舀鼎(图一,4)、毛公鼎(图一,5)的岁字,结构上还保存着由从步、从戉演化而来的痕迹,与甲骨文的第一种写法一脉相承。而利簋“岁鼎”之“岁”(见图一,6),显然与甲骨文“岁”字的第二种写法构成相同。
甲骨文“岁”字第三种写法,在金文中已从岁字中分化出来,读为“戉”,或引申为“越”。如师克铭记王赐师克物品中的钺作“素戉”;虢季子白盘铭有“赐用戉,用征蛮方”;者钟铭“唯越十有九年”之越作戉②。因此,字形结构处于演化中间环节的“岁鼎”之岁,在特定的语境中,读为“越”并非完全不可能,但参证甲骨文,作为常例显然应释作“岁”。
第二,《质疑》联系成语“杀人越货”,解释“越鼎”为夺取政权,这一说法值得商榷。“杀人越货”一语,始见于明清文献,再早有“杀越人于货”,“越”解作“颠越”或“于”。古代“越”似无“夺”意,《经籍纂诂》纂集汉唐旧注中“越”字的训解共66项,其中未见作“夺”者,只在“杀人越货”作为成语流传开来以后,近现代编辑的辞书《辞源》、《辞海》中,“越”之义项才列有“夺”。语言文字是一个能动的因素,现代辞书不能作为释读古文字的依据,这是基本的学术规范。
据今所见,清代已有“杀人越货”的成语,如吴伟业《绥寇纪略》卷六《谷房变》有“而于杀人越货之迹巧辞匿饰”。再早,这一用语见于明代,但同时还有“杀越人于货”与之并行。如章潢《图书编》卷四十九《两广总镇事宜》有“盘据扼塞,依阻林薮,杀人越货”。蔡清《易经蒙引》卷十一上《系辞下传》解释“重门击柝,以待暴客”,有“于是杀越人于货者有之矣”。明代虽然出现“杀人越货”一语,但“越货”,并非专指“劫货”,如《图书编》卷四十《茶马利病》叙及边境地区以茶易马,禁绝走私时,有“成化间,罢差巡茶,而敕专宪臣,法益备,故商无越货,边境肃清”。
“杀越人于货”一语,通行于明代以前,见于明代林俊《见素集·送宪副戚时望贵州兵备序》、元托克托等修《金史·昂列传》、郝经撰《续后汉书·司马懿传》,此外在宋曾巩《元丰类稿》、周必大《文忠集》中也都可以找到。而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如《尚书·康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尚书注疏》孔氏传:“凡民用得罪为寇盗,攘窃奸宄,杀人、颠越人于是以取货利。”孔颖达疏:“其劫窃皆有杀有伤,越人谓不死而伤,皆为之而取货利故也。”是将“越”解释为颠越。在古文献中“越”往往有“失”、“坠”的意思。如《尚书·盘庚中》:“颠越不恭,暂遇奸宄”,孔氏传:“颠,陨;越,坠也”。《国语·齐语》:“恐陨越于下,以为天子羞”,韦氏注:“陨,坠也;越,失也”。《左传·成公二年》:“射其左,越于车下。射其右,毙于车中。”杜注:“越,坠也。”可能正因为如此,《孝经衍义》卷十九《刑》援引《康诰》解释为“伤人颠仆未至于死”,而蔡清《四书蒙引》卷十三《万章章句上》则解释为“既杀了,则将其尸去掷而弃置之耳”。
前人注疏或将“越”解释为“于”,《孟子·万章》曾引“《康诰》曰:杀越人于货……”,《孟子注疏》汉赵氏注:“越、于者,皆於也。杀於人,取於货”。焦循《孟子正义》也说:“《尔雅·释诂》云‘粤、于,於也。’《史记·宋世家》集解引马融云‘越,於也。’粤、越通也”。古文献中“于”可训为“取”,甚至“夺”,《诗经·豳风·七月》:“一之日于貉”,毛传云:“于貉,谓取狐狸皮也”,《毛诗注疏》汉郑氏笺:“于貉,往搏貉”,唐孔颖达疏:“往捕貉取皮”。据此,“杀越人于货”之“于货”可解释为“夺取其货”,那么此语中的“杀越人”之“越”即使训“于”,也难以解释为“夺”。
总之,成语“杀人越货”是比较晚近才出现的,不能作为释读周初金文的依据。
第三,“越鼎”不能解释为“夺取政权”,还因为“鼎”成为最高权力的象征是与西周礼乐文明的发展、天子九鼎制度的确立联系在一起的,现在还不能证明武王刚刚完伐纣大业时,已经存在了这一观念。
《左传·宣公三年》记载了楚王问鼎的故事,《战国策》等更有秦求九鼎、齐求九鼎,以及合纵、连横的斗争中秦、楚谋求九鼎的故事,说明历史上确曾有以“鼎”或“九鼎”作为最高权力象征的观念,但这是在春秋战国。
《左传》桓公二年有“武王克商,迁九鼎于雒邑”;宣公三年有“成王定鼎于郏鄏”。这个“鼎”也代表西周的最高权力。但是,武王克商时,雒邑尚未建成,所以这是后人用自己时代的语言对武王、成王历史功绩的概括,也不能证明西周初已有了这种观念。
秦汉之际“九鼎”已经被定格为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宝器,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八年,“欲出周鼎泗水,使千人没水求之,弗得”;《孝武本纪》讲到铸鼎的故事说:“有司皆曰”,“禹收九牧之金,铸九鼎”,可见禹铸九鼎的故事已经广为流传了。到了晋代,杜预注《左传·桓公三年》武王迁“九鼎”称:“殷所受夏九鼎也”,当从王孙满之言衍化出来的。
在九鼎传说的较早“版本”——宣公三年王孙满答楚王时,讲的只是“鼎”,而不是“九鼎”,仅说:“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并未明确是禹所铸。又说:“纣有昏德,鼎迁于商”,“商纣暴虐,鼎迁于周”,“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其所论,与其说是指承载了天命的“鼎”,不如说“鼎”是“天命”的代称,从语境看,这在对话的双方都是清楚的。
《战国策·东周》载,齐求九鼎,周君患之,颜率为之解,说齐王:“夫鼎者,非效醯壶酱瓿耳,可怀挟提挈以至齐者;非效鸟集乌飞,兔兴马逝,漓然止于齐者。昔周之伐殷,得九鼎,凡一鼎而九万人挽之,九九八十一万人,士卒师徒,器械被具,所以备者称此。今大王纵有其人,何途之从而出……齐王乃止”。这段关于周初运九鼎的叙述,显然只是说辞而不是信史。实际上,无论是殷曾受夏九鼎,还是周受殷鼎,都不能得到证明。《书序·商书》和《史记》都载商汤灭夏,“俘厥宝玉”,作《典宝》,是俘获战利品的记载,宝物中应包括青铜礼器,但最突出的还是玉器。武王伐纣也有俘获战利品的记载,如《逸周书·世俘》历来解释“世、大古通用,世俘者,大俘也”③,其中包括:
咸刘商王纣,执共恶臣百人。
甲子夕,商王纣取天智玉琰及庶玉环身以自焚,凡厥有庶玉四千,告焚。五日,武王乃俾千人求之,四千庶玉则销,天智玉五在火中不销。凡天智玉武王则宝与同。凡武王俘商,得旧宝玉万四千,佩玉亿有八万。
武王狩,擒虎二十有二,猫二,麇五千二百三十五,犀十有二,牦七百二十有一,熊百五十有一,罴百一十有八,豕三百五十有二,貉十有八,麈十有六,麝五十,麋三十,鹿三千五百有八。
武王遂征四方,凡憝国九十有九国:馘磿亿有七万七千七百七十有九;俘人三亿万有二百三十。凡服国六百五十有二。
对斩获的记载非常详细,尤其是俘获宝玉和佩玉过程,却没有“九鼎”,甚至没有对掠获铜器的专门记述。这说明所谓“周受殷鼎”不过是“周革殷命”的一种表述方式。到了春秋以后,如《左传》中才往往有诸侯国间“索”或“赂”钟鼎等青铜礼器的记载,应反映了在周初以前,无论作为礼器还是财宝,玉的价值受到更多重视。
对于《世俘》“荐俘殷王鼎”,晋孔晁注:“殷国之鼎”,也有今人注疏认为就是“进献九鼎”。然而,殷墟甲骨常见与“荐俘”相关的“逆羌”、“告执”卜辞,显示出尽管掠获车马甲胄也称“俘”,但“荐俘”之“俘”作为动名词应指俘获的人。《吕氏春秋·古乐》和蔡邕《明堂月令论》引《乐记》都有武王伐纣归“乃荐俘馘于京太室”,而不曾有献鼎之说。就《世俘》而言,“辛亥,荐俘殷王鼎”与“癸酉,荐俘殷王士百人”两段并列,祭法相似,对于后者早已有学者指出,是以牧野之战所获的百名高级官吏献祭,“废于纣共(大)恶(亚)臣百人,伐右厥甲(六十),小子鼎;大师伐厥四十夫,家(冢)君鼎”。是先射杀,再砍下头颅,由“小子”和“邦君”们放在鼎里献祭④。所以,“荐俘殷王鼎”,也应是将殷纣之首放在鼎中献祭。
总之,在历史上“鼎”究竟何时成为政权的象征,还有待进一步考定,但从以上简单的考察看,在利簋铸造的年代,即武王伐纣后不久,鼎并没有成为政权的象征,其铭文也就不可能用“越鼎”表述“夺取政权”。
当然,以上解释涉及《世俘》的可信性。《质疑》作者援引顾颉刚所说:“这是一篇断烂的文章,错字、脱字、误字不知凡几。”例如“排起干支来,从‘一月壬辰’到‘四月乙卯’该有144天……从文字上看,‘一月’到‘四月’只有四个月,可见月份和干支是不适应的”,提出“《武成》、《世俘》所记史事或有根据,其引文中的历日实在令人不太放心”。毫无疑问,1963年顾颉刚《〈逸周书·世俘篇〉校注、写定与评论》梳理了前人的研究,提出了尚未能解决的“难关”,对于《世俘》的研究是一篇重要文章。然而,40多年过去了,在前人的基础上陆续有新成果问世,除了文献学的研究之外,一些研究甲骨、金文的论文也涉及了对《世俘》部分内容的考订,通过将甲骨刻辞、铜器铭文与《世俘》等文献融会贯通、综合考察,已经对顾颉刚指出的这篇“西周时代”“断烂”文章的“难关”,有不少突破,例如用甲骨文排谱研究的方法,已经可以解决“月份和干支”“不适应”的问题⑤。
第四,关于“岁鼎”究竟是“岁星”还是“岁祭”,及其与“岁在鹑火”关系问题,已有数位学者论述过。在“武王征商”之甲子朝,在两军对垒的战场上举行岁祭是难以解释的。而“岁鼎”释为“岁星正当其位”⑥ 或解释为正当岁星当空之时⑦,不仅有古文字学的根据,就整篇铭文看也能解释得文通字顺。当然,这种观点立足于将利簋铭文与先秦文献所载“武王克商,岁在鹑火”相联系,而《质疑》认为,“西周人还没有二十八宿和十二次的知识,也不可能说出伶州鸠那么一段话来”,这段话“是典型的战国星相家的星占说,用春秋时代的人伶州鸠的口讲出战国人编造的故事,这本身就近似于胡言乱语”。
应该如何认识《国语·周语》伶州鸠的一段话、十二次的观念出现在何时、二十八宿体系创立在何时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不过,应该看到,古代对于天象的认识有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尤其是十二次中的大火、鹑火等不仅是次名,也是星宿名,古代对这些星宿观测和记述的历史非常久远。
仅就分野而言,较早见于《周礼·春官宗伯·保章氏》:“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皆有分星”,郑玄注:
星土,星所主土也,封犹界也。郑司农说星土,以《春秋传》曰参为晋星,商主大火,《国语》曰岁之所在,则我有周之分野之属是也。玄谓大界则曰九州,州中诸国中之封域,于星亦有分焉,其书亡矣,堪舆虽有郡国所入度,非古数也。今其存可言者,十二次之分也:星纪,吴越也;玄枵,齐也;娵訾,卫也;降娄,鲁也;大梁,赵也;实沈,晋也;鹑首,秦也;鹑火,周也;鹑尾,楚也;寿星,郑也;大火,宋也;析木,燕也。
对此,历来不少学者进行过研究并且提出了许多问题,有必要加以梳理,作为今天研究的起点,但这不是本文所能容纳的。概括地说,可以归纳为三个问题。
1.分星之说非常古老。如宋人所著《六经奥论》卷六《分野辨》说:“分星之说其来尚矣。然古之星经,至汉散亡,保章氏分星不可考,今堪舆所载,虽有郡国,所入度非古数也。”则意味着最早的分星说是后来十二次分野的源头,而不是它的结果。
2.《国语》所载鹑火与周的关系,和参为晋星,商主大火同例。如宋叶时《礼经会元》卷四《分星》论分野之疑,总结了各家之说。又征引郑司农注及史籍,论说“主分野之是者”,往往列举“鹑火之次,当周之分”;“实沈之次,当晋之分”;“鹑尾之次,当楚之分”;“大火之次,当宋之分”证明“分野之说为不疑失”。此四者相关记载较多,有一定道理。
3.堪舆所载十二次之分,的确多有疑问,对于《质疑》提出的伶州鸠之言“缺乏逻辑的合理性”问题,前人曾提出不少质疑,如宋人所著《六经奥论·分野辨》分析,“正得躔次者”仅并州、荆州;“得躔次之微差者”为益、幽、兖三州;“最差者”占一半以上。宋王应麟《通鉴地理通释》卷一《历代州域总叙》也历数十二次之分可疑之处,并说“伶州鸠曰‘岁之所在,我有周之分野’,盖指鹑火为西周丰岐之地,今乃以当洛阳之东周,何也?周平王以丰岐之地赐秦襄公,而其分星乃谓之鹑首,又何也”。直到清代,还有学者们不断对分野说提出疑问,而可疑之处不是时代错位所能解释的,对此,前人也作过很多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六经奥论·分野辨》认为,“国有分星,盖古人封国之初,命以主祀之意”,也就是说最早的“分星”是某些部族自古以来崇拜的星宿。宋代学者论分星,往往联系“辰为商星”,这个古史传说见于《左传》:
昭公元年:昔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阏伯,季曰实沈,居于旷林,不相能也,日寻干戈,以相征讨,后帝不臧,迁阏伯于商丘,主辰,商人是因,故辰为商星。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
襄公九年:陶唐氏火正阏伯居商丘,祀大火,而火纪时焉。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商人阅其祸败之衅,必始于火,是以日知其有天道也。
而殷墟卜辞不仅证实了商人对大火的观测与重视,证实商人有“祸败之衅,必始于火”的观念,而且还有祭祀鹑火的迹象⑧,从而可知这一古史传说包含了真实历史,预示出最早“国有分星”的出现,远在二十八宿观念形成之前。“辰为商星”可以追溯到夏代以前,甲骨文“岁”字表明岁星纪年萌芽也很早,那末,商周之际已存在鹑火为周星的观念、武王伐纣时受到“岁星正当其位”的鼓舞之说,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以上简单的考察可知,将“岁鼎”释为“夺鼎”尽管直白,解释起来却有很多困难,尤其是放在周初利簋的铸造年代,能否有这种表述方式,就目前所见只有否定的证据。从甲骨文中对大火的记载,乃至鹑火的出现,说明尽管西周时还没有二十八宿和十二次的完整概念,却不足以否定“武王伐纣,岁在鹑火”记载的可信性,所以将“岁鼎”释为“岁星”和“正、当”仍是在诸说中较为恰当的。
注释:
①何炳棣、刘雨:《夏商周断代工程基本思路质疑》,原载《燕京学报》新14期,2003年。转引自彭正坤主编:《古史考》第九卷第128页,海南出版社,2003年。
②分别见《殷周金文集成》第4467、10173、122器铭文。
③朱佑曾:《逸周书集训校释》《世俘》第三十七。转引自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第43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④裘锡圭:《释“勿”“发”》,(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语文研究》1981年第2期。
⑤a.李学勤:《〈世俘〉篇研究》,《史学月刊》1988年第2期。
b.罗琨:《从〈世俘〉探索武王伐商日谱》,见《周秦文化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
⑥张政烺:《〈利簋〉释文》,《考古》1978年第1期;《武王克商之年》,见《洛阳考古四十年》,科学出版社,1994年。
⑦刘桓:《利簋铭文新释》,《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四辑,中华书局,2002年。
⑧罗琨:《殷墟卜辞中的火——兼说“去火”》,见《纪念殷墟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甲骨文“焛”字探析——兼说卜辞中的“鹑火”》,《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五辑,中华书局,2004年。